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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铜川《市河:道管理办《法, 《 第一条 为了加强!河道管理《确,保河:道,行洪畅通《和工程安《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!益根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、!中华人?民共和国防洪法【、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河道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】。河道:管理条例及有关法】律法规结合》。本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 》 , 第二条 【本办法适用于—。本市行政区域—内河道的整》治、利用《、,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!动, ? 第三【条 本?办法:所,称河道管理范围有】堤防的河《。道为两岸堤防—之间的水域、滩【地(包?。括可耕地)、行洪】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!;无堤防的河道根据!历史最高洪水位【或,者设计洪《。水位确定河》道的具体管》理范围?。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县!。水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《国土资?源主管部门根据【批准的流《域、防洪等规划提出!方案经市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和《国土资源主管—部,门审查报《区县:人民政府审定—公布并设立明示界】桩 ? ? 第《四条 河《。道管:。理实行统一管理和】分级管理相结—合,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《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!管,机关区?县人民政府》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!行政区域的河—道主管机《关, — 第?五,条 :市、:区县人民政府应【当按照专业》管理和群众管—理相:结合的原则设立河】道专业管理》机构区县《水行政主《管部门按沿》河乡(镇)、街【道,。办事处、村建立群众!。管护组织落实管【。护责任 — 第六【条,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!。全、保护水环—境,。和,依法参加防汛抢【险的义务并有权制】止和检举违》反河: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! : : : 第:七条 对在河—道整治?、保护、管理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】位和个人由县—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!管部门?给予表?彰,奖励 《。 —第八条 在河道【。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!程和跨河、》穿河、临河、穿堤的!建设项?目及:设施建设单位必【须将工程建设方案】报水行政《主,管部门审查同—意后方可按基本【建设程序履行—审批手续 ! ?第九条 河道管【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!查权限  】   (一)在【漆水河河道、沮【。河耀州城区段—。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!建设项目和》在其他河《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!类大中型建设—项目: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!门签署意见后—报,市,水,行政主管《部门审?查同意?; ?   (二)在】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!修建各类小》型建设项目由建设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!行政主管《部,门审查报市水行政主!管部门备案; 】。。   (三—)在:水库管理范》围内的?河道修建各类建设】项目由水库管—理单位提《出初审意见报水库】主管部门审查—同意 ?    !各级:。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受理《建设项目《申请后必须》按照行政许》可法规定《的程序在法》定期限内签署初步审!查意见?或者作出行》。政许可决定 【 : : 第十条 经【审查同意并》批准立项的河道【管理范围内的—建设项目建》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所!在地的县区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办理施工许可手【。续并签订清障协【议 ?   《。  建设《单位应当在建设【项目竣工后六十日内!向审查同意该项目】的水行政主管—部门报送《有关:竣工资料《经检验合格后建设项!目方可启用 — ?  建?设单位在施》。工期:间损坏防洪工—程、观测、》管理等设施》的应当负责》修复造成《损失的必须给—予赔:偿 !第十一条 河道【堤防护堤《地由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统管理主要用】于种植防护林、【抢险取土《、淤背加固堤防【、,堆放防洪抢险物料任!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自》侵占 — 第》十,。二条 河道堤防护】堤地的范围漆水河主!河道自?堤顶内沿线》。(堤:防顶:河道一侧《沿线下同)》或自然河《。岸线外延《10:米其中城市规划【。区内的?河段:自堤顶内沿线外延】12:米;沮河《主河道?自堤河顶内沿线或自!然河岸?线外延10米—其中耀州城》区段自堤顶内沿线外!延1:2米;?其他河流的河道护堤!地范围由河》道所在区县》人,民政府根《据河道防《洪等规划要求确【定 》 ? 第十三条 —城镇河段必须留有】护堤地和《管护:抢险通道已经占用】的城镇河段护堤地】应当逐步《按照城镇河段—规划退出  !   确需》利用城?镇河段护堤地兼作道!路,或者:穿越、架设、埋设】各类管?线的必须按照河【道管理范围内建【设项目审查权限和】程序由具有》审查权限的水—。行,。政主管部门审查同】意 《。   利用河段护】堤地兼作城市道路的!。由城市建设管理【。部门对道路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!理和维护并》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!的安全管理 【 : 《。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!。理范围内禁》止下列行《为    】 (一)《修建违章丁坝、顺】坝、:围堤、生产堤、【高路、高渠、房【屋; —  (二)存放【物料倾倒垃圾、矿】渣、煤灰、废弃土石!料和其他废弃—物; —  (三)围—河造田、《种植阻?水林木和《高秆作物; 】   (四)—禁止垦种堤防或【者在堤防和护堤地】内挖坑、开口、【爆破、?打井、挖《沙,、取土、挖池、【挖塘、放牧、葬坟】 》 第十》五条: 禁止在易发生山】体滑坡、崩岸—、泥石流等地—质灾害的《河段和水库周边【地,带从事开《山采石、采矿—、开荒等危及山【体,稳,定的活动《 第!十,六条 在河》道管: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!动必须?按照河?道管理范围内建设】。项目:审查权?限报: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批 —    《(一)临时占用河道!管理范围内滩—地、水面《的;   】(二:),修建越堤路》。、过河?。便,桥的;  】 (:三)打井、钻探穿堤!埋设管线的; 【。  《 (四)在》河道滩地《开采矿产资源进行】考,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!的;   】(五)其他必须在】河道管理范》围内:进行生产建设—活,动的 》 ? 第?十七条 在河道【管,理范围内从事采【运砂石、《。取土:等活: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!范围:内建设?项,目,审查:权限和陕西省河【道采砂管《。理办法的规定由具有!审查权?限,的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 【 : 第十八条 入河】排污口?。的新建、改建和【扩大由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按照水利部入河排!污口监督《管理办法《的规定审《。批 【 第十《九条 河道防汛【和清障工作》实行各级人》民政府行政首长【负责制 【 ,   区县人—民政:府应当因《。地制宜地采取定【期或不定期清—淤,。疏浚:等措施保持河道【行洪畅通对河道管】理范围内《影响河道《行洪安全的违—章工程、《阻水:林木、?碍洪堆?积物等?按照“谁设障—谁清除”的原则由防!。汛指挥机构或者【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改建或者—清,除逾期不《改建:又不清除的由防【汛指挥机构》或者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组织?强行清除所需—费,。用由设障《者承:担 ?。    》 市:城市建设管理部【门按照有关规定【负责做好市》区段河道范围内的日!常保洁工作》 , 第二!十条 对《已,建,成的壅?水,、阻:水严重的桥》粱、引道《、管道和《不符合?防洪安全要》求的:涵洞、水闸等建筑】物按照?河道管理权限由【水行政?主管:。部门根据国家规定】的防洪标准》提出处理《意见报同级人民政】府,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!限期:改,建或者拆除 【 ?。 ?第二十一条 河【道堤防的防》汛岁修?费按照?分级管?理的原?则由:市,、区:县财政负《担列入年度》财政预算其》中市财政每年从城市!建设维护费中划出1!5%用于市区河【道管理、堤防维护】 — 第二十二条 违!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!有关法?规处罚?当事人对行政处罚】决定不服的可以【依法申请行政—复议或者提》起行政诉讼》。逾,期,。不申请复《议、:也不起诉《。、又不履行行—。政处罚决定的由作】出行政处《。罚决定?的,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】法院强制《执行 ! 第二十三条 违】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!予,治安:管理处罚《的依照中《华人民共和国治【安管理?处罚条例的规—。定处罚;构成犯罪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 【 第】二十四条 水行【政主管?。。部,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!职守:、,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的由?其所在单位或者【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!政,处分;构成犯罪的由!司法机关依法—追究:刑事:。责任: — 第二十五—条 本办法由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解释 ! 第二十—六条 本办》法自2005—年10月1日起施行!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