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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河南省发展应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】理办法 (省!政府令第11—6号) —。 《   —河南省发展》应用:新型墙体材料管【理办:法已:经200《8年:7月1日省政府第】14次常务会议审】议通过,现予公【布,自200—8年1?0月1?日,起施行  【 代省长郭—庚茂: ? 二○○八年八月!二,十日 《 河南省发展应用】新型墙体材料管【理办法   第!一条 为了发展【应,用新型?墙体材料,保—护土地资源和—生态环?境,节约能》源,促?进国民经济》和社会可持续—发展,根据有关法】律、法规规定—,结合本省》实际,制定本—。。办法   第】二条 ?在本省行政》区,域内从事墙体材【料的生产《、使用、管理以及相!关的工程规》。划、:设计、施《工、监?。理活:动,的单位和个人—,应当遵《守本办法  】 第三条《。。 本办法所》称,新型墙体材》料,,是:指具有资源综合利】用、保护环境、【节约:土,。地和能源等》特性,?不采用传统窑体和】技术:。烧制,?符合国家产业—政策:的建:筑,墙体材料  】 新型墙体材—料的范?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!布的:新型:墙体:材料目录《确,定,   第四【条 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!。当把:发,。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!工作纳入国》民经济和社会—发展:规划:,鼓励和支持新型】墙体:材料的科研、开发】和推广应用  ! 第:。。五条 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: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!用的监督管理工作】,其所属的》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!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!工作 》  :。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国!土资源?、环境?保护、质《量技术监督、工【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!各自的?职责,共同做—好新型墙体材料【发展应用工作—   第六条 !发展应用新型—墙体材料应当坚【持,。节地、?。节能:、利废和《环保的原则鼓励利】用煤矸?石,。。、粉煤灰、炉渣、】钢渣、?尾矿、?页岩、砂《、河道淤泥等为原料!开发、生产》。。新,型墙体材料,逐步淘!汰以黏土为主要原】料的墙体《材料 《   第《。七,。条, 本省重点发展推】广下列新型》墙体材料:(一)粉!煤灰、煤矸》石,、页岩等烧结—多孔砖、《空心砖;(二—)蒸压加气混凝土砌!块;(?三)混凝土多孔【砖、:小型空心砌》块;:(四)?轻质、?复合、保温墙板和整!体式墙板;(—五)粉煤灰》掺加量≥70%(】重量比)的烧结【砖,;(六)国家—和省鼓励发展的其】他新型墙《体材料   】第八条? 省发展改革—部门应当会同省建】设行政主管》等有:关部门?根据社会发展和【技术:进步的?要求,适时》发,布和:调,整鼓励、限制—、淘汰的墙体材料生!产技术?、工艺、设备—及产品目录,促【进新:型墙体材料产业的优!化升级?   第—九,条, 利用固《体废物?生产的墙体》材,料应当?符合环境保护—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影!。响,人身健?康的墙?体材料,应当按照】国家有关规定进行】强制性?。产品认证《,未经认《证不得?销售使用  】 第十条 企业生】产的:新型墙体材料应【当符合国《家、行业或者地方】标准;没有国家、行!业和地方《标准的,应》当制定企业标准,】并报标准化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备案新型墙》体材料没有标准【或者未达《到标准的,不—。得生产、销售 】   墙体材料【改革管理机构—应当加强对建设工】程使用的墙体—材料的监督》。。管理,制定具体管】理措施?。,推广使《用合:格的新型墙体—材料   【第十一条《。 除符合省人民【政府规?定保留条件的黏土】砖瓦窑厂外,禁【止生产黏土砖除省】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,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!主,。管部门核《定的偏僻山》区、新型墙体材料】生产原料缺乏—地区外,《禁,止新:建黏:土砖生产线 【   禁止以生产】新型墙体《材料:为名:,在:砂石料、工业—固体废物及河—道淤泥中大》量掺配黏土生产实心!或多孔黏土砖建设行!政主:管部:门要会同有关部门】制,定掺配黏《土的比例标准,国土!。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对违法取土、破坏耕!。地生产黏《土砖等行为进行监督!检查和依法》查处 》  第十二》条 设市城》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!在镇规划区内的【建设工程以》及规:划区外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确定《。的重点建设工—程,除列入历—史文化保护》的,古建筑修缮等—特,殊建:设,工程:。外,禁止在墙体中】使用实心黏土砖【   》禁止使用《实心黏?土砖的时限按—照省人?民政府规《定执行   第!十三:条 设计单位应【当按照?本办法规定》设计使用新型—墙体材料;施—工图设计文件—审,查机构应当对—建筑工程中使用【新型墙?体材料的内容—进行审?查,不符合规定的】,不得通过审查;】施工单位《应当按照施工图设】计文件要《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!;,监理:单位应当对施工【单位使用新型墙体】材料:的情况进行监督;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加强监督】检查,依法查处违法!。设计、施工、—。监,理的行为  】 第十四条 新建、!改,建、扩?建工:。程(不含农民自建】住房)的建》。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!照国家和省》有关规定《缴纳新型墙体材料】专项基?金具体征收》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!政部门会同省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!  《 第:十五条 《新型墙?体材料专项基金【由省、省辖》市、县(市)墙体】。材料改革管理—。机构负责征收和使】用管理专项基—。。金应当全额缴入【国,库,纳入财政预算】管理,?专款专用,任—何单位和个》人,不得截留、坐支【、挤占、挪用—墙体材料《。改革:管,理机构的《管理经费《纳入同级财》政,预算   省】辖市:。、县:(市)财政部门应】当按照规定的时【间、比例及》时足:额向上级财政—部门解缴《新,型墙体材《料专项基金;逾期】不缴的,由上—级财政?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!缴入库 》   第十六—条 建设工程—使用合格《新,型墙:体材:料并符合建筑节【能要求的,按—使用新型墙体—。材料:的比例和墙》体节能?效果确定《退还预缴的专—。项基金比例具体返】还办法由省财政部门!会同省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!制定   第】十七条 违反本办】法规定,《生产、?销,。。售没有标准或者未达!到标准?的新型墙体材料【的,由质量技术【监督、工商行政【管理部?门依法予以处—罚   第【十八条 违反本【。办法规定,新建黏土!砖生产线的,—。由县:级以上国土》资源: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:限期改正,并可【处以:。1万元以上》3万元?以下罚款;违反其他!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的,由有关机关依法!予以处罚   !第十九条 违—反本办法规定,【设,计,。、建:设,、监理、施工单【位要求?或者同意使用实心】黏土砖?的,由建《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改正,并—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!。的实际用量对责任】单位处?以每立方《米30元以上—50:元以下的罚款—,但罚款总额不【。得超过?3万元违反其他【。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,由有关机!关依法予以处罚 】   第二十条 !违反本办法规定,】建设单位《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!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!基金的,由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其限期补缴,逾!期缴纳?的按日加收0.5‰!的滞纳金《 :   ?第二十?一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和其》他有关部门的—工作人?员有下列情》形之一?的,,依法给《予行政处《分;:构成犯罪《。的,依?法,追究刑事责任—: 《。  (?一)截?。留、坐?支、挤占、挪—用新型墙体材料【专项基金的;—   (—二)对?违,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!砖的建设工程,办理!通过施工图》设,。计审查?、开工、《竣工:验收备案手续的;】 ,   (三)【发现新型墙体材料】发展应用违》法行为不依法—予以查处的》; ? ,  (四)》其他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,权、徇私舞弊的【行为:   第二十】二条 本办法自2】0,08年10月1日】起施行?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