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, 河南省发》展散装?水泥管理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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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省政府令第【121号)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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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—省,发展散装水泥—管理规定已经20】08:年11月21日省】政府第2《5次常务会议通过,!现,予公布,自2009!年1月?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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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省长郭庚【茂
—二○○八年十二月二!日
河南省发】展,散装水泥管理规【定, ,
第》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!泥,节?约资源?,保护环境,根【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清》洁生产?促进法及《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。的规定,结合—本省实际,制定本】规定
【第二条 在》本省行?政区域内《从事水?泥,生产、?经,营、运?输、使用《、管理及其他相【关活动,适用本【规定
第】三条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将发展散《装水泥的有关工【作作为?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!任务之一《,,制,定,工作措?施,促进《散装水泥《的发展 《
第四条 】省商务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全【省散:装水:泥的:监督:管理工作
!。省辖市、县》(市)?人民政府确定的散】装水泥工作行—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!泥的:监督管理《工作
— 各级散装》水泥管理机构具体】。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!理工作,并接—受上一级《。散装:水泥管理机构—的业务指导 —
?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财政、建设、交通】、质量技术监—督和环境《保护等行政主—管部门按照各—自的:职责,负《责本行政区》域内散装水泥—的有关工《作
第五条!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!机构行?使下列职《责:(?一)组织实施发【展散:装水泥的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和政策;【(二)根据政府【工作目标编制本地】发展散装水泥—规划和?年度:计划,并组织—。实施;(三)按规】定,。征收、管理》、使用?散装水泥专项资【金;(四《)负责散《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!流、宣传教育、专业!培训:和新:技术、新工》艺、:新,。设,备的推广应用—;(五)会同—。有关: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!、预拌砂浆的推【广应用;(》六)协?调解决发展散—装水泥工作中—出现的?。问题:
? :。第六条 对》在发展?散装:水泥工作中》做,。出,显著成绩《的单位和个人,由县!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或《者有关部《门给予奖励
! 第七?条 新建《、扩建和改》建水泥生产项目,】应当按照《国家规定的散装【水泥发放能力—的要求进行》设计和建设
】 现有水泥生产企!业(包括《水泥粉磨站》,,下同)必须配置【。散,装水泥?发放设施设备,【提高散装水泥—。发放:。能力,达到国家节】能减排环保标准 】
第》。八条 预拌》混凝土、《预拌砂浆生》产企业?必须全部《使用:。散装水泥《水泥制?品,生产企业(包括【使用:水泥的新型墙体【材料生产企》业,下同)使—用散装水《泥,必须占水泥【使用量的《70%以上
】 新建预拌混凝土!、预拌砂浆生产项目!应当符?合,散装水?泥发展规划》,并报当地散—装水泥管理机构备】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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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水泥:使用量在5》00吨以上的建【设工程?必须使用《散,装,水泥,散装水泥专用!车辆无法《到达施工《现场:或者需要《使用特种水泥的【建设工?程可以使用袋装水】泥
《 ,。。 鼓励水《泥使用量在500】吨以下?的建设工《。程使用散装》水,泥 :
? 第:十条 鼓励建设【工程使用预拌混【凝土和?预拌砂浆
【 城市人民—。政府应当根据—。国家和本省要求具体!规定禁?止在城?市市区现《场搅拌混《凝土:、砂浆的期限
! 第十一条— 散装水泥》、,预拌混凝土、预拌砂!浆、: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!当建立健《全产品质量控—制体系,执行国【家标准化管理、计】量管理、工序控制、!质量检测等规定,】。确保产品质量—
第十【二条: 从事散装水泥、预!拌混凝土、预拌【砂浆、水泥制品【生产、经营、运【输、使用的单位【和个人应当采取措】施,确保装卸、【。运输、?储备:、使用?的设:施和场所符合—安全和环境保护【要求,防止粉尘污染!
? , 第十三条》 各级人《。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!散装:。水泥推?广应用?。工作,加大投—入,建立农村散装】水泥配送和服务【管,理体系,鼓》励使用?散,。装水泥?、预拌混凝土和【预拌砂浆,提高【农村散装水》泥使:用率
【第十四条 从事水】。泥生产、经营—。、运输、使》用,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!。位和个人,应当依法!向散装水泥》管理机构报送统【计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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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五条 公【安、交?通管理部门应当【对运送散装水泥【、预拌?混凝土?、预拌砂浆的—专,用车辆提供通行方】便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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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送散装【。。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、?预拌:砂浆的专用》车辆应当到当—地散:装水泥管理机—构备:案;需要进入城市】市区禁行、禁—。停路段的,由当地】散装:水,泥管理机构统—一到公安、交通管】理部:门办理通《行手续,有关部门应!。当及时办《理
—第十六条 铁—路运输部门和省散装!水泥管理《机,构应当加强协—调配合,做好—散装水泥运输车辆的!调度和管理工作,】保证水泥《产销企?业发运散《。装水泥?
第—十七条 生产—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!。和使:用袋装水泥》的单位,《应当按照《。国家和本省有—关规定缴《纳,散装水泥专》项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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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装水泥专项!。资金的征收、使【用和管理,按照【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执!行
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!于政府性基金,【专门:用,于发展散《装水泥,专款—。专用,?。余,额结转下年度继【续使用,《各,级政府及相关部【门不得擅自减免、截!留、:挤占:、挪用?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的管《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!预算:
》第十八?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!。报,。、拒报统计报表的,!其应缴纳的散装【水泥专项资金按【照该企业上》年度月平《均水泥生《产量计?算
建设工!程未提供《水泥使用量资料的】,其应缴纳》的散装水泥专—项资金按照》建,设工程预《算水泥总量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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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】。。各级散装水泥管【理机构应当加—强对散装水泥推【广应用情况的监督】检查,?。及时查处《违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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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【 ,违反本规定第十条】的规:定,擅自《现场搅拌混》。凝土、?砂浆的?,由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,并处以—每立方米《。混凝土100元【、每吨砂《浆200元的罚【。款,但罚款总额不超!过30000元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可以委托当—地散装水《泥管理机构进行处】。罚
《 违反《本,规定第八条第一款】的规定?,散装水《泥使用量达不到70!%的水泥制品生【产企业,由散—装水泥行政主管部】门委托散装》水泥管理机》构,责,令限期改正》,并处以每立方米】。混凝土10》0元、每吨砂—浆,200?元或:者每吨袋装水—。泥300《元的罚款,但—。罚款总额不》超过30000元 !
不使用或者!不完全使《用散装水《泥的预?拌混凝土《、,预拌砂浆生产—企业:,由有关《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!定处罚
【 第二十一条 未按!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!项资金的企业和单】位,,由:同级散装水泥管理】机构责令限期—缴纳,并自滞纳之日!起,按日《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!泥专项资金0—。.5‰的滞纳金;】逾期未缴纳的,【由散装水泥行—政,主管部门委托散【装,水泥管理《机构处以欠缴散【装水泥专《项资金一《倍的罚款,但罚【款总额不超过—300?0,0,元
—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!项资金征收对象、征!收范围和征》收标准,或者—不按本规定》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!专项:资金的,《由上级财《政部门或《者上级散装水泥【行政主管部》。门,责,。令其:限期改正《,由有关部门—对直接负责的—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,。罪的:,依:法追究刑《事,责任:
第二十】二,条 本规定自—2009年1月1日!起施行1996年2!月26日省》人民政?。府公布的《河南省发展散装水】泥管理规《定同: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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