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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发【展应用新型》墙体材料管理办【。法
(省【政,府令第116号)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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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发展应!用新:型墙体材料管理【办法已经《2008年7月1日!省,政府第14》次常:务会议审议》通过,现予》公布,自《2008《年10月1日起施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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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省长郭》庚茂 ?
二》○○八?年八月二十日
!河,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!体材料管理》。办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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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】了发展应用新型墙】体材料,保》护,土地资源和》生态环境,节约【能,源,促进国民经济和!社会可持续发展【。,根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规定《。,结合本省实际,】制定本办法
! 第: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:从事墙体材》料的生?。产、使用、管理以及!相关的工《程,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:。理活:动的:单,位和个?人,:应当遵守本》办,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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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办!。。法所称新型墙体【材料,?是指具有资》源,综合利用、》保护环境、节—约土地和能源等特】性,不采用》传统窑体和》技术烧制,符合国家!产业政策的建筑墙】体材料
新!型墙体?材料的范《围按照国家和本省】公,布的新型墙体材料】目录确定《
? 第?四条: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应当把发展】应用新型墙体—材料工作纳》入国民经济和—社会发展规》划,鼓励和支持新】型墙体材料的科研】、开发和推广—应用
【第五条?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新型墙体材】料发展应用的监督】管理工作,》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!革管理机构具体【负责日常《管理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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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发展改革、【财政、国土资源【。、环境?保护、质量技术监】督、工商行》政管理等有关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【按,照各自的职》责,共同做好新型墙!体材料发展》应用工作
!。。第六条 发展—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!当坚:持节地、节》。。能、利废和环保【的原则鼓励利用煤】矸石、粉煤灰—。、炉渣、钢》渣、尾矿、页岩、】砂、河?道淤泥等为》原,料开发、《生产:新型墙?体材料,逐》步淘汰以黏土为主】要,原料的墙体材料 】
? 第七条 本省重点!发展推广下列新【型,墙体材料:》(一)粉煤灰—、煤矸石、》页岩等烧结多—孔砖、?空心砖;(二)蒸压!加气混凝《土砌块;(三)混凝!土,多孔砖、小》。型空心砌块;(四】),。。轻质、复合、保温】墙板和整《体式:墙板;?(五)粉煤灰—掺加量≥《70:%(重量比)的烧结!。砖;(六)国—家,和省鼓?励发:展的其他新型墙体】材料
【第八条 省》发展改?革部门应当会同【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!关部门根据》社,会发: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!,适时发布和调【整鼓励、限》制、淘汰《的墙体?材料生?产技术、工》艺、设备《及产品目《录,:促进新型墙》体材料产业的优【化升:级
《。 第九条》 ,利用固体废物生【产的墙?体材料应当符—合环境保护》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影!响人:身健康的墙体—材,料,,应当?。按照国家有关规【。定,进行强制性》产品认证,未经认】证不得销售使—用
《 第十条》 企业生产的新【型,。墙体材料应当符合】国家、?行业或者地》方标:准;没有国家、行】业和地方标准的【,应当制《定企业标准》,并报?标准化行政》主管部门备案新【型墙体材料没—有标:准,或者未达《到标准的,不得【生产、销售
! 墙体材《料改革管理机构应】当加强?对建:设工程使用的墙体材!料的监督管》理,制定具体—管理措?。。施,推广使用合格的!新型墙体材料—
第十一条! 除符合《省人民政府规定【保留条件的黏土砖瓦!窑厂外,禁止—生产黏土《砖除省?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省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核定的偏僻山】区、新型墙体—材料生产原》。料缺乏地《区外,禁止新建黏土!砖生产线《
禁止以生!产新型?墙体材?料为名,在砂石料】、工业固体》。废物及河道淤泥中大!量掺配黏土生产实】心或多孔黏土砖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要会同有关部门【制定掺配黏土的比例!标准,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对【违法取土、破坏【耕地生产黏》土砖等行为进行监督!检查和?。依法查处
!第十二条 设—市城市和县》级人民政府所—在,镇规划区内的建设】工程:以,。及规划区外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【确定的重点建设工】程,,除列入历史—文化保护的古建筑】修,缮等特殊建设—工程外,禁》止在墙体中使用实】心黏土砖《
? 禁止使用实心】。黏土砖的时限按照省!人民政府规》定执行
—。 第十三条 设】计单位应当》。按,照本办法规》定设计使用新型【墙体材料《。;施工图设计文件】审查机构《应当对建筑工—程中:。使用: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!进行审查,不符合规!定的:。。,不得通过审—查;:。施工单位应当—按,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!求,使用新型墙体材料】;监理单位应—。当对施工单》位使用新型墙—。体材料的情》况进行监督;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》加强监督检查,依法!查处违法设》计,、,施工、监理的行【为
—。第十四条 新—。建、改?建、扩建工程(【不,含农民自《建住房)的建设单位!和个人应当按照国】家和省有关规定缴】纳新型墙体》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!收使用管理办法【由省财政部门会同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制定
第十!五,条 新型《墙体材料专项基金】由省、省辖市、【县(市)墙体材料改!革管:理机构负责征收和】使用管理专》项基金应当全额【缴,入国库,纳入财政预!算管理?,专款专用,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—截留、坐支、挤占】、挪用墙体材料改】革管理机构的管理经!费纳入同级》。财政预算
!。省辖市、县(—市)财?政部门应当按—照规:定,的时间、比例—及时足额向上级【财政部门解》缴新型墙体》。材料专项基》金;逾期不缴—的,由上级财政部门!在办理结《算时扣缴入库 【
: 第十六条 建设!工程使用合格新【型墙体材料并符【合建筑节能要求的】,按使用《新型墙体材》料的比例和》墙体:。节能效果确定退还预!缴的:专项基金比例具体返!还办法由省财政【。部门:会同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!
第十七条】 违反本《。办法:规定,生产》、销售没有标准或】者未达到标》。。准的:新,型墙体材《料的,由质量技【。术,监,督、工商行政—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!罚
第十】八条 ?违,反本办法规定—,,新建黏土砖生产【线的,由《县,级,以上国土《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限期改正,】并可处以《1万元以上3万【元以下罚款;违【反其他有关法律【。、法规的,由有关机!关依法予以处—。罚
《 第十九条 违反!本,办法规定,设计【、建设?、监:理、施工《单位要求或者同【意使用?实心黏土砖的,由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。令,改正,并《可以按照《实心黏土砖的实【际用:量对责?任单:位处以每立方米【30元?以上50元以—下,的罚款?,但:罚款总额不得超过】3万元?违反其他有关—。。法律:、法规的《,由有关机关—依法予以《处罚
第】二,十条 ?违反:本办法规定,建设】单位和?个人未按照规—定缴纳新型墙体材】料专:项基金?的,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其限期【补缴:,逾期?缴纳的?按日加收0.5‰的!滞纳金
【 第二十一条— 建设?行政:主,管部: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!工作人员《有,下列情形《。之,一的:,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成犯罪的,】依法追究《刑事责?任:
【(一)截留》、坐:支、挤?占、挪用新型墙体材!料专项基《金的;
(!。二)对违反》规定使用《实心黏土砖的建【设工程?,办理通《过施工图设计—。审查:、,开工:、竣工验收》。备案手?续的;?
(—三):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!展,应用违?法行为?不依法予以》查处的; 》
? (四)其》他玩忽职《守、滥?用职权、《徇私舞弊的行为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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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二条 本办法自】2,008年《1,0月1日起》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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