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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】 太原市民用】建筑节能管》理办法? 太》原市人民政府令 !第58号    ! 太原?市民用建筑节能【管理办法于2—007?年3月1日太原【市人民政府第—3,次常务会议》通,过根:据2010年1【2月30日太—原,市人民?政府:第12次常务会议】。通过的太原市人民】政府关于废止和【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!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! 《 第一条 为加【强民: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!建筑物使用能—耗提高?能源利用效》。率促进我市经—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!根据国家有关—法律、法《规等:规定结合本市实际】制定本办法 ! 第二【条, 本:市,行政:区域内新《。建、改建、扩—建和使用《、维护、装修—建筑工程中的建【筑节能及相关—活动适用本办—。法 》 》第三条 本办法所】。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!在建筑的规划、设计!。、建造和《使用过?程,中通过?执行建筑节》能标准提高》建筑围护《结构热?。工,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!系统和可再》生能源?。利用系统降低建筑】能源消耗的》活动 — 第—四条 市建》设行政?主,管部门负责本市建】筑节能?的监督管理工作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可以委托市建筑节!能管理机构承担本市!。建筑节能《监督管理的具体工】作 ? :     各县(】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建筑】节,能的监督管理工作】  —   发展和改革、!经济和信息》化、财?政、规?划、房产《等有关部门按照各】。自职:。责协同做好建—筑节能管理工作 ! : 《 第五条《 市、县(》市)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编》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!节能:的专项规划》经同级人民》政府批准后》纳入国民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】划,建筑节能专项规划】由市、县(市—)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负责组织实施 【。 《 第六条【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!进建筑节能》的经济激励政策鼓】励多元化、多渠道】投资建设节》能建筑和对既有建筑!。的节能改造 — — 第七条 市、县!(市)?人民政府根》据实际情况安—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!支持新材料、新技】术、新?。能源和可再生能【源的研究应用以及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!活动:。具体办法《。由市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门会—同,市财政?部门制定 ! : 第八条》 鼓励开《展建筑节《能的科学《研究和技术开发大】力推广应用节能【技术、材料、产品、!。。设,备促进可再生能源】的开发利用重点发展!下列建筑节》。能技:术与产品 》     】(一)新型节能墙】体和屋?面的:保温、隔热技术与材!料;: 》    (》二)节能门窗的保】温,隔热和密闭技术【; ? ?   ? (三)集中供热和!热、电?、冷联产联供技【术; 【    (四)【。供热:采暖系统温》。度调控和分》户,热量计量技术与【装置; 】    (五)【太阳能?、,地热等可再生能源】。应,用技术及设备—;  【  : (六)建筑照明节!能设计与产品—; : ?    (七)空调!制冷节能技术与产】品; 》     —(八)其他技术成熟!、效果显著》的节能技术和—节能管理技术— : 》 , 第九条 建筑工】程所:使,用的:建筑材?料、产品、设备【和技术应当符合【国,家建:筑节能?标准以及相关建【筑节:能规范的要求—禁止使?用国家明令淘汰【的建:筑材料、产品、【设备和技术》  —   ?建,筑物照明《工程应当《合,理选择照《明标准、照明方式、!控制方式《并充分利用》自然光选用》。节,能型产品降》低照明能耗提高【。。照明质量 【 第十条! 新建?、改建、《扩建的建筑》工,程应当执《。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!筑节:能标准;既有—建筑应当按照建筑】节能标?准和:有关技?术要求逐步进行改造! , — :。第十一条《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。建的建筑应当安装】分户用?能计量?装置:和室内温度调—控,装置: : 《 第十二—条 建?筑工程项目需要编制!可行:性研究?。报,告,的应当设立建—筑节能?专篇 《 第】十三条 城市规【划,。行政主?管,部,门在审查城镇详细规!划和建筑设计方案】时应当在建》。筑的布局、》朝向、通风和绿化】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!利用和建筑》节,能,的要求 ! 第十四条 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建筑节能标准和【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!工程:项目:。的设:计,、施工和监》理,不得擅自《。修改节?。能设计文《件,。;不:得以任?何理由要求设计单】位、施工单》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! : ?    按照合同】约定由建设单—位采购建筑材料【和,设备:的建设单位应当保】证其符合建筑节能】。标,准 】 第十《五条 设计单位【对建筑工程项目应当!按照节能设》计标准、规范和节能!。。技术的要求进行设计!保证建筑节能—设计质量设计文件】中应当设《立建筑节《能专篇 — 《 第十《六条 施工图设【计文件审查》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!计文件中的建筑【节,能进:行审查并单列节能】审查内容《未经审查或者—不符合?建筑节能标准—的不:得,出具施工图设计文】件审查合格书— :  《   经审查批准的!施工图设计》文件确需修》改变更的应当—由原:设计单位《设计:变更:并出具设计图纸涉】及到建筑节》能标准?的应当?报原审查机构重新审!查并备案《 !第十:七条 施工单—位应当按照》审查合?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!节能:。标准的要求》进行施工施工—技术:方案中?应当:设立:建筑节能的专项【篇章 ! , 第十八条 工程监!理单位应当按—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!设计文件《和,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!实施工程监理监【理大纲应当》。设立建筑节能—施工质量监》理的:专项篇章 【 》。 第十九条 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应当加强—。对建筑节《能标准?执行情?况的:监督:检查并在提交的建设!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!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!专项监督《意见 ! , 第二十条 建设单!位在组织《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!同时验收《建筑节?能的实施情况并【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!收报告中注明建【筑节能?的实施内容和验收】。情况: : 【第二十一条 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。当,对建设单位报—送的建筑《工程竣工验收—报告和有关材料【进行建筑《节能专项审查对达】不到建筑节》能标准?的工程项目责令【限期改正 》 : 第二十!二条 ?销售或者交付—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!物使用说明书—。中注明?建筑物?围,护结构?、用能系统和可【再生能源系统的状况!以及使用保护要求 ! — 第二十三—条 :建,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!用人在使《用,。、装修、维护、改】造建:筑物:过程中应当遵守【建筑节?能的规定和要求【不得损坏原》有的建筑节能—设施 【 ? ,第二十?四条 市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有《关部门?制定建筑物能—源消耗统计办—法按照建《筑物的类别》、使用功能和规模等!对建筑物能源消耗】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!建筑物所《有权人、使用人【。或者物业管理单【位应当如实》提供建筑《物能源?消耗:数据 《 ,。。 ? , :第二十?五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加—强建筑?。节能的宣传》培训工作组》织从事建《筑节能?。及其相关管理活动】的单位对其从业人】员进行?建筑节能标准与技】术等专业知识—培训 》 第二十!六条 建《设单:位、:设计单位、施—工图审查机构—、施工单位、监【。理单位?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!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!行工程设计、审查、!施工、?监理:和竣工验收》。的,依照中?华人民?共和国建筑法—、建设工程质量管】理条例等有》关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予以《处罚 ! 第?二十七条 当事【人对行政处罚决【定不服的可以—依法申请行政—。复议或者《提起行政诉讼 【 — , 第二十八》条,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和建筑节能—管理机构的工作【。人员在实施》。。建筑节能监》管过程中玩忽—。。职守、滥用》职权、徇私舞弊【的依法给予行—。政处分;构》。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?事责任 【 第二【十九条? 本规?定自2007年5】月1日起实施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