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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! 云南省实施入【河排污口监督管【。理办法细则 !。 云府登》157号 ! ,第5号 】    《云南省实施〈—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!办法〉细则》已经2005年【1,1月:30日云南省水利】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!公,。布自2006年1月!1日起?施行 — 二〇〇五》年十一?月三十日 第!一条 为实—。施入河排《污口监督管理办法】(,。以下称办《法):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细则 《 第二条 在本!省行政区域内的【江河、湖泊(含【渠道、地《下暗河、水库等水】域下同)新建、改建!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!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!管理:适用办法和本细【则   【  :为家庭生活污水【设置入河《排污口的不》适用本细则 【 第三条 省人民!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全?。省入河排污》口监督管理的—组,织和指导工作 】     州、设!区的市(以下—称州市)和县(市、!区):(以下称县》)人民政《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按照本】细则规定的权—限负:责,入,河排污口设置—和,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! 《第四条 下列【入河:排污口设置由—省人:民政府?水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!日常:监督管理《 , ?  :   (一》)设置入《河排污口《。需要同时依法—应当向省人民—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办理: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!项目审查手续的【;  —  : (二?)设置入《。河排:污口需要《同时依法应当—向省: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!审批手?续的:;     !(三)在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所在》地的饮用水》源区设置入河排【污口的; 【     (四【)在州市《界,。河上:设置:入河排污口的 【。  《。  : 省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》。部门所属阳》宗海管理《处负责阳宗海管理】范围内入河排污口】设置的?审批和日常监督【管理工作 】第五条 除本细】则第四条规定的情】形外其他《入河:排污口设置的—审,批和:日,常监督管理由州【。市、县人《民政府水行》政主: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!口设:。置的:审批:和日常监督管理的】具体管理《权限由?州,市人: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划定 《 : 第六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》。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:。门可以委托下级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对其管理》权限内的入河—排污口实施日常监】督管理 》。 第七》条 设置入河排污!口需要同时依法【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,门办理?。河道管?理范围?内建设项目》审查手续的或—者办理取《水许可?审批手续《的排污单位提交【的河道管理》范围内工程建设【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!资源:论证报告书中应当】包括入河排》污口设置的》下列有关内容— 《 ,    (》一)入?。河排污口所在水【域水功?能区划情《况入河排污口—所在水域水质、【接纳污水及取水现】状; ? 《   ? (二)入河排污】口,位,置、:排放方?式,; 》。     (三【)入河污水的—排放浓度《、排:放总量; !    (四)对水!资源保护的影响评价!; ? :。    《。 (五)对》有利害关系》的第三者的影—响评价 第八!。条 设置入—。河,排污口不需要办理河!道管理范围内建【设项目审查》手,续的:或者:取水许可审批手续】的排污单位在提【交,入河排污口设—置,申请前?应,当编制?入河排污《口设置论证报告书】     入!河排污口设置论证】报告书应当包括【办法第九《条规定的内》容 ? 第九《条 入河排污【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应!当委托?办法第十条规定【的资:质之一的单》位,编,制其中省级人民【政,府水行政《主,。管,部门: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其!排污单位应当—。委托:具有:乙级以上资质—的单位编制入河排】。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! , , 第十条 【。编制:入河排污口设置论】证报告书或》者建设项目水—资源论证报》告书:及工程建设对防【洪,的影响评价报告书】有关入河排》污口设置篇》章,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!下列之一《的上岗证《书 :     【(一:)建设项《目水资源论证—上岗证书; —     (】。二)水文《水资:。源调查评价上岗证】书;   】  (三)建设项目!环境影响《评价(业务范—围,内包括地表水和地】。下水的)上岗证书 ! 第十一条 】排污单位需要—申请入河排污口【设置的可以》直接向对该入河排】污口有管《辖,。权,的人民政《。府水:行,政主管部《门提出入河排污【口设:置申请也可以向入河!排污口所在地的【。县级人民《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门提出】。入河排?污口设置申》请 ? 第十二条 】县,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《对申请?材料是否齐全、是否!符合法定形》式进行形式审—查对申请材》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!式的应当受理—;对申请材》料不:齐全或者不》符合法定形式的应】当一次告知需要补】。正的:全部内容排污单位】按照要求提交全【部补正材《料,的应:当受理 — 第十?三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!口设置申请》其管辖权《。在本级人《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的应当自!受理之日起》二十:日内作出决定;其管!辖权不在本级人【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—门的应当自受理之】日,起三:日内:转,送有管辖权的人民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  》   入河排污口设!置论证报告书需要组!织,专家进行评审的【其时间不计入—前款规定《。的期:限内:。 第》十四:条 入河排污口设!置论证报告书—。由有管辖《权的人民政府—水,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专家审查》 :    》 ,排污单位《提交的入《河,排污口设置论—证报告书应当不少于!十五份   !  有?管辖: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管—。。部门应当结》合地区?和专业?工作的需要选聘专】。家组成入河排污口设!置论证?。报告书专家评审组】专,。家评审组人数—为单:数,且不应少于5名并】指定专家评审—。。组组长? ?   ?  参与该入河排】污口设置论证—报告:书编制、《咨询工作的或者其】。他有利?害关系需要回避的】专家不得聘请为专】家评审组成员—  》   入河排污口】设置论证报》告书经专《家,评审需?要修:改的编制单位和【业主单位应当—补充修改 】    入》河排:污口:设置论?证报告书《评审后?专家评审组应当出】具,署名的专家评审【意见: 第十五条】 设?置入河排污口依【法应当办理河—道管理范围内—建设项目审查—。手续的?或者:办理取水许可审批】。手续:。的有管辖《权的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在对该项目工程【建设对防洪的—影响评?价或者建设项目【水资源?论证报告书进行【审查时应《当选聘入河排污口】设置论证方面—的专家?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!。证的内容《进行:审查:。其专家审查》意见应当包括对入】河排:污,口设置论证内容的意!见 第十【六条 《设置: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!办理河道《管理范围内建设【项目审查手续的或】者办理?取,水许可审批手续【的有管辖权的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在对该项《目工程建《设对防洪《的影响评价》或者建设项目—水资:源论证报告书需【。要出:具,审批:意见的其审批意【见应当包括对—入河排污口设置【的,意见 《     —入河:排污口设置论—证报告书的审—。批意:。见由有管辖权的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! 第》十七条 》有管辖权的》县级以上人民—。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依,据建设项目水资源】论证报告书》。及其审?批意见或者入—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!告书:及其审批意见—对入:河,排污口设置申—请作出决定 【 ,。 ,第十八条 —对,作出同意设置—。。。入,河排污口《决定的有管辖权【的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在十五个工—作日:内向上一《级人民政府水—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。 《第十九条 入河排!污口设置应》当建立?档案制?度和统计制》度  —   县《级以上?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,门,应当按照档案管【理的规定对》管辖范?围内的入河排污口】设置申请《、审批、《登记的?相关材料和日—常,监督检查情况—立,卷、归?档  —   县级人民政府!水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!年3:月1日前将》。本辖区内上一年度】的入河排污口—设置和监督管—理,情况报州市》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州?市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应,当于每年《3月15日前—将本辖区《内上一年度的入河排!污,口设置和监督管理】情况报省人》民,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 《 第《二十条? 本?细则由?。省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负—责解释 《 第《二,十一条 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!起施:行   》。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