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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河南:省发展?散装水泥管》理规定?
(省【政府令第121号)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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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南省发》。展散装水泥管—理规定已经》2008年11【月21日省政府【第25次常》。务会:议,通,过,:。现予:公布:,,自2009年1月1!日起施行 》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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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省长郭庚茂】
二○○八!年十:二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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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:南省发展散》。装,水泥:管理规定《。
》第一条 为发展【散装水泥,节—约资:源,,保护?环境,根据》中华人民《共和:国清洁生《产促进法及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的》规定,结合本省实】际,:制定:。本规:定 :
第二条 】在本省?行政区?域内从事水泥生产、!经营、运输、使用】、管理及其他—相,关活动,《适用本规定
】 第三《条 :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!。散装水泥的有—。关工作作为节能【减排:工作的重要任—务之一,制定工作措!施,促进散装水泥的!发展
》。 第四条》 省商务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全省散装】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!
? 省?辖市、县《。(市)人《民政府确定的散装】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《行,政区域内散装—水泥的监督管—理工作
】。各,级散装水泥管—理机构具体》。负责:本行政区域内散【装水泥的《管理工作,并接受】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!机构的业务指导 】
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!、建设、《交通、?质量:技术:监督和?环境保护等行政主】管,。部门按照各自—的职责,负责本【行,政区域?内散装?水泥的有关工作【
第—。五条 各级》散装水泥管》理机构?。行使下?列职责:(》一)组织实施发展】散装水?。泥的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和:。政策;?(,二)根?据政府工《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!散,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!划,并组《织实施;(三—)按:规定征收、管理【、使用散装水泥专】项资金;(》四)负责散装水泥】工作的?信息交?流、宣传教》育,、专业培训和—新技术、新》工,艺、新设《备的推?广应用;《(五)会《同有关部《门做好预拌》混凝土、预拌砂浆】的推广应《用;(六)协调解决!发,展散装?水泥工作中》。出现的问题 —
第》六条 ?对在发展散装—水泥工作《中做:出显著成绩的单位】和,个人,?由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或者有关《部门给予奖》励
《 :第七条 《新建、扩建和改建】水泥生产项目,应】当按:照国家规定的散【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!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!
现有水【泥生产企业(包括水!泥粉磨站,下同)必!须配置散装》水泥发放设施—。。设备,提高散装【水,泥发放能《力,达?到国家节《能减:排环保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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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预拌!混凝土、预拌砂浆】生产企业必须全【部使用散《装水泥水泥制品【生产企业(包括使用!。。水泥的新型墙体【。材料生产企业,下】。同)使用散装—水泥,必须占水泥使!。用量:。的70%以上 【。
新建—预拌混凝土、预【拌砂浆生《产项目应当符—合散装水泥发展规】划,并报当地—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,备案
》 , 第:。九,条 :水泥使用《量在500》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!须,使用散装水泥,散】。。装水泥专用车辆无】法到达施工现场【或,者需要使用特种水泥!的建设工程可—以使用袋装》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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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水—泥使用量在500】吨以下?的建设工程使—用散装水《泥
—。第十条 《鼓,励建设工程使用预】拌混凝土和预拌砂】浆
城市人!民政府应当根据国】家和本省《要求具体规定禁止在!城市市区《现场搅拌混凝土、砂!浆的期限
【 第十一条 散】装,水泥、预《拌,混,凝土:、预拌砂浆、—。水泥制品生产企【。业应:当建立健全产—品质:。量控:制,体系,执行国家标准!化管理?、计量管理、工序控!制、质量《检测等规定,确【保产品质量 —
《。第十二条 从事【散装:。。水泥:、预拌混《凝土、预拌砂浆、】水泥制品生产、【。经营、运输、使用的!单位和个人应当【采取措?施,确保装卸—、运输、储》备、使用的设—施,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!境保护?要求,防止粉尘污】染
第十三!条 :各级人民《政府应当做好—农村散装水泥推【广应用工作,加【大投入,建立—农村散装水》泥配送和服》务管理体系》,鼓励使《。用散: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?和预拌?砂浆,提高农村散装!水,泥使用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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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】从事水?泥生:产、经营、》运输、使用及—其他:相关活?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!当依法向散》装水泥?管理机构报送—统计报表
】 第十五条》 公安?、交通管理部门应】当对运送《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、?预拌砂浆的》专用:车辆提?供通行方便》
运送散】装水:泥、:预拌混凝土、—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!应当到当地》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:备案:;需要进入城市【市区禁行、禁停路段!的,由?当地散装水》泥管理机《构统一到公安、【交通管理部门—办理通行手续,有】关部门应《当及时办《理
第【十,六条: 铁路运输部门和省!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!合,做好散装水【泥运输车《辆,的调度和《。管理工作《,保证水泥产销企业!发运:散装:水泥
》 第十七条 生产!袋装:。水泥的?生产企业和使用【袋装水?泥的:单,位,应当按照国家和!本省有关规定缴纳】散,装水泥专项资金【
? 散装水泥专【项,资金的征《收,、使用和管理,按】照国家和本省—的规定?执行
— 散装?水泥专项资》金属于政府性—基金:,,专门用于《发展散装水泥,专】款专:用,余?。额,结转下?年度继续使用,各】级政府及相关部【门不得擅《自减免、截留、挤】。占、挪用散装—水泥管理《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!。同级财政预算
! 第十八条 水】泥生产企业未报【、拒报统计报表的,!。其应缴纳《的散:装水泥专项》资金按?。照该企业上年—度月平均水泥生产】量计算
建!设工程未提供—水泥使用量资料【的,其?应,缴纳的散装水—泥专项资金按照建】设工程预《算水泥总量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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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条 各级散装水】。泥管理机《构应当加强》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!情况的监督检查【,及时查处违—。法行:为,
《 第二十条》 违反?本规定第十条的【规定,擅自现场搅】拌混:凝,。土、砂浆的》,由建设行政—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,并处《以每立方《米混凝土100元】、,每吨砂浆20—0元的罚《款,但罚款总额不超!过30000元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可以委托《当,地散装水《泥管理机构进行处罚!
违反【本规定第《八条第一《款的规定,》散装水泥使》用量达不到70%】的水:泥制品生产企业,】由散装水《泥行政?主管部门《委托散?。装水泥管《理机构责令限期改】正,并处以》每立方米混凝土【100元、每吨砂】浆2:00元或者》每吨袋装水泥30】0元的罚款》。,但罚款总额—不超过30000】。元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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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不使用或》。者不完?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!拌混凝土、预拌【砂,浆生产企业,由【有关部门依照—国家有关规》。定处罚
】第二十一条 未【按,。。规定缴纳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】的企业和单位—,由同级散装水泥管!。理机构责《令限期缴纳,并自】滞纳之日起》,按日加收应缴未缴!散装水泥专项资金】。0,.5‰的《滞纳金;逾期未【缴纳的,由散装【水泥行政《主管部门委托—散,装水泥管理机—构处以欠缴散装水】泥专项?资,金一倍的《罚款:,但罚?款,总额不超过300】00:元
擅自】改变散?装水泥专项资金【征收对象、征收【范围和征收》标准,或者不按本规!定管: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!项资金?的,:。由上级财政部门【或者上级散装水【泥行政主《管部门?。责令其限期改正【,由有关部门对直接!负责: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行政处》分;:构成犯罪的,—依法追究《刑,事责任
【 第二?十二条? 本规定《自2009年—1月1日起施行19!96年2月》26日省人》民政府公布的河【南省发展散》。装水泥?管理规定同时—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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