】
河南省城市污!水处:理费征收使用管【理办法
河南!省人民政府令第【。94:号
》。
河南省—城市污水处理—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!已经2005—年8月8日省政【府第107次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!现予公布,》自2005年10月!1,日起施行
! 【 【 , 》。 : ? 》 — 】 —。 【 省长 《李,成玉
?
二○○—五年九月《五日
河南省城市!污水处理费征收【使用管理办法
【
: 第一条为了—加强城市污》水处理?费的征收使用—。管理,确《保城市?污水:。处理设施的建设、维!护和正常运行,改善!和提高水环》境,质量:,,节,约水资源,根据中】华人民共《和国水污染防—治法及有关法律【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!本,。省实际,制》定本:办,法
第—二条:本办法?适,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!城市污?水,处理费的征》。收、使用和》管,理
《 第: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!域,内向城?市污水集中处理设】施及排水管网—。排,放污、?废水的单位和个人】,,应当按照《本办法的规定—缴纳城市《。。污水:处理费
》 已缴纳》城市污水处理费【的,不再《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!水设施有偿使用【费,
第四条各省!辖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!法和省人民》政府的有《关规定,加》强污:水处理费的》。征收管?理工:作,加快污水集【中处理设施》建设,确保城—市污水?处理设?施的正常运》。行并将污水处理设】施建设纳入目标考】核,
县级以上】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》城市污?。水处:理费的征收》。使用管?。理工:作,。
?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!理费的收费标准【,由省人《民政府价格行政【主管部门按照国【家有关规定,—根据城市污》水集中处《理设:施,、排:水设施的运》行、维护费用—和,部,分建:设费用以《及,企业、居民的承受能!力制定,报省人民政!府,批准后?执行
?
: 制定?或者调?整涉及城市居—民生活的城》市污水处理费—收费标?准,价格主管部门应!当按照法定程—序召开听《证会:
? 第六条价格—。主管:。部门:应当加强对》城市污水《集中:处理设?。施运行、《维护成本的》调查分?析,为城市污水处】理,费标准调整提—供,依,。据
:
第七》条严禁?用,水单位?和个人在《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!。围内,将污水直【接排入水体
!第八:条城市污水处—理,费按照用《水量按月计收使用】自来水的《单,位,。和个人,其用—水量按照《水表显示的量—。。值计: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!位,已安装水表【的,其?用水量按照水—表显示的量》值计算;未安装【水表的,其用水【量按照取《水设施?。铭牌流量每日运【转2:4小时计算
】 用于地下水回灌】的自来水不》收取城?市污水处理》费
第—九条对?享,受城市最《低生活?保,障金待遇的》用户,免《收城市污水处理费,!具体办法《由,省辖市、《县(市)人民—政府制定
》
第《十条对?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!网的工业《生产企业,其污【水经处理后》达到国?家污:水,综合排放《标,准规定的一级或二】级标准的《。,,按照:城市:污水处理费》收费标?准的40%计收污水!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!经过处理,达不【到国家或者省规定】污水排放标准的【,排污者还》应当承担治》理超标污水的责【任
:
第十》一条:使用城市公共—供水的单位和个人,!其城市污水处理【费由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!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!费时一并《收取
使【用自备水源的单【位,和个人,《其城:市污水处理费—由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征收或者委【托水行政主》管部:门在收取水资—源费:时一并收取》水,行政主管部门—征收污水处理—费的,必须及时【足额征收《
: 城市污水处理】费,代征手续费按1【.,5%执行
— 第十二条城市】公共供水企业、【水,。。行政主管部门、【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收取的城市】污水处理费应当【全额缴入同级—财政,纳入财政专】户管理,《专款专用
》
, 第十《。三条城市污水处理】费应:。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!。处,理设施的建设、运】。行和维护
】收取的城市》污水处理《费应当严格按—照规定的使》用范围使用,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。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】
? 第十四条城市污】水,处理费的《使用,由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编制【资金使用计划,财政!部门:按照规?定和资金使用计划】及时拨付有》关费用
第】十,五条:财政、?价格、审计、监【察等行政管理部【门应:当按照各《。自职责,加强—对城市污水处理【费征收、使用—和管理?。的,监督:
第十六条】鼓励引导社会—资金采?。取独资、合资—、合作、联营等【多种方式参与—城,市污:水处理?设施的建设和—运,营
》。第十七条鼓励—使用中水和其—他再:生水:替代:自然水源,对—生产:使,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!应当按照国家和【本省的有《关规定给《予优惠园林绿化、环!境,卫生、洗车》业,、建筑业应当按【照有关?规定优先使》用中水
》 , 第十八条》。违反本办法规定【,擅自改变城市污水!。处理费征收》范,。围或者?收,。费标准的,由价格主!。。管,部门按照《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】依法处理
》
第十九条用水!单位和个人不—缴纳城市污水处【理费的,由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责令限期缴纳,】逾期仍不《缴纳的,按》。日加收3‰的—滞纳:金,可以并处—1万元以下的罚款
!
第二十条经城!。市污水处理设—施处理的污》水,未?达,到,国,。家或者本省规—定排放标准》的,由?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!和,省有关规《定处理,并由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相应扣减拨》。付城市污水处—理厂的污《水处理费
】第二十一《。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、,财政部门、》。城市污水处理费【代征单位及其工作】人员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,由其!。。所在单位《或者有关机关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—,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:【
(一—。)不按规定范围和标!准收取?城市污水处理—费的;
(】二):截,留、:挤占、挪用城市污】水处理费的;
【
(三)—不按规?定用途使《用,城,市污水处理》费的;
— (四)其他滥用职!。权、玩忽职守—。的行为
第二!十二条本办法所【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!设施是指收》集、接纳、输送、】处,理、处置城市污水的!设施的总称,包括接!。纳、输送城市污水】的管网、污水—处理厂、污水处理】装置和处理污泥的】相关设施等
】 本办法《所称城市排水—管,网是指?汇集和排放城市污】水、雨水《的管道、沟(河【)渠、泵站等设施】。所形成的网络系【统
第—二十三条本办—法自2005年1】0月1?日起施?。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