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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峪关市供】热计量收费管理暂】行办法
】发布时间《。2011-04-】02
第【一条:。 为加快我市城镇】供热:体,制,改革推进节》能降耗工作根—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!暂行办法、甘—。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!。费,办法结合我》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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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条 —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!政区域内《实施热计量》收费的?供热单位和热用户】
】 第三条 本办【法所称供热计—量,是指采用集中供【热,方式的热计量包【括热源、热力—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!(热力入口)、用户!用热量的计》量
》 新建建筑和!进行节能《改造:。的既有建筑必须按】照,规,定安装供热计—量装置、《室,内温度调控装置【和供热?系统调控《装置依照本办法实行!热计量?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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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【城镇供热计量热费】由基本热《费和计量《热费两?部分构?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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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基本热《费,=基本热价》×用户?的供热?面,积 :。
计】。量热费=用户—热,计量表计量的—。耗热量?×计量?热价×热量调—整系数 《
—。 供热?的基本热价和计【量热价标准按现行】供热面积收费标【。准的百分《比,。。。折算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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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基本热】。价=供?热面积收费标准(元!/平方米)×—30%? ,。
》 :计量热价=》[供热面积收费标】准(元/平方米【)×70%]—÷供暖期的》耗热量指标(K【Wh/平方》米,)
】 对热力生产企业与!热力输送企业—之间的?热计量收费按—双方签订的协议【价以:实际计量的供热【量收费?
】 第五条 热量调整!系,数是指为消除用户耗!热量差异对热量【表计量?数据进行《调整:所设定的系》数用于消除用户【用热单?元因围护结构、【材料和?在建筑?物中位置不同—而导致的耗》。热,量差异实现用户热费!。的公平?负担居民热费的热量!调整系数《参照甘肃省》物价局、甘肃省建设!厅居:民热费热量调整【系数取值《表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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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 基本热价和—计量热价由市发改】委按规定程序制定并!向社会?。公布市?发改委?应当建立健全供热】成本监审制》度促:进供热?。。单,位建立?有效的成《本约束机制》。
】 第七条 市—建设局应当》按有关?要求建立健全城【市供热质量监管体系!加强对供热质量监】督管理维护》供用热双方的—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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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八条 市建设—。局应当指导供热【。。单位逐步建立—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!费管理系《。统建立包括》用,户热费、职工—补贴、?房屋建筑《等基本信息的用【。户个人账户档案实现!个人账户《热费网?络化管理 》
【 ,第九条 《供热单位应当与【热用户签定供用热】合,同合同?。。格式与内《容应当符合》国家有关规定合【同中应?包含:供热计量装置管理】、维:护、更换及供—热价格、收费方式、!纠纷处理等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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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十条 热用》户应当按《照规定按时交—纳供热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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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】新建建筑已安装户用!热量表和既有建筑热!计量改造用户先按建!。筑面:积收费标《准于采暖期前按【时全额交纳》热费待采暖期—。结束:后以热计量收费的实!际发生?额为准实行多退少】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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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供热?计量:。抄表时间为采—暖期最后5》天热用?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!果发生争议》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!门,对计量设施进行【校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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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!。条 用于热费结算】的热能表应当依法】取得制造《。计,量器具许《可证并通《过安装前的》首次检定;进口的用!于热费结算》的热:能表应当取》得国家质检》总局颁发的中—。。华人民共和》国进口计量器—。具型式?批准:证书并通过进—口,计量:器具检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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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!供热计量器》具应经?过强制?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!。
—。 在使《。用过程中如热用户对!计量器具的准确性】产生:。异议可提出》申请进行检定检定】费用暂?由申请人垫》付经检?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!则检定费由热用户】承担热?费按当前《耗热量进行结算若】热计量表的》。准确性确有》问题则检定费—由建设单位或开【发,商承担供热单位【以,修正后的热计—量表数为准》重新核算热》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!补,
— 热计量》表发: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!计量热费按》热表: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!间,的热费暂按建筑【面积收取《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!按热计量读数计【费热计量《表系人?为损坏的本采—暖期热用户按建筑】面积标准《进行交费热计量【表由热用户自—。行负责修复》
【 第十四条 为】确保城市集》中供热系统安全运行!任何:单位和?个人不?得擅自改装、拆【除,、迁移热计量—设施因特殊》情况确需改动—的须经供热单位【同意后由供热单【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!施,工单位施工相关费用!由要:求,改动的单位》或个人承担 —
【 第十五条 —本办法由嘉》峪关市人民政府负】责解释?
【 , 第十?六条: 本办法自发布之】日起30日后施行有!效期五年有效期满】自动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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