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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: 河南—。省发展?散装水泥管理规定】 ? (省政府令第1!21号) !。 河?南省发展散装水泥】管理:规定已?经2008年11】月21日省》政府:第25次常务会议通!过,:现予公布,自2【009年1月1日起!施行 》  代省长郭【庚茂 》 二○○八年【十二月二日》。 , 河南《省发展散装水泥管】理规定 —  第?一条 为发》展,。散装:水泥,节约资—源,保护环境,根据!中华:人,民共和国《。清洁生产《促进法?及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!省实际,制定—本规定 《   第二条 】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!事水泥生产》、经营、运输、使】用,、管:理及其他相关活【动,适用《。本规定?   第三【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应当将《发,展散装水《。泥的有?。关工:作作为节能》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!之一,?制定工作措施,【促,进散装?水泥的发展  !。 第四条《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全省散装水】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!   省辖—市、:县(市)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!水,泥工作行政》主管部门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散装:水泥的监督管理工】作  》 各级散装水—泥管理机《构具体?负,责本行政区》域内散?装水泥的管理工作,!并接受上一》级散装水泥》管理机构的》业,务指导? ,  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财【政、建设、交—通、质量技术监【督和环?境保护等行政主【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!。责,负责《本行政区域内散装】水,。。泥的:有关:工作 《   第五条 各级!散装:。水泥管理机构行【使下列?职责:(一)—组织:实施发展散装水【泥的: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和—政策;(二》)根据?政府:工作目?标编制本地》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!年度:计划,?并组织?实施;(三)按规】定征收、管理—、使用散装》水泥专项《资金;(四)负责】散装水泥工》作,的信息交流》、宣:传,教育、专《业,培训和新技术—。、新工艺、新—设备的?。推广应用;》(五)会同有关部】门做好预拌混凝土、!预拌砂浆《的推广应用;(六)!协调解决发》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!。现的问题《   第—六条: 对在发《展散装水泥工—。作中做出显著成绩】的单位和个人,由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或者有关部门—给予:奖励  — 第七条 》新建、扩建和改建】水泥生产项目,应】当按照国《家规定的散装—水泥发放能》。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!建设 》  现有水泥生产】企业:(包括水泥》。粉磨站,《下同)?必须配置《散装水?泥发放设施设备,提!高散装水泥发放能】力,,达到国家节—能减排环《保标准 《   第八条 】预拌混凝土、预拌砂!。浆生产企业》。必须全部使用—散装:水泥水泥制品生产】企业(包《括使用水《泥的新型墙体—材料生产企》业,下同)使用【。散装水泥《,必须占水泥使【用量的7《0%以上《   新建预拌!混凝土、《预拌砂浆生》产项目?应当符合散装—水泥发展《规划:,并报当地散装【水泥管理《机构备案 》   第九条 水!泥使用量在50【。。。0吨以?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!用散装水泥》,散装水泥专—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!现场或者需要使用特!种水泥?的建:。设工程可以使用袋】装,水泥 《   鼓励水泥使】用量在500—吨以下?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!水,泥 《  第十条 鼓【励建设工程使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!砂浆   城市!人民政府《应当根?据国家和本省—要求具?体规定?禁止:在城市市区现场【搅拌混凝土、砂浆】的期限 —  第十《一条 散装》水泥、预《拌混凝?。土、预拌砂浆、水泥!制,品生产企《业应当建《立健全产品质—量控:制体系,《执行国家标》准化管理、》。计量管?。。理、工序控制—、质量检测等规定】,确保?产品:质量 《 ,  第十《二条 从《事散: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、预拌砂浆》、水泥制品》生,产、经营、》运输:、,使用的单位和—个人应当采取措施】,确保装《卸、:运输、?储备、使用的设施和!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!保护要求,防止粉尘!污染:   第十三条! 各级人民政府【应当做好《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应!用工作,加大投【入,建立农村—。散装水?泥,配,。送和服?务,管,理体系?,鼓励使用散装水泥!、预拌混凝土—和预拌砂浆,提【高农:村散装水泥使用率】   第十四条! 从事水泥》生产、经营、运【输、:使用及?其他相关活动的单】位,和个人,应当依法】向散装水泥管理机】构报送统计报表【   第—十五条 公安、交通!管理部?。门应当对《运送散?。装水泥、《预拌混凝《土、预?拌砂浆的专》用车:辆提供通行方便 !   ?运送: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、预拌》砂浆的专用车辆【应,当到当?地散装水泥管—理机:构备案;需要进【。入城市?市区禁?。行,、禁停路段的—,由当地散装水泥管!理机构统《一,到公安、《交通管理《部门办理通》。行手续,有关部门应!。当及时办理 —   第十六条 !铁路运输部门和省散!装,水泥:管理机构应当加强】协调配?合,做好散装—水泥运输车辆—的调度?。和管理工《作,:保证水泥《产销企业发运散【装水泥 》。   ?第十:七条: 生产袋装水—。泥的生?产企业和使用袋装】水泥的单位,应当】按照国家《和本省有关规定缴】纳散装?水泥专项资金 【   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】的,征收、使用和管理】,按照国《。家,和本省?的规定执行》   散装水泥!专项资金属于政府】性基金,专门用【于发展散装水泥【,专款专用,余【额结转下年度—继,续使:用,各级政府—。及相关部《门不得擅自减免、截!留、挤占《、,挪用散装水泥管理】机构的管理经费【纳入同级《财政预算 》   第》十,八条 ?水泥生产企业未【报、拒报统计报表的!,其应缴纳的散装水!泥专项资金按照该企!业,上年度月平》均水泥生产量计算 !   建》设工程未提供水【泥使用?量资料的,》其,应缴纳的《散装水?泥专项?资金按照《建设工程预算水泥总!量计算?   第十【九条 各级散—装水泥管理机—构应当加强对散装】水泥推广应用情况】的监督检查,及时查!处违法行为 【。   第二十—条 :违,。反本规定第》十条的规定,—擅自:现场:搅,拌混凝土、砂浆的】,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,并处以每》。立方:米混凝土10—0元、每吨砂浆20!0元的罚款,—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!0000元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!当地散装水泥管理】机构进行《处罚:  《 ,违反本规定第八条】第一款的《规定,散装水—泥使用量达不到70!%,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!,,由,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!门委托散装水—泥管理机《构责令限期改正【,并处以每立方米】混凝土100元、】每吨砂浆200元】或者:每,吨袋装水泥》300元的罚—款,,但罚款总额不超】过30000—元 《  不使用或者不完!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!拌混:。凝土、预拌砂浆生】。产企业,由有关部】门依照国家有关【规定处罚  】 第二十一》条 未?按规定缴纳散装【水泥专项资金的企】业和单位,》由同:级散装水泥管理【机构责令限期缴纳】,并自滞纳之—日起,按《日,加收应缴未》缴,散,装水泥专项资金0】。。.5‰的滞纳—金;逾期未缴—纳的,由散装水泥行!政主管部门》委托散?装水泥?管,理机构处以欠缴散装!水泥专项资金一【。倍的罚款,但罚款总!额不超过30000!元 :。。   擅自改变】散装水泥专》项,资金征收《对,象、征收范围和征收!标准,或者不按【本规定管理和使用散!装水泥专项资金的】,由上级财政部【门或者上《级散装?水泥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其限】期改正,由有关部】门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?。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依《法给: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?,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 !   第二》十二条 本规定自】2009年1月1】日,起施行1996年】2月26日省人民政!府公布?的河南省《发,展散装水泥管—理规定同时废—。止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