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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—南省实施入河—排污口监《督,管理办法《。。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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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府登157!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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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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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云南:省实施〈入河排【污口监?督管理办《法〉:细,。则已经2《005?年11月30日云】南省水利厅厅务【会议通过现予—公布自2006年】1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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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〇五—年十一月《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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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—。。。为实施入河排污【口监督管《理办法(以下称【。办法:)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本细则》
第二—。条 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的?。江河、湖泊(含渠】道、地下《暗河、水库等水【域下同)新建—、改建或《者扩大排《污口以及对排—污口:使用的监督管理适】用办法和本细则
】
【为家庭?生活污水《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不!适用本细则
】
第三条《 省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》全,省入河排污口监【督管理的组》。织和指导《工,作
】 州、设区的市【(以下称州市)【和,县(市、区)(【以下称县)人民【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!规定:的权限负责入河【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!监督管理工作
】
:第,四条 《下列入河排污口【设置:由省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负—责审批和《日常监督管》理 :
【 (一)设置入【河排:污口:需要同时依》法应当向省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办,理河道管理范围内】建设项目审查—手,续的:;
— (二)设置入!河排污口《需要同时依法—应,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办理【取水许可审》批手续的;
】
: (三)在县】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所在地》的饮:用,水源区设《置入河排污》口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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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四)》在州市界河上—。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】
《 : 省人民政府水】。行,政主管部门所属阳】宗海:管理处负责阳宗【海管理范围内入河排!污口设置《的审批和日》常监:督管理工作》
第五—条 除本细—则第四条规定的【情形外其他入河排污!口设置的《审批和日常》监督管理由州市、县!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—入河:排污口设置》的审批和《日常监督管》理,的具体?。管理权限由州市【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划《定
第六【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可以委托下】级人民政府》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对其管?理权限内的》入河排污口实施【日常监督管理—
第七【条 设置入—河,排污口需要同时依法!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:门办理河道管—理,范围内建《设,项,目审查手续的或【。者办:理取水许可》审批手续的》排污单位提交—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!程建设申请或—者建:设项目水《资源论证报告—书中应当包括入河】排污口设置的下【列有关内容
! (一)入!河排污口所在水域】水功能区《划情况入河排—污,口所在?水域水质、接纳污水!。及取水现《状;
! (?二)入河排污—口,位置、排放方—式;
】。 (三)入河】污水的排《放浓度?、排放总量;—
!(四)对水资源【保护的影响评—。价;:
— (五》),对有利害《关系的?。第三者?的,。影响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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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《条 : 设置入《河排:污口不需要办理【河道:管理范围内建设【项目审查手》续的或?者,取水许可审批手续】的排污单《位在:提交入河排污口设】置,申请前应当》编,制入河排《污,口设置论证报告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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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入河排污《口设置论证》报告书应当包括【办法第九条规定的】内容
—第,九条 入河排污口!设置论证报告书应当!委托办法《第,。十条规定《的资质之一的单位】编制其?中,省级人民政》府水行?政主:管,部门审?批的入河排污口其】排污单?位,应当委?托具:有乙:级以上资质的单【位编制入河排污口】设置论证报告书
】
第十条 编!。制入河排《污,口设置论证报告书】。或者建设项目水【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工!程建设对《。防洪的影《响评价?报告:书有关?入河排?污口:设置篇章《的技:术,人员应当具有下列之!一的上岗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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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建设项目水资【。源论证上岗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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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?二)水文《水资源调查》评价上?岗证书?。;,
《 , (三》)建:。设项目?环境影响《评价(业务范—围内包括地表水和地!下水:的)上岗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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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排!污单位需要申—。请入河排污口设置】的,可以直接向对该入】。河排污口有管—辖权的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!河排:污口设?置申请?也,可以向?入河排污口所在地】的县级人《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】入河排污口设置【申,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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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】 县:级以上人民政—府,水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对】申请材料是》否齐:全、是否符合法定】形式进行形》式审查?。对申请材料齐全、】符,合法定形《式的应?当受理;对申—请材料?不齐全或者不符【合法:定,形式:的应当一次告知【需要:。补正的全部内—容排污单《。位,。按照要求提》交全部补正材—料的应当受理—
第》十,三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对受理的入】河排污口设置申【请其管?辖权在本级人民【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门的应】。当,自受理之日》起二十日内作出【决定;其管辖权不在!本,级人:民政府?水行政主《。管部门的应当自受理!之日起三日》内转送有《管辖权的《人,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?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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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【。河排污口设置论【证报告?书需: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!的其时间不计入【前款规定的期限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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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条 入河排污口!设置论证报告书由有!管辖权的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组织专家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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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】单,位提交的入河排【。。污口设置论证报告】书,应,当不少于十五—份
— 有管》辖权:。的县级以上》人民: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结】合地区和专业—工作的需要选—聘专家组成入河排】污口设?置论证报告书专家】评审组?专家评审组人数【为单:数且:不应:少于5名并指定专】家评审组《组,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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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—与该入河《排污:口设:置论证报《告书编制、咨—询工作的《。或者其他有利害关】系需要回避的专家】不得聘请为》专家评审组成员【
— 入?河排污口《设置论证报告书经】专家评审《需要:修改的编制》。单位和业主单位应】当补:充,修改
】。 入河排污口【设置论证报告书评审!后专家评审组应当】出具署名的专家评】审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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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五条 设—置入河排污》口,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!理范围内建设项【目审查手续的或【者办理?取水许可审批手续】的有管辖权的县【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在对【该项目工程建设对防!洪的影响评价或【者,建设项目水资源【论证报?告书进行审查时【应当选?聘入河排污口设【置论证方面的—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!。置论证的内容—进行审查《其专家?审查意?见,应当包括对入—河排污口设置论【证内容的意》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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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— 设置入河排污口】依,法应当办《理河道管《理范围内建设—。项,目审查?手续的或者办理【取水许可审批—手续:的有管辖权》的,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。行政主管部》门,在对该项目》工程建设对防洪的】影响评价或者—建设项目水资源【论证报告《书需要出具》审批意见的》其审批意《见应当包《括,对入:。河排污口设置的意】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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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入河?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!书的审批意见由有管!辖权: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出—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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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七条《 有?管辖权的县级以上】人,民政:府水:行政主管部》门,应当依据《建设项目水资—源论证?。报,告书及其审批意【见或者入河排污口设!置论证报告书及其审!批意:见对入河排污—口设置申请作出决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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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 对作出同意【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!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,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!向上一级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备: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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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》。 , 入河排污口—设置:应,当建立档案制度和】统计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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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】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—管,部门应?当按照档案管理的】规,定对: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!污口设置申请、【审批、登记》的相关材料和—日常:监督检查《情况立卷、归—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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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人】民政府?水,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于—每年3月1》日前将?本辖区内《。上一年度的入河【排污口设置》和监督管理情况【报州市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?管部门州市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》部,门应当于《每年3月15日前】将本辖?区内:上一年度的入河排】污口设置《和监:督管理情况报省【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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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【本细则由省》。。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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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本!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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