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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城!。市污水处《理费征收使用管【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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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:南省人?民政府令第94【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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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河南省城市污水【处理费征收使用管】理办法已经2—。00:5年8月8》日省政?府第107次常【务会议审议通—过,现予公》布,自20》05:年1:0月1?日起施?。。行
《 : 》。 , 》 , , — ! 】 ! — 【省长 李成》玉
? :二○○五年九—月五:日
河南省城【市污水处理费征【。收使用?管理办法《
第》一条为了加》强城市污水处理费】的征收使用管—理,确保城市—污水处理设施的建】。设、维护《和正常运行》,,改善和提高水环境】质量,节《。约水:资源,根据中—华人:民共和国水》污染防治法及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,结合》本省实际,》制定本办法
】。 第二条本办法适】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】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!征收、使用和管【。理
? 第?三条凡在《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!。市污水集中》处理设施及》排水管网排放污【、废水的《单位和个《人,应当按照本【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!污水处?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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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《缴纳城市污水处理】。费的,?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!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!。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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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各省】辖市、?县(市)人民政府】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!人民政府的有关【规定,加《。强污水处理费—的征收管理工作【,加快污水集中处】理设:施建设?,确:保城市污水处理设】施的正常《运行并将污》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!目标考核
【。 县级以上》。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!水处理费的征—收使:用管理工《作
第—。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!的收费标准》。,由省人民政府价】。格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,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【。,根据城市污水【集中处理设施、排】水设施的运行—、维护费用和部分】建设费用以及—企业、居民的承受能!力,制定,报省人—民政府批《准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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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制,定或者调整涉及城】市居民生《活,的城市?污水处理《费,收费标准,价格【主管:部门应当按照法定】程序召开听证会
! 第六条价—格,主管部门应当加强】对城市污《水集:中,处理:设施运?行、维护《成本的调查分析,】。。为城市污水处理【费,标准调整提供依【。。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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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七条严禁用—水单位和《个人: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!范围内,将污水直接!排入水体
— 第八条城市污水!处,理费按照用水—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!水的单位《和个人,《其用:水量按照水表显【示,的量值计《。算,使用自备水源—的单位,已安装水表!的,其?。用,水量按照《水,表显示的量值计算】;未安装水表—的,其用水量按照取!水设施铭牌流—量每日运《转,24小时《计算
用于】地下水回灌的自【来水不?收取:城市污水处理费
! 第九条对享受】城市最低生》活保障金待遇—的,用,户,免收城市污【水处理费,》具体办法《由省辖市、》县(市)人民政【。。府制:定
第十条对!污水排入城市排水】管网的工业》生产企?业,其污水经处【理后达到国》家污:水综合排放标准【规定的一级或二级】标,准的,按照城市污水!。处理费收《费,标准的40%计【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!理或者经过》处理,达《不到国?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!放标准的,》排,污者还应当承—。担治理超标污水的】责,任
? 第十一条—。使用城市公》。共供水的单位—和个人,其城市污水!处理费由《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!企业在收《。取水费时一并收取】
使用自备水!源,。的单位?和个人,其城市【污,水处理费由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征收或者委【托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!费时一?并收取水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征收污—水处理费的,必【须及:时足额征收》
城》市污水处理》费代:征手续费按1—.5%执行
【 :。第十二?。。条城市公共供水【企业、水《行政主管部门、建设!。行政主管《部门收取的》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!全额缴?入,同级:财政:,纳入财政专—户管理,《专款专用
【 第十三条城市污】水处理费应》当专项用于》城市污水处理设【施的建设、运行和维!护
收取的】城市污水处理费【应当严格按照规【。定的使用《范围使用,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《得截留、挤》占、:挪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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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城】市污水?处理费的《。使用,由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】资金使?用计划,财》政部门按照规定和】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!付,。有关费?用
第—十五条财政、价格、!审计:、监察等行政管理】部,门应当按《照各自职责,加强】对城:市污水处理费—征收、?使用和管《理,的监督?
第十六条鼓!励引导?社会资金采》取,独资、合资、合作、!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!城市污水处理—设施的建设和运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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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七条鼓励使用!中水和其他再生水】替代自然水》源,对生产使用中】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当!按照国家和》。本省的有关规定【给予优惠园林绿化】、环境卫生、洗【车业、建筑业应当】按照有关《。规,定,。优先:。使用中水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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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八条违反本!。办法规定,擅自改变!城市:污水处理费征收范】围或者收费标准的,!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!有关收费管理规【定依法处理
!第十:九条用?水单位?和个人?。不缴纳城《市污:水处理?费的,由建》设行:政主: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!,逾期仍不》缴纳的,按日—加收3?‰的滞纳金,可以并!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!
: 第二《十,条经城市污水—处理设施处理的污】水,:未达到国家或者本】省,规定排放标准的,由!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门按照国家—和省有关规》。定处理,并》。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相应扣《减拨付城《市,污水处理厂的污【。水处理费
【 第二十一条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、财!政部门、城》市,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!及其:工作人员《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,—由其所?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!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;构成犯》罪的,依法》追究:刑事责?任,:
《 (:。一)不按规定—范围和标准收—取城市污水处理费】的;
》 (二)截留、【挤,占、挪用城市污水处!理费的;
【 ,(三)不按规定用】途使用城市污水处】理费:的,;
(—四)其?他滥用职权、—玩忽职?。守的行为
第!二十二条本办法所】称城市污水》集中处理《。设,施,是指收集、接纳、】输送、处理》、处置城《市污水的设》施,的总称?,包括接纳、—输送城市《污水的管网、污水处!。理,厂,、污水处理装置和处!理污泥的《相关设施等
【 :本办法所称城市【排,水管网是指汇集【和排放城市》污水、雨水的管【道、沟(河》)渠、泵站等设施】所形:成的网络系》统
第二十三!。条本办法自》2005《年10月1》日,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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