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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河,南省发展散装水泥】。管理规定 — (省》政府令第121【号) 》 河南省发】展散装?水泥管理规》定已经20》08年11月21日!省政:府,第25?次常务会《议通过,现予—公布,自2009】年1月1日起施行 ! ,   ? 代省?长郭庚茂 】 二○?○八年十二》月二日 —河南省发展散—装水泥管理规—定   第一条! 为发展《散装水泥《,节约资源,保【护环境,根》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清洁生产促进法【及,有,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,结合本》省实际?,制定?本规定  【 第二条 在本【省行政区域》内从事水《泥生产、经》营、运输、使用、管!理及其他相关—活动,适用本规定】   第—三条 ?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应当将发【展散装水泥的有关】工作作为节能减排】。工作的重要任—务,之一,制定工作措】。施,促进散装水泥的!发展   第四!条 省商务行政主】管,部门负责全省散【装水泥?的监:督管:理工作 》  : 省辖市、》。县(市?)人民政府确定【。的散装水泥》。工作行政主管部门】负,责,本行政区域内散【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!。作   各级】散,装水:泥管理机构具体【负,。责本行政区域内【散装水泥的》。管理工作,并接受上!一级散装水》泥管理机《构的业务《指导   县】级以上人民》政府财政、建设【。、交通?、质量技术监—。督和环境保》。护等:行政:。主管部门按照各自】的职:责,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散装水泥的有关】。工作  — 第五?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!理机构行使下列职】。。责:(一)》组织实施发》。展散:装水泥的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和政策【;(二)根》据,政府工作目标编【制本:地发展散装》水泥规划和年度【计划,并组》织,。实施;(三)按规】。定征收、管理、使用!散装水泥专》项资金;(四)【负责散装水泥工作】的信息交流、宣传教!育、专业培训和【新技术?、新工艺、新设【备的推广应用;【(五)会同有关【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!、预:拌砂:浆的推广应》用;(六)协—调解决发展散装水】泥工作中出》现,的问题 》  : 第六条《 ,对在发展散装水泥】工作中做出》显,著成绩的单》位和个人,由县【级以:上人民政府》或者有关《部门给予奖励 【   第七条 新!建、扩建和改建水】泥生产?项目,应当按照国家!规定的?散装:水,泥发放能力的—要求进行设计和建】设   现【有水泥生《。。产企业(包》括水泥粉磨站,下】同)必须配》置散装水泥发放【设施设备,提高散装!水泥发放能力,达】到国家节能减排环保!标准   第八!条 预拌《混凝土、预拌—砂浆生产企》业必须全部使用【散装水泥水泥—制品:生产企业(包括【使用水?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!。产企:业,下?。同)使用散装水泥,!必须占水《泥使用量的70%以!上  》 新:建预拌混凝土—、预拌?砂浆生产项》目应当符合散装【水泥发展规》划,并报当地散装水!泥,管理机构备案 【   第九条 水!泥使:用量在500吨以上!。的建设?工程必须使用—散装水泥《,散装水泥专用车】辆无法到达》施工:现场或者需要使【用特:种水泥的建设—。工程可以《使用:袋装水泥  】 鼓励水泥使—用量:在500吨以下【。的建设工程》使用散装《水泥  — ,第十条 鼓励—建设:工程使用预拌—混凝土?和预拌砂浆 【。   城市人—民政府应当根—据国家和本省要求具!体规:定禁止在《城市市?区现场搅拌混凝土】、砂浆的期限 【   第》十一条 散装水泥】、预:拌混凝土《、,预,拌砂浆?、水泥制品生—产企业应当》建立健全产品质量】控制体?系,执行国家标准】化管理、计量管理】、工序控制、—质量检?测等规定,确保【产品质?量   第【十二条? 从事散装水泥、】预拌混凝土、—预拌砂?浆、水泥制品生产】、经营、《运输、使用的单【位,。和个人应当》采取措施,确保【装卸、运输、储【。备、使用的设施和】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!保护要求,防止粉尘!污染  — 第十三条 各级】人民政府应当做好】。农村:散装水泥《推广应用工作,加】。大投入,建立—农村散装水泥配【。送和服务管理体系】,鼓:励使用散装水泥、预!拌混:凝,土和预拌砂浆,提】高农村散装水—。。。泥,。使用率  【 第十四条 —。。从事水泥生产、【经营、运输、使用】及其他相关活动的】单位和个人,应当】依法向散《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!统计报表  】 第十五条 公安、!交通管理部》门应当对运送散装】水泥:、预拌混《凝土、预拌砂浆的】。专用车辆提》供通行方便 — ,   运《送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土、预拌砂浆的】专,用车:辆应当到当》地散装水泥管理机】构备案?;需要进入城市市】区禁行、禁停路段的!,由当地散装水泥】管理机构统》一到公安、交通管】。理部门办《理,通行手续《。,,有关部门应当及时】办理   第】十六条 铁路—运输部门和省散装水!泥管理?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!合,做好散装水【泥运:输车辆的调》度,和,管理工作,保证水泥!产销企业发》运散装水《泥   第十七!条 生?产袋装水泥的生【产企: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!单位,应当》按照国?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!纳散装水泥》专项资金 》   散装水泥专!。项资金的《征收、使用和—管理,按照国家【和本省的规定执行】 :   散《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!政府性?基金,专门用于发】展散:装水泥,专款专【。用,余额结》转,下年度继《续使:用,:各,级政府及相关部【。门不得?。擅自减免、截留、挤!占、挪用散装水【泥管理机构的—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!政预算 《   第》十八条 水泥生产】企业未报、拒报统】计报表?。。的,其?应缴纳的散》。装水泥专《项资金按照该—企业上年度月平均】水泥生产量计—算   建设工!程,未提供水泥使—用量资料的,—其应缴纳的》散装水泥专项—资金按照建设—工程预算水泥总【。。量计算 —  第?十九条 各级散装】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!强对散装水泥—推广应用《情况的监督检查【。,,及时查?。处违法行《为  》 第二十条 违反本!规定第十条的规定,!擅自现场搅拌混【。凝,土、砂浆的》,由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改》正,:。。并处:以每立方《米混:凝土:。100?元、每吨砂浆—200元《的罚款,但罚款总】额,不超过30000元!建,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可以委?托当地散《装水泥管《理机构进行》处罚  — 违反本《规定第八条第—一款的规定,—散装水泥使用量【达不到70%的【水泥制品生产—企业,由散》装,水泥行政主管—部门:。委,托散装水泥管理【机构责令限期改正】,并处以《。每立方米混》凝土100元、每】吨,砂浆200元或者每!吨袋装?。水泥300元—的罚款,但罚款总】额不超过30000!元   —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!用散装水《泥的预拌《。混凝土?。、预拌砂浆生—产企业,《由有关部门》依照国家有关—规定处罚 【  第二十》一条 未《按规定?缴纳散装水泥专【项资金的《企业和单位,由【同级散装水》。泥管理机构责令限】期缴纳?,,并自:。滞纳之日起,按【日加收应缴未—缴散装?水泥专项资》金0:.5‰的《滞纳金;逾期未缴纳!的,由散装水泥行】政主管部门委托【散,装水泥管理机构【。处以欠缴散装水【泥专项资金一—倍的罚款,但罚款总!额不超过30000!元 《  擅?自改变?散装水泥专项资【金征:。收对象、《征收范围和征收标】准,,或者不按本规定】管理和?使,用散装水泥专项【资,金的:,由上级财政部【门,或者上?级散:装水泥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其限期【。改正:,,由有关部门对直【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!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依:法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罪的【,依法追究刑事【责,任   —。第二十?。二条 本规定自2】009年《1月1日起施行1】996年2月2【6日:省人民政《府公布的《河南省?发,展散装水泥管理【规,定同时废止 —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