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》铜川市河道管理办】法 第【。一条:。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!确保河道行洪—畅通和?工程安全发》挥河道的综》合效益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!防洪法、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河道:管理条?。例和陕西省河道【管理:条,例及有关《法律法规《结,合,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《 ? ? 第二《条 本办法适用于】。。。本市行政区域—内河道的整治、【利用、保护》及,相关的管理活动【。 】第三:条, ,本办:法所:称河道管理范围有】堤防的河《道为两岸堤防—之间的水域、—滩地(包括可耕地】)、行?洪区两?岸堤防及《护堤地?;无堤?防的河?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!位,或者设计洪》水位确定河》道的具?体管理范围由河道所!在,地的区县水行—政主管?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根据批准的】流域、防洪等规划提!出方案经市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和国土【资,源主管?部门审查报区—县人民?政府审定公布并设立!明示界?桩 : 第】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!统一管理和分—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!市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是【全市河道的》主管机关区》县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是该行政区域—的河:道主管机《关 》。 , 第五》条 市、区》县人:民政府应当按照专业!管理和群众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!立河道?。专业管理《机构区县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按沿河乡(】镇)、街道办—。事处、村建立—群,众管护组《。。织,落实:管护责任 ! 第六》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:人都有保护》河,道工程安全、—保护水?环境:和依法参加防—汛抢险?的义:务,并,有,权制止和检举违【反河道管理规定【的行为? 【 第七条 对在河】道整治、保护—、管理方面》成绩显著的》单位和个人由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或者】水行政主管部门给】予表彰奖《。励 ? : : 第八《条 在?河道管理范围内修】建,。水工程和跨河、穿河!。、临河、《穿堤的?建设项?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!须将工程建设方【案报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查《同意后方可按—基本建设程》序履行审批手续 】 》 第九《条 河道管理—范围内建设项—目审查?权限:   —  (?。一)在漆水河河道】、沮河?耀州城区段管—理范围内修建—各类建设项》。。目和在其《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!建各类大中型建设】项目由?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!。签署意见后报市【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查同意; !  (?二)在其他》河道管理范围—内修建各类小型建】设项目由建设项【目所在?地的:区县水?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查报市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;!  》 (三)在水—。。库,管理范围内的河道】修建各类建设项目由!水,库管理单位提—出初审意见报水【库主管部门审查【同意  【  各级水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受理建?设项目申《请后必须按照行【政许:可法规定的程序在】法定期限《内签署初步审—查意见或者作出行政!许可决定 — 第十条! 经审查同意并【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!范围内的建》设项:目建设单位》必,须在项?。目所在地的县区水行!政,主管部门《办理施工许可手【续并签订清障协议 !     建】设,单,。位应当在建设—项,目,竣工后六十日—内向审查同意该项】目的水行政主管部】门,报送有关《竣工资料经检验合】格后建设项》目,方可启用 【 ,  :建设单位在施—。。工期间?损坏:防洪:工程、观测、管【理等设施的应—当负责修复》造成损失《的必须给予赔—偿 【 第十一条 【河,道堤防护堤地—由水行政主》管部门统管理主要用!。于种植防护林—、抢险?取土、淤背加固堤防!、堆放防洪抢险物】料任何单《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侵占 】。 ? 第十二条】 河道堤防护—堤地的范围漆—水,河主:河道自堤顶内沿线】(堤防顶河道一侧】沿线下同)或自然】河岸线外延1—0米其中城市规划】区内的河《段自堤顶内沿线外】延12米;沮河主】河道自?。堤河顶内沿》线或自然河岸线【外延10米其中耀州!。。城区段自堤顶内沿线!外延12米;其【他河:流的河道护》。。堤地范围由河道【所在:区县人民政府根据】河道防洪等》规划要求确定 【 《 , 第十三条 城镇!河段必须留有护堤】地和管护抢险通道已!经占用的城镇河段护!堤地:应当逐?步按照城镇河段规划!退出   】  确?需利用城镇河段护堤!地兼作道路或者【穿越、架《设、:埋设各类管线的【必须按照河道管理范!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!限和:程序由具有审查【权限的?水行政主管部门审】。查同意?。 ?。。  :。 利用河段护—堤地兼作城市道路的!由,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!道路及其附属—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!并服从水《行,政主管部门的—安全管理《 》。 , 第十四条— 在河道管理范围】内禁止下《。列行为  】  : (一)修建违【章丁坝?、顺坝、围堤—、生产堤、高路、】高渠、?房屋; 》 ,   (二》)存放物料倾倒垃】圾、矿渣、》煤灰、废弃土石料】和其:他,废弃物; 】  :(三)?围河造田、种植阻】水林木和高秆—作物; 《   》(四)禁止垦种堤】防或者在堤》防和护堤地内挖【坑、开口、爆—破、:打井、挖沙、取【土、挖池、挖塘、】放牧、葬坟 】 第十【五条: 禁止在易发生山体!滑坡、崩岸、泥石流!等地: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!周边:地带:从事开?山采:石、采矿、开—荒等危?及山体稳定》的活动? — 第十六》条 在河道管理【范围:内从事?下,列活动必须按照河道!管理:。范围内建设项目【审查权限报》水行政?主管部门《审批:  》。   (一》)临时占用》河道管理范围内【滩地:、水面的; 】   (二》)修建越堤路—、过河便桥的; !   (三)打井!、钻:探穿堤埋设管—线的;   !。(四)在河》。道,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!行考古发掘》开发旅游资源的; ! ,   (五)其】。他必须?在河道管理范—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!动的 》 : , 第?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!范围内从《事采运砂石、取土等!活动必须按照河【道管理?范围内建设项目【审,查权限和陕西—省河:道采砂管《。理办法的规定由具有!审查权限的水行【政主:管,部门审批 》 第十!八条: 入河排污》口的新建、改建【和扩大由《水行政?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!入河排?污口监?督,管理办法的》规,定,审批 ? ? ? 第十九条》 河道防汛》。和清障工作实行【各级人民政府—行政:首长负责制 —     【区县人民政府应当】因地制宜地》采取定期或不定【。期清淤疏浚等措施】保持:。河道行洪畅通对【河道:。。管理范?围内影响河道—行洪安?全的违章工程、阻】水林木、碍》洪堆积物等》按照“谁设障—谁清除?”,的,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!或者水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改,建或者清除逾—期不改建《又不:清,除的由?防汛指挥机构或者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组织强行》清除所需费用由【设障者承担 !   市城市建设!管理部门按照—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!区段河道《范,。围内的日常保洁【工作 !。 第:。二十条 对已—建成:的壅水、阻水—严重的桥粱》、引:。道、管道和不符合防!洪安全要求》的涵洞、水》闸等建筑物按照河道!。管理权限由水行【政主管部门根据国】家规:定的防洪标准提出】处理意见报同级人】民政府批准责—成原建设单位限期改!建或:者拆除? 】第二十一条 河道堤!防的防汛《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!的原则由市、区县财!政负担列入年—度,财政:预,算其中市《。财政每?年从城市建设—维,护费中划出15%用!于,市区河道管》理、堤防维护— , 第】二十二条 违反【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!关,法规处罚当事人对行!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!以依法申请行政复】。议或:者提:起行:政,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!、也不起诉、又不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!由作:出行政处罚决定【的行政机关申请【人民法院强制执【行 》 第》二十三条 违反本】办法规定应当给【予治安管《理,处罚的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治安—。管理处罚条例的【规定:处罚;构成犯—罪的: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【 ? 第二十四—条 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及其工作人员【玩忽职守《。、,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弊的由其所】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!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?。犯罪的由司》法机关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】 : 第?二十五条 本办法】由,市水行政主》。。管部门负责》。。解释: 【 第二?。十六条 本办—法自2005年10!月,1日:起施行 》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