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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 2012年 建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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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减免政策
第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,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:
(一)根据国家政策,对我市低保对象和残疾人,凭有效证件暂时免征;
(二)其它按政策规定需减免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