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,
太原市土!地,储备实施办》法
太 原— 市 人 民 政】 府 令
第【19:号
? 太原市土地!储,备实:施办法于20—0,1年3月12日太】。原市人民政府第【3次常务会》议通过根据2—。010?年12月30日太原!市人民政《府第1?2次常务会》议通过的太》原市: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】。和,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!决定修改《现予:发布
《。
《
第《一章 《总 则
第一条! , 为盘活存量土地】资产优化土地资【源配置合《理利用土地根据【中华:人民共?和国土地《管理法、山西省实施!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!地管理法《。〉办法?及有关法律法规【的规定结合本市实】际,制定本办法》
【 第二条 凡在!本,市市区范围》内进行国有土—地储备?工作:的适用本办法
】
:
第三【条 本《办法所称土地储【备是指政府依照法】律、法规的规—定和法?定,程序对通过收回【、收购、置换和征收!等方式(以》下简:。称收购)取得—的国有?土,地进行前期整理【。或开发并依据土地】利用和城市总—。体规划配置》土地资源
【
?
: 第四条 》 太原市土地—储备中心受》市政府?委托在?太原市土《地储备管《理委员会《指导和监管》下代表政府》实施土地《收购、储备和出让】的前期准备工作【 ,
?。
第五条 ! 市土地储备—中心应当根据产业】结构调?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!土地的实《际,状况制定土地—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!备管理委员会批【准后组织实施—
》
第六—条 集体所有土】地需要储备的—。。必须依法《办理土?地征收手续
!
第七条】 市发展和改革】、经济?和信息化《、,商务、住房和城【乡建设、规》。划、财政、房产、】国土:。资源等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按《照各自职责》做,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!
第二章 !。收购:。、储备
》第八条 土地储】备实行?预报制度凡》符合本办法规定储】备条件的国有土地】使用权用地单位、】个人或其主管—部门应提前报告市】土地储备《中心
【
? 第九条 下列】国有土?地应:当,收购:、储备?: :
: (一)!。以出让方式取得【土地使用权无—力开发又不具备【转让条件的; 【。。
【 (二)城市规【划,。和,土地:整理需要《调整的;
! 《(三)使用权人申】请交回使用》权的:;
】 (四)市区内】使,用权不明《的;
》 (【。五,)政府?征收的;
! (六—)使用期限》已满被收回的; 】
(!。七)荒芜《。、闲置被收回—的;
】 , (八)非法【占用、非法转让和】非法批准使用的; !
,
: (九【),单位因搬迁》、解散、撤销、破产!、产:业结构调整等—原因调整《出的;
】 (十)法律!、法规规《定,的其他国有土地
!
?
,。
第十条 【 使用权不明的土地!、政府征收的—土地和依法没收【、,收回的土地》直接:由,市土: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!
】 除前款规定外需】。要储备的《土地由市土》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!法的规定进行收购】。 ,
【 第十一条 — 土地收《购,。的一般?程,序:
【 (一)申请!收购凡符合》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!购条件的国》有土地其土地使【用权人应《持有关资料申请市】土地储备《中心进行收购 【
,
:。 (二【)权属核查》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!请人提?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!属、土地《面积、地上物面【积、四至《范围、?土地用?途等情况《进行:实地调查和审核
!
, 《 (三《)征询?意见市土地储备【中心根据申请—人提出?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!情况向市规划部门】征求:意见
— ? (四《),费用测?算,。市土地储备中心【根据调查和征询【意见结果会同—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!购补偿费《用的:测算评估;实—。行土:地置换的要进—行相应的土》地费用测算
【
? (》五,)方案报批市—土地储备中心—根据土地权》。属调查、《。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!提出土地收》购的具体方案报市】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门:审批;?。其中特殊《地块的?收购储?备方:案必须?报市土地储备—管理委员会批—准
》 (六)签!订合同收购方案【批,准后由市土地储【备中:心与原土地》。使用权人签订国有】土地:使用权收购》合同
【 《(七)收购补—偿市土地储备中心】根据国有土》地使用?权收购合同约定【的金额、期限和方式!向原土地使用权【人支:付土地收购补偿费】用;实行土地置换】的进行土地置—换的差价结算
! : (八)权属!变更市土地储备【中心根?据,国有土地《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!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!地使用权《。人与市土地储—备中心共同向市国】土资源行政主管部】门、房产管理—部门申请办理权属】变更登记《手续
》。 (九】)交付?土地根据《合同约定的期限和】方式原土《地使用权人向—市土地储备中心交】。付被收购《的土地和《地上建筑物
】
《 第十二条 【。 ,土地:使用权人申》请土:地收购应当提供下】列资料:
—
— (一)土地收【购申请书;》
】。 (二)法》定,代表人资格证—明书;
》
,。 ? (三)—授权委托书;
】。
: 》(四)?营业执照;》 ,
《 , (五)土地使!用权证; 》。。
? (—六)房屋所有权【证;
— , (七—)土地平面图—;
】 (?。八)主管部门意【见;
》 (九】)其他需要提交的】资料
《
,
》 第十?三条 ? 国有土《地使用权收购合【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!:
! (一)收购土地】的位置、面积—、,用途及权属依—据;
— : (二《)土地收购补偿费】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!限;
【 (三)交付!土,地的期限和》方式;
! (四)双方】。约定的其《他权利义务; 【
】(五)违《约责任;
! (》六)纠纷的处理
!
》 第十四条— 实施收购的【土地是?以出让方式取—得土地使用》权的:原国有土地使—用权出?让合同自《国有土地使用—权收购合同生效之】日起予以解除
!。
第十五!条 土地收购补偿!方式土地收购—补偿的金额、期限、!方式:由市土地储备中【心与原土地使用权】人通过签订国有土】地使用权收购—合同约定主要的补偿!方式::
— ? (一)按照被收】购土地评估地—价结果的比例确定】
《。 : (二)按照【收购合同约》。定的土地招标、拍卖!所得的比例确定;】
】 (:三)需要土地置【换,的按土地置换—的差价结算
【
具】。体补偿标准报市人】。民政府批准》后执行
【 ,
第》十六条 土地【使用权被依法收【购,的单位、个人—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!当按约交接土地【。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!工作:
?
第三章 开发!、利用
《
第十七条 储备!土地前期开发—利用活动应当—遵循:公开、公《平、公正的原则采用!。招标、投标等方【。式确定开发单位
!
第十!八条 对储—备土:地上需要拆除的住宅!。房屋:应当依照太原市【城市房?屋拆迁?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!安置后拆除
【
第十!九条 ? 对储备土》地出让前需要—基础设施配套的应当!。按,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定进行建设 】。
《 , : 通过招标、拍卖】等方:式取得土《地使用权的单—位进行项目》开发时应当按—照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的要求《办理手续《
【 第二十条 】对储备土《地暂时不《。予出让的由市土【地储备中心提出【申请:经市国土资源、规划!。。行政主管部门批【。准后将?储,备土地使用》权临时出《租、抵押在储备土】地上建设临时建筑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!理审:批手续
第!四章 资》金运作与管》理
第二十一条 ! ,储备土地资金运作】受市财政部门的指】。导与监督
【
第【二,十二:条 土《地收购资金》可以通过储备—土,地的出租《、抵押贷款等方式筹!措
《。
—。第二十三《条, 储备土》地经市国土资源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】后土:。地,出让价款全额上【缴财政对上缴收购、!储备土地的》成本:费用市财政应当及】时核:定返回市土地储备中!心
《
第五章 罚 ! 则
第二十四】条 符合收购条件!的,土地:土地: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!土地储备《而擅自转让》土地使用权及其【地上建筑《物、附?。属物的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?门应当依法查处有】关部门不得》为其办理审批和登】记,手续 ?
《
? 第二十五条 市!土地储备中》心未按照合同支付土!地收购补偿费—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!权,解除收购合同市【土,地储备中心已—支付给原《土地:。。使用权人的》定,金不予返《还
】 , ,。第,。二十六条 原土】地使用权人未按【照,合同交付土地及地】上建筑物的》或者在交付土—地的同时擅自处【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!土,地储备中心》。有权要求原土—地使用权人改正并】继续履?行,合同原土地》使用权?人逾期不履行的【市土地储备中心【有权解除《合,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!当,。双倍返还定金并退】回已交付的土地价】款
—。。。
: 第?二,十七条 土地收】购、储备、前—期开:发利用中的》其,他纠纷争议双—。方可在合《同中约定向仲裁【机构申?请仲裁或者依法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!
《
第二十—八条 从事土【地储备?的工:作人员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《权给国?家、单位、个人【造成重大损失的;利!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!或非法收受》。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!;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!予相应的行政—处分
第六章 ! ,附 ?则
第二十—九条 《。本办法具体运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】。土,资,源行政主管部—。门负责?解释
—
?。 第三《十,条 本办法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
【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