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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。 河南省发展散装】。水泥:。管理:规定
【(,省政:。。府令第1《21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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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南省发》展散装水泥管—理规定已《经,2008年11月2!1日省政《府第25次常务会】议通过,《现予公布《,自20《0,9年1月《。1日起施《行
代】省长郭庚茂
! 二○○八年—十,二月二日 》
河南省发—展散装水泥管理规】定 :
第一条【 为发展散装水泥,!节,约资源,保护—。环境,根据》中,华人民共和国清洁】。生产促进法》及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规《定,结合本省实际,!制定本规定》
第—二条 在本》省行:政区域内从》事水:泥生产、经营—、运输、《使用、管理及—其,他相关活动,—适,用本规?定 :
: 第三《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!水泥:的有关?工作作?为节能减排工作的】重要任务之》一,制定工作措施,!促进散?装水泥?的发:展 :
第四—条 省?商务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全省散【装水泥的监督—管理工作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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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省辖市、县(市)人!。民政府?确定:的散装水泥工作行】政,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》散装水泥《的监督管理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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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散装水】泥管理?机,构具体负责》本行政区《。域内散装水泥—的管理工作,并【。接受上一级散—装水泥管理机构的】业,。务指导 《
县级以上】人民:政府财政、》建设、交通、质量技!术监督和环》境保护等行政主管】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!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散装水泥《的有关工作
! 第五条 各级散】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!下,列职责:(》一)组织实施—发展散装水泥的【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和政策;(!二)根据政府—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!展散装?水泥:规划:。和年度?计划,并组》织实施;(三)按】规定征收、》管理:、使用散《装,水泥专项资金;(四!)负责?散装水泥工作的信】息交流、宣传教育、!专业培训和新技术、!新工:艺、新设备的—推广应用;(五)会!同有关部门做好预】拌混:凝土、预拌砂浆的推!广应用;(六)协调!解决:发展散装水泥工【作中出现的》问题
第六!条,。 对在?发展: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!显著成绩《。。的单位和个》人,由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或者《有关部门给》予奖励
第!。七条 新《建、扩建和改—建水泥生产项目,应!当按照国家规定【的散装水泥发放能】力的要求进》行设:计和建设 》
现有水【泥生产企《业(包括水泥粉【磨站,下同)必须配!置散装水泥发放设】施设备,提高散【装水泥?发放能?力,达到国家节能减!排环:保标准
】第八条 预拌—混凝土、预拌砂【浆生产企《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!水泥:水泥:制品生产《企业(?包括使用水泥的【新型墙体《材料生产企业,下同!)使用散装水泥【。。,必须占水泥使【用量的70%以上】
? 新建预拌混凝土!、预拌砂《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!散装水泥发展规划,!并报当地散装—水泥管理机》构备案?
第九条】 水泥使《用量在500吨以上!的建设工程必—须使:用散装水泥,—散装: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!达施:工现场或者需要【使用:特种水?泥的建设工程可以使!用袋装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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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水泥【使用量在5》00吨以《下的:建设工程《使,用散装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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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— 鼓励建设工程【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!。拌砂浆
】。城市人?民政府应当》根据国?家和本省要求具体】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!现,场,。搅拌混凝土、砂【浆的:期限
【。第,十,一条 散装水泥、预!拌混凝土、》预拌砂?浆、水泥制品生【产企业应《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!控制体系,执—行,国家标准化管理、计!量管理、《工序控制、质量【检测:等规定,《确保产品质量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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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—条 从事散装水泥、!预拌混凝土、—预拌砂?浆、水泥制品—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!使用的单《位和个人应当采取】措施,确保装卸、】运输、?储备:、使用的设施和【场所符合安全—和环境保护要求,防!止粉尘?污染
— ,第十三?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!当做好农村散装【。水泥推广《应用:工作,加大投—入,建立农村散装水!泥配送和《服,务管理体系,—鼓励使用散装水泥】、,预拌混凝土和预【拌砂浆,提高—农村散装水》泥使用率
【 , 第:十,四条 从事水—泥生产、《经营:、运输、使》用及其他相关—活动的单《位和个?人,,,应当依法向散装水泥!管,理机构报送统—计报表
】第十五条 》公安、交通管理部】门应当对运》送散装水泥、预拌】混,凝土:、预拌砂浆的专【用车辆提供通行方便!
《 ,运送散装水泥、【预拌混凝土、预拌】。砂浆的专用车—辆应当到当》地散装水泥》管理:机构备案;需要进】入城市市区禁行、】。禁停路段《的,由当地》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统一到公安、交【通管:理部门?办理通行手续,有关!部门应当及时办理】
《 第十六条 铁路】运输部门《和省散装水泥管理机!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!。,做好散装水—泥运输车辆的调度和!管,理工作,保证—水泥产销企业—发运散装水泥
! 第十七》条, 生:产袋装?水泥的生《产企业和使用—袋装水泥的单—位,应当按照国家】和本省有关规定缴】纳散装水泥》专项资金
】。 散装?水泥专项资》金的征?收、使用和管理,按!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!执行
散】装水泥专项资—金属于政府性基【金,:专门用于发展散装】水泥,专款》专用,余额》结转下年度继—续使用,各级政府】及相关部门不得擅】自减免、截留、挤占!、挪用散装水泥管理!机构的管理经—费纳入同《级财政预算 —
: 第十八条 水泥!生产企业《未报、?拒报统?计报表的,》其应:缴纳的散装》水泥专项资金按【照,。该企业上年度月平】。均水泥生《产量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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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《设工程未提供—水泥使用量资料【的,其应缴纳的散装!水泥专?。项资金按照建设工】程预算水泥总—量计算
— 第十九条— 各级散装水—泥管理机构应—当加强对散装—水泥推广应用情况】的监督检查,—及时查处违法行为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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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条 【违反本?规,。定第十条的规—定,擅自《现场搅拌混凝—。。土,、砂浆的,由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《改正:,,并处以每《立方米?混凝:土100元、—。每吨砂浆20—0元的?罚款,?但罚款总额不超【过30000元【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可以委托当地散!装水泥管理》机构进行处罚 【。
: 违反本规定第】八条第一款的—规定,散装水泥使】用量达不到7—0%:的水:泥制品生产企—。业,由散装》水泥行政主管部【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!机构责令限期改正】,并处以每》立方米混凝土10】0元、每吨砂浆20!0,元或者?每吨袋装水》泥30?0元的?罚款,但罚款—总额不超《。过300《00元 《。
? 不: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!散装水泥《。的预:。拌混凝土、预拌砂】。浆生产企业,由有关!部门依照国》家有关规定》处罚
第二!十,一条 未按规—定,缴,纳散装?水泥专项资金的【企业和单《位,由同级散装【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!期缴纳,并自滞【纳之日起《,按日加收》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!项资金0《.5‰的滞纳—金;逾期未缴—纳的,?由散装水泥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委:托,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!以欠缴?散,。装水泥专项资—金一倍的罚款—,但罚款总额不超】过30000—元
擅【。自改变散装》水泥专项资金征【收对象、征》收,范围和征收标—准,或者《不按本?规定管理和使用【散装水泥专项资【金的,由上级财政部!门或者?上级散?装水泥行政》主管部门《责令其限期改正,】由,有关部门对直接负】责的主?管,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?人,员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:犯罪:。。的,依法追究刑【。事责任
—。 , 第二十二条 【本规定自2009】年1月1日起施行】1996《年2:月26日省人民政府!公布:。的河南省发展散装】水泥管理规定—同时: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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