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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《京,市,绿化工程质量监督】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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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园林【绿化:局,关于:印发北京市绿—。化工程质量监—。督实施办法的通知】
各区》、县园林绿化局各】有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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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!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关!于“绿?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加强对绿化工程的】监督;对《使用国有资金投【资或者国家融资的】绿化:工程应当进行—质量监督《”等:相关条款《的规定市园林—绿化:局制定了北》京市绿?化工:程质量监督实施办】。。法现印?发给你?们请:依照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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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〇年十【月二十七日
【第一条 为加强【绿化工程《质量管理保证—绿化:工程质?量根据北京市绿【化条例第五十三【条规定?结合本市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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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—。 本市行政区域【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!。或者国家融资的绿】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!理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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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! 市园林绿化局【。设立市级绿化工【程质量监督站—(以下简称市—园林绿化质监站)】区、县园林绿化局】可根据实际》情况设立相应—机,构业务上《接,受市园林绿化—。局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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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《。条 列入《当年市政府重—大项目?绿地及跨区县绿【地工程建设由市【园林绿化质监站实施!。质,量监督其他绿地建设!工程由?区、县绿《化工:程质量?监督机构实施—质量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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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【 绿化工程建设单位!应在开工《10日前到相应的监!督机构办理》质量监督登记手【续并提交下列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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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!中标通知书、施【工、监理合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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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.施工总平面图、!。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!录;
! 3.?参建各方《管理和专业技—术人员登记表及资】格证明文《件;:
— 第六条 建设单!位应:根据工程特点组建】工程管理机构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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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】建设单位应》向,有关的?勘察、设计、监【理、施工等单位提】供与: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!原,始资料应当真实、准!确、齐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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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!条 建?设单位应根》据植物种植季节【合理安排工》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!。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!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!单位:。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建!设工程质量;不得明!示或者暗示施—工单位使用》不,合格的材料;—。按照合同约定的由建!设,单,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!类物:。资应当?符合设计文件—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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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。 建设单位应组织】设计、?监理、施工等有关】单位进行工程质【量竣工验《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!应当具备《下,。列条:件
】 1.完成绿—化工:程设计和合同约定】的各项内容》;,
— , 2.有完整的【技术档案和》施工管理资料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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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3.有涉《及植物成活物资的进!。场试(检《)验报?告;
】 4《.有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、工程监理等【单,位,分,别签署的质量—合,格文件;
!。 , , 5.乔灌木的成!活率应达到95%】以上珍贵树种和行道!树成:活率:。应达:到98%以上花卉】种植成活《率应达到95%以】上草坪覆盖率应达】到100《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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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6—.有施工单位—签署的?绿化工程养护协【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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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十:条 设计单位—应当:按,照绿化工《。程有关标准进—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!。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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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?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!设计:说明中明确选用绿】化,苗木所依据的—质量标准;向施工单!位作:出施工图《文件的详《细说明;及》。时签发?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!洽商通知
】
《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!应参与绿化工程【质量:事故分析并对—因设计造成的—。质量事故提出—相应:的技术处理方—案,
】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!应根据工程》情况针对重点部位、!关键环节《。进行设计相关检查】并参加工程质量验】收
】 第十?四条 《监理单位应具备相】应,。资质并在《其资质?等级的范围内承【揽监理业务依照法】。律,、法规以及有关【技术标准、》设计:文件:和绿化工程承包合同!对工:程实施监理》并对施工《质量承担监理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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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十五条 】。监理单位应根—据工程特点》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!派具备相《应资:格的总监《。理工程师和》。专,业监理工程》师,进,驻施工?现场:
【 ,从事绿化种》植监理?活动:的人员应当经过【绿化专?业技术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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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六条 《。监理单位应》。组织检?验批、分项、—分,部,工程的质《量验收组织单—位工:程预验收参与单位工!程质量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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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七条 ? 施工单位》应具备相应资—质,并在其资质等级【允许的范围内—承揽工?程 :
《 , 施工》单位应对绿化工程】的施工质量》负责绿化工程—实行总承包的—总承:包单位?对分包单位》承揽工程的质量负】责
!第十八条 施【工单位?应当建立质》量责任制确》定工程项目的—项目负责人》、技术负《。责人和施工管—理负责人根据工【。程特点建立项目管】理机构配备》质检员、资料—。员、安全员等专【业,技,术人:员
》 : , 施工单位应—当建立?、健全教《育培训制《。度加强对《职工的安全》、质:量、文?明施工等教育—。培训
【
, 第十九条 施!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!。设计图纸《和施:工技:术标准?施工不得擅》自修改工程设—。计不得偷工减料【在施工?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!和图纸有差》错的应当及时提出】意,见,和建议?对其:他原因导致不能【继续施工的》向建设、监理单【位,报,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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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! 施工《单位应当《建立、健《全施工质《量的检验制度严【格工序管理作好【隐蔽工程《的,质量检查和记录【。隐蔽工程在隐—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!位和:监督机构
】
第—二十一条 施工单!位应当?按照工程设计—。要,求、施工技术标准】和合同约定对—。植,物材:料、其他材料、【。成品、半成》品,、器具、设备进行】进场检验检验应当有!书面:记录和专人签字;】未经: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!的,不得: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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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二条《 施工《单,位,对涉及植物》成活的要《。素应当在监理单位】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!相应的质量检测单】位进行检测;对涉】及安全和《使,用功能?。的物资应当在监【理单位监《督下:现,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!资质等级的质量【检测单位进行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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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三条 监督机构!。应当根?据,。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监!督计划确《定质量监督员—
— 第二十四—条 监督》机构应对工程—实体质量《和参建各方》质量行为及工程质】量文件进行监—督检查;并对涉及】植物成活的要素【进,行抽样检测》对发现?。的质量问题》提,出整改意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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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二十五条》 , 监督机构对工程】质量竣工验》收文件进《行审:查,;,对工程?质量竣工验收过程进!行监督
! 第二《十,六,条 工程质量竣】工验收后监督—机构应向市或—区、县园林绿—化局:提交监督报》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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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二十七条— 监?督机构应建立—工程质量监督档案】管理制度《推,行信息化管》理并公布监督管理】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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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【 本办法自2—0,10年11》月28日起实—。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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