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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河南省发—。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!管理办法《
(省—政府令第《116号《)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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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,南省发展应用—新型:墙体材料管理办【法已经2《008年7月1日省!政府第14次常【务会议审议通—过,,现予公《布,自?2008年10【月1: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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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省长【郭庚茂
】。二○○八《年,八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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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发》展应用新《。型墙体材料》管理办法 》
: , 第一条 》。为,了发:展应用新型墙—体材料,保护—土地资源《和生态环境》,节约能《源,:促进国民经济和【社,会可持续发》展,,根据有关》。法,律、:法规:规定,结合本省【实际,制定本办法】
第二条】 在本省行政—区域内从《事墙体材料的生【产、使用、》管理以及《相关的工程规划、设!计、施工、监理【活动的单位》和个人,应当—遵,守,本办法
【 ,第三条 本办—。法,所称新型墙体材【料,,是指具有资源【。综合利?用、保护环境—、节约?土地:和能源等特》性,不采用传—。统窑体?和技术烧制,符合国!家产业?政策的?建筑墙体材》料 :
新型墙【体材料的《范围按照国家和【本省公布的》。新,型墙体材料》目录确定
【 第四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》应当把发展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!作纳入国民经济和】社会发展规划,鼓励!和支持新型墙体材】。料的科研、开发和推!广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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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。新型墙体《。材料发展应用的监】督管理工作,其所属!的墙体材《料改革管理》机构具?体负责日常管理工】作
—发展改革《、财政、《国土:资源:、环境保护、—质量技术监督—、工商行政管理等有!关,行政:主管部?。门应当按照各自【的职责?,共同做好新型【墙体材料发展应【用,工作:。
第六【条 :发展应用新》型墙体材料》应,当坚持节《地、节能、利—。。废和环?保的原则鼓励—利用煤?矸石、?粉,煤灰、炉渣、—钢渣、?尾矿、?页岩、砂《、河道淤泥》等为原料开发、生】产新:型墙体材料,逐步淘!汰,以黏土为主要原【料的墙体《材,料
第七】条 本?省,重点发?展,推广下列新型墙【体,材料:(一》)粉煤灰、》煤矸石、页岩—。等烧结多孔砖、空心!砖;(?二)蒸压加气混凝】土砌块;(》三)混凝土》多孔砖、小型—空心砌块;(—四)轻质、》复合、保温墙板和整!。体式墙板;(五)粉!。煤灰掺加量≥70%!(重量?比):的烧结砖;(—六)国家《和省鼓励发展的其】他新型墙体材料 】。
第八条 】。。省发展改革》部门应?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!管等有关部门—根据: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!的要:求,适时发布和调】整鼓励、限制—。、淘:汰的墙?体,材料生产技术、【工艺:、设备及产品—目录:,促进新型》墙体:材料产业的》优,化升级
第!九条: ,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!墙体材料应当符合】环,境保护的有关规【定对可能影响人【身健康的墙体材【料,应当按》照国:家有关规定进行强】制性:产品:认,证,未经认证—不得销售使用
! 第十《条 企业生》产的新型墙体—材料:应当:。符合国家、行业【。或,者地方标准;没有】国,家,、行业和地》方标准的,》应当制定企》业标准,并》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新型》墙,体材料没有标准或】者未达到标准的【,不得生《产、销售
】 墙体材料》。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!强对建设《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!的监督管理》,制定具体管理措】施,推广《使,。用合格?的,新型墙体材料—
第十一】条 除符合省人民】政府规定保留—条,件的黏?土砖瓦窑厂外,禁止!生产黏土砖除—省国: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会》同,。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核?定的偏?僻山区、新型—。墙体材料生产原料】缺乏:地区外,禁止新建黏!土砖生产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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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禁止?以生产新型》墙体材料为名,在】砂石料、《工业:固体废物《。及,河道:淤泥中?大量掺配黏土生产实!心或多孔黏土—。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!掺配黏土《的比例标准,国【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对》违法取土、破坏耕地!生产黏土砖》等行为进行监督【检查和依《法查:处 :
第》十二条 设市城【市,和,。县,级人民政府所在镇】规划区内的建设【工程以及规划区【外县:级以上人民政—府确定的重》点建设工《程,除?列入历史文化保护】的古建筑《修缮等特《殊建设工程外,禁】止在墙体中使—用实心黏土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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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使—用实心?黏土砖的时限按【。照省人?民政府规《定执:行, ,
第十—三条 设计单—。位应当按照本—办法:规定设计使用新【型墙体材料;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!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!中,使用:。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!进行审?查,不符合规—定的,?不得通过审查;施工!单位:应当按?照施工图设计文【件要求使《。用新型墙体材料;监!理单位应当对施【工单位使《用新型墙体》材,。。料的情况进行监督】;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!检查,依法查处【违法设计、》。施工、监理的—行为
》 第十四条 新】建、:改建、扩建》工,程(不含农》民自建住房》)的建设单位—和个人应《当按照国家和省【有关规定缴纳新【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!具,体征收使用管理【办法由省《财,政部门会同省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制定 —
第十—五条 新型墙—体材:料专:项基金由省、—省辖市、县》(市)墙体材—料改革管理机构负】责,征收和使用》管理专?项基金?应当全?额缴:入国库,纳入财政预!算管理,专款专【。。用,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截留、—坐支、挤占、挪用墙!体材料改革》管理机?构的管?理经费纳入同—级财政预算
】 :省辖市、县(市)】财政部?门应当?按照规定《。的时间?、比例及时足额向】上级财政《。部门:解缴新型墙体—材料专项基》金;逾期不缴的,由!上级财政部》门在办理结算—时扣缴?。入,库
《 第?十六条 建设—工,。程使用?合,。格新型墙体材料【并符合建筑节能【。要求的?,按使用新型墙体材!料的比例和》墙体节能效果确定】退还预?缴的专项基金比【例具体返还》办法由省财政部【门,会同:。省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另行制】定
第十七!条 违反《本办法规《定,生产、》销售没有标准或者】。未达:到,标准:的,新型:墙体材料的》,由质量技》术监督、工商行【政管理?。部门依?法予以处罚
! 第十八条》 ,违反本?办法规定,新—建黏土?。砖生产线的,由【县级以上国土—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,责令限期改正—,并可处以1万元】以上3万元以下罚】款;违反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,由有关机关】依法:予以处罚 》
第十九条】 违反本办》法规:定,设计、建—设、监理《、施工单位要求或者!。同意使用实心黏【土砖的?,由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责,令改正,并可以【按照实心黏土砖的】实际:用量对责《任单位?处以每立《方米:。30元以《上50元以下的【罚,款,但?。罚款总额《不得超?过3万?元违反其他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的,—由有关机关依—法予以处《罚
第【二,十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,建设单【位和个人未按照规】定缴纳新型墙—体材料专《项基金的,由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其—限期补缴《,逾期缴纳的按日】加收0.5‰的【。滞纳金
第!。二十一条 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!其他有关部》门的工作《。人员有下列》情形之一《的,依法给予行【。政处分?;构成犯《罪的,依《法追究刑事责—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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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截留、坐》支,、挤占、挪用—新型墙?体材料专项》基,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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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)对违反规定—。使用实心黏土—砖的建设工》程,办理通过施工】图设计?审查、?开工、竣工》。验收备案手》续的;?
(三【)发现新型墙体材】料,发展:应用违法《行为:不依法予以查处【的;
(四!)其他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权》、徇:私舞弊的行为
! 第二十二条 本!办,。法自2008年10!月1日起施行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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