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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北京市关于加—快本市绿《化隔离地《区建设的《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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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】印发市绿化隔—离地区建《。设领导小组》关于加?快本市绿化》隔离地?区建:设,暂行办法的》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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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政办—发〔20《00〕20号—
各区、县!人民政府,市政【府,各委、?办、局,各市属机构!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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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市绿化》隔,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!的关于加快本市绿】。化,隔离地区建设的【暂行办法已经市政】府同意,《现印发给你》。们,请认真》贯彻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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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》 为落实绿化隔离地!区,的各项建设任—务,根据市政府印】发的关于加》快本市绿化隔离地】。区建设的意》见(京政发〔2【000〕《12号)和有关文件!精神,结《合绿化隔离地—区的实?际,情况,制定》本办法?
第二条! 因:地制宜、《采取多?种方式?实现绿化鼓励在【绿化:隔,离地区?发展各种经济林【。、苗圃、花卉—、草皮、多》年生木本饲草,以】及,其他类型的绿色产】业和:露,天水:面等:无论采取何》种,方式进?行绿化,其》标准必须达到—大,环境绿化《。规划和各项技术【。指标的要《求速:生丰产林成材后,可!按一定比例采—伐出售,采伐—后必:须及时补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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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 对在绿《化隔离?地区内进行绿化【的,,,市财政按每0.06!7公顷(亩)50】00:元标准给予》补助,开始绿化时】拨付补助费》的50%《,,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!格后再?拨付余下的50%】同时,从绿化后【的第二年开始,连】续3年每年每0.0!67公顷(亩—),按1:20:元的标准《拨付:养护:费各有关区(县【)、乡(镇)—、村要根据情况,】对被:拆迁的地上建筑物】及,。青苗损失等》给予一定补偿,【具体补偿项目、标】准和时限,由各【。区(:县)、乡(》镇)、村自定 【
第四条 !对经营性的绿色产】业项:目,,其绿化建设—用地:面积在?6.67公顷—(100亩)以上】的,允许有35%】的土地用《于与绿地相适宜【的建设项《目,但不《得,搞,房地产?开发和任何工业项】目此类项目的建筑】物高:度要:严格限?定在2?层以下(不高于9米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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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条 对超出—区,(县)审《。批权限的经营性【绿色产业项目—,由市?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!挥部:组织有关《。部门:采取“一条龙—”方式审批农村集体!经济组?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!。经营性?绿色产业《项目,?免收各种审》批,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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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在【绿化隔离《地,区建设?中,:要稳定土地》承包政策,》原则上不《改变:现有的土地承包【关,系
— , , 如农户【。违反合同规定,【私自将?其承包的土》地,转租他人的,—集,。体,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!法律法规的规定,】收回:土地:进行统一发包各级政!府和集体《。经济组织要加强教】育和管理《,使农民按绿—化隔离地区建设【规划的要求进—行各类绿色》产业:。的生产和《经营,通过家—。庭承包、股份合【作等形式加》快绿色产业》的发:展 :
第七条】 各:级政府?要加大投资力—。。。度,加快绿化隔离地!区基础设施》建设绿?化隔离地区的大市政!设施建设《由市政府《统一:安排和?落实,区《(县)、乡(镇)】、村负责新村小【区配:套设:施的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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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八条 新《村建设用《地,:须,经过规划《和土地管理部—门批准?,其用地面》积不得突破原—有农民宅基地—面积对农民宅—基地用于《。新村建设的,—一律征为国有建设】用地,不再进行货币!补偿,实行土地无】偿划拨使《用和政策性补偿【划,拨土:地的使用权属—于新建住宅楼的产】权人,可以申—领,房屋所?有权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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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新!村建设主要采取【农民:。合作建房的方式【,也可?由,集体经济组织引资】开,发进行建设采取【合作建房的,原则】上以行政村》为基:本,单位组建住宅合【作社:,并作为业主单【位对本行政村的新】村建设实行统一【规划:,统一开发,按有】。关规定实行工程【招标,?确保工程质量有关】区(县)政府要加】强对:住宅合作社的指导】和服务
】 第十条 》在农民自住房—建成的前提下,允许!。集,体经济组《织开发建设部分【商品房上《市出售,所得—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拆!。迁、新村建设及绿化!建设,所缴纳的地】方性税款由市—、区:(县)财政通过安排!支出拨付给乡(镇】)政府财《。政,用于新》村建设?和,绿化补偿建设农民】自住房屋《。和上市出售的—商品房的比例为1∶!。0.5集体经济组】织上:市出售的商品房须】事,先办:理相关手续,经批准!后上市出售》 ,
第十一条! 农民按《。建安造价购买—自住房的,其被拆迁!的原有平房的补偿】标,准由行政村自定在】农民原有住房—拆除的?。前提下?,购买自《住房的建《筑面积按人均40至!50平?方,米计算?,或按现有》正式住房《1∶1的面积计【算,也可根》。据实际情况》自行决定购》买标准紧邻市区【并以城镇居民—为主体?。的乡镇,还可采取】货币补偿的方—式进行房屋拆迁,】。具,。体办法由《当地政府《与集体?经济组织自》定新村建设》一般以多层建筑为主!,在不突破农民原有!宅基地占地面积【80%的情况—下,农民可建—设自住的单》体二层或三》层小楼,《但不能?申领所有权》证
第十二!条 允许农民将自】住房的购《买,权部分?或全部有《偿转让转《让人或受让》人,必须:按,住宅合作社的有【关规定,足额交纳】转让人应付的建【房款,并签订转【让人:原有住?房拆:除的合?同后,双方》才可签订转让合同转!让和受让双方须到】指定的房地产交易】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!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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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【对不愿意出资购【买新建?住宅楼的农民,须搬!。迁,到指:。定的绿化隔》离地区以外的远郊区!(县),由原行政】村按其?现有正式住房(地】上部分)的实际价】值予以补偿》;同时,按每人1万!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!置,费接收?迁入的?乡(:镇,)要按当地农民的宅!基地用地标准安排建!房用地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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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】凡居住在行》政,村内有正式住房并是!当地户口的》城镇居民,其—合作建房的义—务和权益与农—民,一样;有正式—住,。房但户口不在当地的!,参与合作建房【后自住?房面积为当地农民】的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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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金】融机构要《对新村建《设给予积极的贷款】支持新村建》。设在4年内完—成的,市财》政将对启动》资金:贷款给予贴息—贴息的贷款规模按】进行新?村建设的行》政村实有人口计算】,每人1万元市财】政对:贷款: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!况区别对待:乡【(镇)、村按1∶】0?±5的比例建】设,自住:房和商品房的,贴】息时间为6个月;】完全:。只建:农民自住《房屋的,《贴息时间为24个】。月,对不使用《贷款进行旧村—改造和新村建设【的,,市:财政给予相》当于上述《贷款利息《额的资金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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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六条 从今年4月!1日起至新村建成】前,在规划确定【。的绿:化,隔离地区内,公【安部门停止》办理居?民,的迁入审批手续各有!。关单:位和:部门不得新批宅基地!用地,农民也—不得在原宅基地【上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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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十七条 鼓励【农民发展适合首都】经济特点的第二、】第,。三,。。产业,规划部门要按!照集中?发展的?原则,安《排相应的发展用地 !
第十八【条 :。对,不宜:在绿化隔离地区【。发展的企业,原【则上都要搬迁到指定!的远郊区《县工业区和乡镇工业!小,区,搬迁《企业应当《在迁入地的》工商:行政管理机关—登记注册,并在迁】入地纳税接受迁入】企,业的区县要在合【理确定用地规—模,的基础上无偿提供企!业用地企业》。也,。可自行选择迁—入地搬迁企》业的建设、经营、用!人用工由企业自【主决定不宜》在,绿化隔离地》。区开办的市场及个】体工商户也》应根据要求》迁入其它地区进【行经: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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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加】大搬迁?企业重组转制力度】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!业改制工作》的指导和服务,【加快审批速》度,集中办理有【关手续?并免收各种》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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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。。。二十条 鼓》励绿:化隔离地区的—农民以各种方式到远!。郊区县?从事各种《产,业的生产经营—,并享?受与当地农民同样】的政策优《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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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二十一条 对绿化隔!离地区内《由开发建设单位和】其他部门代征的绿】地,,按管理权》限,分别《由市、区《(县)两级》规划、建设和绿化】部门:负责,督《促建设?单位:按规划要求在3年内!完成绿化《。对不能按期完成【。绿化:的,单位:,要依?据法律法规》及政策规定,制定具!体处罚办法,由【相关部?门和:所在区县政府负责】监,督实施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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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:十二:条 根据北京市【人民:政府: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!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!绿化隔离地区绿化】请示:的通知(《京,。政发〔1994〕7!号)精神,经批【准进行?试点的?单位,?继续执行《原有政策但要—。。采取有力措施,加快!绿化建设的实施【步,伐,确?保3至4年内全面】完成规?定的:绿,化建设任务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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