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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! , 铜川市《已购公有住房—。和经济适用》住房上市出售暂行】办法 — 铜川市政府令【第25号 】第一条 为》了规范我市职工或】居,民已购公有住—房和经济适用—住房上市出》售行为进一步深化】城镇: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!房商品化、》社会化、私有—化根:。据陕西省人民政府】贯彻的意见》和建设部已购公有住!房和经济《适用住房上市出售】管理暂行办》法的规定结合—我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 】 第二条《 铜川?市住房?制,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!负责本市职工或【居民已购公有住【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!市出售的审批工【作;铜川市》房,产交易管理部—门负责已购公—有住房和《经,济,适用住房的上—市出售工作 【。 , ? 第三条 》本办法适《用于职工或居民【依,据铜川市成本—价,出,。。。售,。公有住房暂行—办法购?买的公有住房以及】依据相?关政策购《买的经济适用—。住房首次《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! 】第,四,条 本?办法:。所称已购公有住【房和经?济,适用住房是指城镇】职工或居民》根据国家或县级【以上地方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!房制度改革政策规】定按照成本价—。购买的?公有住房或者—按照地方人民—政府确定价购买的】经济适用住房 【  《   本办法所称经!济适用住房包—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!资,合作建?设的住房 】 :第,。五条 已取得—合法产权《证书的已购公—有住:房和经济适》用住房可以上市出】售有下列《情,形之一的《已购公有住房不【得上市出售 】  :  一、以—低于:房改:政策规定《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!照规定补足房—价款的;《 ?    《 二、住房面积超】过,市,人民政府规定—的,控制标准或者违【反规: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!修且超?标部分未按》照规定补足房价款及!装修费用的;—  》 ,。 :三、处于户籍—。冻结: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!告范围内的》;, ,    四】、产:权共:有的住?房其他共有人不【同意出售的;— 《 ,  五、已抵【押且未经抵押人书】面同意转让的—;    】 六:、上市出《售后形成新的—住房困?难,的,;,。 :    七、擅!自改变住房》使,用,性,质的:; :   》 :八、法律《、法规以及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规—。定其他?不宜出?售的; !第六条? 职工或《居民出?售已购公有住房和】经济适?用,住房的办理程序 】    一、!向原:产权单位出示申请】上市出售的书面【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原!产权单位的无—房,户和住房困难户【有优先?。购买权;  !  二、产权人】凭身份证及户籍【证,明填:写铜川市已购—公有住房《和,经济适用住房—上市出售准》入审批?表(以下简称审【批,表):附,房屋所?有权证书《复印件一份经同【住成年人(产权【人直系亲属)共同】签字:同意报市房改办审】批;   】 三、产权—人凭:市房改办批准的审】批表持?房屋所有《权证、?身份证等相关资料】到,市房产交易管理【部门办理交》易过户手续》到,土地管理《部门办理土》地使用权变更登【。记 【 第七条 已购公】有住房和经济—适用住房上市出【售的税费征收—(具体标《准,随,国家的规定》调整而调整》)  —  : 一、?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!土地出让《金价款的标准按房】。。屋,成交价的3%即相当!于该房屋《座落位?置标定地价的10%!执行由买方交缴 】    【二、营?业税的计征对—于,个人购买并居—住,超过一年的普通【住宅销售时免征【营业税;个人购【买并居住不足一【。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!营业税按销》。售,价,。减去原价后的差【额计征同时按应【缴营业税税额的7】%和3%由出—售方一次性交—缴城建税和教育【费附加 【 ,  三、契—。税由买?方按成交《价款的3%减半交】缴  —  四《、土地增值税对于居!民个人拥有的普通】。住宅:上市出售暂免征【。土地增值《税 《    五、印】花税由买方在办理房!屋所有权《证时以每本贴—足5元的印花税票予!以交缴 《 ?   本市行政事!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需!要需出售现住房而在!新区购买住房的前述!各款规定的有—关税费免征》 , :。 第》八条 职工或居民出!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!济适用住房时在按本!。办法第?七条: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!。收入全部归》。个人所有 —。 第九条】 凡是?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!济适:用住房?。上市出售的职工【或,居,民除在铜川新区购】买住房外不得再【按照:。成本价购《买公有住房》也不得再购买经济】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!优惠政策建设的住】房 】第十条 在本—办法出台前私自成交!的已购公有住—房和经济适用住房】可,在本办法实》施之日?起三个月《内向市房改办—申报按规定》办理审批手》续. ? ? 第十一条【 已购公有住房上】。市出售后原》提取的住房物业管理!基金的?使用:。性质不变《物业管理按照物业】管理办法《。执行: 【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!法规定将不准上市出!售的已购公有—。。佐房上市出售的【由市:。房,地,产行政主管》部门处以1000】0元以上300【00元以下罚款 ! 》。 第十三条 —违反本办法》规定将已购》公有住?房和经济适》用,住房上市《。出售后该家庭又以非!法手段按照成—本价(或者标—准价)购买公有【住,。房或:政府提供优惠政【策建设的住房由房】改部门责令退回【所购房屋《房地产行政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产!权登记手续》并处以10》000元以》上,30000元—以下罚款或者按【照商品房市场价格】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!0,000元以上—300?00元以《下罚款 《 : 第十四条】 房改部门》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!门,工作人员玩忽职【守、滥用职》权、徇私舞弊—、,贪污受贿《的,由其所在单》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!。给予行政处分;情节!严重、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第十五!条 本办法》。。。。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! : 第十六条 !本办法自《公布之日起》。施行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