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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建设工程施】工招标投标管—理办法? , 市政》府令[199—。6]第83号—  第一条 】为保证建设工程质】。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!建筑:市场正常《秩,序保:护招标投标当事人】合法:。权,益根据国《家建设部发布的工】程建设?施工招?标投标管理办法【和湖北省建设工程】施工招标《投标管?理办法的《规定结合《本市实际《制定本?办法 第二条 本】市行政?区域内的建设工程】施工招标投》标适用本办》法 第三条 凡由】人民政府《和国有、集体—企业事业单位(【包括中方控股的中外!合,资企业)《投资的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和技术》改造建设工程施工】总投资额在50【万元以?上的均应按本—办法的规定实—行招标?投标  《   外《商独资、《国内私人投资及境外!损资:。的建设?工程施工是否实【行,招标由业主自行【决定:    《 经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。确认的抢险救灾、科!研试验、保密—等特殊的和某—些不适宜招标—。的市政建设工程【施工可?不实施招《标投标  》   不实行—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!应通过?议标: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!由市建设管理—委员会另行制订 第!四条 市、区(县】)建设管理委员会】(,以下简称建委)是建!设工程施《工招标投标的行政】主管部门按职权分】工负:责建设工程》施工招标《投标的监督管理【;所属招标》。管理机构承担日【常管理工作  【   市、区(县)!建委:及其所属《招标管理机构应认真!做,好下列工作  【   (一)贯彻执!行国家有关建—设工程施工》。。招标投标的法律、法!规、:规章;?     (二【),负责建设工程施【工招标登记》对建设工程施工【招标投标《工作进行监》督管理?;     (【三)否决违反—。建设工程施工招【标投标规《定,的定标结果;—     (四)依!法监督建设工程承】发包合同《的签订、履行;【     (五)依!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!。施工招标投标规【。定的行为;》  :   本市重点和】大中:型建设工程》以及地方人民政府】自筹资金《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!标应当邀请计—划、财政部门参加共!同做好施工招标【投标:管理工作     !工业、交通等部门应!当会:同建:委,做好本部门直—接投资和相》关投资公司投资的】重大建设工程施工】招标管?理工作?并按照建设部发布】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!投标管理办》法,第八条的规定—履,行职责? 第五?条 建设工程—施工招标《投标必须遵循—。公正、合《法、平等竞》争、诚?实信用的原则 【第六条 建设工程】施工:。招,标实行业《主负责?制业主为《。建设工程的投资者】;,由人民政府》投资的建设工程【业主:为该建设工》程的管理者或使用】者 :第,七条 业主或建设工!。程总:承包单位为建设工程!施工招标的招—标人招标人应当【具备下列条件  】  : (一)具》有,法人资格或是依【法成:立的其他社会组织;!     (二)】拥有与建设工程【相适应的工程技【术、建筑经济管理人!员;    — (三)具》有编制招标文件【和评:标的能力    】 招标人《不具备上述》条件应当委》托具:备条件的《单位代为组织—招标 第八》。条, 实行施工》招标的建《设工程应当具备下】列条件  》   (一》),有批准建设文件;】  :   (《二,)已按规定报建登】记;     (三!)已:经规划部门批—准和依法办妥用【地手续;     !(四:)有批准的设计【文件和能够满足招标!需要的?施工图纸及技术资】料; ?    《(五)建设资金已经!落,实;   》  (六)施工【现场符合《开工要?求 :第九:条 建设工程—施工可按《全部工程、单位工程!或,特殊专业工程等招】。标但不?得,对单位工程按—。分部、分《。项招标 第》十条 ?建设工程施工招标】可采:用下列方式   】  (一)公开招】标由招?标人:通过报刊、广播、】电视等公开发—布招标公告; 【   ? (:二)邀请招标由招标!人向有相应资质等级!的三个?。以上(含《三个)施《工企业发出招标邀】请,书 第十一条 凡持!有资:格证书和《营业:执照的施工》企业(含经过市经】委资质认证的外地】施工企业)均可依本!办法的规定参—加与:本企:业资质?等级:相符的建设工程施工!投标成为投》标人:第十:二条 建设工程施】工招标按下》。。列程序进《。行     (【一)办理建设—工程施工招标项目】登记手续;    ! ,(二)组织编制招标!文,件和:标底;   —  (三)》公布招标信息; 】    (四—),对投标?。人进行?资格审查;    ! (五)向》投标:人分:发招标?文件及有《关设计图纸、技术资!料;     (六!。)组织?。投标人踏勘现场【并对招标文》件进行答疑;  】   (七)开标】审,查投标书《;,     (八【)评标确定》中标单位; —    (九)将定!标结果报招标管【。理机构及《。有关部门审》核;     (】十)与?中标:单位签订《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!同 :第十三条 》招标人应当》在招标管理》机构监督下邀请投】资各:方及建设工程主【管部门?等有关单位组成【评标小组按下列规】定进行评标确定中】标单位;专业性【较强的或大型的建】设工程施《工招标应当邀—请有关专家参与评】标     (【一)评标小组应【当,以评分、无记名投票!或其他可行方—式评定中标》单位评标、定—。标办法以及投标【书的:主要内容和标底【应当:众宣布投标书及补】充,函件应当当》众启封;开标后【不得更改;;擅自更!改,的招标管理》。机构:有权予?以否:决 :    《(二)中《标单位评定后经【招标管理机构审【。核同意由招标人向中!标,。单位发出《中标通知书  【。   (三)—。招标人(业》主)应?当在发出中标—通知之日起20日】内与中标单》位按招标文件内【容签订建设工—程承发包《合同并报《建委备案《 第十四条 —投标:人,应当按照招标文件】的要求编制投标【书投标书必须加盖单!位和法定代》表人或法定》代表人?委托的代《理人的印章投标人应!当在规定《限,期内将投标书密【封送达招标人指定的!地点;确需对已送达!的投标书进行更【。正必须在投标截【止日期前用正式【函,。件提出密封送达招标!人指定的地点— 第十五《条 有下列情况之】一的投标书视为无】效 :    (一)【未密封的; —    (二—)未加盖单位和【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!定,代表人委《托的代理人印章的;! ,    《。(三)未按招标文】件,的要求编制内—容,不,。全,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!的;     (四!)逾期送达的—;     (五)!投标人未参》加开标会议的 【第十六条 投—标人向?招标人提交》投标书?时应当向《招标人?交纳投标保证金保】证,金数额?视建设工程投资额】的大小确定但最【高不得超过100】0元:    《 ,投标人落标》交纳的保《证金应当于评标结束!后退回;投》标人中标交纳—的保证金应当—于签订建设工程承发!包合同后退回但在收!到中标?通知书后拒绝签【订建设工程》承发包?合同的不退;招【标人(业主)拒绝】签订:建,设工程承包合—。。同应当?给付中标单位—双倍保证金 —第,十七条 《投标人不得虚报【企业资质等》级或串通作弊哄抬标!价 第十八》条 建?设工程施工招标标】底应当?根据设计图纸、有】关资料及招》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!的技术、《经济标准《定额及地规范—编制报?招标管理机构审核;!。大型的和专业性【较强的?建,设工程由招》标管理机构委托有相!。应,资格:。的单位审核  【 ,  一个建设工【程只:。能编制一个》标底 第十九条 标!底一经?审定应当《密封保存直至开标】。不得在开标前泄【漏 第?二十条 评标—、定标应《当采用科《学的方法按照—平等竞争、公正合】理的原则根据报【价、工期《、工程质量、主要】材料用量《、技:术,措施、企业信誉等情!况进行综合评—定并:以招标文《件和经审核》的标底为依》据 第二十一条【 中标单《位可按特殊专业【工程或按《单位工程分》部、分项将建设【工程分包给》技术资质符合—建设工程要》求的单位《并通过签《。订,分包合同明》确双方的权利的义】务中标?单位应?当对招标人负责【分包单位应当—。对中:标单:位负责?     中标【单位:将建:设工程分包后应当】对分包单位施—工情:况进行监《督检:查   《  禁止分包单位】将建设工程再分包;!。分包单位将建—设工程再分包应当对!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!。     禁止【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!。倒手:转包建?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!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?以征地、拆迁、【设计、?垫资、介绍建—设用:地等为条《件要求建设单位【将应当实《行施:行招标的建》。设工程发给其指定的!单位:承包 ?第二十三条 建设】工程施工招标定标完!毕招标?。人,。应当:按,中标价的4》中:标单位?应当按中《标价的2向—招标管理机构缴纳招!标,投标:管理费缴纳的招标投!。标管理费招标人在】建设工程管》理费中列;中列单】位,在施:工管理费中列—支,     招标【管理机构收缴—的招标?投标管理费纳入【同级财政《预算外资金》。管理范围实行财【政专户储存接受【同级财政、审计部】。门的监督 第—二十:四,条 下列行为应当给!予处理 《  : , ,(一:)应实行招标的建】设工程不按规定实】行招标的建委不发】给施工?许可证银行不拨付建!设资金施工单—位不得接受施工; ! ,   (二)—参与编制《或确定暗标底—的人员泄漏标—底的由所在单—位或主管部门给予】行政处?分; ?    (三)投标!人填写投《。标申请书弄虚—作假的?由建委责令退出【投标并取消参与建设!工,程,施工投标资》格三至六个月—;     (四)!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!。徇私舞弊、行—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!为,的由所在《单位或?主管部门依法查处;!构成犯罪的提请司】。法机关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;   】  (五)建—委招标管理机构及其!。工作:人,员有失?职、渎职行为的由行!政监察?部门依法查处;构】成犯罪的提》请司法机关》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, 第二十《五条 不服从本办】。法的规定作出的行政!处罚决定的可依【法,申请行?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!。起,诉 第二十六—条 本办法具体应】用问题由市建委【负责解释《 第:二十七条 》本办法?自发布之《日起施行1986】年市人民政府发【布,。的武汉市《建筑安装工程招【标暂行规定同—时废止  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