】
铜川》市国:家建设?项,目,审计办法
【
》 第一条 为【了加强我市国家【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!。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!全,使用规范《建设行为提高投【资效益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》。。国审计法、审—计机关国家建设项】目审计准则、—陕西省国家建—设项目审《计办法和有关法律、!法规的规定结—合我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?
】。第二条?。 凡本市的国家建!设项目(以下简称】建设:项目)以及与建设项!目直接有《关的: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:理、采购、供—货等单位的财—务,收支应当依法接【。受,审计监督
【
第三【条, : 本办法所》称建设项目是—以国有?资产投?。资融资为主(即占】控股或者主》导地位)的基本建设!项,目和技术改》。造项:目
项目!的范围包括
【 (一—。)使用各级财政预算!资金:的,项目;
【 :(二:)使:用纳入财政管理的】。各,种政府性专》项建设基金的项目】;
《 (三)使用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】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!产,投资者实际》拥有控制《权的项目
—
(—四)使用国家—发行债券所筹资金】的项目;《
《 (五》),使用国?家对:外借款?或者担保所筹资【金的项?目,;
(!六,)使用国家》政策性贷款》的项目;《。
? 《(七)国家》授权投?资主体融资的项目】;
?
(—八)国家《特许的?融资项目 —。。
?
: 第四条 各级审!计机关?是建设?项目审?计监督的主管机【关依:法对管辖范围内【。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!监督
—
—第五条? , 对勘察、设计【、施工、《监理、采购、—供货等?单位与?建设项目直接有【关的财务收》支,的审:计,不爱: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! ,
【。各级计划、财政、】监察、建设、—房,管、:交通、税《务,、,水利等部门应—当在各自职责范【围,内协同审计机关做】好,建设:项目:的审计工作》
第六条 ! 审计机关应—当对市级项》目,投资额在50万元、!。县(区)项目—投资额?在30万元以—上或者?关系国计民生的【建,设项目、本级人【民政:。府或者上《级审计机关指—定审计的《建设项目实施前【期准:备阶:段资金运《用情况?审计、建设期预(概!。)算执行情》况审计和项目竣工】决算的真实、合法】、效:益情况审计》;对建设项目—中已竣?工单项工程决算进行!跟踪审计
【
:
第七条 》 对建设《。项目审计实行计划】管理原则审计机关应!当,根据建?设项目计《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!度建设项目审—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!后组织?实施 ?
第八【条 年度建设【项目:审计计划应当—包括审计机》关确定的审计项目本!级人:民政府交《办的:审计项目和》。上级审?计,机关授权的审计项】目, ,
第—九条 《年度:。。建设项目《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!需要调整的可—以根据项目建—设实际情况经本【级,审计机关做出调整 !。
《 :。 ,审计机关《应,当将年度建》设项:。目审计计划及其【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被!审计单位《
第【十条: 对建设项目准备!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!计的主要内》容
【 (?一):建设程?序的:执行:情况;
【 (?二)建?设项:目资本金、资金【来源渠道及到—。位情况;
】 (三)建设【用地:征用情况《征地拆迁费用支出】和管:理情况;
! ,(四)供水、供【电、道路、通—讯和场地平》整等前期费用支出】情况;
— (五)—法律:、法规规定》需要:审计:。的其他事项 —。
第十!一条 对建设项】目概(预)算执【行情况审计的—主,。要内容?
(】一,)建设项目设计总概!(预)算审批、【执行、调整概—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!;
(二!),建设:项目的?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、监—。理、采购《。等方面招标投—标和工程承、—发包的合《理性和有效性—情况;
》
(》三)建设项目经【济,。合同签订、履行【。情况;
!(四)建设项目资】金来源、到位和使用!情况; 《
(五【)建设成本及财【务,收支核算情况—; :
(—六)工程结算—情况;
】 (:七)建设项目—所需设备、材料【。的采购?及管理情况;
】
(八)【建设项?目各种税费的—计提和缴纳情—况;
】(,九,),有关内部控》制制度建立》和落实情况;
】。
(十)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规定需!。要审计的其他—。。事,项
第】十二条 》建设项目竣工决【算审计的《主要内?容,
《。 (一)本办】法第:十一条第(一)项至!第(八)项规定的】内容; 《
《(二:)竣:工工程?概况表?、年度?。会计报表、竣工财】务决:算表、交付》使用:资产总表、交—付使用资产明细表】的,真实、合法性—;
(【三)建设项目的【建筑安装工程—核算、设备投—资核算、待摊—投资的列支内容和】分摊、其他》投资:。列支的真实、合法】性;:
》 (四)《工,程决算?;
(五)!交付使用资》产的真实、合法【情况;?各项结余资金—的情况;
【 (六)建设【期收入的来源—、分:配、上缴和留—。成使用?情况;投资》。包干节余的》分配情况;
】 (七)》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!预留情况;
【
:。 (八)对》建设:项,目效益进行》评审;
(!九)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,规定需要《审,计的其他事项 】
第十—三条 重点【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!审计由审计机—关进行对非重—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!算审计可《由建设单位》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!介机构进行其审计查!证,结果经?。审计机关同意—后生效 》。
: 》。 审计机关对—社会中介机构—的审计质量进—行监督检查发现有】问题的?审计查?证报:告不能作为》建设项目竣工结【算和验收的依据【
【 经财政》评,审,机构审查的财政性】建设项目《(工程)预》(结)、决》算其审?查结果报审计机关】备案后可作为审计】结,果 ?
】未经竣?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!目发:改委:、财政、建》。设、房管、交通、水!利及项目主管—部门不得办理—竣工验收《手续 《
:
第十四!条 建设单位应当!在初步验收后—编制:出竣工?决算并向《审计机关提请—竣工决算审计资【料,因特殊情《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!的可:以,适,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!0日竣工《决算资料应当依据】国家规定的竣—工,决算编制办》法编:制具备竣工决算【审计条件的》建设项目《审,计机关应当及时安排!竣工决算审计
!
第十【五条 审计机关】。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!决算审计可根据【工作需要聘请—具有特殊专业—知识和技《能的人员参加—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!予,以保证 《
《
第十六《条 审计机—关按照中华人—民中和国审计法、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!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!计,程序对?。建设项目《进行审计
【
第十七条 ! 社:会中介组织接受委托!。对建:设项目进《行审:。计时发现《建设单位《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!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!。定的行为《应,当及时报告同—级项目监督》的审计机关 【
?
第十八《条 具备竣工【验收:条件的建设项目【。建设单位拖》。延或者拒不申—请办理竣《工决:算审计的由审计机】关责令其限》期办理竣工决—算审计?手续;?。逾期不办的》建议计委、财政【、建设等有关—主,管部:门不予批准财务【。。。决算和办《理固定资产移—交
—
第十?九条 审计机关】对被审?计单位在建设—项目中违反有—关法律、法规的【。。行为应当按照国【家有关规定》予以处理、处罚对】有关责任《人建:议有关部门给予行】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移送司法机关】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】
第二?十条 对》于社会中介机构【在建设项《目竣工决算》审计查证中弄虚作】假或违反国家规定】的执业行为》审,计机关应建议—有关主管机关—依,照法律、法规—、规定予以处—理、处罚;对于社】会中介机《构未:按规定将审》计查证报告报审计】机关:备案的由审计机关按!照有关规定进行处】理 ?
:
?。 第二十一条 审!计人:员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、玩?忽职守的由审计机关!或者:有关部门给》予,行,政,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!究刑事?责任 《
第【。二十二条 —被审计?单位对?审计机关做》出的具体行政行为】不,服的可依法》申请行政复议或【者提起行政》诉讼:
第!二十:三条 本办法由市!审计局负《责解:释
《
,
《第二十四条 本办!法自印发之日—起施行 》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