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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河?。南,。省发展散《装水泥管理规定 】。
(省政府令!第1:21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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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—省发展散《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!2008年11【月,21日省政府第2】5次常务会议—通过,现予公布,】自2009年—1,月1:日起施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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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省长郭庚茂 !
: 二○《○八年十二月二日 !
河南省发展【散装水泥管理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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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》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!,节约?资源,保护环境,根!。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!。。。产促进法及有关【法,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!合本省实《际,制定本规—。定
》 第二条 在本【省行政?。区域内从事水泥【生产、经《营、运输、使—用,、管理及其他—相关活动,适—。用本规定《
》第三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!发展散装水》泥的有关工作作为】节能减排工作的重】。要任务之《一,制定工作—措施,促进散装【。水泥的发展》
第—四条 省商务行【政主管部门》负,责全省散《装水:泥的监督管》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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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省辖: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确:定的散装《水泥工作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》本,行政:区域:内散装?水泥的监《督管: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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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《级散装水《。泥,管理机?构,具体负责《本,行政区域《内散装水泥的管【理工作,并接—受上一级散装水【泥管理?机构的业务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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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财《政、建设、交—通、质量《。技术监督《和,环境保?护等行政主管部【门按照各自的职【责,。,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!泥,的有关工《作
《 第五条》 各:级,散装:水,泥,管理机?构行使下列职责:(!一)组织《实,施,发展散装水泥的法】律,、法规、规》章和政策;(—二)根?据政府工作》目标:编制本地发展散【装水泥规划》和年度计划,并组】织实施;《(三)按规定征收】、管理?、,使用散装水泥专【项资:。金;:(四)负责散装【水泥工作的》信息交流、宣传教育!、专业培训和新技术!、新:。工艺、新《设备:的推广应用;(【五)会同有关部【门做好?预拌:混凝土、预》拌砂浆的推》广应:。用;(六)》协调解决发》展散:装水泥工《作中出现的问—题
第六】条 对在发展—散装水?泥工作中做出显著】成绩的单位》和,个人,由《县级以上人民政【。府或者有《关部门给予奖励 】
? 第七条 新—建、扩建和改建【水泥生产项目—,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】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!的要求进《行,设,计和建设
【 现有水》泥生产企《业(:包括水?泥粉磨站,下同)】必须配置散装—水泥发?放设施设备,—提高:。散装水泥发》放能力,达到—国家节能减排环保】标准
第】八条 预拌混—凝,土、预拌砂浆—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!。用散装水《泥水泥制品生—产企业?(包括使用》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!生产企业,下同)使!用散装水泥,必须】占水泥使用》量的70%以上 】
新建—预拌混凝土、—预拌砂浆生产项【目应当?符合散装水》。。泥发展规划,并报当!地散装水泥》管理:机构备?案
第九】条 水泥《使用量在《5,00吨以上的建【设工程必须使用散】装水泥,散装水泥专!用车辆无法到达施】工现场或者需要【使用特种水》泥的建设工程可【以使:用袋装水泥》 ,
鼓励—。水泥:使用量在500吨以!下的建?设工程使《。。用散装水《。泥
》 第:十,。条 鼓励建设工【程使用预拌混凝土】和预拌砂浆 —
城》市人民政《府应当根据》国家:。和本:省,要求具体规定禁【止,在城市市区现场搅拌!混凝土、砂浆的期限!
第十【一条 ?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、预?拌砂:浆、:水泥制品生产企业】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!量控制体系,执行】。国家:标准化管理、计量】管理:、工序控制、质【。量检测等《规定,确保》产品质量《
第—十二条 从事散装水!泥,、预拌混凝土、预拌!砂浆、水泥制品生】产,、经营、运输、【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!当采取措施,确保】装卸、运输、—储备、使用的设施】和,场所:符,合安全和《环,境保:。护,要求:。,防止粉尘污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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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三条 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!好农村散装水—泥推广?应用工作,加—大投入?,建立农《。村散装水泥配送和】服务管理体》系,:鼓励使用散》。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和预拌砂浆,提】高农村散装》水泥使用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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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—条 从?事水泥?生产:、,经营、运输、使【用及其他相关活动】。的单位?和,个人,应当》依法向散装水泥管理!机构报?送统计?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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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—条 公安、交通【管理部?。门应:当对运送散装水泥】、,预拌混凝土、—预拌砂?浆的专用车辆—。提供通行方》。便
》 运送散《装水:泥、预拌《混凝土、预》拌砂浆?的专用车辆应—当到当地散装水【泥管理机构》备案;需要进入城市!市区禁行、禁—停路:段的,由当地散装】水泥:管理机?构,统一到公安、交通管!。理部门办理》通,行手续,有关部【门应当及时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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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六条《 铁路运输部门【和省: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!当加强协《调配合,做好—散装水泥运输车辆的!调度和管理工—。作,,保证水泥产销企】业发运散《装水泥
】第十七条 生产袋装!水,泥的生?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!泥的单位,应当【按照国家和本—。省有关规定缴纳【散装水泥专项—资金
【散装水泥《专项资金的》征收、使用和管【理,按照国》家和本省《的规定执行》
》散装水泥《专项:资金属于政府—性,基金,专门用于发】展散装水泥,—专款专?用,余额《结,。转下年度继》续使:用,各级政》府,。及相关部门不得【擅自减免、》截留:、挤占、挪用散装】水泥管理机构—的管理经费》纳入同?。级财政预算
】 第十八》条 水泥生产企【。业未报、拒报统计】报表的?,其应缴纳的散【装,水泥专项资》。金按照该企》业上年度月平—均水泥生产》量计算
】建设工程未提—。供水泥使《。用量资料的》,其应缴纳的—散装水泥专项—资金按照建》设工程预《算,水泥总量计》算
《 第十九条 【各级:散装:水泥管理机构—应当加强对散装水】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!。督,检查,及时查处违】法行为
—。 第二十》条 违反本》。规定第十《条的规定,擅自现】。场搅:。拌混凝土、》砂浆的,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限期改正,并】处,以每立?方米混凝土1—。00元、每吨砂【浆200《元的罚?。款,但罚款总—额不超过《300?00元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可以委托当地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!行处:罚
》 违反本规》定第八条《第一款的规定,散装!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!。0%的水泥制品生】产企业,由》散装水泥《行政:主管部门委托散【装水泥管《理机:构,。。责令限期改正,并】处以每?立,方米:混凝:土100元、每吨砂!浆20?0元或者每吨—袋装水泥3》00元的罚款—,但罚?。款,总额不超《过3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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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不使用或者不完!全使用散《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!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!。,由有关部门依照国!。家有关规《。定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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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一条 未按规【定缴纳散装水泥专】项资金的企业和【单位,由同》级散装水《泥管理?机构责令限期缴【纳,,并自滞纳之日【起,按日加收—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!项资金0.5—‰的:滞纳金;逾期未【缴纳的?,由散?装水泥行政主—管部门委托散装水】泥管理机《。构处以?欠缴散装水泥—专项资?金一:倍的罚款,但—罚,。款总额不超过30】000元《 ,
擅自改变】散装:水泥专?项资金征收对象、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!,或者不按本规【定管理和使用散装水!泥专项资金的,由】上级财政部门—或者上级散装水【泥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其限期改【正,由?有关部门《。对直接负责的主【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:责任人员依法—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《犯罪的,依法—追究刑事责》任
》 ,。第二十二《条 本规《定自2009年1】月1日?起施行?1996年2月26!日省人民政府公【布的河南省》发展散装水泥管理】规定同时废止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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