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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章 雷电《灾害防御《
《第九条 旗县级【以上:人民政?府组织本级》气象主管机构和公】安、安全《生产监督《、质量技术监督、建!。。设和规划等有关【部门编制本》辖区雷电灾害—防御:。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!府批准后实》施
《 ,第十条 雷电—。。灾害:防御规划包》括以下内容
】
(一)】雷电灾害现》状分析; —
(二)雷电【灾害:。防御的原则和—目标;
— ,
(三《)雷电灾害易发区】。。。域和重点防御区域】;
【(四)雷电灾害的】监测、预警工程建】设;
【
(五)雷电灾【害防御措施;
】 ,。。 ,
(六》)法律?、法:规规定的其他内【容
? 第十一条 【自治区内的大型工程!、重点工程、重要】的公共基础设施【、爆炸危险设施等建!设项目其可行性论证!报告中应当有气象】主,管机构负责组织进】。行,的雷电灾害风险评】估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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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电】灾,害风险评估报告包括!以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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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一)项目所在地雷】电活:动,规律和地理》、地质、土壤、【植被等环境状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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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雷电灾《害可能造成》危害的分析、—预测和评估;—
(【三)防?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!建议和措施; 【
(四)雷【电灾害风险评估结】论,
? ,第十二条 从事防】雷工程专业设计、施!工的单位应当—。按照国家规定取【得国家或者自—。治区气象主管—机构:颁发的资质证书并】在资:质等级范围内按照国!家、行业和地方防雷!标准规范进行防雷工!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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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三条 下《列,建(构)筑物、【场所:和设施应当》按照:国家规定《安,装雷:电灾害防护装置【(以下简称防雷装置!)防雷装置应当【。与主:体工程同时设计【、同:时施:工、同时《投入使用
】
(》一,)国家建筑物防【。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!、,二、:三类防雷建(构【)筑物;《
(【二)石油、化工、】燃气等易《燃易爆物质的生产、!储运、销售等—场,所和设施《。;
(—三)电子信息系统】、安全?监控系统、电力【系统:、通讯设施和广播】电视设施《;
(】四,)露天的大型娱乐】、,游乐、体育》、大型购《物等易遭受雷击【的人员密集场—所和设施;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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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?)重要储备物—。资的储存场所、【矿,山、:道路交通《设施;
!(六)法《律、法?规规定?其他应当安装防雷装!。置的场所和设施 】
现有应当安】装而尚未安装—防雷装置的建—(构)?。。筑物、?场所或?者设:施应:当按照自治区气象】主管:机,构,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!装置
第十四!条, 应当安装防雷装】置的建(构)筑物】、,场所或者设施应当】由具有防雷工程【。专业设计或者施工】资质的单位承担【设,计或:者施:工安装?的,防雷装置《应,当符合国务院气【象主:管机构规定的使【用要求
第】十,五条 ?建设单位《。将防:。雷装置?设计方案和相关【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!管机构审核气象主】管,机构应?。当自受理申》请之:日起20《。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!。。核合格的出》具防雷装置设计【核准书;审》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!装置设计修改意见】。书未经审核或者审核!不,合格的设计方案【建设单位不得—用于施工《
建设单位】不得擅自《取,消或者变更设计【方案确需变更原设】计方案的《按原程序重新报送】审核
第十】六条 应当安装【防雷装?置的:建(构)筑物、场】所或者设施的施工单!位应当按照审核合格!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!进行:施工并对防雷装置】施工质量负责
!。。 第十七条 防雷】装,置竣工后建设—单位:要向当?地气象主管机构【申请竣工验》收气:象,主,管机:。构应:当在受?理申: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!内验收并作出竣工】验收决定验收合【格的出?。具防:。雷装置?验收合格证书;【验收: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!置整改意见书—并在气象主管机构规!定的期限内进行整】改整改完成后按照】。原程:序进行验收未经【竣工验收或者—验收不合格的—不得投入使用—
第十八【条 旗县级以上气】象主管机《构,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!当加强对雷电—灾害的监测和预【警能力建设建—立,并完:善雷电监测网—、雷电预警》系统及工作规—范提高雷电灾害预警!和防雷?减,灾服务能力》
第十九条 !旗县级以上气象主】管机构应当采取【多种形式开展防雷】减灾法律、法规和科!。学知识的《。宣传、教育》活动提?高公众?。防御雷电灾害意识和!避险、?自救、互救能—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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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应—当,。把雷:电灾:害,防御知识纳》入教学?内容教育行政—主管部门对》。学校:。开展雷?电灾害防御知识教育!应当进行《指导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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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媒体—对开展雷电灾害【预防与应急、自【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!宣传应当给予支【持
机关、】其他企事业单位、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!。员会等基《层群众?性自治?组织应当结合—实际:做好防雷减灾宣传】教育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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