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第二章》 雷电灾《害防御   第九!条, 旗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组织本级气象主!管机构和公安、安全!生产监?督、质量《。技术:监督、建设和规划等!有关部门编》制本辖区雷电灾【。害防御规《划,经上一级人民政府】批,。准后实施   第!十,条 雷电灾害—防,御规:划包括?以下内容 】。。   《(一)雷电灾害现】状分析;《  : (?二)雷电灾害防御】的原则和《目,标;   —。。 (?三)雷电灾》害易发区域》和重点防御区—域,;    — (四)雷电灾【害的监测、》预,警,工,程建:。设;    (!五)雷电灾害—防御措施《;     】(六)法律、法【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!   第《十,一条 自治区内的】大型:。工程:、重点工程、重要】的公共基础设施【、,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!项目其可行》性论:证报告中《应当有气象主管【。机构负责组织进【行的雷电《灾害风险评》估报告   ! 雷电灾害风险评!估报告包括以—下内容  —  ?(一)项目所在地雷!电活动规律和地理】、地质?、土壤、植被—等环境?状况;?    (【二)雷?电灾害可能造—成危害的《分析、预测和评【估;  》  (三)防御和!减轻雷电《灾害:的建议和措》施;  《 (?四)雷电灾害风险】评估结论 》   第十二—条 从事防》雷工程专业设计、】施工的单位应—当按照国《家规定取得国家或者!自治:区气:象主管机构颁发的】资质证书并在资质】等级范围内按照国】家、:行业和地方防雷标】准规范进行防雷【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!工 ?  第十三条— 下列建(构—)筑物、《场所和设《施应当按《照国家规定》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!置(以下简称防雷】装置)防雷装置【应当:与,主体:工,。程同时设计》、同时施工、—同时投入使用 【 ,    (【一)国?。家建筑物防雷设【计,规范规定《。的一、二《、三类防雷》建(构)筑物; 】    (—二)石油《、化工、燃气等【易,燃易爆物质》的生产、储运、销】售等场所和设施;】   (三)电】子信息系统、安全监!控系统、《。电,力系统、通讯—。设施和广播电视设】施;:    (四】)露天的大型娱乐、!。游乐、体育、大型】购物等?易,遭受雷击的》人员密集场所—。和设施; 》   ? (五)重要储备!物资的储《。存场所?、矿山、道路交通设!施;    (!。六):法律、?法规规定《其他应当安装防雷装!置的场所和设施【   ? ,现有应当安装—而尚未安装防雷【装置的?。建(构)筑物—、场所或者设施【。应当按照自治区气】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!限安装防雷》装,置 ?  第十四条 【应当安装防》雷装置的《建(构)筑物、场所!。或,者设施应当由具有防!雷工程专《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!的单位?承担设计或者施工】安,。装,的防雷装置》应当符合国务院【气象主管机》构规定的使用要【求   第十五】条 :建设单位将防雷【装置设计方案—和相关材料报—送当地气《象主:管机构审核气—象主管?机构应当自受理【申请之?。日起20《日内作出《审核:决定审核合》格的:出具防雷装》置设计核准书;审】核不合格《的出具?防雷装置设计修【改意见书未经审【核或者审核不合格】的,设计方?案建设单位不得用】于施:。工   《 建:设单:位不得?擅自:取消或者变更设【计方案确需变更原】设计方案的按—原,程序重新报送审核】   第十六条 !应当安装防雷—装置的建《(构)筑物、场【所,或,者设施的施工单位应!当按照审核合格的防!雷装置设《计方案进行施工并】对防雷装《置施工质量负责 !  第十七条 防雷!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!。要向当?地,气象主管《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气!象主管机《构应当?在受理申请之—。日起5个工作—日内验收并作出竣】工验收决定》验,收合格的出具—防雷:装置验收合格证【书;验?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!装,置整改意见书并【在气象主管机构规】定的期限内进行【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!原程序进行验收未经!竣工验收或者—验收不合格的—不得:投入使?用 ?  第?十八条 旗》县级以上气》象主:管机构?及其:所属气象台站应当】加强对雷电灾—害的监测《和预警能力建设【建立并完善雷—电监测网、》雷电预?警系统及工作—规范提高雷电灾害】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!能力  》。 第:十九条 旗县—级以上气象主管【机构应当采》取多种形式》开展防雷减灾法【律、:。法规和?科学知识《的,宣传、教育活动提】高公:众,防御雷电灾害意识和!避险:、自救、互救—。能力 ? :    学校【应当把?雷电灾害《。防御知识纳入教学】内容:教育行政《主管:部门对学校》。。。。开展雷电灾害—防御知识教育应当进!行指导和监督 【    新—闻媒体对开展雷【。电灾害预防与应【。急、: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!益宣传?应当给予《支持   —机关、其《他企事业《单位、居民》委,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!基层群众性自治【组织应当结合—实际做?好防:雷减灾宣传教育工作! ,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