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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—发展: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!
《。(省政府令》第121号)—
— 河南省发展散装】水泥管理规》定已经20》08年11月2【1,日省政府第》25次常务会议通过!,现:予公布,自200】9年1?月1日起施行—
—代,省长郭庚茂》 ,。
二○—○八年十《二月二日
【河南省?发展散装水泥管【理规定
】第,。一条 ?为发:展散装水泥,节约资!源,保?护,环,境,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清,洁生产促进法及【有关法律、法—。规的规定,结—合本省实际,制定】本规定?
第二【条 在?。本省行政区域内从】事水泥生产、—经营、运输》。、使用、管理及其】他,相,关活动,适用本规】定
第【三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应当将】发展: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!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!重要任务《之一,制定》工作措?施,促进散装水泥的!发展
》 第四条》。 省商务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—。全省散装《水泥的监《督管理工作
】。 省?辖市、县(市)【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!。水泥工作行政—。主管部门《负责本行《政区域?内散装?水泥的监督管理工】作 :
? 各级散《。装水泥管理机—构具体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散装水泥【的管理工作,—并接受上一级—散,装水泥管理》机构的业《务指:导
县【。级以:上人民政府财政、建!设、交通《、质量技术》监督和环《境保:。护等行政《。主管部门按》照各自的职责,负】责本:行政区?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!工作
第五!条,。 各级散装》水泥管理机构—行使下?列职责:(一)【组织:实施发展散装—水泥的法《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和政策;(【二,)根据政《府工:作目:标编制本地发—展散装水泥规划【和年度?计划,并组织—实施;(三)按规】定征收、管》。理、使用散装水【泥专项资金;(四)!负责散装水泥—工,作的信息交流、宣】传教育?、专业培训》和新技术、新工艺】、新设备的推—广应用;《(五)会同有关【部门做好预拌—混凝土、预拌砂浆的!推广应用;》(六)协调解决发】展散装水泥》工作中出《现的:问题
第六!条 对?。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!中做出显著成—绩,的单位和个人—,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!奖,励
第七】条 新建、扩建【和,改建水泥《生,产项:目,应当按照—。国,家规定的散装水泥】发放能力的要求进】行,设计和建设》
现有水泥!生产企?业(包括《水泥粉磨站,下【同)必?须配置散装水泥【发放设施设备,提】高散:装水泥发放能力,达!到国家?节能减排环保标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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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预拌!混凝土、预拌砂【浆生:产企业必须》全部使用散》装水泥水泥制—品生产企业》(包括使用水—泥的新型墙体—材料生产企业,【下同)使用散装【水泥,必须》占水:泥使用量的70%】以上: ,
《新建:预拌混凝《土,、预:拌砂浆生《。产项目?应当符合散装—水泥发展规划,并】报当地散装水泥管】理,。机构备案
!第九条 水泥使用量!在50?0吨以?上的:建,设工程必须》使用散装《水泥,散装》水泥专用车》辆,无法到?达施工现场》或者需要使用特种水!泥,的建设工程》可以使用袋装水泥】
《 鼓励水《泥使用量在》500吨以下—的建设工程使用【散装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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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鼓励!建设工程使用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!浆
》 城市人民政—府应当根据国家和】本省要求具体规定】禁止在城市市—区现场搅拌混凝土】、砂浆的《期限
》 第十一条 【散装水泥、预拌【混凝土?、预:。拌砂浆、水泥制【品生产企业应—当建立健全产品【质量控制体系,执】行国家标准化管【理、:计量管理、工序控】制、质量检测—等规定,《确保产品质量
! 第十二条 【从事散装水泥、预】拌混凝?土、预?拌砂浆、水》泥制品生《产,、经营?、运输、《使用的单位和—个人:应当采取措》施,确保装卸、运输!、储备、使》用的设施和场所【符合安全和环境保】护要求?,防止粉尘污染 】
第十三条 !各级:人民政?府应:当做好农村散—装水泥推《广应用工作,加【大投入,建立农村】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!管理体系,鼓励使用!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和预拌砂浆【,提高农村散装水】泥使用?。率
第【十,。四条: 从事水《泥生产、经营、运】。输、使用及》其他相关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!应当依法向》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,报送统计报表 【
: , 第十五条 公安】、交通管理部门应】当对运送散装水泥、!预拌混凝土、预【拌砂:浆的专用车》辆提供通行》方便:
运送散装!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、预拌砂浆【的专用车辆》应当:到当地散装》水泥管理机构备【案;需要进入城市】市区禁行、禁停路段!的,由当地》散,装水泥管《理机构统一到公【安、交通管》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!,有关部门应当及时!办理
第】十六条 铁路—运输部门和省散装水!泥管理?。机构应当加强—协调配合,》做,好散装水泥运—输车辆的调度和管】理工作,保证水泥产!销企业发运散装水】泥
第十】七条 生产》袋装水泥的生产【企,业和使用袋》装水泥的单位,应】当按照?国家和本省有关【规,定缴纳散装》水泥专?项资金
】散装:水泥专项资金的【征收、使用和管理】,按照国家和—本省的规定》执行
散】装水泥?专项资?金属于政府性基金,!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!泥,专款专用,余】额结转下年》度继续使用,—各,级政:府及:相,关部门不得擅—自减免、截留、挤】占、挪?用散装水泥》管理机构的管理经】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!
? 第十八条 【水泥生产企业未报、!拒报统计报表的,】其应缴纳的散装水泥!专项:资,金按照该企业上年】度月平?均水泥?。生,产量:计算
建】设工程未提供水泥使!用量资料的》,其应缴纳的散装】水泥专项《资金按照建设—工程预算水泥总量计!算
第十】九条 各级散装【水,泥管理机构》应当加?强对散装水泥—推,广应用情况的—监督检查,》及时查处违法行【为
第二十!条 违?反本规?定第十条的规定【,擅自现《场搅拌混凝土、砂】浆的,由建设—。行政主管《。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,,并处以《每立:方米混凝土》。100元、每吨砂浆!200?元,。的罚款,但罚款总额!不超过30000元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可以委托当地散装水!泥,管理机构进》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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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《反本规定《第八条?。第一款的规》定,散?装水泥使用量—达不到?70%的水泥—制品生产企业,【由散装水《泥行政?主,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!管理机构责令限期】改正,并处以每立方!米混凝土1》0,0元、每吨砂浆【200?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!。300?元的罚款,但—罚款总额不超过【30000》元
《 不使用或者【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!的预拌混凝》土、预拌《砂浆生产企业—,由有关部门依照国!家有:关规:定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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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第二十一条 未【按规定缴纳散装水】泥专项资金的企业】和单位,由同级散】装水:泥管理机《。。构,。责令限期缴纳,并自!滞纳:之日起,按日加【收应缴?未缴:散装水泥专项—资金0.《。5‰的滞纳金—;逾期?未缴纳的,由散装水!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!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处以欠?缴,散装水?泥专项资金一倍的】罚款,但《罚款总额不超过3】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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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擅自改变散装水】泥专项资金》征收对象、征收范围!和征收标准,或者不!按本规定《。管,。理,和使用散装水—泥专项资《金的:,由上级财政—。部门:或者上级散装—水泥: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其限期改—正,由有关部门对】直接负责《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: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。分;构成《犯罪的,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
! 第二十二》条 本规定自—20:09年1《月1日起施行19】9,6年2月26—日省人民政府公布】的河南省《发展散装水泥管【理规定同时》废止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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