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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云南省实施入【河排污口《监督管理办法细【则
—。 云府登157号】
第5】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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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云南省实!施〈入河排污—口监督管理办法〉细!则,已,经2005年—。11月?30日云《。南省水利厅》。厅务会?议通过现予》公布自2006【年1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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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〇【五,年十一月三十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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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】为实施入河排—污口监督管理—办法(?以下称办法)—。结,合,本省实际《制定本细则
!第二条 》在,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!河、湖泊(含渠道】、地:下暗河?。、水库等水》域下同)新》建、改?建或者扩大排污【口以及对排污口【使用的监《督管理适《用办法和本细则【
【 为家庭《生活污水设置入河排!污口的不适用本细则!
第三—条 :省人民政府水—。行,政主管部《门负:责全省入河排污口监!督管理的组织—和指导工作》。
《 州、设区的!市(以下称州市)】和县(市《、区)(《以下称县《),人民政府《水行政?主管部门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!限负:责入河排污口—设置和?使用的?监,督管:理,工作
》
第四条 下列入!河排污口设》置由:省,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审—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!。
】(一)设《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!时依法?应当向省《。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】理河道管理范围内】建设项目审查手续】的;
!。 (二?)设置入河》。排污口需要同—时依法应当》向省人民政府水【。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办理取水许可审【批手:。续的;
【 , (三)—在县级以《上人:民政府所在地的【。饮用水源区设置入】河排污口《的;
《
:。 ?。 (四)在》州,市,界河上设置》入河排污口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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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: 省人?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所—属阳宗海管》。理处负责阳宗—海管理范围内入河】排污口设《置,的,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!工作
—第五条? 除本《。细则第四条规—定,的情形外其他入【河,排污口设置》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!理由州?市、县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:管部门负责》入河:排污口设置的审批】和日常监督管理的具!体,管理:权限由州市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划定
—第六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!以委托下级人—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对其:管理权限内》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!常,监督管理
】 第七?条 设《置入:河排污口需要同【时,依法应当向县级以】上人民?政府水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办》理河: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!目审查手续》的或者?。办理取水许可审批】手续的排污单位【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!内工:程建设申请或者建设!项目:水,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!当包括入《河,排,污口设置的下列有关!。内容
】 (一)入河排!污口所在水域水功能!区划情况入河排污口!所在:水,域水质、接纳污水及!取,。水,现状;
【 : (二)入河】排污口?位置、排放方式【。;
— ? (三?)入:河,。污水的排《放浓度、排放—总量;
【 : (四)—对,水资源保《护的影响评价;【
》。 (五)对】有利害?关系的第三者的【。影响评价
》
?第八条 设置【入河排污《口不需要《办理河道管理范围】内建设项目审查手】续的或者取》水,。许,可审批手续的排污】单位在提《交入河排污口设置】申请前应当编制入】河排污口设置论【证报告书
】 入河排【污口设置论证报告】书应当包括办法【第九条规定》的内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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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入河!排污口设《置论证报告书应【当委托办法第十【条规:定的资质之》一的单位编制其【中省级?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批的入河—排污口其排》污单:位应当委托具—有乙级以上资质的】单位编制入河排污】口设:置论:证报告书
】第十条 《 编制入河排—污,口设置论证报告【书或者建设项目【水资源论证》报告书及工程建设对!防洪的影响评价报】告,书,有关入河《。排污口设置》篇,章,的技术人员应当【具有下列之一的上岗!证书
— , (一)—。建设项?目水资源论证上【岗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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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【水文水?资源调查评》价,上岗证书;
! (三)建】设项目环境影—响评价(业》务范围内包括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)!上岗证书
》
第十一条 】排污单位需要申【请入河排污口设置的!可,以直:接向对该入河排【污口有管辖》权,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提出入—。河排污?。口设置申请也可以】向入河排污口所在】地的:。县级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。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!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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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》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,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—对申:请材料?是否齐全、是否符】合法定形式》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!材料:齐全、符合法—定形式的应当受理】;对:申请材料不齐—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!式的应当《一次:告知需要补正的全】部内容排污》单位按照要求提【交全部补正材—料的应当受理—。
《第十三?条,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!的入河排污口设【置申请其管辖权在】本级人民政》府水行政《主管:部门的应当自受理之!。日起二十日内作【出,决定;?其管辖权不在本【级,人,民,。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的应当自!受理之日起三—日内转送有》。。管辖权的人》民政: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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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河排!污口:设,置论证报告书需要组!织专:。家进行评审的其【时,间不计入前》款规:定的期?。限内
《。
第十四条 【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!证报告书由有—管,辖权的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组织专家—审查
《
》 排污单位提交的入!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!告书应?当不少于十》。五份
》
有管辖】权,的县级以上人—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应?当结合地区和专【业工作的需要选聘】专家组成入河排【污口设置论证报告】书专: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!人数为单数且不应少!于5名并指》定专家评审组组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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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参与该入《河排污口《设置论证报》告书编制、咨询工】。作的或?者其他?有利害关系需要【回避的专家》。不得聘请《为专家评审组成【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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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河!排污口设置论证报】告书经专家》评审需要修改的【编制单位和》业主单位应当—。补充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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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河】排污口设置论证【报告书评审后—专家评审组应当出具!署,名的专家评审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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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十五条 设置入】河排污口依法—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!围内建设项目—审查:手续的或者》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!续的有管辖权的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在对该项目工程】建设对防洪的影响】评价或者建》设项目水资源—论证报告书进行审】查时应当选聘入河排!污口设置论证—方面的专家对入河】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内!容进行审查其专【家审:查意见?应当包括对入河排污!口设置论证内容的意!。见
》第十六条 设【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!当办理河道管理范】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!续的或者《。办理取水许可—审批手续的有管【辖权的?县级以上人》。。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!项目工程建设—对防洪的《。影,响,评价或者建设项目】水资:。源论证报告书需【要出具审批意见的其!审批意见《。应当包?括对入河《排污口设置》的意:见
!入河排污口设置【论,证报告书的审批意见!由有:。管辖权的《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:门出具
第】十七:条 ?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?。部,门应当依据建设【项目水?资源论证报告书及】其审批意见或者【入河:排污:口设置论证报—告,书及其审批意见对】入河排污《口设置?申请作出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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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十八条 》对作出?同意设置入河排污】口决定的《有管辖权的人民【政府水行政》。主管部门《。应当在十《五个工作日》内向上一《级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《。门备案
第】十九条 入河【排污口?设置:应当建立档案制度】和统计制度
! ,。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按》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!管辖范围内》。的入河排污口—。设置申请、审批、登!记的相关材料—和,日常监督检查情况】立卷、归档》
【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:管部门应当》于每年3月1日【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!度的入河排污口【设置:和监督管理情—况报州市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州市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于每年3—月15日前将—本辖区?内上一年度的入河排!污口设?置,和监督管《理情况?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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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条 —本细则由《省人民?政府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解释—
第二十一】条 本细》则自发布之》日起施行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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