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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城市】污水:。处理费征收使用【管理办法《
河南省人民!政,府令第9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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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【省城市污水处理费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】已经2005年8月!8日省政府第—107次常务会议审!议通过,现予公【。布,自2《005年10月【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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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五年】九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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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城市污水处!理费征?收使用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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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》条为了?加强:城市污水处理—费的征收使》用管理,确保—城,市污水处理设施的】建设、?维护:和正常运行,—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!量,节约《。水,资源,根据中华【人民共?和国水污染防治【。法及有?。。关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,结合》本省实?际,制定本办—法
第二条本!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!。区域:内城市污水处理费】的征收、使用和管】理
》第三条凡《在本省行《政区域?内向:城,市污水集《中处理设施及排【水管网排《放污:、废水的《单位和个人,应【当按照本办法—的规定缴《纳城市污水处理费】
已》缴纳城市污水处理】。费的,不再》缴纳排污费和城市】排水设施有偿使用】。费
第四条】各省辖市、》县(市)人民—政府应当按照—本办:法和省人民政府的】有关规定,加—强,污水处理费的征收】管,理工作,《加快污水集中处理】设施建设《。,确保城市》污水处理设施的正】常运行并《将,污水:处理设?施建设纳入目标考】核
县级【以上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!水处理费的征收使】用管理工作
!第五条城市污水处】理费的收《费,标准,由省人民政府!价格行政主管部【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,根据城市污水集中!处理设施、》排水设施的》运行、维护费用和部!分建设费用以—及企业、居》民的承受能力制定】,报省人民》政,府批准?后执行?
: :制定或者调整涉及】。城市居民生活的城】。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!准,价格主》管部门?应当按照法定—程序召开听》证,。会
第六条】价格主管部门—应当加强对城市污】水集:。中处:理设施运行、维护成!本的调查分析,为】城市污水《处理费标准》调整提供依据
】 第七条严禁用水!单位和个《人在城市排水—管,网覆盖范围内,将污!水直:接排入水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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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八《条城市?污水处?理费按照用水量【。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!。的单位?和个:人,其用《水量按?照水表?显示的量《值计算?使用自备水》源,。的单位,已安装【水表的,其用—水量按照水》表显示的量值计算】;未安装《水表的,其》用水量按照取水设】施铭牌流量每日【运转24小时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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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用于地下《水回灌的自来水不】收取城市污水—。处理费
第九!条对享?受城市最低生—活保障金待遇—的用户,《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!,具体办法由省【辖市、?。县(市)人民政府】制定
第【十条对污《。水排:入城市?排水管网的》工业生产企业,其污!水经处理后》达,到,国家污水综合—排,放标:。准规定的一级或二】级标准的,》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!。收费标准的40%】计收污水处理—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!处理,?达不到国家或者省】规定:污水排?放,标准的,排污—者还应当承担治理】超标污水的责—。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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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十一条使用城市【。公共供水的单位【和个人,其》城市污水处》理费由建设》行政主?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!供水企业在收—取水费时《一并收?取
使用【。自备水源的单—位和个人,其城【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!者委托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在收取水《资源费时一并收取】水行政?主管部门征收—污水处理费的,【必须及时足额征收】
: 城市污水处理费!代,征手续费按1.5】。%,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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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—条城:市公:共供水企业、水【行政主管部门、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收取的?城市:。污水处理费应—当全额?缴入同级财政,纳】入财政专户》。。。管理,专款专—用,
? 第十三条城市污】。水,处理费应《当专项用《。于城市污水处—理设施?的建设、运行—和维:。护
收—取的城?。。市污水处理费应【当严格?。按照:规定的使《用,。范,围使用,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截—留、:挤占、挪用
】 第:十,四条城市污水处理】。费的:使用,由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编制资金【使用计划,》财政部门按照—。规定和资金使用计】划及:时拨付有关费用【
第十五【条,财政、价格、审【计、监察等行政管理!。。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!责,加强对城市污】水处理费《征收:、使用和管理—。的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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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鼓:励引导社会资金【采取独资、合资、】合作、?联营等多种方式【参与:城,市污水?处,理设施的建设和【运,营
第十【七条鼓励使用中【水和其他再生—水替代自《然水源,《对生产使用中水【的单位和《用户应当按照国【家和本省的》有关规定给予—优惠园林绿化、环境!卫生、?洗,车业、建筑业应当】按照有关规》定优先?使用中水
第!十八条违反本办法】规定,擅自改变城】市污:。水处理费征收范围】或者:收费标准的》,由价格主管部门】按照有关收费管【理规定依法处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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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—条用水单《。。位和个人不缴纳城】市污:水处理?费的:,由建设《。行政主管部》门,责令:限期缴纳,逾期仍】不缴纳的,按日加收!3‰:的滞纳金《,可以并处1—万元以下的》罚,款
第二十条!经,城市污水处》理设:施处理的《。污水,未达到国家或!者本省规《定,排放标准的,—由环境保护行—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!和省有?关规定处理,—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相:应扣减拨付城市污水!处理:厂的污?水处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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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十一》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、?财,政部门、城市污水】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!工作:人员:有下列行《为,之一: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,有关机关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,【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:
【(一)?不按规定范围和标】准,收取城市污水处理】费的;?
(二—)截留、挤占、【挪用城市污》水处理费的;
! (三)不按规【定用:途,使用:城市污水处理费的;!
(四)其他!滥用职权、玩忽职】守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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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】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!集中处?理设:施是指收集、接纳、!输,送、处理、处置城】市污:水的设施的》总称,包括接纳【、输送城《市污水的管》网、污水《处理厂、《污水:处理装置和处—理污泥的相关—设施:等
? 本办法所称城】市排水管网是—指汇集?和排放城市污水【、雨水?的管:道、沟(河)渠、泵!站等设施所》。形成:的网络系统
】 第:。二十:三条本办法自200!5年10月1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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