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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嘉峪关—市供:热,计,量,收费:管理暂行办法 】 : 发布?时,间2011》-04?-02 第一!条, 为加快我市城镇供!热体制?改革推进节》能降耗工作根—据城市供热价格【管理暂行办法—、甘肃?省,城镇:供热计量收费办【法结合我市实际【制定本办法》 】。 第二?条, 本办法《适用于我市行政【。区域内实施》热计量收费》的供热单位和—热用户 ! ?第三条 本》办法所称供热计【量是指采用集—。中供热方式》的热计量包括热源、!热力站供热量—以及建筑物(热力】入口)、用户用【热量的计量》 ,  》  新建建筑和进行!节能改?造的既有建筑必须】按照规定安装供【热,计量装置《、室内温度调控装置!和供热系《统调控?装置依照本》办法实?行热计量收费 【 】第,四条 城镇供—热计量热费由基【本热费?和计量?热费两部分》构成: 《 ,。。    基本!热费=?基本热价×》用户的?供,热面积  !  计量热费=【用户热?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!×计量热价×热【量调:整,系数   ! 供热?的基本热《。价和计量热价标【准按现行供》热面积收费标准的百!分比折算确定 !  ?  基本热价=供热!面,积收费?标准:(元/平方米)×3!0% 》  ?  计量热价=[供!热面积收费标准(】。元/平方米)×7】0%:]÷供暖期的耗热】量指标(KWh【/平方米) 】    对热力生!产企业与热》力输:送企业之《间的热计量收费【。按双方签订的协议】。价以实际计量的供热!量收费 《 【 第五条 热量调整!系数是指为消除用户!耗热量差异》对热量表计》量数据进行调整所设!定,。的系数用于消—。除,用户:。用,热单元因《围护结构《、材料?。和在建筑物中位【置不同?而导致的耗热量差】异,实现用户热》费的公平负》担,居,民热:费的热量调》整,系数参?。照,甘肃省?物价局、甘肃省建】设,厅居民热费》热量调整《系数取值《表确定? , 【 第:六,条 基本热价—和计量热价由市【发改委按规定—程序制定《并,。向社会?公布市发改委—应当建立健全供热】成本监?审制度促进供—热单位建立有—效的成本约束—机制 ? 《 ? 第七条《 市建设局应当【按有关要求》建立健全城市供热】质量:。。监管体系加强对供】热质:。量监督管理维护供】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! !第八条 市建—设局应当指》导供热单位逐—步建立健全供—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!系统建立包括用户热!费、职工补贴、房】屋建筑等《基本信息的用—户,个人账户《档案实现个人账户】热费网络化管理【 : 【第九条 供热单【位应:当与热用《户,签定供用热合同合同!。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!国家有关《规,定合同?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!置管理、维》护、更换及供—热价格、收费方式】、纠:。纷处:理等内?容 — , 第十条 热】。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!时交纳供热费—用 《 —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!已安装户用热量【表和既有建筑—热,。计量改造用》户先按建筑面积收】费标:准,。于采暖期前》按时全额交纳—。热费待采暖期结束】后以热计量收费【的,实际发生《额为准?。实行多?退,少补 》   《。 供:热计量抄《。。表时间为采暖期最后!5天热用户对热【量表:的计量结果发生争】议时由质量技术【监督部?门,对,计量设施进行校验】。 : 《 第十二条【 用于?热费结算的热能【表,应当依法取》得制造计量》器具许?可证并通过安装前】的首次检《定;进口的用—于热费结算》的热能表应当—取得国家质检—。总局颁发《的中华?人民共?和国进口计》量器具型式批准证】书并通过进口—计量器具《检定 】 ?第十三?条 供热计量器具】应经过强制检定【合格后方可使用 !    —在使用过程中如【热用户对计》量器:具的准确《。性产生异议可—提出申请进行—检定检定费用暂【由申请人垫付经检】定计:量器具质量》合格则检定费由【。热用:户承担热费按—当前:耗热:量进行结算》若,热计量表的准确【性确有问题则检定费!由建设单位或开【发商承担供热单位】以修:正,后的热计量》表数为准重新核算热!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!。补 ? ?   热计量表【发生故障时》故障之前的计量【。热费按热表读数收】取发生?。故障期间的》。热费暂?按建筑面积收—取热计量表》。。。修复后继续按—热计:量,。读,数计:费热计量表系—人为:损坏的本采暖期【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标!准进行交费热计【。量表由?热用户自《行负责修复 — 【 第十四条 为【确保城市《集中供热系统安全运!行任何单位和个【人,不得擅?自,改装、拆除、迁【移热计量设施因特】殊情:况确需改动的须经供!热,单位同?意后:由供:热单位聘请有资【质的:。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相!关费用由要求—改动的单位或个【人承担 ! :。 ,第十五?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!。市,人民政?府负责解释 【 , ? 第十六—条 本办法自发布】。之,日起:30日后施行有效期!五年:。有效期满《自,动失效 ! :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