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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峪关—。市供热计量收费【管理:暂行办法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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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【2011-04-0!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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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加快我》市城镇供热体制改】革推进节能降—耗工作根据城—市供热?价格管理暂行办法、!甘肃省城镇供—。热计量收费办法结合!。我,市实际制《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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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条 本办法】适用于我市行政【区域内实施热计【量收费的供热单位】和,热用户?
!第三条 《本办法所称》供,热计量是指采用集】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!包括热源《、热力站供热—量以及建筑物(【。热力:入口)、《用户用热量》的计量
】 新建建筑和】进行节能改造的既】有建筑必《须按: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!装置、室《内温度调《控装置和供热系【统调控装置依照本办!法实行热计量收【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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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四条 —城镇供热计》量热费由基本热费和!计,量热:费,两部分构成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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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基》。本热:费=基本《热,。价×用户的供热面】。积 :
? 《。计量热?费=用户热》计量表计量的耗热】量×计量热价—×热量调整系数 】
: 《 供热的基本热价】和计量热价标准按现!行供热面积》收费标?准的百分《。比折:。算,确,定
《 : ?基本热价=供热【面积收费标准(元/!平方米)×3—0%
】 :。计量热价=》[供热面积收费标准!(元/平方米)×】7,0%]÷供暖期的耗!热,量指标(K》Wh/平方》米):
《 : 对热力》生产企?业与热?力输送企业之间的热!计量:收费按双方》。签订的协议价—以实际计量的供热】量收费 《
第!。五条 热量调整【系数是指为消除用】户耗热量差异对热】量,。表计量?数据进?行调整所设定的系】。数用于消《除用户用热单元【因围护结构、材【料和在建筑》物中位置不同而导致!的耗热量差异实【现用户热费》的公:平负担居民热费的】热量调整《系数参照甘肃省物价!局、甘肃省》建设厅居民热费热】量调整系数取—值,表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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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条 基《本热价和《计量热价由市—发改:委按规定《程序制定并向—社会公布市》发改委应当建立健】。全供热?成,。本监审制度》促进:供热单位建立有效】的成本约束》机制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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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七条 市《建设局?应当按有关要求【建立健全《城市供热《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!供热质量监督管理维!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!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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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八条: 市建设局应—当指:导供热单位逐—步建立健全供热计】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!建立:包括用户热费、【。职,工,补贴、房屋建—筑等基本信息的用】户个人账《户档案实《现,个人账?户热:费,网络化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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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九条 供热》单位应当与》热用户?签定供用热合同合同!格,式与内容应当符【合,国家有关规定合【同中应包《含供热计量装—置管理、维》护、更换《及供:。热价格、收》费方式、纠纷处理】等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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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条 热用户应!当按:照规定按《。时交纳供《热费用?
】 第十一《条 :。新建:建筑已安装户—用热量表和既有【建筑热计量改造用】户先按建《筑面:积收费标准于采【。暖期前按时全额交】纳热费待采暖—期结束后以热计【量收:费,。的实际发生》额为准实行》多退少补 》
: 供—热计量抄《表时间为采暖期最后!5天热?用户对热《量表的计量结果发】生争:议时由质量技术【监,督部门对《计,量设施进行校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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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二条 《用,于热费结《算的热能表应当依】法取得制造计量器】具许可证并通过【安装前的首次检定;!。进口的?用于热费《结算的热能表应当取!得,国家质检总局—颁发的中华人民【共,和国进口《计量器具《型式批准证书并通】过进口计量器具【检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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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三条 供热计量器】具,应经过强制检定合格!后,方可使用
! 在使用—过程中如热用户【。对计: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!异议可提出申请进】行检定检定》费用暂由申请人垫付!经检定计量器具【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由!热用户承担》热费按当前耗热【量进行结算若—热计量表的准确性】确有:问题则检定费—。由建设单《位或开?发商:承担:供热单位《以修正后的》热计量表数为准【。重新:核,算热费按规》定实行多退少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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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热计量表《发生故障时故—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!热,表,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!。间的热费暂》按,建筑面积收取—热计量表修复—后继续按热计量读数!计,费热计量表系人为】损坏的本采暖—期热:用户按建筑面积标准!进行交?费,热计量表由热用【户自行负责修—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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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】条 为确保城—市,集中:供热:系统:安全运行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—。。得,擅自改装、拆除、迁!。移,热计量设施因特【殊情况确需改动【。的须经供热单—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!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施!工单:位施工相关费—用由要求改》动的单位或》个人承担《
!第十五?。条 :本,办法由嘉峪关市人】民政府负责解释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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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! 本办法自发布【之日:起30日后施行有效!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!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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