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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北京市附属绿地【建设管理办法 】 北京—市园林绿化》局关于印《发北:京市附属绿地建【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!各区、县园》林绿化局各》有关单位 —   —  为加强我市附】属绿地建设管理依】据,北京市绿化条—例市园林绿化局制】。定了北京市》附,属绿地?建设管理办法现印】发给:你们请依照执行 ! 二〇一〇年!十月二十七日 【 第一【条 为?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!。设、管理规》范绿:。地,建设管理《。行为根据《北京市绿化条例【和相关?法律、?法规:、规章规定制定本办!法 — 第二条 本办【法中所称的》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!住区(居住小区)绿!地,、单位所属绿地商服!绿地、工矿》仓储绿地、公—共管理与公共服【务绿:地,及其他建《。设工程附《属绿地 》 《第三条 《。附属: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!单位负责 》。 《     居—住区(居住小—区)绿地《。管,护,由所有业主负—责业:主可委托物业服务】企业管?护, 《  ?。   单位所属【绿地、商服》绿地、?工矿仓?储绿地、《公共管理与公共【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!产权单位负责 上】述规定以外的附【属绿地或《者零星树木以—及管护责任不清或】者有争?议的由所在区、县绿!化行政?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!任单位 !第,四条 附属绿—。地建:设管护?应依法实行招投【标的招投标活动应】符合北京《市绿化工《。。程招标?。投标管理办法 】 第五条 居!住区:(居住?小区)绿地设—计方案应《当符合居住区绿地】设计规范(D—B,11:/T214》-2003)等【相关标准、规范应】。以植物造《景为:主适当配置园林建】筑及小品其中小【游园建设的绿化种】植用地面积不低于】小游园用《。地面积的70%;】游览:、休憩、服务性【建筑的用《地面积不超过小【游园用地面》积的5%居住区绿地!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!化种植面积不低【于其绿地总面积的】75% 》 第六条【 附属绿地》建设规划绿地—面积达到10—00平方米的建设单!位应当?在绿化工程开工3】0,日前通?。过首都?园林绿化政》务网在线填》报建设工《程附属绿地开工【告知书并《将,绿化工程设计—方案(?总平:面图)报《送绿地项目所—在区、县园林绿化】局, 第七条! 区、县园林—绿,化局接到书面—告知后?应当对建设工—程附:属绿地建设》规划方案、植物【配置:、,施工规范《等提供技术服务【主要包括 —     】(一)?。提供绿化工程设【。。计、施工《规范对居住区绿【地设:。。计,方案、园林绿化【工程:施工及?验收提出意见—;, ,  —   (二》)对绿化工程植【物设:计,种,植的合理性提出【意见; —     【(三)对本行政辖】区内居住区绿化提】供行业?管理信?息;: —    (》四)依法对居住区】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!资质:进行核查 — 第八—条 区、县园林绿】化局接到书面告【知,后7日?内,将建设工程附—属绿:地开工告知受理通】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!设,。。。工程附属绿地开【工告:知受理通知书纳入】绿化工程竣工—验收:资料随建设工程验】。收资料?一并:移交城市建设—档案进行管理 ! 第九条 附属!绿地施工标准及【质量控制验收要【求按照园《林绿:化工程施《工及验?收规范(《DB11《T212-》2009)相关规】定执行 】 第十条 》附属绿地建设应当】。与主体工程》同步完工建》设单位应当按照【建设项目规划许可】中确定的绿地—面积、位置和绿【地设:计方:案组织施《工 ?   —  :附属绿地建设确【因施工?季节等原因未—能与:主体工程同时—。完工: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在《主体工程竣工验收】合格后将附属绿【地建设情况在—竣工验收报》告中说明并签署【出具一式两份—建设工程附属—绿地延期完》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!同建设工《程竣工?验收备案文件报【送建: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一份交工程》所在区、《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!地,延期建设的绿—化工程按《照主:体,工程同步建》设完:工的相关要求—。执行 】第十:一条: 附属绿地建设【工程:验收应具《备以下条件》 —    (一)【建,设单:位已完成工程质量】。竣工验收;》  【   (二》)竣工资料齐全; ! ?   《  (三)》。竣,工决算已经有关【部门:审,。定; 【     (四)附!属设施具备交—付使用条件》 , ? , 第十二条 —附属绿地建设工程】的资:料管理应符合园【林绿化工程资—。料管:理规程的要求— —第十三条 附属【绿地验收《合,格,后,下,列资料将纳入—市和区城建档案【馆管:理,  【 ,  (一)批准的立!项文件及附图—; 《     (二!)工程设计方—案,(附图); —  —。 ,。  (三)建设工】程附属绿地开工【告知受理《通知书 【   《  (四)工程【概况:表; ? :     】(五)工《程竣工?图及工?。。程结、决算书;  !  —  : (六)建设单位】工程竣?工验收报告; !    — (七)施工单位工!程竣工报告;— ,   【  (八)设计【。单位质量检查报告】; —。     》(九)监理》单位工?程质量?评估报?告; —  ?  : (十)单位(子单!位)工程质量竣工验!收记录; 】    》 (:十一)分部》(子分?部,)工程质量验收记录!; 》 ,     (十二)!建设工?程附:属绿地延期完工【。承诺:书(如延期) 【 第十四】条 居住区、—居住小区建设—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!或,进行初始《登记后应当》按照规划许可的内】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!的面积和位置等内】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!进行约定 【 第十五—条  ?居住:。区、居住小区附属】绿地工程《竣,工,验收后30日内【建,设单位应当将附属】绿地按以下条—件予以公示 】  《   (一)位【置以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附图标【注为基?准规模以叠加后【的绿化?。工程竣工图为—准制作绿地平面图】公示牌 【    》 (二)公示牌应标!明居住区、居住【小区名称《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!标、绿?地率指标、》比例尺、图》例说:明 :     !(三)公示牌应当】树立在居住区—、居:住小区?显著位?置、与周围景观协调!。    ! (四)公示—牌应当进行永久公】。示,绿地管护责任—单位负责对公示【牌进行维护 】 , 第十六》。条 本办法自—2010年1—。1月28《日起实施 》 》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