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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?市土地储备实施【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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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 ?。原, 市 ?人, 民 政 府 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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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号
】。 : 太原?市土地储备实施【办法于200—。1年3月12日太原!。市人民政府》第3次常务会—议通过根据201】0年12月3—0日: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!2次常务《会议通?过的太原市人—民政府关于废—止和修改部分—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!现,予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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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】 总 则
第一!条 ?为盘:活存量土地资产【优化土地资》源配置合理利—用土地根据》中华人民《。共和国土地》管理法、山西省实施!〈中华人民共和【。国,土地管理法〉—办,法,及有关法《律法规的规定结【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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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 凡在本市市区【范围内进《行国有土《地储备工作的适用本!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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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条 本—办法所称《。土地储备是指—政,府依照?法律、法《规的规?定和法定《程序:对通过?收回、收《。购、:置换和征收等方式】。(以下?简,称收购)《取得: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!整理或开《发并依据《土地利用和》城市总体《规,划配置土地资源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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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条 【太原市?土地储备中心—受市政府委托在太原!。市土地储备管理【委员会指导》和监管下代》表政:府实施土地》收购、储备和—出让的前期准备【工作:
【 第五条 市土!。地储备?中心应当根据—产业结构调整及【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!的实际状况制—定,土地:储备计划报》市土地?储备管理委》员会:。批准后组织》实施:。
》
: 第六条 【集体所有土地需【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!理土地征收手—续
《。
《 :第七条 》。市发展和改革—、经济和信息化【、商务、住》房和城乡建设—、规划、财政、【房产、国土》资源等行《政,主管部门应》。当,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!地储备相关》。工,作
第—二章 《收购、储备》
第八条》。。 土地《储,备实行预《报制度凡符》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!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!用地单?位、个人或其主管部!门应提前报告—市土地?储备中心
【 ,。
》第九条 下列【国有土地应当收购】、储备:
】 《 (一)《。以,出让方式取》得土地使《。用权无力开发又不】具,备转让条件的; 】
》 (二)城市】规划和土地》整理需要调整的;】
— (三》。),使用权人申请—。交,回使用权的; 【
》。 : (四)市区内使】用权不明的; 【
《 (五)【政府征收的》;
《 ? (六)使用】期限已满被》。。收回的;
! (七)荒】芜、闲置被收回的;!
— (《八)非法占用—、非法转让和非法】批,准使用的;
】。。 《。 (九)》单位因搬迁、解散、!撤销、?破,产、产业结构调【整等原因调整出【的;
— (十)法!。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国有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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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条 使—。用权不明的土—地、政?府,。征收的土地和依法没!收、收回的土地【直接由市土》地储备中心》进行:储备:。
— 除《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!的土地由《市土:地,储备中心按照本【办法:的规定?进,行收购
》
, :。
第十一条】 土地《收,购的一般程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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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申请?收购凡符合本办法】规定的土地收购【条件的国有》土地:其土地使用权人【应持有关资料—。。申请市土地储—备中心进《。行收购
【 , ,。 : (二)权属核【查市土地《储备中心对申请【人提供的土地和【地上物权属、土地】面积、地上》物面积?、四至范围、土地用!。途等: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!审核
! , (三?)征询意《见市土地储备—中心:根据申请人提出的】申,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!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!见
— (四—)费用测算》。市土地储备中心【根据调查和》征询意见结果会同】有,关部门进行土地【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!评,。估;实行土》地置换的要进—行相应的土地费【用,测,算
》 : (《五)方案报批—市,土地储备《中心根据土地权【属,调查、收购费用测】算的结?。果提出?土地收购的》具体方?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!主,管部门?审,批;其中特殊地【块的:收购储备方案必【须,。报市土地《储备管理委员会【批准 ?
? (六【)签订合同收购方案!批准后由市土—地储备中心与原【土地使用权人签【订国有土《。地使用?权收购合同
】 》 (七?)收购补《偿市:土地储备中心根【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!购合同约定的金额】、,期限和方式向原土】地使用权人支付【土,地收购补偿费—用,;实行土地置换的】进行:土地置换的》差价结算
! (八)权属!变更市土《地储备?中心: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!收购合同约定支付】收购定金后原土地】使,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!中,心共:同向市国土资—源行政?主管部门、房产管】理部门申请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!。续
—。 (九—)交付土地》根据合同《约定的期限和方【式原土?地使用权人向市土】地储备中心交—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!上,建筑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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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?二,条 土地使用【权人申请土》地收购应当》提供下列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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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》土地收购《申请书;
—。
【(二)法定代表【人资格证明》书;
》 《 (三)授权委】托书;
— —。(四:)营:业执照;
】 ? (五《)土地使用权证【。;
《 : (六)房】屋所有权证;—
《 《 ,(七)土地平面图】;
《 》 (八?)主管部门意见; !。
《。 (》。九)其他《需要提交的资—料
! 第十三条 【国有:土,地,使用权收购》。合同应当《包括以下内容: 】
,
? 《。(一)收购土地【的位置、面积、用】途,及权:属依据;
—。 》 (二?)土地收购补—偿费用及其支—付,方式和期限;
! 》 (三)交付—土地的期限和—方式;
— , (四【)双方约定的其他】权利义务;
】 (五】)违约责任;
】
: ,。 (六)【纠,纷的处理《
!第十:四条 实施收【购,的,土地:是,以,出让方?式取得土地使用【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!。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!地使用?权收:购,合,同生:效之日起予》以解除
】
? 第十五条 土】地收购补偿方—式土地收《购补偿的《金额、期限》、方: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!与原土地使》用权人通过签订国有!土地:使用权收购合同约】定主要的补偿方式】:,
《 《 (一)按照被收购!土地评估地价结果的!比例确定
】 : (二)》按照收购《合同:约定的?土地招标、拍卖【所得的比例确定;】
!(三)需要》土地置换的》按,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!
】 ,具体:。。补偿标准报市—人民:政府批准后执—行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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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 ?土地使用权》。被,依法收购的单位【、个人和市土地储】备中心应当按约交】接,土地:做好土地《储备的?相关工?作
第三章! 开发、利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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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— 储备土地》前期开发利用—活动应当遵循公【开、公?平、公?。正的原?则采用招标、投【标等方式确定—。开发单?位
【
第十八—条 : 对储?备土:地上:需要拆除的住宅房】屋应当依照太原市城!市房屋拆迁管理办】法的规定实施安【置后拆除
【 ,
第—十九条 对储【。备土地出让前需【要基础?设施配套的应当按】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,定进行建《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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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通过招标、拍卖等方!式取:得土地使用权的单】位进:行项目?开,发时应?当按照有《关法律、法规的【要求办理《。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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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条,。。。 对储备土地【暂时不予《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!中心提出申请经市】国土资源《、,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批?准后:。将储备土地使用权临!时出租、抵押在【储备土地上建设临】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!规定办理《。审,批手续?
第四章 ! 资金运《作与管理
—第二十一条》 储备土地—资金运作《受市:财政部门《的,指导与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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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】 :土地收购资金可【以通过储备土地的】出,租、抵押贷款等【方式筹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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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三:条 储《备,土地:经市国土资源行政】主,管,部门出让《后土地出让价款【全额上缴财政对上】缴收购、储》备土地的成》本费用市财》政应当及时核定返】回市土地储备中【心,
第—五章 《罚, 则
第二十】四条 《符合收购条》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!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!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!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!、附属?物的国土资源行【政,主管部门应当依法】查处有关部门不【得为:其办理审批和—登记手?续
】 第二十五条 !市土地储备中心未】按照:合同支付土地收【购补偿费《的原土地《。使用权人有》权解除收购合—同市土地储备—中,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!。用权人的《定金不予返还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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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六条》。 :原土地使用权人【未按照合同》交,付土: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!者在交付土地的【同时擅?自处: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!。土地: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!土,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!续履行合同原土地】使用:权人逾?期不履行的市—土地储备中心—有权解?除合同原《。土地:使用权?人应当双倍返还【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!土地价?款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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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。十七条 土—地收购、储备—、,前,期开发?利用中的其他纠【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!中约定向仲裁机构】申请仲裁或者依【法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】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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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八条? :从事土地储备的【。工作人员玩忽—职守、?滥用职权给国家、】。单位、个人造成重大!损失的;利用—职务上的便利索【取或非法收受他【人财:物构成犯罪的;【依法追究刑》。事责任?。不构成犯罪的—给予相?。应的行政处分—
?。第六章 附 】则
第《二十九条《 本办《法具体运用中的【问题由市国土资源行!政主:管部门负责解—释
《
第【。三十条 》本,办法:自发布之日起—施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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