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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太,原市民用建》筑,节能管理办法 【 太原市人【民,政府令 第5【8号 ?  :   太《原,市民用建筑》节能:管理办法于2007!年3月1《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!3次常?务会议通过根据【2,01:0年12月30日太!原,市人民政《府第:12次常《务会议?。通过的太原市人【民政府?关于废止和修改【部分:政府规章《的决定修改》。现予发布 】。 第一条 —为加强民用建筑【节能管理降低建【。筑物使?用能耗提《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!。。。我,市经济和社会可持】续发展根据国—家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等规》定结: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【 :。 , 第二条 本市】行政:区域内?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和!使用、维护、装修建!筑工程中《的建:筑节能及相关—活动适用本办法 ! : , 《第三:条 本办法》。。所称民用建筑节能】是指在建《筑的:规划、设《计、:建造和使《用,过程:中,通过执行建筑节能】标准: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!工性能采用节能【型用能系统和可再】生能源利用系统【降低建筑能源消【耗的活动 ! 第四条 】市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!能的监督《管理工作《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可以委】托市建?筑,节能管理机构承担本!市建筑节能监督【管理:的具:体工作  !  : 各县(市)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本行政区域内【建筑节能的监督管】理工作 【     》发展和改革、经济】和信:息化、财政、规划】、房产等有关部门】按,照各:自职: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!管,理工作 《 ? 》第五条 《市,、县(市)建—。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负责编【制本行政区域—内建筑节能的专项规!划经同?级,人民政府《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!和社会发展》规划:建筑节能专项规【划,由市、县(市)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组织实施 ! , : 第六条 》市,人,民政府建立》推进:建筑:节能的经济》激励政策《鼓励多元化、多渠道!投资建设节》能建筑?和对既有建筑—的节能改造 【 第】七条 市、》县(市)人民—政府根据实》际情况安排建筑【。节,能资金用于支—持新材料、》。新技术、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!的研究应用以—。及既有建《筑节能改造等活动】具体:办法由市《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:会同市财政部—门制定 》 第八!条 鼓励开展建筑】节能的科学研究【和技术开《。发大力推广》应用节?能技术、材》料,、产:品、设备促进可【再生能?源,的开发利《用重点?发展:下列建筑节能技术】。与产品 —     (一)!。新型节能墙体—和屋面的保温—、隔热技术与—材料:。; —    (二—),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!和密闭?技术; 》 :。     (—三)集中供热—和热、电、冷联产联!供技术; 》。 , ,    》 (四?)供热采暖系统【温度调控和分户热】量计量技术与—装置:; ?     (五!),太阳能、《地热:等可再生能》源应用技术及—设备; 》 :  : ,  :(六)建筑照明节能!设计与产品; 】     (【七)空调《制,冷节能技术与产品】;, , ,     (】八)其他技术—成熟:、效果?。显著的节《能技术和节能管【理技术 》 ? 第九条 】建筑工程所使用的】建筑材料、》产品、设备和技【术应:当符合国家建筑【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!筑节能规《范,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!明令淘汰的》建筑材料《、产品、《设备和技《术   】  建?筑,物照:明工程应《。当,合理选择照明标准、!照明方式、控—制方式并《充,分利用自然》光选:用节能型产品降低】照,明能:耗,提高照明质量 】 第十!条 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的?建筑:工程应当执行—国,家和省颁布》。的建筑节《能标准;既有—建筑应当按照—建筑:节能标准和》有关技术要求—逐步进?行改:造 《。 第十一!条 :新建、?改建、扩《建的: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!能计:量,装置和室内温—度调控装置 【 》。 第?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!目需要编制可行性】研究报告的应当【设立建筑《节能专篇 》。 》 第十三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在审查—城镇详细《规划和建筑设—计方案时应》当在:建筑的布《局、朝向、通风和】绿化等方《面,。综合考虑《能,源利:用和建筑节能的要】求 》 》第十四条 建—设单位应《。当按照建筑》节能标准和》技术规范的要求委】托工程项目》的设计?、施工?和监理不得擅自【修改节?能设计文件;不得】以,任何理由要求设计】单,位、施工单位降低】建筑节?能标准  !   按照合—同约定由建设单位】采购建筑材料和设】备的建设单位应【当保证其符合—建筑节能标准 【 : : 第十—五条 设《计单位对建筑—工,程项目应当按—照节能设计标准、规!范,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!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!设计质量设计—文件中应当》。设立建筑《节能专篇 】 第十六条! 施:工,图设计文《。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!工图:设计文?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!审查并单列节—能审查内容未经【审查或?者不:符合建筑节能—标准的不得出—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!查合格书 【 :  :  :经,。审查批准的施工【图设:计,文件确?需修改变更的应【当由: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!并出具设《计图纸?涉及到?建筑节能标》准的应当报原审【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备!案 — 第》十七:条 施工单位—应当按?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!件和建?筑节能标准》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!技术方?案中应?当设立建筑节—能的专项篇》章 : 第!十八条 工程监理】单位:应当按照审查合【格,的施工图设计—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!的要求实《施工程监理监理大纲!应当设?立建筑节能施工【质量:。监理的?专项篇章《 ? 《 第十九条 【建设工程质》量监督机构应当【。加强对?建筑节能标》准执行情况的—监督检查并在提交的!建设工?程质量监督报告【中提出有《关建筑节能的专【项监督意见 】 第二】十条 建设单—位,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!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!节能的实施情—。况并在向建》设行政主《。。管,部门备案的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】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!。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! 第!二,十一条 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!建设单位报》送,的建筑工程竣工【验收:报告和有关》材料:进行建筑节能—专项审查对达不到】建筑节能标准的【工程项目责令限期】改正 《 【第,二十二条 》。。销,售或者交《付建筑物时应当在】建筑:物使用说明书中注】明建筑?物围护结《构、用能系统—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的!状况以及使用保护】要求 — 第—二十三条 建筑物】所有权人《或者使用人在使用】、装修?。、维护、改造建筑】物过:程中应当《遵守建?筑节能的规定和【要求不得《损坏原?有的建筑《节能设施 【 —第二:十四条 市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应当?会同有关部门制定】建筑物能源消耗统计!办法按照建筑物的】类别、使用》功能和?规模等对《。建筑:物能源消耗进行【。统计:和分析评价建筑【物所有权人、—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!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!筑物能?。源,消耗数据 — : : 第二》十五条 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!节能的宣《传培训工作组织从】事,建筑节能及其—相,关,管理活动的》单位对?其从业?人员进行建筑节能】标准与技术等专业】知识培训 — :。 第—二十六条 建设单】。位、设计单位—、施:工图审查《机构、施工单—位、监理单位违【反本办法《未按照建筑节能【标准:和,规范进行《工程设计、审查【、施:工,、监:理和竣?工验收的《依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建筑法、】建设工程质》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!律、法规的》规定予以处》罚 ! 第二十七条 【当事人对《行政处?罚,决,定不服的可以依【法申请行政复议或】。者提起行政诉讼 ! 《 : 第二十八条 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!理机构?的工作人员在实【施建筑?节能监管《过程中玩《。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】。依,法给予行政》处分;构成》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—事,。责任 】 第《二,十九条? 本规定自2—00:7年5月《1日起?实施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