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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焦作市》电力设施保护若干】规定
—。焦作市人民政府关】于印发?焦作市电力设施保护!若干规定《的通知 《焦政〔200—6,〕4:3,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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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》县(市)区人民政府!。高新区?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!部,。门各有关单位—
— :焦作市电力设施【保护若干规定已经】市人民政《府第49次常—务会议?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!。们望遵照执行
】二〇〇六年》十二月二《十一日?。
焦作市电力】设,施保护若干规定
!第一条 为维护公】共安全?和正:常,的供用电秩》序有效预防和制止】危害、盗《窃、破坏电力—。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!中华人?民共:和国电力法、国务院!电力设?施保护条例和原国家!经贸:委员会、公安部电】力,设施保护《条例实?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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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二条 本《规定适用于》本市境?内电力设施的—保护
— 第?三条 电《力,设施受国家法律保】护禁止?。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以任何方式从事危】害电力设施》安,全的行为《任何:单位:和个人都《有保护电力设—。施的义务对危—。害电力设《施的行为有权—制,止并向电《力设施保护主管部门!、公安部《门报告
【。 电力设施的保护!范,围,、措施及与其他【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!按中华人《民共和国电力法、】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!条例和原国家—经贸委员《会、:公安部电《力设施保护条—例实:施,细则等有《关法律?。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!行,
第【四条 电《力设施保护》工作遵循电力设施保!护主管部门、公【安部门、《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!。相结合宣《传教育、加强防范和!依法惩处相》结合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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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。 市政府企业—发展服务行政—部门是市政府电【力,。设施保护《主管:部门负责本市行【政,区域内电力设施保】护的:监督、检《查,、指导和《协调工作县(市【。)区人民政府经济】综合主管《部门按照本》级人:民政府明确》的职责开展》电力: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!
《第五条 《市、县(市)区【人民政府《应按照国务院要【求成立电力设施保护!领导机构领》导和协?调电力?设,施保护工作》组织本辖区企业【发展服务、》公安、规划、交通】、林业、园林、城建!、国土资源、房【产、工商等》有关行政管理—部门以及《电,网经营企业》。、供电企业、发【电企业、用电—企业认真履行各【自职责做好所辖区】域的电力设施保【护的:监督管理工》。作
》 , 第六条《 各有关部门和单】位对电力设施—保护负有以》下职责
— (一)市政府【。企业:发展服?务行政部门、县(】市,。)区人民政府经济】综合主管部门职责负!责有关电《力设施保护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的》宣传贯彻执行;制】订并组织落实电【力设施保护具体制】。。度;指?导企业建《立健全电力生—产,安全突发事件的【应急处置预案;联】系同:级政府?有关部门和电力企】业开:展电力设施保—护工作对《电力设?施的保护负监督【、检:查、指导《。、协调责任;定【期向同级人民—政,府汇报电力设施保】护工作情况并—提出建议
】(二)公安部门【应当加强对电力【设施的日常治安【保护组织《指导电力企业强【化治安保卫严防【危及电力设施—安全:的违法犯罪行—。为发生?;加强对废》旧金:属回收企业的管理】打击收赃、》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!道;:。。。对危害性大、影响】恶劣的?盗窃、破《坏和哄抢电力—设施的违法行为【要依法从快、从【。严、从重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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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三)国土、规划!和城:建部门应将新—建、改建或》者扩建电力设施的规!划纳入?。土地利用《总体规划《和城乡建设》总,。体规划对不符合城市!总体规划《的电力设施和线路应!逐,。步规范到位》同时对电力》设施保护区内的违】法建筑?和,设施依法予以清【理
(—。四)工?商行政?。管理部门负责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!物资回收、废—品收购企业进行监督!管理:对非法?收,购,电力设施器材、废旧!电力金属材料—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!处,罚
(五)交!通、林业、园林等】部门应当结》合自身业《务工作实际落实电力!设施保护方面的法】律法规在《。各自的职责范围【内加强对电》力设施的保护对【电力设施与》本,部门:管理权限内的其他】设施可能产生的【相互妨碍《。问题应与电》力设施保护》。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!加强经常性沟通【联系协调处》理
(六)电!网,经营企业、供电【企业、发电》企业和?用电企业应当制定】有效:的管理?措施建立健全—由技防、《物防、人防和其它】有效防范保》护措施构成的—安全防?范网络提高整—体,防控水平;依法加强!电力设?施的:运,行,。保护和维护管理【。落实专业巡》线岗位?责任制定期对—电力线路进行巡视】。、维护和《检,修及时发现和制止危!。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!法行为;《及时抢修电力设【。施故障和处理因电】力设施遭受破—坏而造成的事故减少!因故障?、事故停《电造成的社会经济损!失并及时向电力【设施保?护领导?机,构,和其他?相关主管《部门报告有》关情况
第七【条 电力线路—沿线乡(镇)—人民政?府、村(居)民委】员会、?企事业单位应当【。遵照电力管理法律、!法,规、规?章和:政府:有关部?门的规定配合电力设!施保护主《管部门教育和—引导群众做好电力】设施保护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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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— 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【干扰、阻碍电力【企,。业对电力设施的【巡,视,、维护、《检修、故障》抢修和电力事—故的处理
】 对?危害:电力设施《运行安全的行—为电力企业有—权制止?;造成?损失的电力企业【有权要求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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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【条 电力设施发生事!故,给用户或者第三【人造成损《害的按电《力设施产权归属确】定责任主体》承担赔?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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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 电力?设施事故由下列原】因之一造成的—电力设施产权所【有者不?。承担赔偿责任
】 (一)不可抗】力;
—(二)受害人自身】的过错
》 ?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!的过错给电力—。。设施:产权所有者》或者其他用户造【成损害?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!应当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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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— 因新建《、改建、扩建—和维:护电力?设施需拆迁建—筑,。物和其?他设施以《及砍伐?树木、毁坏农作物的!电力设施建设—。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!。办理: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对受损害的单】位,。或个人给予》一次性?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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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】 单位出售电力设】施器材、废》。旧电力金属材料时经!办人需持单》。位,介绍信和本人的【居民身份证介绍信须!注明电力设施器材、!废旧:电力金属材料—的来源、品名、【数量、规格》等,;个人出《售电力设施器材、】废,旧电力金属材料时】需持本人居民—身份证
— ?。 收?购单位回《收电力设施》器材、废《。旧电力金《属材料时应当留存】。。出,售单位的《介绍信、《记,录,。出售人的单位名称】或居民身《份,证,号码和所收购—。电力设施器材—、废旧?电力金属《材料的?来源、数量、规【格等事项以备—公,安机关查《处有关案件》时查核
】 ,第十二条《 对检举、》揭发破坏电力设【施或哄抢《。、盗窃电力设—。施器材?的,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!或个:人以及同破》坏电力?设,。施或哄?抢、盗窃电力设【施器材?的行为进《行斗争并《防止事故发》生的单位或个—。人由电力设施—保,。护,主管部?门会同有关单位按】照国务电力设—施保护条例和—原国家经贸》委员会?、公安?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!实施细则的有—关规定?制定细则给》予相应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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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】。对违反有关法律【、法规和规》。章的规定《有危害电力设施安】全,的行:为的单位或个人【由县:级以上?。人,民政府或《电力设施保》护主管部门依照中】华人民共《和,国电力?。法、国务《院电力设施保护【条例和原国》家经贸委员》会、公?安部电力设施保【护,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!予,以行政处《。罚或:采取相应《行政强制措施—
? 对有【上,述行为应当给予治安!管理:处罚:的由公安机关依照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】安管理处罚法—的有关规定》予以:处罚;构成》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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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四,条, 本:规定:执行中的具体问题】由市企?业发:展服:。务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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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五:。条 :本,规,定自公布之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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