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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? 云南省实施入】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!法,细则 — :云府登?157号 【 第5号 【   —  :云南省实《施〈:入河排污口监—督管理办法〉细【则已经200—5年11《月30日《云,南省水?利厅厅务会议—通过:现予公布自200】6,年1月1日》。。起施行? : ?二,〇〇五年《十一月三十日 【 第一》条 为《实,施入河排污口监督】管理办法《(以:下称办法)》。结合:本省实际《制定本细则 】 第:二条 在本省【行政:区域内的江河—、,湖泊(?含,渠道、地《。下暗:河、水库《等,。水域下同)新建【、改建或者》扩大排污口》以,。及对排污口》使用的监《督管理适《用办法和本细则【    【 为家庭生活污【水设:置入河排污口—的不适用本细则 】。 , 第三条》 省: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全省入河排污口!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!导工作 【    州、设区】的市(以《下,称州市)和县(市、!区):(以下称县)人【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《。部门:。。按照本细则规定的】权限负责入河排【污口设置《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!作 第四【。条 ?下列入河排》。污口设置由》省人民?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负》责,审批和?日常监督管》。。理 《。     (一】)设置入河排污【口需要同时依法【应当向省人民—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办理河道管理—范,围内建设项目审【查手:续的:;  —   (二)设置入!河排污口需》要同时依法应当【向,省人民?。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办理取水许—可审批手续》的; ?     【(三)?。在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《所,在地的饮《用水源区设置入河排!污口的;《     (!四)在州市界河【。上设:置,入河排污口的 !     省人【。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所属阳宗海—管理:处负责阳宗海管【理范围内入河排污】口设置的《。审批和日常监督【管理工作 第!五条 除本细则第!四条规定《的情形外其他入【河排污口《设置的审批和日常】监督管理《由州市、《。县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负《责,。入河排?污口设?置的审批和日常监】督管理的具体—管理:权限由州市》人民政府水》。行政主管《部门:划定: 第》六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,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!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对—其管理权限》内的入河排污—口,实施日常《监督管理《 第七【条 设置》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!依法应当向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。水行政主管》部,门办理河道管—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!查手续的或者办理】取水: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!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!范,围,内工程建《设申: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!源论证报《告,书中应当《包括入河排污口设】。置的下列《有关:内,容    ! (一)入河排污口!所在水域水功能区】划情况入河》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!、接纳污水及取水】现状; 】 ,。  : (二)入河排污口!位置、排放方—式;   !  (三)入河污】。水的排放浓度—、排放总量》;    ! (四)对水资【源保:护的影响评价; ! :    《。 (五)《对有:。利害关?系的:第三者的影响评【价 第八条】。 设置入》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!河道管理范》围内:建设项目审查手【续的或者《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!排污单?。位在提交入河排污】口,设置申请前应当编制!入河排污口》设置论证报》告书    ! 入河排污》。口设置论证报告书】应当:包,括办法第九条规【。定,的内容 【第九条 《 入河排污口设置】。论证报告书应当【委托办法第十条规】定的资质之》一的单位编制其中】省级人?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门审】。批的入河排污口其排!污单位?应当委托具有乙级】以上资质的单位编】制,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!报告书? ,。 , 第十条》 编制入》河排污口设置论证】报告:书或者建《设项:目水资源《论证报告《书及工程建设—对防洪?的影响评价》报告书有关入河排】污口设置篇章的技】术人员应当具有下】列之一的上岗证书 ! ?  :  (一)》建设项目水》。资源论证上岗证【书; 》     (—二)水文《。水资:源调:查评价上岗证书; ! , :    《(三)建设项目环境!。影响评价(》业务范围内包括地表!水和:地下:水的)上岗》证书 《 :第十一条《 排污单位需要申请!入河排污口设置【的可以直接》向对该入河》排,污口有管《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!排污口设置申请也】可以向入河排污【口所在地的县级人】民政府水行》。政主管?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!设置申请 】第十二?条, ,。 县级以《上人民?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!请材料是否》齐全、是否符合【法定形?式进行形式审查对申!请材料齐全、—符,合法定形式的—应,当受理?;对申请材料—不齐全或者不符合】法定形式的应当一】次,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!内容排污单位按照】要求提交全部补正】材料:。的应当?受理 《 第十三》条 ?。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?部门对受理的入河】排污口?设置:申请:其管辖权在本级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:门的应当自》。受理之?日,。起二:十日内作出决—。定;其管辖权—不在:本级人民《政府水行政》主,管部门的应当自【受理之日《起三日?内转送?有管辖权的人民【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 !。   ? 入:河排污口设置论【证,。报告:书需要?组织专?家进行评审的其时】。间不计入前款—规,定的期限内》 第》十四条 入河排污!口设置论《证报告书由有—管辖:权的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—组织专?家审查   !。  排污单》位提交的入》河排污口设置论【证报告书应当—不少于?十五份   !  有管辖权的县】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:结合:地区和专业工作【的需要选聘专—。。家组成入河排污口设!置论证?报告书专家评—审组专家评审组【人数:为单数且不应少【于5名?并指定专家》评审:组组长 》     参与】该入河排污口设【置论证报告》书编制、咨询—工作的?或者其他有利—害关系需《要,回避:的专家不得》聘请:为专家评审组—成员    ! 入河排《。污口设置论》证报:告书经专家》评审需?要修:改,的编制单位和业主】单位应当补充—修,改    】 入:河排污口设置—论,证报告书评审后专】家评审组应当出【具署:名的:专家评?审意见 第】十,五,条 设置入河排污!口依法应当办理【河道:管理范围内》建设项目审查手续】的或者办理取—水许可审《批手续的《有管辖权的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水《行政:主管部门在对该【项目工程建设—对防洪的影》响评价或者建设项】目,。水资源论《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时!。应当选聘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】。。证方面?的专:家对入河《排污口?设置论证的内容进行!审查其?。专家:审查意见应当包括】对入河排污口—设置论证《内容:的意见 第】十六条 《 设置入《河排污口《依法:应当办?理河道管理》范围内建设项目审】查手续?的或者?办理:取水:许可审批《。手续的?有管辖权《的,县,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在:对该项目《工程建设对》防洪的影《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!水,资源论证报告书需】要出具审批意见的】其审批?。意见应当包括对入河!排污口设置的意见 !。   》  入?河排污口设置—论证报告书的审批意!见由有管《辖权的县级以上人】民,政府水?行,政主管部门出—具 第十七条! 有管辖权的县级!以,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!。项目水资源论—。证报告书及其审【批,意见或者入》。河排污?口设置论证报告书】。及其审批意》。见对入河《排污口设置申—请作出决定》 ? 第十?八条: , 对作出同意设置】入河排污口决—定的有管辖权—的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应:当在十五《个工作日内》。向上一级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备《案 第十【九,条 入河排污口设!置应当建立档案制】度和统计制度 【     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》按照档案管》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!内的入河排污口【设置申请、审批、登!记的相关材料和日常!监督检查情况立【卷、归档 —     —县级人民政府—水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—于每年3月1—。。日前:将本辖?区,内上一?年度的入《河排污口设置和【。监督管理情况报州市!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?管部门州市》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!3月15《日前将本辖区内上】一年度的入河排【污口设?置,和监督管《理情况报省人—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—门 第二十条! 本细则》由省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解释 【 第二十一条 ! 本细则《自发布之《日起施行   !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