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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!取水许可和水—资源:费征收管理办—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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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人—民政:府令第154—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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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为了加强《水资源管理》和保护促进水资源】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!用根据国《务院令第460号】公布的取《水许可和水》资源费征收管—理条例(以下简称】条例)的有关规【定结合本省》实际制定本》办法
【 第二条 在—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!取水工程或者—设施直接从江河、湖!泊或者地下取用【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!(以下简称取水【。人):应当按?照,条例及本办法的规】定申请领取取水【许可证并《依法缴纳水资—源费
】第三条 《省、州(市)—、县(市、区)【水行政主《管部:门依:照,本办法规定的—分级:管理权限负责—。本行政区《域内取水许可制度】的组织实施和监【督管:理,
【 县(市、区)】级以上水《行政主管《。部门、?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!部门依照条》例及本办法规定【和管理?权限:负责水资《源费的征收、管理】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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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第四条 条例!第四条第一款第【(二)?。项规定的少量取【。水的限额按》照下列规《定执行
】。 (一)【。家庭生活每户月取】水量不?超过:30立方米》的,;
! ,(二)零星散养、】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!水,量不超过60立方】米,的
第五【条 :按照条例第四—条第一款第(三)】项规定取(排)水和!第(四)项规—定取水的取水人【应当自取(排—)水之日起》。5个工作日》。内报当?地,县(市、《区)水行政主—管部门?。备案备案材料—。应当包括下》列事项
! (一)—取水人的《名,称(姓名)、地【址;?
(!二)取(《排):。水的起始时间、【地点;
! : (三?)取(排《)水目?的、理由、数—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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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按照条《例第四条第一款【第(五)项规定取】水的:应,当经县(市、区)级!以上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同意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自】收到取水人》临时应急取水书【面意见后2》4小时内决定是【否同意并书面—答复:
第—六条: 取水?许可应当遵循先【从,地表:。取水、后从地下【。取,水先从江河取水【。、后:从湖泊取水的原【则
— 江》河、地下的取水【许可按?照条例第《五条第一款规定的】各项用水的先—后顺序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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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湖泊的?取水许可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!民生活用水并兼顾】生,态,与环:境、农业、工—业用水以及》航运等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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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省水行!政主:管部门根据国家【下达的可供》。本省:行政区域取用的【。水,。量,下达各州《(市:)可供本行政区【域取:。。用的:水量?
】州(市)水》行政主管部门根【据上级水行政主【。管部门?下,达的可供《本州(市)行政区】域取用的水量—下达各县(市、区】)可供本《行政:区域:取,用的水量
【
第八《条 除条例第十【四条:规定由?流域:。管理机构审批—的取水外下列取【水由省水《行,政主管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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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(一)地表水设计流!量,4,立方米?每秒: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!日取水量4万—立方:米以上的《工业取水及其他【取,水;
】 (二)地【下水日取水量300!0立方米《以上的?取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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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!跨州:(,市)行政区域的取水!;
】 :(四)由省人民政】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!门,审批、核准的建【设项目的取水
】
第九条 除本!办法:第八条规定范围的】取水外下《列取水由《州(市?)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
《
—。 (一)地表水设计!流量:2立方米《每秒以上不》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!。业,取水或者《日取水量《2,万立:方米以上《不足4万立方米的】工,业取水及其他—取水;
—
,
, (二)昆】明市地?下水日取《水,量不:足3000立方【米的:取水:其他州(市)地下】水日取水量3—00立方《米以上不《。足3000立方米的!取水;
—
》。 (三)跨县(市、!区)行政区域—的取水;《
】 (:四)由州(市)【人民政府或》者州(市)投—资主管部门审—批、核准的建—设项目的取》水
《
第十条 —除本办法第八条【、第九条规定范【围的:取水外其他取水【由取水口所在—地的县?(市、区)水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】。
第十一【条 取?水许可的申请—、受:理、审查《和决定程序依照条例!。。及国家?有关规定执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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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有条例【。第二十条及云—南省:地下水管理》办法第十五条—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水!审批机关不》予批准取水》申,请
— 第十二条 取【水,审批机关在审批取水!量时应当在本行【政区:域的取?水许可?总量控?制指标内以本省用水!定额:地方标准核定的用】水量为主要依据本省!用,水,。定额:地方标准未》作规定的参照—国务院有关》行业:主管部门制定的【行,业用水定额》。执行
【第十三条 》取水人应《。当依法缴纳水—资源费
【
: 农《业生产取水》超过本省地方—标准规定的用水限额!。的取水人《对超:过部分应当缴纳水】资源费
【
第十四条 水资源!费征收标《准由省?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省财政部门、水】行,政主管部门》。制定报省人》民政府?批准?
】。制定水资源费征收】标准应当遵循条例第!二十九条规定—的原则和下列—要求
】 (一)!从地表取水应—当低于从地下取水】;:
— :(二)从江河取水应!当低于从《湖泊取?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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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从!丰水区取水应当低】于从缺?水区取水;
【
(四】)农:业生:产取水应当低于工】业、商业等》其他:行业取水;
—。
《 (《五):粮食作物《取水应?当低于经《济作物取水—
第十五【条 取?水人应当《按照经批准》的年:度,取水计划或者用水】定额取水超计划【或者超定额取水【的,。对超出部《分按照下列规定【累,进收取水资源费【
》 (》一)超计划或者超定!额,10:%以下的部》分按照水资源—费征收标准的1【。.5倍收取;—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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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超】计划或者《超定额10%至3】0%的部分》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!准的2倍收取—;
【 (三)超计划!或者超定额》30:%,至50%的部—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!标准的2.》5倍收取《;
【 《(四)超计划或者】超定额50%以上】的部分,按照水资源!费征收标准的—3倍收取
!第十六条 水资【源费由取《水审:批机:。。关负责征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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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】水资源费的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应》当持有价《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!的行政?事业性?收费许可证》使用由财《政,部门统一《印制的专用票据并】。接受:其监督管理
【
《第十:。七,。条 水资源费—按月征收对月缴费】额不足1《000元的可以【按季征收
】
取水人】应当于每月(—季)结?束后:的5个工作日内【向取水审批》机关报送实际—取水量或《者,实际发?电量:。
》 取水—审,批机关?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!之日起?5个工作日内确【定水资源费》缴纳数额并向取水】人送达水资源费缴】纳通知单《和一般缴款书【
】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!。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!一般缴款书》之日起7个工作【。日内到商《业银行办理缴纳手】续
—。 取水—。人安装?和使用电子智能【计量设施的》可以根据实际需【要预缴?水资源费
! 第十八条 各级征!收的水资源》费除按照《规定解缴中央国【库的外?。按照省财政部—门确定的分配—比例分别《解缴各级地方国【库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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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—条 水资《源费应当全额纳【入财政预《算水资源费主要【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!约、保?护和管?理
】 :(一)水资源调查】评价、规划、—分配及相《关标准?制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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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(二)取水许可【的监督实《施和水资源调度;!
《 , (《三):江河湖库及水源【地保护和管理;】
】。(四)水资》源管理信息系—统建设和水资—源信息采集与—。发布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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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节!。。。约用水的《政策法规、》标准体系建设—以及科研、新—技,术和产品开发推广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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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六】)节水示范》项目和推《广应用试点工—。程的拨款补助和【贷款贴息《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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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【)水资源应急事件】。处置:工作补助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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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:八)节约、保—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!。励
— 水资—。源费也可以用—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!资金补?助等水资源的合理】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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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水资源费用于水!资源:节约、保护》和管理的比例不得低!于60%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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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二十条 水资源!费的使用由县(【市、区)级以上水行!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!部门按照本》办法第?十九:条规定的《用途:和比例编制年度水】资源费收支》预算并纳入部—门预算由同级—。财政部门按照—部门:预算编制《的程:序核定后《执行
【第二十一条 —县(市、区)级【以上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!及其工作人员有【下,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其上级行政》机关责令改》正;情?。。节严重?的对: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:。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,员依法给予处分【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》究,。刑事责任
! (一)—审批的取水量超【过上级水行政主管】部门下达的可—供本行?政区域取《用的水量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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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?)违:法减免水资源费的】;
! ,(三)?不按照规定》解缴、核拨、—使用水资源费的;!
(!四)有其他滥用【职权、玩《忽职:守、徇?私舞弊?行为的?,
第二【。十二条 取水人【违反取?水,许可和水资》源费征收管理规定】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!及,追究其他《法律责任的依照条】例的有关规定处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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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】条 本办法》自200《9年10月1日起施!行1997年3月3!1日云南《省人民政《。府发布的云南—省水资源费征收【管理:暂行办法和19【98年11月—2,3日:云南省人民》政府发?布的云南《省取水许《可规:定,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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