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】原市土地储》备实施办《法
太《 原 市《 人 民 》政 府 令
第1!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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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—原市土?地储:备实施?办法于?2001年3—。。月12日太原—市人民政府第3【次常务?会议通过根据2【010年《12月30日—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!2次常务会议通过】的太原?市,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】和修改部分政—。府规章的《决定修改现予—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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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】 总? 则
第—一条 ? 为盘活存量—土地资?产优化土地》资源配置合理利【用土地根据中华人】。民共和国土地管理】法、山西省实施〈中!华人民共和国—土,。地管理法〉办法及有!关法律法规的规【定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本办法 —
【 第二?条 凡在本市【市区范围内进行【国,有土地储备》工作的适用本—。办法:
【 :第三:条, 本办法所—称土地储备》是指政府依》。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和法定程序对—通过收回《、收:购,、置换和征收—等方式(以下简称收!购)取得《的国有土地进行【。前,期整:。理或开发并依据土】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!划配:置土地资源
】
第四条! 太?原,市土地储备中—心受市政《府委托在太原市【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!指导:和监管?。下代表政府》实施土地收购、【储备和出让的—前期:准,备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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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!。 市?土地储备《中心应当根》据产业结构调整【及城市建设规划【和土:地的实?际状况制定》土地储备计》划报市土地储备管】理,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!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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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条 ?集体所有土地需【要,储备的?必须依?法办理土《地征收手续
!
《 第七条 市发展!和改革、经济和信】息化、商务》、住房和《城乡建设、规—划,、财政、房产、【。国土资源等》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!地储备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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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章 ? 收购、储备—
第?八条 《土,地,储备实?行预报制《度,凡,符,合本办法规定储备】条件:的国有土《地使用权用地单位、!个人:或其主管部门应【提前报告《。市土地储备中心 】
《
第九—条, 下?列国有土地应—当收:购、储备:
【
》 :(,。一)以出《。。让方式取《得土地使《。用权无力开发又不具!备转让?条件的;
【。 》 (二)城市规【划和土地《整理:需要调整的;
】
(】三):使,用权人?申请:交回使?用权的;
】。 (四)】市区内使用权不【明的;
》
(五!)政府征收的;【
】 (六)《使用期限已满被收】回,的;
!。 (七)荒芜【、闲置被收回的【; :。
《 , (八)非法】占,用、:非法转让和非法【批准使用的;
! (九】)单位因搬迁—、,解散、撤销、破【产、产业《结构调整等》原因调整《出的;
! (十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其他【国有土地 》。
,
— 第十条 使用权!不,明,的土地、政》府征收?的土:地和依法《没收、收回的土地】直接由市《土地储备《。中心进行储》备,
— , 除前《款规:定外需要储》备的: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!心按照本办法的规】定进行收购
!
第十【。一条 ? 土地收购的一般】程序: 《
: (一)!申请收?购,凡符合本办法规【定,的土地收《购条件的《。国有土地其土—地使用权人》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!土地储备中》心进行收购》。
:
— (二)权属—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!对申请?人提供的土地和【地上物权属、土【地面积、地》上物面积《、四至范围、土地用!途等情况进行实【地调:查和审核
】。 ? , ,(三)征《询意见市土地储【备中:心根据申请人提出】的,申请和?实际调?查的情况《向市规划部门征【求,意,见
【 (四)—费用测算市土—地储备中心根据【调查和征《询意见结果会同有】关部门进行土—地,收购补?偿费用的《测算评估;》实行土地置换的【要进行相《应的土地《费用测算
】 : (五)方案报!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!据土地权属》调查、收《购费用测算的—结果提出土》地收购的《具体方案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部?门,审,批;其?中特殊?地块的收购》储备方案必》须报市土地》储备管理委员—会批准
【 (六)】签订:。合同收购方案批【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!心与原?土地:使用权人签订国【有土地使用权收【购合同
! (七)收购补!偿市土地储备中【心根据?国有:。土地使?用权收购合》同,约定的金额、期【限和方式《向,原土:地使:用权人支付土地收】购,补偿费用;实行【土地置换的》进行土地置换的【。差价结算
! (八)权属!变更:市土地储备中心根】据国有土地使用【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!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!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!中,心共同向市国—。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、房产】管理部门申请—办理权属《变更登记手续
】
》 (九)交付【土地根据合同约定】的期: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!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!心交付?被收购的土地和【地,上建筑物 》
—。 , 第十二条 — 土:地使用权人申请土】地收购应《当提供下列资料【:
】 (一)土地收购!申请书;
【 (二)!法定代表人资—格证:明,书;
《
? (》三)授权委托—书;
! (?四)营业执》照;
】 (五)土地使!用权证; 》
(!六)房屋所有权【证;
《。
(七!)土地平面》图;
《
— ,(八)?主管部门意见;
!
【(九)其他》需要提交《的资:。料,
】 第十三《条, 国有土地—使,用权收购合》同,应当包括以》下内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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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,),收购:。土地:的位:。置、:。面积、用途及权属依!据;
— (二)土】地收购补《偿费用?及其:支付方式和》期限;
】 , (三)—交付土地的期限和】。方式;?
!(四:)双方约定的—其他权?利义务;
【 (五)!违约责任;
】 , ? (六)》纠纷的?处理
【
? 第十四条》 实施收购的土】地是以?出让方式取得土【地使用权的》原国有土《地使:用,。权出让合《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!。收购合同生效之日】起予以解《除
》
第—十五条 土地收购!补偿方式土地收购补!偿的金额、期限【、方式由市土地【储备中心与原土【地,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国!有土地?使用权收购合同约】定主要的《补,偿方式?:
! (一)按照—被,收购土地评》估地价结果的比【例确定
! (二)按—照收购合同约—定的土地招》标、拍卖《所,得的比例《确定;
】 : (三)需要土地!置换的按土地置换】的差价结算
【
? 具体补偿标!准报市人《民政:府批准后《执行 ?
》
第十》六条 土地使用权!被依法收购》的单位?、个人和市土地储】备中心应当按约交接!土地做好土地储备】。的相关?工作
第】三章: 开发《、利用?
第?十七条? 储备土地前期】开发利用活动应【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!公,正的原则《采用招标、投标【等方式?确定开发单位
!
》 第:十,八条 对储—备土地上需》要拆除的《住宅房屋应当—。依照太原市》城市:房屋拆迁管》。理办法的规定实【施安置后《拆除 ?
【 第十九条 — 对储备土》。地,。出让前需要基础设施!配套的应《当按照有《关法律?、法规的规定进行建!。设
【 ?通过:招标、拍卖等方式取!得土地使用权的单】位进:行项目开发时应当按!。。照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的要?求办理?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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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条 对储【备土地暂时不—予出:让的由市土地储【备中心?提出申请经》市国土资《源、规?划,行政主管部》门批准后将储备土】地使用权临时出【租、:抵押在储备土地上建!设临时建筑》应当按照有关规【定办理审批手—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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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章 资《金运作与管理
】第二十一条 【储备:土地资?金运作受市财政【部门的指导与监督】
【 第?二十:。二条 ? 土:地收购资《金可以通《过储:备土地?的出:租、抵押贷款等【方式筹措
!
《第二十三条》 储?备土:地经市国土资源【。。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!。土地出让价》款全额?。上缴财政对上缴收购!、储备土地的成【本,费用市财政应当及】。时核定返《回市土地储备中心】。
》第五章 罚 【 ,。则,
:第二十四条 — 符合?收购条件的土地【土地使用权人—未申:请进行土《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!地使用?权,及其地上建筑物、】附属物的《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应当?依法查处有关部【门不得为其办理审】批和登记手续—
【 第二十五条 !。市土地?储备中心未》按照:合同支付土地—收购:补偿费的原土地使】用权人有《权解除收购合同【市土地储《备中心已支付—给原土地《使用:。权人的定金》不予返?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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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《十六条? 原土地使用权】。人未按照合同—交付土地及》地上建?筑物的?或者在交《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!理其地上建》筑物的?市土地储备中—心,有权要?求,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】。。正,并继续?履行合?。同原:土地使用权人逾期】不履行的市》土地储?备,中心有权《解除合同原土地使用!权人应当双倍返还定!。金并退回已交—付的:土地价款《 ,
第!二十七条 —土地收购、储备、前!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!纠纷争?议双方可在合同【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!请仲裁或者依法向】人民法院《提起诉讼
】
第二》十,八,。条 从事土—地储备?的工作人员玩—。。忽职守、滥用职权给!国家、单位、个【人造成重大损失的】;利用职务上的【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!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!;,。。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:。不构成犯罪的给予】相应的行政处分 】
第六章 附 ! ,则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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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】本办法具体》运用中的《问题:由市国土资源行政】。。主管:。部门负责《解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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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条 》本,办法自发《布之日?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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