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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北京市关—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!地,区建:设,的暂行办法 【 北京市人—民政府办公厅—印发市绿化隔离【地区:建设:领导小组关于加快】本,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!暂行办?法的通知 【 京政办—发〔20《00〕20号 【 各》。。区、县人民政府,】市政府各委、办、局!,各市属《机构: 】 《     市绿化隔!离地区?领导小组《提出的关《。于加快本市绿化【隔离地区建设—的暂行?办法已经市》政府同意,》现印发给你》们,请认真》贯彻执行 》 : 第一条 为落实】绿化隔离地区—的各项建《设任务,根据—市政府印《发的关?于加快本市》绿化:隔离地区建》设的意见(京政发】〔2:000〕12号)】。和有关文件精神,结!合绿化隔离》地,区的:实际情况,制定【本办法? ? 第二条 【因地:制宜:、采取多种方式【实,现,绿化鼓励《在绿化隔离地—区发展各种经济【林,。、苗圃、花卉、草皮!、,多年生?木本:饲草,以《及其他?类型: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!面等无论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】绿化,其标准—必须达到大环境绿】化规划和各项—技术:指标:的要求速生丰—产林成材后,可【按一定比例采伐【出售,?采伐后?必须及时补种 】 , :第三条 《对在绿化隔》离地区?内进行绿化的—,市财政按》每0.?067公顷(亩)】5000元标准给予!补助,开始》绿化时?拨付补助费的50】%,全?部绿化并经验—收合格后再拨—付余下的50%【同,时,从绿化后的第】二年开始,连续3年!每年每0.06【7公顷(亩)按1】20元的《标,准拨付养《护费各有关区—(县)、乡》(镇)、村要根据情!况,对被《拆迁的地上建筑【物及青苗损失等给】予一定?补偿,具体补偿项】目,、标准和时限,【由各区(县)、乡(!镇)、村自定 】 第四—。条 对经营性的【绿色产业项目,【其绿化建设用—地面积在6.—67公顷(100】亩,)以上的《,允许有35%【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!适宜的建设》。。项目,但不得—搞房地产开》发和任?。何工业?项目此类项目的【建筑物?。高度要严格限定【在,2层以下(不—高于9米) 】 , , ,第五条 对》超出区(县)—审批权限的》经营性绿色产—业项目,由市绿化】。隔,。离,地,区,建设指挥部》组织有关部门采取“!一条龙”方式审批农!村集体经济组织和】农民独资兴办—的经营?性绿色产《业项目,免收—各种:审批费用 【 第六《。条 在绿《化隔:离地区建《设中,要稳》定土地?承包政策,》原,则上不改变现有【的土地承包》关系 【     如农户!违反合同规定,私自!将,其承包?的土地转租他人的,!集,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!关法律法《规的规定,》收回:土地进行统一发包各!级,政,府和集?体,经济组织要加强教】育和管理,》使农民?按绿化隔《离地区建《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各!类绿色产《业,的生产和经》。营,通过《家庭承?包、股份合》作等形式加快绿色】产业的发展》。 ? 第七条— 各级政府要加大】。。投资力度,加快【绿化:隔离地区《基础:设施建设绿化隔【离地区的大市政【设施:建设:。由市政?府,统,一安排和《落实,区《。(县)、乡(镇)】、村:。负责新村小区配套】设施的建设》 第八条】 新村建设》用地:,须经过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】门批准,《其用地面积不—得突破原有农民宅基!地,面积对农民宅—基地用于《新村建?设的,?。。一律:征为国有建设用地】,不:再进行货币补偿【,实:行,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!政策性补偿》划拨土地的使用【权属于?新建:。住宅楼?的产权人《,,。可以申领房》屋所有权证 ! 第九条》 新:村建:。设主要采取农民合作!建房的?方式:。,也:。可由集体《经济组织引资开发】进行建设采取合【作建房的,原则【上以行政《村为基?本单位组建住宅【合作社,并作为业主!。单位对?本行政村的新—村建设?实行统一规划,统一!。开发,按有》关,规定实行工程—招标,?确保工?程质量有《。关区(县)》政府要加强对住宅】合作社?的指导和服务 】 第十条【 在农民自住房建】成的:前提下,允许集体经!济组织开发建设部】分商品房《上,市出售,所得收入全!部用于补偿拆迁、】。新村建设及绿化建】设,所缴纳》的地方性《税款由市、区—(县)财政通过安排!支出拨付给乡(【镇):政府财政,用于新村!建设:和绿化?补偿:建设农?民,自住房屋《和上市出售的商【品房的比例为1【∶0.5集体经济】组织上市出售—的商品房须事先【。办理相关手续,经】。批准后上《市出售 !第十一条 农—民按建安造》价购买自住》房的,其被拆迁的原!有平:房的补偿标准由行】政村自定《在农民?。原有住房拆除的前提!下,购买自住—房的建筑面积—按人:均40至50平【方米计算《,或按现有正式【住房1∶1的面【积计算,也可—根据实际情况—自行决定购买标准紧!邻市区并以城—镇居民为《主体的乡镇,还【可采取货币补偿【的方:式,进行房屋拆迁—,具体办法》由,当地政府与集体经】济,组织自定新村建设】。一般以多层》。建筑为主《,在:不突:破农民原有宅基【地占地?面积80%的情况下!,农民可建设自住】的单体?二,层或三层小楼,但】不,能申领所《有,权证:。 : : 第十?二条 允《许农民?将自:住房的购买权部【分或全部有偿转【让转让人或受让【。人必:须按住宅合作社的】有关:规,定,足额交纳转【让人应付的建房款】,并签订转》让人原有住房拆【除的合同后,双【方才可签订转让合同!转让和受让》双方须到《指定的房地产交易】中介机?。构办理有关手续【 , 第》十三条 对不愿意出!。资购买新建住—宅楼的农民》,须搬?迁,到指定的绿化—隔离地区以外的远郊!区(县)《,由原行政村—按,其现有正式住房【(地上部分)—的实际价值》予以补偿;》同时,按每人1【万,。元的标准发》放,搬迁安?置费接收迁入的乡(!镇)要按当地—农民的宅基地用【地标准?安排:建房用地 》 第十四】条 凡居《。住在行政《村内有正式》住,房并:是当地户口的城【镇居民,其合—作建房?的义务和权益—与农民一样》;,有正式住房》但户口不在当地的】,参与?合作建房后自住房面!积为当地农》民的50% ! 第?。十五条 金融机构】要,对,新村建设给予积极的!贷,款支持新村建设在4!年,内完成的,市财政将!对启动资《金贷款给予贴息贴】息,的,贷款规模按》进行新村建设的【行政村实《有人口计《算,,每人1万元—市财政对贷款—的贴息?时间按两种情况【区别对待:乡(镇)!、村按?1∶0?《±5的比《例建设自《住房和商品房—的,贴息时》间为6个月;—完全只建农民自【住房:屋的,贴《息时间为24个月】对不使用贷》款进行旧村改造和新!村建:设的,市财政给予】相当于上《述贷款?利,息,额的资金补贴 【 , 第》十六条 从》今年4月《1日起至新》村建成前,在规【划确定?的绿化隔离地区内】,公安部门停止【办理居民的迁入审】批手续?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!得新:批宅基地用地,农民!也不得在原宅基地】上建房 【 第十七《条 鼓励农民发【展适合?首都经济特点—的第二?、第三产业,规【划部门要按》照集中发展的原【则,:。安排相应的发展用】地 : 第十—八条 对不宜—在绿化?隔离地区《发展:的企业,原则上都要!搬迁到指定的远【郊区县工业区和乡】镇工业小区,搬迁】。企业应当在迁入地的!工商行政管理机关】登,记注册,并在迁【入地纳税接受迁入企!业的区县《要,在合理确定用地规】模的:基础上无偿提供企业!用地企业《。。也可自行选择—迁入地搬迁企业的】建设、经营》、用人用《工由企业《自主决定不宜在绿化!隔离地区开办的市】场及:个体工商《户也应根据要求迁】入,其,。它地区进行》经营 第十】九条 加大搬迁【企业重?组转:制力度有关部门要加!强对企业改制工作】的指导和《服务,加快审批【速度,集《中办理有《关手续并免》收各种费用 【 , 第二十条 —鼓励绿?化隔离地区的农民】以各种方式到远郊区!县从事各种产业【的生产经营,—并享受与当地—农民同样的政—策优惠 》 第二十—一条 对《绿化:隔离地区内由开发建!。设单位和其他部门】代征的绿地》。,按管理权限,分别!由市、区(县—)两级规划、建设】和绿化部门负责,督!促建:。设单位按规划要求】在3年内完成—绿化对不能》按,期完成绿化》的单位,要依据法律!法规及政《。策规定,制定具体】处罚办法,由—相关部门和所在【区县:政府负责监督实施】 》第二十二条 根据北!京市人民《政府批转首》都规划委《办公室关于实施市】区规:划,绿化隔离地区绿化】。。请示的通知(京政】发〔1994—〕,7号)精《神,经批准》进行试点的单位,继!续执行原有政策但要!采取:有力措?施,加?。快绿化?建设:的实施步《。伐,确保3至4【年,内全面完成》规定的绿化建—设任务 》 ,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