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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第二章 竣工验收 !。
—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!。工,验收应当具备—。下列:条件
【
—(一)建《筑,。工程设计《。文件和合同约定的】各项内容已经完成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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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有完】整的技术档》案和施工管理资【料,;
!
(三)有【工程:使用:的主要建筑材料、建!筑构配件和设备【均有合格证书和试】验报告;
—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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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具备】完整的监理资料包】括竣工资料审核情况!工程各个《环节执行法律法【规和工程建设强【制性:标准的情况经及总监!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!质量报告等; 【
《
—(五)地基基—础、主体结构等工】程重要部位有—。勘察:、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等:单位签署的质量合】格文件
【 :
(六)地!基基础、主体—结,构等工程重要部位】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!量验收监督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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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七)安装《工程竣工验》收,结果检测符》合,标准;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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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八)》工程保修书
【
《
》。(九)按有》关规定必《须提:供的其他文件 【
— 第七条 建筑】工程竣工验收应【当,按下列程序进行
!
》
(一)施工!单位:在工:程按设计和合同约】定内容完工后组织】自检按国《家有关技术标—准自评质量》等级提出工程—竣工报告工程竣工】报告:必,须经总监理工—程,师签署意见(未实】行监理的项目由【建设单位代表签【。署意:见,)并向建设》单位提交工》程,竣,工验:收申请报告》;
》
》 (二)建设【单,位收到工程竣工报】告后:对符合竣工验—收条件的工程—组织勘察、设—计、施工、监理等】单,位,组成验?收,组制定验收方案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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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建—设单位应当在建筑】工程竣工《验收前7个工作【日,将验收日期书面通】知承担质量监督任】务,的质量监督站—(以下称“承监质】监站”;
【
(!四)建?。设,单位组织工程—竣工验?收
】。
】1、报告《。设计文件执行情况、!工程合同《。履约情况《。及其他相关事—宜;
》
【 ,2,、查验工《程资料;
【
》
: 3、实地查验【工程质量;
【
《
4、【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。监,理和建筑《单位共同签署工程】竣工验收文件—; :
【
参与工程竣工!验收的建设》。、勘: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等各?方不能?形成一致意见—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!。办法待意见一致【后重新组织竣—工验收
【 ,
(五)提—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!工程竣工验收报【告应当包括》下列内容工》程概况、施工—许可证、施》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!见、验收组人员签】署的质量合》格文件及《竣工验?收备案文件和原始】文件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