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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河【南省城市污》水处理费征收使用】管理办?法 河南省人!。民政府令第9—4号 【 河南省城市污水!。处理费征收使用【管理办法《已经2005—年8月8日省—政府第1《07次常《。务会议审议》通过,现予公布,】自200《5年10《月,1,。日起施行 》    【。 :。 : : : 《 》 : ! : : ,。 》 】 】 省长 李成—玉   二○【○五年九《月五日 河—南省:城市污水《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!办法 ?   第一条为了】加,强城市污水》。处理费的征》收使用?管理,确保城市污】水处理设施的建设】、,维护和正常运行,改!善和提?高水环境质量,【节约水资源,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水污染防》治法及有关法律、法!。规的规定《,结合本《省实:际,制定本办法 】   ?第二条本办法适用】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!市污水处理费—的征收?、使用和管》理 ?。 , 第三条凡在本【省行政区域内向【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!施及排水《。管网排放污、废水】的单位和个》人,应当按照—本办法的规定—缴纳城市《污水处理《费   已缴纳城!。市,污,水处:理费的,不再缴纳】排污:费和城市《排水设施有》偿使用费   】第四条各省辖市、县!(市)人民政府【应当按照本》办法和省《人民政?府的有关规定—,加强污《水处:理费的征收管理工】作,加快《污水集中处理设【。施,建设,确保城—市污水处理设—施的正常运行—并将污水《处理设施《建,设纳入目标》考核   县【级以上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城市污】水处理?费的征收《使用管理工作 【   第五条城【市污水处理》。费的收费标准—,,由省人民政府—价格行政主》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,根据城市污】水集中?处理设施《、排水设施的运行、!维护费用和部分【建,。设费用?以及企业、居民的】承受能力制定,报省!人民政府批准后【执行   制定】或者调整涉及城市】居民生活的》城市污水《处理费收费》标准,?价格主管部门应【当按照?。。法,定程序召开听证会 ! ,  第六条价格主管!部门应当加强—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!设施运行、维护成本!的,调,查分析?。,为城市污》水处:理费标准调整提供】依据 ?  : 第七条《严禁用水单位和【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!覆盖范围《内,将?。污水直接排入水体】   第八—条城市污水》处理费按照用水量】按月:。计收使用自》来水的?单位和?个人:,其用水《量按照水表显示的】量值计算使用—自备水?源的:。单,位,:已,安装:水表的,其用—水量按照水》表显示的量值—计算:;未安装水表—的,其用水量按【。照取水?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!。转24?小时计算 —  用于地下—。。水回灌的《自来水?不收取城市污水【处理费   【第九条对享受城市】最低生活保障—金待遇的用户,免】。收城市污水处理【费,,具体办《法,由省辖市、县(市)!人民政府制定  ! 第十条《对污水排入》城市排水管网的【工业:生,产企业?,其: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!家污:水综:合排放标《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!标,准的,?按照城?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!准的40%计收污】水,处理费未经》处理或?者经过处理,达不】到国家或者省—规定污水《排放标准《的,排?污者还应当》承担治理超标污水】的责任 》  第十一条使用】城,市,公共供水的》单,位和个人《,其城市污》水处理费《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委托城市公》共供水企业在收【取水费时一并收【取  《。 使用自《备水:源的单位和个人,其!城市污水处》理费由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征收或者委托水】行政:主管:部门在收取》水资源费时一—并,收取水行政主管【部,门征:收污水处理费的,必!须及时足额》征收 《  城市污水处【理,费,。代征手续费按1.】5%执行   】第十二条城市—公共供水企业、水】行政主管部门、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收取的城市污—水处理费应当全额】缴入同级财》政,纳?入财政专户》管理,专款专用 ! , 第十?。三条城?市污水处理费应当】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!理设施的建设、运行!和维护   收】。取的城市《污水处?理费应当严格按【照规:定的使?用范围?使用,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:。得截留?、挤占、挪用  ! 第十?四条城?市,污水处理费的使用】,由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编制资金】使用计划,财—政部门按照规定【和资金使用计—划及时拨付有关【费,用   第十五】条财:政、:。价格、审计、—监察等行政》管,理部门应当按照各】自,职责:,加:强对城市污水处理】费征收、《使用和?。管理的监督 —   第十六条鼓励!引,导社会资金采—取独资、合》资、合作《、联营等多种方式参!与城市污水处—理设施的建》设和运营   】第十:七条:鼓励使用中水和【。其他再?生,水替:代自然?水源:,对生产使》用中水的单》。位和:用户应当按照国【家和本省《的,有,关,规定给予优惠园【林,绿化、环境》卫生、洗车业—、建筑业应》当按照有关》规,定优先使用中水【   第十—。八,条违反本办法—规定,擅自改变城】市污水处理》费征收范围或—者收:费标准?的,:由价格?主管部门按照有【关收费管理规定依】。法处理   第十!九条用水单》位,和个人不缴纳城【市污水处理》费的,由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?限,期缴纳,《逾期仍?不缴纳的,按日【加收3‰的滞纳金】,可以并《处1万?元以下的罚》款   第二【十,条经城市污水处理】设施处理的污—水,未达到》国家:或,者本省规定》排放标准的,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!部门按?。照国家和《省,有关规定处理,【并由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相应扣—减,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!的污水处理》费   第二【。十一条建设》。行政:主管部门、财政部】门、城市污水—处理费?。代征单位及其工【作,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,由其所在单【位或者有关》机,关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:构成犯罪的》,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:?   (》一,)不按规定》范围:和标准收取城—市污水处理费的; !。   (二)截【留、挤占、挪用城】市污水处《理费:的;:  ?。 (三)不按规定用!途,使用:城市污水处》理费:的; ?   (《四):其他滥用职权—、玩:忽,。职守的行为 —   第二》十二条本办》法所称城市》。污,水集中?处理设施是指—收集、接纳、输送、!处理、处置城—市污水的《设施的?总称,包《括接纳?、输送城市污水【的管网、污水处理厂!、污水处《理装置和处》理污泥的相》关设施等   本!办法所称城市—排水管网是指汇【集和排放城市—污水、雨水的管道、!沟(河)渠》、泵站等设施所【形成:的网络系《统   第二十】三条本?办法自20》05年?。10月1日》起施行?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