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
:
?
太原市【民用建?筑节能管《理办法
—
太原?市人民政府令
【
第58号
! :太原市?民用:建筑节能管理办法】。于200《7年3月1》。日太原市人》民政府第《。3次常务会议通【过根据2010年1!2月3?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!第1: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!太原:市人民政府》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!政府规章的决—定,修改现?予发布
《
第一条】 为加?强民用建筑节—能管理降《低建:筑物使用能耗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!进我市经济》和社会可持续—发展根据国》家有:关法:律、:法,规等:规定结合本市实【际制:定本办法《
:
》 第二条 本【市行政区域》内新建?。、改建、扩建和【。使用、维《护、装?修建筑工程中的【建筑节能及相关【活动适?用,。本办法
【。
第—三条 本办法所称】。民用建筑节能是指】在建筑的规划、设计!、建造和《使用过程中》。通过执?行,建筑节能标准提【。高建筑围护结构【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!用能系统和可再生】能源利用系统降【低建: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!
】第四条 市建设【行政:。主管部门负责—本市建筑节能—的,监,督管理工作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可以委托市建筑】节能:。管,理机构承担》本,市建筑节能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】作,
》 :。 :各县(市)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本行政区域内建】。。筑节能的监督管【理工作?
!。。发展:和,。改革、经济和信【息化、财政、—规划:、房产等《有关部门按照—各自职责协同做好】建筑节能管理工作】
—
, ,。 第五条 》市、县(《市)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!区域内建筑》节能的专项规—划经同级人民—政府批准后纳入【国民经济《和社会发展规划【建,筑节能专项规划【由市、县(》市,)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组织】实施
】
, 第六条 市人】。民政府建立》推进建筑《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!鼓励多元化、—多渠道投资建设【节能建筑和对既有】建筑的节《能改:造
》
? 第七条 市【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根据实际》情况安排建》筑,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新!材料、新技术、新能!源和可再《生能源的《研究应用以》及既有?建筑节能改》。造等活动具》体办法由市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市财政》部门制定《
—
第八条 鼓】励开展?。建,筑节能的科》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!力,推广应用《节能技?术、材料、产品、】设备促进可再生【能源:的开发利用》重点发展下列建筑】节能技?术与产?品
!。 (一)新》型节:能墙:体和屋面的保温、】隔热技?术与材料; —
: —(二)节能门窗的保!温隔热和《密闭技术《。;
】 (?。三)集中供》热和热、电、冷【。联产联供技术;【
—。 (四》)供热采暖系统温度!调控和分户》热量计量技术—与装置;
—
— (五?)太阳能、地热【等可再生能源应【用技术及设备—;,
— (六)建筑】照明节能设计与产品!;,
《 (七)空调!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!;
?
(八!)其他技术成熟、】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!和节能管理技术【。
:。
《
,。。 :第九条 建》筑工: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!、产品、设备和技术!应当:符合国家建筑—节能:标准以及相关—。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!禁止使用国家明令】淘,汰的建筑材料、【产品:、设备和《技术
! 建?筑物照明工程应当】合,理选择照明标准【、,照明方式《、控制方式并充【分,利用自然光》选用:节能型产品》降低照?明能耗提高照—明质:量,
【 第十条 —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的》建筑工?程应当执行国家和】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!准;既有建筑应当】按照建筑节能标【准和有关技术要【求逐:步进行?改造
!。 第十一条 新】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!筑应当安装分户【用能计量装置和【。。室内温?度调控装置
】
?
, , 第十二条》 建筑工程项目需】要编制?。可,行性研究报告的应】。当设立建筑节能【专篇
【。
《第十三?条 城市规划—行,。政主管部《门在审查城镇详细规!划和建筑《。设计方案时应当在】建,筑的布局、朝向【、,通风和绿化等方【面综:合考虑能源利用【和建筑节能》的要求
》
,
第十】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!按照建?筑节:能标准和《技术规范的要求【。委托工程项》目的设计、施工和】监理不得擅》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!;,不得以任何》理由:要求设计单位、施工!单位降?低建筑节能》标,准
—。 按照—合同约?定由建设《单位采?购建:。筑材料和设备的建】设单位应当保—证其符合建筑—节能标准
【
《 :第十五条 》设计单位对》建筑工程项目应当】按,照,。节能:设计标准《、规范和节能技术的!要求进行设计保证】建,筑节能设计质量设】计,文件中应当设立【建筑节能专》篇
《 ,
《 第十六条 施【工图设计文》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!工图设计文》件中的建筑》节能进行审》查并单列节》。。能审查?内容未经审查或者】不符合建《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!。具,施工图设计文—件审查合格书—
!经审查?批准的施工图设计】文,件确需修《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!计单:。位设计变更并出【具设:计图纸涉及》到建:筑节能标准》的应当报《原审查机《构重新审《查,。并备案
】
?。。 第十?七条 施工》。。单位应当按照审查】合格的设计》文件和建筑》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!。施工施工技术方【案中应当《设,立建筑节能的—。专项篇?章 :
:
—第十八条 工—程监理单《位应当按照审查合】格的: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!筑节能标准的要求】实施工程《监理监理大纲应当】设立建筑《节能施工质量监理的!专项篇章
】。
:
: 第十九条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。机构:应,当加强对《。建筑节能标准—执行情况《的监督检查并在提】交的: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报告中提出有关【建筑节能《的专项监督意见 】
? ,
第二十条】 建设单位在组织】工程:竣工验收时应—当同时验收》建,。筑节能的实》施情:况并在向建》。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备,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!告中注明《建筑:节能的实施》内容和验收情况【。。 ,
【 第二十一》。。。。条, ,。。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!的建: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!和有关材料进—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!对达不到建筑节【能标准的工程项目责!令限期改正 —
】第二十二条 销售】。或者交付建》筑物时应当在建筑】物使用说明书中【注明:建筑物?围护结构、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】。能源系?。统的状况以及使【。用保护要求 —
— 第二十》三,。条 建筑《物,所有权人或》者使用人在使用、装!。修、维护、改造【建,筑物过程中应当【遵守建筑节》能的规定和》要求不得损》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!。施
?
:
第二十四!条 市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:应当会?同有关部门制定建】筑物能源消耗统计】办法按照建》筑,物的类别、使用功能!和规模等对建—筑物能源消耗进【行统:计,和分析?评价建筑物所有权人!、使用人《或者物业管理—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!筑物:能源消耗数据 【
?。
》。第二十五条》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加】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!训工作?组,织从:事建筑节能及—其相关管《理,活,动的:单位对?其从业人员进行建】筑,节能标准与》技术等专业》知识培?训
! 第二?十六条 建设单位、!设计单位、施工图审!查机构、施》工,单位、监理单—。位违反?本,办,法未按照《建筑节能标准—和规范进《行工程设计、审查、!施,工、监理和竣工【验收的?。依照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建筑法、建】设工程质量管理条】例等有关《。法律、法规的规【。定予:以处罚
【 ,
第二十【七条 当事人对【行政处罚决定不【服的: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!议,或,。者提起行政》诉讼
】
第二十—八条 ?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和建】筑,节能管理机》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!建筑节能《监管过程中玩—忽职:守,。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的依法》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依》法,追究刑事责任
!
第二十!九,条 本规定》自2007年5月1!日起实施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