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河南《省城市污水处理费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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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—人民:。。政府令第《94:号,
【河南:省城市污水处理费】征收使用管》理办法已经20【05年8月8日【省,政府第107次【常务:会议审议通过—,现予公布,—自2005年—10:月1日起施》行,
】 《 《 》 【 ! — 【 , , 《。 : 《 省长 《李成玉
— 二○○《五年:九月:。。五,日
?河南:省城市?污水处理费》征收使用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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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》条为了加强城市【污水处?理费的征收使用【管理,确保城—市污水处《理设施的《建设、?维护和正常》运行,改善和—提高水环境质量,节!约水资源《,根:据,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水污染防【治法及有《关法律?、法规的规定,【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!本办:法
第二【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!行政:区域内城《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!、使用和管》理,
第三—条,凡,在本:省行:。政,。区域内向城市污【水集中?处理设施及排水【管网排放污》、废水的单位和【。个人,应当按照本】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!污水处理《费
已缴【。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!,不再缴纳》排污费和《城市排水设施有偿】使用费
第四!条各省辖市》、县(市)》人民政府应当—按照本办法和省【人民政府的有关【规,定,加?强污水处理费—的征收管理工作,加!快污:水集中处理设—施建设?,确保城市》污水处理设施的【正常:运行: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!设纳入目《标考核
县级!。以上建设行》政,主,管,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!。理费的征收使用【管理工作
— 第五条城市污水!处理费的收》费标准,由省—人民:政府价?格行:政主管部门按—照国家有关规—定,根?据城市?污水:集中处理设施—、排水设施的运行、!维,护费用和部分—建设费用《以及企业《、居民的承》受能力制《定,报省人民政【府批准后《执行
制定】或者调整涉及城市居!。民生活的城》市污水处理费收【费标准?,价格主《管部门?应当按照《法定程序召开听证】会
第六【条价格?主管部门应当—加强对城市污水【集中处?理设施运行、—维护成本《。的调查?分,析,为城市》污水处理费标准调】整提供依据》
: 第?七,条严禁用《水单位和《个人在城市排水【管网覆盖范围内【,将污?水直接排入》。水体:。
第八—条城市污水》处理费按照用水【量按月计收》使用自来水的单位】和,个人,?其用水量按照水表】显示的量值》计算使用《自备:水源:的单位?,已安?装水表的,其用水】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!值计算;《未,安装水表的》,其用水量按照取】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!运转2?4小时计算
】 ,用于地下水回—灌的自来水不收取城!市污水处理费
! 第九条对享—受城市最低生活【保障金待《遇的:用户,?免收城市《污水处理费,—具体办法由省辖【市,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制定《
《第十条对污水排入城!市排:。。水管网的工业生【。产企业,其污水经】。处,理后达到国家污水】综合排放标准规【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!的,按照《城市污水《处理费?收,费标:准的40%计—收污水处理》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!处理,达不到国家或!者,省规定污水排—放,标,准的:,排污者还应当承担!治理超标污水的责】任
第十【一条使用城》市公共供水的单【位和:个人,其城市污水处!理费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委—托城市公共供—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!一并收?取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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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自备【水源的单位和个人】,其城市污水处理】费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!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在收取水资源】费时一并收取水行】政,主管部门征》收污水处《理费的,《必须:及时足额征》收
》城市污水处理费【代征手续费》按1.5%执行
! 第十二条城市】公共供水企》。。业、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,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!污水处理费应当【全额缴入同级财政】,纳入财政专—户管:理,专款专用
】 第十三》条城市?污,。水处理?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!污,水处理设施的—建设、?。运行和维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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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收:。取的城市《污,水处理费应当严格】。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!使用,任《何单位和个》。人不得截留、—挤占、挪《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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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—条城市污《水处理费的》使,。用,由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编制资金使用计划,!财政部门按照规定】和资金?使用计划《及时拨付《有关费用
— 第十五条财【政、:价,。格、审?计,、监察等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】按照各自《职责,加《强对城市污》水处理费征收、使用!和管理的监督—
: 第十《六条鼓励引导社会资!金采取?独资、合《资、合作、联—。营等多?种方式参与城市【。污水: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!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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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鼓励!使用中水和》其他再?生水:替,代自然水源,对【生产使?用中水的《单位:和用:户应当按《。照国家?和本:省的有关规定给予】优惠园林绿化、【环境卫生、洗车业、!建,筑业应当按》。照有关规定优先使】。用,中水
第十八!条违反本办》法规定,擅自改变】城市污水处理费征】收范围或《者收费?标准的,由价格主管!部,门按照有关收费管】。理,规定:依法处理
第!十九条用水》单位:和个人?不缴纳城市污水处】理费的,由建—设,。行政:主管部门《责令:限,期缴纳?,,逾期仍不缴》纳的,按日加收3】‰的滞纳金,可以并!处1万元以下的【罚款
第二】十条经城《市污水处理设施处】理的污?水,未?达到国家或者本【省规定?排放标准的,由环境!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!。照国:。家和省有关》规定处理,并由建设!行政:主管部门相应扣减拨!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!污,水处理费
— 第二十一条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、财政部《门、城市污水—。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!工作人员《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—,由其所《在单:位或者有关机关【依,法给:予,行,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,《依法追究刑》事,责任:
》。 (一)不按规定!范围和标准收取【城,市污水处理费的【;,
(二)截】留、挤?占、挪用城市污水处!理费的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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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三:),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!市污水处《理费的;
】(四)其他滥用职】权、玩?忽职守的行为
】 第二《十二条本办法—所称城市《污水集中处理—设施是?指,收集、接纳、输【送、处理《、处置城市污水【的设施的总》称,包括接》纳、输?。。送城市污水的管网】、污水处理厂、污】水处理装置和处【理污泥的相》关设:施等
本【办法所称城》市排水管网是指汇】集和排放城市污【。。水、雨?水的管道、沟(河】),渠,、泵站等设施所【形成的网络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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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三:条本:。办法自?2005《。年10月1日起施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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