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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》 河南省发展应用】新,型墙体?材料管理《办法 (省政!府令第116—号) 【。    】河南省发展应—用新型墙体材—料管理办法已经2】008年7月1【日省政府第14【次常:务会议?审议通过,现予公】布,自200—。8年1?0月1日起施—行 :   代省【长郭庚茂 】 二○?○八年八月二十日 ! 河南《。省发展应用》新型墙体材料管【理办法 —  第一《条 :为了发展《应用新型墙体材【料,,保护土地资源和生!态环境,节约能源,!促进国民经》济和社?会可持续发展,根据!有关法律《、法规规定,—结合:本省实际,制定本】办,法   第二条! 在本?省行:政区域内从事—墙体材料的生产、】使用、管理以及相关!的工程?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!人,应当遵》守本办?法  》。。 ,第三条 本办法【所称新型《。。墙,体材料,是指—具有:资源综合利用、保护!环,境、节约《土地和能源等特性】。,不采用传统—窑体和技《术,烧制,符合》国家产业政》。策的:。建,筑墙体材料 】  新型墙体材料】的范围按照国家和】本省公布的新—型,墙体材?料目录确定》 ,   第四条【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!展应用新型》墙,体,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!济和社会发展—规,划,鼓励和支持【新型墙体材》料的科研、开—发和推?广,应用:。   第五条 !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!墙体材料发展应用】的监督管《理工作,其所属的】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!。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!工作  — ,发展改?革、财政、国土资源!、环:境保护、质量技【术监督、工商行【政管理?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按照各自的职】责,共同《做好新型墙》体材:料发:展应用工作  ! 第六?条 发?展应用新型墙体【材料应?当坚持节地、节【能、利废和环—保的原则鼓励—利用煤矸石、粉煤】灰、炉渣、钢渣【、尾矿、页》岩、砂、河道淤泥】等为原料开发、【生产:新型墙体材料,逐】步淘汰以黏土为主要!原,料的墙体材料—。 :   ?第七条 《本省重点发展推广】下列新型墙体材【料::(一)粉煤灰、煤矸!石、页岩等烧—结多孔砖、空心【砖;:(,二)蒸压《加,气混:凝土砌块;》。(三)混凝》土,多,孔砖、小型空—心砌块?;(:。四)轻?质、复合、保—温墙板和《整体式?。墙板;(五》)粉煤灰《。掺加量≥70%【(重量比)的烧结】砖;(六《)国家和省鼓励发展!的其他新型墙体材】料  》 第八条 》省发展改革》部门应当《会同省建《。设行政主管等有关】部门根?据社会发展和—技术:进步的要《求,适时发布—和,调整:鼓励、?限制、淘汰的墙【。体材料生产技术、工!艺、设备及产品【。目录,?促,进,新型:墙体材料产业的优化!升级   第】。九条 ?利用:固体废?物生产的墙体—材料应当符合—环境:保护的有关规—定对可能《。影响人身健康—的墙体材料,—应,当按:照国家?有关规定进行—强制性产品认—证,未?。经认证不得销售【使用   第】十条 ?企,业生:产的新型墙体材【料应当符合国家、】行业或者地方标【准;没有国家、行业!和地方标准》的,应?当制定?企业:标准,并报》标准化行政》主管部门备案新型墙!体材料没有》。标准:或者未达到标—准的,不得生产【、销售?  《 墙体材料改革【管理:机,构应当?加强对建设工程使】用的墙体《材料的监督管—理,制定具体—管理措施《,推广使用合格的】新型:墙,。体材料  【 ,第十一条 除符合省!人民政府规定—保留条件的黏土【砖瓦窑厂外,禁止生!产黏土?。砖,除省国土资源—行政主?管,部门会同省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门核定的】偏僻山区、新—型墙体材《料生产原料缺乏【地区外?,禁止新《建黏土?砖生产线 》   禁止以生】产,新型墙体《。材料:为名,?在砂石料、工业固体!废物及河道淤泥中】大量掺配黏》。土生产实《心或多孔黏》土砖: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要会—同有关部门制定掺】配黏土的比例标【准,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负《责对违法取》土、破坏耕地—生产黏土砖等行为】进行:监督:检,查和依法查处 】   第十二条 设!。市,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!所在镇规划区—内的建设工程—以,及规划?区外县级以上人民】政,府确定的重点建【设工程,除列入【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!。筑修:缮,等特:殊建设工程外,【。。禁止在墙《体中使用实》心黏土砖 【  禁止使用实心】黏土砖的时》限按照省《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!。 :  :第十:三条 设计单位应】。当按照本办》法规定设计使用新型!墙体材料;施工图】设计文件《审,查机构应当对建【筑工程中使用新型】。。墙体:材料的内《容,。进行审查,不符合规!定的,?不得通?过审查;《施工单位应》当按照施《工,。图设计?文件要求《使用新?型墙:体材料?;监:理单位应当对施【工,单,位使用新型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!监督;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加强—监督检查《,,依法查处《违法设计、施工【、,。监理:。的行为 《 :  :第十四条 新—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工程《(不含农民自—建住房)的建—设单位和个人应【当按照国家和省【有关规定缴纳新【型墙体材料专—项基金具体征收使用!管,理办法由《省财政部门》会,同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制定 》。   第十五条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!基金由省、省辖【市、县(《市,)墙体?材料改革管》理机:构负责征收和使用】管理专项基金应【当全额缴《入国库,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】。,专款专用,任何单!位和:。个人不得截》留、坐支、挤占【、挪用墙体材料【改,革管理机《构的管?理经费纳入同级财】政预:算 :   省辖—市、县?(市)财政部—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!间、比例及》时足额?向上级财《政,部门:解缴新型《墙体材料专》项基金;逾期不缴】的,由上级》财政: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!缴入库 《   第十六条】。 建:设工:程使用合格新型墙】体材料并符合建筑节!能,要求:的,按使《用新型墙体》。材料的比例和墙体】节能效果确定退还预!缴的专?项基金比例》具体返还办法由省】财政: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另行—制,定  》 第十七条 违反本!办,法,。规定,生产、—销售没有标准或者】未达到标《准的新型墙体材【料的:。,由质量《技术监督、工商【行政管理部门—依法予以处罚— :   第十》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!定,新建《黏土砖生产线—的,:由县级?以上国土《。资源:行政主管部门—责,令限期改正,并可】处以1万元以上3万!元以下罚款;—违反其他有》关法律、法》规的,由有》关机关依法予以处】罚   第十】九条 违反本办法】规定,设计、建设、!监,理、:施,工,单位要求或者—同意使用《实心:黏土砖的《,由建设行》。政主管?部门责令改正—,并可?以按照?实心:黏土砖的实》。际用量对责任单位】处,以每立方《米,30元以上50元】以下的?罚款,但罚》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!元违反其他》有,关法律、法规—的,由有关》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!   第二十条】 违反本办法规定】,建设单位和个人】未按照?规定缴纳《新型墙体材料专【项基:金的,由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其限期补缴,!逾期:缴纳的按日》加收0.5‰—的滞纳金 —   第二十一条】 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其?他有关?。部门的工作》。人员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《,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:— :。   ?(一)截留、—坐支、挤占、挪用新!型墙体材料专—项,基金的;《   (二)】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!黏土砖的建设工程】,办理通过》施工:图设计审《查、:开工:、竣:工验收备案》手续:的;   【(三)发现新—型墙体材料发—展应用违法行为不依!法予以查处的; 】  ? (四)其》他玩忽职《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,舞弊的行《为  》 第:二十二条 本办法】自2008年—10:月1日起施行—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