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第《二章 雷电》灾害防御   第!九条 旗县级以【。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!气象主管机构和公安!、安全生产监督、】质量技术监督—、建设和规》划等有关部》门编制本辖区雷【电灾:害防御规划经上【一级人?民,政,府批准后《实施   —。第十条 雷电灾害】防御规划包》括以下内容 !   (》一)雷电灾害现状】分析:;,   (二—)雷电灾害防御的原!则和目标;   ! , (三)《雷,电灾害易发区域和重!点防御区域; 【   ? (四)雷电灾】害,的监测、预警工程】建设:; ?   (五)【雷,。电灾害防御措—施;    【 (六)法—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内容   第】十一条 《自治区内的大—型,工程:、重点工《程、重要的》公共基础设施、爆炸!危险设施等建—设项目其《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!当有气象主管机构】负责组织进行的雷】电灾:害风险评估报告 】    【雷电灾?。害风险评估报—告包括?以下内容    !。 (一?)项目所在地雷电活!动规律和地》理、地?质、土壤、植被【。等环境?状况;    】 (二)雷电灾害】。可能造成危》害的分?析、预测和评估;】    》 (:。三):防御和减轻雷电【灾害的?建议和措施;  】 (四)雷—电灾害?风险:。评估结?论,   第十二条 !从事防雷《工程专业设计—、施工的单》位,应当按?照国家规定取得国】家或者自治区气【。象主管机构颁—发的资质证书—并在资质等级范围】内按照国家、行【业和地方防》雷标准规范进—行防雷工程专业【设计或者施工—   第十三条】 下:列建(构)》筑物、?场所和?设施应当《按照国?家规定安装雷电灾】害防护装置(以下】简称防雷装置)防雷!装,置应当与《。主体工程同时设【计、同时施》。工、同时投入—使,用    】 (:一):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!规范:规定的一《、,二、三类《防雷建(构》)筑物;《   《。 (二)石油、】化工:、燃气等易燃易爆】物质的生产、储【运、销?售等场所和设施【;   (三【)电子信息系统【、安全监控系—统、电力系统、通讯!设施和?广播电视设施—; :    《 (四)露天的【大型娱?。乐、游乐、体育、大!。型购物等易遭受【。雷击的?人员密集场所和【设施; 》   ? (五)重要储备物!。资,的储:存场所、矿山、道】路交通设施;  !  (六)法律、!法规规定《其他应当安装防雷】。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!  现有》应当:安装而尚《未安装防雷装置【的建:(构)筑物、场所】或者设施应》当按照自治区气象主!管机构规定的期限】安装防雷装置—   第十四【条 应当安装防【雷装置的建(—构)筑物、场所【或者设施《应当由具有防—雷工程?专业设计或者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!设计或者《施工安装《的防雷?装置应当《符合国务《院气象主管机构【规定的使用要—求   》第十五条 建设【。单位将?防雷:装置设计《方案和相《关材料报送当地气】象主管机构审核气】象主管机构应当【自受理申《请之日?起20日《内作:出审核决定审核合】格的出具防雷装置】设计核准书;—审核不合格的出【具,防雷:装置设计《修改意见《书未经?审核:或者审核不》合格的设计方案建】设单位不得用于施】工   》建设单位《不,得擅自取消或者变】。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!原设计方案的—按原程?序重新报送审核【   第十六条】 应当安装》防雷装?置的建?(构)?筑物、场所或者设】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!照审核合格的—防,。雷,装置设计方案进【行施工并对防—雷装置施工质—量负责  — 第十七条 防【雷装:置竣工后建》设,。单位要?向当地气象主管【机构申请竣工验【收气象主《管机构应当》在受理申请之日起】5个工作《日内验收并作—出竣工验收决定验收!合格的出《具防雷?装置验收合格证【书;验收不合格的】。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!见,书并在?气象主管机构规定】的期限内进行整改】整改完成后按—照原程序进》行验收未经竣工【验,收或者验收》不合格的不得—投,入使用   第十!八条 旗县级以【上气象主《。管机构及其所属【气象台站《应当加强对》雷电:灾害的监《。测和预警能力建【设建立并完善雷电监!测网、雷电预警【系统及工作》规范提?高雷:电灾害预警和防【雷减灾服务能—力   第—十九条 《旗县级以上气象主】管机构应当》采取多种形式—开展防雷减》灾法律?、法规?和科学知识的宣【传、教育《活动提高公》众防御雷电灾—害意识和避险—、自:救、互救能力 【 ?   学校应当把!雷电灾害防御—知,识纳入教学内容教】育行政主管部—门对学校开展雷电灾!害防:御知识教育应—当进行指导和—监督    新!闻媒体?对开展?。雷电:灾害:预防:与应急、自救与互救!知识的公《益宣传应当给予支持!  : 机?关、其?他,企事业单位、居民委!员会和村民委—员会等基《层群众性自治—。组织应当结合实【际做好防雷减灾【宣传教?育工作 》 ,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