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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云南省实施入河排】。污口监督管理—办法细则 】 云府登15【7号 第!5,号, ,  》   云南》省实施〈入河排污】口监督管理办法〉细!则已经?2005年》。11月30日—云南省水利厅—厅务会议《通,过现予公布自20】06年1月1日【起施行 【 二〇〇《。。五年十?一月三十日 】 第一?条 ?为实施?入河排污口监督管】理办法(以下—称办法?)结:合,本,省实际制定本—。细则 第【。二条 在本省行政!区域内的江》河、湖泊(含渠【道、地下暗河、【水库等水域下同)新!建、改建或者扩大排!污口以?及对排污口使用的】监督管理《适用办法和本—细则:。 :     为家庭!生,活污水?设,置入河排污口的不】适用本细则 【 第三条 —省人: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全省入】河,排污口监督管理【的组:织和指导工作—。 ?     州、设】。区的市(以下—称州市)和县(【市,、区)(以下称县)!人,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按照本细则—。。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!。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!监督管理工作— , 第四条 】下列入?河排污?口,设置由省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审批和日常监督【管理 ?。     】(,一)设置入河—排污口需要同—。时依法应当向省【人民:政府: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办理》河道管理范围—内建设项目审—查手:续,。的;    ! (二)《设置入河排》污口需要同时依【法应当向省人—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,部门办理取水许可】审批:。手续的;  !   (三)在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所在地的】饮用水源区》设置入河排污口的】; : ?    (四)【在州:市界河上设置入【河排污口《的 :    — 省人?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所属阳—宗海管理处负—责阳宗?。海管理范《围内入河排》污,口设置?的审:批和日常《监督管理《。工作 —第五条? 除本细则—第四条?规定的情《形外其他入河—排,污口设置的审批和】。日常监督《管理由州市、县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负?责入河?排污口设置》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!理的具?体管理权《限,由州市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?管部门划定 】。 第六条《 县级以上》人,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?部门可以委托下【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对其管—。理权限?内的:入河排污口实—施日常监《督管理 — 第七《。条 设置入—河排污口《需要同时依》法应当向县级以【上人: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办理》河道管理范围内【建,。设项: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!理取水许可审批【手续的?排污单位提》交的河道管理范【围内工程建设申【请或者?建,设项目水资源论【证报告?。书中应当包括入河】。。排污口设置的下【列有关内容 】  ? ,  (一)入—。河排:污口所在水域水功】能区划情《况入河排《污口所?在水域水质、接【纳,污水及取水现状【;  【   (二)入河排!污口位置《、排放方《式;: 》    (三)入河!污水的排放浓度、】排放总量; —    【 (四)《对水资源保护的影响!评,价; 《    — (五)对有—利害关系的第—三者的影响评—价 》第八条 设置【入河排污口》不需要办理河道管】理范:围内建设项》目审查手《续的或者取水许可审!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!。提交入?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前!应当: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!论证报告书 —   》  入?河排污口设置论证】报告书应当包括办】法第九条规》定的内容 》 第九》。条 入河排污口】设,置论证报告》书应当委托办—法第十条规定的【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!其中省级人民政府】水行:政主管部门审批【的入河排污口其【排污单位应当—委托:具有乙?级以: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入!河排污口设置论【证报告书 】第十条 编制入河!排污口?设置论证报》告书或者建设项目水!资源论证报》告书及工程建设【对防洪的影》响评价报《告书:有关入河排》。污口设置篇章的【技术人员应当具有】。下,列之一的上岗证书 !    — (一)建设—项目水资源论—证上岗证书;—     (!二)水文水资源【调查评价上岗证书;! ,     (】三)建设项》目,环境影响评》价(业务范围内【包括:地表水?和地下水《的,)上岗证书 !第十一条 排—污单:。位,需要申?请入河排《。污,口设置的可》以直接向《对该入河排污口【有管辖权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提出入河【排污口设置》申请:也可以向入河排【污口所在地》的县: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:门提出?入河排?。污口设置申请 ! 第十二条 —。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,当对申请材》料是否齐全、—是否符合法定形式】进行形式《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!、符合法定形式的应!当受理;对》申请材?料不:齐全或者不符—合法定形式的应【当,一次告知需》要补正的《全部内?容排污单位按—照要求提《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!当受理 》 第十三》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: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对受理?的入河排污口设置】申请其管辖权—。在本级?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的应当自受理!之日起二《十日内作出》决定:;,其管辖权不在本【。级人:民政府水行》政主:管部:门的:。应当自受《理之:。日起三日内转送【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部门【 : :。 ,   入《河排污口《设置论?证报告书需要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】。。的其时?间不计入《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! 第《十四条 入—河排:污口设置论证—报告:书由:有管辖权的》人民政府水》行,政主管部《门组:织专家?审查 》 ,    排》污单位提交的入【河排:污,口设置论证报—告书应?。当不少于十》五份    ! 有:管,辖权的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,部门:应,当结合地区》和专业工作的需要选!聘专家组成入河【排污:口设置论证报—告书专家评审组专】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!且不应少《于5名并指》定专家评审组组【长,    【。 参与该入河—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!书,编制、咨询工作的或!者其:他,有,利害关系需要回【避的专家不得聘请为!专家评审组成—员,     】入河排污口设置论】证报告书经专家【评审需要修改的编制!单位和业主》单位应当《补充修改《 《   ? 入河排污口设置论!证报告书评审后专】家评审?组应当出具》署名:的专家评审》意见 —第十五条 设【置入河排污口依法】应当办理河》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!目,审查手?续的或者办》理取:水许可?审批手续的有管辖权!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在对该项目工程!建,设对防?洪的影响评》价或者?建设项目水资—源论证?报告书进行审查时】应,当选聘入河排污口设!置论证方面的专家】。对入:河排污口设置—论证的内《容,进行审查其专家【审查意见应当—包括对入河》排污口设置论—证内容的意见— 《第十六?条 设置入河排污!口依法?应当办理河道—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!审查手续的》或者:办理取水《许可审批手续—的有管辖权》的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在》对,该项目工程》建设对?防洪的影响评价或者!建设项目水资源论】证报告书需要出具】审批意见的其—审批意见应》当包括对入河排【污口设置的意见 !    》 入河排污口—设置论证《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由!有管辖?权的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出:具 第十七条! 有管《辖权的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《水行:政主管部门应—当依据建设项目【水资源论证报告书】及其审批意》见或者入河排—污口设?置论证?报告书及其》审批意见《对,入河:排污口设置》申请作出《决定 —第十八条 对【作出同意设置入河】排污口决定的有管辖!权的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!向上一级人民政府】。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备案 — 第十九条 !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!建立档案制度和统】计,制度:     县!。级以上?。人,民政府?水,。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!档案管?理的规定对管—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!口设:置申:请、审批、登—记的相关材料和【日,常,监督检查情况—立卷、归《档     !县级人民政府—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?于每年3月》1日:前,将本辖区内上—一年度的入河排【污口设置《和监:督管理?情况报州《市,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州市人》民政:府水: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于每年3【月15日前将本辖】区内上一年度的入河!排污:口设置?和监督管理情况报省!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,部门 第二十!条, 本细则由省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负《责解释 【。第二十?一,条 本细》则自发布之日起【施行   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