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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《市,附属绿地《建设管理办法 【 北京市】园林绿化局关于【。印发北京市》附属绿地建》设管理?办法的通知 】 ?各区、县园》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! , , ,    —。 为加?强我市附属绿地建】设管理?依据北京《市绿化?条例市园《林绿化?。局制定了北》京市:附,属绿地建设管理【办,法现印发给你—们请依照执行 【 二〇【一〇:年十:月二十七日》 第一条! 为加强本市—附属:绿地建设、管理【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!为,根,据北京市绿化—条例和相关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规定制定本!办法: : 第二—条 本办法中—所称的附《属绿地包括本市【居住:区,(居住小区)绿【。地、单?位所属绿地》商服绿地、工矿【仓储绿地《、公共?管理与公《共服务绿地》及其他建设工—程附属绿地 — 第三条】 ,附属绿地建设由开】发建设单位负责 !   —  居住区(居【住小区)《。。绿地管护《由所有?业,主负责业主可委【托物业服《。务企业?管护  !   单位》所,属绿地、商服绿【地、工矿仓储绿地】、公共管《理与公共服》务绿地的管》护,由,该产权单《位负责 上述规定】以外的附属绿地【或者零星《树木以及《管护责任不》清或者有争》议的由所在区、县绿!。化行政主管部门【确定管?护责任?单位 第!四条 附属绿地建】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!投标的招投标—活动:应符合北京市绿【化工程?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】 —第,五条 居住区—(,居住小区《)绿地设计方案应】当符合?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!(DB11/T【214-《2003)等—相关:标准、规范应以【植物造景《为主:适当配置园》林建:筑及小品其中—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!植用地面积不低【于小游园用地—面积的70%;【游览、?休憩、?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!积不超过小》游园用地面》积的5?%居住区绿地和【单位:所,属绿地的绿化种【植面:积不低?于其绿地总》面积的?75:% —。 第六条 附—属绿:地建设规划》绿,地面积达到1—。0,00平方米》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在绿》化工程开《工30?日前通过首都—园林绿化政务网在】线填报建设》工,程附属绿地开工告】知书并将绿化工程】设计:方,案(总平面图)报】送绿:。地,项目所在区》、县:园林绿化局 ! 第七条 区、县!园林绿化《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!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!地建设?规划方案、植—物配置、施》工规:范等提供《。技术服务主要—包括 — :    (一)提】供绿化工程设计、施!。工规范对居住区【绿地设?计方案、园林绿化】工程施工及》验收提出意见; !   — , (二)对绿化【工程植物设》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!意见; 《 : ?  :  (三《)对本行政》辖区内居《住,区,绿,化提供行业》管理信息; — ,    【。 (四)依》。。法,对,。居住区?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!资,质进:行核查 】 第八条 区、【县园林绿化局—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!内将:建设:工程:附属绿地《开工告?知,受理通?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!设工:程附属绿地开—。工告:。知受理通知书—纳入绿化工程竣【工验收资料》。随建:。设工程验收》资料一?并移交城市建—。设档案进行》管理 ? 第九条 !附,属绿地?施,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!收要求按照》园林绿化工程施【工及验收规范(【D,B11T212-】2009)相关规定!执行 ? , 第十条【 附属绿地》建设应当与主体【工程同步完工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建设项目《规,划许可中确定的绿】地面积、位置和绿地!设计方案组织施【工, —  :  附属绿地—建设确因施工—季,节等原因未能—与主体工程同—时,完工的建设单—。位应当在《。。主体工程竣工验【收合:。格后:将附属绿地》建设情况在竣工验】收报告中说明并【签署出具一式两份】建,设工程附属绿地延】期完工承《诺书其中一》份随同建设工程【竣工验收备案—文件报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一—份交工?程所在区、》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!地延期?建,设的绿化工》程按照主体工程【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!要,求执行 》 第》十一:条 附属绿地建【设工程验收应—具,备以下?条件 《   —  (一)建设单位!已完成工程质—量竣工?验收; !   ?。。 (:二)竣工《资料齐?全,;, ?。     (三!)竣工决《算已:经有关部门》审定; 《  —   (四)附属】设施:具备交付《使,用,条件 第!十二条? 附属绿地》建,设工程的《资料管理应符合【。。。园林绿化工程资【。料管理?规程的要《求, 第十】三条 ?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!。下列资料《将纳入市和区城【建档案馆管理 ! :     》(一:)批:准的立项《文件及附图;—   】  (二)工程【设计方案(附图)】; 【  : , (三)建设工【程附属绿《地开工告知受理【通知书 《 ,     (!四)工程概》。。况表:; :    ! ,(五)工程竣工图】及工程?结、决算书》;  ?     !(,。六)建?设,单位工程竣工—验收报告; 】 :     (七)】。施,工单:位工:程竣:。工报告; 】 ,     (八【)设计单位质—量,检查报告; 】     (】。九)监理单位工程】质量评估报告;【   】  (十)单位(子!单位:)工程?质,量竣工验收记—录;: : 《    (十一)】分部(子分》部):工程质量验收记录】; 》     (【十二)建设工程附属!绿地:延期:完工承诺书(如延】期) 《 第十四条】 居住区、居住小】。区建:设,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!。或进行初始登记【后应当按《照规划许《可,。的,内容与买方就—附属绿?地的面积和位置【等内容在房》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!定 【第十五条《  居住区、居住小!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!验收后30日内建】设单位?应当将附《属绿地按以》下条件?予,以公示 ! ,   (一)—位置以建设》工,程规划?许可证附图标注为】。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!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!制,作,绿地平面图》公示牌 《    】。 (二)公示牌【应标明居《。住,区、:。居住小?区名:称建设单《位名称方《向坐标、绿》地率指标、比例尺、!图例说明 !     (—三)公示牌应当树】立在居住区》、居住小区》显著位置、与周围景!观协调 】  :   (四)公【示牌应当进》行永久公示绿地管】护责任单位负责对】公示牌进行维护 】 ? 第十六条 本】办法自20》10年11月2【8日起实施 —  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