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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》省实施入河排污口】监督管理《办法细则
! 云府登15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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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5号?
!。云南省实施〈—入河排污口监—督管理?办法〉细则已经20!05年11月3【0,日云南省水利厅【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!布自2?006?年1月1《日,起施行
】二〇〇五《年十一月三十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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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【实,施入:河排:污,口监督管理办—法(以下称办法)结!。合本省实际制定【本细:。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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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条 在本省行】政区域?内的江河《、湖泊(《含渠道、地下暗河、!水库等水域下同)】新建、?。改建或者扩》。大排污口以及—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!管理适用办法和【本细则?
】为家庭生活污水设置!入河排污口的不【适用本?细则
第【三条 省人民—政府:水行政?主,管部门负责全省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!的组织和指导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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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州、设?区的:市(以下称》州,市)和县《(市、区)(以下】称县)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《。部门按照本细—则规定?的权限负责》入河排污口设置和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!
第四条【 下列入》河排:污口设置由省—人,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审》批,和日常监督管理 】
《 (一—)设置入《河排污口《需要:同时依法《应当:向省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!。。围内建设项目审【查手续的;
! (二)设】置,。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!依法应当向省人民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办:理取水?许可审批手续的;】
(!三)在县级以—上人民政《府所在地的饮用【水源区设置入河排】污,口的;
【 , , , (四?。)在州市界》河上设置入河排污口!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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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—。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所属阳宗海!管理处负责阳宗海】管理范围内入—河排污口设置的【审批和日常监督管】理工作
第五!条 除本细—则第四?条规定的《情,形外其他入河排污口!设置的审批和日【常监督?管理由州市》、,县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负责入河排污口【设置的审批和日【常监督管理的—具体管?理权限由州》市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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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《可以委托下级人民】政府水?行,政主管部门》对其:管理权限内的入河】。排污口?实施日常《监督:管,理
第七】条 设置》入,河排污口需》要同时依法应—当向县级以上—人,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办理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】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!者办理取水许可【审批手续《的排污单位提交【的河道管理范围内】工程建?设申请或《者建设?项,目水资源论证报告】书中应当包括入河】排污口设置的下列有!关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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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入河排污口所!在水域?水功能区划》情况入河排污口【所在水域水质、接】纳污水?及,取水现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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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《二)入河排污口位置!、排:放方式;《
】 (三)入河污水的!排,放浓度、排放—总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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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对水资源!保护的影响评—价;
【 (五)对】有利害关《系的第三《者的影响评》价
第八条 ! 设置?入河排?污口不?需要办理河道管理】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!手续的或《者取水许可》审批手?续,的排污单《位在提交入》河排污口《设置申请前应—当编制?入,。河排污口设置论【证报告书
》
入】河排污口设置—论证报告《。书,应当包?括办法第九条规定】的内容
第九!条 入河排污【口设置?论证报告书应—当委托办法第—十条:规定的?资质之一的单位【编制:其中省?级,。。人民:。政府: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!口其:排污单位应当委托具!有乙级以上资—质的单位编制入河排!污口设置论证—报告书
《
第十条— , 编制入河排污口】设置论证报告—书或者建设项目水资!源论证报告》书及:工程: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!。。价报告书有关—入,河排污口设置篇【章的技术《人,员,应当具有下列之【一的上岗《证书
! (一)建设项目水!资源论证上岗证书;!
【 (二?)水文水资源调查】评价上?岗证书;
!。 (三)建设项!目环境影《响,评价(业务范围内包!括,地表水和地下水的)!上岗证书
第!十一条 排》污单位需《要申请入河排污【口设置的可以直【接向对该入河—。排污口有管辖权的人!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提出:入河排?污,口设置申请也可以】向入河排《。污口所在地的县【级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提》出入河排污口—设置申请《
第十二【条 ?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—对申请材料是—否,齐全:、是否符合》法定形式进行形式】。审查对申请》材料:齐全、符合法定【形式的应当受理;对!申请材料不齐—全或者不《。符合法定形式的【应当一次告知需要】。补正的全部内容排】污单位按照要求提】。交全部补正》材料:。的应当受理》
第十三条】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对受》理的入河《排污:口,设置申请其管辖权在!。。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的—应当自受理之—。日,起二十日内作出【决定;其管辖权不】。在本级人民》政府水?行政主?管部门的应当自受】理之日起三日内【转送有管辖权的【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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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入河排《污口:设置论证《报告书需要》组织专家进行—评审的其《时间不计入前款【规定的期限》内
》。第十四条 入【河排污口设》置论证报告书由有】管辖权的人民政【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!审查
— 排污单位提!交的入?河,排污口设置论证【报告书应当不少于十!五份
【 ?。。有管辖权的》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结合地【区和专业工作的需要!选聘专?家组成入河排—污口设置论》证报告书专家评审】组专家评审组—人数为单数》且不:应少:于5名并指定专家】评审组组《长
》 参与该【。入河排污口》设置论证报告—书编制、咨询—工作的或者其他有利!害关系需要回避的】专,家不得聘请为专【。家评审组成员
【
【入河排污《口设置论《。证报告书经》专家评审需》要修改的编制单位】和业主单《。位应当补充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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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入河排污口】设,置论:证,报告书评审》后专家?评,审组应当出具署【名,的专家?评审: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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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《条 设《置入河排污口依法】应当办理《河道管理范围—内建设项目》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!取水许可审批手续】的有管辖权的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。水行政?主管部门在》对该项目工程建设对!防洪的影响评价【或者建?设项目水《资源论证《报告书进行审—查时应当《选聘:入河排?污口设置《论证方面的》专家对?入河排污口》。。设置论证的内容进行!审查其专《家审查意见》应,当包括?对入河排污口设置】。论,。证内容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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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《条 ?设置入?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!理河道管理》范围内?。建,设项目审查手续【的,。或者办理取水许可】审批手续的有管辖权!的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在对该项》目工程建设对防洪的!影,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!水资源?。论,证报告书需》要出具审批意见的】其审批意见应当包括!对入:河排污?口设置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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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河【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!书的审批意》见由:有管辖权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水行:。政主管?部门出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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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《条 : 有管辖权的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水】。行,政主管部门》应当依据建设—项目水资《源论证报告书及【其审批意见或者入】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!告书:及其审批意见对【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!作出决?定
第十八】条 对《作出同意设置入河排!污口决?。。定,。的有:管辖权的《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在十五个】工作日内《向上一级人》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备案
第十】九条 入河排污】口设置应当建立档】案制度?和统计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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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按照档案管—理的规定对》管辖:范围内的入河排污】口设置申请、审批、!登记的?相关材料和》日常监督检》查情况立卷、—归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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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县级人《民政府?。水行政?。主管部门应当—于每年3月1—日前将本辖区—内上一年度的—。入河排污口设置【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州!市人:民政: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州市人民政府水行】。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!年,3月15日前—将,本辖区内上一—年度的?入河排污口》设置和监督管理情况!报省:人民: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
第二十条 ! 本:细则由省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!释,。
第二十【一条 《本细则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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