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】。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!墙体材料管理办【法, , (《省政:府令第1《16号) 》 :  》  河—南省发展应用—新,型墙体材料管理【办法已经2008】。年7月1日》。省政府第14—次常:务,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!。公布,?自20?08年10月1【日起施行 —   代省长【。郭庚茂 《 二○—○八年八月二十【日 河》南省发展应》用,新型墙体材料管【理办法 —。。  第一条 为了】发展应用《新,型墙体材料,保护土!地资源和生态环境,!节约能源,促—进国民?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!。展,根?据有:关法律、法规—规定,结合》本省实际,制—定本办法 —   第二条 在】。本省行政区域内【从事墙体材料的生】产、使用、管理以】及相关的工程—规划、设计》、施工、监理活【动的单位和》个人,应当遵守【本办法   】第三条 本办法所】。称新型墙体材—料,是指具有—。资源综合《利用、保护》。环境、节约土地和】能源等特性,不【。。。采用传统窑体和【技术烧制,符合国家!产业政策的建筑墙】体材料 —  新?型墙体材料的范围】按照国家和本省【。公,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!录确定  【。。 第四条 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应《当把:发展应用新型墙【体材料工作纳—入国:。民经济和社会发【展规划?,鼓励?和支持?新型墙?体材料的科研、【开,发和推广应》用   第五】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。部门负责本行—。政区域内新型墙体】材料发展应用的监】督管理工作,其所属!的墙体?材料改革管理—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!理工作   】发展改革、财政【。、国土资源、环境】保护、质量》。技术监督、》工商:行政管理等有—关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!职责,?共同做好新型墙【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!   第六条 !发展应用新型—墙体材料《应当坚?。。持节地、节》能、利废和》环保:的,原则鼓励利用煤矸石!。、粉煤?灰、炉渣、钢渣【、尾矿?、页岩、砂》、河道?淤泥等为《。原料:开发:。、生:产新型墙体》材料,逐步淘汰【以黏:土为:主要原料的墙体材】料   第七条! 本省?重点发展推广下列】新型墙体《材料::(一)粉煤—灰,、煤:矸石、页《岩等烧结多孔—砖、:空心砖;(》二)蒸?压加:气混凝土《砌块;(三)混凝土!多孔砖、小型空心砌!块;(四)》轻质、复合、保【温墙板和整体式【墙板;(五)粉煤灰!。掺加:量≥70%》(重量?比)的烧结》砖;(六)国家【和省鼓励发展的其】他新型?墙体材料  】 第八条 》省发展改革部门应】当会同省建设行【政主管等有关—部门根据社》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!要求:,适时发《布和调整鼓励、限】制、淘汰的墙—体材料生产技—。术,、工艺、设备—及,产品目录《,促进新型墙体材】料产业的优化升级 !   第》九条: 利用固体废—物,生产的墙体》材料应当符》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!定对可能影响人身】。健康的?墙,体材料,应当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!行强:制性产品认证,未】经认证不得》。销售使用《   第十【条 企业生产—的新型墙体材料【应当符合国》家、行业或者地【方标准;《没有国家、行业【。。和地方标准的,应】当制定企业标准,并!报标准化行》政主管?部门备案新型墙体】材料没有标准—或者未达到标准【的,不?得,生产:、销售? :  : 墙体材料改革【管理机构应当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】用的墙体材料的监督!管理,?制,定具体管理措—施,推广《使,用合格的新》型墙体材料》   第十【一条 除符合—省,人民:。政府规定保》留条:件的黏土《砖瓦窑厂《外,禁止《。生产黏土砖除省国土!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核定的偏僻山!区,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!原料缺乏地区外【,禁:止新建黏土砖—生,产线 》  禁止以生产新型!。墙体材料为名—,在砂石料、工业】。固体废物及》河道淤?泥中大量掺配—黏土生产实心或【多孔黏?土砖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要会同有》关部:门制定掺配》黏土的比例》标准:,国土资源》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对违法取土、破坏】耕地生产黏土砖等】行为进行监督—检查和依法查处【 ?  第十二条 设市!城,市,和县级人《民政府所《在镇规划《区内的?建设工程以及规划】区外县级以上—人,民政:府,确定的重《点建设工程,除【列,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!。建筑修缮等特殊【建设工?程外,禁止》在墙体中使》用实心?。黏土砖 《   禁止—使用实心黏土—砖,的时:限按照省人民政府】规定:执行   【第十:三条: 设:计单位应当按照本】办法规定设计使用新!型墙体?材料;施工图设计】文,件审:。。查机构应当对建筑工!。程中:使用新?型墙体材料的内【容进行审查,不符】合规定的,不得通】过审查;施工单位应!当按照施工图设【。计文件?要求:使用新型墙体材料】;监理单位》。应当对施工单—位使用新型墙体材】料的情况进行监督】;建:。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。应当加强监督检查,!依法:查处违法设计、施】工、:监理的行为》 ,   第十—。四条 新《建、改建《、扩建工《程(不含农民自建住!房):的建:设单位和个人应当】按照:国家和?省有关规定缴纳新】型墙体材料》专项基金具体—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】。由省财?政部门?会同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制定 —。  ? 第十五条 新型墙!体材料专项基金由省!、省辖市、县(市)!墙体材料改》革管理机构》负责:征收和使《用管理专项》基金应当全额缴入国!库,纳入财》政预算?管理,专款》专用,任《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截【留、坐支《。。、挤占、《挪用墙体材》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管!。理经费纳入同级【财,政预算  【 省辖市、县(【市,)财政部门应当按】照规定的时间、比例!及时足额向》上级财政《部门解缴新型墙体】材,料专:。项基金;《逾期不缴《的,由上级财政部】门在办理《结算时扣缴入库 !   第十六条 】建设工?程使:用合格新型墙体材】料并符合建》。筑节:能要求的,》按使用?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!和墙:体节能效果确定【退,还预缴的《专项基?金比例具体返还办法!由省:财政部门会同省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另行制定 【 , 第十七条 —违反本办法规—定,生产《。、销售没《有标准?或,者未:达到: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!的,:由质量技术监—督、工商行》政管理部门依法【予以处罚 —   第十八条【 违反本办法规定】,新建黏土砖—生产线的,由县【级以上国土》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,并可处以!1万: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罚款;违反其【他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,由有关机关!。依法:予以处罚 —。   第十九—条 违反本办法规】定,:设计、建设、—监理、施工单位要】求或者同意使用【。实心黏土砖的—,,由建设?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!。。正,并可以按—照实心黏土砖的【实际用量对责任【单位:处以每?立,。方米:30元以上》。50元以下的—罚,款,但?罚款总额不得超【过3万元违反其【他有:关,。法律、?法,。规的,由有关机【关依法予以》处罚   第二!十条 违反本办法】规,定,建设单位—和,个人未按《照,规定缴纳新》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!的,:由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责令其限期补】缴,:逾期缴纳的按日加】收0.5‰的滞纳】金  》。 第二?十一:条,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和其他有关部—门的工作《人员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,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:—   (一)截!留、坐支、挤占、挪!用新型墙体材料专】项基:金的;  【 (二)《对违:反规定使用》实心黏土砖的建设】工程,办理通过施】工图设计《审查、开工》、竣工验收备案【手续的;   !(三)发现》新型墙体材料—发展应用违法行为】。不依法?予以:查处的; 【。  (四)其他【玩忽职守《、滥用职《。权、:徇私舞弊的行为【 ?  第?二十二条 》本办法自2008年!10月1日》起施:行 :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