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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云南—省取水许《可和水资源费—征收管理《办法 — 云南省《人民政府令第15】4号: 第一条【 为了加强水—资源管理和保护【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!合理:开发:。利用根据国》务院令第《460号公布的取】水许:可和水?资源:费征收管理条例(以!下简:称条例?。)的:。有关规定结合本【。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】 : 第二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利用取水工程【。或者设施直接从【江河、湖泊或者【。地下取用水》资源的单《位和个人(以—下简称取水人)应】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!的规定申请领—取取水许可证并【依法缴纳水资源【费: 《 第三条《 省、州(市)、县!(市、区)》水行政主管》部门依照本办法【规定的?分级管理权限负责】本行政区域内取【水,许可:制度的?组织实?施和监督《。管,理    ! 县(市《。、区)级以上水行政!主管部门、》财,政部门?和价格主管部门【依照条?例及:本办法规定和管理】权限负责水资源【费的征?。收、管理和》监督 — 第?。四条 条例》第四条?第,一款:第(二)项规定【的少量取水的限额】按照下列规定—执行   !  (?一)家庭生》活每户月《取水量不超过3【0立:方米的; !    (》二)零星散养—。、圈:养畜禽饮用等月【取水量不超过60】立方米的 — 第?五,条, 按:照条:例第四条第一款第(!三)项规定取—(排)水《和第(四)项—规定取水的》取水人应当自—。取(排?)水之日起5个工作!日内报当地县(【。市、区)水行—政主管部门备—案,备案材?料应当包括下—列事项 】    (一)【取水人?的名称(姓名—)、地址; !     (二)】取(:排)水的起始—时间、地点; !  ?   (三)取(】排)水目的》、理由?、,数,量    !。 按照条《例第四条第一款第(!五)项规定取水的应!当经县(《市、区)级以—。上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同意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自收】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!水书面意见后2【4小时内决定—是否同?意并书面答》复 》 第六条《 取水许可应当遵循!先从地表取》水、后?从地下取水先从江】河取水、后从—湖泊:。取水的?原则 【    江河—、地:下的取水许可按【照条例第五》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!用水的先后顺序【实施 — ,    湖泊—的取:水许:可应当?首先:满,足城乡居民生活【用水并兼顾生—态与环境、农业、工!业,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! 》。第七条 省水—行政主管部门根【据国家?。下达的?可供本省行政—区域取用的水量【下,达各州(《市,)可供本行政区域】取用的水量—    【 州(市)水行政主!管部门根据上级【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!的,可供本州(市)行】政,区,域取用的《水量下达各县—(市、?区)可?。供本行政区域取【用的水?量 —第八:条 除条例第—十,四,条规定由流域管理】机构审批的取—。水外下列取》水由省水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 — ,     (一】。)地:。表水设?计流量4立方米【每秒以上《的,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!量4万立方米—以上的工业取水【及其:他取水; 【   《  (二)地—下水日取水量300!0立方?米以上的取水; !     (三!)跨州(市)—行政:区,域的取水; 】     (【。四)由省人民政【府或者省投资主【。管部门审批、核准的!建设:项目的取《水 —第九:。条 :除本办法《第八条规《定范:围的取水外下列取水!由州:(市:)水: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批 》     (一】)地表水设计流量2!立方米?每秒以上《。。不,足4立方《米每秒的《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!量2万立方米以上】不足4万立方米【的,工业取水及》。其他取水;—。 《  :  (二)昆明【市,地,下水日取水量不足3!000立方米的【取,水,其他州(市》),地下水日取水量30!0立方米以上不【足30?。00立方《米的取?水;  】。   ?(三)?。跨县(市、区)行】政,区域的取水; ! ,  : ,  (四)》由州:(市)人民政府或】者州:(市)?投资:主管部门审批、核】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! 第十条 !除本办法《第八条、第九条【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!他取水由取水—口所:在地的县(市、区】)水行政《。主管部门审》批 第十【一条 取水许—可的申请、受理、】审查和?决定程序依照条例】及国家有关规—定执行  !   ?有条例第二十条【及云南?省地下?水管理办法第—十,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!取水审批机关—不予批准取》水申请 — 第十二条 】取水审批机关—在审批取水量时应当!在本行政区域—的取水许《可总量控制》。指标内以《本省用水定额地方标!。。准核定的用水—。量,为主要?。依据本省《用水定?额地方标准未—作规定?的,参照国务《院有:关行: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!业用水定额》执行 《 第十三—条 :取水:人应当依法缴纳水】资源费?,   —。  农业生产取【水,超过本省地方标准】规定的?。用水限额的取水【人对超过部分应当】缴纳水资源费 ! 第十四条—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!由省价格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省—财政:部门、水行政主管部!门制定报省》人民政府批准— 》    制定水资源!费征:收标准应《当遵循条《例第二十《九条规定的原则【和下列要求 —  】。   (《一,)从地表取水—应当:低于从地下取水【; 《  ?。   (二》)从江河取水应当低!于从湖泊取水—。; 》     》(三)?从丰水区取》水应当低于从—缺水:区取:水;   】  :(四)农业生—产取水应当低于【工业、商业》等其:他行业?取水;   ! , (五)粮食—作物取?水应当低《于经:济作物取水》。 ? 第十五条— 取:水人应?当,按照:经批:准,的年度?取水计划或》。者用水定额》取水超?计划或者超定—。额取水的对超出部】分按照下列规定累】进收取水《资源费?     !(一)超计划或者】超定额10%以下】的部分按《。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!的1.5《倍收取;》 : 《 :  》   (《二)超计划》或者超定额》10:%至30%的部【分按:照水:资,。源费征收标》。准的:2,倍收取;》    【 (三)超计划或者!超定:。额30%至50【%的部分《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!准的2.5倍收取】; 》 :    (》四,),超计划或《者超定额50—%以上的部分—。,按照水资源—。。费征收标准》的3倍收取 ! 第十六条 水资】源费由取《水审批?机关负责征收—  —  : 征收?水资源?费的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持》有价格?行政主管部》门,核发的行《政事业?性,收费许可证使用【由财政部门统一印】制的专用票》据并接受其监—督管理 !第十七?条 水资源费—按月征收对》月,缴费额不足100】0元的可《以按季?征收 》  ? , , 取水人应当于每月!(季)结束后的【5,个工作日内向取【水审批机关报送【。实际取水量或者实】际发电量 【   《 , 取水审《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报!送材料之日起5个】工作日内确定—水资:源费:缴纳数?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!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!一般:缴款书《     取!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!源费缴纳通》知单和一般缴款【书之日起7个工作】日内到商业》银行办理缴纳手续】   【  取水人安装和使!用电子智能计量设】施的可以《根据实?际,需要预缴水》资源费《 ? 第十八》条 各级《征收的水资源—。费除按照规定解缴】中,央国库的外按照省】财政部门确定的分】配比例分别解缴【各级地方国库— 《 第十九条》 水:。资源费应当全—额纳入财《政预算水资源费主】要用于下列水—资源的节约、保护和!管理 【    (一—。)水资源调查评价、!规划、分配》。。及相关标准》制定:。; 》     (—。二)取水许可的监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!;  【   (《三):江河:湖库及水源地—保护和管理; 】 ,     —。(,。四):水资源管《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!资源:信息采集与发布;! 《    (》五)节约用水—的政策法规、—标准体系建设—以及科研、》新技术和产》品,。开发推广; 】 》 —     (】六,。)节水示《范项目和推广应【用试点?工程:的,拨款:补助和贷款贴—。。息; —。     (七)水!资源应急事件处【置工作补助》;  【   (八》)节约、保护—。。水,资,源的宣?传,和奖:励:     水!资,源费:也可以用于水利基】础设施?建设资金补》助等水资源的合【理开发  ! ,  水资源》费用于水《资,源节约、保护—。和管理的比例不【得低于60% 】 第》二十条 水》。资源费的使用—由县(市、》区)级以上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会同:有关: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!九条规定的》用途和比例编制【。年度水资源费收支】。预算并纳入部—门,。预算:。由同级?财,政部门按照部门【预,算编:。制的程序核定—后执行 第!二十一?条 县(《市、区)级以上水行!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!有关部?门及:其工作人员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其,上级行政机》关责令改正;—情,节严重的对》。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?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:任 《     (一【。)审批的取水—量超过上级水行政】主管部门下达—的可供本行》政区域?取用的水量的;【     !(二)违《法减免水资》源,费的; —     (三】)不按照规定解缴】。、核拨、使用—水资源费《的; 【  :  :(四)有其》他滥用职权》、玩忽?。职守、徇私》舞弊行?为的 — 第二《十,二条:。 取水人《违反取水许》可和水资源》费征收?管理:。规定应当给予行【政处罚以及追究【其他:。法,律,。。责任的依照条例的有!关,规定处理 — ? 第:二十三条 》本,办法自2009年1!0月:1日:起施行19》97年?3月31日云南【。省,人民政府发布—的云南?省水资源费征收【管,理暂行办法》和1998年1【。1月2?3日云南省》人民政府发布的【云南省取水》许可规定同时废【。止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