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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铜《川,市国家建《设项目审《计办法 》。 ,。 第一】条 为《了加:强我市国《家建:设项目的审》计监:督保障国家建设资金!安全:使用:规范建?设行为提高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审计法、审计机!关国家?建设项目《审计准?。则,、,陕西省国家建—设,项目审计办》。法和有关《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结合我市】实际制定《本办法? —。 第二条 凡本!市的国?家建设项目(以【下简称建设项目)以!及与建设项目—直接有关的勘察、设!计、施工、监理、采!购、供?货,等,单位的财务收—支,应当依?法,接受审计《。监督: , 第三!条 : 本办法所称建设!。项目是以国有资产投!资,融资为?主(即占控股或【者主导?地位)的基本建【。设项目和《技术改造《项目     项!目的范围包》括 ?    (》一)使用《各级财政预算—资金的项目;  !   (二)—使用纳入财》政管理的《各种政府性专项【。建设基金的项目; !。。 ,    (三)使用!。国有企?业事业单位自—有资:金并且?国有资产《。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!权的项目《   》  (四)使—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!资金的项目》;, :     (—五)使用国家—对外借款或者—担保所筹资》。金的项目;》     (六!)使用国《家政:策性贷款的》项目;?     【(七:。)国家授权投资主体!融,资的:项目; 》    《 (八)国家特【许的融资项目— 【 第:四条 各》级,审计:机关是建设项—。。目审:计监督的主管机【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!的建:设项目实《施审计?监督 ? ? 》 ,第五条?。 对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?监理、采购、供【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!直接有关的财—务收支的审计不爱】审计管辖范围的限】制 《   ?  各?级计划?、,财政、?监察、建设、—房管、交通、税务】、水利?等,部门应?当在各自职责范【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!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!作 《 第六条 审计!机关应当对市级项】目投资额《在50万元》、县(区)项目投】资额在30万元【以上或者关》系国计民生的建设】项目、本级人民【政府或者《。上级审计机关指【定审计的建设项【目实施前《期准备阶《段资金运用情—况审计、建》设期预(《概)算执行情况【审计和项目》竣工决算的真—实、合法、效益情】况审计?;对建设项目中【已竣工单项工程决】算进行跟踪审计 】 《 第七条 对建设!项目:审,计实行?计划管理《原,则审计机《关应当根《据建设项目计划和实!际需要编制》。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!划,报市政府批准后组】织实施 》 第八—条 年度建设项】。目审计计划应—当包括审计机关确】定的审计《项目本级人民政府交!办的审计项》目和上级审计机关】授权的?审,计项目? 第【九,条 年《度建设项目审—计计划执行过程【。中需:要调整的可以—根据项目建》设实际情况经—。本级审计机关—做出调整 —  ?。   审计》。机关应当《将年度建《设项目审计计—划及其调整情—。况及:时告知被审》计单位 【 ,。 第十条 对建设!。项目准备阶段资【金运:。用情:况审计的主要内【容   【  :(一)建《设程序的执行情况】; ?    (二)建设!项目资本金、资金】来源:渠道及到位情况; !    (三)建!设用地征用情况征】地拆迁费《。用支出和管》理情况;《 ?   (《四)供水《、供电、道路、通】讯和场地平》整等前期费用—支出情况; —    (五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需要!审计的其他事项 ! 》。 第:十一条 》对建设项目概(预】)算执行《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! 《   (一)建设】项目设计总》概(预)算审批【、,执,。行、调整概》算的编制和审批【情况; 《 ,   ? (二)建设—项目:的,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、》监理、采购等方【面招:标投标和工程承【、发:包的合理性和有【效,。性情况;《   》 (三)建设项目经!济合同签订、履行】情况;    !(四)建设》项目资金来源—。、到位和使》用情况;  】。 , (五)建设成本及!财务收支核算情【况,; :   《 (:六)工程结算情【况,;  》  (七)》建设:项目所需设备—、材料?的采购及管》理情况; 【   (八)建设】项目各种税费—的计提和缴纳—情况;  【  (九)有—关内部控制制度【建立和落《实情:况; 》  : ,(十)法律、—法,规、规章规定需要】。审计的其他事项【 第十】二条:。 建设项》目竣工决算审计【的主要内容》。 ?    (一)本办!法第十一条第(一)!项至第(八)项规定!的内容; 》   (二)竣工!工程:概况:表、年度会》计报表?、竣工财务决算表】、交付使用资产【总表、交《付使用资产明细表】。的真实?、合法?性; 《   (《三)建设项目—。的建:筑安装工程核—算、设备投》资核算?、待摊投《资的列支内容和【分摊、?其他投?资列:支的真实、合法性;!。 ?   (四)—工程决?算;   (】五)交付使用资【产的真实、合法情】况;各项结余资金的!情况;? ?  (六)建设期收!入的来源、分—配、:上缴和?。留成使用情》况;投资包干节余的!分配情况; 】  (七)尾工工程!项目和资金预—留,情况:;   (八)!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!。评审:; ?   (九》。)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!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!项 : 《 第十三条 【 重点建《设项目的竣工决算】审计由审《计机:关进行对非重—点建设项目》的竣工决《算,审计可?。由建设单位》委托有资《格的:社会中?介机构进行其审计】查证结果经审计机】关同意后生》效 《      — 审计机关对社会】中介机构的审计【质量进?行监督检查发—现有:问题的审计》查证报?告不:能作为建设项目竣】工,结算和?。验收的依《据    】 经财政》评审机构审》查的财政性建设【项目(工《程)预(结》)、决?。算其审查结果—报,审计机关备案—后可作为审计结果 !  《  未经竣】工,决,算,审计的?建设项?目发改委《、财政、建设—、房管、交》。。通、:水利:及项目主管部—门不:得办:理竣工验收》手续 ! 第十四条 !。建,设单位应当》在初步验收后—编制出竣工决算【并,向审计?。机,关提请竣工》决,算审计资料因—特殊情况需要延【长编制期限的可【以适当延长但不【得超过30日—竣,。工决算资料应当【依据国家规定的竣】。工决算编制》办法编制具备竣【工决:算审计条件》的建设项《目审计机关》应当:及时安排竣工决算】。审计 】。 , 第十五条 【审计机关对建设项】目进:行竣:工决算审《计可根据《。。工作需?要聘请?。具有特?殊专业知《识和技?能的人员参》加所需经《。费,由,同级财政予以保证】 , 第十六】条 审《计机关按《照中华?人,民中和?国审计法、中—华,人,民,共和国审计法实【施,条例规定《。的审计程序对建设】项目进行审》计 ? 第十七【条 社会—中介组织接受—委托对建设项目进】行审计时发现建【设单:位或者其他有关【单位有违反财政财】。务,。收支规定的行为应】当及时报告同级项】目监督的审计机关 ! 第—十,八条 具备竣工验!收条件的建设项目】建设单位《拖延或者拒不申请】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!由审计?机,关责令其《限期办理竣工决算】审,计手:续;逾?期不:办的建议计委、财政!、建:设等有关主管—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!算和办理固定—资产移?交 《 : 第十?。九条: 审计机关—对被审计《。单,位在建设项》目中违?反有关?法律:。、法规的行为应当按!照国家有关》规,定予以?处理、处罚对—有关责?任人建?议有关部门》给予: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!的移送司法》。机关依?法追究刑事责—任, 第二】十条 ? 对于社会中介机】构,在建设项目》竣,工决算审计查证中弄!虚作假或违》反国家规定的执【业,行为:审计机关应》建议: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!律、法规、规定予】以处理、处》罚;对于社会中介】。机构未?按规:定将审?计,查证:报告:报审:。计机关备案的由审计!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!行处理 《 》 :第二十?一条 审计人员】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、玩忽?职守:的由审计《机,关或者有关部门【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。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!关依法?追究:刑事责任《 】。第二十二条 — 被审计《单位对?审计机关做出—。。的具体?行政行为不服的【可依法申请行政【。复议或者提》起行政诉讼 ! 《第二:。十,三条: 本办法由市审计!局负责解释 】 第二【十四条? 本办法自—印发之日起》施,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