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,
嘉峪关—市供热计量收费【管理暂行办》法
—发布时间2》。011-《04-02 【
:第一条 为加—快我市城镇供热体】制改革推进》节,能降耗工作根据【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!行办法、甘肃省城镇!供热计量《收费:。办法结合《我市实际制定本【。。办法
】
第二条 【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!政区域内实施热计】量,收,。费的:供热单位和热用户】
—
第三条— 本办法所称—供,热计量是指采用【集中供热方式—的热计量《包括热源、热力【站供热?量以及建筑物(【热,力入口)《、用户用热量的计量!。
?。 《。 新建建筑和进行】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!必,须按:照规定?安装供热计》量装置、室内—温度调控装置和【供热系统调控装置】依照本办法》实行:热计量?收费
》 :
《。第四条 城镇供热】计量热费由》。基本热费和计量热】费,两部分构成
【
【 ?。。基本热费=基本热价!×用户的供热—面积
】 计量热费—=用户热计量—表计量的耗热量【×计量热价×—。热,量调:整系数
— ? :供,热的基本热》。价和计量热价标【准按现行供热面积收!费标准的《。百,分比折算确定
! 基本热价!=供热面积收费标准!(,元/平方米)×3】。0%
— 计量热价=!。[供:热面积收费标准(】元/:平方米?)×70%]—÷供暖期的耗热量指!标(KWh/平方米!) :
对热!力生产企《业与热力输送—企业之间《。的,热计量?收费按双方》签订:的协议价以实际计】量的:供,。热量收费
】
第五条】。 热量调整系数是】指为消除用户耗热量!差异对热量表—计量数据进行调整】所设定的系》数用于消除用户用】热单元因围护结【。构,。。、材料和在建筑物】。中位置不同而导致】的耗热量《差异实现用户—。热费的公平》负担居民热费的热量!调整系数参照甘肃省!物价局?、甘肃省建设—厅居民热费热量调】整系数取值表确定】
》
第六—条 基本热》价,和计量?热价由市发改委按】。规定程?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!市发:改委应当《建立健全供热—成本:。监审制度促进供【热,单位建立有效—的成本约束机—制
?。
,
》 第七条《 市建设《局应当按《有关要求建立—。健全城市《供热质量监管体系】加强对供热质量监】督管理维护供—用,热,双方的合法权益 】
:
第八条! 市:建设局应当指—导供热单位逐—步建: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!热费管理系统—建立包括用户热费】、职工补贴、房屋】建筑等?基本信息的用户个】人账户?。档案实现个人账户】热费网络化管理 】
:
第【九条 ?供热单位应当与热】用户签定供用—。热,合,同合同格式与内【容应当符合国家【有关规定合同中应】包含供热计量—装置管理《。、维护、更》换及供?热价格、收》费方式?、纠纷处理等内【容
】 第十条 热用】。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!。。交纳供热《费用
—
第—。十一条 新建—建筑:。已安装户用热—。量表和既有》建筑热计量改造用】户先按建筑面积收】费标:准于:采暖:期前按时全额交【纳,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!以热计量收费的实际!发生额为《准实行?多,退少补
】 :。 供:。热计:。量抄表时间为采暖期!最后:5天热用户对热量】表的:计量结果发生争议】时由:质量技?术监督部门》对,计,量设施进《行校验
】
第十二条 !用于热?费结算的热》能表应当依法—取得制造《计量:器,具许可证并》。通过安装前的首【次,检定;进口的用于热!费结算的热能—表应当取得国家【质检:总局颁发的中华人】民共和?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!批准证?书并:通过进口计量器【具检定
— ,
?。 第十三》条 供热《。计量器具应经过强】制检:。定合格后方可使用】
》 在使用—过程中?如热用户对计量【器具:的准确性产》生异议可提出—。申请进行检定检定】费用暂由申请人【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!质,量,合格则检定费由热】用户承担热费—。按当前耗热量进行结!算若热计量》表,的准:确性确有问题则【检,。定费由?建设:单,位或开发商承—担供热单位以修正后!的热计量表数为准】重,新核算热费按—规定实行多退少补】
【 热:计量表?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!的计量?热费按热《表读数收取》发生故障期间的【热费:暂按建?筑面积?。收取热计量表—修复后继续按热计量!读,数,计费热计量表系人为!损坏的?。本采暖?。期热用户按建筑【。面积标准《进行交费热》计量表由热用户自行!负责修复 》。
第!十四条 为确保【城,市集中供热系统【。安,全运行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改装《、拆除、迁移—热计量设施因—特殊情况《。确需改动《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!后由供热《单位聘请有资质【。的专业施工单—位施:工相关费用由要求改!动的单位《或个人承担
!
《。 第十?五条 本办法由嘉】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!解释:
!第十六?条 本办《法自发布之日起30!日后施行《有效期五年有效期】满自动失效》 ,
》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