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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!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】 市政府令[!1996]》第83号 》 第一》条 为?保证建设工程质量】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!。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!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!权,。益根:据国家建设部发布的!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!标管理办法和湖北】省建设工程施—工招标投标管—理办法的规定结【合本市?实际制?定,。本办法 第二—条 本市行政—区域内?的建设工程》施工招标投标适用】本办法 第三条 凡!由,人民政府《和国:有、集体企业事业单!位(包括中方控股】的中外合资企业)投!资的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和技术改!造建设工程施—工总投资额》在50万元以上的】均应按?本,办法的?规定实?行招标投标    ! 外商?独资、国内私人【投资及境外损资【的建设工程》施工是否实行招【标由业?主自行决定》  :   经县级—以上人民政》府确认的抢险救灾】、科研试验》、保密等特殊的和某!些不适宜招标的市政!。建设工?程,。施工可不实施招标】投标  《   不实行施工】。招标的?。建设工?程应通过议标发包】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市!建,设管理委员会另行】制订 第四条 市、!区(:县)建设管理委【员会(以下简称【建委)是建设—工程施?工招标投标》的行政主管部门【按职:权分:工负责建设工程【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!。管理:;所:。。属招标管理机构承担!日常管理工作 【    《市、区(县》)建:。委及其所属》招标管理机构应认】。真做:好下列工《作     —(一:)贯彻执行国家有】关建设工《程施工?招标投?标的法律、法—规、规?。章;     (】二)负?责建设工程》施工招标登》记对建设工》程施工招标投标工】作进行监督管理;】。     》(三)否决违反建】设工程施工招标【投,标规定的定标结果;!  :   (四)依法监!督,建设工程承发—包合同?的签订、履行;【 ,  :  (五)依法查】处违反建设工—程,施,。。工招标?投标规?定的行为; —    本市—重点和大中型—建设工程以及地方人!。民政:府自筹资金建—设,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!当邀请计划、财政部!门参加共《同做:好施工招《标投标?管,理工作 《   ? 工业、交通等【部门应当会同建委做!好本部门直接投资】和相:关投资公司投—。资的重大建设工程施!工,招标管理工作并按】。照建设部发布—的工程建《设施工招《标投标管《理办法第八条的【规定履行《职责 第五条—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!投,标,必,须遵循公正、合法、!。平等竞?。争、诚实信用的【原则 ?第六: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!标实行业主负责【制业主为《建设工程《的投资者;由—人民政府投资的建】设工程?。业主为该《建,设工程的管理者或使!用者 第七条— 业主或建设—工程总承包单位【为,建设: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!人招标人应当具【备下列条件》     》(一)具有法—人资格或是依法【成立的其他社会【组织; 《。  : , (二)拥有与建】设工程相适应的工程!技术、建筑》经,济管理人员;   !  (三)具—有编制招标文—件和:评,标的能力 》 ,   招标人不具】备上述条件》应,当委托具备条—件的单位代为组织招!标 第八条》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!设工程应当》具备下列条》件   《  (一)有批【准建设文件;  】   ?(二)?已,按规定报建登记;】     》(,三)已经规划部门批!。准和依法《办妥用地《手续;   —  (四)》有,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能!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施!。。工图纸及技术资料;!     》。(五)建设资—金已经落实;  】   (六)施工】现场符合开工要求 !第九条?。 建设工程施工可】按全:部工程、《单位工程或》特殊专业工程等【招标但不得对—。。单位:工程按分部、分项】招标 第十条 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】。。可采:用下列方《式     (【一)公开《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!刊、广播、》电视等公开》。发布招标公》告;     (二!)邀请招《标由招标人》向有相应资质等级的!三个以上(含三【个,)施工企业》发出招标《邀请:书 第十《一条 凡持》有资格?证书和营业执—照的施工企》业(含经过市经委资!质认证的外地—。施工企业《),均可依本办法—。的规:定,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等!级相符的《建设工程施工投标】成为:。投标人第《。十二条 建设工【程施工招标》按下列程序进行 】    (一—)办理建设》。工程:施工招标项目—登记手?续;     (】二)组织编制招【标文件和《标底;  》   ?(三)公《布招标信息;—     》(四)对投标人进行!资格审查;  【   (五)向【投标人分发招标文】。件及有?关设计?图纸、技术》资料;   —  (?六)组织投》标人踏勘现》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!答疑;     (!七)开标《审查投标书;   ! , (八)评标—。确定中标单》。位;     (九!)将定标结果报招标!管理机构《及有关?部,门审:核;     (十!)与中标单位—签订建设工程施【工承包合同 第十】三条 招《标人应当在招标【管理:机构监?督下邀?请投资各方及建【设工:程主管部门等—有,关单位组《成,评标小组按下列规定!进行评标确定中【标单位;专业—性,较强的?或大型的建设工程施!工招:标应当邀《请有关专《家参与评标 —   ? ,(一)评标》小组应当以评分、无!记名投票或其他可】行方式?评定中标《单位评标、定标办法!以,及投标书《的主要内容和标底】应当众宣布投标书及!补充函件《应,当当众启封;开【标后不得更改—;;擅自更改—的,招标: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否!决     (二)!中标单位评定后经招!标,管理机构审核同意】。由招:标人向中标单位【发出:中标通知书  【   ?(三)招标人—(,业主:),。应当在发出中—标通知之日起2【0日内?与中标单《位按招?标文件内容签订【建设工程承发包【。合同并报建委备案 !第十: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!照招:标文件的《要求编制《投标书投标书必【须加盖?单,位和:法定代表《人或法定代表—人委托的《。代理人的印章—投标人应当在规定】限期内将投》标书密封送》达招:标,人指定的地点;【确需对已送达的投】标书进行更正必【须在投标截止—日期:前,。用正式函件提出密】封送:达招标人指定—的地点 第十五条】 ,有下: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!视,为无效   — , (一)未密封的;!  :   (二)未【。。加盖单位《和单位法定代表人】或法定代表人委托】的代理人《印章的; 》    (三—),未按招标文》件的要求编制内容】不全或字迹模糊【辨认不清的》;     —(四:),逾期送达的》; :    (五)投标!人未参?加开标?会议的 第十六条 !。投标人向招》标人提交《投标书?时应当向《招标人交纳》投标保证金保证金】。数额视建设工程【投资额的大》小确定?但最高不《得,超过1000元【   ?  投标人落标交】纳的保证金应当于】评标结束后退回【;投标人中》标交纳的《保证金应当于—签订建设工程—承发包合同后退【。回但在收到中—标通知书后》拒绝签订建设—。工,程承发包合同的不】。退;招标人(业主)!拒绝签订《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!当给付中标单位双倍!保证金 《第十七条 》。。投标人不得虚报【企,业资质等级或串通】作弊:哄抬标价《。 第十八条》 建设工《程施工招标标底【应当根据设计—图纸、有《关,资料及招标文件【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!、经:济标准定《额及地规范编制【报招标?管理机构审核—;大型的和专业性较!强的建设工程由招】标管理机构委托有】相应资格的单位审】核     一个】建设工程只》能编制一《。。个标底 第十九条】 标底一《经审定应《当密封?保存直至开标不【得在开标前》泄漏 第二十—条 评标、》定标应当采用科学】的方法按《照平等竞争、—公正合理的》原则根据报价、工期!、,工程:质量、主要》材料用量《、技术措施、企业】信,誉等情况《进行综合评定并【以招标文件》和,经,审核的标底为依据】。 ,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!位可:按特殊专业工程或按!单位工程分部、【。。分项将建设》工程分包给技—术资质?符,合,建设工?程要:求的单?位并通过签订分【包合同明确》双方的?权利的义务中标【。单位应当对招标人负!责分包单位应当【对中标单位负—责  ?   中《标单位将建设工【程分包?后应当对分包—单位:施工情?况进:行监督?检查  《   禁止分包【单位将?建设工程再分—包;:分包单位将建设工】程再分包应当对【造成的经济损—失负责  》   禁《止中标单位》和分包单位倒手转】包建设?工程: 第二十《二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,人不得以征地、拆迁!、设计、垫资、介绍!建设用地等为条件】要求建?设单位将应当实【。行施行招《标的建?设工程发给其指定的!单位承包 》。第二十三条 —建设工程《施工:招标定?标,完毕招标人应当按】中标价的4—中标单位应当—按中标价的2向招!标管理机构缴—纳招标投标》管理费缴纳的招【标投标管理》费,招标人在建》设工程管理》费,中列;中列单位【。在,施工:管理费中列》支   《  招?标管理?机构收?缴的招标投标管理费!纳入同级财政预【算外资金管理—范围实行财政专户】储存接?受同级?财政:、审计部门的监【督 第二十四条 下!列,行为:应当:给予处理   【  (一《)应实行招标—的建设工程不按规】定实行招标的建委】不发给施《工许可证《银,行不拨?付建:设资:金施工单位》不得:接受施工;》     (二)】参与编?制或确定暗标底【的,人员泄漏标底的由所!在单位或主管部门】给予行政处分;  !   (三)投【标人填写投标申请书!弄虚作假的由建委责!。。令退出?投标:并取消参《与建设工程施工投】标,资格三?至六:个月;     (!。四)在招标》投标过程《中有徇私《舞弊、行贿受—。贿等违法违纪行为】的由:。所在单位或主—管部门依《法,查处;构成》犯罪的提请司法机】关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;   !  (五)建委招标!管理机构及其工【作人:员有失?职、:渎职行为的由行政监!察部门依法》查处;构成犯罪【的提请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,第二:十五条 不服从【本办法的《。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!决定:的可:依法申请《行政:复议或向人民法院】起诉 ?第二十六条》 本办法具体应用】。问题由市建委—负责解释 第二【十七:条 本办《法自发布之日起施】行1986》年市人民政》府发布的武汉市【建筑安装工》程招标暂行规定同】时废止 《 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