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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河,南,省发展?应用新型《墙体材?料管:理办法
(】省政府令第116】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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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发】展应用新型墙体【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!。008年7月1日】省政府第14次常】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!予公布,自》2008年10月】1,日,起施行?
代省】长郭庚茂
!二○○八年八—。月二: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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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发展应用】新型墙体《材料:管理办法 》
第一条 为!了发展应用新型【。墙体材料,保护【土地资源和》生态环境,》节,约能:源,,促进国民经济和】社会可持续发展,根!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!。定,结合本》省实际,制》定本: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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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二条 ?在本省行《政区域内从事墙体】材料的生产、使用、!管理以及相关的【工程规划《、设计、施》工、监理活动—的,单位和个人,—应当遵?守本办法
】 第三条 本—办法所?称新:型墙体材料,是【指,具有资源综合利用、!。保护:环境、节《约土地和《能源等特性》,不采用传统窑体和!技术:烧制,?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!建筑墙体材料
! , 新型墙体》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!。和本省公布》的新:型墙体材料目录确】定, ,
第四条【 县级?以上:。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!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!作纳入国民经—济和社会发展规【。划,鼓?励和支持新》型墙体材料的科【研、开发和推广【应用 ?
: 第?。五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新型墙体材】料发展应用的监【督管理?工作,其所》属的墙体材》料改革管《理机构具体负—责日常管理工作【
? 发?展改革、《财政、国土》资,源、环境保护—、质量?技术监督、工—商行政管理等有关】行政:主管部门应》当按照各《自的职责,共同做好!新,型,。墙体材料《发,展应用工《作,
第—六条 发展应—用新型墙《体材料应《当坚持节地、节能、!利废:和环:。保的原则鼓励利用煤!矸石、粉煤灰、【炉渣、钢《渣、尾矿《、页岩?、砂、河道淤泥等为!原料开发《、生产新型墙体【材料,逐步淘汰以黏!。土为主要原料—。的墙体材料
! 第七条 本—省重点发展》推广下列新型墙体】材料::(一)《粉煤灰、煤矸石、】页岩等烧结多—孔砖、空心》砖;(?。二)蒸压《加气混凝土砌块;(!三)混凝《。土多孔砖、小型【空心砌块;(四)】轻质、复合、保温墙!板和整体式》墙板;(五)粉煤】灰掺加量《≥70?%(重量比)—。的烧结砖;(六)】。国,。家和省鼓励发展【的其他新《型,墙体材料《
》第八条 《省,。。发展改革部门—应当:会同省建设》行政主?管等有关部》门根据社《会发展和技术—进步的要求,适【。时发布和《调整鼓励、限制、淘!汰的墙体材料生产】技术、工艺、—设备及产品目录,促!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!的优化升《级
第【九条 利用固—体废物生产的—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!境保护的有》关规定对可能影响人!身,健康的?墙体材料,应当按】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!强,制,性产品认证,—未经认证不得销售】使用
》 :。第十条 企业—生产:的新型墙体材料【。应当符合《国家、行业或者地】方标准;没有国家、!。行业和?地方标准的,应当】制定企业标准—,并:报,。标准化行《政,主管部门备案新型墙!体材料没有标准或】者未达到标准的【,不得生产》。、销售 《
墙体—。材料:改革管理机》构应当加强对—建设工?程使用的《。墙,体材料的监督管理】,制定具体管—理措施,推广使【。用合格的新型墙【体材:料
《 :第十一条 除符【合省人民政府规【定保留条件的黏土】砖瓦:窑,厂外,禁止》。生产黏土砖除—省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会同省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!定的偏僻山区、【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】原料缺乏地区—。外,:禁止新建黏》土砖生产线 —
禁止以生】产新型墙体材料为名!,在:砂石料、工》业固体废物》及河:道淤泥中大量—掺配黏土生产实【心或多孔黏》土砖建设《。行政主管部门要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掺!配黏土的比》例标准,国》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对违法取土、】破,坏耕:地生产黏《土砖等行《为,进行监督检查和依】法查处
】第十二条 设—市城市和县》级人民?政,。府所在镇规划区内的!建设工程以及规【划区外县级以上【人,民政府确定》的重点建设》工程,?除列入历史》文,化保护?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!建设工程《外,禁止在墙体中】使用实心黏》土砖:
禁止【使用实心黏土砖的】。时限:按照省人民》政府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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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】本办法规定设计使用!。新型:墙体材料;施工【图,设计文件《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!。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!材料的内容》进行审查,不符【合规定的,》不得通过审查;【施工:单位应当按照—施工图?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!型,墙体材料《;监理单位应当【对施工单位使用新】型墙: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!督;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应》当加强监督》。检查,依法查处【违法设计《、,施工、监理》的行:为,
第十四】条 新建、改建【。、扩建?工程(不含农民自】建住:房,)的:建设单?。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!家,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!型墙体材料》专项基金《具体:征收使用管理办【法由:省财政?部门会?同,。省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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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五》条 新?型,墙体材料专》项基金由省、省辖】市、县(市)墙体材!料改革管理》机构负责《征收和使用管理专】项基金应当》全额缴入国》库,纳入财政预算管!理,,专款专用,任何单!位和个?人不得截留》、坐支、《挤,。占、挪用《墙体材料改》。革管理机构的—管理经费纳》入同级财政预—算
省辖】市、:县(市)财政部门】。应当按照规定的时】。。间、比例及时足【额向上级财政—部门解缴新型墙【体材料专项基金【。;逾期不缴的,【由,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!结算时扣缴入—库
》 第十六条 建【设工程使用合格新型!墙体材料并符—合建筑节能要求【的,,按使用《。新型墙体材料—的比例和墙》体节能效果》确定退还预缴的专项!基,金比例具体返—还办法由《省财政部门会—同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另行制】定
第十七!条 违反本办法【规定,生产、—销售没有《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!的新型墙《体材料的,》由质:量技术监《督,、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《依法予以处罚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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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违反本办法规定,新!建黏土?砖生产线的,由【县级以上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,并可处【以1万元以上3【万元以下罚款;【违反其?他有关?法律、法《。规的,由有》。关机:关,依法予以《处罚
第】十九:条, 违反本办法规定,!设,计、建设、监理【、施工单《位,要求或者《同意使用实心—黏土:砖的,由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改正,并》可以按照实心黏土】砖的:实际用量对责—任,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!0元以上50—元以下的罚款,但罚!款总:额不得超过3万元违!反其他有关法律、】。法规的,由有—。关机关依法》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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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 违反本办】法规定,《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!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!材料专项基金的,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其限期补缴,逾!期缴纳的按日加收】0.5‰的滞—纳金:
第二【十一条 《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和:其他有关部》门的工作人员有下】列,情形之?一的,?依,法,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,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:
! ,。 ,。(一)截《留、坐支、》挤占、挪用新型【墙体:材料专?。项基:金的;
】(二)对违反规【定使用实心黏土砖】的建设?工程,办理通过施】工图设计审》查、开工、竣—工验收备案手续的】;
《 :(三)发《现新型墙体材—料发展应用违法【行,为,不依法?予以查?。处的;
— :(,。四)其他玩忽职守】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的行为
】 第二十二—条 本办法》自2008年10】月1: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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