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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焦作市电力【设施保护若干规定】 焦作—市人民?政府:关于印发焦》。作市:电力设施保护若干规!定的通知《。。 焦政〔2006〕!43号 —  ? 各县(【市):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!委会:市人民政府各部【。。门各:有关单位 》     》 焦作市电—力设施保护若—干规定已《经市人民政》府第49次常—务,。会议审?议通过现印发给【你们望遵照执行 !二〇〇六年十二月】二十一日 【焦作: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!规定 第》一条 为维》护公共安全和—正,常的供用电秩序有】效预防和制止危【害、盗窃、破坏电力!设施的违法行—为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电力法、】国务院电力设—施保护?条例和?原,国家:经贸委员会、—公安部电力设施保】护条例?实施细则结合本市】实际制定本规定【 第二条 本!规定适用《于本市境内电力设】施的保?护 第】三条 电力设施受】。国家法律保护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以任?何方式从事危害电】力设施安《全的行为任何单位】。和个人都有保护【电,力设施?的义务对危害电力】设施的?行为有权制止并向】电力设施保》护主管部门、公安部!。门报告 》    电力设施】的保护?范围、措施及与其】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!理,。按,中华人民《共和国电力法、国务!院电力设施》保护条例和原国家经!。贸委员会、公安【部电力?设施保?。护条例实施细则【等有关?法律法规和规章【的规:定执行 !第四:条 电力设》施保:护工作遵《。循电力?设施保护主管部门、!。公安部门、电力企业!和,人民群众相结合宣传!教育、加《强防:范和依法《惩处相结合》的原则     !。市政府企业》发展服务行政部门】是,市政府?电力设施保》护主:。管部门负责本—市行政?。区域内电力》设施保?护,的,监督:、检查、指导和【协调工作县(—市)区人民政—府经济综合主管【部门按照本级—人民政府明》。确的职责开展电【力设:施保护的《相关工作 第!五条 ?。市、县(市)—区人民政府》应按照国务院要求】成立电力设施保【。护领导机构领—导和协调电力设【施保护工作组织本】。辖区企业发》展服务、公安、【规划:、,交通、林业、园【林、城建、国土【资源:、房产?、工商等有关行【政管理部门以及电】。网经营企业、—供电企业、发—电企业、用》电企业认真履行各】自职责做好所辖【区域的?电力设施保》护的监督管》理,工作 第!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!单位对电力》设施保护负有以下职!。。责   (一)】市政:府企业发展服务【行政:部门、县《(市)?区人民政《府经济综合主—管,部门职责负责有关电!力设施保护》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的宣传【贯彻执?行;制订《并组织落实电力设】施保护具体制度【;,指导企?业建立?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!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!案;联系同级政府有!。关部门和电力企【业,开展:电力设施保护工【。作对电力设施—的,保护:负,监督、检查、指【导、协调责任;定】。期向同级人》民政府汇《报电力?设施保护工作—情况:并提出建议   !(二)公《安部门应当加强对】电力:设施的日常治安保护!组织指导电力企【业强:化治安保卫严—。防危:及电力?设施安全的违—法犯罪行为发生【。;加强对废旧金属回!收企:业的管理打击收【赃、销赃《行为堵?塞,销赃渠道;对—危害性大、影—响恶劣的盗》窃、破坏和哄抢【电力:设施:。的违法行《为要依法《从快:、从:严、从重查处 】  (三)国土【。、规划和城建部门应!将新建、《改,建或者扩建电力设】施的规划纳入土地】利用总?。体,。规划和?城乡建设总体规划】对不符合城市—总体规划《的电力设施和—线路应逐步规范到】位同时对电力设【施保护区内的违法】。建筑和设施依法予以!清理  》 (四)工商—行政管?理部门负责对已取得!。营业执照的物资回收!、废品收购企—业进行监督管理【对非法收购电力【设,施器材、废旧电力】金属材料的企业依法!给予行政处》罚   (五)交!通、林业、园—林,等部门应当》结,合自身业务工作实际!落实电力设施—。。保护方面的》法律法规在》各,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!对电力设施》的保护对电力设施】与本部?门管理权限内—的其他设施可能【产生的相《互妨:碍问题应与电力设】施保:护主管部《门和电力企》业加强经常》。性沟通联系协调处】理 :   (六》)电:。网经:营企业、《供电企?业、发电企业和【用电企业应当制【定有效的管》理措施?建立健全由技—防、物防、人防和其!它有效防《范保护措施构成的】安全防范《。网络提高整体防控】水平;依法加强电】力,设施的?运行保护和维护【管理落实《。专业巡?线岗位?责任制定期对电【力线路进行巡—视、维护和检修【及时:发现和制止危—。。害,电力设施《安全的违法》行为;及时抢修【电力设施《故障和?处理因电力设—施遭受破坏》而造成的事故减少】因,故障、事故停电造】成的:。社会经济损》失并及时向电力【。设施保护领导机【构和其?他相关主管部门【报告有关情况— 第七条 电力】线路沿线《乡(镇)《人,民政:府、村(居)—民委员会、企事业】单位应当遵照—电力管理法律—。、法规、规》章和政府有关部门】的规定?配合电力设》施保护主管部门【。教育和?引导群众做好—电力设施保》护工作 《 , 第》八条 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—得干扰、阻》碍电力企业对电【力设:施的巡视、维护、】检修、故障抢修和电!力事故的处理—     对危害!电力设施运行安全】的行为电力企业有】权制止?;造:成损失的电力—企业有权要求赔偿 ! 《 第九条 》电力设施发生事故】给用户或者》。第三人造成损害的】按电力设施产权归】属确定责任主—体承担赔偿责任 !     电力设!施事故由下》列原因之一造成【的电力设施产权【所有者不承担—赔,偿责任   【(一)?不可抗力;》 :  (二)受害人自!身的过错   】  因用户》或者第三《人的过?。错给电力设施产【。权,所有者或者其—。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!用户或?者,。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!。赔偿责任 【 第十条 因】新,建、改建、扩—建和维护电力—设施需拆迁建筑物和!其他设施以》及砍伐树木、毁坏】农作物的电力设【。施,建设企业应依照有关!规定办理手续并【按,照国家有关》规定对受损害的单】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!补偿 — , 第十一条 单位】出,售电力设施》器材、废旧》电力金?属材料时经办人需】持单位介绍信和【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介!绍信须注明电力设施!器材、废旧电力金属!材,料的来源、》品名、数量、规【格等;个人出售【电,。力设施器《材、废旧《电力金属材》料时:需持本人居民身份】证     !收购单位回》收电力设施》器材、废旧电力金属!材料时应当》。留存出?售单位的介》绍信、记《录,出售人的《单位名称《或居民身份证号码和!。所收购电力设施器】材、:废旧电?力金属材料的来源】、数量、规格等事】项以备公安机关查处!有关案件时查核 ! 第十—二条 对检举、揭】发破坏电力设—施或哄抢《、盗窃?电,力设施器材》。的,行为符合《事实的?单位或个《人以:及同破坏电力设施】或哄抢、盗窃—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!进行斗争并》防止事故发生的【单位或个人由电【力设施?保护主管《部门会同《有关单位按照国【务电力设施保护【条,例和原国家经贸委】员会、公安部电【力设施?保护条例实施细则】。的有关规定》制定细则给予相【应奖:励 第】十三条? 对违反有关—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!规定有危《害,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!的单位或个人由【县级以上《人民政?府或电力设施保【。。护主管部门依—照,中华:人民:共和国电力法、【。。国务院电力设—施保护条例》和,。原国家经贸委员会】、公安?部电力设施》保护条例《实施:细则: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】罚或采取相》应,行政强?制措施 《     对有!。上,述行为应当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】的由公安机》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,。治安管理处罚—。法的:有关规定予》。以处罚;构》成犯: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 — 第—十四条? 本:规定执行中》。。的具体问题由—市企业发《展服务行政》主管:部门:负责解释 ! 第十五《条 本规定自公布】之日:起施行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