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】 云南省实》施入河排污口监【督管理办法细则 !。 云府登【1,57号 —。 第5号 ! :    云》南省实施〈入河排污!口监督管理办—法〉:细则:已经2005—年11月30日云】。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!通过现?予公布?自2006年1月】1日起施行 — 二〇—〇,五年:十,。一月三十《日 ? 第一条》。 为实施入—。河排污?口,监督:管理办法《(以下称办法)【结合本省实际—。制,定本细则 】第二条 在本省】行政区域《内的江?河,。、湖泊(含》渠道、?地下:暗河、水库》等水域?下同)新建、改建】或者扩大《排污口以及对—。排污: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!用办法和《本细则   !  为家庭》生活污水设》置入河排污》口的不适用本—细则 《 第?三条 省人民—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负,责全省?入河排污《口监:督管理?的组织?和指:导工作   !  州、设区的市】(以:下称州市)和县【(,。市、区)(》以,下,。称县)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部门【按照本细则规—定的权限负责—。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!用的监督《管理工?作 第—四条 《下列入河排污—口设置?由,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。管部门负《责,审批和?日常监督管理 !     (【一):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!同时依法应》当向:省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:。管,部门:办理河道管理范围】。内建设?项目审?查手续的; —     【(二)设置》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!依法:应,当向省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办理取水许可审】批手续的; 【     (三】)在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所在—地的饮用水源—区设:置入河排污口—的; —    (四)在州!市,界,河上设置《入河排污口的 【     【省,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!阳宗海管理处负责】阳宗海管理范围内入!河排污?口,设置的审批和日【常监督?管理:工作 第五条! 除本《细则:第四条规定》的情形外《其他入河排污口设】置,的审批和日》常监督管理由州市】、县人?民政: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入河》。排污口设置》的审批和日常监督】管理的具《体管理权限》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划定 】 , 第六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!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对?其管理?权限内的《入河排污口实—施日常监督管理【 第七条 ! 设置入《河排污口《需要同时依法—应当:。向,县,。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办理河道管》理范围?内建设项目审查手】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!可审:。批手续的排污单位】提交的河道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】设申请或《。。者建设项目》水资:。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!包括入河排》污口设置的下列有】。关,内容 —   ?  :(,一)入?河排污?口所在水域水功能】区划情?况入河?排污口所在水域水】质、接纳污水及取】水现状; 》 ?     》(二)入《。河排污口位置、【排放方式《。; 《     (三】)入:河,污水的排放浓度、排!放总量?; —    (四—)对水资源保护【。的影:响评价; 》 :    》 (五)《对有利害关系的【第,三,者的影响评价 【 第八》条 设置入河排污!口不:需要办理《河,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!目审查手续的—或者取水《许可审批手续—的排污单位在提交入!河排污口设置申【。请,前,应当编制入河排【污口设置论证—报告书? ? ,   ? 入河排污口设【置论证报告书应【当包括办法第—。九条:规,定的内?容 第—九条 入河排污口!设置论证报告书应当!委托办法第十条【规定:的资质之一的单位编!制其中省级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,的,入河排?。污口:其排污?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!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!制入河排污口设【置论证报告书 ! 第十条 编制入!。河排污?口设置论《证报告书或者建设项!。目水资?。源论证报告书及【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!响评价报告书有【关入:河,排污:。口设置篇章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!下列之一的》上岗证书 【  :   (一》),建设:项目:水资源论证》上岗证书《。; ?     (二)!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!上岗证书; 】     (三【)建设项目环境影响!评,价(:。。业,。务范围内包括地表】水和地?下水:的,。),上岗证书 】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!需,要申请入河排污口设!置的可以直接—向对该?入河排?污口:有管辖权《的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提出入河排污口设】置,申请也可以向入河】排污口所《。。。在地的县级人民【政,。府水行?。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!。排污口设置》申请 第十】二条 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对申:。请,材,料是否齐全、是【否符合法《定形式进行形式审】查对申请《材料齐?全、符合法定—形式的应《当受理;对》申请材料《不齐全或者不符【合法定形《式,的应当一次告知需】要补:正的全部内》容排污单位按照要】求提交?全部:补正材?料的应当受理 】。 第十三》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!理,的入河排污》口设置申请其管辖】权在本?级人民政府水—行,政主管部门的应当】自受理之日起—。二,十日内作出决定;其!管,辖权不在本级—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,管部门的应当—自受理之《日起三日内转送有】管辖:权的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  —   入河》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!。书需要组《。织专家进行评—审的其?。时,间不计入前》款规定的期限—内 《 ,。第十四条 —入河:排污口设置论证报】告书由有管辖—权的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《管部门组织专家审】。查  —   排污单—位提交的入河排【污口设置《论,证,报告书应当》不少于十五份—    【 有管辖权的县【。级以上人《。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:当,。结,合地区?和专业工作的需要选!聘专家组成入河排污!口设置论《证报告书《专,家评审组专》。。家评:。审组人数为单—数且不应少于5名】并指定?专家评审组组长 】  《   ?参与该入《河排污口设置论【证报告书编》制、咨询《工,作的或者《其他有利害》关系需要回避的专】家不得聘请为专家评!审组成员《    【。 入河排污口—设置论证报告书经专!家评审需要修改【的编制单位》和业主单位》应,当补充修改 !。 ,  : 入河排污口—设置论证报告书评审!。后,专家评?审组应当出具—。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! 第十—五条 设置—入河排污口》依法应当办理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】设项目?审查手续《的或者办理取—水,许可审批《手续的有《管辖权的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在对该项目【。工程建?设对:防洪:的,影响评?价或: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!证报告?书,进,行,审查时应当选—聘入河?。排,污口设置论证方面的!专家对入河排污【。口设置论证的内【容,进行审查《。其,专家审?。查意见应当包括对】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!内容的意《见 第—十六条 》设置入河排污口【依法应当办理河道】管,。理范围内建设项【。目审查?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!许可审批手》续的有管《辖权的县级以上【人民: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在—对该:项目工程建设对防】洪的:影,响评价?或者建设《项目水资源论证报】告书需要《出具审批意见的其审!批意见应当包—括对入河排污—口设置?的,意见    !。 入河排《污口:设置论证《报告书的审批意【见由有管辖》权的县级《以上:人民政府《水行政?主管部?。门出具 — 第十七条 有】管辖权的《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,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依据》建,设,项目水资源论—证报告书及其审批】意,见,或者入河排污口【设置:论证报告书及其审】批意见对《入河排污《口设置?申请作出决定 ! 第十?八条 对作出同】意,设,置入:河排污口决》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!政,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在十五《个工作日内向上一】级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:管部门备案 】 第十九条 入河!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!档案制度和统—计制:度 《     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按照档案管理】的规定对管辖范围】内的入河《排污口?设置申请、》审批、登记的相【关,材料和日《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!、归档   !  县级人民政府水!行,政主:。管部门?应,当,于每年3月1—日前将本辖区—内上一?年度:的入河排污口设【置和监督管理情【。况报州市人民政府】水行:政主管部门州市人】民政府?水,行政:。主管部门应当—于每年?3月15日前—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!的入:河排污口设置和【监督管理情况报省】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,。门 》第二十条《 本细则由省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。门负责解释 — 第二十一条 ! 本细则自发—布之日起施》。行   【。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