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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! 铜川市《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】办法 》 》 第一条 为【了加强我市国家建】设项:目的:审,计监督保障》国家建设资》金安全使用规范【建设行为提高投资】效益根?据,中华人民《。共和国审计法、审】计机关国家》建设项目审计准则】。、陕西省国家建设】项目审?计办法和有关法律】、法规?的规定结合我市【实际:制定本办法 — 《。 : 第二条《 , 凡本市的》国家建设项目(以下!简称建设项目)以及!。与建设项目》直接有关的勘—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、:采购、供货等单【位的财务收支应当】依法接受审计监督】 , 第三!条 本办法【所称建设项目—是以国有资产—投资融资为主(即占!控股或者主导地位】。)的基本建设—。项目和技《术,改造项目《     —项,。目的范围包》括   》  (一)使用各】级,财政:。预算资金的》项目:; ? ,   ?(二)使《用,纳入财政管》理的各种政府—性专:项建设基金的项目;!   《  (三)使—用国有企《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!并且国有资产—。投资者实际》拥,有控:制权的项目 【 , ,   (四)使用】国家发行债》券所筹资《金的项目《;   —  (五《)使用国家对—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!资金的项目; 【     —(,六)使?用国家政策》性贷:款的项目《;  》   (《七)国家授权投资主!体,融资的项《目,;,     (八!)国家特许的融资项!目 【。 第四条 各】级审计机关》是建:。。设项:目审计监《督,的主管机《关依法对管辖—范围内的建设项目】。实施审计监》督, ! 第:五条: 对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、监》。理、采购《、供货等《单位与建设项—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!支的审计不爱审【计管辖?范围的限制 —     【各级计划、财政、监!察、建设、房管【、交通、税》务、水利《等部门应当在各【自职责范围》内协同审计》机,关做好建设项—目的审计工作 【 第》六条 审计机关】应当对市级项目投资!额在5?0万元、县(区【)项目投资额在3】0万元以上或—者关系国《计民生?。的建设项《目、本级人民政府或!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!。审计的建《设项目实施前期【准备阶段资》金运用情《况审计、建设期预(!概)算?执行情?况审计和项目竣【工决算的真实—、合法、效益情【况,审计;对建设项【。目中已竣《工单项?工程决算进行跟踪审!计 》 第七条 【对建设项目》审计实行计》划管理?原则审计机关应【。。当根据建设项—目计划和实际需要】编制:年度: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!市政府批准后—组织:。实施 【 第八条《。 年度建设项目审!。。计计:划应当?包括审?计机关确定的审【计项:目,本级: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!项目和上级审计【机关:。授权的审《计项目 《 第—九条 ? 年度?建设项目审计计【划执行过程中—需要调整的可—以根据项目》建设实际情况经【本,级,。审计机关做出调整】     审!计机关应《当,。将年度建设项—目审计?计划及?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!被审计单《位 》 :第,十条 对》建设项目准》备阶段资金运用情】况审计的主要内容】    【。 (一)建设程序的!执,行情况;《 :    (》二)建设项目—资本金、《资金来源渠道—及到位?情况;?   》 (三?),建,设用地?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!用支:出和管理情况—;,    (四)!。供水、供电、道路】、通讯和场地平【整等前期费》用支出情况; ! , , (:五,),法律、法规规定【需要审计的其—。。他,事项 】 第?十一条 对建【设项目概(预)算执!行情况审《计的主要内容—    (一!)建设项目设计总概!(预)算审批、执行!、调整概《算,的编制和《审,批情况;  】  (二)》建设:项,目的勘察、设—计、施工、监理【。、,采购等方《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!、发包?的合理性《和有效性情》况;:   》 (:三)建设项目—经济合同签订、履】行情:况,;    (四!)建设项目》资金来源、到—位和使用情》况;   【 (五)建设—成本及?财,务收支核算情况;】    (六】),工程结算情况;【    (【。七)建?设项目所需设—备、材料的采购及】管理情况;》    (八)!建设: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!。和缴纳情《况; ?   《 (九)有》关内部控制制度建】立和落?实情况;《    (【十)法?律、法规、》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!其他事?项, ? 第十二条 !建设项目竣工决【算审计的《主要内容  !  (一《)本办法第十一条第!(一:)项至第(八—)项规定的内容;】   》(二)竣工工程【概况表、年》度会计报表、竣工】财务决算表、交付使!用资产总《。表、交付使用资产】明细表的真实、合法!性,;   (三)!。建设项?目,的建:筑安装工程核算、】设备投资核算、待摊!投资的列支内—容,和分摊、《其他投资列》支的真实、合法性】; 《   (四)工程决!。算;  —。 ,(五)交付使用资产!的真实、合法情况】。;各项结余资金【的情况; 【  (六)》建设期收入的来源】、分配、上缴和留】成使用?情况;投资》包干节余的》分配:情况;?   (—七)尾工工程项目和!资,金,预留:情况; —  (八)对—建,设,项目效益进》行评:审,;, :   (九)法【律、:法规、规章规—定需要审计的其【他事:项 《 第十三条 ! 重点建设项目的】竣,。工决:算审:计由审计机关进【行对:非重点建《设项目的《竣工决?算,审计可由建设单位委!托,有资格的社会中介】机构进行其审计查】证结:果经审计机关同【意后生效 】。   ?  审计机关对社!会中介机构的审【计质量?进行监督检查发现】有问题的审》计查证报告不—能作:为,建设项目竣》工结算和验收—的依据   】 : 经财政评审机】构审查?的财政性建设项【目(工程)预(结】),、决算其审查结果】报审计机关备案后可!作为审计结果 】   《 未经竣【工决算审计的—建,。设项:。目发改?委、财政、建设、房!。管、交通、水利及】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!理,。竣工验收手续 ! , 第十】四,条 建设单—位应当在初步—验收后编制》出,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!关提请竣工决算【审计资料因》特殊情况需要延长】。编制期限的可以【。。。适当延长但不得超】过30日竣工决算】资料: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!竣工:。决,算编制办法编制具】备竣工?决算审计条件—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!应,当及时安《排竣工决算审计 】 第】十,五条 审计机【关对建?设项目进行竣—。。工决:算审:计可根?据工:作需要聘请具有【特殊专业知识和技】能的人员参》加,所,需经:费由: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!。 第十六条!。 审计机关按照中!。华人民中和国审【。计法、中华人—民共和?国审:。计法实施条》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!建设项目《进行审计 ! 第十七条 【 社会中介组织【接受:委托对?建设项目《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!。单位或者其他—有关单位有违—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!的行为应当及—时报告同《级项:目监督的审计—机关 — :第十八?条 具备竣—工验:收条件的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】拖延或者拒不申请】办理:竣工决算审计的【由审计机关责—令其限期办理—竣工决算《审计手续;逾—期不办的建议计委、!财政:、建设等有关主【管部门?不予: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!固定资产移交 】 《第十九条 审计】机关对被审计单位】在建设项目中违反】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行!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予?以处理、《。处罚对?有关责?任人建议有关部门】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移送司法【。机关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!第二十条 对【。于,社会中介机构在建】设项目竣工》决算审计查》证中弄虚作假或【违反国家规定的【执业行为审》计机关?应建议有关主—管机关依《照,法律、?法,规、:规定予以处理、【处,罚;对?于社会中《介机构未按规定【将审计?查证报告报》审计机关《备案的?由审:计机关?按照有?关规定进行处理 】 《 第二十一条 ! 审计人员滥用职】权、徇私《舞弊、玩忽职守【的由审计机关—或者:有关部门给予行【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!究刑事?责,任, 《 第》二十二条 —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】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!行,为不服的可》依法:申请行政复》议或者提起行政【诉讼: , ? 第》二十三条 本【办法由市审》计局负?责,解释 《 第二】。十四条 《 本办法自印发【之日起施行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