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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二章? 雷电?灾害:防御
《 第九条 旗县级!。以上人民政府—组织本级气象主【。管,。机构:和公安、安全生【产监督、《。质量技术监督、建】设和规划等有关【。部门编制本辖区雷电!灾害防御规划—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!准,后,。实施
—第十条 雷电—灾害防御《规划包括以下—内,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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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—)雷电灾害现状【分析;
(】。二):雷电灾害《防御:的原则?和目: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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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雷电】。灾害易发区》域,和重点防御区—域;
【。
(四?)雷电灾害的监测】、预警工《程建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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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雷!电灾害防御》措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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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六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?其他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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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自治》区内的大型》工程、?重点工?程、重要的公—共,基础设施、爆—炸危险设施等—建设项?目其可行性论证【报告中?应当有气象主管机】构负责组织进行的】雷电灾害风险—。评估报告《
雷!电灾害风险》评,估报告包括以下内】容
【(一)项目所在地雷!电活动规律和—地,理、:。。地质:、土壤、植被等环境!状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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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雷电灾!。害可能造成危害的】分析、预测》和评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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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防》御和:减轻雷?电灾害?的建:议,和措施;
【
,(四:),雷电灾害风险评估】结,论
》第,十二条 从事防雷】工程专业设计、【施工的单位应当【按照国家《规,定取得国家或者【自治区气象主—管机构颁发的资质】证,书,并在资质等级—范,围内按?照国家、行业—和地方防雷标准【规范进行防雷工【程专业?。设计或?者施工
— 第十三《条 :下列建(构》)筑:物、场所和设施应】当按照国家规—。定安装雷电灾害【防护装置《。(以下简《称防雷装置)防雷】装置应当与》主,体,工程同时设计、同】时施:工、同时投》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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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国家建?筑物防雷设计规【。范,规定的一、二、【。三类防雷建(构)】。筑物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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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石油【、化工、燃气等【易燃易爆物质的生】产、储运、销售等场!所和设施; —
(三》)电:子信息系《统、安全监》控系统、电》力系统、通讯—设施和广播电视设】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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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露【天的大型娱乐、【游乐、体育》、大:型购物等易》遭受雷击的人员密集!场所和设施》;
【(五)重《要储备物资》的储存?场所、矿山、道【路,交通设施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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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法律】、法规规定其他【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!场所和?。设施:
现有—。应当安装而尚—未安装防《雷装置的建》(构)筑物、—场所或者设施应【。。当,按照自治《区气象?主管机构规定的期】限安装防《雷装置
第十!四条 应当》安装防雷装置—的建(构)》筑物、场《所或者设施应当由具!。有防雷?工程:专业设计或》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!担设计?或者施工安装的【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!务院气象主管机【构规定的使用要【求
第十【五条 建设》单位将防《雷装置设计方案和】相,关材料报送当—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!气象主管机构应当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!0日内?作出审核决定审【核合格的出具防【雷装置?设计核?准书;审核不合格】的出具防《雷装置?。设计修改意》见书未?经,审核或者《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!案,建设:单位不?得用于施工 【。
建设《单位:不得擅自取消或者】变更设计方案确【需变更?原设:计方案的《按原程序重新报送审!核
第十六条!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!的建:(构:)筑物、场》所或者设施的施工】单位应当按照—审,核,合格的?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!行施工并对防雷装置!施工质量负责—
第》。十七条 防雷装【置竣工后《建设单位《要向当地气象—主管:机构申请竣》工验:收气象主管机—构应当在受理申【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!内验收并作出竣工验!收决定?验收合格的出具【防雷装置验》收合格证书;验收不!合格的?出,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!书并在气象主管机构!规定的期《限内进?行整改整改完成【后按:照原程序进行验【收未经?竣工验收或者验收】不合格的不得投入】使用
第十八!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!主管机构《及其所属气象台站】应当加?强对雷电灾害的监】测,。和预警?能力建设建立并完】善雷电监测网—、,雷电预?警系统及工作—规范提?高雷电灾害》预警和?防雷减灾服》务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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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旗!县级以上气》象主: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!形式开展防雷减【灾法律、法规和科学!知识的宣传、—。教育活动提高公【。众防:御雷电灾害意—识和:避险、自《救、互救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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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应【当把雷?。电灾害防御》知识纳入《教学内容教》育行政主《管部门对学校—开展雷电灾》害防御知《识教育应当进行【指导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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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媒】体对开展雷电灾害预!防与:应急、自救与互救】知,识的公益宣传应当】给予支持
机!关、:其他企事业单位【。、居民委员会—和村民委员会等基】层群众性自治—组织应当结合实【际做好防《雷减灾宣传教育工作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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