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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 】 嘉峪关市供热!计,量,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】 发—布时:间2011-—04-02 !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!。城镇供热体》制改革推进》节能:降耗工?作根:据,城市供?热价格管理暂行【办法、甘肃省城镇供!热计:量收:费办法结合我市实】际制定本《办法 — 第二条】 本办法适用于【我市行政区域—内实施?热计:量收费的供热单位】。和,热用户 《 《 ?。 第三条《 本办法所称—供热计量是指采用】集中供热方式的热】计量:包括热源、热—力站供热量》以及建筑物(热力】入口:。),、用户用热量的【计量 【 ,  新?建,。建筑和进行节能改】造的既有建》。筑必须按照规—定安装供热》计量装置、室内温度!调控装置和供热系】统调控装置依—照本:办法实行热计量【收,费 ! 第四条《 ,城镇供热计量热【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!热,费两部分构成— —    基本热!。费=基本热价×用户!的供热面积 — ?    计量—热费=用《户热计量表计量【的耗热量×计—量热价×热量调整】系数 》 ,    《供热的基本热价和计!。量热价标准》按现行供热面积收费!标准的?百分比?折算确定 !   基本热—价=供热面积收费标!准(:。元/平方米)×30!% ?    计量热!价=[供热面积【收费标准(元/平方!米)×?70%]÷供暖【期的耗热量指—标(KW《h/平方米)— :。    对热】力生产企业与热力】输送企业之间的【。。热计:量收:费按双方签订的【协议价以实际—计量的供热》量收费 【。 ? 第五条》 热量调整系数【是指为消除用—户耗热量差异对热】量表计量数据—进行调整所设定的系!数用于消除用户用热!单元因围护结构【、材料和在建筑物中!位置不同而导致【的耗热量差异实现用!户热费的公平负【担居民热费的—热量调整系数参照】甘肃:省,物价局、甘肃省建设!厅居民热费热—量调整系数取值【表确定 【。 第六【。条 基本热价—和计:量热价由市发改委按!规定程序《制定并向社会—公布市发改》委应当?建立健?全供热成本监—审制度促进供热单】位建立有《效的成本《约束机制 》 , 【第七条 市建设局】应当按有关要求【建立:健全:城市供热质量监管】体,系加强对供热质【量监督?管理维护《供用热?。双方的合法权—益 — 第八条 市!建设局应当指导供热!单位:逐步:建立健全供热计量】户籍热费管理系【。统建立包括》用户热费、职工【补贴、房《屋建筑?等基:本信息的用》户个人?账户档?案实现个人账户热】费,网络化管《理 —。 : 第九条 供【。热单位应当》与热用户签定供用】热合同合同格式与】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!关规定合同中应包】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!、维护、《更,换及供热价格—、收费方式、纠纷】处理等内容 【 ? 第十—条 热用户应—当按:照规定按时》交纳供热费用 】。 :。 : 第十一条 】新建建筑已安装户用!热量表?和既有建筑热计量】改造用户《先按建筑面》积收:费标准于采暖期前按!时全额交《纳热费待采暖—期结束后《以,热计量收费的实际发!生额为准实行多【退少补 《    供热!计量抄表时间为【采暖:期最后5天热—用户:对热量?表的计量结果发【生争议?时由质量技术监督】部门对计量设施进行!校验 — : 第十二条 用!于热费结算的热能】表应当依法取得【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!。并通过安装前的【首次检定;进口【的用于热费结—算的热能表应当取】得国家质检》总,局颁发的《中华人民《共,和,国进:口计:量器具?型式:批准证书并通过【进口计量器具检定】 】 第十三条 —。供热计量器具应经】过强制检定》合格后方可使用【    在!使,用过程中如热—用户对计《量器具的准确性产】生异议可提出申【请进:行检定?检,定费用暂由申—请人垫付经检—定计量?器具质量《合,格,则检定费由》热用户承《担热费按当前—耗热量进行结算若】热,计,量,表的准确性》确,有问题则检》定费由建设单位【或开发商承担供热单!位以修?。正后:的热计量表数—为,准重新核《算热费按规定实行多!退少补 【    《热计:。量表:发生故障时故—障,之前的计量热费按】。热表读数收》取发生故障》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!面积收取热计量【表修复后继》续按热计量读数【计费:热,计量表系《。人为损坏《的本采暖期热—用户按建筑面积标】准进行交费热—计量表由《热用户自行负责修复! , 【 第十四条 为确保!城市:集中供热系统安全】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擅自改》装、拆除、迁移热计!量设施因特》殊情况?确需改动的须—经供热?单位同意《后由供?热,。单位:。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施!工单位施工》相关费用由》要求改动的单位或个!人承担 《 — 第十五条 本】。办法:。。由嘉: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!解释 【 第十六【。条,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!起3:0日后施行》有,效期五年有效—期满自动失效 !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