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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】发,展,散装水?。泥,管理:规定
(省!政府令第1》21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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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河南省发展散装水】泥管理规定》已,经2008年—11月21日省【。政府第25》次,常,务会议通过,现【予公布,自20【。。0,9年:1月1日《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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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省长郭庚茂 !
二○—。。○八年十二月二日】
河南》省发展散装水泥管】理,规定
— 第: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!泥,节约《资源,保《护环境,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!促进法及有关法律】、法规?的,规定,?结合本?省实际,制定本【规定
》 :第二条 在本省行】政区域内《。。。从事:水泥生产、经营、】运输、使用、—管,理及其他相》关活:动,适用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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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应当将》发展:。散装水泥的有关工】作作为节能减排工】作的重要任务之一,!制定工作措施,促进!散装:水泥:的发:展, ,
: 第四条 省商务!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全省】。散装水泥的》监督管?理工作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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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辖》市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确《定的散装水泥工【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散【装水泥的监》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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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散装水泥!管理:机构具体负责本行】政区域?。内散装水泥的管【理工作,并接受上一!级散:装水泥管理》机构的业务指导 】
县级—以上人?民政府财政、—建设:、交通、质量技术】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!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!的职责,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!关工作?
? 第五《条 各级散装—水泥管理机》构行:使下列职责》。:(一)组》织实施发展散—。装水泥的法律、法】规,、规章?和政策;《(二)?。根据:政府工作目标编【制本:地,发展散?装水泥规划》和年度计划》,并组织实施;【(三)按规定征【。收、管理、》使用散?装水泥专项资金;(!四)负责散》装水泥工作的信息】。交流、宣传教育、】专,业培训和《新技术、新》工艺、新设备—的推广?应,用;(五《)会同有关部门【做好预拌《混凝土、预拌—砂浆的推《广应用;(六)协调!解决发展散》。装,水泥工作中出现的】问题
第】六条 对在发—展,散装水泥工作—中做出显著成绩【。的单位和个人,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!奖励
第】七,。条 新建、扩—建和改建水》泥,生产:项目,应当按照国】家规:定,。的散装水泥发放能】力的要?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!
现有—水泥生产企业(【包括水?泥粉磨站,下同)必!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!设,施设备,提高散【装水:。泥发放?能力,达《到,国家节能减排环保】标准
— 第八?条, ,预拌混凝土、—预拌砂浆生产—企业必须全部使【用散装水《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!(包括使《。用水泥的新型墙体】材料生产企》业,,,下同:)使用散装水泥,】必,。须占水泥《使用量的70—%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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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预拌混凝!土、预?。拌砂浆生产项目应】当符合散装水—泥,发展规划,并—。报当地散装水—泥管:理机构备《案 :
第》九条 水《泥,使用量在500吨以!上的建?设,工程必须使用—散装水泥,》散装水泥专用—车辆无?法到:达,施工现?。场或者需要》使用特种水泥的建设!工程:可,以使用?袋装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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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鼓励水《泥使用量在50【。0吨以下的建设工】。程使用散装》水泥
【第十条 鼓励建设工!程使用预拌混凝【土和预拌砂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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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城市:人民政府应》当根据国家和—本,省要求具体规定禁】止在城市市区现场】搅拌混凝土、砂浆的!期限
【第,十一条 散装水泥、!预拌混凝土》、,预拌砂浆、水泥制品!生产企业《应当建立健全—产品质量控》制体系,执行国【家标准化管理、计】量管理、工》序控制、质量检测】等规定,确保产【。品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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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 从事散装水!泥、预拌《混,凝,土、预拌砂浆、【水泥制品生产、【经营、运输》、使用的《单位和个人应当【。采取措施《,确保装卸、运输】、储备、使用的设】施和场?所符合?安全和环《境保护要求,防止粉!。尘,污染
第】十三条 各级—人,民政府?应当做?好农村散装水泥推广!。。应用:。工作,加大》投入:。,建立农村散—装水泥配送和服【务管理体系,鼓励使!用散装?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和预拌砂浆,—提高农?村散:。装水泥使用率— ,
? ,第十四条 从事【水泥生产、经营、运!输、使用及》其,他相关?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】,应当依法向散装水!泥管理?机,构报送统计报表【
第十【五,条 公安、交通【管,理部门应当对—运送散装水泥—、预拌?混凝土、《预拌:砂浆的专用车辆提】供通行方《便 :。
《运送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土、预拌—砂浆:的专用车辆应当【到当地散装水泥管】理机构备案;需要】进入城市市区禁行、!禁停路段的,由当地!。散装:水泥:管,理机构统《。一到公安、交—通管理部门办—理通行?手续,有关部—门应当及时》办理
第十!六,条 :。铁路运输《部门和省散装—水泥管理机》构应当加强协—调配:合,做好散装水泥运!输车辆的调》度和管理工作,【保证水泥产》销企业发运散装水】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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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【 生产袋装水—泥的:生产企业《和使用?袋装水泥的单位,】应当按照国家和【。本省有关规》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!资金
》 , 散装?水泥专项资金的【征收、使用》和管理,《按照国家和本省【的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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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散装水泥专项资【金属于政府性—基金,专门用于【。发展散?装水:泥,专款专用—。,余额结《转下年度《继续使用,各级【政府及?相关部?门不得擅自减免、】截留、挤占、挪用散!。装,水,泥,。管理机?构,的管理经费》纳入同级财》政,预算 ?
: 第十《八条 ?。水泥生产企业未报、!拒报统计报表的【,其应缴纳的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!照该企业《上,年度月平均水泥生】产量:计,算, ,
建设工【程未提供水》。泥,使用:量资料的,其应缴】纳的散装水》泥专项资金按照建】设工程预算》水泥总?量计算
— 第十九》。条 各级散装水泥】管理机构应》。当加:强对散装水泥推广】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!,及时查处违法行为! ,
第二—十条 违《反本规定第》十条的规定,擅自现!场搅拌混凝土—、砂浆的《,由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:限期改正,并处以】每立方米混凝土10!。0元、每吨砂浆2】00元的罚款—,但罚款总》额不超过《300?00元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可以委》托当地散装水泥【管理机构进行—处罚
违】反本规定第八—条第一?款的:规定,散装》。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!。0%的水泥制—品生产?企业:,,。。由,散装水泥行》政主:管部门委托》散装水?泥,。管理:机构责令限》期改正,并处—以每立方《米混:凝土:100元、每吨砂浆!200元或者—每吨袋装水泥30】0元的罚款,但罚】款总额?不,超过300》00元
【 不使用或者不【完,全使用散装水—。泥的预?拌混凝土《、预拌砂浆生产【企业,由有》关部门依《照国家有关规定【处罚
第】二十一条 未按规】定缴纳散装》水泥专项《资金的企业和单位,!由,同级散装《水,泥管理机构责—令限期缴纳》,并自滞纳》之,日起,按日加—收应缴未缴散装水】泥专项?资金0.5‰的滞】纳金;逾期未缴纳的!,由散装《水泥行政主管部【门委托散《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!。欠缴散装《水泥专?项资金?一倍的?罚款,但罚》款总额不《。超过30000【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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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改变【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!收对象、征》收范围?和征收标准,—或者不按本》规定管理和使用【散装水泥专项资【金的,由《上,级财政部门》。或,者上级散装》水泥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其限期】改正,由有关部【门对直接负》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?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。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构成犯罪的,依法】追究刑事《责任:。
》第二十二条》 本规定自2009!年,1月1日起施行1】9,96年2月26日】省,人民政府公布的【河南:。省,发展散?装水泥管理规—定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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