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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, ? 北京市》关于加快本市—绿,化隔离?地区建?设,的暂行?。办法 ? 北《京市人民政》府,办公厅印《发市绿化隔离—地区建设领》。导小: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!隔离地?区建设?暂行办?。。。法的通知 【 京政办发〔2!000〕20号 ! : 各:区、县?人民政府,市政府】各委、办《、局,各市》属机构: 】。 ,。 ,     】市绿化隔离地区【领导小组提出的关】于加快?本市:绿化隔离地区—建,设的暂行《办法已经市政—府同:意,现印发给你【。们,请认真贯彻执】行 : 第一条 为落!实绿化隔离地区的】。各项建设任》务,根据市》。政府印发的》关于加?快,本,市绿化隔离地区建】。设的意见(京—政,发〔200》0〕12号》)和有关文》件精神,《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!实,。际情况,制定—本办法 《 第二条 !因地制宜、采取【多种方?式实现绿化鼓励在】绿化:隔离地?区发展各种经—济林、苗《圃、:花卉、草《皮、多年生》木本饲草《,以及其他类—型的绿色产业和露】天水面等无》论采取何种》。方式进行绿》化,其标《准必须达到》大环境绿化规划【和各项技术》指标:的要求速生丰产林成!。材后,可按一定比】。例采伐出售,采【伐后:。必须及时补种 【 , ?第三条?。 对在绿化隔离【地,区,内进:。行绿化的《,市财政按每—0.067》公顷(亩)》。5000元标—准给予补助,开始绿!化时拨付补助—。费的50%,全部】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!再拨付余下的—50%同时》。,从绿化后的第【二年开始《,连续3《年每年每《0.067公顷(】亩)按1《20元?的标准拨付养护费各!有关:区,(县)、乡(—镇)、?村,要根:据情况,对被拆【迁的地上建筑物【及青苗?损失等给予一定补】偿,:具体补偿《。项,目、标准和时限,由!各区(县)、乡【(镇)、村自定 】 《 第四条 对经营性!的绿色?产业项目,其绿【化建设?用,地,面积在6.6—7公:顷(100亩—)以上的,允—许有3?5%的土地用于【与绿:地相适宜的建设项】目,但不得搞—房地产开发》和任何工《业项目此《类项目的建筑物高】度要严格限定在【2层以下《(不高于9米—) 第五!条 :对超出区(》。县)审?批,。权限的经营性—绿色产业《项目,由市绿化【隔离地区建》设指挥部《组织有关部》门采取“一条龙”方!式审:批农村集体经济组】。织和农民独》资兴办的经营性【绿色产业项目,免收!各种审批费用—。 《 第六条 》在绿化隔离》地区建?设中,要稳定土【地承包政策》,原则上不改变【现有的土地》承包关系 】 ,     如农户!违反:合同规定《,私自将《其承包的土地转租】。他人的,集体经【济组织应《依据: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!,,收回土地进》行统:一发包各级政府和】集体经?济组织要加强教【育和管?理,使农民》按绿化隔《离地区?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!各类绿色产》业的生产和经营,通!过家庭承包、股份】合作等形式加快【绿色产业的发展 ! 第》。七条 ?各级政府要》加大投资力度,加快!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!施建设绿化隔离地】区的大?市政设施《建设:由市政府统》一安排和落实,【区(县)、乡(镇)!、村负责新村小区配!套设施的建设 【 : 第八条 —新村建设用地—,须经过规划和土地!管理部门批准,其】用地面?积不得突破原—。。有农:民,宅,基地面积对》农,民宅基地《用于:新村建设的》,一律征为国—有建设用地,不再进!行货币补偿》,实行土地无偿【划,拨使用和政策—。性补:偿划拨土地的使【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!的产权人《,,可以:申领房屋所》有权证 》 《第九条 新》村建设主要采取【农民合作建房的方】式,也?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!资开发进行建设采】取合作建房的—,原则上以行政村】。为基本?单位组?建住宅合作社,【并作为业主单位对】本行政?村,。的新村建设实行统一!规划,统一开发,按!。。有关规定《。实,行工程招标,确保工!程质量有关区—(县)政府要—加,强对住宅《合作:社的指导和服务 】 第十条】 在农民自住—房建成的前》提下,允许集—。体经济组《织开发建设》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!,所得收入全—部用于补偿拆迁【、新:村建设及绿化建【设,所缴纳的地【方性税款由市、区】(县)?财政:通过安?排支出?拨付给乡(镇)【政府财?政,:用于:新村建设《和绿化补《。偿建设农《民自住房屋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】房的比例为1∶【0.:5集体经济组织【上市:出售的商品》房,须事先办《理相关手续,—经批:准,后上:市出售 — 第《十一条 农民按建安!造价:购买:自住房的,其被拆】迁的原有平房—的补偿?标准由?行政村自定在—农民原?有住房?拆除的前提下,【购买自住房的—建筑面积按人均40!至50平方米—计算,或按》现有:正,式住房1∶1—的面积计算》,也可根据实际情况!自行决定购买—标准:紧邻市区《。。并以:城镇居民为》主体的?乡镇,还可采取【。货,。。币补偿的方式进行】房屋:。拆,迁,具体办法—由当地?政,府与:集体:经济组?织自定新村建设一般!以多层建筑为主,在!不突破农民》原有宅基地占—地面积8《0%的情况下,农民!可建设自《住,的单体二层》或三层小楼,但【不能申领所有权【证 第十】二条 允许农民【将自住房的购买权】部分:或全部有偿转让【转让人或《受让人必须按住【宅合作社的有关规定!,足额交纳转让人】应付:的,建房款,并签订【转让人原有》。住房拆除《的合同后,》。双方才可《签订:转让合同《转让和受让双—方须到指《定的房地产交易中】介机构办理》有,关手续 》 第十三—条, 对不?愿意出?资购买新建住宅楼的!农民,须搬迁—到指定?的绿化?。隔离地区以》外的:远郊区(县),由原!行政村按其现有正式!住房(地上部分)的!实际价值《予以:补偿;?。同时,按每人1【万元: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!费接收迁入》。的乡(镇《)要按?当地农民的宅—基地:用地:。标准安?排建房用地 】 :。 第:十四条 凡居住在】行政村内有正—式住房并是当—地户口的城》镇居民?,其合作建》房的义?务和:。权益与农民一样;】有正:式,住房但户口》不在当?。地的,参《。与合作建房后自住】房面积为当地农【民的50% 】 第十》。。五条 金融机构要对!新村建设给予积极的!贷款:支持新?。村建:设在4年内完—成的,市财政将【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!贴息贴息的贷款规】模按进行新村建【设,的行政村实有人【口计算,每人—1万元市财政对【贷款的贴息时间【按两:种情况区别对待:乡!(镇)、村按—1∶0?±》5,的,比例:建,设自住房和商品房的!,贴:息时间为6个—月;完?全只建农民自住房屋!的,贴息时》间为:24个月对不—使用贷款进行旧【村改造和新》村建设的,市—财政给予相当—。于,上述:。贷款利?息,额的资?金补:贴 【第十:六条: 从今年4月1日】起至:新,村建成前,》在规划确定的绿化隔!离地区内,公安部】门停止办理》居民的迁入审批手】续各有关单位和【部门不得新批宅【。基地用地《,农民也不得在原】宅基地上建》房 ? 第十七条【 鼓励农《民发展适合首—。都经济?特点:的第二、第三产业,!规,划部门要按照—集,中发展的原则—,安排相应》的,。发展用地 】 第十八条 对不宜!在绿化?隔离地区发展—的企业,原则上都要!搬迁到指定的远郊】。区县工业区和乡镇】工业小区,搬迁企业!应当:在迁入地的工商【行政:管理机关登记—注册,并在迁入地】纳税接受迁入企业】的区县要在合理确定!用地规模的基—础上无偿《提供企业《。用地企?业也可自行选择迁】入地搬迁企》业的建设、经营【、用人用工由企业】。自主决定不宜在绿】化,隔离地区开》办的市场《及个体?工商:户也应?根据要求迁入其它】地区进行经营 ! 第十九条 加【大搬迁企业重组【转制力度有关部【门要加强对企业改】制工作的指导和【服务,?加快审批速度,集】中办理有《关手续并《免收:各,种费用 》。 :第二十条 鼓—励绿化隔《离,地,区,的农民以各种—方式到远郊区县从事!各种产业《的生产经营,—并享受与当地农【民同样的政策优惠 ! 第二十一条! 对绿化隔离地区】内由开?发建设单位》和其他部门代征的】绿地,按管》理权限,分别由市】、区(县)两级规】划、建设和绿化部门!负,责,:督促建设单位按规】划要求在3年—内完成绿化对不【能按期完成绿—化的单位,》要依据法《律,法规及政策》规定,制定具体【处罚办法《,由相关部门和【所在区县政府负责】监督实施 】 第二十二条 根据!北,京,市,人民:。政府批?。。转首都规划委办公】室关于实施市区【规划绿化《隔离地区绿》化请示的通知(京】政发〔19》94〕7号)精【神,:经批准进行试点【的,单,位,继?续执行原有》政策但要采》取有力?措施,加快》绿,化建设的《实施:步,。伐,确保3》至4:。年内全面《完成规定的绿—化建设任务 【 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