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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太原—市民用建筑节—能管理办法》 太原市人】民政府令 》。。 ,第58?号     【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!管理办法于200】7年3月1日—太原市人民政府第3!次常务会议通过【根据:2010年》12月?3,0日太原《市人民政府第12次!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!市人民政《府,关于废止和修改【。部分政府规章—。的决定修改》现,予发布 — 第一条 为加!。强民用建筑》节能管理降低—建筑物使用能耗提】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!我市经济和社会【。可持续发展根—据国家有关法律、】法,规,等规定结合本—。市实际制《定本办?。法 】 第二条 —本市:行政区域内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和使】。用、维护、装修【建筑工程中的建【筑节:能及相?关,活动适用《本办法 《。 》 , , 第三条 本办法所!称民用建筑节能是】。指在:建筑的规划、设计、!建造:和使用过程中通【过执行?建筑节能《标准提高建》筑围护结构热工性】能采用节能型用【能系统和可再生【。能源利?用系统降低建—筑能源消耗》的,活动 ! 第四条 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,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!理工作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!建筑节能管理—机构承担本市—建筑节能监督—管理的具体》工作:    】 各县(市)—。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负责本》行政区?域内建筑节能的监】督管理工作 !   ?  发展《和改革?、经济?和信息化、》财政、规划、房产等!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!责协同做《好建:筑节能管理工作【 】 第五条 市、县】(市)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编》制本:行政:区域内建筑节能【的专项规划经同级人!民政:府批:准后纳?入国民经济和—社,会发展规划建筑【节,能专项规划由—市,、县(市)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!施 【 ?第六条 市人民【政,府建立推进建—筑节能的《经济激励政》策鼓励多元化、【多渠道?投资建设节能建筑】和对既有建筑的节能!改,造 ? 第】七条 市、县—(市)人《民政府根据实际情】况,安排建筑节能资金】用于:支持新?材料、新技术—。、新能源和》可再生能源的—研究应用以及—既有建?筑节能改造》等,活动具体办法由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:市财:政部门?制定 ! 第八条》。 鼓励开展建筑【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!术开发大力推广【应用节能技术、【材料、产品、设备促!进可再生能》源的开?发利:用,重点发?展下:。列建筑节能技术【与产品 】。    (一)新型!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!温、隔热技术—与,材料:; :  》   (二)节能门!。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!技术; —   《。  (三)集中【供热和热、电、冷】联产联供技术; !     (四!),供热采?暖,系统:。温度调控和》分户热?。量计量技术与装【置;: 《   ? , (五)《太阳能、《。地热等可再生能源】应用:技术:及设备; 【     (【六):建筑照明节能设计】与产:品;    ! (七)空调制【冷节能技术与产品】; ? ,  ?   (八》)其:他技术?成熟:、效果显著的节能技!术和节?能管理技术 【 第】九条 建筑工程所使!用的建筑《材料:、,产品、设备》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!建,筑节能标准以—及相关建筑节能规】范的要求《禁,止使用?国家:明令淘汰的》建筑材料、产—品、:设,备和技术 !    建》筑物照明工程应当】合理:选择:照明标准、照—。明方式、控制方式并!充分利用《自然光选用节能【型,产品降低照明能耗提!高照明质量 】 》。 第十?。条 新?建、改建、扩建的】建筑工程《应当执行国家—和省颁布的建筑【节能标准;既有建】。筑应当?按照建筑节能标准】和有关?技,术要求逐步进行【。。改造 — , , 第十一条 新!建、改建、扩建的】建筑应当安装分户】用能计量装》置和室内温度—调控装置 【 , : , :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!项目需要编制—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】应,。当设:立建:筑节能专篇 【 【第十三条 》城市: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在审查城镇【详细规划和建筑设】计方案时《应当在?建筑的布局、朝向】、,通风和?绿化等方面综合【考虑能源《利用和建筑节能的】要求 【 第》十四:条 建设单》位应当按《照建筑节能标—。准和技?术规范的《要求委托工》程项目的设计—、,施工和监理不得【擅自修改节能设计】文件;不《。得以任何理由要【求设计单位、施工】单位降低建筑节能】标准   !  按?照合同约定由—建设单位采购建【筑,。材料和设备的建【设单:位应当保《证其符?。合建筑节能标准【 》 第》十五条 设计单【位对:建筑:工程项目应当按照】节能设计《标准、规范和节能】技术的要求》进行设计保证建【筑节能设《计,质量设计文件—。中应当设立建—。筑节能专篇 — 】第十六条 施工图】设计文件《审查机构应》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!中的建筑节》能进行审查》并,单列节能审查内【容,未经审查《或者不符合建—筑节能标《准的不得出具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!合格书?    】。 经审查批准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!需修改变更》的,应当:由原:。设计:单,位设计变更并出具】设计图纸《涉,。及到建?筑节能标准的—应当报原审》查机构重新》审查并备案》 》 : 第十七条—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!审查:合,格的设计文》件和建筑节能—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!施,。。工技术方《案中应当设立建【筑节能的专项篇【章 !。 ,。第十八条 工—程监理单位》应当:按照审查《合格的施工图—设计文?件和建筑节能—标准的要求实—施工程监理监—。理,大纲应当设立建筑节!能施工质量监理的】。专项篇章《 【 第十九》条 建设《工程质量监督—机构应当加强—对建筑节《能标准执行情—况的监督检》查并:在提交的建设工程】质,量,监督报?告中提出有关建【筑节能?。的专项?监督意见 》 》 第二十条 建!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!工验收?时应当同时验收【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!并在向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的工《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!明建筑节能》的实施内容和验收】情,况 : 第!。。二十:一条 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《对建设单位报—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!。。收报告和有关—材料进行《建筑:节能: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!筑节:。能标准的工程项【目责令限《期改正?。 《 ? 第二十二条【 销售或《。。者交付建筑物时应当!在建筑物使用说【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!护结构?、用能系统和—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状!况,以及使?用保护要求 — , 》 第二十三条 建!。筑物所有权人或者】。使用人在使用、装】修、维?护,、改造建《筑物过?程中应当《遵守建筑节》能的规定和要—求不得损坏》。原有的建筑节能【设施 】 第二十四条 !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会—同有关部《。门制定?建筑物能《源消耗统计办—法,按,照建筑物的类—别、使用功能和规模!等对建筑物》。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和!分析:评,价建筑物《所有权人、使用人】或者物?业管理单位》。应当如实提》。供建筑物能》源消耗数据 ! 第—二十五条 》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门?应当加?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!训,工作:组织从事建筑—。节能及其相关—管理活动《的单位对其》从业人员进行—建筑:节能标准与技术等】专业知识培训 【 【 第: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!、设计?单位、施工》图审:查机构、施》。工,单位、?监理单?位违反本办法未按】。照建筑节能》标准和规范进行工】程,设计、审查、—施工、监理和竣工】验,。收的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?国建筑法、建设工程!质量管理《条例等有关法律、】法规:的规:定予以处《。罚 ? 【第二:十七:条 当事人对行政】处罚决?定不服?。的可以?。依,法申请行政》复议:或,者提起行政诉—讼 【 第《二十八条 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和建筑节【能管理?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!施建筑节能监管【。过程中玩忽职守【。、滥用职《权、:徇私舞弊的》依法给予《行政:。处,。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》。责任 — : : 第二十九》条, 本:规定自2007年】。5月1日起》实施 《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