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: 太原》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! 太 原 市 】人 民 政 府【 令 第19【号 ?    太原市【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于!200?。1年3?月,12日太《原市人民政府第3】次常务会议》通过根据2010】年12月30日太原!市人:民政府第12次常】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!人民政?府关:。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!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!予发布 【 《。 第一章《 总? 则 》。。第一条? 为盘活存—量,土,地资产优化土地【资源配置合理利用】土地根据《中华:人民共和国土—地管理法《、山西省实》施〈中华人民共【和,国土地管理法〉【办法:及,。有关法律法》规的: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:办法 】 : 第二条 凡在本!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!有土地储备工作的】。适用本办法 ! 第—三条 本》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!指政府依《照法:律,、,法规:的规定?和法定程序对—通,过收回?、收购?、置换和征收等【方式(以下简称【收购)取得的国有】土地进行《前期:整理或开发并依据】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!规划:配置土地资源 ! 《 第四条 太】原市土?地,储备中心受市政【府委托在《太原市?土地:储备: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!管下代表政府实施】土地收购、》储备和出让》的,前期准备工》作, 《 第五条 ! 市土地储备—。中心应当根据产【业结构?调整及?城市建设规划和土】地的实际状》况制定土《地,储备计划《报市土地《储备管理委员会【。。批准后组织实施【 【。。。 , 第六条《 集体所有—土地需要储备的必】须,依法办理《土地:征收手续《 】 第:七条 市》发展和?改革、?经济和信息化、【商务、住房和城乡】建设、?规,划、:财,政、房产、》国土资源《等行政主管部—门应:当按照?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!备相关工作 【 第二《章 收购、储备 ! 第八条 土地】储备实行预报制度】凡符合本办法规定】。储备条件《。的国有?土地使用权》。用地:单位、个人》或其主管部门应提】前,报告市?土地储备中心— : 》。 , 第九条 下列国!有,土地应当收购、【储备: 》  《   (一)以出让!方式取得土》地使用权无力—开发又不《具,备转:让条件的; 】   《  (二)城市规划!和土:地整理需要调—。整的; 《  》   (三)使用】权人申?请交回?使用权?的; ?     (!四)市区内使—用权:不明的;《。。。    】 (五)政府征收的!; 》    《 (六)使用期【。限已:满被收?回,的;  】   ?(七)荒芜、闲置】被收回?的; 【   ? ,(八)非法占用、非!法转让和非法批准】使用的; 【     —(九)单位因搬迁】。、,解散、撤销、破产】、产业结构调—整等原因调整出【的; 《    — (十)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的其他【国,有土地 》 《 , 第?十条 使用权不明!的土地、政府征收】的土地和《依法没收、》收回的土地》直接由市土地储【。备中心进《行储备  !   除前款规定外!需要储备的》。土地由市土》地储备中心》按照本办法》的规定?进行收购 — ? ? ,第十一条 土地】收购的一般程序【:  【   (一)申请】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!定的土地收购—条件的国有土—地其土地使》用权人?应持有关资料申【请市土地储备中心】进行收购《 , ?    《 (:二)权属《核查:市,土地储备中心对申】请人提供的土地【和地上物权属—、,土地面积、地上物】。面积、四至范围【、土地用途等情况】。进行:实地调查《和审核 《 :。。    》 (:三,)征询意见市—土地储备中》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!申,请和实际《。调查:的,。情况向市规划部门】征,。求意:见   】  (?四):费用测算市》土地储?备中:心根据调查》和征询意见结果会】同有关部门进行【土地:收购补偿费用的测】算评估;实》行土地?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!土地:费用测算 》 ? ,    (五)方】案报:批,市土地储备中心根】据土地权属调查【、收:购费用测算的—结果:提出土地收》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国!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批;其中特殊!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!必须报市土地—。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! 》 ,。   (六》)签订合同收—购方:案批准后由市—土地:储备中心与原土地】使用:。权人签订国有—土,。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!  》   (七)收【购补偿市土地—储备中?心根据国有土地使】。。用权收购合》同约定的金额、期限!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!权,人支付土地收—购补偿费用》;,实行土地置换的【进行土?地,置换的差价》结算 《  《 ,  (八)》权属变更市土地储】备中心根据》国有土地使》用权收购合》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!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!市土地储备》中,。心,共同向市《。国,土资:源行:政主管?部,门、房产管理部门】申请办理《权属变更登记—。手续 》    》 (九)交付—土,地,。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!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!。人向市土地储备【中心交付被收—购的土地和地上建】筑物 ! 第十二条 土!地,使用权人申请土【地收:购,。。应当提供下列资料】:   】  (一)土地收购!申,请书; 》     (二!)法定代表》。人资格证明书; 】 ?     》(三)授权委托书;! 》    (》四):营业执照; !     (五)土!地使用?权证; 【     (六)房!屋所有权证》; :     (!七)土地《平面图; 】  :  : (八?。)主管部门》意见; 】    (九—)其他?需要提交的》资料: 【 第十三》条 国《有土地使用权—收购:合同应当《包括以下内容: !。     【(,一)收购土地的【位置:、面积、《用途及权属依—据,;    】 (二)土地收购补!偿费用及《其,支付方式和》期限; 》     (三!)交付土地》的期限?和方:式; —  :。  : (四)双》方约定的其他权利】义务; —     (五)!违约责?任; 》   《  (六)》纠纷的处理 【 《 第《十四条 实—施,收购:的土:地,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!地使用权的原国【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合同自国有土】地使用权收购合【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!除 : :。 —第十五条 土【。。地收购?补偿方式土》地收:购补偿的金额、期】限、方式由市土地】储备:中心:与,原土地?使,用,权人通过签订国【有土:地,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!主要的补偿方—式:  】   ?(一)按照被—收购土?地评:估地价?结果的比例确定 !    》 ,(二)按《照收购合同》约定的土地招—标、拍?卖所得的比例确定;!  —   (三)需【要土地?置换的按《土地置?换的差价结算 ! :    具体补【偿标准?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执行 ! 第十六》条 土地使—用权被依法》收,购的单位、》个人和市土地储备】中心:应当按约交》接,土地做?好,土地储备的相关【工作 【。第三章 开—发、利用 —第十七条 储【备土地?前期开发利用—活动应当遵循—公开、公平、公【正的原则《采用招标《、投标等《方式确?定开发单位 【 【。第十八?条, 对储备土地上需!要拆除的住宅—房屋应?当依:照太原市城市房【屋拆:。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!施安置后拆除 ! 第【十九条? 对储备土地【出让前需要基础【设施配?套的应当按照—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的规定进行建【设 ? :     通—过招标、拍卖等方式!。取得土?地使:用权:的,单位:进,行项目开发时应【当按照有关法律【。、法:规的:要求办理手续 ! ? 第《二十条? 对储备》土地:暂时不予《出让的由市》土地储备中心提【出申请?经市国土资源、规划!行政: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储!备土地使用权—临,时出租、抵押在【储备土地上建—。设临时?建筑应当按照有【关规定办理审批【手续: 第四章 ! 资:。。金运作与管理—。 第二十一条 !储,备土:地资金运作受—市,财政部门的》指导与监督 【 第二!十,二条 ? 土:地,收购资金可以通过】。储,备土地的出租—、抵押贷《。款等方?式筹措 《。 ? , 第二十【三条 储备—土地经市《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门出让【后土地?出,让价:款全额上缴》财政对上缴收—购、储备《土地的成本》费用市财政》应,当及:时,核定返回《市土地储备中心 ! : 第五章 》 罚 ? 则 第二十四】条 : 符合收购条件的土!地土地使用权—。人未申?请进行土地储备而】。擅自转让土地—使,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!、附属物的国—。土资源行《。政主管部门应—。。当依法查处》。。有关部门不得为【其办理审《批和登记《手续 《 》 第二《十,五条 市土地储】备中心未按照合同支!付土地收购》补偿费的原土地使】用权人有权解除【收购合同市土地【储备中心已支付给】原土地?使用权人的》定金不予返还 】 【。第二十?六,条 原土地使用】权人未按《照合同交《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!的或者在交》付土地的同时擅【自处:理其地上建》筑物的?市土地储备中心有】权要求原土地—使用权人改》正并:继,续履行合同原土地】使用权人《逾,期不履行的》市土地储备中心有】权解除合同原—土地:使用权人应当双【倍返还定金》并,退回已交付的土地价!款 ? 》 第二十七—。条, 土?地收购、储》备、前期开发—利用中的其他纠纷争!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!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!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!院提起诉讼》。 【第二十八条 从事!土地储?备的工作人》员玩忽职守、—滥,用,职权给国家》、单位、个人造【成重大损失》的,;利用职务上—的便:利,索取或非法收—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!。的;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不?。构,成,犯罪的给予》相应的行《政,处分 》第,六章 附 则 ! 第二?十九:条 本办法具体】运用中的《问题由市国土—资源行政《主,管部门负责解释【 】 第:三十条 本办法自!发布之日起施行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