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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河南省】城市污水处理费征】收使:用管理办法 — ?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!94号 《 ?。 河南省城市】污,水处理费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】已经2005年【8月8日省政府第1!07次常务会议【审议通?过,现予公布,【自,2005年》10月1日起施行】 ,    】 ! 】 ! ? 】 ? , 《。 ?。 —省长 李成玉 】。  二○○五年九月!五,日 河南》省城市污水处—理费征收《使用管理办法 】  第一条为—了加强城市污水【处理:费的征收《使用:管理,?。确保: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!建设、维护》和正常运行,改善】和提高水环境质【量,节约水资源,根!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水【污染防治《法及有关法》律、法规的规—定,结合本省实际,!制定本办法   !第二条本《。办,法适用于本省行政】。区,域内城市污水—处理费?的征收、使用—和管理 》  第三条凡在本省!行政区?域内:向城:市污:水集中处理设—施及排水《管,网排放污《、废水?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!按照本?办,法的规定缴纳城【市污:水处理费   已!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!的,不再缴纳排【污,费和城市排水—。。设施有偿使》用费   第四条!各,省辖市、县(市【。)人民政府应—当按:照本:办法和?省人民政府的有关】规定,加《强污水处《理费的征收管—理工作,《加快污水《集中处理设施—建设,确保城市污水!处,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!将污水处《理,设施建设纳入—。目,标考核   县级!以上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负责: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!收,使用管理工作  ! 第五条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】收费标准,由省人】民政府?价,格行政主管》部门按照国》家有关规定,根据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!施,、排水设施的运行、!。维护费用和部分建设!费用以及企业—、,居民的承受能力【制定,报《省人:民政府批准后执【。行   制定【或者调整涉及—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!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!,价格主管部门应】。当按照法定程序【召开听证会 【  第六条价格主管!。。部门应当《加强对城市污—水集中处《。理设施运行、维【护成本的调查—。分析,为城》市污水处《理费标准调整—。提供依据 》   第七条严禁用!水单位和个人—。在,城市:排,水管网覆盖范围内】,将污水直接—排入水体   第!八,条,城市:污水处理费按照【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!自来水的单位和个】人,其用水》量,按照水表显示的【量值计算使用自备】水源的单位,已安装!水表的,其用水量】按,照水表显示》的量值?计算;未《安装水表的,—其用水?。量按照取《水设施铭牌流量【每日运?转24?小时计算 — ,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!自来水?不收取城市污水处】理费   第九】条对享受《城市最低生》。活保障金《。待遇:的用户,免》收城:市污:水处理费,具体办】法由省辖市、县【(市)人民》政府制定《   第十—条对污水排入城市】排,水管网的工业—生产企业,其污【。水经处理后达—到国家污水综—合排放标准规—定的一级或二级标】准的,按照城市【污水:处理:费收费标准的40】%计收污水处理【费未经处理》或者经过处理—,达不到国家或者省!规定污水排》放标准的,排—污者:还应:当承:担治理超标污水的】责任 ? ,  第?十一条使用城市公】共供:水的单位《和个人,其》城市污?水处理费由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委托城—市公共供水》企业在收《取水费时《一,并收:取, :  使用自备水源】的单位和个人,【其城:市污:水处理费由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征收或者委【托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在收取水》资源费时一并收取】水,行政主管部门征收】污,水处理?费的,必须》及时足?额征:收   城—市污水处理费代【征手续费按1.5】%执行 《 ,  :第十二条《城市公?共供水企业、水行政!主,管,。部,门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收?取的城市污》。水处理费《应当全额缴》入同级财政》,,纳入财?政专户管理,专款】。专用  》 第十三条城市污】水处理费应当—专,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!设,施的建?。设,、,运行和维《护   》收取:的城市污水处理【费应当严格按—照规定的《使用范围使用,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】  ? 第十四条》城市污水处理—费的使用《。,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编?制,资金使用计划,财政!。部门按照规定和资】金,使用计?划及时拨付有关费用!   第十五【条财政、价格、审计!、监察?等行政管理部—门应:当按照?各自职责,加强对】城市污水处理费征】收,、使用和管理的监督!   第十六条鼓!励引导?社会资金采取独【资、:合资:、合作、联营等【。多种方式参与—城市污?水处理设施》的建设和《运营  》 第十七条鼓励使】用中水和《其他再生水》替代:自然水源,》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!位和用?。户应:。当,按照国家和本—省的有关《规定给予优惠园林】绿化、?环境卫生、洗车【业、建筑业》应当按照《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!水   》第十八?条违反本办法—规定,擅《自改变城市污水【处,理,费征收范围或者收】费标:准的,由价格主管部!门,按照有关收费管理】规定依法处理 】  第十《九条:。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!纳,城市污水处理费的,!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限期缴纳,】逾期仍不《缴,纳的,按日加—收3‰的滞纳金,可!以,。并处1万元以下【的罚款 《   ?第二:十,条经城市污水处理】设施处理的》污水,未达到国家或!者,本省:。规定排放标准的【,,由环境保《护,。。行,政主:管部门?按照:国家:和省有关规定处【理,并由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相应扣》减拨付城市污—。。水处:理厂的污水处理费 !   第《二十一条建设—。行政主?管部门、《财政部门、城市污】水处理费代征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!其所:在单位或者》。有关机关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,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: ?  (一)不按【规定范围《。和标准收取》城市污水处理—费的;   (】二)截留、挤占、】挪用城市污》水处理费的;—   (三)不按!规定用途使用—城市污水处理—费,的; 《  (四)其他滥】用职权、玩忽职守的!行为 ?   第二》十,二,条,本办法所称城市【污水:集中处理《设,施是:。指收集、接纳、【输,送、处理、处置城市!污水的设施》的总:称,包括接纳、【输送城?市污水?的管网、污水—处,理厂、?污水处理装置和处】理污泥的相关设【施,等   本办法】所称城市排水管【网是指汇集和排放】城市污水、雨水的管!道、沟?(河)渠、泵站等】设施所形成的网络】系统   —第,二十三条《本办法?自2:005年10—月1:。日,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