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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 河!南省:。城镇:污水处?理厂运行《监,督管:理办法 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】公厅关于转》发省住房《城乡建?设厅环?保厅河?南省:城,镇污水处理厂运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】通知 豫政【办 〔2011〕】14:3号:。 【 各市、》县,人民政府,省人民】政府各有关部门【。:   》省住房城乡建设【厅、环保厅制—定的:河南:省城:镇污水处《理厂运行《。监督:管理办法《已经省政府同意,现!转发给你们,请结合!实际,认真》。贯彻落实 河【南省人民政府办公】厅   二○一】一年十二《月三十一日   !河,南省城镇污》水处理厂《运行监督管》理办法?   (省—。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!环保厅 二》○一一年十一月【八日:) ?  第一《条 为加强对—全省城?镇污水处理厂运【行的监督和管理,】。提,。高运行效率和管【理水平,改善水【环境质量,促进【城镇水污染》防治:及节能减排工作,】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—。。水污染防治法等【法律:、法规?制定本办法  】 第二条 凡本省行!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!理厂:的,运行以及对其进行】的监督管理均—适用:本办法 》  第三条 本办】法所: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!,,是指对进《入城镇?污水:收集: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!处理的污水处理【厂   城镇【污水处理《厂,运营单位《(以下简称运营单】位)是指依法取得城!镇污水?处理运营《资格,?并对城?镇污水处理厂进行】运营管理的》。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!单位   —运行监督管理是【指对已?建成运行(》含试运行)的—城镇:污水处理《厂实施的监督管【理,   第四条 】省住房城《乡建设厅负》。责全省城《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!监督管理《工作   省辖】。市、县(市)住房城!乡建设(市》政、城管、公用)部!门(以下称污水【处理运行《监,督主管?部门)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?的城镇?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!督管理工作 【  第?五条: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!,污:水处理运行监督主】管部门要建立—健全城镇污水处理】厂监管制度和—考核:制度,确保》污水:处理厂正常运—行   县级以上!环保部门依法—对城镇?污水集中《处理:。设施的?建设运作和水质情况!进行监督检查  ! 县级以《上,发展改革《。、财政等部门要按】照各:自职:责配:合做好污水集中处】理设施建设及立行】的,监管相关工作 】  第六《条 市、《县级:政府要加强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】行管理,将》城镇污?水处理设施》建,设纳入城镇发展总】体规划?,采取?多种:渠道筹集资金,【统筹安排建设城镇】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,提高本行政区】域城镇污水》的收:集率和处理率  ! 市、县级政府要根!据国家对污水处理】需检测的污染因子变!。化情况,《及,。时安排城《镇污水集中处—理设施的《升级改?造对城镇因规划【。调整及建城区面积】扩大需增加》的,污,水收集管网及时予】以安排建《设   》。第七条? 城镇污水收集【管网的设计》、建设、改造工【作,应优先于城镇污【。水处理?厂的设计《、建设?和改造?,保证城镇》污,水处理厂投入运行】后的实际处》理负荷1年》内,。不低于设计能—力的60%》,3年内不低于设计!能力的75%  ! 第八条 凡实【行市场化运》营的城镇污》水处:理厂,市《、县:级政府或其授权【的污水处理运—。行,监督主管部门要【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!许经营管理》办,法(建?设部:令第1?26号?),通过规定的形式!。、,程,。序确:定运营单位,并签订!特许经营协议没有实!行市场化运营的城镇!污水处理厂,—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!管部门可在核定【实际污水处理量【。及,处理成本《的基础上,与运营单!。位,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!污水处?理服务合同特许、】委托经营协》议或服务合同的文】本格:式、:内容应符合住房【城,乡建:设部门制《定,的示范文本和有关】政策规定  【 特:许、委托经营—协议或服务合同签】订后30日内,要】报上一级污水—处理运行监》督主管?部门备?案  《 第:九,条 城镇污水—处理厂?建设前?,要依法进行环【境影响评价建设完】工,后,,建设?单,位须向当《。。地污水处理》运行:监督主管部门和批】准该项目环境影【响评价文《件的环保部门提【出试运行申请—,经两个部》门共同同《意,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!   调《试运行?时间一?般不得超过6—个月,?试运行结束》后仍不具备环保验】收条件或不能—正常运行的,建设单!位要在规定》期限前1《个月:内向当地污水处理运!行监督主管部门和】。批准:该,项目环?境影响评价文件的】环保部门出具正【式的书?面报:告,提出试》运行:延期申请(》最长不得超过3个】月),说明延期【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!时间,经批》准后方可继续试【运行   城【镇污水处理厂—主要出水水》质指标?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!收合格?后,建设单》位按照城市》污水处理厂工程【质量验收规范(G】B50?3342002【),和房屋建筑》。。工程和市政基础设】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!规定(?建设部令《第78号)》组织:相关单位进行—工程竣?工验收和备案—污,水处理运行监督主】。。管部门要参》加当地城镇污水处】理厂的竣工验收对】。使,用国债资金、贷款】贴息、财政补贴等】资金建设以及—在重点流域范—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!厂,要邀请上—一级住房城乡建【设、发展改》革、财政、》。环保等部《门参加竣工》验,。收 :   竣工》验收备案后,运营单!位要向当地污水【处理运行监》督,主管:部门申请正》。式,运行,并提供—工程竣工验收备【案、建设项》目环保验收》等相关材《料污: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!部门要对《城镇污水处理厂【的设施水平、管理制!度、水质检测能【力和:中控系?统,。、自动监控基站【的安装、联网、【处理水质、水量情况!等进行综合评—估,并在收到—申请之日起15个工!。。作日内,对城镇污】水处理厂是否达【到正式运行》标准下达书》。面批:复   第十条 !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!管部门?对排入城镇污水收】集系统的排》。水单:位,实,。施排水?。许可证制度对排入城!镇污水收集系统的】主要:排放:。口,特别是重点工业【企业排放口水量【、水质进行监督和】监测环保《部门:要加大对向城镇污】水收集?系统:排污企业的》环境监管力度—,检查排污企—业的治污设施运转】情况,确保达标排放!   排入—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!工业:废水要按规定在企】。业内进行《预处理?,去除重金属和【其,他有毒有害物质【,达到国家》、地方或行》业规定的排放标准】  ? 第十一条 —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!管部:门要委派监管员,】对运营单位》的工作进行监—管,对?特许、委托经营协】议或:服务合?同规定内《容的落实情况—实施现场《监督监管《员要认?真履行监《管职责 》  第十《二条 ?污,水处理运行监督【。主管部门要委托【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!测,单位,对城镇污水】处理厂的进出—水水质?、水量和污泥—进行定期监测,建立!监测档?案,并将监测报告】定期报?污水处理《运行监督主管部【门 :  : 环保部门要至少】每,季,度开展一次监—督性监测,自动监】控基站运行服—务单位要协助环保】部门做?好对自动《监控基站的比对监测!工作和在线监测数据!的有效性《审核工作  【 第:。十三:条 运营单位要【按照城镇污水—处理厂运行》、,维护及?其安全技术规—程(CJJ6—02011)和我省!有关污水处理行业安!全,生产:。管理的规定,—制定: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!正常运行的生—。产,管理制度、安—全生产?制度:、水质检验》制度,制定停电、进!水水质?突变、水量突变、洪!涝冰冻灾害》、重要设备故障【等特殊情况的安全运!营应急预案,报【当地污水处理运行监!督主管部门和环保】部门备案  【 第:十四条 运营—单位要按照省—建设厅关于印发河】南省: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!污,泥检验监《测,管理办法(试—行)的通知(—豫建城?〔2007〕9【3号)规定,每【月,6日前向当地污水处!理运:行监督主《管部门和环保—部门报告上》月进出水水质化【。验情:况,确保达标排【放, :  第十五条 【运营单位要按照国家!和地方劳动岗位【定员:。标准,?严格控制人》员定额运营单位的】主要负责人、技术负!责人、生产》运,行关键岗《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!专,业知识和《技能   第十】。六条 城镇污水处】理厂:应在进、出水口等位!置,建设自动监控基站】,与省、省》辖市环境监控平台联!网并通过环》保部门验《收自:动,监控基站运》行服务单位要—保障自动《监,控,基站正常运行,出】现,故障:及时修复自动监【控基站在通过比对】、有效性审》核后:,其监控数据作为】监管部门执法的依据!   凡设计【处理能力大于—每日2万吨的城镇】污水处理厂必须安】装中控系《统,实时《。监控进出水量和水】质等自动监控数据,!并能随?时调阅至《少,。1年以上的历史数据!  ? 环保部门对自【动监控基站每季【度组织一次》。比对监?测及:数据有?效,性审核工作   !运营单?位,。要为:。自,动监控?。基,站提:。供必要的条件,不得!擅,自拆除、闲置—。、改变或者损毁自】动,监控基站24—小时以上不能—。正常运行时,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服!务单位要及时报【当地:环保部门和运营单】。位,当地环保部门和运营!单位:接到报告后》,要分别及时—报告上级《环保部门《和污水处理运行监】督主管部《门 :   ?对因突发事件造成】污水处理设施全【部或部分停运的【。,运营单《。位要立即启动安全】运营应急预案,在】24小时《内报告污水》。处理运行监》督主:管部:门和环保部门—;恢复正常运—。行后:,要及?时向当地《污水处理运行监【督主管?。。部门和?环保部门报告 】  第十七》条 污水处》理运行监督主—管部门和运》营单位?要按:照建设部办公厅【关于做好《城镇:污水处理信息报送】工作的通知(建办】。城函:〔2007〕805!号)要求,认真做】好城镇?污水处理《信息上报《工,作  《 第十八条 在城镇!污水处?。理厂进水水质突【发性恶?化或含有有》毒,有害物质,影响污】水处理厂正》常运行时《,运营单位有举【证责任和应急处【理的义务,要—及时向当地环—保部门和《污水处?理运:行监督主管部门报告!环保:部门接到报告后要】立即组织排查,【依法查处违法排【污企业;污水处理运!行监督主管部门【接到报告后要立【。。即进行?取证核实及》处理运营《单位要采取应急措施!,保障污水》处理设施安全运行】环保部门核实属实】后,要对运营单位】免责:   《第十九条 各级污水!处,理运行监督主管部】。门、环保部门负责监!督城镇污水处理厂】污泥的监测工作和】污,泥,处理处置《工作,严格控—制污泥中的》重金属和有》毒,有害物质《含量: :  第二十条 【污水:处理运行《监督主?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!城市污?水处理费征》收使用管理办法【(省:政,府令第9《4,号)收缴污水处理】费,污水处理费【的收取标准要严格】按,照国家和省有关规】定执:行收取的城市污【水处理费《全额缴入同级财【政国库,纳入一【般预算管理,专项用!。于城镇污水》集中处理设施—的建设、运》行和维?护   第二十】。一条 ?实行按水量》、水质?核拨污水处理—运,营费的运行》机制自城镇污水处】。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!,污水处理运行监】督主管?部门要?委托具备计量—认证资格的监测【机构或利《。用自:动监控基站对—城镇污水处理厂的】进出水水《质和处理水量—进行监测,相应数】据要存档备查—污水处理运行监督】主管部门要》逐月按照省建设厅关!于印发?河南省?城镇污水处理厂运】营经:费核定暂行办法【的,通知(豫建城〔20!09:〕2号)核定城镇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!运营费   【运营:单位要建立生—产运:营台:账,于每月5日【前(特?许经营项目以协议约!定,的时间?为,准,)向污水处理—运行监督《主管部门《上报上月运营状况报!告及污水处》理运营?费申报?表,附处《理量、环保部门出】具的水质报》。告,、主:要污染物处》理量:和排放量报告—等,污,水处理运《行监督?主管部门要于每月】10日前《审批:完结污水处理运营费!。申报表,并将—结,果通报财政部门财】政部门根据》污水处理运行监【督主管部门核定【结,果及时将污水处理】运,营费划拨给运营【单位 ?   城镇污水处】理厂进水水质长【期低于设计标—准的,污水》处理运行监督主管部!门可适当《。扣减:污,水处理运《营费;进水水质长期!高于设计标准的【,可适当增》加污水处理运—营费   第【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!要保持城镇污水处理!厂连续运行,不【得擅自?停,运,在对设备、》设施进行大修、检】修时,运营单位要】通,过调节工《艺运行状态保证污】。水处理的规模和出】水水质对确需全部】停运或?部,分系统停运,造【成处理水量和处理】水质达不到设计要】求的,?运营单位要》提前15个工作日】向当地污《水处理运《行监督主《。管部门提出申请【,经同意后》报县级以上环保【部门批准《,并报?上一级污水处理运行!。监督主管部门和【环保:。部门备案环保部【门的批复中》要明:确污:水处理厂停运时限、!停运期间重点排【污单位如《何提高排《放标准等应》。急措施 《  : ,城镇污水收集管【网和泵站等污水收集!系统需检修停—运时,运营单位【要在维修《前15?个,工作日?,将维修计划报污】水处理运行监督【主,管部门审批并抄【送环:保,部门,经污水处【理,运行监督主管部门】。。商环保部门同—意后:方可进?行检:修   环—保部门要在》污水处理《厂停运和污水收集】系统检修《。期间,对排污企业】采取限产《限排等措施》,保障河《流水质稳《定   第二十三!条 实行城》镇污水处理厂绩【效考:核制度省住》房城乡?。建设厅对全省城【镇污水处理厂每年组!织一次检查考核县】。级以上污水》处理运行监督—主管部门要》按照省住房城乡【建设厅?关于印发河南—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行!绩效考?核标准(暂行—)的通知(豫建城〔!2009《〕50号)规定【,每年对城镇污水处!理,厂进行综合评估,评!价运营单位》的运营绩效并通【报考:。核结果?   第》二十四?条 县级以上政府】或污:水,处理运?行监督主管部—门要制定《在运营单位退—出管理、临时—接管及不《可抗力等《情况下?确保城镇污水—。处理厂正常运行的】应急:预案   —第二十五条 —取得:特许经营《权,的运营单位要在每】年2月底前》,向当地污》水处理运行监督主】管部门报送上年【。度的特许经营—、运营维护报告及】本年度?运营维护《计划等   第二!十六条 取》得特许经《营,权的运营单位要【将本单?位主要经营》人员的变更、董事会!。决议在1《0日内向当地污【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!部门备案《;可能对特许经营业!务有重?大影响?。的,事项:。,要提前书面—向污水处理运行【监督主管部门报告】,获得同《意后方可《实施 ?   第二十七【条 在?污水处理厂运—营过程中,》污水处理运行监督】主管部门要组织专】家对运?营单位工作情况进行!评估,一般》每2年进行一次【 ,   对未实行特】。许经营的,污水处理!运,行监督主管部门【每年:对运营单位运营情况!进行目标《考评   第二】。十八条 取》得特许经《营权的?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!之一,污《水处理运行》监督:主管部门报当地政】府,同意后,要按—。有关规定终止—特许经营《协议并实施》临,时接:管: 《  (一)擅—自转让、出租特许】经营权的; —   (《二)擅自《将所经营的》财产:进行:。处置或?抵押的;   (!三)因管理不善,】发生重大质》量、污染、生产安】全事故的;   !(四)擅自停—业、:歇,业的;   (五!)以欺?骗、贿赂等不—正当手?段取得?。特,许经营权《。的,;,   (六—)因经?营管理不善,财务状!况恶化,《亏损严重,企业无】法正常?运营的; —  :(七)设备》不,能按技术要求运转】。,处理后的出水【水质不符《合国:家规定?,未按照住房城乡建!设、环保等》部门要求限期整【。。改,合格的;《 :  (八)不按照规!定和年度计划进行】设备:维护和更《新的; 》  (?九)企业职工出现重!大不稳定《因,。素,影?响企业正常运营的;!   (十)不服!从行业?监督管理,造成【严重后果的》; ?  (?十一)法律、法【。规,禁止:的其他行为  】 第二十九条 取得!特,许经营权的运营【单,位在协议有效期内单!方提出?。。解除协议的》,要提前提出书面申!请污水处理运行【监督主管部》门要在收到企业申请!的,3,个月内作出答—复在:同,意解除?协议并正式接管前,!原运营单位要保【证,正常:的经营 《   第三十—条 特许经营期【满前:6个月,运营—单位要向当地政【府提交申《请验收?报,告当地政府要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、!环保:、财政?、国资等部门对污】水处:。理,。厂进行综合评定,确!保污水处理厂移【交时设备、设施的完!好,率   第三【十一条 实行城【镇污水?处理:厂运行责任追究【制度 《  对谎报运行数】据的运营单位,【要依据?特,许、委托经营协【议或服务合同给予】相应:处理  》 ,。对因擅?自停运?、,设备闲置或》不正常运行造—成环境污染事故的,!。要依法追究运营单】位的责任  【 对进水严重超标】。导,致,污水处理厂瘫痪或】设备损坏,无法运】行的,?要依法?追究:排污单位的责任 】   对不按时足额!拨付污水处理运营】费,导致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!不正常或停运的,要!依法追究有》关部门?和人:员的责任   】第三十二《条 各级政》府及其有关》部门的工作人—员在城镇污水处理】厂,监管工作中违—法违纪的,》要按照法律、—法规和?有关规定严》肃处理;构成犯罪】的,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》  第三《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!城镇污水《处理厂规划、—建设和运营单—位监管的《条款由?省住房城《乡建设厅负》。责解释,有关城【镇,污,水处理厂环保监管的!条款由省《环保:。厅负责?解释 — ,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