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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!焦作市电力设—施保护若《干规定? 《焦作:市人民政《府关于印发焦作【市电力设施》。。保护若干规》定的:通知 焦《政〔:2006〕43号 ! ?  : 各县(市)!区,。人民政府高新区【管委会市《。人民政府《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!    《 , 焦作《市电力设施保护若】干规定已经市人民】政府第49次常务会!议审: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!。望遵照执行 【二〇〇六年》十二月二十一日【 焦作市—电力设施保护若【干规:。定 第一条 为】维护公共安全—。。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!有,效预防和《制止危害、盗—窃、破坏电力设施】的违法行为》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:电力:法,、国务?院电力设施保护条】例和原?国家经?贸委员会、公安部电!力设施保护》。条,例,实施细则结合—。本市实际《制,定本:规定 第【二条 本《规定:适用于?本市境内电力设【施的保护 【 第三》条 电力《设施受国《。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!单位:和个人以任何—方式从事危害电【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任!何单位?和,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!施的义务对危害【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!制止并向《电力设施保护主【管部门、《公安部?门报告   【  电力设施—的保护范围、措施及!与其他设施互—相妨碍的《处理按中《。华人民共《。和国:电力法、国务院电力!设施保护《条例:和原国家《经贸委员《会、公安部》电力设施保》护条例实施细则等】有关法律《法规和?规章的?规定执行 【 第四条 电力!设施:保,护工作遵循电力设】施保护主《。管部门、公安部【门、:电力企业和人民【群众相结合宣传教育!。、加强防范和依法惩!处相结合的原—则,     市【政府企业发展服务行!政部门是市政府电力!。。设施保护《主管:部门负责《本市行政区域内【电力设施保》护,的监督、检查、【指导和协《调工:作县(?市)区人民》政府经?。济综合主管部门按照!。本级人民政府明【确的职责开展—电力设施《保护的相关工—作 第五条 !市、县(市)区人民!政府应按照国务【院要求成立电力【设施保护《。领导机?构领:导和协调电力设【施保护?工作组织本辖区【企业发展服务—、公安、规划、交】通、林业《、园:林、城建、国土资源!、房产、《工商等有《关行政管《理部门以及电—网经营企业、—供电企业、发电【企业、用电》企业认真《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所!辖区:域的电力设施—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! 第六条! 各有关部门—和单位对《。电力设施《保护负?。。有以下职责 —   (《一)市政府企业发展!服务行政部门、【县,(市)区人民政府】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职!责,负责有关电》力设施保护法—律、法规、规—章的宣传贯彻执行;!制订并组织落实电】。力设施保护》具体:制,度;指导企业建立】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!发,事件的应《急处置?预案;联系同级政】府,有关部门《和电力企《业开展?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】对电力设施的—保护:负监督、检》查、指?导、:协调:责任;定期向同级人!民政府汇报》电力设施保护工【作情况并《提出建议   】(二)公安部门【应当加强《对电力设施的日常治!安保:护组织指导电—力企业强化治—安,保卫严防危及电力设!。施安: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!生;加强对废—旧金属?回收企业的管理打击!收赃、销赃》行为堵?塞销赃渠道;—对危害性大、影【响恶劣?的盗窃、破坏和【哄抢电力设》施的违法行为要依法!从快:、从严、从重查处】   《。(三)国土、—规划和城建》部门应将新建、改】建或者扩建》电力设施的规—划纳入土《地利用?总,体规划和《。城乡建?设总体规划对—不符合城市》总体规划的电力【设施:和线路应《。逐步规范到位—同时对电力设施【保护区内的违—法,建筑和?设施依法予以—清理   (四】)工商?行政管理部门负【责对已?取得营业执照的【物资回?收、废品收购企业】进,行,监督管理对非法【收购电力设》。施器材、废旧—。电力金属材》料的企业依》法给予行《政处:罚 :   (五》)交通、林》。。业、:园林等部门》应当结合《。自身业务工作实际】落实电力设施—保,护方面的法律法规】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!加强:对电力设施的保护】对电力设施与本部门!管理:权限内的其他设施可!。能产生的相互—妨碍问题应与电力】设施保护主》管部门和电力企业】加强:经常性沟通联系协】。调处理   【(六)电网经—营企业?、供电企《。业、:发电企?业和用电企业应当】制定有效的管理措】。施建立健全由技防】、物防?、人防和其》它有效防范保护措】施构:成的:安全防范网络提高整!体防控水《平;依法加强电力设!施的运行保护和维护!管理落实专》业巡线岗位责任制】定期对电力线路【进,行巡:视、维护和检—修及时?发现和制止》危害电力《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!;及时抢修电—力设施故障和处理】因,电力:设施遭受破坏而造】成的事故减少因【故障、事故停电【造成的社《会经济损失并—及时向电力设施保】护领导机《。构和其?他相关主管部门【。报告有关情况 第!七条 电《力线:路沿线?乡(镇)人》民政府、村》(居)民《委员:会、企事业单位应】当遵照电《力管理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和政府有关部!门,的,规定配合《电力设施保护主管】部门教育和引导【群众做好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】 ?。 , 第?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干《扰、阻碍电》力企业对电》力设施的巡视、维】护,、检修、《故障抢修和》电力事故《的处理     !。对危害?电,力,设,施运行安全的行为电!力企业?有权:制止;造成》损失的?电力企业有权要【求赔偿 !第九条 电力设施】发生事故给》用户:或,。者第三人造成—损害的按电力—设施产权《归属确定《。责任主体承担赔【。偿责任?     电!力设施事故由下列原!。因之一造成》的,电力设施《产权所有者不承担】赔偿责任《   (一)不可!。抗力;   (】二):受害人自身的过【错    — 因用户或》者第三人的》过,错给电力《设施产权所有者或】者其他用户》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!者第三人应》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 ? 第十条 【。因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和维护电力设施!需拆迁建筑物和其他!设施以及砍》。伐树木、毁》坏,农作物的电力设施】建设: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!办理手?续并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对《受损害的单位或个】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! 》第十一条 单位出】售电力设《施器材?、废旧电力金属材】料时:。经,办人需持单位介绍信!和本:人的居民身》份证介绍信须注明电!力设施器材》、废旧?电力金?。属材料的来源、【品名、数量、规格】。等;个人出售电【力设施器材、废旧电!力金属材《料时需持《。本人:居,民身份证  !   ?收购单位回》收,电力设?。施器材、废旧电力金!属材料时应当—留存出售《单位的介绍信—、记录出售》人的单位名称或居民!身份证号码和所收】购电力设施器材、】废旧电力金属—材料的来源、数【。量、:规格等事项》以备公安机》关查处有关》案件时查《核 第】十二条 对检举、揭!发破坏电力设—施或哄抢、盗窃电】力设施?器,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!。单位或个《人以及同《破,坏电力设施或哄【抢、盗?窃电力设施器材【的行为进行》斗争并防止事故【发生的单位或个人】由电力设《。施保护主管部门会同!有关单位按照国务】电力设施保护—条例和原国》家经贸委员会、【。公安:。部,电力设施《保,护条例实施》细则的有关规—定制定细则》给予相应《奖励 《 第十—三条 对违》反有关法律》、法规和规章的【规定有危害电力设】施安全的行为—的单位或《个人:。由县级以上人民【。政府或电力》设施保护主管部门依!照中:华人:民共和?。国电力法、》国务院电力设—施保护条例和—原国:家经贸委《员会、公安部电力】设施保护条例实施】细,则,的规定予以行政【处罚或采取相—应行政?强制措施  !   对有》上,述行为应当给予治安!管理:处罚的由公安机关】依照:中华人?民共和国治安管【理,处罚:法的有关《规定予以《处罚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!第十四条 本规【定,执行中的具体问题】由市:企业发展服务行【政主管部《。门负责解释 ! 第十五条 【本规:定自:公布之日起施行【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