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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—关于加快本市绿【化隔离地《区建:设的:暂行办法
】北京市人民》政府办公厅印发市】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!导小组关于加快本】市绿:化隔离?地区建设《暂行:办,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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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政办发〔!2000〕20【号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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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、县人!民政府,市政—府各委、办、局【,各市?属机: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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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市绿化隔离】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!关于加快本市—绿化隔离《地区建设《的暂行办法已—经市政府同意—,现印发给你们【,请认真贯彻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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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 为落》实绿化隔《离地区的各项建【设任务,《根据市政府印发【的关于加《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!建,设的意见《(京政发〔20【00〕12号)【和有关文《件精神,结合—绿,化隔离地区》的实际情况,制【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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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条 因地制宜、采取!。多,种方式实现绿化鼓励!在绿化隔离地区【发,展各种经济林、苗圃!、花卉、草皮—、多年生木本饲草,!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!产业和露天》水面等无论》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!。化,其?标准必须达》到大环境绿》化规划?和各项技术》指标的要求速生丰产!林成材?后,可?按,一,定比例采伐出售,】采伐后?必须及?时补: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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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对在】绿化隔离地区内【进行绿化的,市财政!按每0.06—。。7公顷?(亩)5《000元标》准给予补助,开始绿!化时:拨付补助费的5【0%,全部绿化并】。经,验收合格后再拨付】余,下的50%同时,】从绿化后《的第:二年开始,连—。续3年?每,。年每:0.067》公顷(亩)按120!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!。各有关?区(县)、乡(镇】)、村要根据—情况:。,对:被拆迁的地上—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!给予一定补偿,具】体补偿项目、标准和!时限,由各区(县)!、,。乡(镇)《、村:自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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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四条 对经营性的!绿色产?业项目,其绿—化建设用地》面积在6.67公】。顷(100亩)以】上的,允许有35】%的土?地用于与绿地相适】宜的建设项》目,但不得搞房【地产开发《和任何工《业项目此《类项目的建》筑物高度要严—格限定在《2,层以下(不高—于9米)
! 第五条 对超出】区(:县):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!色产业项目》,由:市绿化隔《。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!织有关部门采取“】一条龙”方式审批】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和农?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!绿色产业项目—,免收?各种审批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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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在绿!化隔离地区建—设中,?要稳:定土地承包政策,原!则上不改变现有【的土地承《。包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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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如农户【违反合同规》定,私自将其承【包的土地转租他人】。的,集体经济组织应!依据:有,。关法律法《规的规定,》收回土?地进行统一发包【各级政?府和集体经济组【织要加强《。教育和管理,—。。使农民按《绿化隔离地区建【设,规划的要求进行【各类绿色《产业的生《产和:经营,通过家庭【承包、股份合作等形!式加快绿《色产业的发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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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各!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!度,加快绿化隔【离地区基础设施【建设绿化隔》离,地区的大市政设施建!设由市政府统一安】排和落实,区(县】),、乡(镇)、村负】责新村小区配—套设施的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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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八条 新村建—设用地,须经过规划!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!,其用地《面积不得《突破原有农民宅【基地面积对农民【。宅基地用《。于新村建设的,一律!征为国?。有建设用《地,不再进》行货币补偿,—实行土地无》偿划:拨使用和政策—性补偿划拨土—地的使用权属—于新建?住宅楼的产权人,可!以申领房屋所—有权: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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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】新村:建设主要采取农民合!作建房的方式—,,也可:由集体?经济组织引资开【发进行建设》采取:合作:建房的,《原则上以行政村【。为基本单位组建住】宅合作社,》并作为业主单位【对本行政村的新【村,。建设实行《统一:规,划,统一开》发,按有关规—。定实行?工程招标,确保【工程:质量有关区(县)政!府要加?强对:住,宅合作社的指—导和服务
! 第十条 在农民】自住房建《成的前?提下,允许集体经】济,组织开发建设—部分商品房上市【。出售,所《得收:入全部用于补偿【拆迁、新村建设及】绿化建设,》所缴纳的地方性【税款由市、区(县】)财:政通过安排支出拨付!给,乡(:镇)政府财政—,用于新村建—。设和绿?。化,补偿建设农民自住房!屋和上市出售—的商品房《的比例为1∶—0.5集体经济组织!。上市出?。售,。。的商品?房须事先办理相关手!。续,经批《准后上市出售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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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条 :农民按建安造价购】买,自住房的,其被【拆迁的原有平房的补!偿标准由《行政村自定在农【民原有住《。房拆除的前提下,购!。买自住?房的建筑面积按【。人均4?0至50平方—米,计算,或按现有正式!住房:1∶1的《面积计算,》也可:根据实际《情况自行决定购买】标准紧?邻市区并以城—镇居民为主体的乡】镇,还可采取货币补!偿的方式进行房屋拆!。迁,具体办法由当】地政府与集体经济】组织自?定新村?建,设,。一,般以多层建筑为【。主,在不突破农民】原有宅基《地占地面积80%的!情况下,《农民可建设自住的单!体二层或三层小楼】,但不?能申领所有权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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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允!许农:民将自住房的购买】权部分或《全部有偿《转让转让人或受【让,。人必须按《住宅:合作社?的有关?规定,足额》交纳转让人应付【的建房款《。。,,并签订转让人原有住!房拆除?的合同后,双方才可!签,订转让合同转—。让和:受让:双方须到指》。定的房?。地产交易中介机构】办理有关手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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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】 对不愿意出资购买!新建住宅楼的农【民,:须搬迁?到指定?的绿化隔离》地区:。以外的远郊区—(县),由原行【政村按其现有正【式住房(《地上部分《。。)的实际价值予以补!偿;同?时,按每人1万元】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!。费接收迁入的乡(镇!)要按当地农民【的宅基地用》地标准安排建房用】地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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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四条 凡【居住在行《政村内有《正式住房并是当地】。户口的城镇居民【,其合作建房的义】务和权益与农—民一样;有正式住】房但户口不在当【地的,参与合作【建房后?。自住房面积为当地农!民的50%》
第十】五条: 金融机构要对新】村建设给予积极【的贷款支《持新村建设在4年内!完成的,《市财政将对启—。动资金贷款给—予贴:息贴息的贷款规模】按,进行:新村建?设的:行,政村实?。有人口?计,算,每?人1万元市财政对贷!款的贴?息时间按两种情【况区:别对待?。:乡(镇)》。、村按1∶》0?±5的比例建设!。自住:房和商品房的—,贴息时间为—6个月?;完全只建》农民自住房屋的,】贴,息时间?为24个月对不【使用贷?款进:行旧村改造和新【村建设的,市财政】给予相当于上—述贷款利《息额的资《金补贴 《
第—。。十六条 从》今年4?月1日起至》新村建?成前,在《。规划:确定的绿化》隔离地?区,内,公安部门停止办!。理居民?的迁入审批手续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!得新批宅基》地用地,农民也【不得在原宅基地上】建房
— 第十七条》 鼓励农民发展适合!。首都经?济特点的第二、第三!产业,规划部—门要按照集中—发展的原则,安排】相应的发展》用地
第十!八条 对不宜—在,绿化隔?离地区发展》的企业,原则上都要!搬迁到指定》的远郊区县工业区】和,乡镇:工业小区,搬迁企】业应当在《迁入地的工》商行政管理》机关登记注册,并在!迁入地纳税接—受迁入企《业的:区县要在《。合理确定用地规【模的基础上无偿提供!企业用地企业也【可自行选择》。迁入地搬《。迁企业的建》设、经营、用人用工!由企业自主》决定不宜在绿—化隔离地区开办的】市场:及个体工商户—也应根据要求—迁入其它地区进【行经营
第十!九条 加大》搬迁企业《重组转?制力:。度有关部《门要加强《。对,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!和服务?。,加快审批速—度,集中办》理有关手《续,并免收各种费用【
第二十条】。 鼓励绿化隔离地】区的农民以》各种方?。式到远郊区县从事】各种产业的生产经营!,并享受与当地农】民同样的政》策优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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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一条 对绿!化隔离地区内由开发!建设:单位和其他部—门代征的绿地,按】管理权限,分别【由,市、区(县)两【级规划、建设—和绿化部《门负:责,督促建》设单位按规划要求】在3年内完》成绿化对不能按【期完成绿《化的单?。位,:要依据法律法—规及政策《规定,制定具体处】罚办法,由》相关部门和所在区】县政府负《责监:督实施?
》第二十?二条: 根据北京市人民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】。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!。区规划?绿化隔离地区绿【。化请示的通知—(京政发〔19【。。9,4〕7号)》精神,经批准—进行试点的单位,继!续执行原《有政策但要》。采取有力《措施,加快》绿化建设《的实施?步伐,?确保3至4年内全】。面完成?规定的绿《化,建设任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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