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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铜川市国家建设项】目审计办法
【
— ,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我《市国家建《设,项目的?审计监督保障国家】建设资金《安全使用《规范建?设行为提高》。投资效益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审计法、审计机关】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!则、陕西省国家建】设项目审计办法【和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的规》定结合?。我市实?。际制:定本办法
》
《
, 第二条 凡本!市的国家建设—项目(以下简称建设!项目)以及》与,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!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:理,、采购、供》货,等单位的财》务收支应当依法【接受审计监》。。督
【 , 第三条 本办!法所称建设项目【是以国有《资产投资《融资为?主(即占《控股:或,者主:导,地位:)的基?本建:设项目和技术—改造项目
! 项目的范围—包括
《 (一)【使用各?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!目;
】(二)使用纳入【财政管理的》各种政府性专项建】设基:金的项目;
—。
(三)】使用国有企业事【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!国有资?产投资?者,实际拥有控》制权的项目 —
(【四)使用国》家发行?债券所筹资》金的:项目;
! (五)使用—国家对外借款或【。者担保所筹资金的】项目;?
《 (六》),使,用国家?政策性贷款的—项目;
— : , (七)国家授权投!资主体融资的项目】;
—。 (八)国家特】许,的融资?项目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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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】各级审计机关是建设!。。项目: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!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!建设项?目实施审计监督 】
】 第五条 对勘察!、,。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、采购、供货!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!接,有关的财《务收支的审计不【爱审计管辖范—围的限制 》
— 各级计划、财【政、监察、建设、房!管、交通《、税务、水利等【部门应当在各自职】责范围内协同审计】机关做?好建设项目的—。审计工作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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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》 , 审计机关应当对】市级:项目投资《额在5?0,万,。元、县(区)项目】投资额在30万元】以上: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!建设项目、本级人民!政府或?者上级审计机—关,指定审计的建设【项目实施前期准【备阶段资金运—用情况审计、建设】期预(概)算—执行:情况:审,计和项目竣工—决算的真实》。。。、,合法、效益情况【审计:。;对建设《项目中已《竣,工单项工程决—算进行跟踪审—计,
》
第七条《 对建设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】管理原则审计机关】应当根据建设—项目计划《和实际需要编制年】度建设项目》审计:计划: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!实施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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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年!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!应当包括审》计,机关确定的审计项】目本级人民政府【交,。办的审计项目和上级!审计机关授权—的,。审计项目
!
第九条《 年度建设项目审!计计划执《行过程中《。需要调整的》。可以根?。据项目?建设实际《情况经本《级,审计机关做出—调整
》
审计机】关应当将年度建设】项,目审计?计划:及其调整情况及【时告知被审》计单位 《
》第十条 》对建设项目准备阶】段资金?运用情况《审计的主《要内容 》
,
(一【)建设程序的—执行情况《;
《 (二》)建设项目资本【金、资金来源渠【道及到位情况;
!
(三)【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!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!理情况;
】 (四)》供,水、供电、道—路、通讯和场—。地平整等前》期费:用,支出情况;》
(【五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需:要审计的其他事项】
《
第十一条 ! 对建设项目概(】预,)算:执行情况审计—的主要内容
! (一》),建设项目设计—总概(预)算审批】、执行、调整—概算:的编制和审批情况;! ,。
: (二)—建设: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、监理、【采购等方面招标投】标和工程《承、发包的合理性和!有效:性情:况;
】(,三)建设《项目经济合同—。签订、履行情况;】
:
(》四,)建设项目资金【来源、到位和使用情!况;
】(五)建设》成本及?财务收支核算情况;!
? ?(六)工《程结算情况;
】。
(七)建】设项目所需》。。设备:。、材料的采》购及管理《。情况;
》
《(八)建设项目各种!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!况;
(!九)有关内部控【制制度建立和落【。实情况; 》
(—十)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?需要审计的其—他事项
】
第十?二,条 ?建,设项目竣工决算审】计的主要内容 】
《 (一)本》办法第十一条第(一!。)项:至第(八《)项:规,定的内?容; ?
(二)竣工!工程:概况表、年度会计】报表、竣工》财务决算表、—交付使?。用资产总表、交付使!用资产明细》表的真实、》合,法性:;
(三】)建设项目的建筑】安装工程核算、设】备投资核算、—待,摊投资的列支内【容和分摊、其—他投资列支的真实、!合法性;
】 (四)工程决算!;
—(五)交付》使用资产的》。真实、合法》情况;各项结余资】金的情况;
【
(《六)建设期》收入的来源、—分配、上缴和—留成:使用情况;投—资包干节余的分【配情况; 》
,
,。。 (七《)尾工工程》项目和?资金预留情况—;,
(八【),对,建设项目效》益进行?评审; 《
《(九)?法律、法《。规、规章规》定需: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!
》第十三条 重】点,建,设,。项目的竣工》决算审计由》审计机关进》行,对,。非重点建设项目的竣!工决算审计》可由建设单位—委托有资格的社会】中介机构《进行其?审计查?证结果经审计机关】同意后?生效 ?
? —审,。。计,机关对?社会中介机构的【审计质量进行—监,督检:查发:现有问题的审—计查:证报告不能作为建设!项目:竣工结算《和验收?的,依据
— ,。
经财政评审!机构审查《的财政性《建设项目(工程)】预(结)、决算其】审查结果《。报审计机关备案【后可:作为审计《结果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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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未经竣《。。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!目发改委《、财:政、建设、房管【、交通、《。水利及项目主管部】门不得办理竣工【验收手续
!
《 第十四条 建设!单,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!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!审计机关提请竣【工决算审计资料【因特:殊情:况需要延长编—制期限的可以—适当延长但不—得,超过3?0日竣工决算资料】应当依据国家规【定的竣工决算编制办!法编制具备竣工决】算审计条件的建设】项目审计机关—应当及?时安排竣工决算【审计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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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五?条 审计机—关对建?设项目?进行竣工决》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!要聘请具有特—殊专业知识和—技能的人员参加所】需经费由《同级财政予》以保证
!第十六条 审计】机关:按照中华人民—中和国审计法、【。中,华人民共和国审【计法实施《条例规?定的审计程序对建】设,项目进行《。审计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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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社!。会中介组织接—受委托对建设—项目进行《审计时发现建设单】位或者其他》有关单位有违—。反财政财《务收支规定的行为】应当及时报告—同级项目监督的【审计机关
!。
第:十八条 具备竣】工验:收条件的建设项目】。建设单位拖》延或:者拒不申请办理竣】工决算?审计的由审》计机关责令其限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】。计手续;《逾期不办的》建议计委、财政、建!设等:。有关主管部门不【予批准财务决算【和办理固定》资产:移交
【
,。第十九?条 审计》机关对被审》计单位?在,建设项目中》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行为应《当按照?国家有关规》定予:以,处理:、处罚对《有关责任人建—议有关部门给予【行政:处分;?构,成犯罪的移送—。司法机关《依,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》
第二十—条 对于社—。会中:介机构在《。建,设,项目竣工决算审【计查证中弄虚作【。假或违反国家—规定的执业》行,。为审计机关应建【议有关?主管机关依照—法律、法规、规定】予以处?理、处罚;对于【。社会中介机》。构未按规定将审计查!证报告?报审计机关备案的由!审计机关按照—有关规定《。进行处理
】
?。 第二十一条 】审计人员滥》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、玩忽职守的由审计!机,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!行政处分;》。。构成犯罪《的移交司法机—关依法追究刑—。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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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】条 被审计—单位对审计机关做】出的:具,体行政行为不服【的可依法申》。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!行政:。诉,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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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三条 本【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!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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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四条 本—办法自印发之—日,起施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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