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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,北,京市附属绿地建【设管理办《法 — 北:京市园林绿》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!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!法的通?知 各】区,、县园?林,绿化局各有关—单位 》     【为,加强我市附》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!北京市绿《。化条例市园林绿【化,局制:定了北京《市附属绿地建设管】理办法现《印发给?你们请依照执行 】 二〇一〇!年十月二十七日 】 ? 第一条 为加强!本市附属绿地—。建设、?管理规?范绿地建《设,管理行为根据北京】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制定本办法 】 第二条 !本办:法中所称的附—。。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!区(居住小区)【绿地、单位所属绿】地,。商服绿地、工—矿,仓储绿?地、公共管理—与公:共,服务绿?。地及其他建》。设工程附《属绿地 !第三条 附属绿地】建设由开《发建设单位》负责 — ,   ?  居住区(居【住小区?),绿地管护由》所有: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!物,业服务企业管护 !     】单位所属绿地、商】服绿地、《工矿仓储《。。绿地、公共管—理与:公共:服务绿地《的管护由该产—权单位负责 上【述,规定:以外的附属绿地或】者零星树木以及【管护责?任不清或者有—争议的由《所在区、县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《确定:管护责任单》位 ? 第四条【 附属?。绿地建设管护应依】法实行招投标的招】投,标活动应符合北京】市绿化工《程招标投《标管:理办:法 》 第五条 —居,住区(居住小区)绿!地设计?方案应?当符合居住》区,。。绿地设计《规范:(DB1《1/T21》4-20《0,3)等相关标—准、规范应》以,植物造景为》主适当配置》园林:。建筑及小品其—中小游园建设的【。绿化种植用地面积】不低于?。小游园用地面—积,的7:0%;游览、休憩】。、服:。务性:建筑的用地面积【。不超过小游园—用地面积的5%居】。住区绿地和》单位所?属绿:。地的绿化种植—面积:不低于其《。绿地:总面积的75% ! : 第六条 —附属绿地建设—规划:绿地面积达》到1000》平方:米的:建设单位《应当:。在绿化工《程开工30日前通】过首:都园林绿《化政务网《在线填?报建设?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!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!计方案(《总平面图)》报送绿地项目—所在区、县》园林绿化局 【 第七条【 区、?县园林绿化局—接到书面《告知后应当对—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!。设规划?方案:、植物配置、施工规!范等:提供技?。术服务主要》包括 【    《 (一)提供绿【化工:程设计、施工—。。规范对居住》。区绿地设计方—案,、园林绿化工程施】。工,及验收?提出意见《; 【    (二)对绿!化,工程植物《设计种植的合理性】提,出意见; —     】(三)对本行政【辖区:。。内居住区绿》化提:供行:业,管理信?息; 】 ,   (《四)依法对居—住区:。绿地建设《的参建单位资质【进,行核查? 第八条! 区:、县园林绿化局【接到书面告知后7】日内将建设工程附】。属绿地开工告知受】理通:知书:反,馈建设单位》建设工程附属绿【地开工告知》受理通知书纳入绿】化工程竣工验收资】料随建设《工程验?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!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!。 第九【条 附属《。绿地施工标》准及: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!照园林绿化工程施】工及验收规范(【DB11《T212-2009!)相关规定执—行 【第十条 附属—绿地建设应当与【主体工程同步—完工建设单位—。应当按照《建,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!定的绿地面积—、位置和绿地设计方!案组织施工 !。     附【属,绿地建设确》因施工季节》等原因未能与主【体工程同时完工的】建设单位应当在【主体工程竣》工验收合格后将【附,属绿地建设》情况在竣《工验:收,报告中说明并—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!设工:。程附属绿地延期【完工:承诺书其《中一份随同建设【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】文,件报:送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!程所在区、县园林】。绿化局?附属绿地延期建设】的绿化工程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!设完工的相关要求】执,行 ? :。 第十一条— 附:属,。绿地建设工》程,验收:应具备以《下条件 】     (一)】建设:单位已完成工程【质量竣工验收—;,  【   (二)—竣工资料齐全; !。    【 (三)《竣工决算已》经有关部《门审定; 】     —(四)附属设施【具备交付使用条件】 第【十二条 附属绿地建!设工:程的资?料管理应符》合园林绿化》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!。要,。求 : 第十【三条 附属》绿地验收合格—后下列资料将纳入】市和区城建档案馆】管理 》。   》  :(一)批准的立【项文件及附图—;  】   ?(二)工程设计方】。案(附图);—   】  (三《)建:设工程附《属绿地开工》告知受?理通知书 【  《   ?(,四)工程概》况表;?  —     (五)】工程竣工图》。及工程结、决—算书;?  : 》。    (》六)建设单位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】; 【。    《(,七,),施工单位工程竣工】报告; 《 《     (八)设!计,单位质量检》查报告; 】     —(九)监理单位【工程质量《评估报告; 【 :    》 (十)单位(【子单位)工程质量竣!工验收记录; 【    】 (十?一,)分部(子》分,。部)工程质量—验收记录《; 》 :    (十二)】建设工?程附属绿地延期【完工承诺《书(如延期) 】 第十—四条 ?居住:区、:。居住小区建设工程】取得预售许可证【或进行初始登记【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!的内: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!的面积和位置—等内容在房屋买【卖合同中进行约定】 第十】五条  居住区、居!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!竣工验收后30日内!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!绿地:按,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! 》    (一)位置!以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附图标注为基】。准规模?以叠加后的绿化工】程竣工图为准制【作绿地平《面图公示牌 !  ?   (二)—公,示牌应标明居住区、!居住小?区名称建《设单位名称方向坐】标、绿地率指标、比!例,尺、图例说明— , ? ,   ?  (三)公示牌】应当树立在居—住区、居住小区【显著位?置、与周围景观协】调 《     【(,四)公示牌应当【进行永久公示—绿地管护责任单【位负:责对公?示牌:进行维护 【 ?第十六条 本办法】自2:010年11月【。28:日,起实施 —  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