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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章! ,竣工验收 — : 第六条 【建筑工程竣工—。验收应当具备下列】条件 》    》 , , (一)建筑工程】设计:文件和合《同约: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!成; 《 ? ,  (—二)有完《整的: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!资料;  !  《 (三)有》。工程使用的主—要建:筑材料、建筑构配】件和:设,备均有?合格证书和试验报】告; ? ?   ? (四)【具备完?整的监理资》料包括竣工资料【审核情?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!法律:法规和工程建设强】制性标准的情—况经:及总监理工程—师签署的工程质量】报告:等; 》。   《 (五)地基!基础、主《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!位有勘察、设—计、:施工:、,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!量合:格文件?   【 (六)地】。基基础、《主体结构《等,工程重要部位按有关!规定进行了质—量验收监督; 【    ! (七)安装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】检,测符合?标准; 【 ,   (【八)工?程保修书《   【。 ? (:九)按有关规—定必须提《供的其?他文件? —。 第《七条: 建筑工程》竣工验收应》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! :  ?  (一)】施工:单位在工程按设计】和合同约定》内容完工后组织自检!按国家有关》技术标准自评质【。量等级提出工程【。竣工报?告工程竣工报—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!师,签署意见《(未实行监理的项】目由建设单》位代表签《署意:见)并?向建设单位提—交工程?竣工验收申请报告;!。   【 : (二)建—设单:位收到工程竣—工,报告:后,。对符合?竣工验?收条件的《工程组织《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等单位组成验】收组制定《验收方案;》 ,    】 (?。三)建设单位应【当在建筑工程—竣工验收前7个工】作日将验收日期书面!通知承担《。质,量监督任务的—质量监督站(以下】称“承监质监—站”; 》 ?   (四】)建设单位组织【工程竣工验收— !   》 1、报《告设计文件执—行情况、工程合【同,履约情况及》其他相关事宜—;   】。 ? 2、查验工—程资料; —    】 3、实地查验工】程质量; 》 《   》 4、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和建筑单!位共同签署》工程竣工验收文【件; ? :。 ,    《 : 参与工程竣—工验收的建设、【勘,察、设计、施—工,、,监理等各方》。不能形成一致意【见时:应当协商提出—解决办法待意见一】致后:。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! ,   ? (五《)提出工程竣工验】。收,报,告工程竣工验收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】内容工程概况、【。施工:许,可,证、施工图》设计文件审查—意见、验收组人【员签: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!。竣工验收备案文件】和原始文件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