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附—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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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园】林绿化局关于印发】北京:市附属?绿地建?设管:理,。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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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》区、县园林绿化局】各有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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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【。加强我市附属—绿地建设《管理依据北京市【绿化条例市》园林绿化《局制定了北京—市附属绿地建—设管理办法现印发】给,你们:请依照执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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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〇年十月二!十七日
!第一条? 为加强《本市附?。属绿:地建设、管理规范绿!地建设管理行—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!例和:相关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规定制—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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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】 本:办法中所称的—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!住区(居住小区【)绿地、单》位所:属绿地商服绿地【、工矿?仓储绿?地、公共管理与公共!服务绿?地及其他建设—工程附属绿地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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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附】属绿地建设由—开发:。建设单位《。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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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居住区(居住】小区)?绿地管护由所有【业主: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!服务企业管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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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!位所属绿地、商【服绿地、《工矿:仓储:绿地、公《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!地的管?护,由该产权单位—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!的附属绿地》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!护责任不《清或者有争》议的由所在区—、县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确定管护】责,任单位
!。第四:条 附属绿地建设】管护应依法实行【招投标的招》投标活动应》符合:北京市绿《化工程招《标投标?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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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居住区(居》住小区)绿地设【计方案应当符合居】住区绿地设计规范】(DB11/T2】14-2003)】等相关标准、—规范应以植物造景】为主适?当,配置园林《建筑及小《品其中小《游园建设《。的绿化种植》用,地面积不低于小【游园用地面积的7】0,%;游览、休憩、服!务性建筑的用地【面积不超过小游【园用地面积的5%居!住区绿地和单—位所属绿地的—绿化种植面积—不,低于其绿地》总面积的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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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【。 附属绿地建设规划!绿地面积达》到100《0平方米的建设【单位应当在绿—化工程开工30日】前通过首都园林【。绿化政务《。网在线填报建—。设工程?附属绿?。。地,开工告知书并将绿】化工:程设计方案(—总平面图)报送【绿地项目所在区、县!园林绿化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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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区【。、县园林绿化局接到!书面:告,知,后应当对《建设工?程附属绿《地建设?规划方案《、植物配置》、施工规范等提供技!。术服务?主要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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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提供!绿化工程设计、施】工规范对居住—区绿地设计方案、园!林,绿化工程施工—及验收提出》意见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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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。二)对绿化工—程植物设计种—植,的合:。理性提出意》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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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三)对本行政【辖区内居住区—绿化提供行》业管理信息;
】
(!四)依法对居—住区:绿地建设的参建【单位资质进行核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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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 ,。区、县园林绿化【。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!日内将建设工程【附属绿地开工告知】受理:。通知书反馈建—设单位?建设工程《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!理通知书纳》入绿化工程》竣工验收《资料随建设工程【验收资料一并移【交城:市,建设档案《进行管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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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— ,附属绿地施工—标准及?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!照园林绿化工程【施工:及验收规范(DB】11T212-20!09)相关规—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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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附—属绿:地建设应当与—主体工程同步—完工建?设单位应《当按照建设项目【规划许可中》确定的绿地面积、位!置和绿?地设:计方案组织施—工
! 附?属绿地建设》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!未能与主《体工程同《时完工的建设单【位应当?在主体工程竣工【验收合格后》。将附属绿地建设情】况在竣?工验收?报告中说明并签署】出具一式两》份建设工程附属【绿地延期完工承诺】书其中一《份随同建设工程【竣工验收备》案,文件报送建设行政】主,管,部,门一份交工程所在】区、县园林绿化【局附属绿地延期【建设的绿化工程按】照主体工《程同步?建设完工的相关要】求执行
!第十一?条 附属绿地—建,设工程?验收应?具备以下《条件
】。 (一)【。建设:单位已完成工程【质量竣?。工验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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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(二)竣工资料齐】全;
》
,
(三】)竣工决《算已经有《关部门审定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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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四)附属—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!。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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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附属绿!地建设?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!合园:林绿化?工程资料《管理规程《。的要求
】
第十三《条 附属《绿地验收合格后下】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!城建档?案馆管理
】
(一】),批准的立《。项文件及《附图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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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工程设《计方:案(附图);
【
》。 (三)建】设工程附属绿地开】工告知受《理通知书
【
(四!)工程概况》表;
】。。
? (五)工程竣工!图及工?程结、决算书—;
【
(—六)建设单位工【程竣工验《收报告;
》
《
《 (七)《施工单位工程竣【工报告;
】
: (八)设计!单位质量检查—报,告;
》
》 (九《。)监理单位工—程质量评估报告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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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(十)!单位(子单位—)工程质量竣工验】收记录?;
《
(】十一)分部(子分】部)工程质量验收】记录;
》
— (十二)建【设工程附属绿地【延期完工承诺书【。。(如延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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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— ,。居住:区、居住小区建【设工:程取得预《售许:可证或进《行初始登记》后应当?按照规?划许可的内》容与买?方就附属绿地—的面积和位置—等内容在房屋买【卖合同中进行约定】
第【十,五条 居住区、居!住小区附属绿—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!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!将附属绿地按以【下条:件予以公示
!
? (一)位置】以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《证附图标《注为基?准规模以叠加后【的绿化工程竣工【。。图为准制作绿地【平面图公示牌
】
》 (二)公示牌!应标:明居住?区、:居住小区名》称,建,设单位名《称,方,向坐:标,、绿地率指标、比】例,尺,、图例说明
!
:。 (》三)公示牌》应当树?。立在居住《区、居住小区显著位!。置、与周围景观协】调
! (四)公示【牌应当进行》永久公示绿地—管护责任单位—。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!护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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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六条 ?本办法自20—10年1《1月28日》起,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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