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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】取水许可和》水资源费征收—管理办法
【
云南省》人民政府令第1【54号
【第一条 《。。为了:加强:水资:源管理和保护促进】水,资源的节约与合【理开发?。利用根据《。国务院?令第460》号公布的取水许【可和水资源》费征:收管理条例(以【下简:称条:例,)的有关规定结【合本省实《际制定本办法—
—第二条 在本省【行政区域内利用取】水工程?或者设施直接—从江河、湖泊或者】。地下取?用水资源的单—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!取水:人)应?当按照条《例及本办法的规定】申请领取取水许可】证并依法缴》纳水资源费
!
第三条 —省、州(市》)、县?(市、区)水行政】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!规定的?分级:管理权限负责本行】。政区域内取》水许可制度的组织】实施和监督》管理
》
: : 县(市、—区)级以上水—行政主管部》门、财政《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!依照条例及本办【。法规定和《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!费,的征收、《管理和?监督?
?。
第四《条 条例第四条第】一款第(二)—项规:定的少量取》水,。的限额按照下列【规定执行
【
《 (一)》家庭生活每》户月取水量》不超过?3,0立方米的;
】
,
—(二)零星散养、圈!养畜禽饮用等月【取水量不超过60】立方:米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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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条 :按照条例第》。四条第?一款第(三)项【规定取(《排)水和第(四)项!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!当自取(《。排,)水之日起5个工作!日内报当地县(市】、区:)水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备案备案材—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!
】。 (一?)取:水人的名《称,(姓名)、地址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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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【取(排?)水的起始时—间、:地,点;
》
,。
(三)取!。(排)水目的—。、理:由、数量》
— , 按照条例》第四:条第:一款第(五)项规定!取水的应当经县(】市、区)级以上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!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!到取水?人临时?应,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!4,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!并书面答复》
《
第:六,条 取水许》可应当遵循先从地】表取水、后从地下】取水先从江河取水、!后从湖泊《取水的原则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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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河、】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!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!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!顺序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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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湖泊的取水【许,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!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!生态与环境、—农业、?工业用?水以及航运等需要】
《
第七条 》省水行?政主管部门根据【国家: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!。区域取用的水量下】达,。各州(市)》。可供本?。行政:区域取用的水量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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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州(:市)水行政主—。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!政,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!本州(市)行政【区域取用的水量【下达各县《(市、区)可供本】行,。政区域取用的水量!。
第八条 】除条例?。第十:四条规定《由,流域:管理机构审批的取】水,。外下列取水由省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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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,)地表水设计—流量4立方米每秒】以,上的农业取水—或者日取水量4万】。立方米以上的工【业取水及其他取【水;
》
《 (?。二)地下《水日取水《量,3000立方—米,。以上的取水》;,
!。。(三:。)跨州(市》)行政区《域的取水;》
!(,四,)由省人民政—。府或者省投资—主管部门审批、【。。核准的?建,。。设项目的取水—
》第九条 除本办法】第,八,条规定范围的取水】外下列?取水由州(市)水行!政主管部《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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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】)地表水设计流量】2立方米《每秒:以上不足4立—方米每秒的农业【取水或者日取水量】2万立方米以—上不足?4万立方米》的工:业取水及其他取【水;?
:
—。(二)昆明市地下】水日取水量不足【。3000立方—米的取水其他州【(市)地下水日取水!量300《立,方米以?上不足3《0,0,0立方米的取水;!
— , (三)跨》县(市、区》)行政区《域的:取水;
】 (》四)由?州,(市)?人,民政府或者州(【市)投资主管部【门审批、《核准的建设项目的】取水
第】十,条 除本办》法第八条《、,。第九条规定范—围的取水外其他取水!由取水口所在地【的县(市、区)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
!
?第十一?条 取水许可的申请!、,受理、审查》和决定程序依照【条例及国家有—关规定执行—
《 有条例【第二:十条及云南省地下水!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】规定情形《之一的取《水审批机关》不予批准取水申【请
《。
:。 第:十二条 取》水审批?机关在审批取—水量时应当在—本行政区域的取水】许可总量控制—指标内以本》省用水定额》地方标准核定的【用水量为主》要依据?本省用水《定额:地方标准《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务!院有关行业主管【部门制?。。。定,的行业用水定—额执:行
》
第十三条 —取水人应当依法【缴纳水资源》。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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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】生产取水超过本【省地方?标,准规定的《用水限额的取水人】对超过部分应当缴纳!水,资源费
】。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!征,收标准由《省价格行《政主管部门会—同省财?政,。部门、水行》。政,。主,。。管部门制定报省人】民,政,。。。府批准《
《 《制定水资源费征【收标准应当遵—循,。。条,例第二十九条规【定的:原,。。。则和:下列要求
【
】 (:一)从地表》取水应当低》于从地下《取,水,;
【 (二》)从:。江河取水应》当低于从湖泊取【水;
】 , (三)从丰【水区取水应当低于从!缺水区取《水;
— (四)农业!生产取水应当—。低于:。。工业、商《业等:其他行业取水;
!
(五)!粮,食作物取水应当低于!。经济作物取水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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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五条 取水【人应当按照》经批准的年》度取水计划或者用水!定额:取水超?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!。的对超出部分按照】。下列规定累》进收取?水资源费
!。 ?。 (一)超计—划或者?超定:。额10%以下的【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!收标准的《1.5倍收》。取;
! :
【 (二)《超计划?。或者超定额10%】至30%《的部分按照》水资源?费征:收标准的《2倍收取《;
《
》 (三)超计划【或者超定额30%至!50%?。的部分按照》。水资:源费征收标准的2】.5倍收取》。;:
— ?(四:)超计划《或者超定额50【。。%以上的部分,按照!水资源?。费,征收标准的3—倍收取《
第十六条 !水资源费由取—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!
《
征收【水,资源费的水》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持有!价格行政主管部【门核发?的行政事业性收【费许可证使》用由财政《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!票据并接受其监督管!理
— 第十?七条: 水资?。源费按?月征收对《月缴:。费额不足1》0,00元的《可以按季征》。收
《
》 取水?人应当于每月(季)!。结束后的5个工作】日,内向取水审批机关】报,送实际取《水量或者实》际,发电量
【
取—水审批机关应当自】收到报送材料之【日起:5个工作日内—。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!额并向取水人—送达水资源费缴【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!书:
《 取》水人:应当自收到水资【源费缴?纳,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!之,日起7个工》作日内到商业银行】办理:缴纳手续
】
《 取水人安装—和使用?电,子智能计量设施【的可以根据实际需】要预:缴水资源费
【
第十八条】 各级征收的水资源!费除按照规定—解缴中央国库的【外按照?省财政?部门确?定的分配《比例分别《解缴各级地》方国库?
第十【九条 水资》源,费应当全《额纳入财《政预算水资源—费主要用《于下列水《资源的节约、保护和!管理
《
? (》一)水资源调查评】价、规划《。、分:配及相关标》准制:定;
】 : (二)取水许可】的监督实施》和水:资源调度《;
》
(三)江!河湖库及《水源地?。保护和管理;【
》 (四)水【。资源管理《信息系统《建设:和水:资源:信息采集与发布;!
》 ?(五)节《约用:水的:政策法规《、标准?体系建设以及科研】、新技?术和产?。品开发推广; 】 ,
》
?
》 : : (六)节水—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!试点工程的》拨,。款补助?和贷:款贴息;
! (七—)水资源应》急事件处《置工作补助;
!
(【。八):节约、?保护水?资源的宣传和奖励】
《
:。 水资源费也可!以,。用,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!资金补助等水资源的!合理开发
! ? ,水资源费用于—水资源节约、保护】和,。管理的比例》不得:低于6?0%?
:。。
: 第二十条 水【资源费的使用由县】(市、区《)级以?上水行政主管—。部门会同有》关部门按照本办【法,第十九条《规,定的用途和比例编制!年度:水资源费收支—预算并纳入部门【预算由同《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!。预算编?制的:程序核定后执—行
《
第二十一条 】县(市、区》)级以上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或者其—他有关部《。。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—由其上?级行:政机关责令改正【;情:节严重?的对直接负责—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?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!;构成?犯罪的依法》。追究:刑事责任
【
: (一)审【批的取水量超过上】级水行政主》管部门下达的可供】本行政区《域,取用的水量的—;
【 (二)—违法减?免水资源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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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不按照》规定解缴、核拨、使!用水资源费》的;
》
(【四):有其他滥用职权、】玩忽职守、徇私【舞弊行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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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二《条 取水《人违反取水许可【和,水资源费征收管【理规定应《当给予行政处罚以及!。追究其他《法律责任的》依照条例的有关【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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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! 本办法自》2009《年,10月1日》起施行19》97年3月31【日云南省人》民,政府发布的云南省】水资源?费征收管理暂行办】法和1?998?年11月《23日云南省人民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】取水许可规定同【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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