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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河?南省发展散》装水:泥,管理规定 》
(省政【府令第121号) !
河【南省发展散装—水泥管?理规定?已经2008年11!月21日省》政府第25次—常务:会议通过,现予【公布,自2》009年1月1日起!施行 ?
代—省长郭庚茂》
二○○八!年,十二月二《日,
河南省—发展散装《水,泥,管理: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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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发!展散装水泥,节【约资源,保护环【境,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清》洁生产?促进法?及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的规定—,结合本省实—际,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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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条 在本省—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】泥生产?、经营、运输、使用!、管理及其》。。他相关活动,适【。用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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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条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!的有关工作作为节能!减排:工作的重要任务之】一,制定工作—措施,?促进散装水泥的发】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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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条 省【商务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全省散装—水泥的?监督:管理工作《
省—。辖市、县(市—)人民政《府确定的《散装水泥《工作:行政: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政区域—内,散装:水泥的监督管理【工作
各级!散,装水泥管理机构【具体负?。责本行政区》域内散?装水泥的管理—工作,?并接受上一级散【装水泥?管,理机构的业务指导】
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【财政、建设》。、交通、质量技术】监督和环境保—护等行政主管部【门按照?各自的?职责,负责》本行政区《。。域内散?装水泥的有关工【作
—第五条 各级散【装,水泥管理机》构,行,使下列?职责:(一)组织实!。施发展散《装水泥的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和【政策;(二)根据政!府工作目标编制本】地发展?散装:水泥:规划和?年度计划,并—组织实施;(三【)按规定征》收、管理、使用【散装水泥《专项资金;(四)】负责散装《水泥工作《的信息交《流、宣传教育—、专业培训和—新技术?、新:。工艺:、新设备的推—。广应用;(五—)会同有关部—门做好预拌混凝土】、预拌砂浆的推广应!用;(六)协—调解决?发展散装水泥工【作中出现的》问题
— ,第六条 对在发展散!装水泥工作中做出】显著成绩《。的单:位,和个人,由县级【以上人民《政府或者有关—部,门给予奖励
】 :第七:条, 新建、扩建—和改建水泥生产【项目,应当按照【国家规?定的散装水泥发【放,能力的要求》进行设计和》建设 ?
现有水泥】生产企业(包—括水泥粉磨站—,下同)《必须配?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!设备,?提高散装水泥发放】能,力,达到国家节能】减排环保标准—
》第八条 预拌—混凝土、预拌砂浆生!产企业必须全—部使用散《装,水泥水泥制》品生产企业(—包括使用水》泥的新型《墙,体材料生《产企业?,下同)使用—散装水?泥,必须占水泥使用!量的70%》以上 ?
新建预拌】混凝土、《预拌砂浆生产—项目应?当符合散《装水泥发展规—划,并?报当地散装》水泥管理机构备【案
《 第九《条 水?泥使:用量在500吨【以上的建《设工程必须使—用散装水泥,—。散装水泥专用车【辆,无法到达施工现场或!者需要使用特—种水泥的建设—工程可以使用袋装水!。泥
鼓励】水泥使用量在—50:0吨:以下的建设工程【。使用散装水泥
! 第十条 鼓【励建设工《程使用?预拌混凝《。土,和,预拌:砂浆:
城市人】民政府?应,当,根据:国,家和本省《。要求具体规定禁【。止在:城,市市区现《场搅拌混《凝土:、砂浆的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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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条 散?装水泥、预拌—。混,凝土、?预拌砂浆、水泥制品!生产企业《应当建立健》全产品质量》控制体系,执行国】家标准?化管理、计量管理、!工序控制、》质量检测《等规定,确保产品质!量
》 第十二条 从事】散,装水:泥、预拌《混凝土、预拌砂【浆、水泥制品生产】、经营、运输、【使用:的单:位和个人应》当采取措施,—确保装卸、运输【、储备、使用的【设施:。和,场所符合安》全和环?境保护要求,防止】粉尘污染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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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《三条 各《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做好农村散装—水泥推广应用—工作,?。。加,大投入,建立—农村:散装水泥配送—和服务管理体—系,鼓?。励使用?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和预《拌砂浆,提高农村散!装水泥使用率 【
第十四条】 从事水泥生产、】经营:、运输、使用—及其他相关活动【的单:位和个人,应当依】法,向散装水《泥管:理机构报送统—计报表 《
: 第十五条 【公安、交通管—理部门应当对运【送散装水泥、预【拌,混,凝土、?预,拌砂:浆的专?。用车辆提供》通,行方便
— 运送散装—水,泥、:预拌混凝土》、预拌?砂浆的专用》车辆应当《到当:地散装水泥管—理,机,构备案;需要进入】城市市区《禁行、禁停》路段的,由当地散装!水泥管理机构—统一到公安、交通管!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!,有关部门应当【及时办?理
第十六!条 铁路运输部【门和:省散装水泥管—理机构应当加强【协调配?合,做好散》装水泥运输车—辆的调度和管—理工作,《保,。证水泥产销》企业发运散》装,水泥
第十!七,条 生产袋装—水泥的?生产企业和使用袋】装水泥的单位,【应当按照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!缴纳散装水泥—专项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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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散装水泥专—项资金的征收、使】用和:管理,按照国—家和本省《的,规定执行
【 散装水泥专【项资金属于政府【性基金,专门用于发!展散装水泥,专款专!用,余额结转—下年度继续使用,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!。不得擅自减免、截】留、挤占、》挪,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!。的管理?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!算
《 第十八条 水泥!生产企业《未报:、拒报统计报—表的,其应缴纳的】散装水泥专》项资金按《照该企业上年度【月平均水泥生—。产量计算《
建—设工程未提供水【泥使用量《。。。资料的?,其应缴纳的散【装水泥专项资金按】照,。建设工程预》算水泥总量计算 】
? 第十九条 各级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!推广应用情况的监】督检查,及时—查处违法行》为
第二十!条 违反本规定【第十条的《规定:,,擅,自现场搅《拌混凝土、砂浆的】,,由建:设行:政主管?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,?并处:以每立?方米混凝《土100《元,、每吨砂浆200】元的罚款,但罚【款总额不超》。过3:0000元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可以委】托当地?散装水?。泥管理机构进—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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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本规定】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!,散装水《泥使用量《达不到70%的水泥!制品生?产,企业,由散装水泥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】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责令《限期改正,》并处以每立》方米混凝土100元!、每吨砂浆20【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!泥300《。元的罚款,》但罚款总《额不超过《30000元 【
不使用或】者不完全使用散装】水泥的预《拌混凝土、预—拌,砂浆生?产企业?,由有关部门依照】国,家有关规定处罚 】
第》二十一条 未按【规定缴?纳散装水《泥,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!位,由?。同级散?装水泥管理机—构责:令限:期缴:纳,并自滞纳之日起!,按日加收》应缴未?缴,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!.5‰的滞纳金;】逾期:未缴纳的,》由散:装,水,泥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委:托,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处以欠缴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!倍的罚款《,但罚款总额—。不超过30000】元
》 擅自?改变散装水泥专【项资金征收》对象、征收范围【和征收标准》,,或者不按本规定【管理和使《用散装水泥》专项资金的,—由上级财政》部,门或者上级散装水】泥行:政主管部《门责令其限期改正,!由有关部门对直接】负责的?主管:人员和其他》直,接责:任人员依法》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。成犯罪的,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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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【条 本规定》自2009年1月】1日起施行19【96年2月26【日省人民政府公布】的,河南:省发展散装》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!止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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