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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北《京市关于加》快本市?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!暂行办法 【 北京市人民政府】办公厅印《发,市绿化隔离》地区建设领导小【。组关于加快》本市绿化隔》离地区?建设:暂行:办法的通知 — 京—政办:发〔200》0〕20号 】 各区、县人【民政府?,市政府各委、办】。、,局,。,各市属机》构: 【。 《     》市绿: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!。提出:的关于加快本市绿】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!行,。办法:已经:市,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!你们,请认真贯【彻执:行 《 第一条 为落实绿!化隔离地区》的各项建设任—。务,,根据市政府印发的!。关于加快本市—绿化:隔离地区建》设的意见(京政发〔!2000〕1—2号)和有关—文件精?神,结合绿化—隔离地区的实际【情况,制定本—办法 》。 : 第二?条, 因地制宜、采取多!种方式实现绿化鼓】励在绿化隔离—。地区发展各》种经济林、》苗圃、花《卉,、草皮、多年生木本!饲草,?以及其他类型的绿】色产业和露天水【。面等无论采取何种方!。式进行绿化,其标准!必须达?到大环境绿》化规:划和:各项技术指标的要】求速生丰产林成【材后,可按一定比】例采伐?出售,采《伐后必须及时补【种 》 第三条《 对在绿《化隔离?地区内进行绿—化的,市财政按每0!。.067公顷(亩】)5000》元标准给予补助,】开始绿化《。时拨付补《助费的5《0%:。,全部绿化》并经验收合格—后再拨付余下的【50%同时,从绿化!后的:第二年开始,—连续3年每年—每0.067—公顷:(亩)按《。1,20:元的:标准拨付养护费各有!关区(?县)、乡(镇—)、村要根据情况】。,对被拆迁的地上建!筑物及青苗损失【等给予一定补—偿,具体补偿—项目、标准和时限】,由各区(县—)、:乡(镇)《、村:自定 》 ?第,四条 对经营性的】。绿色产业项目,其】绿,化,建设用地面》积在6.6》7公顷(《100亩)以上的,!允许有35%的【土地用于与绿地相】。适宜:的建设项目,但不得!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!工业项目此》类项目?的建筑物高度要严】格,限定在2《层以下(不高—于9米)《 : : 第五条 对超出!。区(县)审批权限的!经营:性绿色产业项目,由!市绿:化隔离地《区,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!部门:采取:。“一条龙《。”方式审批农村集】体经济组织和农【。民独资?。兴,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!项目,免收》各种审?批费用 第!六条 在绿化隔【离地区建设中,【。要稳定?土地承包《政策,原则上不改】变现有的土》地承包?关系 】     》如农:户,违反合同规定—,私:自将其承《包的土地转租他【人的,?集体经济组织—应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!规定,收回土—地进行统一发包各】级,政府:。和集体经《济组织?要加:强教育?。和管理?,使农?民按绿化隔离地【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进!行各类绿色》产业:的,生,产和经营,通过【。家庭承包、股份【合作等形式加快绿】色产:业的发展 】 第七条 各级】政府要加大投资【。力度,加快绿化隔】离地区基础设施建】设绿化?隔离地区的大市政】设施:建设由市《政府统?一安:排和落实,区(县】)、乡(镇》)、村负责新村【小区:。配套设施的》建设:。 第八【条, 新村建设用地,】须经过?规划和土地管—理部门批准,—其用:地面积不得》突,破原有农民宅基地面!。积,对农民宅基地用于】新村建设的,—一律:征为国有《建设用?地,不?再进行货《币补偿?,实行土地无偿划拨!使,用,和政策性补偿划拨土!地的使?用权属于新建住【宅楼的产权人,【可以申领房屋—所有权?证 第】九条 新村建—设主要采《取农民合作》建房的方式,也可】由集体经济》组织引资开发—进行建设采取合作建!房的,?原则上?以,行政村为基本—单位组建住宅合作】社,并作为业主【单位:对本行?政,村的新村《建,设实:行统一?规划,统一开发,按!有关规定实行—。工程招标,确保工】。程质量有关》。区(县)政府要加强!。对住宅合作社的指导!和服务 !第十条 在农—民,自住:房建:成的前提下》,允许集体经—济组织开发建设部分!商,品房上市出售—,所得收《。。入全部?用于补偿拆迁、【新,村建设及《绿化建设,所缴纳】的地方性税》款,由市、?区(县)财》政通过?。安排支出拨付给乡(!。镇)政府《财政,用于新—村建设和绿化补偿】建设农民自住房屋和!上市出售的商—。品房:的比例为《1∶:。0.5集体经—济组织上《市出售的商品房须事!先办理相关手续【,经批准后》上市出售《。 —第十一条 农民按】建安造价购买自住】房的,其被拆—迁的原有平房的【补,偿标准由行政村自】定,在,农民原?有住房拆除的前提下!,购买自住房—的建筑?面积:按,人均:40:至,。。50:。平方米计《算,或按现有正【式住房1∶1—的,面积计算,也可【根据实际情》况自行决定购买标准!紧邻市区并以城镇】居民为主体的乡【镇,还可采取—货币补偿的方式进】行房屋拆迁》,具体办法由—当地:政,府与集体《经济组织自定新【村建设一般》。以多层建筑为主【,在不突《破农民原有宅—基地占?地面积80%的【情况下,农民可建】设自住的单体二【层或三层小》楼,,但不能申领所【有权证 — 第十《二条 ?允许农民将自住房】的购买权部分—或全部?。。有偿转让转》让人或受《让人:必,须按:住宅合作社的—有关:规定,足额交纳【转让人应付的建房】款,并签订》转让人原有住房拆】除,的合同后,双方才】可签订?转让合同转》。让和受让《双方须到指》定的房地产交易中】介机构办《理有关手续 】 :第十三条 对不愿意!。出资购买新建住宅】楼,。的,农民,须《搬迁到指定的绿【。化隔离地区以外的远!。郊区(县《),。,由原行政村按【其现有正式住—房,。。。。(,地上部分)的—。实际价值予以补偿】;同:时,按每人1万元的!标准发?放搬迁?。安置费接收》迁入的乡(镇—),要按当?地农民的《宅,基地用?地,标准安排建》房,用地: , 》第十四条 凡居住在!。行政村内《有正:式住房并《是当:地户口的城镇居民】,其合作《建房的义务和权益】与农民一《样;有正式住房【但户:口不在当地的,【参与合作《建房后自住房面【积为当?地农民的50% 】 , , ?。第十五?条 金融《机构:要对新村建设给予】积极的贷款支—持新村建设》在4:。年内完成《的,市财政将对启动!资金贷款给予贴【息贴息的贷款规模】按进行新村建—设的行政村实—有人口计算,每人1!万元市财《。政对贷款的》。贴息时间按》两种情况区别—对待:乡(镇)【、,村按1?。∶0?±5的比【例建设自住房和【商品房的,》贴息时间为6个月】;完全只建农民【自住房屋的,贴息时!间,为24个月对不【使用贷款进》行旧村改造》和新村建设》的,:市财政?给予相当于上述贷】款利息额的资—金补贴 》 ? 第十?六条 从今》。年4月?。1日起至新村建【成前,在规划确【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内!,公安部门停止办】理居民的迁入—。审批手续各有关单】位和部?门不得新批宅—基地:用地,农民也不得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】 第十七】条 鼓励农民发展】适合首都经济—特点:的第二、第三产【业,规划部门要按照!集中发展的原—则,,,。安排相?应,的发展用地 — 第十—八条 ?对不宜在绿化隔离地!区发:展的企?业,原则上都—要搬迁?到指定的远郊—区县工业区和—乡镇工业小区,搬迁!企业应当在迁入地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!登记注册,并在迁】入地:。纳税接受迁入企业的!区,县要在合理确定用地!规模的?基础上无《偿提供企业》用地企业也可自行选!择迁入地搬迁企业】的建设、经营、用】人,用工由企业》自主决定不》宜在绿?化隔:离地区开办的市场】及个体工商户也【应根据?要求迁入其它地【区,。进行经营 【 第十九条 加大】搬,迁企业?重组转制力》度有关部《门,要加:强对企业改制工作】的指导和服务,加】快审批?速度,集中办理有】关手续并免收—各种费用 》 ,。 ,。 第二十条 鼓【。励绿化隔离地—区的农民以》。各,种方式到远郊区【县,。从事各种《产业的生产经营【,并:享受与当《地,农民同样的政策【优惠: ?。 第二十一条 对!绿化隔离地》区内由开发建设【单位和其他部门代征!的绿地,《按管理权限,分【别由市、区(县)两!级规划、建设和绿化!部门负责,督促【建设单位按规划【要求在3年内完成】绿化对不能按期完】。成绿化的单位,要】依据法律法》规及:政策规定,制定具体!处,罚办法?,,由相关部门和所【在区县政府负责监督!实施 》 第二《十二条 《根据北京市人—民政府批《转首都规划委—办公室关《于,实,施市区规《划绿:化,。隔离地区绿》化请示?的通知(京政发〔】1994〕7—号)精神,经批准进!行试点的单》。位,继?。续执:行原:有政策?但要采取有力措施,!加快绿化建设—的,实,施步伐,确保—3至4年内全面完】成,规定:。。的绿:化建设任务》  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