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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云南省》实施入河排》污口监?督管理?办,法细则? 云府登!157号 》 第5号 ! :     云【南省实施〈入河【。排,污口监督管理—办法〉细则》。已经2005年【11月30日云南省!水,利厅厅务会议通【过现予公布自—2006年》1月1日起施行 ! 二〇〇五【年十一?月,。三十日 》 第一条 — 为实施入河排【污口监督管理—办法(以下称办【。法):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《本细则? 第二条 】 在本省《行政区域内的江【河、湖?泊(含渠道、—地下暗?河、水库等水域【下,同)新建、改建或者!扩大排污口》以及对排污口使【用,的监:督管理适用》办法和本细则 !     为家庭】生活污?水设置入河排污口的!。不适用本《细则 》 第三条 省人【民政: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!。责全:省入河排污》。。。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!指,导,工作 —    州、设区】的市(以下》称州市?)和县?。(,市,、区)(以》下称县)《人民政府水》行政:主管部门《按照本?细,则规定的权限负【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!使用的监督管—理工:作 《。 第四条 下【列,入,河排污口设置由省】人民政?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【审批和日常监督【管,理    ! (一)设置—入河排污口需—。要同时依法应—当向省人民政—府水行?政主管部《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!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!的;   】  :。(二)?设置入河排污口【需要同时依法—应当向省人》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办理?取水许?。可审批?手续的; —     (【。三)在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所在地的【饮用水?源区设置入》。河排污口的;— 《    《(四)?在州市界河》上设置入河排污口】的  —   省《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所》属阳宗?海管理处《负责阳宗海管—理范围?内入河排污》口设置的审批和【日常监督管理工【作 第五条】 除本《细,则第四条规定的【情形外其《他入河排《污口设置《。的审批和日》常监督管理由州市、!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!口设置的审批和【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!管理权限由州市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划定 第六条! 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可以委托—下级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】。管,理,权限内的入河排污】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! 第—七条 设置—入河:排,污口:。需要同时依法应当向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?管部:门办:。。理河: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!目审查手续的或者】办理取水许可审【批手续的《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!管理范围内》工程建?设申请或《者建设项目水资【源,论,证报告书中应当包括!入,。河排污口设》置,的下列有关内—容 :  》   (《一)入河《排污口所在水域水】功能区划情况入【河排污口所在水【域水质、接纳污【水及取水现状;【     !。(二)入河排—污口位置、排—放方式; !    《(三)入河污水【的排放?浓度、排放总量;】     !(四:)对水资源保—护的:影响:评价; 》 :     (五)对!有,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!影响:评价 第八条! 设置入河排污口!不需要?办理:河道管理范》。围内建设《项目审查手》续的或者取水许可】。审,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!提交入河排污口【设置:申请前应当编—制入:河排污口设置论证】。报告:书  — ,  入河排污口【设,置论证报告书—应当包括办法第九】。。条规定?的内容 第】九,条 入河排污口设!置论证报告》书应当委托办法【第十条规《定的资质之一的单】。位编制其中省级【人民政?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审】。批的:入河排污口》其排污单位应当【委托具有乙级以上】资质的?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!设置论证报告书 ! 第十条 — 编制?入河排污《口设置论证报告书】或者建设项目水资】源论证?报,告,书及工程建设对【防洪的影响评价【报告书有《关入河排污》口设置篇章的技术人!员,应当具有下列—之一的上岗证—书,  》 ,  :(一)?建设项目水资—源论证上岗》证书; 《     (二!)水文?水资源调查评—价上岗证书; !  :   (《三)建设项目环境】影响评价《。。(业务范围内包【括地表水和》地下水的)上岗【。证书 第【十一条 《排污单?位需要申请入—河排:污口设置的可以直接!向对该入河排污口有!管辖权的人》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提出入河排污】口设置申请》也可以向入河排污】口所在地的县—级人:民,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提出入—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! 第十二条【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对—申,请材料是否齐全、】是否: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!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!全、符合《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!;对申请《材,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!。法定形式的应当一】次告知需要补—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!位按照要求提交【全部补?正材料的应》当受理 《 第《十三条 《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对受理的入河】排污口设置》申请其?管辖权在《本级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的应当自受理】之日起二十日内【作,出,决定;其管辖权不】在,本级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!。。。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!转送有管《辖权的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 》   ?  入河《排污口设置论—证报告书需要组织】专家进行评审—的,其时间不计》入前款规定》。的期限内 】第十四条 入河】排污口设《置论证报《告书由?有管辖权的》。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—门组:织专:家审查   !  排污单位提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】置论证报告书应当】不少于十五份 !   ?  有管辖》权的县级《以上人?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?部门应当结合地区和!专业工作的》需要选?聘专:家组成入河排污口】设置论证报告书【专家评审组》。专家评审组人数【为单:数且不应少》于,。5名并?指定专?家评审组组》长   【  参与《。该入河排《污口设置论证报告】书,编制、咨询工—作的或者其》他有利害关系—需要回避的专—家不得聘请为专家】评审组成员 !  :  入河排》。污口:设置论证《报告书经专》家评审需要修改的】编制单位和业主单位!。。应当补充修改 【 :     入河排污!口设置论证》报告书评审》后专家评审组应当出!具署名?的专家评审》意见 第【十五条 》设置入河排污—口依法应当办理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】。设项:。目审查手续》的或者办理取水【许可审批手续的有】管辖权的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水—行政:主管部门在对该项】目工程建设对—防洪的影响评价或】者,建设:项目水?资源论证报告—书进行审查》时应当选《聘入河排《污口设置《论证方面的专—家对入河排污口【设置论证的内容进】行审查其专》家审:查意见应当包—括对入河排污口【设,。置论证内容的意见】 ? 第十?六条 设》置入河排污口依【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!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!手续的或《。者,。办理:取水许?可审批手《续的有?管辖:权的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在对该项目工程建】设对:。防,洪的:影,响评价?或者建设《项目水资源》论证:报,告,书需要出具审—批意见的其审—批意见应《当包括对入》河排:污口:设置的?意见: ?  :   入河》排污:口设置?论证:报告书?的审:批意见由《有管:辖权的县《级以: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,部,门出具 》 :第,十七:条 有管》辖权的县级》以上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依据建设项【。目水资源论证报告】书及其审批意—见或者入河排污【。口设置论证报告书】。及其审批《。意见对入河》排污口设置申—请作出决定 — 第十八条【 对作出同意【设置入河排污口决】。定的有管辖权的人】民,。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在十五个工作日内】向上:一级人民政》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 】 :第,。十九条 入河排】污口设置应当建【立档案制度和统【计制度 《     【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》当,按照档案管》理的: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!入河:排污口设《置申请、《审批、登记》的相关材料和日【常监督检查》情况立?卷,、归档 【    《县级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!月,1日前将本辖—区,内上一?年度:的入河排污口—设置和监督管理情】况报州市《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州市人民政府】水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!年3月15》日前将?本辖区内上》一年度?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和!监督管理《。情况报省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 第二十】。条 本细则由省】。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负责解】释 第二十一!。条 : 本:细则自发布之日起】施行   】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