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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】南省实施入河排【污口监督管理办法】细则:
云府】登,157号
!
第5号
】。 》云,南省实施〈入—河排污口监督管理】办法〉细则已经20!05年11月—3,0日云南《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!过,现予公布自2—006年1》月,1日:。起施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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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》〇五年?十,一月三十《日
第一条】 :为实施入《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!法(以下称办—法):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细则
第二!条,。 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,的江河、湖泊(【含渠:道、地下暗河、水库!等水域下同)—新建、改《建或者扩《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!口使用的《监督管理适用办【法和本?。。细则
】 为家庭生活【污水设置《入河排污口的不【。适用本细则》
第三—条 省人民》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全》省入河排污口监【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!工作:
】州、:设区的市《(以下?称州市)和》县(市、区)(【以,下称县)人民政【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《。按,照本细则规定—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!口,设置和使《用的监督管理工【作
第四【条 下《列,入河排污《。口设置由省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督!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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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《设置入河《排,污口需要同》。时依法应《当向省人民》政,府水行政《。主管:部门办理河道—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!审查:手续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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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设—置入河排《污口需要同》时依法应《。。当向省人民政府水】行政:主管部门办理取【水许可审批手续【的;
【 ?(三)在县级以【上人:民政府所在地—。的饮用水源区设【置入河?排污口的;
! : (四《。)在:州市界河《。。上设置入河排—污口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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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】人民: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—门所属阳宗海管【理处:负责阳宗《海管理范围》。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!审批和?日常监督《管理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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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—除本细则第四条【规定的情形外其【他入河排污口设【置的审批和日常监】督管理由州市—、县人民政》府水: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入河排污《。口设置的审批和日常!监督管理的》具,体,管理权限《。由州市?人民政?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划》定
》第,六条 县级》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【。。部门可以委托下【。级人民政府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!管理:权限内的入河排污】口实施日常》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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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七条 设置入【河排污口需要同时】依法应?。当向县?级,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政:主管部门办理河道】管理范?围内建设项目审查】手续的或《者办理?。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!排污单位提交的河】道管理范围内工【程,建设申请或》者建:设项:。目水资源论》证报告书中》应当包括《入河排污口设置的】下列有关内容
】。
【(一)入河排污【口所在水域水—功能区划情》况入:河排污口所在水【域水质、接纳—污水及取水》。现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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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(二】),入河排污口位置、】排放方式;
【
,
? (三)—入河污水的》。排放浓度《。、排放总《。。。量;
— : (四)对水】资源保护的》影响评价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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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对》有,利害关系的第三【者的影?响评:价
》第八条? 设?置入河排污口不【需,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!内建设项目》审查手?。续,的或者取水许可审】批手续?的,排,污单位?。在提交?入河排污口设—置,申请前应《当,编制入河排污—口设置论证报告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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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入河排污口设!置论证报告书—应当包括办法第九】条规:定的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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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。入河排污口设置【。论,证,报告书应当委—托办法第十条—规定的资质之一的单!位编制其中》省级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!其排污单位》应当委托《具有乙级《以上资质《的单位编《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!证报告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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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《 编制入》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!告,书或者建设项目水资!源论证报《。告书及工《程,建设对?防洪的影响评—。价报告书《有关入河《排污口设置篇章【的技术人员》。。应,当具有下《列之一的上岗—证书
【 (一)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】证上岗证《书;
【 (《二)水文水资源调】查评价上岗证书;】
》 : (三)建设项目环!境影响评价(—业务范围《内包括?地表水和《地下水的)上岗证】书
第十一条! ,排污单位需要申【请入河排污》口设:置的可以直接向【对该:入河排污口有管辖】权的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》部,门提出入河排—污口设置申请也可】以向入河《排污口?所在地的县级人【民,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提出入【河排污口设置申请
!。
第十二—条 :。 县: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应当对申请【材料是否《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!。形式进?行形式审查对申【。请材料齐全、符合】法定形?式的应当受理;对】申请材料《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!定形式?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!补正的全部内容排】污,单位按?照,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!料,的应当受理
】
,第十三条《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对受《理的入河排污口设】置申:请其管辖权在本级人!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:门的应当自受—。理,之,日,起二十日内》。作出决?定,;其管?辖权不在本》级人民?政府水?。行政主管部门的【应当自受理之—日,起三日内转送有管】。辖权的人民政—府,水行政主管部—门
》 : 入河排污—。。口设置论《证报告书需要组织】专家进行评审的其时!间不计入前款规定】的期限内
】第十四条 —入河排污口》设置论证报告书由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!水行:政主管部门组织专】家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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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排污单?位提交的入河排【污口设置论证报告】书应当不少于十五】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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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有管辖权的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结合地】区和专业工作的【需要选聘《专家组成入河排污口!。设,。置论证报告》书专家评审组专家】评审组人数》为,单数且不应》少于5名并》指定专家评》审组:组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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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与【该入河排污口设【置论证报告书编【制、:咨询工作的或者其】他有利?害关:系需:要回避的专》家不得?聘请为?专家评审组成员【
【。 入河排污口设置】论证报告书经专家评!审,需要修改的》编制单位和业主单位!应当:补充修?改
!入河排污口》设置论?证报告书评审后专】家评审?组应当?出具:署名的专家》。评审意见
【
第:十五条 设—置入河?排污口依法》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!围内建?设项目审查手—续,的或者办《理取水许《可审:批手续的《有管辖权的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政:主管部门在对该项】目工程建设对防洪】的影响评价或—者,建设项?。目水资源论》。证,报告书进行审查时】应当:选聘入?河排污?口设置论《。证方面的专家对入河!排污口设置论—证的内容《进行审查其专—家,审,查意见应《当包括对入》河排污口设置论证】内容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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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六条 ? 设置入《河排污口依法应【当,办理河道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】目审查手续的—或者办理取》水许可审批》手续的有管》辖权的县级以—上人民?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在对该—项目工程建设—对防洪的影响—评,价或者建设项—目水资源论证报【告书需要出具审批意!见的:其审批意见应—当包括对《入河排污《口设置的意》见
!。入河排污口设—置,论证报?告书的?审批意见由有管辖】权的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出具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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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有!管辖权?的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依】据建设项目水资源】论证报告《书及其?审批意?见或者入河排污口】。设置论证报》告书及其《审批:意见对入河排污口】设,置申请作出决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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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—。 对?作出同意设置—入河排污口》决定的有管辖权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应《当,在十:五个工作日内向【上一级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
第十九条 ! 入河排污》口设置?应当:建立档?案制度?和,统计制度《
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。行,政,。主,管部门应当按—照,档案管理《的规定对管辖范【围内的入河排污口】设置申请、》审批、登记的相关材!。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!况立卷?、归档
】 县级人—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?应当于每年3月【1日:前将本辖区》内上一年度》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和!监,督管理情况报州市人!民,。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州市人【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当于】每年3月15日前】。将本:辖区内上《一年度?的入河排污口设【置和监督管理情况】报省人民政府水行】。政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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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条 本细则由!省人民政府》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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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一条 —本细则?。自,发布之日起施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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