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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 太原市土》地储备实施办法 】 太 原 市 人】 ,民 政 《府 :令 第19号 】     》太原市土地储—备,实施办法于2—。001年3月12日!太原市人民政府第】3次常务会》议通过根据2—0,10年12月30日!太,原,市人民政府》。第12次常务会议】。。通过的太原市人民】政,府关于废止》。和,修,改部分政府规章【的决定?修改现予发布 ! : 《第一章 《 总 则 【第,一条 为盘活【。存量土地资产—优化土地资源—配,。置合:理,利,用土地?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土地?管理法?、,山西省实施〈中华】。人民共和国》。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】。及有关法律》。法规的?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制《定本办法 ! 第二条 】 凡在本市市—。区范围内进行—国,有土:地储备?工作的适用本办法】 《。 第三条 ! 本办法《所称土地储备—是指政府依照法律、!法规的规定和法定】程序对通过收—回、收购、置换和征!收,等,方式(以下简称收】购)取得的国有土】地进行前期》整理或开《发并依据土地利用】和城市总体规—划配置土《地资源 》 【第四条 》太原市土地储—备中心受市政府【委,托,在太:原,市土地储备》管,理委员会指》导和:监管下代表政—。府实施土《地收购、储备和【出让的前期准备工】作, , ? 第五条】 :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!根,据,产业结?构调整及城市—。建设规?划和:土地: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!储备计划报市—土地储备管理—委员会批准》后组织?实施 】 : 第六条 集体】所有:土地需要《储备的必须依法办】理土:地征收手续》 《 第七条 ! 市发展《和改革、经济和【信息化、《商务、住房和城乡】建设、规划》、财政、房产—、国土资源》等,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按照各》自职责做好》土地储备相》关工作 — 第二章 收【购、储备《 , 第八条 土地】储备实?行预报制度凡符合】本办法规定》储备条件的国—。有土地使《。用权用地单位、个人!或其主管部》门应提?前报告市土地储备】中心 】。 第九条 下!列国有?土地应当收购—、,储备: 】    (一)以】出让方式取得—土地使用《权无力开发又—不具备转让》条件的;《 《     (二)城!。市规划和土地整【理需:要调整的; —。    【 (:三)使用权人申请交!回使用权的; !     (【四)市区内使用权不!明的:; 《  ?   ?(五)政府征收的;!。 ?     —(六:)使用期限已—满被收回的》; :     】(七)荒《芜、闲置被收回的】; —    (》八)非法《占用、非法转—让和:。非,。法批准?使用:的; —     (九)单!位因:搬,迁、解散、撤—。销、破产、产业结构!调整等原因》调整出的; 【     (十!)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的》其他:国有土地《 — : 第十条 使用】权,不明的?土地、政府》征收的土地》和依法没《收,、,收,回的土地直接—由市土地储》备中心?进行储备《    】 ,除前款?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!地,由市土?。地,储备中心按》照本办法的规—定进行收购》 — 第十一—条, 土地收》购的一般《程,序: ?     (!。。一):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!法规定的土地收【购条件的国有土地】其土地使用权人【应,持有关资料申请市】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!购    ! (二)《权属核查市土—地,储备中心对申请人】提供的土地和地【。上物权属、》。土,地面积、地上—物,面积:、四至范围》、土地用途等情【况进行实地调查和】审核  】  : (三)征》询意见市土地储【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!出的申?请和实际调查—的情:况向市规《划部门征求》意,见 》 ,    《(,四,。)费用测算》市土地储备中—。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!见结果会同》有关:部门进行土地收【购补偿?费用的测算评—估;:实行土地置换的要】进行相应《的土地费用测算 !。  《   (五)方案报!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!据土地权属调查、】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!提出:土地收?。购的具体方》案报市国土资源行】政主管?部门审批;其中【特殊地?块的收购储备—方案必须《报市土?地储备管理委—员会批准 !    《。(六)签订合同【收购方案批准后由】市土地储备中心【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!订国有?。土地使用权收购合】同 ? ? ,   (七)收【购补偿市土地储备】中心根据《国有土地使》用权收购合同约【定的金额、》期,限和方式向》原土: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!收购补偿费用;【实行土地置》换,的,进行土地置》换的差价结算 】     (八!),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!中心:根据国有土》地使用权收购合同】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!原土地使用权人与】市土:地储备中心》共同:。向市国土资》源行政主管部门、房!产管理部《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!登记手续 —  《。   (九》)交:付土地根据合同约】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!地使用权人向市土】地储:。备中心交付被收【购的土地和》地上建?筑物: 【 第十二》条 ?土地使用权》。人申请土地收购【应当提供《下,列资料: 》     】(一)土地收购申请!书; 》 : ,   ?(,。二)法?定代表人《资格证明书; 【     】(三)授权委—托,。书; 》。 :。    (四)营业!执照; 》 ,   《  (五)》。土地使用权证; 】    【 (六)房屋—所有权证; !     (七)】土地平面图; 【  》   (八》)主管部门意见; ! ,   》  (九)其他【需要提交的》资料 【 第》。十三条 国有土地!使用权?。收购合同应》当包括?。以下内容《: ?     (一!。)收购土地》的位置?、,面积、用途及权属依!据;  【   (《二)土地收购补偿费!用,及其支?付方式和期》限; 》。    》 (三)交付土【地的:期限和?方式; 【     (四)双!方约定的《其他权利义务; 】 《    《(五)违《约责任; 】     》(六)纠纷的处【理 《。 第【十四条 实施【收购的?土地: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!地使用权的原国有】土地:使,用权出?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!用权收购《合,同生效之日起予【以解除 《 ? 第十五条! 土地收》购补偿方式土地收】购补偿的金额、期】限、:方式: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!原土地?使用权人《通过签订国有土地】使,用权收购合》。同约定主要的补偿】方式:: 《     (一)!。按照被收购土地评估!地价结果《的比例确定 — :  :。   (二)—按照收购合》。。同约定的土地招【标、拍卖《所得的?。。比,例确定;《 ?     —(三)需要土地置】换,的按土地置换的【差价结算 【  ?   具体补偿标】准报市人《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】 ? : :。 第十六》条 土地》使,用权被依法收购的】单位、个人和市土地!储备中心应当—按约交接土地做【好土地?储备的相关工作【 , 第三章【 :开发、利用 第十!七条 储》。备土地前期》开,发利用活《动应当遵循公开、】公平、公《正的原则采用招标、!投标等方式确定【。开发单位 】 , 第十八【条 ?对储备?土地上需要拆除的】住宅:房屋应?当依照?太原市城市房屋【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!实施:安置后拆除 ! : ,。 第十九》条 对储备土【地出让前需要基础设!施配套的应当按照】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进《行建设 》     【通过招标、拍卖【等方式取得土地使】用权的单位进行项】目开发时应当—按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要?求办理手续 】。 第【二十条 《 对:储备土地暂时不【予出:让的由?市土地?储备中心提》出申请经市》国土资源、规划行】政主管?部门批准《后将储备土地使用权!临时出?。租、抵?押在储备土地上建设!临时建?筑应:当按照有关规—。定办理审批手续 】 ? 第四?章 资金》运作与管理 第二!十一条 》储备土地资》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!的指导与监督— 》 第二十二条! 土地收购资金可!以通过储备土地的】出租、抵《押贷款等方》式筹措 ! 第《二十三条 储备】土地:经市国?土资源?行政主?管部门出让后土地出!让,价,款全额上缴财政【对上缴收《购、储备土地的【成本费用市》财政应当及时—核定返回《。市,。土地储备中心 ! , 第五章 罚 !则, 第?二十四条 符【合收购条件的土地】土地使用权人—未申请进行土地储】备而:擅自转让《土地使用《权,及其地上建筑物、】附属物的国》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应当依法查》。处有关?部门不得为其—办理审批《和登记手《续 : 《 , , 第二十五条【 市?土地储备中心未按照!。合同支付土地收购】补偿费的原土地【使用权人有权解除】收购合同市》土地储备《。中心已?支付给原《土地使用《权人的定金》不予返还 【 《 第二十六—条 原土地—使用权人未按—照合同交付土—地及地上建》筑物:的,或,者在交付土地的同】。时擅自处理其地上】建筑物的《市土地储《备中心有权要—求原土地使用—权人改正并继—续履:行合同原土》。地使: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!市,土地储备中》心有权解除合同【原土:地使用?权,人应当?双,倍,返还定金并》退回已交付的土地】价款 】 第二十七条 ! 土地收购、储【备、前期开》发利用中的其他纠】纷争议双《方可在合同中—约定向仲裁》机构:申请仲裁或者依法】向人:民法院提起诉讼 】 第二】十八条 《。 从事土地储备【的工作?人员玩忽职守—、滥:用职权给国家、单位!、个人造《成重大损失》的;利用职》务上的便《。利索取或非法收受】他人财物《构,成,犯罪的;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!罪的给予相应的【行政处分《。 第六》章 附《 则 第二十】。九条 本办法【具体运用中的问【题由市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门负》责解释 !。 第三十条 !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