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利《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!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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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》006年12月18!日水利?部令第30》号,发布 根据》201?4年8月19日水】利部:关于废止和修—改部分规章的决【。定第:一次修正《 根据201—6年8月1日水利】部关于?。废止和修改部分【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》 根据2017【年1:2月22《日水利?部关于?废止和修改部分规】章的决定第》三次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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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!
— 第一—条 为加》强水利工程建设项】目验收管理明—。确验收责任规范验】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!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!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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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条 本—规定适用于由—中央:或者地方财政—全部:投资或者《。部,分投资建设的—大中:型水利工《程,。建设项目《(含1、2、3级】堤防工程)的—验收活动
】
: 第三条 】 水利工程建—设项目验收按验【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!分为:。。法人验收和》政府验?收两类
【
—。法人验?。收,是指在项目建设过】程中由项目法人组】。。织进行的验收法人】。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!础
】 政《府验:收是指由有关—人,民政府、水》行政主管《部门或者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】进行的?验收包括专项验收、!阶段验收和竣工【验,。收
! 第四条 【水利工?程,建设项目具》备验收条件时应【。当及时?组织验收《未经验收或者—验收不合格的不得】交付使用《。或者:进行后续工》程施工
】
》。第五:条 水利工程建】设项目验收的依据】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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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国家—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和技术标》准,;
】 (二)有关】主管:。部门的规定;—
! ,(三)经批准的工】程,立项文件、初—步设计文件、调整概!算文:件;:
】 (四《)经批准的设计文件!及相应的工程—变更文件;
】
【(五)施《工,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!。说明书等
【
法人!验收还应当》以施:工,合同为验收依—据
! 第六条 【验收:。主持单位应当—成,立验收委《员,会(验收工》作组:)进行验收》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!之二以上《验收委?员,会(验收工作—组)成员同意
】
验!。收委员?会(验?收,工作组)成员应【当,。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!验收委员会(验收工!作组)成员对验收】结论持有异》议,的,应当将保留意—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!确,记载:并签字
! 第七—条, 验收中发—现的问题其处—。理原则由验收委【。员会(验收工—作组:)协商确定》主任委员(组长【)对争议问》题有裁决权但是半】。数,以上验收委员—会(:验收工作组)成【员不同?意裁决意见的法人】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!。。督管理机关决定【政府:验收应当报请—竣工验收主持—单位决定《。
】 第八条 验收!委员:会,(验:收工作组)对工程验!收不予通过的—应当:明确不?予通过?的理由并提》。出,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!当及时组《织,处理有?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!照程序重《新申请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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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《条 : 项目法人以及其】他参建?单位应当提交真实、!完整的验收资—料,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!
《
《 , 第十条 —水利部负责》全国水?利工程建设项—目验收的监》督管理工《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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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水》利部所?属流域管理机构(】以下简?称流域管理机构【)按照水利部授权】负责流域内水利工】程,建设项目验》收的监督管》理工作
】
县—级以:上地方人《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按照规定权限—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水利【工程:建设项?目验收的《监督管?理工作
】
第十一条! 法人《验收监督《管理机关对项—目的法人验》收工作实施监督【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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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水】行政主?管部门?或者流域《管,理机构组建》项目法人的该水行】政,主管部门或》者,流域管理《机构是本项》目的法?人验收监督管—理机关;由地方【人民政府组建项目】法,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!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!管,理机关
【
第?二章 法人验【。收
! 第十二条 工!程建设完《成分:部工程、《单,位工程、单项—合同工程或者中间】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!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!以根据?工程建设的需要增】。设法人验《收的环节
】
第十】三条: :项,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!工之日起60个工作!。日内:制定:法人验收工》作计:划报法人验收监【督管理机关和—竣工验收主持单【位备案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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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四条 》施工单位《在,完成相应工程—后应当向《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!请,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!建设项目具备相应】的验收条件的应【当及时组《织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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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 第十《。五,条 法人验收由项!目法人主持》验收:工作组由项目法人】。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等单位的代表组【成,;必要时可以—邀,请工程运《。。行管理单《位等参建单位以外】的代表及《专家:参加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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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项目法?人,可,。以,委托监理单》位主持分部》工程验收有关委托】权限应当在》监,理合:同或者委托》书中明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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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六—条 法人验—收后质量评定结【论应当?报该: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!核备:未经: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!阶段验收
》
】 第十七条 【。项目法人应当自法】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!0个工作日内制【作法人验收》鉴定:书发送参加验收单】位并报送法人验【收监督管理》机关备案《。
【 法人验收鉴定!书是政?府,验收的?。。备查:资料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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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】条 : 单位工程投入【使用验收和》单项: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!过后项?目,。法,人应当与施工—单位:办理工程《的有关交接》手续
【
工程保】修期从通过单项合】同工程完工验—。收之日算起保—修期限按合同约定】执行
第!三,章 政府》验收
第!一节 《验收主持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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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九条 阶段验】收、: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!主持单?位主持?竣工验?收,主持单位可以—根据:工,作需要?委托:其他单位主》持阶段验收
—
》 : 专项《验收依照《国家有关规》定执行
【
? 第二》十条: 国?家,重点水利工程建【设项目竣《工验收主持单位依】。照,国家有关规定—确定
【。
》除前:款规定以外在国家】确,定的:重要江河、湖泊建设!。的流域?控,制性工程、流—域重大骨干工—程建:设项目竣工验收主】持,单位:为水利部《
!。 除前两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】水,利工程建《设项目?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!照以下原则》确,定
》
(一】)水利?部或者流域》。管理机构负》责初步设计》审,。批的中?央项目竣工验收【。主持:单位为水利》部或者流《域管理机《构;:
! (二)水》利,部负责?初步设计审批—的地:方项目以《。。中,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!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!。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!地方投资为主的竣】工验收主持单—位,为省级人《民,。政府(或者》其委托的单》位,)或者省级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—管,部门(或者其委托】的单位);
【
】(三)地方负责初】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!工验收主《持单位为省级—人民:政府水?行政主?管部门(《或者其委托的单【位)
】 竣工—验收主持单位为水】利部或者《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!根据工?程实际情况会—同,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!关部门共《同主持
】
《。。 竣工?验收主?持单位应当在—工程初?步设计的《批准文?件中明确
【
第二》节 ?专项验收
【
:
, : 第二《十一条? 枢纽工程导(】截)流、水》库下闸蓄水》等,阶段验?收前涉及移》民安置的应》当,完,成相应的移民—安置专项验收
【
,
》 , 工程《竣工验收前应当按】照国家有《关规定进行环境保】护、水土保持、移】民,安置以?及工程档案》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!部门同意专项验收】。。可以与?竣工:验,收一:并进行
【
,
, 第二十二】条, 项目法人应当】自收:到专:项验收成果文件【之日起10》个工作日内将专【项,验收成果文》件报送竣工验收【主持单位备案
【
:
,
? 专项验收成果!文件是阶段验收或】者竣工验收成果【文件的?组成部?分
?
第三节 !阶段:验收
》
—。 第:二,十三条? 工程建设进入枢!纽工程导(截)流】、水库下闸蓄水、】引(调)排》水工程通水、首(末!)台机组启动—。等关键阶段》应当组织进》行,。阶段:验收
?
,。
:
,
竣工验】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!。建设:的实际?需要可以《增设阶?段验收的环节
】
【 第二十四条 】阶段验收的验收委】员会:由验收主持单—位,、该项目的》质量监督《机构和安《全,监督机构、运—行管理单位的代表】以,及有:关专家组《成;必?要时应当《邀请:项目所在地》的地方?。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】部门:参加
?
》 : 工?程,参,建单位是被验—收单位应《当派代表参》加阶段验收工作【
:
】第,二十:五条 大型水利工!。程在进行阶》段验收前可以根据】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!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!第四节?有关竣?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!进行
》
《 第二十—六条 水库下【闸,蓄水验收前项目法】。人应当按照有关【规定完成蓄水安【。全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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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,七条 验收主持】单位:应当:自阶:段验收通过》之日:起30?个工作日《。内制作阶段验—收,鉴,定书:发送参加验》收的单位并报送竣】工,。验收主持单位备案】
】 阶段验收鉴定书!是竣工验收》的备查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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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】 竣工《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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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》第二十八《条 竣工验收应当!在工程建《设项目全部完成并】满足一定运》行条件?后1年内进行不能】按,期进行?竣工验收的》经竣工验收主—持单位?同,。意可以适《当延长期限》但最长不得超过6】个月逾期仍》不能进行竣》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!当向竣?工,验收主持单》位作出专题报—告,
】 第二十九条 !竣工财务决》算,应当由?竣工验收主持单位】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!财,务决算审计通过【15日后方可进行】竣工验收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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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条 工》程具备竣工验收条】件的项目《法人应?当提出竣工》验收申请经法—人验收?监督管理机》关审查后报竣工【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!。收,。主持单位应当自收】到竣工验收申请【之日起20》个工:作日内?决定是否《同意进行竣工验收】
【 第三十一【条 ?竣工: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!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!的标准和内容进【行
【 : 项目《有,。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!。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!则上按照总体—初步设计《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!可以先进行单—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!按照总?体初步设计进—行,总体竣工验收
!
《。 :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!研,究但没有总体—初步设计而》有单项工程》。初步设计的原则【。上按照单项工程初】步设计的《标,准和内?容进行竣工》验收
! 建设周—期长或?者因:故无法继续实施【。的项:。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!。。程可:以按单项工程—或者分期《进行竣工《。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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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二【条 竣工验收分为!竣工技术预验收【和竣工验收两个【阶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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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三条 大!型水利工程在—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!目法: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!对,工程:建设情?况进行竣工验—收,。技术鉴定中型—水利工?程在竣工技术预验】收前:竣工验收《主持单位可以根【据需:。。要决定是否》进行:竣工验收技术鉴定】
— : 第三十四条 !竣,工,技术预?验收由?竣工验收主持单【位,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!技术预验收专家【组负责?
,
,。。
【 工程参建单位的】代表应当参加技【术预验收汇报—并解答有关》问题
《
】第三十五条 【竣工验收的验收委】员,会由竣?工验:收主持单位》、有关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和》。流域管理机构—、有关地方人民【政府和?部门、该项目的质量!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!机构、工程运行管理!。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!专家:组成工?程投资方代表可以】参加竣工验收委【员会
》
《。 : 第三十六条 【 ,竣工:验,收主持单位可以根】据竣工验收的—需要委?托,具有相应《资,质的工?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!。程,质量:进行检测《
《
—第三十七条 【项目法人《全面负责竣工验收】。前,的各项准备工作设】计、施工、监理【等工程参建单位【应当做?好有:关验收准备》和,配合:工作派代《表,。出席竣工《验收会议《负责解答《验收委员《会,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!验收单位《在,竣工验收鉴》定书上签字
【
— , 第三十八条 竣!。。工验收主《持单位?应当自竣工验收通】过之日起30—个工作日内制—作竣工验《收鉴定书并发送【有关单位
!
《 竣工?。验收:。鉴定书是项目—法人完?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!据
第五!节 验收遗留【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!
【 第三十九条】。 项目法人和其他!有关单位应》当按照竣工验收鉴】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!竣工验收遗留问【题和完成尾》工
?
:
—验收遗留问题处理】完毕和?尾,工,完成并通过验收【后项目?法人应当将处理【情况和验收》成果报送竣工—验收主持单位
【
《
第四十条!。 , 项目法人与—工程运?行管理单《位,不同的工程通过竣】工验收后应当—及时办?理移交手续
!
? : 工程?移交后?项目法?人以及其他参建单】位应当按照法—律法规的规定和【合,同约定承担后—续的:相关质量责任项【目,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!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!承接相关《的责任
》
第四—章, :罚则
?。
《。
第四十】一条 ? ,违反本规定》项目:法人不?按时限要求》组织法人验》收或: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!。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!人验收监督管理【机关责令《改正
! 第四十二条 ! 项目法人以及其】他参建单位提交验】收资料不真》实导致验收结论【有误的由提交不【真实验?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!任竣工验收主—持单位收《。回验收鉴定书—对,责任单位予》以,通报批评;造—成严:重后果的依照有关】法律:法规处罚《
! 第四十三条— , 参加验收》的专家在验收工作】中,玩忽职守、徇—私舞弊的《由验: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!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!的取消其参加—。验收的资格;构【成犯: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《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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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?十四条 《 国家机《关工作人《员,在验:收工作中玩忽职【守、滥?。用,职权:、徇私舞弊尚不【。构成犯罪的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:责任
【
第五?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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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四十五条 】 本规定所称项【目法人包括实行【代建制项《目中经?项目法人委》托的项目《代建: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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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,六条 水利工程】。建设项目验》收应:当具备的条件、验收!程序、?。验收主要工作以【及有关验收资—料和成?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!按照:有关验收规程执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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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【 第四十七条 政!府验收所需费用【应,当列入工程投资【。由项目?法人列支
》
— 第四十八【条 其他水—利工程建设项目的】验收: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!执行
【
《。 第四十九条 流!域管理机构、省级人!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!规定制?。定验收管理实施【。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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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十条 ? 现行水利》工程建设项目有【关验收规定》以及标准与》本规:定不一致《的按照本规定—执行
?
!。第五十一条 本规!定,自2007》年4月1《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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