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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!施,办法 太 原 市! 人 民 政 府】 令 第》19号? :。    太原市土地!储备实施办法—于,2001年3月1】2日太原市人民政】府第3次常务会议】通,过根据201—0年12《月30日太原—市人民?。政府第12次—常务会?。议,通过的太原市人民】政府:关于废?止和修?改,部分:政,府规章的决定修【改现予发布》 !第一章? 总? 则 《 第一条 —为盘活存量》土地资产《优化:土,地资源配置合—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!人民: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、!山西省实施〈—中,华人民?共,。和国土地《管,理法〉办法及—。有关法律法》规,的规定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本办法 ! : 第二条 !凡在本市市区范围】内进行国有土地储】备工作的适用本【办法 》 ? ?第三条 本办法所!称土地储《备是指政府依照【法律:、法规的规定和【。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!、收购、置换和【征收等方式》(以下简称收—购,)取得的国有土地进!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!依据土地利》用和: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!。地,资源 【 第四—条 太原市土地储!备中心受市政府委】托在太原市土地【储备:管理委员会指—导和监管下代—表政:府实施土《地收购?、储: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!工作 ? 】第五条 》市土地储备中心【应当根据产业结【构调整及城市—建设规划和土地的实!际状况?制定土?地,储备计划报市土地】储备管理委》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! !第六条 集体所】。有土地需要储—备的必须依法办【理土地征收手续 】 】第七条 》市发展和改革、经】济和信息化、商【务、住房《。和城乡建设、—规划、财《政、房产、国—。土资源等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《按照各?自职:责做好土地储—备相关工作 【。 第?二章 收购、储】备 第八》条 ?土,地储备实行预报制】度凡符?合本办法《。规定储?备条件的国有土地】使用权?用地单位、个人【或其主管部门—应提前报告市—土地储备中心 【 》 第《九条 《下列国有《土,地,应当收购、储—。备,: ? ?    (》一)以出让方式【取得土地使》用权:无力:开,发又不具备转让条】件的; —     (二】),城市规划和》土地整理需要调【整的; —   《  :(三)使《用权人申请交—回使用权的; 】 ,     (四】)市区?内,使用权不明的—;   】  (五)政府征】收的:; ?     (六!)使:用,期限已满《被收:回的; 】    (》七)荒芜、闲置被】收回的; 【   《。  (八)非—法,占用、非法转让和】。非法批准使用的;】 》    (九)单位!因搬迁、解散—、撤销、破产、【。产业结构调整等原】因调整出的; 【     (!十):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!他国有土《地 ! 第十?。条 使用权不【明的土地《。、政府征收的土地】和依法没收、收回的!土地直接《由市土地储备—中心进行储备 【 :     除前款!规,定外需要储备—的土地由《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!本办法的规定—进,。。行收购? ?。 第十】一,条 土《地收购?。的一般程《序,: : :  ?   (一》)申请收购》凡符合本办法规【定的土地收购条【件的国有土地—其土地使用权—人应持?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!储备中心进》行,收购  】   (二)—权属核查市土地【储备中心对申—请人提?供的土地《和地上物权属、土】地面积?。、地上物面积、四至!范围、土《地用途等情况—。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!    】 (:三)征询意》见市土地储》备中心根据申请人】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!查的情况《向市规划《。部门征求意》见 — ,   (四)费【用,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!根据调查和》征询意见结果会【。同有关部门进行【土,地,收,购补偿费《用的测算评估;实】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!相应的土地费—用测算 —     (【五):方案报?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!据土地权属调查、】收购费用《测算的结果提出【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!报市国?。土资源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审批;其—中特殊地块的—收购储备《方案必须报市—土,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!准 :   —  (六)签—订合同?收购方案批》准后:由市土?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!使用权人签订国有】土地使用权收购合】同  【   (七)收【购补偿市土地储【备中心根据国—有土:地使:用权收购合同约【定,的金额、期限—和方式向原》土地使用权人支【付土地收购补—偿费用;实行土地置!换的:进行土地置换—的差价结《算    ! (八)权属变更市!。土地储备中》心根据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收购合?同约定支付收购定】金后原土地使—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!。中心共?同向市国土资—源,行政主管部》门、房产管理部门申!请办理权属变—更登记手续 !  :   (九》)交:付,土地根据合同约【定的期?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!权人:。向市土地储》备,中心交付被收—购的土地和地—上建筑物《 【。 :第十二?条 土地使用权】人申请?土,地收:购应当提《供下列资料: !     (一)!土地:收购:申请书?; 》    《。 (二)法定代表】人资格证明书; !。。。 :     (三【)授:权委托书; 【   》  (?四)营业《执照; 【     (五【。)土:地使用权证》; —    (六—)房屋所有权证;】 : ,  ?   (七)土地】平面图; !。   ? (:八)主管《部,门意见; —     【(九)其他》需要提交的》资料 ? — 第十三条— 国有《土地使用权收购【合同应当包括以下】内容: 》 , ,     (一【)收购土地的位【置、面积、用途及】权属依据; — ,     (二)!。土地收购补偿—费用及其支付—方式和期限; 】    — (三)交付土【地的期限和方—式; — ,。    (四)双方!约定的其他权利义】务; 》     (【五)违约责》任;   !  (六)纠—纷的处理 】 : 第《十四条? 实施收》购,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!取得土地使用权【的原国?。。有土地使用》权,出,让合同?自,国有土?地使用权《收购合同生》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! 】第十五条 土地收!购补偿方式土地【收购补偿的金—额、期限、方式由市!土地储备中》心与原土《地使用权人通过【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!。收购合同《约定主要的》补偿方式: 】 ,     (一)按!照被收购《土地评估地价结【果的比例确》定 《    《 (二)按照收【购,合同:约定的土地招标【、拍卖所得的—比,。例确定; 】     》(三)需要土—地置:换的:。按土地置换的差价结!算  【   具体补偿标准!报市人民《政府批准后执行【 ?。 第【十,六条 土地使【用权被?依法收购的》单位、个《人和市土地储—。备中:心应当按约交接土地!做好土?地储备的相关工【。。作, 第三【章 开发、—利用 第十七条 !。 储备土地前期开】发利用活《动应当遵循》公,开、:公平、公正的原【则采:用招标、投》标等方式确定开发】单位 ?。 第!。十,八条 ? 对储备土地上【需要拆除的》住宅房?屋应当依照太原市城!市房:屋,拆迁管理《。办法的规定》实施安置后拆—除 : 《 :。 第十九条 】对储备土地出让前需!要基:础设施配套》的应当按照有关【法律、法规》的规定进行建—设,。 《     》通过招?标、拍卖等方式取得!土地使用权的单位】进行项目开发—时应: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要?求办理手续 — — :第二十条 》 对储备《土地暂时不予出【让的由市土地储【备中心提出申请经】市国土资《源、规?。划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后将储备土!地使用?。权临时出租》。、抵押在《储备土地上建设【临时建筑《应当:按照有关规》定办理审批手续【 》第四章 》资金运作与管理 】 第二?十一条 储备土】地资:金运作受市财—政部门的《指导与?监督 — 第二十二!条 土地收购【资金可以通》过储备土地的出【租、:抵押贷款《等方式筹《措 【 第二十三条】 , 储:备,土地经市《国土资源《行,政主管?部门出让《后土地出让价款全】额,上缴财政《对上缴收《。。购、储备土地的成本!费用市财政应—当及时核定返回市土!地储备中心 — ? 第五章 罚 】 则 第二—十四条 符合【收购条件的土地土地!使用权人未申—请进行土地储备而】。擅自转让土》地使用权《及其地上建筑物【、附属物的国土【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依法?查处有关部门不【得为其办《理审批和《登记手续《 《。 ? :第二十五条》 市土地储备【中心未按照合同支】付土:地收购补偿费的原】土地:使用权人有权解除】收购合同市土地【储备中心已》。支付:给原土地使用权人】。的定金不予返还 】 , ? ? 第二十《六条 原土—地使用权《人未按照合》同交付土地及地上】建筑物的或者—。在交:付,土地的同时擅自【处理其地上建—筑物的市土》地储备中心》有权: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!改正:并,继续履?行合同原土地使用】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!土地储备中心—有权解除合同原土】地使用权人应—当双:倍返还定金并退回】已交付的土地价款】 【 第二《。十七:条 土地收购、】储备:、,前,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!纠纷争议《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!向仲裁机构申—请仲裁或者依—法,向人民法院提起【。诉讼 【 第二《十八:条,。 从事土地储备】的工作?人员玩忽职》守、滥用职权给国家!、单位、个》人造成?重大损?失的;利用职—务上的便利索—。取或:非法收受他人财【物构成犯罪的;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不构】成犯罪的给予—相,应的行政处分 !第六章 附 】则 第《二十九条《 本?办法:具体运用《中的问?题由市国土》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解释 【 : —。第,。三十条 本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】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