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附属【绿地建设管》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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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园》林绿化局关于—印,发北京市附属—。绿地建设管理办【法的通知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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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、县》园林:绿化局各有关—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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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!加强:我市附属《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!京市绿化条》例市园林《绿化局?制定了北京市附【属绿地建设管—理,办法现印发给—你们:请依照?执行
】二〇一?〇,年十:月二十七《日,
第一条! 为加强本市附属】绿地建设、管理【规范:绿,。地建设?管理行为根据北京】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!律、:法规、规《章规定制定本办【法
第】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!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!居住区(居住小区)!绿地、单位所—属绿地商服绿—地、工矿仓储—绿,地、公?共,。管理与公《共服务?。绿地及其他建设工】程附属?绿,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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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条?。。 附属绿地建设【由开发建设》单,。位负责?
】 , 居住区(》居住小区《)绿地管《护,由所有业《主负责业主可委【托物业?服务企?业管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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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—位所属绿地》、商服绿地、—工矿仓?储绿地、公共管理】与公共服务绿地【的管护由该产权单】位负责?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!。属,。绿地或者零星—树木以及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!争,议的由所在区、【县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,确定管?护责任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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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条 ?附属绿地建设管【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!的招投标活动应【符合北京市绿化【工程招标投》标管:理办法
!第五:条 居住区》(居住小区)绿地设!计方案?应当符合居住区【绿地设计规范(【DB11/T—214-200【3,。)等相关标准、【规范应以植物造景】为,主适:当配置园林建筑【及,小品其中小游园建】。设的绿化《。种植用地面积—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!积,。。的,70:%;游览、休憩、服!务性建?筑,。的用:。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!用地面积的5%【居住区绿地和—单,位所属?绿地的绿化种—植,面积不低《。于其绿地总面—积,的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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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附!属绿地建《。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!1000平方米的】建设单位应当在绿】化工程开工3—0,日前:通过:首都园?林绿化政《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!程附属?绿地开工告知—书并将绿化》工程设计方案(【总平面?。图)报送绿地项目所!在区、县《园林绿化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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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《条, 区、县园林绿化局!接到书面告》知后应?当对:建设工程附》属绿地建设》规划:方案、植物配置、施!工规范?等,提供技术服务主【要,包括
! (《一):提供绿?化,工程设计、施工规】范对居住区绿地【设计方案《、,园林:。。绿化工程施》工及验收提出意【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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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,二):。对绿:化工程植物》设计种植的合理性】提出意见;
!
? ?(三)对本行政辖】区内居住区绿—化提供行业管理【。信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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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四)依法】对居住区《绿地建设的参建单】位资质进行核查
!
第八条【 区、县园林—绿化:。局接到书《。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!设工程附属绿—地开工告《知受:理通知书反馈建【设单位建设工程附】属绿地开工告知受】理通知书纳入—绿化工程竣工验【。。收资料随《建设工程验收—。资料一并移》交城市建设档案进】行管理
!第九条? ,。附属绿?地施工标准及—质量控制验收—要求按照园林绿化】工,程,施工及验收规范(】DB11T21【2-2009)相】关规定执行》
第十条!。 附属绿地建设应】当与主体工》程同步完工建设单】位应:当按照建设项目规】划,许,可中确定的绿地【面积、位置和绿地】设计方?案组织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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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附属《绿地建设确因施工】季节等原因未能【与主体工《程同时完工的建设】单位应当在主—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!后将附属绿地建设】情况在竣《工验收报告中—说明并?。签署出具一式—。两份建设工》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!承,诺书其中一份随同】建设:工,。程竣工验收备—。案,文件:。报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一份交《工程:。所在区、县园林绿化!局,附属绿地延期建【设的绿化工程按【照主体?工,程同步?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!执行
】第十一条 附属绿地!建,设工程验《收应具备以下条件】
》
: :。 (一)建》设单位已完成工【程质量竣工验—收;
》
《 ?。(二)竣工资料【齐全;
【
》 ,(三)竣工决算已】经有关部门审定【;
【 ? (:四)附属设施—具备交?付使用条件
】
第十二条 附!属绿地?建,设工程的资料管理】应符合园林绿化工】程资料管理规程的】要求
?
,
第十三条】 附:属绿:地验收合格后—。下列资料将纳入市】和区城建档案馆管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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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批准的》立项文件《及附图;《
【 (二)—工程设计方案(附图!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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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,三,),建,设工程附属绿地开】工告:知,受理:通知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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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—(四)?工程概况表;
!
】(五)工程竣工【图,及工:程结:、决算书;》
《
(六!),。建设单位工程竣工】验,收报告;
—
— :(七)施工单位工程!。竣工:报告;?
》
: (八)—设计单位质量检【查报:告;
!。。。 ?(九)监理》单位工程质》量,评估:报告;
【
(【十)单位(子—单位)?工程质量竣》工验收记《录;
《
,
— (十一)分部(子!。分部:。),工程质量验》收记录;
!
: ?。(十二?)建设工程附属【绿地延期完工承【诺,。书(如延期)
!
:
,第十四条 》居住区、《居住小区建》设工程取得》预售许可证》或进行初始登记【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!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!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!内容在房屋买—卖合同中进行—约定
《
第十五条】 居住区、居住】小区附属《绿地工程竣》工验收后30日【内建设单位应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!条件予以公示
!
(一!)位置以《建,设,工程:规划许可《证附图标注为基准】规模以叠《。加后的绿化》工程竣工图为—准制作绿《地平:面图:公示牌
! (二)【公,示牌应标《明居住区、》居住小区《。名称:建设单位名称—方向坐?标、绿地率指—标、比例尺、图例】说,明
《
? , (《三)公?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!区、居?住小:。区显:著位置、《与周围?。景观协调
!
《 (四)公示牌应】当进行?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!任,单,位负责对公示—牌进行维护
!
第十六条— 本办法《自2:0,10年1《1月28日起实施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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