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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河南省发—展散装水泥管理【规定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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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省政府令第1!2,1号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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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南省发展散装!水泥管理《。规定已经200【8,年11月《21日省政府—第25次常务会议】通过,?现予公布,自200!9年1月1日起施】行 :
代—省长郭?庚茂
— 二:○○八年十》二月二日
河】南省发展散》装水泥管《理规定
第!一条: 为发展《散装水泥,节约资】源,保?护,环境,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。清洁生产促》进法及有《关法律、法》规,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!际,制定《本规定
【 第二条 在本省行!政,区域内从事水泥生】产、经营、运输、使!用、: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!,适用?本规定 《
第三条 】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应当—将发展散装水泥的】有关: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工!作的重要任务之【一,制定《工作措施,促—进散装水泥的—发展:
第—。四,条 省商《。。务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全省散装水泥【的监督管理工作 】
《省辖:。市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!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本?行政区域《。内散装水泥》的,。监督管理工作
!。。 各级散装水泥】管理机构《具体负责本》行政区域内》散,装水泥的管理工【。作,并接受上一级散!装水泥管理》机构的业务指导【
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财【政、建设、交通【、质量技术监—督和环境保护等行】政主管部门按照各】自的职责《,,负责本行《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!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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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五条 各级散装水!泥管理机构行使下列!职责:?(一)组织实—施发展?散装水泥《。的法律、《法,规、规章和政策【。;,(二)根据》政府工作目》标编制本《地发展?散装水泥规划—。和年度计《划,:并组织实施》。;(:三,)按规定征》收、管理、使用【散装:水泥专项资金;【(四)负责散装【水泥工作的信息交】流、宣传《。教育、专《业培训和新》技术、新《工艺、新设备—的,推广应用《;(五?)会同有关部—门做好预拌混凝土】。、预拌砂浆》的推广应用;(六)!协调解决发展—散装水泥工作—。中出:现的问?题,
《 第六条《 对在发展》散装水?泥工作中做出显【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!,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。府或者有关》部门:给予奖?励
第【七条 ?新建、?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!项目,应当按照【。国,家规定的散装水泥】发,放,能力的要求进—行设计和建设 【
《现有水泥《生产企业《(包:括水泥粉《磨站,下同)必须配!置散装水泥发放【设施设备,提高散装!水泥发?放能力,达》到国家?节能减排环保标准 !
《。第八条 预拌混【凝土、预《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!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!泥制品生《产企业(包括使【用水泥的《新型墙体《材料生?产,企业,下同》)使用散装水泥【,必须占水泥使用量!。的,70%以上》
新建预拌!混凝土?、预拌砂浆生产【项目应当符合散【装水泥发展规划,并!报当地?散装水泥《管理机构《备案
【。第九条 水泥使用】量在:。50: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!必须使用《散装水泥,》散装水泥专用—车辆:无法到达施工—现场或者需要使用特!种水:泥的建设工程可【以使用袋装水泥 】
? 鼓励水泥使用量在!5,00吨?以下的建设工程【使用散装水泥 【。
第十—条 鼓励建设工程】使用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砂浆》。 ,
城市—。人民政府《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!要求具体规》定,禁止在?城市市区现场搅拌】混,凝土、砂《。浆,的,期,限 :
第十一【条 散装《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、预拌砂【浆、水泥制》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!健全产品《。质,量,控制体系,执—行国家标准化管理、!。计量:管理、?工序:控制、质量检—测等规定,确保产品!质量:
第十二】条 从事散》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、预拌砂浆—、水泥制《。品生产?、经营、运输、使用!的,单位和个《。人,应当采取措施—,确保装卸》、运输、储备、【使用的设施和场所】符合安?全,和环境保护要求,】防止粉尘《污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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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 各级】人民政府应当做好】农村:散装:水泥推广应用—工作,加大投入【,,建立农村《散装:水泥配送和服务管】理体系?,鼓励使用散—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和预拌砂浆,提】高,农村散装水泥使【用,率
第十四!条 :从事水泥生》产,。。、经营、《运输:、使用?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!。位和个人,应当【依法向散《。装水泥管理》机构报送统》计报表
— 第十五条 【公安、交通》管理部门应当对运】。送散装?水泥、预《拌混凝?土、预拌砂》浆的专用车辆提供通!行方便
【 ,运,送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土、预拌》。砂,浆的:专用:。车辆应当《到,当地散装水泥管理】机构备案;需要进】入城市市区禁行【、禁停路段的,由当!地散装?水泥管理机构统一】。到公安、交通—管理部门办理通【行手续,有关部门】应当及时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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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十六条》 铁路运输部门和】。省散装水泥管—理机构应当加强协】调,配合,做好》。散装:水泥:运,输车辆?的调度和《。管理工作,保—证,水泥产销企业发【运散装水《泥,
》第十七条 生产袋装!水泥的生产企业【。。。和使用袋装》水泥的?单位,应当按照国家!和,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散!装水泥?。专项资金
【 散装水》泥专项资《金的:征,收、使用和管—理,:按照:国家和本省》的规定执行
【
散装》水泥专项资》金属于政府性基金】,专门用于发展散装!水泥,?。。专款专用,余—。额结转?下年度继续使用,各!级政府及相关部【。门不得擅自减免、】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!管理经费纳入—同级:财政预算
】 第十八条 —水泥生产企业未报、!拒报:统计报表的,其应】缴,纳的散装水泥—专项资金按照该企业!上年度月平》均水泥生《产量计算
!建,设工:程未提供水泥使用】量资料的,其应缴纳!的,散,装水泥专《项资:。金按:照建设?工程预算水泥总量计!算
《 第十九条 各级!。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!当加强对《散装水泥推广—应用情况《的,。。监督检查《,及时查处违法行为!
第二【十条 ?违反本规定第—十条的规定,擅【自现场?搅拌混凝《土、砂浆《的,由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!。以,每立方米混凝土1】00元、每吨砂浆】200元的罚—款,但?罚款总额不超过【30000》。元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可以委【托当地散《装水泥?管理机构进行处罚】。
违—反本规定第》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!。散装水泥使用量【达,不到:70%的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,!由散装水《泥行政主管部门委】托散装水泥管理机】构责令限期》改正,并处以每【立方米混凝土1【00元、每吨砂浆】200?元或者每吨袋装水】泥300元的罚款,!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!0000元
! ,不使用或者》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!。的预拌混《凝土、预《。拌砂浆生产企业,】由有:关部门?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!罚
第二】十一条 未按—规定缴纳散装—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!和单位,由》同级散装水》泥管理机构责令限】期缴纳,并自滞纳】之日起,按日加收】应缴未缴散装水【泥专项资金0.5】‰的滞纳《金;逾期未缴纳的】,由散装水》泥,行政主管部门委【托散:装水泥管理机—构处以?欠缴散装水泥—专项资?金一倍的罚款,但】罚,款总额不超》过3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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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改变散装!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!象、:征收范围和征—收标:准,或者不》按本规定管理和【。使用散装水泥专项】。资金的,由上级财政!部,门或者上级散装水】泥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其【限期改正,由有关部!门,对,直接:负责:。。的主管人员》和其: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行政【处,分;构成犯罪的,】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
》 第二十二条 本!规定自20》。09年1月1日起施!行1996》年2月26》日省人民政》府,公布的河南》省,发,展散装?。水泥管理《规定: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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