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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云》南,省实施入河排污口】监督管理办法细【则 《。 : 云府?登15?7号 】第5号  !   云南省—实施:。〈入河排污口监【督管理?办法:。〉细则已经2—005年《11月30日云南】省水利厅厅务会议】通过现予公》布自200》6年1月1日—。起施行? 二—。〇〇五年十一—月三十日 】第一条? 为实《施,入河排污口》监督管理办法(以下!称办法)《结,。合,本省实?际制定本《细则 第二】条 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:的江河、湖》泊(含渠道》、地下?暗河、水库等水域】下同)新建、改建或!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!排污口使用的监【督管:理适用办法和本【细则   】  为家庭生活【污水设置入河—排污口?的,不适用?本细则 — 第三条 省—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全省入河排!污口监督管理—的组:。织和指导《工作  【   州、设区的】市,(以下称州市)和县!(市、区《),(以下称《县)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按照—本细:。则规定的《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!设置和使用的监【。督管理工作 — , , 第四条 下【列入:河排污口设置由【省人民?政,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审批和日常—监督管理《   【 , ,(一)设置入河排污!口需要同时依—法应当?向省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,。办理河道管理范围】内建设项目审查【手续的; 【     》(二)设《置入河排污口需【。。。要同时依法应当向】省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办理取】水许:。可审批手续的; 】  《   (《三)在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所在地的【饮用水?源区设置入河排【污,口的:;     !(四)?在州市?界河上设置入河排】污口的 —     省—人民政府水行政【。主,管部门所属阳—。宗海管理处负责阳】宗海管?理范围?内,入河排污口设置的】。审批和?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! 第五条 【 除本细则第四【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!入河排污口设置的】。审,批,和日常监督管理由】州市、县人民—政,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负:责入河排污口设【置的审批《和日常监督管理的】具体:管,理权限由州市人民】政府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划?定 第六条】 县级以上》人,民,政府:水行政主《管,部门可?。以委托下级人—。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:门对其管《理,权限内的《入河排污《口实施日常监督【管理 》 第七《条 设置入河排污!口需要?同时依法应当向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办理河【。道管理范围内建设】项目审查手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!可审批手续的—排,。污单位提交》的河道管理》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!或者:建设项目水资源论】证报告书中应当【包括入河排污口设】置的下列有关—。内容 《    — (一)《入河排污口所在【水域水功能》区划情况《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!水质、接纳污—水及取水现状;【   【。  (二)入河排】。污口位置《、排放方《式; — ,   ? ,(三)入河污—水的排放浓》度、排?放总量?; 《。 ,     (—四)对水资》源保护的影响评价;!  —   (五)对【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!的影响评价 !第八条? 设置《入河排污口不需【要办理河《道管:理范:围内建设项》目审查手续的或者】取水许可审批手续】的,排污单位在提交入河!。排,污口设置申》请,前应当编《制入河排污》口设置论证报—告书 ?     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!报告书应《当,包括办?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! 第九—条 ?入河排污口设置论】证报告书《应当委托办法第【十,条规定的资质之一的!单,位编制其中省级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!污口其排污单位【应,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!资,质的单位编》制入河排污口设【置论证报告书 【 : 第十?条 编《制入河排污口设置】论证报告书或—者建设项《目,水资源?论证报告书及工程建!设对防?洪,的影响评价报告书有!关入河排污口设置】篇章的?技术人员《应当具有《下列之一的》上岗证书  !   (一)建【设项目水《。。资源论证上岗证书;!     】(二:)水文水资源调查】评,价上岗证书;— 《    (三)【建设:项目:环境:影响评价(业务【范围内包括地表水】和地下水的)上岗证!书 》第十一条 排污单】位需要申请入—河排污口《设置:的可以直《接,向对该入河排—。。污口有管辖权的【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?部门提出入河—排污口?设,置申请也可以向【入河排?污口所在地的—县,级人民?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提》出入河排污口设置】申请: 《第十二条 县级】以上:人,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对申请—材,料是否齐《全、是否《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!式审查对申请—材料齐?全、符?合,法定形式的应—当受理;对申请材】料不齐?全或者不符合法定】形式:。的应当一次》告知需?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】排污单?。位按照要《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!。的应当受理 — 第十三—。条 :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对】受理的入河》排污口设置申请其】管辖权在《。本级人?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:部门的应当自受理】之日起二十日内【作出决定;其—管辖权不在本级人】民政府水《行,。政主:。管部门的应当—自受理?之日起三日内转【送有管辖权的人【。。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,  》   入河排污【。口设置论证报告【书需要组织专家进】行评审的其时间不】计入前款《规定的期限》内, ?。。 第十四条 入】河排污口设置论【证报告书由有管辖权!的人民政《府水:行政主管部》门,组织专家审查— ,     排污!单位提交的入河【。排污口设《置论证报告书—应当不?少于十五份 !。    《有管辖权的县级【以上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结合?地区和专业》工作的需要》选聘专家组》成入河排污》。口设置论证报告书】专家:评审组?专家评?审组人数为单数且】不应少于5名并指定!专家:评,审组组长  !   ?参与:该入河排《污口设置论》证报告书编制、咨】询工:作的或者其他有利害!关系需要回避—的专家不得聘请为专!家评审组成员 !   ?  :入河排污《口设置论《证报告书《经专家评审需—要修改的编》制单位和业》。主单位应当》补充:修改 ?     入河!排污口设置论证【报告书评审》后专:家评审?组应当出具署名的】专家评审意》见 第十五条! , ,设置入河《排污口依《法应当办理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】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!者办:理取水许可审—批手续的有管—辖权的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在对该项》目工:程建设对防洪的【影响评?价或者建设项目水】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!审查时应当选聘【入河:排污口?设置:论证方面的》专家对入河排—。污口设?置论证的内容进【。行审查其专家—审查意见应当包括】对,入,。河排污口设置论【证内:容的意见 【。 第十六条 设】置入河排污》口依法应当办—理河道?管理范围内建设项】目审查?手,续的或?者办理取水许可【审批手?续的有管辖》权的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在对该》项目工程建设对防】洪的影响评价或者】建设项目水资源【论证报告书需要出】具审批意见的其审】批意见应当包括对入!河排污口设置的意】见 》    《入,河,。排污口设置论证报】告书:的审批意见由有【管辖权的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!。 ? 第十七条 有管!辖权的?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依据建】设项目?水资:源论证?。报告:书及:其审批意见或者【入河:排污:口设:置论:证报告书及其审批意!见对入?河排污口设置申【请,作出决?。定 《 第:十八条 对作出】同意设置入》河排污口决定的有管!辖权的人民政—府,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在》十五个工作日内【向上一级人》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备》案 第十九】条 入河排污口】设置应?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!计制度 》    》 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按照档案管】理的规?定对管辖范》。围内的入《河排污?口设置申请、审批】、登记的相关—材料:和,日常监督检查—情况:立卷、归档》   —  县级人民—政府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于每—年,3月1日《前将本辖区内上【一年度的入》河排:污口设置和监—督管理情况报州【市人民政《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州市—人民政?府水: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应当于每》年3月15》日前将?本辖区内上》。一年度的入河排污口!设,置和监督管理情况】报省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 】 第二十》条 ?。本细:则由:省人: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解—释, 第二十一条!。 本细则自发布之!日起:施行 ? , 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