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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《南省: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!。征收管理办》法
云【南省人民政府令【第154号
【。
第一条 为【了加强水资源管【。理和:保护促?进水资源的节—约与合理开发利用】根据国务《院令:第460《号公布的取水—许可和水资源费【征收:管,理,条例(以下》简称条例)的有关】规定结合本省实际】制定本办法
【
第二—条 在?本,省行政区域内利用】取水工程《或者设施《直接从江河、湖【。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!源的单位和个人(】以下简称取水人【)应当按照条例【及本办法的规定【申请领取《取水许?可证并依《法缴:。纳水资源费》
第三条! 省、州(市)【、,县(:市、区)水行政主】。管部门依照》本,办法:规,定的分级管理权【限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取水许【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!。监,督管理
【
》县(市、区)级以上!水行政主管》部门、财政部门和】价格主管部》门依照条例及—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!限负责水资》源费的征《收、管理和监—督
第四!条 条?例第四条第一款第(!二)项规定的—少量取水的限额按】照下列规定》执行?
】。(一)家《。庭生:活每户月取水量不】超过30立方米的】;:
》 (二)零星散!养,、圈养?。畜禽饮用等月取水】量不超过60立【方米:的
》第五条 按照条例】第四条?第一款第《(三)项规定—取(排)《。水和:第(四)项规定【取水的?取水人?应当自取(排—)水之日起5个【工作日?内报当地《县(市、区)水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!料应当包《。括下列事项
!
(—一)取水人的—名称:。(姓名)、地址【;
》
(二)取!(排)水的起—始时间、地点;【,
《 (三)取】(排:。)水目?的、理由、数量】
《。 按照—条例第四《条第一款第(五)项!规,定取水?的应当经县(市、区!)级以上《水行:政主管部门》同意:水行政主管》部门:应当自?收到取水人》临时应急取水书【面意见后24小【时内决定是》否同意并书面答复!
第》六条: 取水许可应当【。遵循先从《地表取水《、后从地《下取水先从》江河取水、后从湖】泊取水的原》则
《
—。江河、地下的—取水许可《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!款规定的各项用【水的先后顺序—。实施
》
: ? 湖泊的取水—许可应当《。首先满足城乡—居,民生活用水》并兼顾生态与环境】、农业、工业用水】。以及航运《等需要
》
?第七:条 :省水行?政主管部门》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!本省行政《区域取用的水量【下达各州(市)可】。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!水量
【 州(市)】水行: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!水行政主管部门下】达的可供《本州(市)行政区】域,取用的水量下—。达各县(市、—区):可供本行政区—域取:。用的水量
】
第八?条 除条例第十四条!规定由流域管理【机构审批的取水外下!列取水由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,
— ?(一:)地表水设计—流,量4立方米每—秒以上的农业—取水或者日取水【量4万立《方米:以上的工业取—水及其他取水;【,
《 , (二)—地下水?。日取水量3000立!方米以上的取水;】
《
(—三)跨州(市)行政!区域的取水》。;
》
, , (四)由【。。省人民政府》或者省投资主管部】门审批、核准的【建设项目的取—水
》
第九条 除—本办法第八条规定】范围的取水外—下列取水由》。州(:市):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。
》 (一)地】表水设计《流,量2:立方米?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!米每秒的《农,业取水或者日—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!上不足4《万立方米的工—业取水及其》他取水;
—
《 (《。二)昆?明,。市地下水日取水量不!足300《0立方米的取水【其他州(市)—。地下水日取》水量30《0立方米《以上不足300【0立:方米的?取水;
! (《三)跨县(》市、区)行政—区域的取水;【
(!四)由州《(市)人民政府【或,。者州(市)投—。资主管部门审—批,、核准的建设项目的!取水:
第十条 !。除本办法第》八,条、第九条规定范围!的取水外其他取水】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!(市、区)水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
—
第十一》条 :取水许可的申请、】受理、审《。查和决?定程序依《照条例及国家—有关规定《执行:。。
【 有条例》第二十条及云—南省地下水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!定情形之一的取水审!批机:关不予批《准,取水申请》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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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二条 ?取,。水审批?机,关在审批《取水量时应当在本行!政区:。域的取水《许可:总量控制指标内以】本省用水定额—地方标准核定的用水!量为:主要依据本》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!未作规定的参照【国务院有关行—业主: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!水定:。额执行
》
?第十三条 取水人】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!费
?。
《。。 农业》。生产取水超过—本省:地方标准《规定:的用:水限额的取水人【对,超过部分应当缴【纳水资源费—
,
第《十四条 水资—源费征?。。收标准由省价格行】政,主管部门会同省【财政部门《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!定报省人民》政,府,批准
《。
? 《制定水资源》费征:收标准应当遵—循条例?第,二十九?条规定的原则—和下:。列,要求
【
《 (一)从地表!取,水,应当低于从》地下取水;
】
,
(—二)从江河》取水应当低于从湖泊!取水;?,
:
: (三—)从丰水区》取水应当《低于从缺水》。区取水;
! : (四)农业生产取!水应当?低于工业、》商业等其他》。行业取水;
【
? ?(五)粮食作—物取水应当低于【经济作物取水
!
第十五条— 取水人《应当按?照经批准的》年度取水计划或者】用水定额《取水超计划或—者超:定额取?水的对?超出部分按照下列】规定累进《收取:。水资源?费,
《
(一【),超计划或者超定【。额,10%以下》的部分按照》水资源费征收—标准的1.5—倍收取;》 《
,
】 ?(二)超计划或者】超定:额10?%至30%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】费征收标准的2倍】。收取;
【。
(三)超!计划或者超定额【30%至50—%的部分按照水资】源,费征收标准的2.】5倍收?取;
》
【(四)超计划—或者超定额50%】以上的部分,—按照水资源》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!取
第十六!条 水资源》费由取水审批机关】负责征收
】
征收水资!源费:的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,当,持有价格《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!行政:事业性收费许可证】使用由财政》部门统一印》制的:专用票据《。。并接受其监督管理】
:
《第十七条 水—资源费按《月征收对月缴费【额不足?。1000元的可【以按季征《收
! 取水人应当—于每:月(:季)结束《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!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!。际,取水量或者》实际:发电量
【
取—水,审批机关应当自收】到,报送材料之》日起5个《工作日内确定水资源!费缴:纳数额并《向取水?人送达水资》源费缴纳《通,知单和一般缴款【。书:
《 , 取水人应当】自收到水资源费缴】纳通知?单和一般缴款书【之日起7个》工作日?内到商业银行办【理缴纳手续
!
? 取水人》安装和使用》电,子智能?计量设施《的可以根据实际需】。要预缴水资源—费:
第十八】条 :各级:征收的水资源费除】。按照规定解》缴中央国库的外按照!省财政部门确—定,的分配比例分别解】缴,各级地方国库【
第十九条】 水资源费应当【全额纳入财政—预算水资源费主要用!于下列水资源—的节约?、保护和《管理
】 (一)—水资源调《查评价、《规划、分配及—相,关标准?制定;
—
?。。 (二》),。取水许可的监督【实施和?水,资源调度;
!。
(三【)江河湖库及水源】地保护和管理;【
】 (:四)水资源管理信】息系统建设和水资】源信息采集与—发布;
—
(五】)节约用水》的政策?法规、标准体系建】设以及科《研、新技术和—产品开发推广;【
—
?
】 (六—)节水示范项—目和推广应用试【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!贷款贴息;—
》。 : (七)水资源应急!事件处置工作—。补助;《
》。 (八》)节约、保护—水资源的宣》传,和奖励
【
: 水资》源费也可以用于【水利基础《设施建设资金—补助等水资源的【合理开发
【
—水资:源,费用于水资》源节约?、,保护和管理的比例不!得低:于60?%
《。
第二十条 水!。资源费?的,使用由县(市—、区)级以上水行】。政主管部门会—同有关部《。门按照?本办法?第十九条规定的用】。途和比例编制—年度水资源费收支】预,算并纳?入部门预算由同级】财,。政,部门按照部门预算】编制的程序核定后】执行
第】二,十一条 《县(:市、区)级以上水行!政主管部《门或:者其他有关部—门,及其工作人员—有下列行为之—。一的由其《。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!正;情节严重的对直!接负责的《。主管人?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?依法给予处分;构】成犯罪?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
—
? (一)审】批的取水量超过上级!水行政主《管部: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!区域取用的水量【的;:
》 ? (二)违》法减免?水资源费的;【
【 (三)不按照规定!解缴、核拨、使【用水资源费的—;,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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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四)有其《。他滥用?职权、玩忽职守、】徇私舞弊行为的【
第二十!二条 取水人违【。反取水许可》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!规定应当给予行【政处罚以及追究其他!法律责任的》依照条例的》有关规定处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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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本!办法自200—9年10月1日起】施行1997年3】月31日云南省人民!政府发布的云南【省水资源《费征收管理》暂行办法和19【98年?11月2《。3日云南省人—民政府发布的云【南,省,。取水许可规定同时废!止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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