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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】 :。太原:市民:用建筑节《。能,管理:办法: : 太原市人—民,政,府令 《第58号《  ?   太原市民【用建筑节能管理办】法于:200?7年3月1》日太原?。市人民政《府第3次常》务会议?通过根据《2010《年1:2月30日太原市】人民政?府,第12次《。常务会议通》。过的太原《市人民政《府关于?废止和修改部分政】府规章的《决定修改现予发布】 —第一条 为加—强民用建《筑节能管理降—低建筑物使》。用能耗提高能源【利用效率促进我【市经:济和社会可持—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!法律、法规等规定】结合本?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。 】 第二条 本市【。行政区域内》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和使用、维护、装!修建筑?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!相关活动《适用本办法 — , 第三!条 本?办法所称民用建筑】节能是?指在建筑《的规划、《设计、建造和使用】过程中通过执—行建筑节能标准【提高建?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!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!和可再生能源利【用系统降《低建筑能源消—耗的活动 》 — 第四条 —市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本市建筑【节能的监督管—。理工作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可【以委托?市建:筑节能管理机构【承担本市建筑节能】监督:管理的具体工作【。     !各县(?。市)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建筑节】能,的监督管理》工作   !  发展和改—革,、经济和信息化【、财政、规划、房】产等有关部门按【照各:自,。职责协同《做好建筑节能—管理:工作:。 《 : ?第,五条 市、县—(,市,)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编《制本行政区域—内建筑节能的专项规!。划经同?级人民?政府:批准后纳入》国民经济和社会【发展规划《建筑节能专项规【划由市、县(市【。)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负责组织实施】 !。第,六条 市人民政【府建立?推进建筑节》能的经济《激励政策鼓励多【元化、多渠道投资建!设节能建筑和对既有!建筑的节能改造【。 【 :。第七条? 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根据实际情】况安排建筑节能【资,金用于支持新材料】、新技术、新能【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!究应用以及既有【建筑节能改造等【活动具体办法由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市财政部门【制定 》 : 《第八条 鼓励开【。展建:筑节能的科学—研,。究和技?术开发?大力推广应用节能】技,术,。、材料、《产品、设备》促进:可再生能源的开发】利用重点发》展下列建《筑节能?技术与产品 】 ,     (一)】新,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!保温:、,隔热技?。术与材料;》   【  (二)节能【门窗:的保温隔热和—密闭技术《。;    ! (三)《集中供热和》热、电、冷联产联】供技术?; 《   《  (四)供热采】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!户热量计量技术【与装置; —  《 ,  (五《。)太阳?能、:地,热等可再《生能:源应用技术及设备;!    】 (六?)建筑照《。明节能设计与—产品;?     】(,七)空调《制冷节能技术与产】品; 《     (八!)其他技术》成熟:、效果?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!能管理技术 —。 ? 第—九条 建筑工程所使!用,的建:筑材料、产品—、设备和技术—应当:符合国家建》筑节能标《准以及?相关建筑《节,能规:范的:。。要,求,禁止使用国家明【令淘汰的建筑—材,料、产品、》设备和技术 【   》  建筑物照明工】程应:当合理选《择照明标准》、照:明方式、控制方【式并充?分利用自然光—。。选用节能型产—。品降低照明能耗【。提高照明质量 【 ? 《 第十条 新建【、改建、《扩建的建筑工程【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!布的建筑节能标【准,;既有建筑应当【按照建筑《节,能,标准和有关技术要】求逐步进行改造 】 《 :。 , 第十一条 —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《的,建筑应当安装—分户用?能计量装置和室【。内温度调控装置 】 , , 》。 第十?。二条 ?建筑工?程项:目需要?编,。制可行性研》。。究报告的应当设【立,。建筑节能专》篇 》 第十【三条 城市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在审查城镇》详细规划和建筑设】。计方案时应当—在建筑?的,布局、朝向、通【风和绿化《等方面综合考—虑能源利用和建【筑,节能的要求 —。 , 《 第十四条【 ,建设单位《应当按照《建筑:节能标准和技术规】范的要求委托工程】项,。目的设?计、施工《和监理不《得擅自修改》节能:设计:文件;不得》。以任何理由》要求设?。计,单位:、施工单《。位,降低建筑《节能标准 】     》按照合?同约定由《建设单位《。采购建筑材》料和设备的建—设单位?应当保?。证其符?合建筑?。节能标准 — 【。第十五?条 设计单位对建筑!工程项目应当按【照,节能:设计标准《、,规,。范和节能技术—的,要求:进行设计《保证建筑节能设【计质量设《计文:件中应当设立建【筑节能专篇 ! ? 第十六条 施】工图设计文件—审查机构应当对施】工图设计《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!行审查并单列节能】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!者不符合建筑节能】标准的不《得出具施工图—设,计文件?审查合格《书 《 :。。    《经审:查批准的施工—。图,设计:文件确需《修改变?更的应当《由原设计《单位设计变更并出】具设计图纸涉—及到建筑节能—。标准的应当报—。原审:查机构重新审查并】备案 《 《 第十》七条 施工单位【应当按?照审查?合格的设计》文件和建筑节—能标准的《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!术方:案中应当设立建【筑节能的专项篇【章 : — 第?十八条 工程监【理单位应《当按:照审:查合格的施工图【设计文?件和建筑《。节能标准的》要求实施《。工程:监理监理大纲应当】设立建筑节能—施工质量《监理:的,专项篇章 — 第】十九条 建》设工程质量》监督机构应当加【强对建筑节能标准执!行情:况的监督检》查并在提《交的建设工程质量】监督报告《。中提出有关建筑【节能的专项监督【意见 》 第二十!条 :建设:单位:在组织工程竣工【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!建,。。筑节能的《实施: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备?案的工程竣工验收】报告中注明建筑节】能的实施《。内容和验收》情,况 《。 第二】。十一条 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对建设单位报【送的:建筑工程竣》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!料进行建筑节能专项!审查对达不到建【筑节能标准的—工程项目责》令限:期改正 》 ? : 第二《十,二条 销《售或者交付建筑【物时应当在》。建筑物使《。。用说:明书中注明》建筑物围护结构、用!。。能,系统和可再生—能,源系统的状况以及使!用保护要《求, 【 第二十三条【 建:筑物所有权人或者】使用人在使》用,、装修、维》护、改造《建筑:物过程中应当遵【。守建:筑节能的《规,定和要求不》得损坏?原有的建筑节—能设施 — 》 第二十四条 【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《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!建筑物能《源消耗统计办法【按照建筑物》的类别、使用功能和!规模等对建筑物能】源消耗进行统—。计和分?析评价?建,筑,物所有权人》、使用人或者—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如!实提供建筑物—能,源消耗数《据 》 第二十五!条 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?当,加强建?筑节能的《宣传培训工作组织】从事建筑节》能及其相关管理【。活动的单位》对其从业《人员进行建筑—节能标准与》技术等?专业知识培训 】 【第,。二,十六条 建设—单位、设计单位、】施,工图审查《机构、施工单位【、,监理单?位违反本办法—未按照建筑节能标】准和规范《进行工程设计、审查!、施工、监》。理和:竣工验收的依—照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建筑法—、建:设工程质《。。量管理?条例等有关法律、】。法规的规定予以处】罚 ! 第二十《七条 当事人—对,行政处罚决定不服】的,可以依法申》。请行:政复议或者提起行】。政诉讼 — 第二十!八条 建《设,行,政,主管部门和建筑【节能:。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!在实施?建筑节?能监管过程中玩忽】职守、滥用职权【、徇:私舞弊的《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,究刑事?。责,任 — 第二十九】条 本规定自—2007年5—月1日起《实施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