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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《 》嘉峪关市供》热计量?收费管理暂行办【法 ? 发布时间【2,011-04-02! 第一条 为!加快我市城》镇供热体制》。改革推进节》能降耗工作》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!理暂行办法、甘【肃省城镇供热计【量,收费办法结合—我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 ! 《 第二条 本办法适!用于:我市行?政区域?内实:施热计量收费—的供:热单位和热用户 ! , 《 第三条 本办法!所称供热计》量是指采用集中供】热方式的热计量【包括热源、热力站供!热量以及《建筑物(热》力入口)、用户【用热量的《计,量 —   新建建筑和】进行: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!必须按?照规:定,安装供热计量—装置、?室内温?度调控装置》和供热系统调—控装置依照》本,办法实行热计—。量收费?。 》 《第四条 城镇—。供热计量《。。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!量热费两部分—构成: 】  :  基本热》费=基本热价×用】。户的供热面积 】    计【。量热费=用户热计量!表计量?的耗热量×计量热价!×热量调整系数 !   》 供热的基本—热价和计量》热价标准按现行【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的!百分比?。折算确定 【。    基本热】价,=供热面积》收费:。标准(元《/平方米)×—30%? :    计量热!价=[?供热面积收费—标准(元/平方米)!×70%]÷供【暖,期的耗热量指标(】KWh/平方—米) 》    对—热力生?产企业与热力—输,。。送企业之间》的热计量收费按双方!。签订的协《议价以实际计量【的,供热量收费 — 第!五条 热量调整系】数是:。指,。为消除用户耗—热量差异对热量表计!量数据进《行,调整所设定的—系数用于消除用【户用热单《元因围护结构—、材:料和在建筑》物中位置不同而导】致的耗?热量差异实现用户】热费:的公平负担居民【热费的?热量调整《系数参照《甘肃省物价局—、,甘肃省建《设厅居民热费—热,量调整系《数,取值表确定 —。 : 《 第六条 基本】热价和计量热价【由市发改委按规【。定程序制定并向【社会公布市发改委应!当建立健全》供热:成,本监审制度促进供热!单位建?立有效的成》本约束机《制 ? ? ,。 第七条 市】建设局应当按有关】要求建立健全城市供!热质量监管》体系加强《对供热质量监督【管理维?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!权益 —。 第八条】。。。 市建设局应—当,指,导供热单《位逐步建立健全供】热,计量户?。籍热:费,管,理系:统建立包括》用户:热费、职工》补贴、房屋建筑等基!本信息?的用户个人账户【档案:。实现个人账户热【费,网络化?管理 】 第《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!与热用户《。签,定供用热合同合同格!式与内容应当符【合国:家,有关规定合同中应包!含供热计量装置【管理、维《护、:更换及供热价格、】收费方式《。、纠纷处理等内【容 】 第十条 —热用户应当按照【规定按时《交,纳供:。热费用 《 — 第十一条— ,新建建筑已安装【。户用:热量表和既》有建筑热计量改造】用户先?。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!于采暖期前按—时全:额交纳热费待采暖期!结束:后以热计《量收费的实际发生】额,为准实行多》退少补 》 ,    供—热计量抄《表时间?为,采暖:期最后5天热用户对!热量表的计》量结果发生争—议时由质《量技:术监督部门对—计量设?施进行校验》 《 ? 第十二条— 用于热《费,结算的热能表—应,当依法取得》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!并通过安装前的首】次检定;进》口的用?于热费结《算的热能表应当取】得国家?质检:总局颁发的》。中华人民共和—国进口计《量器具?。型,式批准证书并通【过进口计量器—具检定 【 ? 第十三条 供热!计,量器具应经过强制】检定合格后方可【使用: ?    在—使用过程《中如热用户对计量器!具的准确性产生异】议可提?。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!费用暂?由申请人垫》付经检定计量器【具质量合格则—检定费由热用户承】担热费按当前耗【热量进行结算若【。热计:量表的?准确性确有问题则】检定:。费由建设单位或开】发商:承担供热《单,位以修正后的热计】量表数为准重新核】算热费?按规定?实行:多退少补《。 , :。    热计量】表发生故《障时故?障之前?的,。计量热费按热表【。读数收取发生故【障期:间的热费暂》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!量表修复后继续按】热计量读数计费热计!量表:系人为损坏的本【采暖期热用户按【。建筑面积《标准:进行交费《热计量?表由热用户自行负责!修复 【。 第》十四条 为确—保城市集中》供,热,系统安全运行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擅》自改装、拆除、【迁移热计量设施因特!殊情况确需》改动的须经供热单】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!聘请有资质的—专业:施工:单位施工相关费【用由要求改》动,的单位或个人—承担 !。 第十《。五条 本办》法由嘉峪关市—。人民政府负责—。解释 — 《 第十六条》 本办法自》发布之?日起30日后—施行有?效,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!失效 — —。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