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】 铜川市国家建】设项目审《计办:法 :。 ? , : 第一《条 为了加强我】市国家建设项目【的审计监督保—障国家建设》资,金安全使用规—范建设行为提高投】资效益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审—计法、审《计机:关国家建设项目【审计准则、陕西省国!。家建设项目审计办】法和有关法》律、法规的》规定结合《我市实际制定—本办法 — 第二条 !。 凡本市的国家【建设项目(》以下简称建设—项,目,)以及与建设项【。目直接有《关的勘察、设计【、施工?。、监理、采购、【供,货等单?。。位的财?务收:支应当?依,法接受审《计监督? 第!三,条 本办法所称!建设项目《是以国?有资产投资融—资为主(《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!位)的基《本建设项目和—技术改造《项目     】项目的范围包括 !。    (一)使】。用各级财政》。预算资金的项目【; :     (二【)使用纳入财政管】理的各种政府性【专,项建设基金的项目】;  《   (三》)使用国有》企,业事业单《位自:有资金并且国有资】产投资者实》际拥有控《制权的项目 —   《 , (四)使用—国家发行《债券所?筹资金的项目; !     (五)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!者担保?所筹:资金:的项目;《     (六!),使用国?家政策性贷款—的项目?; 《 ,   (七)—国,家授权投《资主体融资的项【目; 》    (八)国】。家特许的融资项目】 【。 第四条《 各级审计—机关:是建设项目》审计监督《的主管?机关依法对管辖范】围内的建设项目实】施审计监督》 ? ? 第五条 !对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、监理、《采购、供货等单位与!建设项目直接—。有关的财务》收支的?审计不爱审计管辖】范围的限制 【     各级】计划、?财政、监《察、建设、房管【、交通、《。税务、?水,利等部门应》当在各?。。自职责范围内协同】审计机关做好建设】项目的审计》工作 第六!条 审计机关应】当对市级项》目投资额在50万】元、县(《区)项目投资额在】30万元以上或【者,关系国计民生的建】设项目、本级人【民政: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!指定审计的建设项】目实施前期准备阶段!资金运用情况审计】、建设期预》(概)算执》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!工决:算的真实、合—法、效?益情况审计;对建】设项目中已竣工【单项工程决算进行跟!踪审:计 《 第七条 【。。 对:建设项目审计实行】。计划管理原》则审计?机关应当根据—建,。设项目计划》和实际?需要编制年度建设】。项,目审计计划》。报市:。政府批准《后,组织实施 — 第八条【 年度建》。设项目审计计—划应:当包:。括,审计机关确》定的审计项》。目,本级人民政府交【办,的审计项目和—上级审计机关授权】的审:计项目 《 》第九条? 年度建设—项目审计计》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!整的可以根》据项目?建设实际情》况,经本级?审计机关做出调【整  —  : 审计机关应当将年!度建设项目》审计计?划及:其调整情况及—时告知被审计单位】 ? ?。第十条 》。对建设项《。目准备?阶段资金运用情【况审计?。的主要内容 !  :。  (一)建—设程序的执行情况;!    (二】)建设项目资本金、!资金:来源渠道及》到位情况《; :    (三【。)建设用地征用【情况征地《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!情况;? ,    (—四)供?水、供电、道路、通!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!。费用支出情况; 】 ,    《(五)法律、法【规规定需要审—计,的其他事项 ! : 第十一条— , ,对建设项《目概(预《)算执行情况—审计的主要》。内容 —   ?(一)建设项目设计!总,概(预?),算审批、执》行、调整概算的编制!和审批情况; 】    (二—)建设项目》的勘察、设计、【施,工,。、,监理、采购等方面招!标,投标:和工程承、》发包的合《理,性和有?效,性情况; — ,   (三)—建设项目经》济合同签订、履行情!况;:    (四)!建设:项目资金来源、【。到位和使用情况; !    (五)建!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!算情况; 【   (六)—工程结算情况—;  》  (七)》建设项目所需设备、!。材料的采购》及管:。理情况;《 ,    (八)建!设项目各《种税费?的计提和《。缴纳情况; —    》。(九)有关内部控】制制度建立》和,落实情况;》    (十)!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!定需要审计》的其他事项 【 : 第十二条 建!设,项,。目,竣,工决算审计》的主要内容》    (一!)本办法第十一条第!(一:)项:至第(八)》项规定?。的,内容; 《。   (二)竣】工工程概况表—、年度会计报表、】竣工财务决算表【、交付使《用资产总《表、交付使用资产明!。细表:的真实、《合,法性; 》   (三》)建设?项目的?建筑安?装工程?核算、设备投资核算!、待:摊,投资的列支内容【和分:摊、其他投资列【支的真实、合法性】。;   — (四?)工程决算; 【 : ,。 (五?)交付使用》资产的真实、合法情!况;各项结余—资,金的情况《;,   (—六)建设期收入【。的,来源、分配、上缴和!。留成使?用情况;《投资包干《节余的分配情况;】   (七)尾!工工:。程,项目和资金预留情】况; ? :  (八)对—建设项目效益进行】评审;   (!九)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规定需要审】计,的,其他事项 【 , 第?十三条 重【。点建设项目》的竣工决算审计【由审:计机关进行对非重】点,建设项?目的竣工决》。算审计可由建—设单位?委托有资格的社【会中介机《构进行其审计—查证:结果经审《计机关同意后生效】。。      ! 审计机关》对,社会中介机构的【。审计:质量进行监》督检查发《现有问题的审计查】证报告不能作—为建设项目竣工结】算和验?收的依据 【   —经财政评审机—构审查的《财政性建设项目(工!程,)预(结)、决【算其审?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!案后可作为审计【结果 ? ?   》 未:经,竣工决算《。审计的建设》项目发改委、—财政、?建设、房管、交【。通、水利《及项:目主管部门不得办】理竣工验收手续【 — 第十四条 ! 建设?单位应当在初—步验收后《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!审,计机关?提请竣工决》。算审计资料因特殊】情况:需要延?长编制?期,限的可以适当延【长,但,不得:超过30日竣工决】算资:料应当依据国家规】定,。的竣工?决算:编制办法编制具备竣!工决算审计》条件的建设项—目审计机关应当【及时:安排竣?工决算审计》 , 》 第十五条 【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!目进:行竣:工决算?审,计可:根据工作需要聘【。请具有特殊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】人员:参加:所需: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!保证 】第十:。六条 审计机关按!照中华人民》中和国审计法、中】华人民共和国审计】法实:施条:例规:定的审计程序对建设!项目进行审计— —第十七条 【社会中介组织接受】委托对建设》项目进行审计—时,发现建设单位或者】其他有?关单位有违反财【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!为应当及时报告同】级项目监督的审计】机关 【 第十八条 具备!。。竣工验收条》件的建设项》。目建设单位拖延【或者:拒不申请办理—竣工决算审计的由】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!办理:竣工决算审计—手续;逾期不—办的建议计委—、财政、建设等有】关主管部门不—。。予批准?财务决算《和办理固定》资产移交 ! 第:十九条 审计机关!对被:。审计单位《在建设项目中违反】有关:法律、法规的行为应!当按照?国家:有,关规定予以》处理、处罚对有【关责任人建议有关】部门给予行政处【分;构成犯罪的【移,送司:法机关依《。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二十】条 ?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在!建设项目竣》工,决算审计查》。证中弄虚作假或违反!国家规定的执业行】为审计机《关应:建议有关《主,管机关依照法律【、法规、规》定予:。以处理?、处罚?;对于?社会中介机构未按规!定将审计查证—。报告报审《。计机关备案的由审计!。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!行处:理 !第,。二十一条《。 审计《人员滥用职权—、徇:私舞弊、《玩忽:职守的?由审:。计机关或者》有关部门给予行【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移,交司法机关依—。法追:究刑事责任》 , 第二!。十二条 被—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!做,出的:具体行政行》为不服的可》依法:申请行政《复,议或者提起行—政诉讼 ! 第?二,十三条 本办法由!。市审:计局负责解释 】 第二十!四条 本》。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!行,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