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— 云南省《实施入河排污—口监督管理办—法细则 《 : 云府登—15:7号 】第5号 》。 ?    云南—省实施〈入河排污】口监:督管:理办法〉细则已经2!005年1》1月30《日云:南省水利厅厅—务会议通《过现予公《布自2006年1月!1日起施行 】。 二〇《〇五:年十一月三十日 ! 第一《条 ?为实:施入河排污口—监督管理办法(【以下称办法》)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本,。细则 第【二条 在本省【行政区?域内的江河》、湖泊(《含渠道、地下—暗河、?水库等水域下同)新!。建、改建或者扩【大排污?口以:及对排污口》。使用的监督管理【适用办法和本细【则   【 ,。 为家庭生活—污水设置入河排【污口的不《适用本细则 】 第三?条 省?人民政?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全省入河排污【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!指导工?作 ? ,     州、设】区的市(以下称【州市)和县(市【、区)(以下称县)!人,。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按照本细—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!。河排污口设置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】工作 —第四条 下列入】河排污?口设置由省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。管部门?负责审批和日常监】督管理 《 ?   ?  (一)设置入河!排污口需要同时依法!应,当,向省人民《政府水行《政,主,管部门?。办,理河道管理范围【内建:设项目审查手续的;!     】(二)设置入—河,排污:。口需要同时依法【应当向?省,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办【理取水许《可审批手续的; 】 ?    (三)在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!。地的饮用水》源区设置入河—排污口的;》 《    (四)在】。州市界河上设置入河!排污口的 】   ? 省: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所属阳宗海管!理处:负责阳宗海管理范】围内入河《排,污,口设置的审》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!作 ? :第五条 除—本细则第《四条规定的》情形外其他入河排污!口设置的审批和【日常监?督管理由《州市、县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—部,门负:责,入河排?污口设置的》审批和日《常,监督管理的具体管】理,权限由州市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:门划定 第】六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可以委《托下级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对【其管:理权:限内的入河排—污口实施日常监督】管理 第七!条 设置》入河排污口需要【同时依法应当向县】级以: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办《。理河道管理范—围内建设项》目,审查手续的或者【办,理取水许可》审批手续的排污【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!范围内?工程建设申请或者建!。设项目?水资源?论证:报告书中应当包【括入河排污口设置的!下列有关内容 】    — (一)入》河排污口《所在水域水功能区划!情况入河排污—口,所在水域《水质、接纳污水及取!水现:状;:  —   (二》)入河排污口—位置:、,排放方?式,;,。。。   【  (?三)入河污水的【排放浓度、排放总量!; ? :  :   ?(四)对水》资源保护的影响【评价; 】    (五)对】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!的影响评价 — 第《。。八条 设置入河排!污口不?需要办理河道管【理范围内建设项目】审查手续的或者取】水许可?。审批手?续的排污单位—在提交入河排污【口设置申请前应当】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!论,证,报告书 —     入河排】污口设置论证报【告书应当包括办法第!九条:规定的内容 【。 :第九条 入河排污!口设:置论证报告》书应当委托办法【第十条规定》的资质之一的单位】编制其中省级人【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批—的入河排污口其【排污单?。位,应当委托具有—乙级以?上资:质的单位编制入河】。排污口设置论—证报告书 》 第十条 【 编制入河》排污口?设置论证《报告书?或者建设项目—水,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工!程建:设对防洪的影—响,评价:。报告书有关入河【排污口设《置篇章的《技术:。人员应当具有下【列之:一的上岗证》书     !。。(一)建设》。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!证书;   !  (二)》水文水资源》。调,。查评价上《岗证书; 》  《   (三)建设】项,目环境?影响评价(业务范围!内包括地表水—和地下水的)上岗】证书 《 第十一条 排污!单位需要申》。。请入河排《污口:设置的可以直接向】。对该入河排污口【有管辖?权的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提出入河排污口【设置申请《也可:以向入河排污口所】在地的?县级人民政府—水,行政主管《部门提出入河—排污口设置申—。请 : 第十二—条,。 县级以》上,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】请材料是否》齐全、是否符合【法定形式进》行,形式审查对》申请材料齐》。全、符合法》定形式的应当受【理;对申请材—料不齐全或》者不:符合法定形式的应】当一次告知》需要补正《的全部内容排污单】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!补正材料的应—当受:。理 : 第十》三条 《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》对受理的入河排【污口设?置申:请,其管辖?权在本级人民政府水!。行政主管《部门的应当自受理之!日起:二十:日内作?出决定;其管辖【权不:在本:。级人民?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,门的应当《自,受理之日起三日【内,转送:。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部门 】    — 入河排污》。口设置?论证报告书需要【组织专家进行评审】的其时间不计入前款!规定的期限内 【 第十四—条 ?入河排污口设—置论证?报告书由有管—辖,权的人?民政府水行》政主:管部门组织专—家审查 —     排污单】位提交的入河排污口!设置论证报告书【应当:不,少于十五份 —   》  有管辖权的县】级以上?。人,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应当?。结合地区《和专业工作的需要选!聘专家组成入河排污!口设置论证报告书】专家评审《组专家评审》组人数为单数且【不应少于5》名并指定专家—评审组组长 【     参【与该入河《排污口设置》论证:报告书编制、咨询】工,作的或者其他有利害!关系需要回避—的专家不《。得聘请为专家评审】组成员  】   ?入河排污口设置论】证报告书经专家【评,审需要修改的编制单!位和业主单位—应当补充修改 【  《   ?入河排污口》设置论证报告书评审!后专家评审》组应当出具署名【的专家评《审意见 — 第十?五条: , ,设置入河《排,污口依法《应当办?理,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!项目审查手续—的或者办理》取水许可审批手续】的有:管辖权?的县级以上人—民政:府水:行政主管部》门在对该项》。目,工程:建设对防洪》的,影响评价或者建设】项,目水资源《论,证报告书《。进行审查《时应当选《聘入河排污》口设置论证方—面的专家《对入: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!内容进?行审查其专家—审查意见应当包括】对入河排《污口设置论》证内:容的:。意见 第十】六条: 设置入河排污口!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!理范围内建设—项目:审,查手续的或者办理】取水许可审》批手:续的有管辖权的县级!以上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!对该项目工程—。。建,设对防洪的影—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!水,资,源论证?报告书需要》出具审批意见的其审!批意见?应当包?括对入河排污口设】置的意见  !   入河排—污口设置论》证报告书的》。审批意?。见由有管辖权的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出:具 第十【七条 有管辖【权的县?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依据《建设项目《水资源论证报告【。书及其审批意见【或者入河排》污口设置论证报告】书及其?审批意见对入河排】污口:设,置申请作出决定 ! 第十《八条 对作—。出同意设置》入河排?污口决?定的:有,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!内向:上一级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备,案 》第十九条 入河排!污口设置应当建立】档,案制度和统计制度】  》   县《级,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,当按照?档案管理的规定对】管辖:范围内的入河—排污口设置申请【、审:批,、登记的《相关:材料和日《常监督检查情况【立卷、归《档 《 ,   ? 县级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于每年3月》1日前将《本,。辖区内上《一年度?的入河?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!理,情况:报州市?。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州市人民政府水!。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于每】年3月?15日前将本辖【区内上一年度的入河!排,。污口设置和监督【管理: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水!。行,政主管部《门 第二【十条 本细则【由,省人民政府》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负责解释 ! , 第:二,十一条 本细则自!发布之日起》施行   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