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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南省城市污水】处,理费征收《使用管理办法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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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河南省人《。民政府令第9—4号
【 河南省城市污水!。处理费征《。。收使:用管理办法已经2】005年8月8日】。。省政府第107次常!务会: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!。布,自?2005年10【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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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 【 【 : 【 【 : — ! ! 省长 李成玉【
二○○五年!九月五?日
河南》省城市?污水:处理费征收使用【管,理办法
— 第一条《为了加?强城市?。污水:处理费的征收使【用管:理,,确保城市污水【。处理设施的建设、维!护和正常《运行:。,改善和提高水【环境质量,节—约水资源,根据中华!人,民共和国水污染防】治法及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的规定,结合本】省实际,制定—本办法
第二!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!行政:。区域内城市》污水处理费的—征收、使用和—管理
第【三条凡在本》省行政区域》内,向城市污水集中处】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!放污、废水的—单位和个人,—应当按照本》办法的规《定缴纳城市》污水处理费》
《已缴纳城市》。污水处理《费的,不再》缴纳排污费和城市】排水设施有》偿使用费
】第四条?。各省辖市、县(市】)人民政《府应当?按照本办法和—省人民政府的有【关规定,《加,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!管理工作,加—快污水集中处—理设施建设》,,确保:城市污?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!。行并:将污水处理设施建】设纳入目标考核
! :县级以上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,门负责城市污—水处理?。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!作
》第五条城市污水【处理:费的收费标准,由省!人民政府价格行【政主:管部门按照国—家有关规定,—根,据城市污水集中【处理:设,施、:排水设施的》运行、维护》费用和部分建设【费用以及企业、居】。民的承?受能:力制定,报省—人民政府批》准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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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》或者调整涉及—城市居民生活的城】。市污水处《理费收费《标准:,价格主管部—门应:当按照法定程序【召开听证《会
》第六:条价格主《管部门应当加—强对城市污水集【中处理设施运行、】维护成本的调—查分析,为城—市污水处理费标【准调:。整提供依据
【 第七条严禁【用水单位和个人【。在城市排水管—网覆盖?范围内,将污—水直接排入水体
! 第八条城市【污水: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!月,计收使用自来—水的单?位和个人,其用水量!按照:水表:显示:的量值计算使用自】备,水源的单位,已安装!水表的,《其用水量按照水【表显示的量值计算;!未安装?水表的?,,其用水?量按照取水》设施铭牌流量—。每日运转24小【时计:算
》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!来,水不收?取城市?污水处理费
【 第九条对享受城!。市最低?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!户,,免收城市污—。水处理费,具体【办法由?省辖市、县(市)】人民政府制》定
《 第十?条对污水排入城市排!水,管,网的:工业生产企业,其污!水经处理后达到【国家污水综合—排放标?准,规定:的一级或《。二级:标准:的,按照城市污水】处,理费收?费标准的40%【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!处理或者经过处理】,达不到《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!。排放标准的,—排污者还《应当承担治》理超标?污水的?责任
》 第十一条使用【城市公共供》水的单位和个人,其!城市:污水处理费由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委,托城市公《共供水企业在—收,取水费时一》并收取
— 使用?自备水源的单位【和个人,其城市污】水处理费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!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!在收取?水,资源费时一》。。并收取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征》收污水处理费的,必!须及时足额征收
!。 城市污》水处理费代征手续】费按1.《5%执?行
? 第十二条城市】公共供?水企业、水行政【主管部门《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收取的城》市污水处《理费应当全额缴【入同级财政,纳【入财政专户管—理,专款专用—
? 第:十,三条:城市:污水处理费应当【专项用于城》市污水处理设—。施的:建设、运行和维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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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取的城【市污水处理》费应:当严格按照规定【的使用范围使用【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。得截留、挤占、挪】用
第十四】条城市污水处理【费的:使用,?由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,编制资金《使,用计划?,财政部门按照规】定和资?金使用计划及时拨】付有关?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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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五?条财政、价格、【审计、监察等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】按照各自职责,【加强:对城市污水处理【费征:收,、使用和管理的监】督
第—十,六,。条鼓励引导社会资】金采取独资》、合资、合作—、联营等多种方式】参与城市污水处【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!。
第十七条】鼓励使用中》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!自,然水源?,对生产《使用:中,水的单位和用户应】当,按照国?家,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!予优惠?园林绿化、环境卫生!、洗:车,。业、建筑业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!先使用中水
!第十:八条违反本办法【规定,擅自改—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!收范:。围或者收费》标准的?,由价格主管部【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!规定依法处》理
《 第:十九条用《水单:位和个人不缴纳【城市污水处理费【的,由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缴纳》,,逾期:仍不缴纳的,—按日:加收3‰的滞纳金,!可以:并处1万元以下【的罚款
第】二十:条经城市《污水处理设施处【理,的污水,未达到国家!或,者本省规定排—放标准的,由环【境保:护,。行政主管《部门按照国家和【省有关规定处理,】并,由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相应扣减拨付城【市污水处理厂—的污水处理费
! 第二十一条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、《财政部门、城—市污水处理费代【征单位?及其工作人员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,由其!。所在单位《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,?依法追究刑事—。责任: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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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一)不《按,规定范围和标准收】取城市污《水处理费《的;
》 (二?)截留、《挤占、挪用城市污】水处理?费,的;
》 (三)《不按:规定用途使用—城市污水处理费【的,;
(四【。),其他滥用《职权、玩忽职—守的:行为
—第二十二条本—办法所称城市污【水集:中,。。处理设施是指收【集、接纳、输送、处!理、处置城市污水的!设施的总《称,包?括接纳、《输,送城:。市污水的管网、污水!处理:厂、:污水处理装》置和处理《污泥的相关设施等】
本》。办法所称城市排【水管网?是指汇集和》排放城市《污水:、,。雨水的管道、沟(河!)渠、泵站等设施】所形成的网络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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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三条【本办法自20—05年?10:月1日?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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