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原!市,土地:储备实?施办法
太 【原 市 《人 民 政 —府 令
》第19号
》
太原市土!地储备实施办法于2!001年《3月:12日?太,原市人民政》府,第,3次常?务会:议通过根据20【。10年12月30日!。太原市人《民,政府第1《2次:常务会议通过的太】原市人?民政府关于废止和】修改:部,分政:府规章的决》。定,修改现予发布
!
《 第?一,。章 总 则
】。
第一条 为盘】。活存:量土地资产优—化土地?资源配?置合理利用土—地,根据: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土地管理法、山】西省实施〈中华人】民共:和国:土地管理法〉办法及!有关法律法规—。的规定结《合本市实际制—定,本,办法
【
:。 第二条 凡】。在本市市《区范:围内进行国有土【。。地储备工作的适【用本:办法
】
: 第三?条 本办法所称土!地储备是指政府依】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和法定程序》对通过收回、收【购、置换和征收【等方式(以下简称收!购)取得的》国有土?地进行前期整理【或开发并依据土地】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!配置土地资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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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条 : 太原市土地储【备中心?受市政府委托—在太原市土地储备管!。理委员会指导和监】管,下代表政府实施【土地:收购、储备和出让的!前期准?备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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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五条》 市土《。地储备中心应—当根据产业结—构调:整及城市《建,设规划?和土地?的实际状况制定【土地储备计划报【市土地储备管—理,委,员会批准《后组: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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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【 集:体所有土《地需要储备》的必须依法办理土】地,征收手续 》
【。 第七条 市【发展和改革、—经济和?信息化?、商务、住房和【城乡建设、规划、财!政、房?产,、国土资《源等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按?照,。各自职?责,做好:土地储备相关—工作:。
第》二章 收购—。、储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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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八条 《 土地储备》实行:预报制度凡符—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!件的国有土》地使用权用地单位】。、个人或其主管部门!应提:前报告市土地储【备中心
》。。。
第】九条 ?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!收购、储备: 【
》 (一)以出让!方式取得土地使用】权无力开发又不【具备转让条件的; !
: : : (二)城市规】划和土地《整,理需要?调整的;
—
, : (三)使用!权人:申请交回使用—权的;
— , (四)】。市区:内,使用权不明的; 】
— (五)政—府征:收的;
》
: : : (六)使用—期限已?满被收回的;
】
, —(七)荒芜、闲【置被收?回的; 《
【 (八?)非法占用、非法转!让和非法批准—使用的;
【 (九】。)单位?因搬迁、解散、【撤,销、破产、产业【结,构调整等原因—调整出的;
】 (十】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他—国有土地
—
第十!条 : 使用权不》。明的土地、政—府征收的土地—和,依法没收、收回的土!地直接由市土地【储备中?心进行?。储备:
《 : : 除前款《规定外需要》储,备的土地由》市土地储《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!规定进行收》购 :
》
第《十一条 》。土地收购的》一般程序:
】 《 (?一)申请收》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!的土地收购条件的】。国有土地其土地使】用权人应持有关【资料申请市土—地储备?中心进行《收购
【 , (二)权【。属核查市土地—储备中心对申请人】提供:的土地和地上物权】属、土地《面积、?地上:物面积、《。四,至范围、土地用途等!情况进行实地—调查:和审核 《
: , , 《(三)征询意见市】土地储备中心根据】。申请人提出》的申:请和实际调查—的,情况向?市规划部门征求【意见
! (四)费用测】算,市土地储备中—心根据调查和征询】意见结果会同有关】部门:进行土地收购补偿】费用的测算》评估:;,。实行土地置》换,的要进行相应的土】地费用测《算
】 (五)方案报批!市土地储《备中心根据》土地:权属调?查,、收购?费用测?算的: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!。具,体方案报市》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批;【其,中特殊地块的—收购储?备方案必须》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!员会批准 》。
】。(六)签订合—同收购方案批—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!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!签订国?有土地?使用权收购合—同, ,
《 (七—)收购补偿市土【地储备中心根据【国有土地《使用权收购》合同约定的金—额、期限和方式向】原土:地使用权人》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!用,;实行土地置换【。的进行土地》置换的差《价结算
! (八)权属】变更市土地储备中】心根据?国有土地使》用权:收购合同约定支付】收购定金后》原土地使用》权人与市土地—储备中心共同向【市国:土资源?。行政主管部门、房产!管理: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!更登记手续
!。。 (九)交!付土地根《据,合同约定的期限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!人,向市:土地储备《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!地和地上建筑物 】
】第十二条 —土地使?用权人申《请土地收《购应当提《供下列资料:
】
(】一)土地收购—申,请书;
【 , : (二)法定代】表人资格证明书;】
? 《 :(三)授权委—托书;
【 : (四)营【业执照;
! 《(五)土地》使用权证《;
—。 ? (六?。)房屋所《有权证;
—
— (七)土地平【。面图;
! (八)主管部!门意见;
—
《 ?(,九)其?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!
:
第【十三:条 ?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!合同应当包括—以下内容:
【。
【(一:)收购土地的—。位置、面积、—用途及权属依据;】
(!二)土地收购补偿费!用及其支付方式和】期限;
】 《(三:),交付土?地的期限和》方式;
》。
【(四)双《方约定的《其他权利义务—; :
? , 《。(五:)违约责任; 【
: ? , (六)纠—纷的处理
—
第十!四条 实施—收购的土《。地是以出让方式【取得土地《。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!使用权出让合—同自国有土地—使用权收《购合同生效之—日,起予以解除
【
第】十五:条 土地收—购补偿?方,式土:地收:购补偿的《金额、期限》、方式由市土地储】备中心与《原土地使用权—人通过签订国—有土地使用权—收,购合同约定主—要的补偿方》式:
【 (一)按】照被收购土》地,评估地价结果的【。比例确定
》
? ? (二?)按照收《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!标、拍卖所》得的比例确定; 】
》 ?(三)?需要土?地置换的按》土地置换的差—。价结算
! 具《体补偿标《准报市人民》。政府批准后执—行
》。
第十【六条 ? 土地使用权被依】法收购的单位、个人!和,市土地储备中心【应当按约交接土【地做好土地》储备的相关》工,作, ,
第三章 !开发、利用
第】十七条 储备土】地前期开发利用【活动应当《。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!正的原则采用招标、!投标等?方式确?定开:发单位
—。
《 第十八条 【 对储备《土,地上需要拆除—的住宅房屋应—当依照太《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!理办:法的规定实》。施安置后拆除—
!第十九条《 , 对储备土地出【让前需要基础设【施配套的应当按【照,有关法?律、法规的》。。规定进行建》设
—。。 通过招【标、拍卖等方—式取得土地使用【权的单位《。进,行项目开发时应当按!照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要求办理手续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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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!对储备土《地暂时不予出—让,的由市土地储备【中心提?出申请经市国土资】源,、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批准后将储备土地】使用:权临时出租》、抵押在储》备,土地:上建设临时》建筑应当《按照有关规定办【理审批手续
】
第四章》 资金运》作与管理
—第二十一条 【储备土?地资金运《。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!导与监督《。
】 ,第二十二《条 土《地收购资金可以通】过储备土地的—出租、抵押贷款【等方式?筹措 ?
【 第二十三条 【 储备土地》经市国土资》源行政主《管部门出让后土地出!让价款全《额上:缴财政对上缴收购】、储备土地的成本费!用市财政应当及时核!定返回市《土,地储:备中心 《
第五章 】 罚 ? 则
第二十四】条 符合收购条件!的土地土地使用【权人:未申:请进行土地储备而】擅自转让土地—使用权及《其地上建筑物、【附属物的国土—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应当依法查处有【关部门不《得为其办理》审,批,和登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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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! 市土地储备中心!未按:照合同支付土地收】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!用,权,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!市土地储《备中心已支付—给原土地使用—权人的定金不予返】还
! 第二十六》条 原土》地使用权人未按照】合同交付土地及【地上建筑物》。的或者在交》付土地的同时擅自】处理其地上建筑物】的,市土地储备中—心有:权要求原土》地,使,用权人改正》并继续履《行合:。同原土?地使:用权人逾期不履行】的市土?地储备中心》有,权解除合同原土地】。。使用权人应当双倍】返,还定金并退回已交】付,的土地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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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七条 《 土:地收购、储》备、前期开发利【用中的其他》纠,纷争议双《方可在?。合同中约定向仲裁】机构申请仲》裁或者依法向—人民法?。。院提起诉《。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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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八条 》 从事土地储—备的工作人员玩【忽,职守:、滥用职权给—国家、单位、个【人造成重大损失的;!利用职务《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!收受他人财物构【成犯罪?的;依法追》究刑事?责任不构成犯罪【的给予相应的行【政处分
第六章! 附 则
第!二十九条 —本办法具体运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!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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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条 本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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