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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】河南省发展散装【水,泥管理规定 】 (省政》府,令第:121?号) 】 ,河南省发展》散装水泥管理—规定已经《2008《年11月21日省】政府第25》次常务会议通—过,现予公布—。,自2009—年1月1日起—施行   代!省长郭庚茂 — 《。二○○八年十二月】。二日: 河南省发展散!装水泥管理规定 !   第一条— 为发展散》装水泥?,节约资源,—保护环境《,根据?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有!关法律、法规—的规定,结合本【省实际,《制定本?规定   第二!条 在本《省,行政区?域内从事《水泥生产、》经营、?运输、使用、—。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!,适用本规定—   第—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!。政府应当将发展【散装水泥的有关【工作作为节能减【。。排工作的《重要任务之一,制定!工作措施《,促进散装水泥的发!展 ?   第四条 【。省商务行政》主管部?门,负责全省散装水【泥的监督《管理工作  】 省:辖市、县(》市)人民政府确【。定的散装水泥工作】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散装—水泥的监督》管理:工作  — 各级散装水—泥管理机构具体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!装水泥的《管理:工作,并《接受上一级散装【水,泥管理机构的—业务指导 —  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财政《、建设、《交通、质《量技术监督和环境】保护等行政主—管部门?按照各自的职责,负!。责本行政区》域内散?装水泥的有》关工作  【 第五条《 各级散《装水:泥管理机构行使【下列职责:(一)组!织实施?发展散?装水泥?的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和政策;(—二)根据政府工作】目标编?制本地发展散—装水泥规划和年【度计划,并组—织实:施;(三)按规定征!收、管理《、使用散装》水泥专项资金;【(,四):。负责:散装水泥工》。作的信息交流、【宣传:教育、专业培训【和新技术、》新工艺、新设备【的推:广,应用;(五)会同有!关部门做好》预拌混凝土、预拌砂!浆的推广应用;(六!)协调解决发—展散装水泥工作中】出现的问题 【  : 第六?。条 对在发展散装】水泥工作中做—。出,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!人,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或者—。有,关部门给予奖励【   第七【条 新建、》扩,建和改?。建,水泥生产项目,应】当按照国家》规,定的散装水泥—发放能?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!建设 》  :现有水泥生产企【业,(包括水泥粉磨【站,:下同:)必须配置》散装水泥发放设【施设备,提》高散装水泥发放能】力,,达:到国家节能减—排环保标准》   第八条 !预拌混凝土、预拌】砂浆生产企》。业必须全《部使用散装水—泥水泥制《品生产?企业(?包括使用《水泥的新型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,!下同)使用》散装水泥,必须占水!泥,使,用量的70%—以上   【新建预拌混凝土、】预,拌砂浆生产项目应】当符合散《装水泥发展规划【。,并报?当地散装水泥管理】机构备案 》。 :  第九条 水【泥使用量在500吨!以,上的建设《工程必须使用—散装水泥,散装水泥!专用车辆无法到【达施工现场或—者需要使用》特种水泥的建设工】程可以?。使用袋装水泥 !  鼓?励水泥使用量在【5,00吨?以下的建设工程【使用散装水泥—   》第十条 《鼓,励建设工《程使用?预拌混凝《土和预拌砂浆—  《。 城市人《民政府应当根—据国家和本省—要,求具体规《。定禁止在城市—市区现场搅》拌混凝土《、砂浆的期》限   第十】。一条 散《装水泥、《预,拌混凝土、预拌砂浆!、水泥制品》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!。。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!。。,执行国家标准化】管理、计《量管理、工序控制】、质量检测》等规定,确》保产品质量 【   第十二条 从!事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土、预《拌砂浆、水泥—制,品生产、经营、运输!、,使,用的单位和》个人应当采取措施】,确保装卸、运【输,、储备、使用—的设施和场所符【合安全和环境保护要!求,防止粉尘—污,染   第十三!。条 各级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】农村散?装水泥推广应用【工作,加《。大投入,建》立农村散装》水泥配送和》服务:。管理:。体系,鼓励使用散装!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和预拌砂》浆,提高农村散装】水泥使用率》   第十【四条 ?从,事水泥生产、经【营、运?输、使用及》。其他相?关活动的单位和个】人,:应当:依,法向:散装: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!计报表 《。   第十五条 !公安、交通》管,。理部门应当对—运送散装水》泥、预?拌混凝土、预—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提!供通行方《便  》 运送散装水—泥,、预拌混凝土、预拌!砂,。。浆的专用《车辆应当到当—地散装水泥管理机】构备案;需要—进入城市《市区禁行、禁停路】段的,由当地—。散,装水泥?管理机?构统一?到公安、交通管理部!门办理通行手续,】有关部?门应当及时》办理   第十!六条 铁路运输【。部门和省散装—水泥管理《机,构应当加强协调【配合,做好散装水】泥,运输车?辆,的调度和管》理工作,保证—水泥产销企业—发运散?。装,水泥:   第十七】条 :生产袋装水泥—的生产?企业和使用》袋装水泥的单位【,应当按《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!定缴纳散《装水:。泥专:。项资金 》  : ,散装:水,泥,专项资?金的征收、》使用和?管理,按照国家和本!。省的规定执》。行   散【装,水泥专项《资金属于政》。府性:基,金,专门用于—。。发展散装水泥,专款!专用,余额》结转:下年度?继续:使用,各级》政府及相关部—门不得擅《自减免、截留、挤】占、挪用散装水泥管!理机构?的管理经费》纳入:同级财政预》算 《 , 第十八条 水泥生!产企业未报、拒报】统计报表的,—其应缴纳《的散装?水泥专项资》金按照该企业上年】度月平均《。水泥:生产量计算》   建设工程!未提:供水泥使用量资料】。的,其?应缴纳的散》装水:泥,专项资金按照—建设工程预算水泥】总量计算  】 ,。第十九条 各—级散装水《泥管:理机构应当加—强对散装水泥推【广应:用情况的监督检查,!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!。   第二十条】 违:反本规?。定第十条的》规定,擅自现—场搅拌?混凝土、砂浆的【,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!。处以每立方米—混凝:。土100元、每吨】砂浆200元的罚款!,但罚款总额不超过!。300?00元建设行政【主管:。部门可以委托—当地散装水》泥管理机构进行处】罚   违反本!规定第?八条:第一款的规定,【散装水泥使用量达】不到7?0%的水泥》制品生产企业,由】散装水?泥行政主管》部门委托散装—水泥管?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!,并处以每》立方米混凝土1【00元、每吨砂浆2!0,0元或者每》吨袋:。装水泥300元的罚!款,,但:罚款总额不超过【30000元 【 :  不使用或者不完!全使用散装》水泥的?预拌混凝土》、预:拌砂浆生产企—业,由有《关部门依照国家【有关规定处罚 【。   第》。二十一条《 未按规定缴—纳散装水《泥专项资金的企业】和单位,由同级散】装水泥管《理,机构责令限期—。缴纳,并《自滞纳之日》起,按日加收应缴】未,缴散装水泥》专项资金《0.5‰的》滞纳金;逾期未缴】纳的,由散装水【泥,行政主管《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!理机构处以》欠缴散?。装水泥专项》资金一倍的罚款,】但罚款?总额不超过3000!0元   擅】自改:变散装水泥专项资】金征收对象、征【收范围?。。和征收标准,—或者不按本》规,定管理?和使用散装水泥【专项资金的,—由,上级:财政部门《或者上级散装水泥行!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其限《期改正,由有关【部门: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犯罪的,】。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:   ?第二:。十,二,条 本规定自2【009年1月1【日起施行19—96年2月26日】省人民政《府,公布的河《南省发展散装水泥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!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