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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》 河南省发展—应用新型墙》体材料管理》办法 (省政!府令第1《16号) !    》 河南》省,发展应用《。新,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!已经200》8年7月1日省政】府,第14次常》务会议审议通过,】现予公布,自20】。08年10月1日】起施行? :   代省—长郭庚茂 — 二○○八【年八月二十》日 ? 河南省发展应用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!法,   第一【条 为了发》。展应用新型》墙体材料,保护土地!资源和生态环境,】节约能源,促—进国民经济》和社会?可持续发展》,根据有关法律【、法规规定,结合】本,省实际,制定本【办法   【。第二:条 在本省行政区】域内从事《墙体材?料的生产、》使用、管理以—及,相关的工程规划【、设计?、施:工、监理活动的单】位和:个人,应当遵—守本办?法 :   第三条【 ,本办法?所称:新型墙体材料—,是指具有资源综】。合利用、保护环境、!节约土?地和能源等特性,】不采用?传统窑体《和技术烧《。制,符合国》家,产业政策的建筑墙体!材料   新型!墙体材料的范围【按照:国家和本《省公布?的新型墙体材—料目录确定》 ,   《第四:条 :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!型墙体?材料工作纳入国民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!,鼓励?。和支持新型墙体【材料的科研、开【发和推广《。应用: :   第五条 县级!以,上人民政《府建: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新型墙体材料发】。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!作,其?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!管,理机构具体负责【日常管理《工作 《   发展改革、】。财政:、国土资源》、环境保护、质【量技:术监督?、工商行《政管理等有》关行政主管》部,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!责,共同做好新【型墙体?材料发展《应用工作  】 第六条 》。发展应用新》型墙:体材:料应当?。坚持节地、节能【、利废和环》保的原则《鼓励利用煤矸—。。石、粉煤灰、炉渣】、钢渣、尾矿、页】岩、砂、河》道淤泥等为原—料开发?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!,逐步淘《汰以黏土为主要原】料的墙体材料—  《 第七条 本—省重点发展推广【下列新型墙体材料:!(一)粉煤灰—、煤矸石、》页岩等烧《结多孔砖、空心【。砖;(二)蒸—压加气混凝》土砌块;《(三)混《。凝土:多,孔砖:、小型空《心砌块;(四)轻质!、复合、《。保温墙?板和整体式》墙板;?(五)粉《煤灰掺加量≥—70%(重量—比)的烧结》砖;(?六)国家《和省鼓励《。。发展的其他新型墙】体材料 》   第八条 省】发展改革《部门:应当会同省建—设行政主《管等有?关部门根据社会【发展和?技术进步的要求,适!时发布和调》整鼓励、限制—、淘汰?的墙体材料生产【技术、?工艺、设《。备及产品《目录,促《进新型?墙体材料产业—。。的优化?升级 》。  第九条 利用固!体废物生产的墙体】材料应?当符合环境保—护的:有关规定《对可能影《响人身健康的—墙体材料,》应当按?照国家有关规—。定进行强制性产品】认证,未经》认,证不:。得销售使用 —   第十条 】企业生产的新型【墙体材?料应当符合国家、行!业或:者地方标准;没有国!家、行?业和地方标准的,应!当制定企业》标准,并报标—准化: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新型墙【体,材料没有标准—或者未达到标—准的,不得》生产、销《售 ?   墙体材—料改革管理机构【。应当:加强对建设工程【使用:的墙体材料的监督管!理,制定具体管【。理措施,推广—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!材料:  《。 第十一《条 除符合》省人民政府规定【保留条件的黏—土砖瓦窑厂外,禁止!生产黏土砖除—省国土资《源行政?主管部?门会同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核定的【偏僻山?。区、新型墙体—材料生产原》料缺乏?地区:外,禁止新建黏土砖!生产线  【 禁止以生产新型】墙体材?料为名,在砂石料】、工业固体废物及】河道淤泥中》大量掺配黏》土生产实心或—多孔黏?土,砖建:设行:政主管部门要—会同有关《部门制定掺配黏土】的比例标《准,: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对违】法取土、破坏耕地生!产黏土砖等》行为进行监督检【查和依法查处 !  第?十二条 《设,市城市和《县级人?民,政府所?在,镇规划区内的—建设工程《以及规划区外县级以!上人民政《府确定的重》点建设工程,除【列入历史文化—保护的古建筑—修缮:等,特殊建?设工程?外,禁?。。止在:墙体:中使用实心》黏土砖 —  禁?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!时限按照省》人民:政府规?定执行   第!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!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!计使用新《型墙体材料;—。施工:图设计文《。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!筑工程中使用—新型墙体材料的内】容进行审查,不【。符合:规定的,不得通【过审查;施工—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!设计文件要求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】;监:理单位应《当对施工单》位使用?新型墙体《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!;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加强监督》检查,依法查处违法!设计:、,施,工、监理的》行为 》  第十四条— 新建、改建、【扩,建工程(不含农民自!建,住房)的建设单位】和个人应当按照国】家和:省有关?规定缴纳《新,型墙体材《料专:项基: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!办法由省财政—。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制,定 《  第?十五条 新》。型墙体材料专项【基金由省、省辖市】、县(?市)墙体材料改革管!。理机构负责征收【和使用管理》专项基金应当全【额,缴入国库《,纳入财政》预算管理,专款专用!,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截留、坐!支、挤占、》挪用墙体材料改革管!理机构?的,管理: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!算 :   《。省辖市、县》(市)财政部—门应:当,按,照规定的时间—、比例及《时,足额向?上,。级财:政部:门解缴新型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;!逾期:不缴的,由》上级财政部门在办】理结算?时扣缴?入库   【第十六条 建设【工程使用合格新型墙!体,。材料并符《合建筑节能》要求的,按使用【新型:墙,体材料的比例—和墙体节能效果【确定退?还预缴的专项基【金比例具体返还办】法由省?财政部门会同省【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另?。行制定  【 第十?七条: 违反本办法规定】,生产、《销售没有标准或【者未:达到标准《的新型墙《体材料的,由质量技!术监督、工商—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】予,以处罚?   第十八】条 违反本办—法,。规定,新建黏土【砖,生产线的,由—县级以上国土资源】行,政主管部门》责令:限期改正,并可处】以1万元以》上3万元以下—罚款;违反》其他有关《法律、法规的,由有!关机关依法》予以处?罚  》 第十九《条 违反《本,办法规定,设—计、建?设,。、监:理、:施工单位要》求或者同意》使用实心黏土砖的,!由建: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责令改—正,并可以按—照实心黏土》砖的实际用》量对责任单位处以】。每立方米《3,0元以?上,50元以下的罚款】,但罚款总额—不得超过3万元【违反其他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的,》由有关机关依—法予以处罚》   》第二十条 》违反本办法规定,建!设单位和《个人未按《照规定缴《纳新型墙体材料【专项基金的》,,由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其限期补—缴,逾期缴纳的按日!加收0?.5‰的滞纳—金,   第—二十一条 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和其【他有关部《。门的工作《人员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!给予: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,依法》追究刑事《责任: 》  : (一?)截留、坐支、【挤占、挪用新型墙】。体材料?专项基金的;—   》(二)对违反—规定:使用:实心黏土砖的建【设工程,办理通过施!工图设计审查、【开工、竣工验收【备案手续的; 】   (《三)发?现新型墙体材料【发展:应用违法行》为,不依法予以查处的;!   (四【)其:他玩忽职《守,。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,的行为 —  第二十二条 】本办法?。自2008年10】月1日起施行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