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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周口市中心—城,区旧城和城》中村改造暂行—。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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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政[《 2012 —] 65《号
周口—。市人民?政府关于印》发周口市中心—城区旧城和》城,中村改造《暂行办?法,的通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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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各:县(市、区)—人,民政:府市人民政府—各部门?
现【将周口市中心城【区旧城?和城中村改造暂【行办法?印发给你们请结合】实际认真贯》彻执行?
二〇一二—年十月二《十六日? ,
《周口市中《心城:。区,旧城和城中》村改造暂行办法
!第一章 总 —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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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完】善城:市整体功《能改善人居环—境提高?城,市品位优化发展环】境推进城《镇化进程《依,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城乡规?划法、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】、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房地产管》理,法、城市房地产开】发经营管理条例、国!有土地上房屋征【收与补偿条例及【其他相关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结合我【市实:际制定本办法
】第二条 》本办法所《称,城中村是《指在城市规划—区域范?。。围内使用集体建设】用地并以农》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!。式的农民聚居村落和!使用国有土地、【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!城市:居民的?村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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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:。办法所称旧城是【指城市?规划区?内(除城中村—之外)?房,屋破旧、基础—设施不全《。影响居民《生活的党政机—关、企?事业单位《办公区域和》居住区?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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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市政府!成立周口市》中心城区旧城—和城中村改造领导】小组统?一领导中心城区旧】城、城?中村改造工作实施】主体是川《汇,区,人民:政府和市经济开发】区、东新区》管委会市政》府研究制《。定旧城、城中村改】造的政策与规划决】定,重大事项川汇区、】市经济开发区、市】东新:区可:根据本办《法制定实施细—则并在市政府领导】。下具:体实施旧城、城【中村改造工》作,
市?规划、国土资源【、住:房城乡建设、民【政、公安、财—政、人力《资源社会保障、【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在!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!好旧城、城》中,村,改造的相关工作
!第四条? 旧城、城》中村改造《工作坚持以人为本】、惠:民、利?民的原则统一—规划、统一供—地,、统一?。政策:、分步实《施、成片《开发统筹兼顾—国家、集体、个人及!投资:者的利益最》大限度地保护被【征收人的合法—权益
第五条 市!中心城区旧城、城】中,村改:造要结合区域实【施情况按照周口【市国有土地》上,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!办法:和周口?市城市规划区内【集,体土:。。地上房屋《征收:。与补偿?安置办法(试行)制!定改造方《案分:别经川?汇,区、市经《济,。。开发区、市东新区旧!城和城中村改—造领导小组审查后报!市中心?城区旧城《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!组审批改《造方案要《分,别,经社区居《民、职工、集体【经济组织《成员代表大会讨【论并取得三分之二以!。上被征?收,人的: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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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—旧城、城中》。村改造项目》必须是经《市中心城区旧城【和城中村《改造领导小组—正式批复的项目【税,费优惠?政策以及土》地出让金中》地,方政府纯收益部分拨!付应按经规》划、住?建、国?土、财政等部—门共:同测量认定的—被征收村盘》占地:。面积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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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章 规划《管理
第七条【 市城?乡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要在】城市总?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!制旧城、城中村【改造规?划和区域《控制性详细》规划指导《市中心城区旧城、城!中村改造
第【八条 市中》心城区旧城、城【中村改造要根据【。市城乡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!设计:条件按?照因地制宜、合理】布局、?集中开发的原则【编制改造区域的修建!性详细规《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批准—后,实施:。
编制旧城、城中!村改造修建性详细】规划:应充分听取居民【等方面?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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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九条 旧城—、城中村改造居住】区的规划设计按照】城市居住《。区规划设计规范进】行编制旧《城、城中村改造要】合理规划公共绿【地、停车场、垃圾】中转站、公厕以【及,中小学?、幼儿园、社—区服务?中,心等公共服务设施】
第十条 旧城、!城中村改造的—各项建设要严格审批!程序未经审批进行】改造建设的由相关行!。政,主管:部门按违法》建设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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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章 土地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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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《条 市?中心城区旧城、城】中村改造范围内【的国有?土地由?市人民政府》依法收?回;集?体土地由市人民政】府依法征《收为国有统》一纳:入城中村改造;涉】及农用?。地的依法办理—农转用?征收审批手》。续
第十二条 】旧城、?城中村改造范围内】的商品?房,用地按照有关—规定采取招标、拍】卖、挂牌方式—供应:
对拆《迁密度?大、成?本高且?土地少的旧城、城中!村改造项《目经市人《民政府?批准可在城》市规划?区范围内确定合适位!置地块和用地—规模作为《待改造项目的—配套安置用地公【开出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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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三条 改造—区,域内集体用地依法】征,收为国有后尚未纳】入,改造范围内》的土地由《区政府(管委会)】。统一承包继》续耕种因《实施规划需》要使用该土地—时应当服从》城市规划的需要由市!人,民政府统一调整使】用
第十》四,条 : 凡:未转为国《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!部门不得为其—办,。理规划、建设—手续并不《得转让?、出租、抵押;【。未经批准私自改造的!按违法用地查处
!第十五条 旧城、城!中村改造范围—内的土地优先保证】。安置用地 (—包,括居民征收安置用】地和保障性经营用房!安,置用地?)和公共设施用地后!剩余土地由市人民政!。府收回后按招标【、拍卖?、挂牌程序供地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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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征收、】补偿:安置和?。建设
《第十六条 旧城【、城中村改造中的】国有土地《上房屋征收和补【偿,安置按照周口市国】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!补偿暂行《办法执?行;集体《土地上房屋》征收和补偿》安置按照周口—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!土,。地上:房屋征?收与:补偿:安,。。置办法(试行)【执,行
?第十:七条 征收人与【。被征收人在正式签订!征收补偿安置协议】前其征收补偿—安置方案必须按照村!民委员会组》织法规定经村民会】议讨论通过协议签订!后在村内公示—
第十八条 进】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!涉及拆除村民委员会!(村集体经济组织)!的商业用房、—办公用房、生产用房!和其他用《房,征?收人与被《。征收人可《参照估价机构—的估价?结果协商签》订征收补偿协议
!。第十九条 城中【村改:造项目的小区—内可安排一定数量】的经营性用房—和社区用房由—改制后新组建的经】济组织进行管—理和:运营保障《性经营用《房原则上按照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!每户不少于1—。。0,平方米的《建筑面?积进行?核定:非本集?体经济组织》成,员不享受经》营性用?房政策
第二【十条: 为节约用地旧【城,、城中村改造范【围内的?安置用房必须按照】规划主管部》门批:准的:方,。案执行
第二十一!条 : ,旧城、?城中村改造范围【内的:道路、排《污、环卫等市政设】施和供水《、供电、供气、【。供暖等?公用设施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】由,改造主体按》照规划同步建设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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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优惠【政策
第》二十二?条 市?中心城区旧城、城中!村改造项目的—土地出让金应全额】。上缴市财政(—市,经济开发区按原【政策执?行)除?划缴国家和省及【按规定计提的专项资!金,外土地出《让,金中:地方政府纯收益部分!拨付给项目》所在:区政府(管委—会)用于支持该【项目区域内的补偿安!置和基础设施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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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?三条 旧城、—城中村改造项目涉】及,的城市?配套费及其他行【政规费依照法律、】政策规定收》取后拨付所》在区政府(管委【会)用于补偿—安置和?基础设施《建设开发《企业缴纳的税—收属于区政》府(管?。委,会)的?部分:全部支持《项目用?于项目区《。域内补?偿安置和市政基础】设施建设服务性收】费按最低《标准20%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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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》 改 ?制
第二十四条 !城中村改《制是指城《中村由?村民自治的管理体】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!治的管理《体制
第》二十五条 》实施:改造的?城中村?村民农业户口经公】安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一次性转变为【城市居民《户口
第二十六】条 城中村集体【经济:组织的资产应当【依法进行清产核【资清产核资》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负责必要时可委!托有资?质的资产《评,。估机构进行评估清】。。产核资结果要—经,村民:会议或?。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!认并:公示农业、财—政、审计《等部门要加》强对清产核》资工作的指导、监】督
第二十七条 !集,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!村可根据实》际情:况确定资产》经营方?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!会议讨论通过报【上级行政管理—部门审批后实施并】报区旧城和》城中村改《造领导小组》备案改制后》。组建的经《济组织承接原集体】经济组织《的资产和债权债【务按照新《组建:的经济组织方—式进:行管理和运》营
第《二十八条 集体【经济组织《改制后撤销》。村民委员会按照有】关,规定:建立社区自治—组织机构
第二十!九条 城中村的【村民转为《城市居民后其就业】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!理并享受《社会保障《。、职:。业培:训、职业指导—、职业介绍等待遇】因城中村改》造增加的《就业:岗位:应优先用于》安,排原集体经济组织】成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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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人【力资源社会》保障部门的劳—。动就业培训服务【机构要为有劳动【能力、且有就业要求!的原村?民进行专门的—技术培训并推荐【就业
第三十【一条 ?完成改制的城中【村要纳入城》市管理体系其市政】公用设施建》设和管理按城—市管理体制和标准】执行
第七章! 附: 则
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!对旧城、城中—村改造工作未有规定!或国家、省有新规定!的依照国家》、省:。有关规?定执行
第三十】三条: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!起施行市《经济:开发:区,、产业集聚区、【港口物流园区在城】市规:划区内的区中村【改造适用本》办法规划区之—外的区中村改—造经:市中心城区》旧城和?城,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!准后可参照》本办法执行各县【(市)旧城、—城中村改造可—参照:本办法执行》也可结合本县(市)!实际制定切实可【行的旧城、城中村改!造办法及实施细【。则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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