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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张家口市廉租—住,房后期管理(暂【行)办法 张【。家口市人《民政府?办公:室关于?。印发:张家口市廉租住房】后期:管理:(暂行)办》法的通知 》 :政办字〔20—11〕118号 】 各县、》区人民?政府察北、》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!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!区管委会市政府有】关部:门   【  张家《口市:廉租住房后期—管理(暂行)办【法已:经市政府研究同意】现,印,。发给你?。们请认真贯》。彻执行 》 二O一一—年七:月二十五日》 , 第一章《 ,总则   第【一条 为进一步加】强我: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!工作根据河北—省廉租住《房保障办法(冀建】。。保〔:2009〕643】号)和张家口市关】于完善和落实城市】住房保障制度切【实解决低收入家庭】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!(张政〔200【7〕:。24号)文件精神进!。。一步完善我》市城:市,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】。规范城市廉租住【房后期?管理工?作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《 ,  !   第二条—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!门是本市廉租住【房,后期管理的行政【。主,管,部门具体工作由各】县、区住房》保障:管理部门负责实【施 ? 第二章 —房源管理 —  》  : ,第三条 《。廉租住房工程—竣工:。综合验收合格后【开发建设单》位应向各县、—区住房保障管理部】门移交?廉租住房包括项【目建设、保修等有】。关资料并《签订廉租住房—产权移交协议书【 ,   !。 , 第: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!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!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!件的申请家庭—提供住房并按照【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!住房:  》   ?。一个家庭限定配租】。一套廉租住房享【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!。保障的?家庭不?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!待遇 !     》第,五,条 廉租住房的租】金标准?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!确定廉租《住房的租金收入【。专项用于廉》租住房维《护和管理 — 《 ,     第六条】 实物配租》。保障家庭入住前【应与各县、》区住房?保障管理部门签【订廉租?。住房租赁《合同:合同应载明双方的权!利和义务等内容入】住前各?县、区住《房保障管理》部门与承《租家庭签订廉租【。。住房使用公约— , 【 ,   第七》条 廉租住房产【权属:政府:所,有由各县、区住房保!障管理部门负责配】租及经?营管理? 第三章 物!业管理    】 第八条《。 廉租住房》物业管理工作由【各县、区住》房,保障:。管理部门直接—委托或公开》选聘有资《质,。的物:业管理公《司,实施管理双方签【订物业管理合—同合同中《载明双方《的权利和义务—    【 集中建设廉租住房!的,小区物业管理工作】。由委托或选》聘,的,物业公司直接—管理零星配建及改】造、改建、》购买的廉租住房物】业服务纳《。入廉租住房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】司统一管理由委托或!选聘的物《业公司安排专职人】员与小区《的,。物业部门对》。接做好廉租住—房家:庭各项费用的收取和!服务工作 【      】 ,    第九—条 廉租住房物业】服务收费标》准,由各县、区价—。格行政主《管部门确定 !  》   第十条—。 各县、区住房保】。障管理部门在廉【租住房的后期管理中!应当履?行以下职责》 :        ! (一?)宣传、贯彻执【行廉:租住房政策》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的!使用和物业》服务; 【   ?。  :   (二)负责】入住和退出》廉租住?房的:移交、验收》、,接管、结算等—管理工?作建立?廉租住?房使用管《理信息?。系统发布廉租住房使!用动:态信息?; :。      】 ,  :(三)承担廉—租住房的安全管【理及其修缮相关招】标、委托等》管理工作《; 《   ?     》 (四)做好—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!和跟踪服务工作【; 《       【  (五)受—。理举报和投诉—受理情况及时—向住房保《障管理部门》说明:。 :    ! 第十一《条 委托或选聘的物!业管理公司应—当与业?主、使?用人共同创建—和谐:物管使小区的—物业管理达》到规定的标准做好】以下工作  !  :     (一)】协助住房保》障管理部门登记【廉,租住房入住和退【出时移?交、验收、接管【等工作,配合—住房保?障管理部门监督【检查廉租住房的使用!情况;? : ,      —   (二)—对物业共用》部位和?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!修、:养护、?管理并维护相关【区域的?环境卫生和》秩序; 【 ,       (三!)按时限收取廉租住!房租金?租金:全,额上缴住房》保障管理部门;【 《  : ,     (四)】建立本?小区廉租住房使【用信息系统和维修管!理档:案成立廉租》住房巡查小》组每月定期对—。承租户?。进行:走访巡查巡查结果记!录在册如发现—违,规,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!继承、调换、—经营、空置等情况】。应,及,时制止并《上报住房保》障管理?部门做好清退工作】; ?。     —   ? (五)受》理廉租住房维修的】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!工监督、竣》工验收和现场管【理,等工作; 》       !。  (六)物业【管理:合同中规定的其【它工作 》 ?。     【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!的承租人应当遵【守,住房保障、使用人公!约、物业管理—等,相关法律、》法,规规定正确使用房屋!及其配套设施设【备不得进行室内二次!装,修或对室内》设施设?备进:行改装在《。租赁期限内因—使用不当造成功能】障碍:或损坏?的应当按《规定修复并承担费】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!偿损失廉租住—房室内的配套设施设!备超过使用年—。限需重新装修、更】换或需对《房屋进行维》。修改造、增》加设施设备》的由各、县区住房】保障管理部门—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!要予以配合 — 【    《第十三?条 廉租住房家【庭应当按照合—。同的:约定按?时足额交《纳房租、水、—电、煤气、》采暖费等各项费用】 【     第十四条! 廉租住房》共用部位、共用设】施设备自《然损坏的维》修由物业公司负责】维修:费用从?廉租住房租金—收入、廉租》住房管理《资金中?列支不足《部,分争取县区财政拨】付 第—。四章 监督》管理   —  第十五》条 对以《欺骗等不正当手段】 取得?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!其退还已领》取的租赁住房补【贴或者退出实物配】租的住房并按市【场租金?补交以前房》租 !    第》。十六条 各级—有关部门工作—人员应严格》执行廉租住房后【期,管理等?程序认真履行相【关职责工作人—员利:用,职务上的便利,接受!他人好处的,对已】交付使用《的,廉租住房不依法履】行监督?管理职责的,—或发现?违,规不予查处的,依法!给予:行政处?。分,;构成犯罪的,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 !   【  第十七条 本办!法自发布《。之,日起试行 》  】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