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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》附属绿地建》设管:理,办法 ?。 北京市园!林绿:化局关于《印发北?京市:附属绿地建设管【理,办法的通知》 《 :各,区、县园《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!   】  为加强我市【附属绿地建设管【理依据北京市—。绿化条例市园林【绿,化局制定《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!设管理办《法,现印发给你》们请:依照执行 》 《 二〇一〇年十月】二十七日 — 第一条 】为加:强本市附《属绿:地,建设、管理规范绿】地建设管理行为【根据北京市绿化【条例和相《关,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,规定制定本》办,法, 》 第二条《 本办法中所称【的附:属绿地包括本市居】住区(居住小区)】绿地:、单位所《属绿:地商服绿地、—。工矿仓储绿地、【公共管?理与公共服务绿【。地及:其他建设工程—附属绿地 【 第三条 附】属绿地建《设由开发建设单位】负责  !   居住区(【居住小区)绿—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!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!务企业管护 !    》 单位所属》绿地、?商服:绿地、工《矿仓储?绿地、公共管理与公!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!该产权单位负责【 上述规定以外【的附:。属绿地或者零星【树木以及管》护责任不清或者有】争议:的由所在区》、,县,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!任单位? 第四条! ,附属绿地《建设管护应依—法实行招投标的【招投:标活动应符合—北京市绿化工—。程招标?投标管理办法 ! 第五条 居住!区(居住小区—)绿地设计方案应】当符合居住区绿地】设计规范《(DB11》/T21《4-2?003)等相关标】准、:规范应以《植物造景《为主适当配置园【林,建筑及小品其中小】。游园建设的绿—化,种植用地面》积不低于小游园【用地面积《的70%;游览、休!憩、:服务性建筑》的用:地面积不超过小【游园用地面积的5】%居住区绿地—和单位所属绿—地的绿?化,种植面积不低—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!。5% 【 第六条 附属绿】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!达到10《0,0平方米的建—设单位应当在绿【。化,。工程开工《30日前通过—首都园林绿化政【务网在线《填报建设工程附属】绿地: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!工程设计《方案(总平》面图)报送》绿地项目《所在区、县园林绿化!局 《 : 第七条 》区、县园林绿—化局接到书面告【知后应当对建设【工程附属绿地建【设规划方案》、,植物配置、施工【规范等提供》技术服务主要—包括 《。。 :     (一)!提供绿化工程设计、!。施工规范《对居住区绿地设计】方案:、,园林绿化工》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!见; ?    】 (二)《对绿化?工程植物设计—种,植的合?理性提出意见—;  】   (《三)对本行政—辖区内居住区绿化】提供行业管》理信息; 】     (四)!依法对?居住区绿地》建设的参建单位资】质进行核查 — , ,。 第八条 【区,、县园林绿化局【接到书面《告知后7日内—将建设工《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!。受,理,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!建设工程附属—绿地开?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!入绿化?工,程竣工验《收资料随建设—工,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!城市建设档》案进行管理 — 《 第九?条 附属《。绿,地,施工标?准及质?量控制验《收要求?按照园林绿化工程】施工及?。验收:规范(DB1—1,T212《-2009)相关规!定执行 【 第十条 附【属绿:地建设应《当与主体工程同步】完工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建设项》。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!绿地面?积、位置《。。和绿:地设计方《案,组织施工 【 ?。    附属—绿地建?设确因施工季节等】原因未能与主体【工程同时完工的建】设单位应当在主【体工程竣工》验收合格后将附【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!工验收报告中说明】。并签署出具》一式:两份:建,设,工程附属绿地延期】完工承诺《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!工程竣工验》收备案文件》报送建设《行,政,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!所在区、县园林绿化!局附属?绿地延?期建设的绿化—工程按照主体工程】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!要求执行 》 : , 第十一条 【附属绿地建设—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!条件  !   (《一)建设单位已【完成:工,程质量竣工验—收,;  】   (二)竣【工,资料齐全; 】     (三!。)竣工决算已—经有关部门审定【;  】   (四)附属】设施具备《交付:使用:条件 — 第十二条 附】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!料管理?应符:合,。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!理规程的要》求 ? , 第《十三条 附》属绿:地验收合格后下列】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!建,档案:馆管理 《    】 (一)批准的立项!文件及?附,图; 【     》(二)工《程设计方案》(附:图):; 【    《(三)建设工—程附属绿地》开工告知《受理通?知,书 《 ?。    (四)工程!概况表; 》 : ?    《。 (五)《工程竣?工图及工程结、【决算书;  】     【(六)建设单—位工程竣工验—。收报告?; : ?     (【七,)施工单位工程竣】工报告; 】    》 (八)设计单位】质量检查报告—;  】   (九)监理单!位工程质《量评估报告; 】 ,     (十!)单位(子单—位)工程质》量竣工验收记录;】 , 》  :  (十一)分【部(子分部)工程质!量验收记录;—  【 ,。  (十二)建设】工程附属《绿地延期完》工,承诺书(如延期【) — ,第,十四条 居住区、居!住小区建《设工程?取得预售许》可证:或进行?初始登记后应当【按照规划许》可的内容与》买方就附属》绿地的面积》和位置等内》容在:房屋买卖合同中进】行,约定: 第【十五条 《 居住区、》居,住小区附属》绿地工?。程竣工验《收后30日内—建设单位应当将【附属绿地按以下【条件予?以,公示 【 ,    (一)位】置以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!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!的绿:化,工程: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!平,面图公示牌》 , 《 , ,   (二)—公示牌应标明居住】区、居住小区名称建!设单位?名称方?向坐标?、绿:地,。率指标、比例—尺、图例说明— 《     (三)!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!住区、居《住小区显著》位置、?与周围景《观协调 【  ?   (四)公【示牌应当进行永久】公示:绿地管护责任单位】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!。护 》 第十六》条 本?办法自20》10年1《1月28日起实施】  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