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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南: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!收使用管理办—法
河南省】人民政府令第94号!。
— 河南省城市—污水处理费征—收使用管理办—法,已经2005年【8,月8日省政府第【。107次常务—会议审议通过—,,现予公布,》自2005年10月!1日起施行
! : — , 【 : — — ? 》 : , ? 】 : 《 省长 李》成玉:
《二○○五年九月五日!
河南省城—市污水处理》费征收使用管—理办法
第】一条为了加强—城市:污水:处理费?的征收?使用管理,确保【。城市污水处》理设施的建》。设、维护和》。正常:运行,改善》和,提高水环境质—量,节?。约水:。资源,?。根据中华《人民:共和国水污》染防治法及》。有关法?律、法规的规定【,结合本省》实际,?制定本?办法
》 第二条本办法适】用于本省《行政区域《。内城市?污水:处理费的征收—、使用和管》理
第三【条凡在本省》行政:区域内?向,城,。。市污水集中处理【设施及排水》管网排放污、—废水:的单位和个人—,应当按照》本办法的规定—缴纳城市污水处【。理费
已缴】纳城市污水处理【费的,不再缴—纳排污费和城市【排水设施有偿使用】费
第四条各!省辖市、县(市【),人民政府《应当按照《。本办法和省人—民政府的有》。关规定,加强污水】处理费的征收—管理工作,》加快污水集中—处理设施《建设:,确保城市污水处】理设施?的正常运《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!建设:纳入目标考核
!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—城,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!使用管?理工作
【第五条城市污水【。处理费的收》费标准,《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!政主管部门按照【国家有关规定,根】据城市污水》集中处理《设,施、排水设施—的运行、维护—。费用和部《分建:设费用以及》企业、居民的承受】能力制定,报—。省人民政府批准后】执,行
《 ,制定或者《调整涉?及城市居民生—活的城市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!。。。,价格主管》部,门应: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!听证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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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价格?主管部门应当—加强对城市污水【集中处理设施运【行、维护成本的调】查分析,为城市【污水处理费标准【调整提供依据—
第七条【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!在城市排水管网覆】盖范围内,将—污水直接《排入水体
】第八条城市》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!量按月计《收使用自来》水的:单位和个人,其用水!。。量按:照水表?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!自备水源的》单位,已《。安,装水表的,》其用水量按照水【表显示的量》值计算;未安装【。水表的,《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!施铭:牌,流量:每日运转24—小时计?算
用于地】下水回灌的》自来水不收取城【市污水处理》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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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》条,对享受城市》最低生活保》障金待遇的用户【,免收城市污—水处理费,具—体办法由省》辖市、县《(市:)人民?政府制定《
第十条【对污水?排入城?市排水管网的—工业生产《企业:,其:污水经?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!综合排放《标准规定《的一级或二》级标准的,按—照城:市污水?处理费收费》标准的40》%计:收污水处理》费未经处理》或者经过处理,【达不到国家或者【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!的,:排污者还应》当承担治理超—标污水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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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使】用城:市公共供水》的,单位和个人》,其城市污水处理】费由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!城市公?共供水企业在收【取水费?时一并?收取
》 使:用自:备,水源的单位和个【人,其城市污水处理!费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征收或》者委托?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!取水:资源费时一并收【取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征收污水处理—。费的,?必,须,及时足额征收
】 城市《污,水处理费《代征手续费按—1.5%执行
! 第: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!企业、水行政主管】部门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收取:的城市污水处理费】应当全额缴入同级】财,。政,纳入《财政专户《管理,专款专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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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三条城市》污水处理费应当【专项:用于城市污水—处理设施的建设、】运行:和维:护
《 收取的城市污【水,处理费?应当严格按照—规,定的使用范围—使用,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截】留、挤?占、挪用
】第十四条城》市污:水处理费的》使用,由建设行政主!。管部门编制资—。金使用计划,财【政,部门按?照规定和资金—使用计划及时拨【付有:关费用
》 第十五》条财政、价格、【审计、监察》等,行政:管理部门《应当按照各》自职责,《加强对城市污—水处理费征收、使】用和:管理的监督
【 第十《六条鼓励引导社【会,资,金采取?独资、?合资、合作、联【营等多种方式—参与城市污水处理】设施的建设》和运营
第十!七条鼓励使》用中水和其他—再生水替代自—然水源,对生—产,使,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!应当按照国家和本】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!惠园林绿化、环境】卫生、洗车业、建】。筑业应当《。按照有?关规定优先》使用中水
】第十:八,条违反本办法—规定,擅自改—变城市污水处理【费征:收,范围或?者收费标准的—,由价格主管部门按!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!依法:。处理
》 第十九条用—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!城市污水处理费的】。,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缴纳,逾】期仍不缴《纳的,?按日加收3‰—。的滞纳?金,可以并处1万】元以下的罚款—
第二—十条经城市污—水,。处理设施处理的【污水,未达到国家】或者本?省规定排放标准【的,由环境保护行政!主管:部门按照国家和省】有关规定《处理,并《由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,门相应扣减拨付城市!污水处理厂》的污水处理费
】 第?二十:一,条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、财政部门、!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!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,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】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?,依法?追究刑事责》任:
—(一)不按规定范围!和标准收取城市污】水处理费的;
! (二)截》留、:挤,占、挪用城市污水处!。理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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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, (三)不》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!污水:处理费的;
【 (四)》其他滥用职》权、玩忽职》守的行为《
第》。。。二十二条本办法【所称城市污水集中】处理设施是》指收集、接纳、输送!。、处理、处》置城市污《。水的设施的总称,包!括接纳、输送城【市污水的管》网、:污水处理厂、污水处!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!相关设施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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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本,。办法所称城市排水】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!城市污水、雨水的】管道、沟《(河)渠、泵站等】设施所形成的—网,络,系统
第二】十三条本办法自2】0,。05年10月1日】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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