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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附属绿地!建设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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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?市园林绿《化,局关:于印发北京市—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!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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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、县园林绿化!局各有关单位
!
》 为加强我市附】属绿地?建设: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!条例:。市园林绿化局—制定了北京市附属】绿地建设管理办法】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!执行:
二〇一!〇年十月二十—七日
】第一条? 为加?强本市附属绿地建】设,、管理规范绿地【建设管理行为根【据,北京市?绿化条?例和相?。关,法律、?法,规、:规章规定制定—本办法
》
第二条【 本办?法中所称的附—。。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!区(居住《。。小区)?绿,。地、单位《所,属绿地商服》绿地、工《矿仓储绿《地、公?共管理与公共—服,务绿地及其他建设】工程:附属:绿地
《
《第三条 附属绿地建!设由开发建设单位】负责
!。 居住区—(居住小区》)绿地管护》由,所有业主《负责业主《可委托物业》服务企业管护
!
【单位:所属绿?地、商?。服绿地、工矿—仓储绿?地、公共管理与公共!服务: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!单位:负责 上述》规定以外的附属【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!及管护责任不清【或者有争议的—由所在区《、县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确》定,管护:责任单位
》。。
》。第四条 《附属绿地建设管【护应依法实》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!。动应符合北京—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!管理办法《
—。第五:条 居住区(居住】小区)绿地设计【方案应当符》合居住区绿地设计】规范(D《B1:。1/T214—-200《3)等?相关标准、规范【应以植物造景为主】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!小品其中小游—园建设的绿化种【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!游园用地《面积的70%;【游览:、休:憩、服?务性建筑的用地【。面积:不超过小游》园用地面《积的5?%居住区绿地和单】位所属绿地的—绿化种植面》积不:低于:其绿地总面积的【75%?
—第六条 附属绿地建!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!10:00平方米的建【设单位?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!30日前《通,过首都园林绿—化政务网在线—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!地开工告知》书并:将绿化?工程设计方案—(总平面图》)报送绿地项目【所在区、《县园林绿化局
】
第七条 区!。、县园林绿化局【接到书?面告:。知后应当对建设工】程,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!案、植物配置、施】工,规范等提《。供技术服务主—。要包括
【。
,。
(一)】提供:绿化工程设计、施】工规范对居住—区绿地?设计方案、》园林绿化工》程施工及验收提出】意,见;
》
(二!。)对绿化《工程植物设计种植】的合理性提出意见】;
《
》 , (三)对》。本行政辖区内居【住区绿化《提供行业管理信息】;
》
: (》四):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!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!行核:查
》
第八条 —区、县园《林绿化局接到书【面告知后7》日内将建设工—程,附属绿地《开工告?知受理通知书反【馈建设单位建—设,工程附属绿地开【工告知受理》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!竣工验收资料随建】设工程验收资—料一并移交》城市:建设:档案进行管》理
—
第九条 》。附属:绿地施工《标准及质《量控:制验收要《求按照园林绿化【工程施?工及验收规范—(DB11T212!-2009)相关】。规定执?行
》
第十条 附【属绿地?建设:应当:。与主体工程同步完】工建设单位应当【按照建?设项目规划许—可中确定的绿—地面:积、位置和》绿地设?计方案组织施工
!
— 附属绿地—建设确因施工季【节等原因未能与【主体工程同时完工】。的建设?单位应当《。在,主体工程竣工验收】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!设情况在竣》工验收报《。告,中说明并签署出具】一式两份建》设工程附属》绿地:延期完工承诺书其】中一: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!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门一份交工程】所在区、县园林【绿化局附属绿地【延期建设的绿—化工程按照主体【工程:同步建设完工的【相,关要求执行
】
第十一条【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!验收:应,具备:以下:条件:
:
?。
《 ,(一:)建设?单位已?完成工程《质量竣工验收;【
【。。 , (二《)竣工资料齐全【;
【 :。 (?三)竣工决算—已经有关部门审定】;
:
!(,四)附属设施具备】交付使用条件
【
第十【。二条 附属绿地建设!工程的资料管—理应符?合园:。林绿化工程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】求
第】十三条 附》属绿:地验收合格后—下列资?料将纳入《市,。和区城建档》案馆管理
【。
— (:一):批准的立《项文件及附图;
】
,
(!二)工程设计—方案(附《。。图);?
:
《 (三—)建设?工程附属《。绿地开?工告知受理通知【。书
》
》 (四)工程概况】表;:。
《
(五!)工:程竣工图及工—程结:、决算书《;
《
】(,六)建设《单位工程竣工验【收报告;《
】 , (七?)施工?单,位工程竣工报告;】
】 :。(,八)设计单位质【。量检查报告;
【
!(,九)监理单位工程质!。。量评估报告;
【
《
: (十)单位】(子单位)工—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!;
《
【(十一)分部(子】分部)工程》质量验收记录;
】
《
: , (十二》)建设工程附属绿地!延期:完工:承诺书?(如延期)
—
《
第十四条 居【。。住区、居住小区建设!工程:取得:预,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!登记后?应当按?照规划许《可的内容与买方【。就附属绿地的面【积和位?置等: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!中进行约《定
《
第十五条 !居住区?。、居:住小区?附属绿地工程—竣工验收后30日内!建设单位应》当将附属绿》地按以下条件予【以公示
—
(】一)位置以》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附—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!叠加后的《绿化: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!绿地平面《图公示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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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(二)】公示牌应《标明:居住区、《居住小区名称建【设单:位名称方《向坐:标、绿地率指标【、比例?尺、图例说明
【
!(三)公示牌—应,当树立在居住区【、居住小区显著位】置、与周围景—观协调?
?
【(四)公示牌—应,当进行永久公—示绿地管《护责任单位负责对】公示:牌进行?维护
【
第十六条 本办法!。自2010年11月!。28日起实施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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