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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 : 河南省城市—污水处理《费征收使用管理办】法 《 河南省人民—政府令第94号 】 河南】省城市污水处理【费征收使用管—理办法已经20【05年8月》8日省政府第1【07次常务会议审议!通过,现《。予公布,自200】5年10月1日起】施行    ! ?。 ! : — , ! ? , 》。 》 》 — 省长 李》成玉   —二○○?五年九月五日 【 河南省城市污水】处理:费征收使用》管,理办法?   《第一条为《。了加强城市污水处】理费的征收使—用管理?,确保城市污—水处理设《施的建设《、维护?和正常运行,改【善和提高水环境【质量,节约水—资源,?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水污】染防治法及有关【法律、法《规的:规定,结合本省【实际,?制定本办法 —。  : 第二条本办法适】用,于本:省,行政: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!费的征收、》使用和管《理,   第三条【凡在本省《行政区域内向城市】污水集中处》理设:施及排?水管网排放污、废水!的单位和《。个人,应当按—照本:办法的规定缴纳【城市污水处理费 !  已缴纳城市污】水处理?费的,不再缴纳排污!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!偿,使用费   【第四:条各省辖《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应当按照本办法】和省人民《政府的有关规定,】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!收管理工《作,,加快污水》集中:处理设施《建设,确保城市污】水处理?设施的正常运—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!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!   县《级以:上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:门负:责城市?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】使用管理《工作   第五条!城市污?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!,,由省人?民政府价格行政主】管部门按照国家【有,关规定,根据城【市污水集中处理设】施、排水设》施的运行《、维护费用和部【分建:设费用以及企业、】居民的承受能力制】定,报省人民政府批!准后执行   】制,定或者?调整涉及《城市: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!处理费?收费标准,》价格主管部门应【当按照法定》程序召开听证—会   第六条价!格,主管部门应》当加强对城市污水】集中处理设》施运行、《。。维,护成本?的调查分析,为城】市污水处理》。费,标准调整提供依据】 ,   ?。第七条严禁》用水单?位和:个人在城《市排水?管网覆盖范》围内,将污水直接】排入水体《。   第八—条城市污《水处理费按》照用水量按月—计收使用自》来水的?单,位,和个人,其》用水:量按照水表显示【的量值计算使用自】备水:源的:单位,已安装水【表的,其用水—量按照水表显—示的量值计算;未安!装水表的,》其用水?量按照?取水设?施铭牌流量每日运】。转24小《时计:算 :   ?用于地下水》回灌的自来水不收】。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!。   第《九条对?享受城市最低—生活保障金待—遇的用户,免—收城市?污水:处理费,具体办法由!省辖市、县(市)人!民政府?制定   第十】条对污水排》入,城市:。排水管网的》工业生产企业,【其污水经处理—后达到国家污—水综:合,排放标准规定的【一级:或二级标准的—,按照城《市,污水:。处理费收费标准的】40%计收》污水处理费未—经,处理或者经过处理】,达不到国家或【者省规定污水排放】标准的,排污者还应!当,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!责任   第十一!条使用城市》公共供?水的单?位和个?。人,其城市污水处理!费由建设《行政主?。管,部门委托城市公共】供水企业在收取水】费,时一并收《取   使—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!个人,其城市—。。污,水处理费《。由建:设,行政主?管部门征收或者【委托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在收取水资【源费时?一并收?取,水行政?主管部门征收污【水处理费的,必【。须及时足额征收 !  城市污水处【理费代?征手:续费按1.5—。%执行   第】十二:条城市公共供水企】业、水行政主管部门!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收取《的城市污水处—理费:应当全额缴入同级】财,政,纳入财政专户】。管理,专款专用 】   第《十三条城市》。污水:。处理费?应当:专项用于城市污【水处理设施的建设、!运行和维护 —。   收《。取的城市《污水处理《费应当严格按—照,规定的?使用范围使用,【任何单位《和,个人不得截》留、挤占、挪用 】   ?第,十四条城市》污水:。处理费的《使用,由建》设,行政:主管部?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!,财:政部门按照》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!及时拨付有》关费用?   第十五条财!政、价格《、审:计、监察等行政管理!部门应当按》照各自职责,加强】对城市污水》处理费征收、—。使用:和管理的监》督   第—十六条鼓励引导社】会,资金采取独资—、合资、合作—、联营等多种方式参!与城市污水处理【设施的建设和运【营,   《。第,十七:条鼓励使《用中水和其》他再生水替代自【。然,水源:,对生产使用中水的!单位和用户应当【按照国家和本—。省的有关规定给予】优惠园林绿化、环境!卫生、洗车业、建筑!业应当按照有—关规:定优先使用》中水  》 第十八条违反本】办法:规定,擅自改变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!范围或者收费标准】的,由?价,格主管部门按照【有关:收费管?理规定依法处理【 ,   第《十九条用水单位和】个人不缴纳城市污】水处:理费的,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。。责令限期缴》纳,逾期仍》不缴纳的,按日加】收3‰?的滞纳金,可以【。并处1万元以下【的罚:款   第—二十条经城市污【水处:理设施处《理,的污水,未》达到国家或》者本省规定排放标】准的,由《环境保?护行政主管部—门,按照国家和省—有关规?定处理,并由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相应扣】减,拨付城市污》水处:理,厂的污水处理费 !  第二十一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、财:政部:门、城市污》。水处理?费代征?单位及其《工,作人员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,由》其所在单位或者有】。关机关依《法,给予行?。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,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: !   (一)不按】规定范围和标—准收取城市污水处】理费的;   】(二)?截,留、挤占、》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!的,; :   (三)不【按规定用途使—用城市?。污水处理费的;【   (四)其他!滥用:职权、玩忽职—守的行为 》 ,  第二十》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!污,水集中处理设施是】指收集、接纳—、输送、处理、【处置城?市污水的《设施的总称,包【括接纳、输送城市】污水的管网》、污水处《理厂、污水处理【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!关设施等   】本办法?所称城市《排水管?网,是指汇集和排放城】市污水、雨水的【管道、沟《(河:)渠、泵站等设施所!。形成的网络系统 】   第二》。十三条本办法—自,。200?5年:1,0月1日《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