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云南《。省取:水许可和水资源费】征收:管,理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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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人民】政府令第15—4号
第一】条 为了《加强水资《源管理和保护促进】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!。开发利?用根据?国,务院令?第460号公布【的取水?许可和水资》源费征收《管理条?例(以下简称条例】)的有关规定—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本办法
】
第二条 在本省!。行政区域内》利用:取水工程或者设施】。。直接从江河、湖泊】。或者:地下取?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!人(以下简称取【水人)应当按—照条:例及本办《法的规定申请—领取取水《。许可证并依法缴【纳水资源费》
》 第三条 省、【州,(市)、县(—市、:。区)水行政》主管部门依照本【办法规定的》分级管?理权限负责》本行政区域内—取水许?可制度的组织实施】和监督管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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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县》(市、区)级以上】水行政主管部门、】财,政部:门,和价格主管部门【依照条?。例及本办法规—定和: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!费的征收、管理【和监督《
》。第四:条 条例《第四条?第一款?第(二)项规—定的少量取水—。的限额按照》下,列规定执行》
】 (一)家庭生活】每户月?取水量?不超过30立方米】的;
—
, 《(二)零星散养、圈!养畜:禽饮用等月取水量】不超过6《0立:方米的
》
第五《条 :按,照条例?第四:条第一款第(三【)项规定取(排【)水和第(四)项规!。定取水的取水—人,应当自取《(排)?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!内报当地《县(市、区)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备案【备案材?。料应当包括下列【事项:
!(一)取水人的名称!(姓名)、地—址;
】 (二》)取(排)水的起】始时:间、地点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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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(三】)取:(排)水目的、【理由、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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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按照《条例第四条第—一款:第(五?)项规定取水的应】当经县(市、区)】级以上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同意水行【政主:管部门应《当自收?到,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!。书面意见《后24小《时内决定《是否同意并》书面:答复
《
?第六条 取》水许可应《当遵循先从地—表取水、后从地下取!水先从江《河取水、《后从湖泊取水的原】则
《
: , 江河》。、,地下的?取,水,许可按照条例第【五条第一款规定的】各项用水《的,先后:顺序实施《
《
: 湖泊的—取水许?可应当首《先满足城乡居民【生活用水并兼顾【生态与环《境、农业、工业【用水以及《航运等需《。要
第七条! 省:水行政主管》部门根?据国家下《达的可?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!的水量?下达各州(市)可供!本行:政区域取用的水【。量
】 州(市)—水行政?主管部?门根据上级水行【政主管部门下—达的可供本州(市】)行政?。区,。域取用的《水量:下,达各县(市、区)可!。供本行政区域—取用的水量
】
第八《条, 除条例第十—四,条规定由《流域管理机构审批】的取水外下》列取水?由省水行《。政,主管部门审批
】
《 , (一《)地表水设》计流量4《立方米每秒以上的】农业取?水或者?日取水量4万立【。方米以上的》工,业取水及其他取水;!
】 ,(,。二):地下水日《取水量3000立方!米以上的取水—;,
】 (三)跨州—(市)行《政区域的取水—;,
《
(四)】由省人?民,政府或者省投资主】管,部门:审批、核准的—建设项目的取水】
第九条 除!本办法第八条—规定范围的取—水,外下列取水由—州(市?),水行政?主管部门审》批
《
: (一—)地表水设计—流量2立《方米:每,秒以上不足4—立方:米,每秒的?农业取?水或者日取水量2】万,立方米以上不足4】万立方米的工—业取水及其他取水】;
》
? (二)昆明市地!下水日取水量不【。足3000立—方,米的取?水,其他州?(市)地下水—日取:水量:300?立方米以上不足30!00立方《。米的取水;
!
《 (三)跨》县(市、区)行政】区域的?。取水;
! : (四)由州(市】),人民政?府或者州《。(市)投资》主管部门审批、核】准的建设《项目的取水
】
第十条 除【本办法第八条、【第九条规《定范围的取水外其】他取水由《取水口所在》地的县(《市、区?)水:行政主管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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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?。取水许可的申请【、受理?、审查和决定程序】依照条例及国家有】关,规定执?。。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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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条!例第二十《条及:云南省地下》水管理办法第十五】条规定情形之一的】取,水审批机关不予批】准取水申请
】
第十二条【 取水审《批机关在审》批取:。水,量时应当在》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!可,总量控制《指,标,内以本省《用水定额地方标准】核定的用水量为【主要依?。据本省用水定—额地:方标准?未作规定《的参照国《务院有关行业主【管部门制定的—行业用水《定额执行》
?
第:。十三条 取水—人应当依《法,缴,纳水资源费
【
— 农业生产取—水,超,过本省地方标准规】定的用水限额—的取水人对超—过部分应《当缴纳水资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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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!标,准由省价《格行政主管部—门会同省《财,政部门、水行政【主管:部门制定报省人民】政府批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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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制定水—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!遵循条例第二十【九条规定的》原则和下列要求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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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从《地表取水应当低于从!。地下取水;
!
(二【)从:江,河,取水应当低于从湖泊!取水;
【
(—三)从丰水区取【。水应当低《于,从缺水区取水—;
?。
(【四)农业生产取水】应当低于工业、商】业等其他行业取水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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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粮食?作物:取水应当低于经济作!物取:水
?
?第十五条 取水人】应当按?照经批准的》年度取水计》划或者用水》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!超,定额取水的对—超出部?分按: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!水资源费
】
《 (:一)超计划或—者超:定额10%以下的部!分按照水资》源费征?收标准的《1.5倍《。收取;《。
》
【 (二)【超计:划或者?。超定:额10%至30%的!部分按照水》资源费征《收标准的2倍收取】;
?
》 (三)超计划】或者超定额》30%至50—%,的部分?按照水?资源费征收》标准的2.5倍收取!;
! (四)超计【。。划,或者超?定额5?0%以上的部分,按!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!的3倍收取
】
第十六条 【水资源费由取水审】批机关负《责征收
! 征收水资源】费的: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持有:价格行?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!。政事业?。性收费许《可证:使用由财政部—。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!据并接受其监—督管:。理
【第十七条 水资源】费,按月征收对》月缴费额不足100!0元的可以按—季征:收:
— 取水人应当于】。每月(季)》结束后的5》个,工作日内向》取,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!取水量或者实际【发电量?
:。
取水!审批机关应当—自收到报送材料之】日起5个工作—日内确定水资源【费缴纳数额并—向取水人送达水【资源费缴《纳通知?单和一?般缴:款书
—
取水【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!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!缴款书?之日起?7个工作日内到商】业银行办理缴—纳手续
—。
—。取水人安装和使用电!子智能计量设施【的可以根《据实际?需要预缴水资源【费
》。
:第十八?。条 各级征收的水资!源费除按照规定【解缴:中央:国库的外按照省财政!部门:。确定的分配》比例分别解缴各级】地方国?库
》
第十九条 水【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!财政预算水资源【费,主要用于下》列水资源的节约【、保护和管》理
】 (一)水资【源调查评价》。、规划?、分配及相》关标准制定;
】
(二!)取水?许可的?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!度;
】 : ,(三)江河湖库及水!源地保护和管—理;
】 : (四)水资源【管,理信息系《统建设和水》资源信息采》集,与,发布;?
》 : (五)节约用】水的政策法规—、,标准:体系建设以及科研】、新技术和》产品开发《推广; 》
《
! 《 (六)节水【示范项?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!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!贴息;
—
》 (七)水资源应急!事,件处置?工作补助;
】
: (八)节约!、保护水资源的宣传!和奖励
】 水资—。源费:也,可以用于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!金补助等水资源的合!理开发
! 水资源—费,用于水资源节—约,、保护和管理—。的比例不得低—于60%
【
?第二:十条 水资源费的使!用由县(市、区【)级以上水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有关部门】按照本办《法第十九条规—定的用途和比例编】制年度水资源—费,收,支,预算并纳《入部门预算》由同级财政部—门按:照部门预《算,编制的程《序,核定后执《。行
第二十!一条 县《(市、区)级以【上水行政主管—部门或者其他有关】部门:及其工作人》员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!责令改正《;情节严重的—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。直,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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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审批】的取水量超过上【级水行政主管部门】下达的可供本行政】区域:取用的水量》。的;
! :(二)违法减免水】资源:费的;
》
(三!)不:按照规定解缴、核拨!、使用?水资:源,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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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(四)有其他滥【用职:权、玩忽职守—、徇私舞弊》行为的
!第二十二条》 取水人违》。反取水许可》和水资?源费征收管理规定】应当给予《行政:处罚:以,及追究其他法—律责任的依照条例的!有关规定《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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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三条 本办—。法自:。2009年》10月1日起施【行,1997年3月3】1日云南省》人民政府发布—。的云:南省水资源费征收】。管理暂行办》法,和1:99:8年11月23日云!南省人民《政府发布的云南省】取水许可规定—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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