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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章?建设:工程质量保修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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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九:条,建设工程实行—。。质,量保修制度
【。 建设工程承!包单位在向建设【单位提交工程竣工】验收报告时应当向】建设:单,位出具质量保修书】质量保修书中—应当明确建设—工程的保修范围、保!修期:限和保?修,责任:等
?第四十条在正—常使:用条件下《建设工程的》。最低保修期限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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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基础设施工程、房!屋建筑的地基—基础工程和主体结】构工程?为设计文件》规定的该工程的【合理:使用年限;》
(二】)屋面?防水工?程,、,有防水要求的卫【。生间:、房间和外墙—面的防渗漏为—5年;
】 (三)供热与供冷!系统为2个采—暖期、?供冷期;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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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电!气管线、给排水管】道、设备安装和装修!工程为2年
】 其他》项目的保修期—限由发包方与—承包:方,约定
【 建: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!工验收合格之日起】计算
第》四,十一条?建,设,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!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!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!行,保修义务并》对造成的损》失承担赔偿责任
!第四十二条建设【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!年,限后需要继续使用】。的产权所有人—应,当委托具有相应资】质,等级的勘察、—设计单位鉴定并根】据鉴定?结果采取加固—、维:修等措施重新—界定使用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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