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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河南省】发展散装水》泥管理规定 ! (:省政府令《第121号) ! 《河南省发《展,散装水泥管理规【定已经2008【。年11月2》。1日省政府第—25次常务会议【。通过,现《予公布,自》2009年1月【1日起施行 —   代省长郭!。庚茂 》 二?○○八年十二—月二日? , 河南省发—展散:装水泥管《理规定   】第一条 《为,发展散装水泥,【节约资?源,保护环境—,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《。清洁生产促进法【及,有关法律、法—规,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!际,制定本规定 !   第二条— 在本省行》政区域内从事水【泥生产、经营、运】输、使用、管理及其!他相关活《动,适用本规—定   第三】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!泥的有关《工作作?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!要任务之一,制定】工作措施,促—进散:装水泥的发展 【   第四条 省!商务: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全省散装水》泥的监?督管理?工作 ? ,   省《辖市、县(市)人民!政府确定《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!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?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!监督管理工作— ?。  各级散装水【泥管理?机构具体负责本行】政区: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!工作:,并接受上一—级,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的业务指导 】  :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财政、建设—、交通、《质量技术监》督和环?境保护等行政主【管部门按照各自的】。职责,负《责本行?政区:域内散装《水泥的有关工—作  》 第五条 》各级: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行使下列《职责:(一》)组织实《施发展散装水泥【的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和政策【;(二)根据政府】工作目标编制本地】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!年度计划,并—组织:实施;(三)—按规定征收、管理、!使,用散装水泥》专项资金《;(四)负责散装水!泥工作的信息—交流:、宣传教育、专业培!训和新技《术、:新工艺、新设—备,的推广应用》;(五)会同有关部!门做好预拌混凝【土、预拌砂》浆的推广应用;(六!),协调解决发展散【装水泥工《。作中出现的问题 】   第六条【 对:在发展散《装水泥工《作,中做出显著成绩的】单位和个人,—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或《。者有关部门》给予奖励《   》第,七条 新建、—。扩建和改建水泥【生产项目,应当按】照国:家规:定的散装《水泥: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!设计和?建设:   》。现有:水泥生产企业(包括!水泥粉磨站,下【同)必须配置散装】水泥发放设施设备】,提高散装水—。泥发放能《力,达?到国家节能减排环保!标准 《   第八》条 预拌《混凝土?、预拌砂浆生产【企业必须全部使【用散装水泥》水泥制品生》产,企业(包《括使用水泥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!企业,下同)使用】散装水泥《,必须占水泥使用量!的7:0%以上 【  新建《预拌混凝土》、预:。拌砂:浆生产项目》应当符合散装水【泥发展?规划,并报当地【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备:案   第【九条 水泥使用量】在500《吨以上的建设工【程必:。须使用?散装:水泥,散装水泥专】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!现场或者需要—使用特种《水泥的建《设工程可以使用袋】装,水,泥  》 鼓励?。水泥使?用量在500吨以】下的建设工程—使用散装水泥 】   第十条— 鼓励建设工程使】用,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!浆,   城市人民!政府应当根据—国家和本省要求具体!。。规定禁?止在城市市区现【场搅:。拌混凝土、砂浆的】期限  — 第十一条 散装】。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、预《拌砂浆、水泥制品】生产企业应当建【。立健全产品质量【控制:体,系,执行《国家:标准化管理、计量管!理、工序控制—、质量?检测等?规,定,确保产品质量 !   第十二【条 从事散装水泥】、,预,拌,混凝土?、,预拌砂浆、水泥制品!生产、经营、—运输、使《用,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。采取措施,确保【装卸、运输、储【备、:使用:的设:施和: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!保护要求,防止粉尘!污染   第】十三条? 各级人民政—。府应当做好》农村散?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!,加大?投入,建立农—村散装水泥配送和服!务管理体系,—鼓励使?用散装?水泥、预拌混凝土和!预拌砂浆,》提高农村散装—水泥使用率  ! 第十?四条: 从事水泥生产、经!营,、运输、使用—及其他相关活—动,的单位?和个人?,应当依法》向散:装水泥?管,理,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!。   第十五【。条 公安、交通【管理部门《应,当对运送散装水泥】、预拌混凝土、预】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提!供通:行方便  【 ,运送散装《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、预拌砂【浆的专用车辆应【当,到当地散装》水泥管?理机构备案;需要】进入城市市区禁行、!。禁停路段的,由当】地,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统一到公》安、交通管理部【门,办理通行手续,【有关部门应当—。及时办理 》   第十六条】 铁路运输部—门和省?散装水泥管》理机构应当加强协】调配合,做好散【装水:泥运输车辆的调度】和管理工《作,保证《。水泥产销企业发运】散装水泥  】 第十七《条 生产袋装水【泥的生产企业和使】用袋装水泥》的单位,应当按照】国,家和本省有关规定】缴纳散装水泥专【项资:金   散装水!。泥专项资金的征收、!使用和管理,按照国!。家和本省的规定执】行 ?   散装水—。泥专:项资:金属:于政府?性基金,专门用【于,发展:散装水泥,专款专】用,余额《结转下?年度继续使》用,各级《政府及相关》部门不得擅自减免、!截留、挤占、挪用散!装水:泥管:理机构的管理经费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!   第十—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!未报、拒报》统计:报表的,其应缴【纳的散装水泥—专项资金按照—该企业?上年度月平》均水泥生产量计算 !   建设工【程未提?供水泥使《用量资料的,其应】缴纳的散《装水泥专项资金【按照建设工程—预算水泥总量—计,算   第十九!条 各级散装—水泥: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!散装水泥推广—应用情况《的监:督检查,及时查处】违法行为《。。   第—二十条 违反本【。规定第十《。。条的规定,擅—。自现场搅《拌混凝土、砂浆【。的,由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期【改正,并处以每立方!米混凝土100【元、每吨砂浆200!。元的罚款,但—罚,款,总额不?超过3000—0,元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可以?委托当?。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!进行处罚 【  违反《本规定第八条第【一款:的规:定,散装水》泥使用?量达不到70%的水!泥制:。品生产企业,由【散装水?泥,行政主管部》门,委托散装《水泥管理机构责令】限期改正,并处【以每立方米》。混凝土100元、每!吨砂浆20》0,元或:者每:吨袋装水泥300】元的罚款,但—。罚款总额不》超,过,30000元 【   不使用或者!不完全使用散装【水泥的?。预拌混凝土、预拌砂!浆生产企业,由有】关部门依照》国家:有关规定处》罚   第【二十一条 未—。按规定缴纳散装水】泥专项资金的企【。业和单位,由同【级散装水《泥管理机构责令【。限期缴纳,》并自滞纳之日起,】。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!装,水泥:专项资金0》.5‰的滞纳金;逾!期未缴纳《的,由散装水泥行】政主管?部门委?。托散装水泥管理机】。构处以欠《缴散装?水泥:专,项资金一倍》。的,罚款:,但罚款《总,额不超过3000】0,元 ?   擅自》改变散装水泥专项】资金征收对象、征收!范围和征收》标准,或者不按本】规,定管理和使》用散装水泥专项资】金的,由上级财政部!门或者上级散装【水,泥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其?限期改正,由有关】部,门对直接《负责: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》直,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行政?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,依《法追究?刑,事责任   第!二十二?条 本规定》自2009年—1月1日起施行【199?6,年,2月26《日省人民政》府公布的河南省发】展散装水泥管理【规定同时废》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