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铜川市河!道管理办法 】 第一条 为了】加强河道《。管理确保河道行【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发!挥河道的综合效【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水法、《中,华人民共和国—防洪法、中》华人民共和国河道】。管理条例和》陕西:省河道?管理条?例及有关法》。律法规?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?本,。办法 】 第二条 本办】法适用于本市行【政区域内《。河道的整治、利【用、:保护及相关的—管,理活动 — , 第三条【 本办法所称河道管!理,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!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!、滩地(包括可耕】地)、行洪区两岸堤!防及护堤《地;无堤防》的河道根据》历史最高《洪,水位或者设计洪【水位确?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!围由河道所在地【的区县水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》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根?据批准的流》域、防?。洪等规划提出方案经!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!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审《查报区?县人民?政府审定公布并设】立明示界桩 【 《 第?四条 河道》管理实?行统:一管理和分》级,管理相结《合的原则市人—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是全市》河道的主《管机关区《县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!区,域,。的河道主《。管机关 《 ? 第五—条 市?、区县人民政府应当!按照:专业管理和群众管】理相结合的原则设立!河道专?业管理机《。构区:县水行政主管—部门按沿河乡—(镇)、街道—办事处、《村建立群众管护【组织落实管》护责任 《 : 《 ,第六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都有—保护河道工程安【全、保护水》环境和依《法参加?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!权制止?和检:举违反?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! 【 第七?条, 对在河道整—治,、保护、《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!单位和个人由—县级:。以,上人民政府或者水】行政主?管部门给予表彰【奖励 】 , 第八条 》在河道?管理范围内修—建水工程和》跨河:、穿河、临河—、穿:堤的建设项目—。及设施建设单—位必须将《工程建设方案报【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!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!审批:手续 【 : 第九条 河道管理!范围内?建设项目审》查权限  】   (一》。)在漆水《河河道、沮》河耀:。州城区段管理—范围内修建各类建】设项目和《在其他河道管理【范围内修建各—类,大中型建《。设项目由区县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【签署意见后报—市,。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查同》意; 》。  :。 (:二,)在其他河道管理】。。范围内修建各类小】型建设项目》由建设项目所—在地的区县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审查【报市水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备案—; ? ,。  : (:三)在水库管—理,范围内的《河道修建《各类建设项目由水库!管理单位提》出初审意见报水库主!管部门审查》同意  【  :。 :。。 各:级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!目申请后必须按照行!政许可法规定的【程序在法定期限【内签署?初步审查意见或者】作,出行政许可》决定 【 : ,第十条 经审查【。同意并批准立项的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!设项目建设》单位必?须在项?目所在?地,的县区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办理施工】许,可手续?并,签订清障《协,议 :   》  建设《单位应当在建设【项目竣工《后六十日内向审查】同意:该项目?的水:行政:主管部门报》送有关竣工资料经】检验合格后建设【项目方可启用 !   建设单位在】施工期间损坏防【洪工程、观测、【管理等?设施:的应当负责》修复造成损失的必须!给予赔?偿 》 第十一条 !河道堤防护堤地【由水行政主管—部,门统管理主要用【于,种植防护林、抢【险取土?、淤背加固堤—防、堆放防洪抢险物!料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自侵占 】 第十!二条 ?河道堤防《护堤地的范围—漆水河主河道自堤】顶内沿线(堤防【顶河道一《侧沿线下同)或【自然:河岸线外延10米】其中城市《规划区内的河—段,自堤顶内沿线外延】1,2米;沮《。河主河道自堤河顶】内沿线或自然河岸】线外:延10米其中耀州城!。区段自堤顶》。内沿线外延12米】;其他河流的河【道护堤地《范围:由河道所《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!河道防洪等规划要】求确定 】 第十三条 城!。镇河段必须留有护】堤地和?管护:抢险通道已经—占用的?城镇河段护堤地应】当逐步按《照城镇河段规—划退出? , :。     确需利用!城镇河段护堤地兼作!。道路或?者穿越?、架设、埋设各【。类管线的必》须按照河道管理范围!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!和程序由具有审查】权限的水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同,意 ? :  :利用:河段护堤地兼作城市!道路的由城市—建设管理部门—对,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!行管理和维护并【服,从水行?政主管部门》。的安全管理 【 ? 第十四条【 在河?道管理范围内禁【止下列行为 】     (一【)修建违章》丁,。坝、顺坝、围—堤,、生产堤、高路、】高渠、房《。屋;   (!二)存放物》料倾倒垃圾、矿渣】、煤灰、废弃土石】料和:其他废弃物》; : ?。 , (三)围河—造田、?种植阻水林木和高】秆作物;  ! (四?)禁: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!防和:。护堤地内挖坑、开】口、爆破、打—井,、挖沙、《取土、挖池、挖【。塘、放?牧、葬坟 】。 : 第十五》条 禁止在易发生】山体滑坡、崩岸【、泥:。。石,流等地?质灾害的《河段:和水库周边》地带从事《开山采石、采矿、开!荒等危及山体—稳定:的,活动 《 第十六!条 在河道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】列活动必须按照【河道管理范围—内建设项目审查权】限报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批 》  《   (一)临【时,占,用河道管理范围内】滩地、水面的; 】   (二【),。修建越堤《路、过?河便桥的; 】 ,  (三)打井【、钻探穿堤埋设管线!的,;   (四!)在河道《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!行考古发掘》开发旅?游资源的; —  《 (:五)其他必》须在河道管》理范围内《进行:生产:建设活动《的 !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!。理范围内从事—采运砂石、取—土等: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!理范:围内建设项目—审查权限《和陕西省河道采砂】管理办?法的规定由具有审查!权限:的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: ? , 第》十八条 入河—排污口的新建、改】建,和扩大由水行政主管!部门:按照:水利部入河排污【口监督?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! 》 : 第十九《条 河道《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!各级人民政》府行政首长》负责制 《     区】县人民政《府,应当因地制宜地【采取:定期或不定期—清淤疏浚等措施保】持河道行洪》畅通对河道管理【。范围内影响河道【行洪:安全的?违章:工,程、:阻水林木、碍—洪堆积物等》按照“谁设障—谁清除”的原则【。由防汛指挥机构或】者水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!不改建又不清除的由!防汛指挥机构—或者水?。行政主?管部门?组织强?行清除所需费—用由设?障者承担《    】。市城市建设管理部】门按照有《关,规定负?责做好?市区段河《道范: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!。 》 :。 ,第二十条 对已【建成的?壅水、阻水严重的桥!粱、引道、管道和】不符合防《洪安全要求的涵洞、!。水闸:等建筑物按照河道】管理:。权限由水《行政主管部》门根据?国家规定的防—洪标准提《出处理意见报—。同级人民政府批【准责成?原,建设单位限期改建】。或者拆除《 ? 第—二十一?条,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!修费按照分级管理】的原则由《市、区县《财政负?担列入年度财政预】算其中市财》政每年从城市建设维!护费中?划出15%用于【市区河道管理、堤防!维护 《 第二】十二条 违反本【。办法:规,定的按照有关法规】处罚当事人对行政】处,罚决定不服》的可以依法》申请行?政复议或者》提起行政《诉讼逾期不申请【复议、也不起诉、又!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!的由作?出行政处罚》决定的行《政机关申请人民【法院强制执行— 第!二十三?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应当给予治安管【理处罚的依照—中,华人民共和国—治安管理处罚条【例的规定处罚—。;构成犯罪的由司】。法机:关依法追《究刑事责《任 【 第二十四条 】水行:政主管部门》及其工作人员玩忽】职守:、滥用职权》、徇私舞《弊的由其《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犯》罪的由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— 第二十五条】 本:办,法由市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解释 】 《 , 第二十《六条 本办》法自2005年【1,0月1?日起施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