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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!施办:法 太 》原, 市 人 民 政 !。府 令 第1【9,号    —。 太原市土地储备实!施办:法于20《01年3月》12日太原市人民】政府第3次》常务会议通》。过根据2《0,10年12》月3:0日太原市》人民政府《第12次常务会【。议通过的太》原市人?民政府关于废止和】修改部分政府—。规章的决《定修改现予发布 ! ? , , 第?一章 总 则 ! 第一条《 为盘活存量土】地资产优化》。土地资源配置合【。理利用土地根—。据中华?人,。民共和国土》。地管理法《、,山西省实施〈中华】。人民共和国土—地管理法〉办—法,及有关?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!本市实际《制定本?办法: !。第二条 《 凡:。在本市市《区范围内进行国【有土:地储备工作的—适用本办法 — — 第三条 — 本办法所》称土地储备》是指政府《依照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和法定—程序对通过收回【、收购、《置换和?征收:等方式(以》下简称收购》)取:得,的国有?土地进行《前期整理《或,开发并依据》土地利用《和城市总《体,规划配置土地资【源 【。 : 第四条 太【原市:土地储备中心受【市政府?委托在?太原市土《地储备管理委员会】指导和监管》下,代表政府实》施,土地:收购、储《备和出让的前期【准,。。备工作 ! ?第五条 《 ,市,土地储备中心应【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!及城:市,。建,设规:划和土地《的实际状况制定【土地储备计划报【市土地储《备管理委员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】 》 第六—。条 集体所有土地!需,要储备的必须依【法办理土地征收【手续 ! 第七条 市】发展和?改革:、经济和信息化【、商务、住房和城】乡建设?、规划?、,财政、房产、国土】资源等?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应当按照各—自职责做好》土地储备相关工【。作, 《第二章 收—购、储?备 第八条 【 土地储备实行预】报制度?凡符合本办法规【定储备条件的国有】土地使用权用地单】位、个人或其—主管部?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!储备中心 ! : 第九条 — 下列国《有,土地应当收购、储】备: —     (一)以!出让方式《取得:土地使用权无力开】发又不具备转让条】件的;?    】 (二?)城市规划和土地】整理需要调》整,的;   !  (三)使用权】人申请交回使用权的!;  【   (四)市【区,内使用?权不:。明的;  !   (《五)政府征收的;】     !(六)使用期—。限,已满被收回的; 】 ,     (七!)荒芜、闲置—被收回的;》  — ,。  (八)非法【占,用、非法转让和非】法批准使用》的; ?     (!。九)单位因搬迁、解!散、撤?销、破产、产—业结构调整等—原因调整《。出,的; 》    》。 (十)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的其他国有】土地 — 》第十条 》使用:权,不明的土地、政府】征,。收的:土地和依法没收、收!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!地储备中心进—行储备?   【  除前款规定外】。需要储备的》土地由?市土地储备中心按】照本办法的规定进】。行收购 ! 第十》一条 《土地:。收购的一般》程,序: —     》(一)?申请收购凡》符合本办法规—定的土地收购条【件的国有土》地其土地使》用,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!请市土地储备中【心进行收购 — :     (二】)权属核查市土【。地储备中《。心对申?请人提供的土地【和,地,上物权属、土地面积!、地:上,物面积、四至范围、!土地用途等情况【进行实地调查和【审核   ! , (三)征询意见市!。土地:。储备中心《根据申请人提—出的申请和》实际调?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!门征求意见》 , ?     (四)】费用测算市土—地储备中心根—据,调查和征询意—见结:果,会同有关《。部门:进行土地收购—补偿费用的测算评】。估;实行《土地置换的》要,进行相?应的土地费用—测算   !  (五)方案【报批市土地》。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!属调查、收购—费用测算《的,结果提出《土,地收购的具》体,。方案报市国土资【源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批;其中【特殊地?块的收?购储备方案必—。须报市?土地储备管》理委员会批准— 《。     (六【)签订合《同收购方《。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!。备中心?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!订国:有土地使用》权收购合《同  【   (七)收【购补偿市土地—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!地使用权收购合【同约定的《金额、期限和方【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!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!用;实行土地置换的!进行: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! : :。 ,    (》八)权?属变更?市土地储《备,。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!用权:收购:。合,同约定支付》。收,购,定金后原土地使【用权:人,。与市土地储备—中心共同向市国【土资源行政主—管部:门、房产管理部门】申请办理权属变【更登记手续 —  》 ,  (九)》交付土地《根,据合同约定的期限】和方式原土地使用】权人向市土地储备】中心交付被收购【的土地和地》上建筑物 ! , : 第十二条 — 土地使用权人【申请土地《收购应当提供下【列资料: 【  ?  : (一)土地收购申!请书; 【     (二【)法定代《表人资格证明—书,;, 《    《 (三)授权委托书!;, 》    (四—)营业执照》; 》     (五)】土地使用权证;【   【  (六)房屋所】有权:证; —  :   (《七)土地平》面图; 】。    (八)主】管部门?意见; 】   ? (九)其他需要】提交的资料》 《 》第十三条 —国有土地使用权【收购合同《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】。: —   ? (一)《收购土地的位置、】面积、用《途及权属《依据; 《     【(,二)土地收购补偿费!用及其支付方式【。和期限; 】。     》(三)交付土地【的期限?和,方式; —    》 (四?)双方约定的其他】权利义务; — , ,    》。。 (五)违约责任】;   】  (六《)纠纷的处理— !第十四条 实施】收购的土地是—以出让?方式取得土地使【用权的原国》有,土地使?用权出让合同—自,国有: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!生效之日起》予以解除 【 —第十五?条 土地收购补偿!方式土地收购补偿的!金额、?期限:、方式?由市:土地储备中心—与原土地使用权【人通过签订国有【土地:使用权收购合同【约定主要的补偿方】式: ? ?     (一)按!照被:收购土地评》。估,。地价结果《的比:例确定   !  (二)按照收】。购合:同约定的土地招标、!拍卖:所得的比例确—定; —     》(三)?需要土地置换的按土!地置换的差价—结,算   】  具体《补,偿标:准报市人民政—府,批准后执行 】 》 第十六条》 土地使用权被】依法收?。购的:单,位、个人和市土地储!备中心应《当按约交接》土地做好土》地储备的相》关工作 第!三章 开发、【。利用 第》十七:。条 : 储备土《地,前,期开发利用活动【应当遵?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!的原则采用招标【、投:。标等方式确定开发】单位 ? 【 第十八条》 对储备土地上需!要拆除的住》宅房屋应当依—照太原?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!办法的规定实施【安置:后拆除 【。 第—十九:。条 对储备土地】出让前?需要基础设施—配套的?应当按照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的规定进行!建设   !  :通过招标《、拍卖等方式—取得土地使用权【的单位进《行项目开发时应当】按照有关法》律、法?规的:要求办理手续 ! , ,。 第二十【。条 对储备—土地暂时《。不予出让的由—市土地储备》中心提出申》请经市国土资源【、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《批准后将《储备土地使用权临】时出租、抵押—在储备土地》上建设临时》。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!定办理?审批手续 】 第四?章 资金》。运作:与管理 第二十】一条: 储备土》地资金运《作受市?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!督 【 第二十二条】 土地收》购,资金可?以通过储备土地【的出租、抵押—贷款:等方:。式筹措? 《 《 第二十三条 】储,备土:地经市国土》资,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!后土地出让价款全】额上:。缴财政对上缴收购】、储:备土地的成本—费,用市财政应当及时核!定返回市《土地储备中心— 第五章】 , ,罚, 则 第二十】四条 符合收【购条件的土》地土地使用权人未】申请进行土地储【备而擅?自转让土地使用权】及其地上建筑物、】附属物的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:依法查处有》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!审,批,。和登记手续》 — 第《二十五条《 市土地》储备中心未按照【合同支付土地收【。购补偿?费的原土《地,使用权人有权解【除收:购合同市土》地储备?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!使用:权人:的定金不予返—还, 》 ? 第二十六条 】原土地使用权人【未,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及!地上建筑《物的或?者在交付土》地的同时擅自—处理其地上建筑【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!有权要求原土地【使用权?人,改正:并继续履行合—同原土地使用权【人逾期不履行—。。的市土地储》备中心有《权解除?合,。同原土地使用—权人:应当双?倍返:还定金?并退回已交付—的土地价款》。 》 , 第二十七条】 土地收购—、储:备、前期开》发利用?中的其他《纠纷争议《双方可在合同—中约定向仲裁—机构: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!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! 《 , 第:二十八条《 从事土地—储备的工作》人,。员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给国《家、单位、个—人,造成重?大,损失的;利用职务上!的便:利索取?。或非法?收受他人财物构【成犯罪的;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!犯罪的?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! 第《。六章 附 【则 第二》。十九条 本办法】具体运用中的—问题由市国土资源行!。政主管部门负—责解释 】 ,。 第三十条 】。。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!起施行 《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