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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河南省城市】污水处理费征收【使用管理办法 ! 河南省人民政府】。令第94号 【 ? 河南省城市污水!处,理费征收使》用管理办《。法已:经2005》。年8:月8日省政府—第107《次常务会议审—。议通过,现予公布,!自200《5年10《月1日起施行 】  : , 【 【 【 】 《。 — ? 【 【 省长 李成【玉 ?  二○《○五年?九月五日 河【南省城市污水—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!办法 《  第一条为了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】费的征?收使:用管理,确保—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!建设、维护和正常】运行,?改善和提高水—环境质量,节约【水资源,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《国水污?。染防治法及有—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。,结合本省》实,际,制?定,本办法?   《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!本省行政区域内【城市污?水处理费的》征收:。、使:用和:管理 ?   第三》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,向城市?污水集中处理设施】及排水管《网,排放污、废水的单】。位,和个人,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】规定缴纳《城市污?水处理费《   已缴—纳城市污水处理【费的,不《再缴纳?排污:费和城市《排水设施有偿—使用费?   《第四条各《省辖市、《县(市)人》民政府?应当按?照本办法和》省人:民政府?的有关规《定,加强污》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!工作,?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!施建:设,,确保城市污—水处理设《施的正?常运: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!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!   县级》以上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!处理费的征收使用】管理工作 》   第五》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!。收费标准,由省人】民政府价格行政主】管部门按照国—家有关规定,—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!理设施?、排水设施的运行】、维护费用和部分】建设费用《以及企业《、居民的承受能力】。制定,报《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!行  《。 制定或者调整【涉及城市《居民生?活的城市污水—处理费收费标准【,,价格主?管部门?应当按照《法定程序召开听证】会   第六条价!格,主管部?门应当加强》。对城市污水集中【处理设施《运行、?维护成本的调—。查分析,为城市【污水:处理费?标准调整提供依【据   第七【条严禁用水单—位和个人在城市排】水管网覆盖范围内】,,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!。   第》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!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!使,用,自来:水的:单位:和个人,其用水【量按照水表》显示:的量:值,计算使用《自备水源的单位【,已安装《水表的,其用水量按!照水表显《。示的量值计》。算;:未安装水《表的,?其用水量《按,照取水设施》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!4,小时:计算  》 用:于地下水回》灌的自来水不收【取城市污《水处:理费 《  第九《条对享受城市最低】生活保障金》待遇:的,用户,免收城市污水!处理费,具》体办法由《。省辖:市、县?(市)人民政府制定! ,   第十条对污水!排入城?。市排水?。管网:的工业生产》企业,其污》水经处理后达到【。国家污水综合—排放:标,准规定的《一级或二级标准的,!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!收费标准的4—0%计?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!理或者经《。过处理,《达不到国家》或者省规定》污水排?放标准的,排污者还!应当: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!责任   第十】一条使?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!位和:个人,其城市污水处!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委?托城:市公:共,供水企业在收取【水,费时一并收取 【   使用自备水】源的单位和个—人,其城市污水处】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!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在收取水》资源费时一》并收取?水行政主管部门征】收污水?处理费的,》必,须及时足《额征收   【城市污水《。处,理费代征手续费按1!.5%执行 —   第十二—条城市?公,共供水?企业:、,水,行政主管部门、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收取的《城市污水处》理费应当全额缴【入同级财政,纳【入,财政专户管理,专】款专用   【第十三条城市—污水处?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!市污水处理设施【的建设?、运行?。。和维护   收】取的城市《污水处理费应当严】格按照规定的使用】范围使用《,任何单位和个【人,不得截留、挤—占、:挪,用 :   ?第十四条城市污【水处理费的》使用,由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】资金使?用计划,财政部【门按照规定和资【金使用计划及时拨】付有关?费用  》 第十五条财政【、价格、审计、监察!等行政管理部—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!,加强对城市污水】处理费征收、—使,用和:管理:的监督?  ? ,第十六条《鼓励引导社会资【金采:取独:资、:合资、合作、联营等!多种方?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!设施的建设》和运营  — 第十七条鼓励使用!中水和其《。。他再生水替代—。自然水?源,对生产使—用中水的单》位,和用户应当按照【国家:和本省的有关规【定给予优惠园林绿】化,、环境卫《生、洗车业、建筑】业应当按照》有关规定《优先使用中水  ! 第十八条违反本】办法规定,擅自改】。变城市污水处—。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!费标准的,由—。价格主管《部门按照有关收费】管理规定依》法处理?。 ,。  : 第十九条用水单位!和个人不缴纳城市】污水处理费的,由建!设,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限期缴纳,》逾期仍不缴纳的【,按:日加收?3,。‰的滞?纳,金,可以并处1万】。元以下的罚款 】  第二十》条经城市污》水处理设施处理【。的污水,《未达到?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!放标准的,由环【境保护行《政主:管,部门按照国家和【省有关规定》处理,?并由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相应扣减拨】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!污水处理《。费   》第二:十,一条建?设,行政主管部门、【财政:部门、城市污水处】理费代征单位及其】工作: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,由其所在—单位或者有关机【关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,依法追《究刑事?责任:   (一!)不按规定范围【和标准收取》城市污水处理费的】; :   (二)—截留、挤占》、挪用?。城市污水处理费【。的;   (三)!不按规定《用途使用城》市,污水处?。理费:的;:   《(四)其《他滥用职权、玩忽】职守的行为 — ,。  第二十二条本办!法所:称城市?污水集中处》理设施是指收集、接!纳、输送、处理【、处置城市》污水的设施的总【称,:包括接纳、输送城】市,污水的管网、污水】处,理厂:、污水处理装—置和处理污泥—的相关设施等  ! ,。本办: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!是指汇?集和排放城市污【水、雨水的管道【、沟(?河)渠、泵站等【设施所形《成的网络系统—。   第二十三条!。本,办法自2《005年10月1】日起施?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