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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。 河南?省城市污水》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!。办法 ? : 河南省《人,民政府令第94【号, 》 河南省城—市污水处《理,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!已经2005年8】月,8日省政府第10】7次常务会议—审,议通:过,现予公布—,自2005年10!月1日起施行 【  : , ? : , 】 — 【 】 》 : 《 【 省长 !李成玉   【二○○五年九月五日! 河南省城市【污水处?理,费征收?使用管理《。。办法   第【一条为了加强城【市污水处理费的征】收使用管理,确保】。。城市:污水处理设施的【建设、维护和—正常运行,改—善和:提高水环境质量【,节:约水资源,根据中华!人民: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!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,结《合本省实际,制定】本办法   第】二条本办法适用于】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!污水处理《费,的,。征收、使用和管【理  《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!政区域内向》城市污水集中—处理设?施及:。排水管网排》放污、废水》的单:。位和个人,应—当按照本办法—的规定缴纳城—市污水处理费 【   已缴》纳城市污水处理费】的,不再《缴纳:排污费和城》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!费  《 第四?条各:省辖市、县(市)】人民政府应》当,按,照本办法和省人民】政府:的有关规定,加【强污水处理费—的征收管理工作,加!快污水?集中处理设施建设】,确保城市污水处】理,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!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!入目标考《核 :   ?县级以上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负责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】征收使用管理工【作 :  : ,第五条?城市污水处》理费的收费标—准,由省人民政府价!格行政主管》部门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,根据城市污!水集中处理设—施、:排水设施的运行【、维护费用和部【分,建设费用以及企业】、居民的承受能【力制:定,报省人》民政府?批准后执行 【  制?定或者调整涉及城】市居民生活的城市】污水处理《费收费标准,价格主!管部门应当》按照法定程序召【开听:证会   —第六条价格主管【部门应当加强—对城市污《水,集中处?理设施运行、维护成!。本的调查分》析,为城市污水【。处理费标准调整【提供依据《   第》七条严禁用水单位】和个: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!盖,范围:内,将?污水直?接排入水体 —   第《八,条城市污《。水处理费按照用水】量按月?计收:使用自来水的单位】和个人,其用—水,量按:照水:表,显示: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!水源的单位,已安】装水表的,其—用水量?按,照水表显示的量值】计算:;未安装水》表的,其《用水量按照取—水设:施铭牌流量每日【运转24小时计算 !   用于地—下水回灌的》自来水不收取城【市污:水处理?费   第九条对!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!障金:待遇的用《户,免收城市污水处!理,费,具体办》法由省辖市、—县(市)人民政【府制定  —。 第十条对污水排】入城市排水》管,网的工?业生产企业,—其污:。水经处理后》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!放标:准规定的《一级或二《级标准的,按照城市!污水处理费收—费标准的40%计】收污水处理费未【经,处理或?者经过处理,—达不到?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!排放标准的,排污】者还应当承担治理】超标污?水的:责任   第十一!条使用城市》公共供水的单位和】个人,其城》市污水处理费由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委托城市公—共供水企《业在收取水费—时,。一并收?取 ?  使用《自备水源《的,单位和?。个人,其《城市污水《处理:费由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征?收或者委《托水:行,政主:管,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!时一并收取水—行政主管部门征收】污,水处理费的,—必须及时足额征【收 :。 ,  城市污水处【理费代?征手续费按1.5】%执行 《。   第十二条【城市公共供水—企业、水行政主【。管,部门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收取的城市【污水处理费》应当全额缴入同级】财政,纳入财政专】户管理,专款专【用   第十【三条城市污水处【理费应当专项用【于,城市污?水处理?设施的建设、运行和!维护 ?   ?收取的城市污—水处理费《应当:严格:按照规定的使—用范围使用,任【何单:位,和个:人不得?截,留、挤占、挪—用   第十【四条城市污水处【理费的?使用,由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编,制资金使用计划,财!政部门?按照规?定和资金《使用计划及时拨付】。有关费用《   第十五条财!政、价格、审计、监!察等行政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】各自职责,加强【对城市?污水处?理费征收《、,使用和?管理:的监督 《   第十》六条鼓?励引导社《会资金采取独资【、合资、合作—、联营?等多种方《式参与城市污水【处,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!。  ? 第十七《条鼓励使用中水【和,。。。其他:再生水替代自—然,水源,对生产使【用中水的单位—和用户应当按照【国家和本省的有【关规:定给予优惠》园林绿化、环境卫生!、洗车业、建筑【业,应当按照有关—规定优?先,使用:中,水   第十【八条违反本》办法规定,擅—自改变城市污—水,处理费?征收:范围或?。者收费标准的,由价!格,主管部?。门按:照有关?收费管理《。规,定依法处理》 :  第十九条用【水单位和个人不【缴纳城市污水处【理费的,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责令限期缴纳,【逾期仍不缴》。纳的,按日加收3‰!的滞:纳金,可以并—处,1万:元以下的罚》款  《 第二十条》经城市污《水处理?。设施处?理的污水,未达到国!家或者本《省规定排放标—准的,由环境保护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】规定处理《,并由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相应扣减拨付【城市污水处》理,厂的污水处理—费   第二十一!条建设?。行政主管部门、【财政部门、城—市污:水处理?费代征单位及其工】作人:员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,【由其: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!关,依法给予《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,依法追究】。刑事责任: —。  : (一?)不按?。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!城市污?水处理费的》; :   (二)截【留、挤占、挪—用城:市污水处理费的【;   》(三)不按》规定:用,途使用?城市污水处理费【的;   (【四,)其他滥用职权【、玩忽职《守的行为 —。  第二十二条本办!法所称城市》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是指收集、—。接纳、输送、处理、!处置城市《污水的设施的—总称,包括接纳、】。输送城市《污水的管网、—。污水处理厂、污水处!理装置和处理污泥】的相:关设施等 —。。  本办法所—称,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!集和排放城市污【水、雨?水的管道、沟(河)!渠、泵?站等设?施,所形:成的网络系》统 ?  第二十三条【本办法自200【5年:1,0月1?日起施行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