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《市附属绿地建设【管理办法
》
》北京市园《林绿化局关于印发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】设管理办法的—通知
【
各区、县》园林绿化局各有关】单位
!。 ?为加强我市附属【。绿地建设管理—依据北京市绿—。化条例市园林—绿化局?制,定了北京市附属【绿地建设《管理办法现印发【给,你们请依《照执行
【。
二〇一〇年十】月二十七日
】
?第,一条 为加》强本市?附,属绿地建设、—管理规?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!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!和相:关法律、《法规:、规章规定制—。定本办法《
—。第二条 本办—法中所称的附属绿】地包括本市居—。住区(?居住小区)绿地、单!位所属绿地商服绿】地、工?矿仓储绿地、公共管!。理与公共服务绿地】及其:他建设工《程,附属绿地
—
第三条 】附属绿地建设—由开发建《设单位负责
】
》 居住区(居住小!区)绿地管》护由所有《业主:负责业主可委托【物,业服务企《业管护
! 单位所属】绿,地、商服《绿地、?工矿仓储绿》地、公?。共,管,理与公共服务绿地】。的,管护由该产权—。单位:负责 上述》规定以外的》附属绿地或者—零星树木《。以及管护责任不【清或者?。有争议的由所—在区、县绿化—。行,。政主管?部门确定《管护责?任单:位
》
第四条 附属绿!地建设管《护应依法实行招【投标的招投标—活动应符《合北京市绿化工【程,招,标投标管《理办法
【
第五条 居住】区(居?住小区)绿地—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!住区绿地设计规范(!DB1?1/T214-20!03)等相关标【。准、规范应以—植物造?景为:主适当配《置,园林建筑及小品【其中小游园建设【的绿化种《植用: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!用地面积的70%】;游览、休憩、【服务性建《筑的用地面积不超】过小游园用地—面积的5%居住【区绿地和单》位所属绿《地的绿化种植面积】。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!的75?%
第六!条 附?属绿地建设规—划,绿地:面积达到1000平!方,米,的建设单位应当【在绿化工《程开工30日—前通:过首都园林》绿化:政务网在线填报【。建设工程附属—绿地开工告知书并】将绿化工程设计【方案:(总平面图)报送绿!地,项目所在区、—县园林绿化局
!
?第七条 区》、县园林绿化局接到!书面:告知后应《当对建设工程附属】。绿地建设规划—方,案、植?物配置?、施工规范等提供】技术服务主要包括】
! (一)提》供绿化工程设计【、施工?。规范:对居住?。区绿:地设:计方案、《。园林绿化《工程施工及验收提】。出意:见;
【
? (二)对绿化】工程植物设计种【植的合理性提—出意见;
】
(【。三)对本行政辖区】内居住区绿化—提供行业管理信息】;
《。
,
: (四)依】法对居住区绿地建】设,的参建单位资—质进行?。核查
】第八条 区、县园】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!知后:7日内将建设工程】附,属绿:地开工告知》受理: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!。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!工告知?受理通?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!工验收资《料,随,建,设工程验收资料一】并移交城市建设【档案进行《管理
?
?
第九条 附属绿!。。。地施工标准》及,质量控?制,验收要求按照园【林绿:化工程施工及验收】规范(DB》11T212-2】009)《相关规定执行
】
第十—条 附属《绿地建设《应当与主体工—程同步完工建设【单位应当按照建【设项目规《划许可中确定—的绿地面积、位【置和绿?地设计?方案组织施工—。
》
《 附:属绿地?建设确因施》工季节等原因—未能与?主体工程同时完工】的,建设: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!。竣工验收合格—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!况在:竣,工验收报告》中说明?并签署出具一—式两份建设工程【附属绿?地延期完工》承诺书?其中:一份随同建设工【程竣工验收备—案文件报送》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一:份交工程所在—区,、县园林《绿化:局附属绿地延—期建: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!体工程同步》。建设:。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!
》
第:十一条 附》属绿地建设工—。程验收应具备以下】条件:
》
: (一)建设单!位已完成工程质【量竣工验收;
!
【(二)竣工资料齐全!;,。
》
(三)】。竣工决算已经有关】部门审定《;
】 (四》)附属设施具备【交付使用条》件
?
:。
,
第十二条 附属绿!地建设?工程的?资料管理应符—合园林?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!程,的要求
【
,
第十三条》 附属绿地验—收合:格后下列资料将纳】。入市和区城建—档案馆?管理
《
》 (一)—。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!图;
! , :(二:)工程设计》方案(附图)—;
—
(三【),建设工程附属绿【地开工告知受—理通:知书
《
:
—(四)工《程概况?表; ?。。
?
《 ?(五)?工程竣工图》及工程结、决—算书;
】
(六)!建设单?。位工程竣工验收报】告;
—
(七)!施,。工,。单位工?程竣工报告;
】
?
《 (八)设计单位质!。量检查报告;
】。。
?
(九【。)监理单位工程质量!评,估,报告;
—。
— (十)单》位(子单位)工程】质量竣工验收记录】;
—
(十一】)分部(子分部)】工程质量验收记【录;
《。
】。(十:二):建设:工程附属《绿地延?期完工承诺书(如延!期)
》
第十四—条 居住区》、居住小《区建设工《程取得预《售许可?证或进行初》始登:记,后应当按照规划许】可的内容《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!面积和位置等—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!中进行约定
!
第十五》条 居住》区、居?住小:区附属绿地工程【竣工验收后30日内!建设单位应》当将附属绿地按【以下条件予》以公示
! (一)位置!。以建设工程规划【许,可证附图标》注为基准规模—以叠加后的》绿,化工程竣工图—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!公示牌
《
:
,
? (《二,)公示牌应标—明居住区、居住【小区名称建设单位】名称方向坐标、绿地!率,指,。标、比?例尺、图例说明【
【。 , :(三)公示》牌,应当树立在居住区】、居住小区显著位】置、与周《围景观协调》
?
【(,四)公示牌》应当: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!护责任单位负责【。对公示牌进行维护
!
《
第:十六条?。 本办法自20【10年11月—28日?起实施
【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