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: 第二章 雷电【灾害防?御   第九【。条 旗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!本,级气象?主管机构和》公,安、安全生产—。监督、?质量技术监督、建设!和规划等《有,关部门编制本辖【区雷电灾害防御规划!经上一级人民政【府,。批准后实施  】 第十条 雷电灾害!防御:规划包括《以,下内容? :    (【一)雷?电灾:害现状分析; 【  : ,(二)雷电灾害防】御的:原,则和目标; 【   (》三)雷电灾害易发】区,域和重点《防御区域; 【   (四)雷】。电灾害的监测、预】警工程?建设;    】 (五)雷电—灾害防御措施; ! ,   ? (六)法》律、:法,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!   ?第十一条《 自治区内》的大:型工程、重》点工程、重要的公】共基础设施》、,爆炸危险设施等建】设项目其可行性论】证报告中应当有【气象:主,管机:构负责组织进行的雷!。电灾害?风险评估报告 !。    雷—电,灾,害风:险评估报告包—括以下内容  】  (一》)项目所在》地雷电活动规律【和,地理、地质、土壤】、植:被等环境状况; !   (二)雷电!灾害可能造成危害】的分析、预测和评】估;   — , (:三):防御:和减轻雷电灾害的】建议和措施》;   (四)雷!电,。。灾害风险评估—结论 《。 ,。 第十二条》 从:事防雷工《程专业设计、施工】的单:位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!得国家或《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!构颁:发的资质证书并【。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按!照国家、行业—和地方防雷标准【规范:进行:防雷工?程专:业设计或者施工 】。   第十三—条 下列建(构【)筑物、场所和设】施应当按照》国,家,规定安装雷》电灾害防护装置【(以下简称防雷装置!),防雷装置应当与【。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】、同时施工、同【时投入使用 【    》 (一)国家建筑物!防雷设计规范—规定的一、》二、:三类防雷建(构)】筑物:;    (二!。)石油、化》。工、燃气等》易燃易?爆物质的生产、【储运、?。销售等场所和设【施; ?  (三)电子信!息系统、安全监控】系统、电力》系统、通讯设—施和:。。广播电视《设施;  —。 ,。 (四)露天的大!。型娱乐、游乐、体】。育、大型购物等【易遭:受雷击的人员密【集场所和设施;【    》 (:五)重要《储备物资的储存场】所、矿山、道路【。交,通设施; —  :。 (六)》法,律、法规规定其他应!当安装防雷装置【的场所和设施   ! 现有应当安装而】尚,未安装防雷装置的】建(构)筑物—、场所或者》设施应当《按照自治区气象主】管,机构:规定的期限安装防】。雷装置 》  第十四条 应当!安装防雷装置—的建:(构)筑物、场所或!者,设施:。应当由具有防雷【工程专业设计—或者施工《资质的单位承担【设计或者施工安装的!防雷: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!气象主管《机,构规定的使用—要求  》 第十五条 建设单!。位将:防,。雷装置设计方案和】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!象主管机构》审,核气:象主管机构应当【自,受,理申请之日起20日!内作出审核决—定审核合格》的出: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!书;审核不合格的出!。具防雷装《置设计修改意见书】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!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!单位不?得用于?施工  《 建设单位不得擅!自取消或《者变更设计方—。案确需变更原—设计方案的》按原程序重新报【送审核   第】。十六:条 应当安装防雷】装置的建(》构)筑物《。、场所或者》。设施的施工单位【应当按照审核合格的!防雷装置设》计方:案进行施工并对【防雷:装置施工质量—负责   第【十七条 《防雷:装置竣工后》。。。建设单?位要向当地气象【主管机构申请竣【工验收?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!受,理申请之日》起5:个,工作日内验》收并作出《。竣工验收决》定验收?合格的?出具防雷《装置验收合》。格证书;验收不合格!的出具防雷装置【整改:意见书并在气象主管!机构规定的期限【。内进行整改整改【完成后按照原—程序进行验收未【经竣工验收或者验】收不合格的不—得投入?。使用   —第十八条 旗县级】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!。其所属气象台站应】。。当加强对《雷电灾害的》监测和预《警能力建设建立并】完善雷电监测网、雷!电预警系统及工作】规范提高雷电—灾害预警和防—雷减灾?服务能?。力   第—十九条 《旗,县级:以上气象主管机【构应当?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!雷减灾法律、—法规和科学知—识的宣?传、教?育活动提高公—众防御雷电灾—害意识和避险、【自救、互救》能力   】 :学校应当把》雷电灾害《防御知?识纳入教学》内容教育行》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开!展雷电灾害》防御:知识教育应当进行】指,导和监督   】 :新,闻媒体对开展雷电灾!害预防与《应急、自救》与互救知识的—公益宣传应当—给予支持 》  机《关、其他企事—业单:位、居民委》。员会:和村民委《员会等基层群众【。性自治组织应当结】合实际做好防雷减】。灾宣传教《。育工作 《 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