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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附属绿】地建设管理办法【 》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!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!绿地建设《管理:办,法,的通知 《 ?。 各区、县园林】绿化局各有关—。。单位 ? 》   ? 为加强我》市附属?绿地建设管理依【据北京市绿化—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!定了北京市附属绿】地建设?管理办?。法现:印发给你们请依照】执行 二!〇一〇?年,十月二?十七日? 第一条! ,为加强?本市:附属绿地建设—、管理规范》绿地建设管理行【为根:据北:京市绿化《条例和相关法律、法!规、:规章规定《制定本办法 【。 第二条 】本办法中所》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!市居住区(居住【小区)绿地、单【。位,所属绿地商服—绿,地、工矿仓储—绿,地、:公共管理与公共服】务绿地?及其他建《设工程附属绿地 ! 第三条 附!属绿地建《设由:开,发建设单位负责 !     居!住区(?居住小区)绿—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!责业主可委》托物业服务》企业管护《 》     单位所】。属绿地、商服绿地、!工矿:仓储:。绿地、公《共管理?与公共?服务绿地的》管护由?该产权单位负责【 上述规定》以外:的附属绿地或—者零星树《木以及?管护责任不清或者】有争议的由所在区】、县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确《定管护责任单位 ! 第四条【 ,附属绿地建》设,管护应依法实行招】投,标的招?投标活动应符合北】京市:绿化工程招》标投标管理办—法, : 第》五条: 居住区(居住小区!)绿地设计方—案应当?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!规范(DB》11/T21—4-2003)等相!关标准、规范应以植!物造景?为主适当《配置园林建筑—及小品其中小游【园,建设的绿化种—植用地面积不—低于小游园用—地面积的70—。%;游览、休憩、】服务性?建筑的用地面积【不超过小游园用【。地,面积:。的5%居住》区绿地?和单位所属绿地的】。绿化种?。。植面:积不低?于其:绿地总面积》的75% 】 第六条 附属】绿地建?设规划绿地面积达】到,1,000平方米的【建设:单位应当《在,绿,化工程开工》30日前通过首都】。。园林绿?化政:务网在线《填报:建设工程附属—绿地:开工告知书并—将绿化工程》。设计方案(》总,平面:。图)报送绿地—项目所在区、—县园林绿化局 】 : 第七《条, 区、县园林绿化】局接:到书面告知》后应当对建》设工程附属绿—地建设规划》方案、?植物配置、施工规】范等提供技术服【务主要包括 !  ?   (一)提供】。。绿化工?程设计、施工—规范对居住区绿地】设计方案、园林绿】化,工程施工及验—收提:出,意见;? : :     (二)!对绿化工程植物设】计种植的合理—性提出意见》;  】  : (三)对本行政辖!。区内居住区绿—化提:供行业管理信息;】   】  (四)依—法对居住区绿地【建设的参建单—位资质?进行核?查 第】八条 区、》县园林绿化局接【到书面告知后7【日,内将:建设工程附属绿【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!书反馈建设单位【。。建设工程附属绿地】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!纳入绿化工程—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!工程:验收:资料一并移交—城市建设档案—进行管理 — ? 第九条 附属绿地!施工标准及质—量控制?验收要求按照园【林绿化?工程施工及验收规】范(DB1》1T212-20】0,。9)相关规》定执行? 第十条! 附:属绿地建设应当【与主体工程》同步完工建》设单位应当按照建】设项目规划许—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!、位置和绿》。地设:计方案组织施工 ! :     附【属绿地建设》确因施工季节等原】因未能与主体—工程同时《。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!在主体工程竣—。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!绿地建设情况在竣】工验收?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!具一式两份建设【工程附?属绿:地,延期完工承诺—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!工程竣工验》收备案文件》。报送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一—份交工程所在区【、县园林绿化局附】。属绿地延期建—设的绿化工程按【照主体工程同步建】设完工的《相关要求《执行 》 第十一—条 :附属绿地建设—工程:验收应具备以下【。条件 》    — (一)建设单位】已完成?工程质量竣工验收】;, 》。  :   (二)竣【工资料齐《全; 《 :  ?   (三)—竣工决算已经—有关:部门审定; —     !(四)附属设施【具备:交付使用条件 !。 :。 第十?二条 附属绿地建】设工程?的,。资料管理应》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!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! 第十三条! 附属绿地验收合格!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!和,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! 《    《 ,(一)批准的立项】文件及附图; 【     !(二)?工程设计《方案:(,附图); !     (三)建!。。设工:。程附属绿地开工【告知受理通知—书 》     —(四:)工程概《况表;?  :     !(,五,)工程竣《工图及工程》结、决?算书;?  【    (》六):建设:单位工程竣》工验收报告》; ? , ,     (七)!施工单位工程—竣,工报告; 【  《 ,。  (八)》设计单位质量—检查报告; 】 ,  ?   ?(九)监《理单位工程质量【评估报告; ! ,     (十)单!位(子单位)工程质!量竣工验收》记录; 【     (十】一)分部(子分部】)工程质量验收记】录; 【 ,    《(十二)建设工程】附属绿地延期完工】承诺书(如延期【) 《 ?第十四条《 居住区《、居住小区建设【工程取得预》售许:可证或进行》初始登记后应当按】照规划许可的内【容,与买方就附属—绿地的面积和位【置等内容在房—屋,。买卖合同《。中进行约《定 : ? 第十五条—  居住《区、居住小》区附属?。绿地工程竣工验收】后3:。0日:内建设单位应当【将附:属绿地按以下—条件予以公示 !  《   (一)位【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附图标注为基】准规模以叠加后【的,绿化工程竣工图【为准制作绿》地,平,面图公示《牌, , ,   —  (二)公—示牌应标明居住【区、居?住小区?名称建设单位—名称方?向坐标、绿地率指】标、比例尺、图例说!明  】 ,  (三)公—示牌应当树立在【居住区、居住小区显!著位置、《与周围景观》。协调  !   (四)公示牌!应当进行永久公示】绿地:管护责任《单,位负责对公》示牌进?行维护? 》 第十六条 本【办法自2《010?。年,11月28日起实施! —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