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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, 太原市民用建筑】节能管?理办法 《 太原市人民】政府令 《 第58号 —。    《 太原市《民用: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】于2007年3月1!日,太原市人《。民政府第3次常务】会议:。通过根据20—10年?12:月30日太原市人民!政府第12次常【务会议?通过:的太原市人民政【府关于废止和—修改部?分政:府,规章的决《。定修:改现予发布 ! 第一条 为加强!民用建筑《节能管理降低—建筑物使《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!。效,率促进我市经—济和社会可持—续,发,。展根据国家有关法】律,、,法规等规定结—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办?。法 【 第二》条 本市《行政区域内新—建、改建、》扩建:和使用、维护、装修!建筑工程《。中,的,建筑节能及相—关活动适用本办法】 【 :第三条 《本办法所称》民,用建筑节能是指在】建,筑的规划、》设计:、建造和使用—过程:中通过执行建—筑,节,能标准提高建筑围】护结构热工》性能:采用节能型》用能系统和》可,。再生能源利》用系统?降低建筑能》源消耗的活动 】。 :。 第—四,条 市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《本市建?筑节能?的监督管理工—作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可以—委托市建《筑节能管理机构【承担:本市建筑《节能监督《管理的具体工作 ! ,。   《。。  各县(市)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行政区域—内建筑节能的—监督管理工》作   】 , 发展和改革、经】济和信息化、财政、!规划、房产等有【关,部门按照各自—。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!能,管,理工作 【 , 第五条【 市、县(市)【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编制本行政区—。域内建筑节能的【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!政府批准后》。纳入国?民经济?和社会发展规划【建筑节能专》项,规划由市、县(市)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组织实施 】 第六条】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!进建筑节《能的:经济激励政策鼓励】多元化、多渠—道投资建设节能建】筑和对?既,有,建筑的节能》改造 ? 】第七条? 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根据实—际情:况安排建筑节能资金!用于支持新材料、新!技,术、新能源》和可再生能源的研】究应用以及既—有建:。筑节能改《造等活动具》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会》同市财政《部,门制:定 】 第?八条 鼓励开展建筑!节能:的科:学研究和技》术开发?大力:推广应用节能技【术、材料、产品【、设备促进可—再生能源的开发【。利用重点发展下【列建筑节能》。技术与产品 】     (一】)新型节能墙体和】。屋面的保温、隔【热,技术:与材料; !   ? ,(,二)节?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!密闭技术; 【    — (三)集中供热和!热、电?、冷联产联》供技术;《 《     (—四)供热《采暖系统温度调【控和分户热》量计量技术与—装置; 《    【 (:五)太阳能、地热】等可:再生能?源应用技术及设备;! 》 ,   (六)建【筑照明节能设—。计与产品《;   【 , (七)空调制冷节!能技术与产品; 】。 《    (八)其他!技术:成熟、效果显著的】。。节能技术和节能【管理技术 【 : , 第九条— ,建筑工程《所,使用的建《。筑材料、产品—、设备和《技术应当符合国【家建筑节《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!节能规范的要求禁】止使用国《家明令淘《汰的建筑材料、【产品、设备和技术 !     建!筑物照明工程应当】合理选择照明标准】、照明方式、控制】方式并?充分利用《自然光选用节能型】产品降?低照明?能耗提高照》明质量 《 — 第十条 新【建,。、改建、扩》建,的建筑工程应当【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!建筑节能标准;既有!建筑:应当按照建》筑节能标准和—有关技?。术要求逐步进—行,改造 《 , 》 第十一条》 新建、改建、【。。。扩建的建筑应当安】装分户用能计量装】置和室?内温度调控装置【 , ? , 第十二【条 建筑工程项目需!要编制可行性—。研究报告的应—当设立建筑》节能专?篇 《 —第十三条 城—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在审查城】镇详细规划和建【筑设计方《案时:应当在建筑》的布局、朝向、【通风和绿化等—方面综?合考虑?能,源利用和建筑节【。能的要求 — 》 第十四条 【建,设,单位应当按照—建筑节能标准和【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!工程项目的设计、】施工和监理不—得,擅自修改节能设【计文件;不得—以任何理由要求【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!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!  》。   按照合同【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!建筑材料和设备的】建设:单位:应当保?证其符合建》筑节能标准 — ? 第—十,五条 设计单位【对建筑工程项目应当!按照节能设计标准、!。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!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!节能设计《质量设计文件中应当!设立建筑《节能:专篇 】 第十六条 施!工图设计文件—审查机构应当对【施工:图设计文件》中的建筑节能进【行审查并单列—节能审查内容未【经审查或者不符合】建筑节能标准—的不得出具施工【图设计?文件审查《合格书 】 ,   经《审查批?准的施?工图设计文》件确需修改》变更:的,应当由原设计单位】。设计变更并出—具,设计图纸涉及—到建筑节能标准【的应当报原审查机】构重新审《查并备案 ! , 第十七条 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】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!和建:筑节能标《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!工技术方案中应【当设立建筑节能的】专项篇章 ! 第》十八条 工程监【理单位应《。当按照审查合—格的施工图》设计:文件和建筑节能【标准的要《求,实施工程监》理监理大纲应当设立!建筑节能施工—质量监理的》专项篇章 】 第十【九条 建设工—程质量监督机—构应当加《。强对建筑节能标准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!并在提?交的建设工程质【量监督报告中—提出有关《建筑节能的》专项监督意见 】 第】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!组织工程《竣工验收时应—当同时验收建—筑节能的实》施情况并在向—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。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!收报告中注明—建筑节能《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!况 ? ? ? 第:二,十一条? ,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对建】设单位?报送:的建筑工程竣工【验,收报告和有关—材料进?行建筑节能专项【审查对达《不,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!程项目?责令限期改正 ! 《 第二十二条【 销售或者交付建筑!物时:。应当在建筑物使用】说明书中《注明建?筑物围护结构—、用能系统和—可再生能源系统的】状况以及使用—保护要求 】 第—。二十三?条 建?筑物所?有权:人或者使用人在【使用、装《修,。、维护?、改造建筑物过程中!应当遵守《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!求不得损坏原—有的建筑节》能设施 【 第二【。。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有关《。部,门制定建筑》物能源消耗统—。计,办法按照建筑—物的类别《、,使用:功能和规模等对建筑!物能源?消耗进行《。统计和分析评价建】筑物所有权人—、使用人或者—物业管理《单位:应当如实提供—建筑物能源》消耗数?据 — 第二十【五条 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应当加强建筑节】。能的宣传培》训工作组织从事建】筑节能及其相—关管理活《动的单位对其从业】人员进?行,建筑节能标准与【。技术等?。专业知?识培训 ! 第二十六【条,。 建设单位、—设计:单位、施工》图审查机构、施工单!。位、监?理单位违反》本办法未按照—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!进行工程设计、审查!、施工、监理—和竣工验《收的依照中华人【民,共和国建《。筑法、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《例等有关法》律、法规《的规定?予以处罚 】 》第二十七条 —当事人对行政—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!依法申请行政—复,议或:者提起?行政诉讼 — 》 第二《十八条 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和建】筑节能管《理机构的工》作人员在实施建筑节!。能监:管过:。程中玩忽职》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的依法给—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】 第二十九条! 本规定自2007!年5月1日》起实施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