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太原:市土地储备实施办】法,
太 原 —市 人 民 政 府! 令
第》19号?
《 太原市土—地储备?实施办法于》2,001年3月12日!太原市?人民政府《第3次常《务会议?通过:根据2010年【12月30日太原】市人民政府》第,12次常务会议【通过:的太原市人》民政府?关于废止和修改部】分政府规《章的决?定修改现《予发布
】
第一章 !总 ?则
第一条— ,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!。产优化土地资—源配置合理利—用土地根《。据中华?。人民共和国土—地管理法《、山西省实施—〈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土地?管理法〉办法及有】关法律?法规的规定结合本】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?
:
, ,
第二条 !。 凡在本市市—区范围内进行—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!适,用,本办法 《
》
第三条 【 本:办,法所称土《地储备是《指政府依照法律【、法规的规》定和法?定程序对通过收【回,。、,收购、置换和征【收等方式(以下简称!收购:)取:。得的国有《土,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!发并依据《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!规划配?。置土地资源
】。
》。 第四条 太【。原市: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!府委:托在太原市土地储】备管理委员会指导】和监管下代表政府】实施土地《收购、储备和出让】的前期准《备工作
—
?
, 第五条》 ,。。 ,。市土地储《备中心应《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!及城市建设规划【。和土地的《实,际状况制定土地储】备计划报市土地储】备,管理委员会批—准后组?织,实施
》
》 第六条 集【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!的,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!收手续
!。
?第七条 市发【展,。和改革、《经济和信息化—、商务?、住房?和城:乡建设、规划、财政!、房产、国土资【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按照各《自职责做好》土地储?备,相关工作
》
第二章 】收购、储备
【第八条 土地【。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!符合本?办法:规,定储备条件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用地单位、》个人或其主管部门】应提: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!心,
:。。
【第九条 下列【国有土地应当收【购、储备: —
【 (一)以出让【方式取得《土地使用权无—力开:发又不具备转让条】件的;?
— (二)城市规!划和:土地整理需》要调整?的; ?
,
,。 ? (《三)使用权人申请】交回使用权的; 】
】(四)市区内使用】权不明的;
【
《。。 (五)—政府征收的; 【
《 (》六)使用期限—已满被?收回的;
】 , (七)荒芜!、闲置被收回的; !
》 ?。(八)非《法占用、非法转【让和非法批准使用】的;
】 ?(九:)单位因搬迁、解】散、撤销、》。。破产、产业结构调整!等原因调整出—的;:
】 (十)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的其他国【有土地
!。
第十条 使!用权不明的土—地,、政:府征收的土地—和,依法没?收、收回的土—地直:接由市土地》储,备,中心:进行储备《。
? 《 ,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!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!储备中心《按照:本,办法的规《定进行收购 —
【 第十一《条 土地收购的】一般程?序:
《
(一!)申请收《。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!的土地收购》条件的国有土地【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!有,。关资料申请市土【地储备中心》进行收购
—。
: 《 (二)权属核查】市土地储备中心【对申请人提》供的土地和地—上物权属、土地面积!、地上物《面积、四至范—围、土地用途等【。情况进行实》地调查和审核 【
《 (三—)征询意见》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!申请人提出的申【请和实际调》查的情?况向市规划部门【征求意见 》
【 ,(四)?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!中心:根据调?查和:。征询:意见结果《会同有关部门进【行,土地收购补偿费用】。的测算评估;实【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!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!
:
?。 ? (五)方案—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!根据土?地权属调查、收【购费:用测算?的结果提出土—地,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!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审批?;其:中特殊地块的—收购储备方案—必须报市土地储【备管理委《员会批准
—
? (》六,)签订合同》收购方案《批准后由市》土地储备中心与【原土地使用权—人签订国有》土地使用权》收购合同
】 (七)收!购补偿市土地储【备中: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!权收购合同约—定的:。金,额、期限和方式向原!土,。。地使用权人支—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!;实:行土地置《换的进行《土地置换的差价结】算,
《。 《 (八?)权属变更市土地】储备中心根据国【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!同约定支付收购【定,金后原土《地使用权人》与,市土地储备中—心共同向市国土【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,、房:产管理部门申—请办理?权属变更登》记手续 《
》 (九》)交付土《地根据合《同约定?的期限和方》式原土地《使用权人向市—土,地,储备:中心交付被收购【的土地和《地,上建筑物
【
》 第十二《条 土《地使:用权人申请土地【收购应当《提供下列资料:
!
【(一)土《地收购申请书;
!
? ? (二)法定代表】人资格证明书; 】。
【 ,(三:)授权委托书;【
】 (四)《。营业执照;
】 》 (:五)土地《使,用权证;
! : :(六)房《屋所:有权证; 》。
— (七)土地平】面图:。;
】 (八)主管部门!意见;
— (九】。)其他需要》提交的资料
! ,
第》十三条 国有土】地,使用权?收,购合同应《当包括以下内—容: ?
: 》 (一)收》购土地的位置、面】积、用途及权属依据!;
:
? (二)土地!收购补偿《费,用及其支付》。方式和期限; 【
】(,三):交付土地《。的期限和《方式;
【 , (四—)双方约定的其他权!利义务?;
》。 (五)】违约:责任;
】 (六)纠纷!的,处理
! 第十四》条 : 实施收购的土【地,是以:出让方式《。取得土地使》用权的原国有—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自国《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!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!除
! 第十五《条 土地收购【补偿方式土地—收购补偿的金额、期!限、方式由市土地储!。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!权人通过签订国有土!地,使用权收购合—同约定主要》的补:偿方:式:
! (?。一,)按照被收》。购土地评估》地价结果《的比例确《。。定
!。。(二)按照收购合同!约,定的土地《招标:。、拍卖?所得的比例确—定;
— , (三—)需要土地置换的按!。土,。地置换的差价—结,。算
》 具体补偿!标,准,报,市人民政府》批准后执行 —
】第十六条 土地】使用权被《依法收购《的单位、个人和市土!地储备中心应—当按约交接土—地做好土地储备的相!关工作
】。。第三章 开发【、利用
第—十七条 《 储备土地》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!当遵循公开》、公平?、公:正的原则《采,用招标、投》标等方式确定开发】单位
》
第十】八条: 对储备土地上需!要拆除的住》。宅房屋应当依照太】原市城市房屋拆迁】管理办法的规定【实施安置后拆—除
】 第?十,九条 对储备土】地出:让前需要基础—设施配套的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!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! ,。
通!过招标、拍卖等方】式取得土地》使用权的单位—。。进行项目开发—时应当按照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的要求办理!。手续
《
?
第二十条 ! 对储备土地暂时】不予出让的由—市土地储备中—心提出申请经—市,国土资源、规划行政!。主,管部:门,批准后将储备土【地,使用权?。临时:出租、抵押在—储备土地上建—设临时建《筑应:当按照?有关规定办理审批】手续
》
第四章 资金!运作与管理
【第二十?一条 《。储,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!财政部门的指导与】监督
》
《 第二十二条 !土,。地收购资金可—以通过储备土地的出!租、抵押贷款等方】式筹措
】。。
第二十三条! 储备土地经【市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出让【后土地出让》价款全额上缴—财政对上缴收购、储!备土地?的,成本:费用市财政》应当:及时核定返回市土地!储,备中心?
第—五章 罚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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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四条 —符合收购条件的土地!土地使用权人未申】请,进行土?地储备而擅》自转让?土,地使:。用权及其地上—建筑物、附属物【的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门应》当,依法:查处有关部门不得】为其办理审批和【登记:。手续
】
第二十五条】。 市土地储备中】心未按照合同支付】土地收购补偿—。费,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!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!地储备中心已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!。人的定金不予—返还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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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六条《 , 原土?地使用?权人未按《照合同交付土地及】地上建筑物的或【者在交付《土地的同《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!。筑物的市土地—储备:中心有权要》求原土地《使用权人改正并继】续履行合《同原土地使用权【人逾期不履行的市】。土地储?备中心有权解除【合同原土地》使,用,权人:应当双?倍返还定金并—退回已交付的—土,地价款?。。 ,
? ,
第二十【七条 《土地收购《、,储,备、前?期,。开,发利用?中的其他纠纷—争,议双方可在》合,同,中约定向《仲裁:机构:申请仲?裁或者依法向—人民法院提》起,诉讼: ,
》。
第二十八条 【 从:事土地储备的—。工作人员玩忽—职,守,、滥:用,职权给国家、单位、!个人造?成重大损失的;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】。索取或非法》收受他人财》。物构成犯罪的;依】法追究刑事》责任:不,构成犯罪的》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】分
第六章【 附 则
】第二十九条 【本办法具体运—用中的问题》由市国土资》源行:政主:管部门负责解—释,
》
第三十条】 本?。办法自发布之日【起施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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