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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!取水许可《。。和水资源费征—收管理办《法
—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!1,5,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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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水资》源管理?和保护?促进水资源的—。节约与?合理开发利》用根据国《务院令第460号公!布的取水许可—和水资源费征—收管理条例(以下】简称条例)的有关规!定结合本《省实际?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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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在本省!行政区域内》利用取水工程—或者设?施直接从江河、湖】泊或者地下》取用水资《源的单位和个人【(,以下简称取水人)】应当按照条例及本】办法的?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!。可证并依法缴纳水】资源费
】 第:。三条 省、州(市】)、:县(:市、区)水行政主管!。部,。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!分,级管:理权限负责本行政】区域:内,取水:。许可制度的组—。织实施和监督—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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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市】。、区)级以上水行政!主管部门、》财政部门《和价:格主管部门》依照:条例及本办》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!责水资源费的征收】、管理和监督【
》第四条 条例第四】条第一款第》(,二)项规定的少【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!列规定执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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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家庭生】活每户月《取,水量不超过30立方!米的;
】 (二—)零星散养》、圈:养畜: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!超过:60立?。方米:的
第五条】 按照?条例第四条第—一款第(《三)项规定取(排】)水和第(》四)项规定取水【的取水人《应,当自取(《。排)水之日起5【个工:作日内报当地—县(市、区)水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!。料,应当包括下列事项!
(!一)取水人的名称(!姓名)、地址—;
【 (二)—取(排)水的—起始时间、》地点;
! (三)取(排!)水:。目的、理由》、数量《
《 按照—条例第四条第一【款第(五)项规【定,取水的应当》经县(市、区—)级以上水行政主管!部门同意水》行政主?管部:门应当自收到—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!。书面意?见后24小时内决定!是否同?意并书?面答复
】第,六条 取《水,许可:应当:遵循先从地》。表取水、后从地下】取水:先从江河取水—、后从湖泊取水的】原,则,
】 江河、地》下的:取水许可按照—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!定,的各项用水的先【后顺序实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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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泊的取!水许可?应当首先满足—城乡居?。民生活用水并—兼顾生态与》环境:。、农业、工》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!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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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省水行政!主管部?门根据?国家下达的》可供:本,省行政区域取用【的水量下《达各州?(市)可供本—行政:。区域取用的水量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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州(【市)水行政主管【。部门:根据上级水》行政主?管部门下达的—可供本州(》市)行政区域取【用的水量下达—各县(市、区)可】供本行政《区域取?用的:。水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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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?条 :。除条例第《十四条规定》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!的取:水外下列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!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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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。一)地表水设—计流量4立方—米每秒?以上:的农业?取水:或者日取水量4【万立方米《。以上:的工业?取水及其他取水;】
【 (二《)地下水日》取水量3000【立方米以上的—取水;
【
(三【)跨州(《市)行?政区域的取水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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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)由】省人民政府或者省】投资主管《部门审批、核—准的建?设项目的取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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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》 除本办法第—八条规定范围的取】。水外:下列取水由》州,(,市)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审》批
—。 (一)地】表水:设计流量2立方【。米每秒以《上不足4立》方米每秒的农业【取水:或者日取水量2万】立方米?以上不足4万—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!其他取?水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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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昆明市!。地下水?日取水量不足300!0立方米《的取:水,其他州(市)—地下水日《取水量3《。00立方米》以上不足30—00立方米的取水】;
】。 (?三,)跨县(市、区)】行政区域的》取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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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)由州(市!)人民政府或者州】(,。市,)投资主管部门审批!、核准的建设项目的!取水
【第十条 除本办法】第八条?、,第九条规定范围【的取水外其他—取水由取水》口所:。在地的县《(市、区)水行政主!管部门审批》
《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!。的申请、受理—、审查和决定—程序:依照条例《及国家有关规定执】行
】。 :有条例?第二十条《及云南省地下—水管理办法》。第十五条规》定情形之一的取水】审批机?。关不:予批准取水申—请
【第十二条 取—水审批机关在审【批取水?量时应当在本行政】区域:的取:水许可总量控制指】标内:以本省用水定额【地方标准核定的用】。水量:为主要?依据本省用水定额】地方:标准未作《规定的参照国务院】有关行业主管—。。部门制定的行业【用水定额执行—
第十三条! 取水人应当依【法,。缴纳水资《源费
【 , , 农业生产取水】超过本?省地方标准规定【的用:水限额的《取水人对超过部分应!当缴:纳水资?源费:
》。第十四条 水资【源费征收《标准由省价》格行政?主管部?门,会,同省财?政部门、《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制《定,报省人民政府—批准
! 制定水资源费征!收标准应当遵循【条例第二十九—条规定的原则和【下,列要求
】
,。 —。(一)从地表—取水应当低》。于从地下《取水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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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《)从江河《。取水应当低于从湖泊!取,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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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)【从丰水区取水应当低!于从:缺水区取《水;
【 (四)—农业生产《取,水,应当低?于工业、《商,业等其他行业—取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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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粮食作物取水应】当低于经济作—物取水
】第十五条 》取水人应当按—照经批准的年度取】水,计划或者用水定【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!定额: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!。照下列规定累—进收取水资》。源费
】 ?(一:。)超:计划或者超》定额10%以下【的部: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!标准的1.》5倍收取《; ?
【
(!二):超计划或者超—定额10%至30%!的部:分按照水资源费【征,收标:准的:2倍收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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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三)超计划或者超定!额30%至50%】的部分按照》水资源费《征收标准的》2.5倍收取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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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超计—划或者?超定额50%—以上的部分,按【照水资?源费征收标》准的3倍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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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十六条 《水资源费由取水审】批机关负责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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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征?收水资源费的水【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持有价格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!行政事业性收费【许可证使用由财政】部门统一《印制的专用票据【并接受其监》督管理《
》。第十七?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!收对月?缴费额不足1—00:0,元的可以按季征收!
【 取水人《应当于?每月(季《)结:束后的?5个工?作日内向取》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!取水量或者实际发】电量?
取!水审批机关》应当自收《到报送材《料之日起5个工【作日内确定水—资源费缴纳数额并向!取水人送达水资【源费缴纳通知—单和一般缴款—书,
》。 : 取水人应当【自收到水资》源费缴纳通》知单:和一般缴款书之日】起7个工作日内【到商业银行办—理缴纳手续
】
: 取水人【安装和使用电子智能!计量设?施的:可以根?据实际需要》预缴水资《源费?
《 第十八条 各级】征,收的水资源》。费除按照规定—解缴中央国库的外按!照省:财政部门确定—的分配比例分别【解缴各级《地方国库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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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条 水资源费应】当全额?纳入:财政预算《水资源费主要用于】下列水资源的节【约、保?护,和,管理
【 , : (一)水资—源调查评价》、规划、《分配及?相关标准制定—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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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取水许可的—监督实施和水资源】调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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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三)江河湖库及水】源地保护和管—。理,。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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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!水资:。。。源管理信息系统建】设和水资源信—息采集与发布—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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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五)节《约用水的《政策法规、标准【体系建设以及科研、!新技术?和产品开发推广【; ?。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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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六】)节:水示范项《目和推广应》用试点工程的—。拨,款补助?和贷款贴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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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七)水资源应急】事件处?置工作补《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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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八)节约、【保护水资源》的宣传和奖》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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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资源费!也可以用《于水:。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!补助:等水:资源的合理开发】
水!资源费用于水资源】。节约、保护和管理的!比例不?得低于60%【
第—二十条 《水资:源费的使用由—县(市、《区)级以上水—行政主?管部门会同有—关部门按照本办法】第十九条规定—的用途和《比例编制年》度水资源费收支预】算并纳入《。部门预?算由同级财政部【门按照部门预—算编制的程序核【定后执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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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!县(市?、区)级以上—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!其,他,有,关部门及其工—作人员有下列行【为之一?。的由其上级行政【机关责令改正—;情节严重的对直】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,任人员依法》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!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》任
》 (》一)审批《的取水量《超过上级水行政【主管部门下达的【可供本行政区—域,取用的?水量:的;
! (二)》违法减免水资—源,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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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《)不按照规》定解:缴、核拨《、,使用水资源费的;】。
》。 (四)【有其:他滥用职权、玩【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】行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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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二条 取水人违反!取水许可《和水资源费征收【管,理规定应当给—予行政处罚》以及追?究其他法《律责任的依》照条例的有》关规定?处,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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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! 本办法自20【。09:年10月1日—起施行1997年3!月31日云南省【人民政府发布的云】南省水?资源费征收管—理暂行办《法和1998年11!月23?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!布的云南省》取水许可规定同时】废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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