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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云南省取水许可】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!办法
— 云:。南,省人民政府令第1】54号
第一!条 为了加强水资】源管理?和保护促进水资【源的节约与合—理开发?利用根据国务—院令第460号公】。。布的取?水许可和水资—源费征收管理条【例(:以下简称条例)的有!关规定结合》本省实?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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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条? 在本省行政—区域内利用取水【工程或者设施直【接从江河、》湖泊或者地下—取用水资源的—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!称取水人)应当【按照:。条例及本办法—的规定申请》领取取水《许可证并依法缴【。纳水:资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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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条 省、州(市)】、县(市、区)水行!政主管部门依照本】办,法规定的分级管【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取水许》可,制度的组《织实施和监督管【理
】 县?(市:、区)级《以上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、财政【部门:和价:格,主管部门依照条【。。例及本?办法规定和管理权】限负责水资》。源费的?征收、管理和监【督,
第四条! ,条例第四条第一【款第(二)项规定的!少量取水的限额按】照下列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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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》)家庭生活》。每户月取水量不超】。过30立方》米的:;,
】 (二)零星散养、!圈养畜禽饮用等【月取:。水量不超过6—0立方米的》
第五条 】。按照条例第四条第】一款第(《三)项规定取(排】)水和第(四—。)项规定取》水的取水人应—当自取(排》)水之日起5个【。工作日内《报当地县(市—、,区)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备案备《。案材:料应当包括下列【事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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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一)取水》人的名称(姓名)】、地:址;
! (二)取—(排)?水,的起始时间、地【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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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三)取(排【),水目的、《理,由、数量
】
》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!款第(?五):项规定?取水的应《当经县(市、区【)级以上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意水行政主》管部:门应当自收到取【。水人临?时应急取水书面意】见后24小时—内决定是否同意【并,书面答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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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取水许可!应当遵?。循先从地表取水、后!从地下?取水先从《。江河取水、》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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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江河、?地,下的取水许可按【照条例第五条第【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!。的先后?。。顺序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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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? 湖泊的取水许【可,应当首先满足—城乡居民生活—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!境、农业、工业用水!以及航运等》需,要
》
第七条《。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!根据国家下达的可】供本: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!量下达各州(市【),可供本?行政:区域:取用的水《量
】 州(市)—。水行政主管部门【根据上级水行—政主管部门下达的】可供本州(市)【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!下达各县(市—、区)可供本行政】区域取用的水量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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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八条? 除条例《第十四?条规定由流域管【理机构审《批的取?水外下列《取,水由省水行政—主管: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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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地表:。水,设计:流量4立方》米每秒以上的农业】取水或者日取水量】4万立方米以上【的工业取水及其他】取水;
】 《(二)地下水—日取水量3000立!方米以?上,的取水;
【
: (三)跨】州(市)行政—区,域的取水;—
【 (四)由省人民政!府或者省《投资主管《部门审批《、核准的建设项目的!取水
第】九条 除本办法第】八条:规定:范围的?取水外?下列取水由州(【市)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审批【
— (一)—地,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!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!方米每秒的农—业取:水或者日《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!上不足4万立—方米的工业取水【及,其他:取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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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!昆明市地下水日取】水量不足30—00立方米》的取水?其他州(市》),地下水日取水—量300立方米以】。上不足3000立方!。米的取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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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跨县》(,市、区?),行政区域的取水;!
《 , (四)—由州(市)人—民政府或者州(【市):。投资主管《部门审批《、核准的建》设项目的取水【
第十—条 除本办法第八】条、第九条规—定,范围的?取水外其《他取水由取水—口所在地的县(【市、区)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
第十—一条 取水许可的申!请、受理、审查【。和决定程序依照条例!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!
— 有条例—第二十条及云南省地!下水管理办法第【十五条?规定情形之一—的取:水审批机关不予批】准取水申请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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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取水!审批机?关在:。审批取水量时—应,。当在本?行,政区域?的取水许可总量【控制:指,标内以本《省用水定额》地方标准核定—的用水量为主要依据!本省用水定额地【方标:准未作规定的参照】国务院有关》行业主管部门制【定的行?业用水?定额执行
【
第十三》条 取水人应当【依法缴纳《。水资源费》
】农业生产取水—。超过:本省地方标准规【定的用水《限,额的取水人对超过】部分应当缴纳水资源!费
第【十四条 水资源【费征收标准由省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省财政》部门、水行政主管部!门制定报《省人民政府批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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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】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!当遵:。循条:例第二十九》条规定的原》则,和下列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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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一):。从地表取《水应当低于从—地下取?水;
》
《。 , (二)从江河取】水应当低于从湖【泊,取水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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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】)从丰水《。区取水应当低于从】缺水区取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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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农业?生产取?水应当低于工业【、商业等《其他行业取水—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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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】粮食作?物取水应《当低于经济作物【取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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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《条 :取水人应当按—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!计划或?者,用水定?额取:水,超计划或者超定额】取水: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!列规定累进》收取水资源费—
《
, : (一)超计划】或者超定《额10%以下的【部分:按,照水资源费》征收标准的1.5倍!收取:;
!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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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超计【划或者超定额1【0,%,至30%的部—分按照?水资源费《征收标准的2倍收】。取;
】 (《三)超计划或—者超定额30—%至50%》。的部分按照水资源】费征收标准的2.】5倍收取;
!
(【四):超计划或者超—定额50%》。。以上的?部分:,按照水资源—费征收标准的—3倍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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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六,。条 水资源》费,由取水审批》机关负责征收
】
《。 , 征收水资—源费的?水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持有价格》行政:主管部门核》发的行政事》。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!由财政部《门,统,一印制的《专用票据并接受其】监督管理
! 第:十七条 水资源【费,按月征收对月缴【费额不?足1000元—的可以按季征收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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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取水人应当于【每月(?季)结束后》。的5个工《作日内向《。取水审?批机关报送实际取】水量或者实》际发电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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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取水—审批机关《应当自收到报送【材料之日起5个工】作日内确定水资【源费缴纳数》额并向取水人送【达水:资源费?。缴纳通知单和—一,般缴款书》
取!水人应当自收到水】资源费缴纳通—知单和一般缴款【书之日起7个工【作日内到《商业银行办理缴纳】手,续,
】 取水人安装和使用!电子智能计量设施的!可以根据《实际需要预缴—水资源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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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 各:级征收的水资源费】除按:照规定解缴中—央国库的外》按照:省财政?部门确定的分配比例!分别解缴各级—。。地方国库
!第十九?条 水资源费应【当全额纳入财—政预算水《资源费主要》用于下列水》资源的节约、—保护和?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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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(一)水资】源,调查评价、》规划、分配》及相关标准制定;】
】 (:二)取水许可的监督!实施和?水资源调度;
】
》 (三)江河【湖库及水源地保护】和管理;
! (四)水资!源管理?信息系统建》设和水?资源信息采集与发】布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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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五,)节约用水的政策】。法规:、标准体系》建设以及科研、新技!术,和产品开发推广;】。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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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—六)节水《。示范项?目,和推广应用试—点,工程的拨款补助【和贷款贴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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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】)水资源《应急事件处》置,。工作补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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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】。节约、保护水资【。。源的宣传和奖—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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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—资源费?也可以?用于水利基础设施】建设资金《补助等水资源的【合理开发《
—。 水资》源费用于《水资源?节约、保护和管理】的比例不得低于60!%
【第二十条 水资【源费:的,使用由县(市、区)!级,以,上水行政《。主管部?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!本办法第十九条规】。定的:用,途和比例编制年度水!资源费收《支预算?并纳入?部,门预算由同级财政】部门按照部门预【。算编:制,的程序?核定:后执行?
第二【十一条 县(市、区!),级以上水行政主【管,。。部门:或者其他有》关部门及其工作人】员,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?由,其上: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!;情节严重的对直】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:任人员依法》给,。。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【。。任
【 (一)审批的取!水量超过上级水行政!主管部门下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】域取用的水量的;】
【。 :(,二)违法减免—。水资:源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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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不》按照:规定解缴、核拨、】使用水资源费的;】
【 (四)》。有其他滥《用职权、玩》忽职守、徇私—。舞弊行为的
【
第二—十二条 取水人违】。反取水许可和水资】源费征收《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!。政处罚以《及追究其他》法律责任的依照条例!的有关规定》处理
【 第二十三》条 本?办,法自2009年【10月1日起—。施行1997—年3月31日云南省!人民政府发布—的云南省水资—源费征收管》理暂行办法和19】9,8年11月23日】云南省?人民政府发》布的云南省取—水许可规定》同时废止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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