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附属绿】地建设管理办法【
》
北京市园林绿化局!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!绿地建设《管理:办,法,的通知
《
?。
各区、县园林】绿化局各有关—。。单位
?
》 ? 为加强我》市附属?绿地建设管理依【据北京市绿化—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!定了北京市附属绿】地建设?管理办?。法现:印发给你们请依照】执行
二!〇一〇?年,十月二?十七日?
第一条! ,为加强?本市:附属绿地建设—、管理规范》绿地建设管理行【为根:据北:京市绿化《条例和相关法律、法!规、:规章规定《制定本办法
【。
第二条 】本办法中所》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!市居住区(居住【小区)绿地、单【。位,所属绿地商服—绿,地、工矿仓储—绿,地、:公共管理与公共服】务绿地?及其他建《设工程附属绿地
!
第三条 附!属绿地建《设由:开,发建设单位负责
!
居!住区(?居住小区)绿—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!责业主可委》托物业服务》企业管护《
》
单位所】。属绿地、商服绿地、!工矿:仓储:。绿地、公《共管理?与公共?服务绿地的》管护由?该产权单位负责【 上述规定》以外:的附属绿地或—者零星树《木以及?管护责任不清或者】有争议的由所在区】、县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确《定管护责任单位
!
第四条【 ,附属绿地建》设,管护应依法实行招】投,标的招?投标活动应符合北】京市:绿化工程招》标投标管理办—法,
:
第》五条: 居住区(居住小区!)绿地设计方—案应当?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!规范(DB》11/T21—4-2003)等相!关标准、规范应以植!物造景?为主适当《配置园林建筑—及小品其中小游【园,建设的绿化种—植用地面积不—低于小游园用—地面积的70—。%;游览、休憩、】服务性?建筑的用地面积【不超过小游园用【。地,面积:。的5%居住》区绿地?和单位所属绿地的】。绿化种?。。植面:积不低?于其:绿地总面积》的75%
】
第六条 附属】绿地建?设规划绿地面积达】到,1,000平方米的【建设:单位应当《在,绿,化工程开工》30日前通过首都】。。园林绿?化政:务网在线《填报:建设工程附属—绿地:开工告知书并—将绿化工程》。设计方案(》总,平面:。图)报送绿地—项目所在区、—县园林绿化局
】
:
第七《条, 区、县园林绿化】局接:到书面告知》后应当对建》设工程附属绿—地建设规划》方案、?植物配置、施工规】范等提供技术服【务主要包括
!
? (一)提供】。。绿化工?程设计、施工—规范对居住区绿地】设计方案、园林绿】化,工程施工及验—收提:出,意见;?
:
:
(二)!对绿化工程植物设】计种植的合理—性提出意见》;
】 : (三)对本行政辖!。区内居住区绿—化提:供行业管理信息;】
】 (四)依—法对居住区绿地【建设的参建单—位资质?进行核?查
第】八条 区、》县园林绿化局接【到书面告知后7【日,内将:建设工程附属绿【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!书反馈建设单位【。。建设工程附属绿地】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!纳入绿化工程—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!工程:验收:资料一并移交—城市建设档案—进行管理
—
?
第九条 附属绿地!施工标准及质—量控制?验收要求按照园【林绿化?工程施工及验收规】范(DB1》1T212-20】0,。9)相关规》定执行?
第十条! 附:属绿地建设应当【与主体工程》同步完工建》设单位应当按照建】设项目规划许—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!、位置和绿》。地设:计方案组织施工
!
:
附【属绿地建设》确因施工季节等原】因未能与主体—工程同时《。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!在主体工程竣—。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!绿地建设情况在竣】工验收?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!具一式两份建设【工程附?属绿:地,延期完工承诺—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!工程竣工验》收备案文件》。报送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一—份交工程所在区【、县园林绿化局附】。属绿地延期建—设的绿化工程按【照主体工程同步建】设完工的《相关要求《执行
》
第十一—条 :附属绿地建设—工程:验收应具备以下【。条件
》
— (一)建设单位】已完成?工程质量竣工验收】;,
》。
: (二)竣【工资料齐《全;
《
:
? (三)—竣工决算已经—有关:部门审定;
—
!(四)附属设施【具备:交付使用条件
!。
:。
第十?二条 附属绿地建】设工程?的,。资料管理应》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!料管理规程的要求
!
第十三条! 附属绿地验收合格!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!和,区城建档案馆管理
!
《
《 ,(一)批准的立项】文件及附图;
【
!(二)?工程设计《方案:(,附图);
!
(三)建!。。设工:。程附属绿地开工【告知受理通知—书
》
—(四:)工程概《况表;?
:
!(,五,)工程竣《工图及工程》结、决?算书;?
【 (》六):建设:单位工程竣》工验收报告》;
?
,
,
(七)!施工单位工程—竣,工报告;
【
《 ,。 (八)》设计单位质量—检查报告;
】
,
? ?(九)监《理单位工程质量【评估报告;
!
,
(十)单!位(子单位)工程质!量竣工验收》记录;
【
(十】一)分部(子分部】)工程质量验收记】录;
【
, 《(十二)建设工程】附属绿地延期完工】承诺书(如延期【)
《
?第十四条《 居住区《、居住小区建设【工程取得预》售许:可证或进行》初始登记后应当按】照规划许可的内【容,与买方就附属—绿地的面积和位【置等内容在房—屋,。买卖合同《。中进行约《定
:
?
第十五条— 居住《区、居住小》区附属?。绿地工程竣工验收】后3:。0日:内建设单位应当【将附:属绿地按以下—条件予以公示
!
《 (一)位【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附图标注为基】准规模以叠加后【的,绿化工程竣工图【为准制作绿》地,平,面图公示《牌,
,
,
— (二)公—示牌应标明居住【区、居?住小区?名称建设单位—名称方?向坐标、绿地率指】标、比例尺、图例说!明
】 , (三)公—示牌应当树立在【居住区、居住小区显!著位置、《与周围景观》。协调
! (四)公示牌!应当进行永久公示】绿地:管护责任《单,位负责对公》示牌进?行维护?
》
第十六条 本【办法自2《010?。年,11月28日起实施!
—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