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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 ,河南省城市污水处】理费征收使》用管理办法》。 : , ,河,。南省人民政府—令第94号 ! ?河南省城《市污水处理费征【收使用?管理办法已经20】0,。5年8月8日—省政府第10—7次常务会议审【议通过?,现予?公布,自200【5年10月1—日起:施行  》  — , 》 : 【 》 】 —。 】 — —省长: 李成?玉 ?。  二○《○五年九月五—日 河南省城市污!水处理费征》收使用管理》办法   第一】条为了?加强:城市污水处》理费的征收使—用管:理,确保《城市污水处》理设:施的建设、维护和】正常运行《。,改善和提高—水环境质《量,节约水资源,根!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水《污染:防治法及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的规》。定,:。结合本省实》际,制?定本办?法 :   ?第二条?本办法适用于本省】。行政区域内城—市污水处理费—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!   第三条凡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向城市?污水集中处理—。设施:及排水管《网,排放污、废水的单】位和个人,应当按照!本,办法的规定缴—纳城市污水处—理费   已缴纳!城市污水《处理费的,》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!市排水设《。施有偿使用费  ! 第四条各》省辖市、县》(市:)人民政府应—当按:照本: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!。有,关规定?,加强污水处理【费的征收管理工【作,加?快污水集中处理【设施建设,确—。保,城市污水处理设施】的,正常运行并》。将污水处理设施建】设纳入目《。标考核 《   县级以上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!收使用管理工作 】   第五条城市】污水处理费的—收费标准,由—省人民政府价格【行政主?管部:门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,根—据城市污《水集中处理设施、】排水设?施的运行《。、维护费《用,和部分?建设费?用以及企业、居民】的承:受能力?制定,?报,省人:民政府批《准后执行   制!定或者调整涉及【城,市居:民生:活的城市《污水处理《费收费标准》,,价格主?管部门应《当,按,照法定程序召—开听证?会  《 第六条价》格主管部门》应当加强《对城市?污水:集中处理设施—运行、维护成本的】调查分析,为城市污!水处理费标准调整】。提供依据《   第七条严】禁,用水单位和个—人在城市排》水管网覆盖范围【内,将污《水,直接排入水体 【   第八条—城,市污水?处理费按《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!用自来?水的单位和个人,】其用水?量按照水表显—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!。备,水源的单位,—已安装水表》的,其用水量按照】水表显示的量值计】算;未安装水表的】,其用水量按照【取水设施铭牌流量】每日:运转2?4小时计算   !用,于地下?水,。回灌的自来水—不收取?城市污水处》理费   第九】条对享受城市最【低生活保障金待【。遇的用户,免收城】市污水处理费—,具:体,。办法由省辖》。市、县?(市:),人民政府制定  ! 第十条对污水排】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!业生产企业,其【污水经?处理后?达到国家污水综【合排放标准规—。定的一级或》二级标准的,按照】城市污水《处理费收费标准【的40%计收污水处!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!过处理?,达不到国家或者】省规定污水排放【标准的,《排污者还应当承担】治理超标污水的责】任 :  : ,第十一条使用城【市公共供水的单位】和个人,其》城市污水处理—费由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委托城市公共】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!。时一并收取 【 , 使用自备》水源:的单:位和:。个人,其城市污【水,处理费由建设行【政,主管:部门征收《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!部门在?收取:水资源费时一并【收取水行政主—管部:门征收污水处理费】的,必须《及时:足额征收  【 城市污水》处理费代征手续【费按1.5%执行 !   第《十二条城市公共【供,水企业、水行政主管!部门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收取的城【市污水处理费应当】全额缴?入同级财政,纳入财!政专户管理,专款】专用 ?。   第十》三条城市《污水处理《。费应当专项用于【城市污水处》理,设施的建设、运行和!维护:   收取的城市!污水:处理费应《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!用范围使《用,任何单》。位和个人不》得截留、挤》占、挪用《。   《第十四?条城市污水处理费】的使:用,由建设行—政,主管部门编制资金】使用计划《,财政?部,门按照规定和资金使!用计划及时》拨付有关费用 】  第十五条财【政,、价格、审计、监】察等行政《管理部?门应当按照》各,自职责,《加强对城市污水处】理费征收、使用【和管理的《监督  》 第十六条鼓—。励引导?社会:资金采取独资、合】资、合作、联营【等多种方《式参与?城市污?水处理设施的—建设:和运营  — ,第十七条《鼓励使用中》水和其他再生水【替代自然水源—,对生产使》用,。中水的单位和用【户应当按照国—家和:本省的?有关规定给予—优惠园林绿化—、,。环境:卫生、洗车业—、建筑业应》当按照有关》规定优?先使用中水 【  第十八条违反本!办,法规定,《擅自:改变城市污》水处理?费征收范围》或,者收费标《。准的,由价格主管】部门:按照: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!法处理   第十!九条用水《单位和个人不缴【纳城:市污水处理》费的,由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限期缴纳,逾期!仍不缴纳的,按【日加收3‰的滞纳金!,可以并处》1,万元以下的罚—款 ?。  第二十条—。经城市污水处—理设:施处理的《污水,未《达到国家《或者:本省规定《。排放标准的,由环】境保护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按,照,国家和省有》关规定处《理,并由《建设:行,政主管部门相应扣】减拨付城市污水处】理厂:。的污水处理费  !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、财政部!门、城?市污水处理》费代征单位及其【工作人?员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:。,由其所在单位或】。者有:。关机关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《的,:依法追?究刑:事责任:  【。 (:一)不按规定范围】和标准收取城—市污水处《理,费的;   【(二)?截留:、挤:占、挪用城市污【水处理费的; 【   (三)—不按:规定用途《使用城市《污,水处理费的; 【   (四)其【他滥用职权、—。玩忽:职守的行《为 ? , 第二?十二条?本办法所称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】设施是指收集—、接纳、输》送、处理、》。处置城?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!,包括接纳、输【送,城市污水的管—。网、污水处》理厂、污水处—理装置?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!施等   本办】。法所:称城市排水》管网是指汇集和【排放城?市污水、雨水的管道!、沟(?河)渠、泵》站等设施所形—成的网络系》统   第—二十三条本办法【自2005年1【0月1日起》施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