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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附属绿地!建设管理办》法 — 北京市园》林,绿化局关《。于印:发北京市附属—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!。通知 】各区、县《园林绿化局各—有,关单位 !    为加—强我市附属绿—地建设管《理依据北京市绿【化条例市园林—绿化局制定了北【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!理办法现印发—给你们?请依照执行 ! 二〇一〇年十月!二,。十七日 【 , 第一条《 为: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!设、管理《规范绿地建设管【理行为根据》。北京市绿化条例【和相关法《。律、法规、》规章规定制》定,本办法 【 :第二条 本》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!地包括本市》居住区(居住小区)!绿地、?单位:所属绿?地商服绿地、—工矿仓储绿》地、:公共管理与公—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!设,工程:附属绿地《 第三】条, 附属绿地建设由开!发建设单位负责【 》     居—住区(居住》小区:)绿地管《护由所?有业主负责》业主可委托物业服】。务企业管护 【。 ,     单】位所属绿地、商服】。绿地、?。工矿仓储绿地—、,公共管?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!管,护由该产权单—位负责? ,。上述规定以外—的附属绿地或者零】星树木以及》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!争,议的由所《在区、县绿》化行政?主管:部门确定管护—责任单位 ! 第四条 附属【。绿地建设管护—应依法实行招投【标的招?投标活?动应符合北京市绿】化工程招《。标投标管理办法 】 , , 第五条 居】住区(居《住,。小区)绿地设—计方案应当符合居】住区绿地《设计规范(DB11!/,。T21?4-2003)【等相关标准、规【范应以?。植物造景为》主适当配置园—林建筑及小品—其中小游《园建设的绿化—种植用?地面积?不低于?小游园用地面—积的70《%;游览、》休憩、服务性—建筑的用地面积【不超过小游园用【地面积的5%居住区!。绿地:和单位所《属绿地的绿化种【植面积不低于—其绿地总面》积的75% ! 第?六条 附属绿地建设!规划绿地面》积达到1000【平方米的建设—单位应当在绿化【工程开工30—日前通过首都—园林绿化政务网在】。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!绿地:开工告?知书并将绿化工程】设计方案《(总平?面图)报《送绿地项目所在【区、县园《。林绿化局 》 》。第,七条 区、县—园林:绿化: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!。当对: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!设规划方案、植【物配置、施》工规范等提》供技术?服务主要包括—   】  (一)提供绿】化工程设计、—施工规范对》居住区绿地设—计方案、园林绿化工!程施工及验》收提出意《见; —    》 (二)《。对绿化工程植—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!。提出意见; ! ,    《 (三)《对本行政辖区内【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!管理信息《;, 《    》 (四)依法—对居住区绿》地建设的参建—单,位资:质进行核查 — 第八【条 区、县》园林绿化局接到书】面告知后《7日内将建》。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!告知受理《通知书反馈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!属绿地开工》告知受理《通,知书纳入绿化工程】竣工:验收资?料,随建: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!移交城市建》设,档,案进行管理》 第【九条 附《属绿地施工标准【及质:。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!园林绿?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!范(D?B11T《212-2009】)相关规定执—行 》 第十条 附属】绿地建设《应当与主《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!单位:。应当按照建设项目】规划许可中确定的】绿地面?积、位置和绿地设计!。方案组织施工— : ?   ?  附属《绿,地建设确因施—工季节等原》因未能与主体—。工,。程同时完工的建设】单位应当在主体工】程竣工验收合格后】将附属绿《地,。建设:。情况:在,竣工验收报告中【说明并签署》出具一式两份建【设工程附属绿地延】。期完工?承,诺书:其中一份随同建【设工程?竣工验收备》案文件报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一份交工程所在区】、县园林绿化—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!的绿化工程》按,照主体工程同步【建设完?。工的相关要》求执行 【 第十《一条 附属绿—。地建设工《程验收应具备—以下条件 【     【(,一)建设单位已完】成工程质量竣工【验收; 《 》    (二)竣】工资料齐全;— —。   ? (三?)竣工?决算:已经有关部门审【定; 《。 ,。     【(,四)附属设》。施具:备交付使用条件 !。 : 第十二条 【附属:绿,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!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!程资料管理》规程的要求》 第十三!条, 附属绿地验收【。合,格后:下列资料将纳入【市和区?城建档案馆管理 】 , 《    (一)批准!的立项文件及—附图:;   !。  (二)》工程设计方案(附图!); ?    】 (三)建》设工:程,附属绿地开》工告知受理通知书】 《  ?。   ?(四)工《程,概况表?;  】    (五)工】程竣工?图及工程结》、决算书;  【。     !(六)建设单位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;!   】  (七)施—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!;  】   (八)设计单!位质量?检查报告; !     (九】)监:理单位工程》。质量评估报》告; —。     —。(,十,)单位(子单位【)工程质量竣工验收!记录; 【     (十一!)分部(《。。子,分部)工程质量验】收记录; 】  ?  : (十二)》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!期完工承诺书—(如延期) 】 第十四—条 居住区、—居住:小区建设工程取【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!。初始登?记,。后应当按照规划许】。可的内容与买方就】附,属绿地的面积和【位置等内容在—房屋买卖《合同中进行》约定 】第十:五条  居住区、】居住:小区附属绿地工程】竣,工验收后30日内建!设单位应当将附【属绿地按以下条件】予以公示《。 《     (一)!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!许,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!规模以叠加后的绿】化工程?。竣工图为准制作绿】地平面图《公示:牌 【    (》二)公示牌》应标明居住区、居】住小区名称》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!标、:绿地率指标、比例尺!。、图:例说明 】     (三【)公示牌应当树【立在居住区、居【住小区显著位置【、与周围景观—协调 【    《 (:四)公示牌应当进行!。永久公示绿》地管:护责任单位负责【。对公示牌进行维护】 第十六!条 本办法自201!0年1?1月28《日起实施 》  —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