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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【。省取水许《可和水资《源费征收管理办【法
—云南省?人,民政府令第1—54号
》。
:第一条? 为了加强》水资源管理和—保护:促,进水资源的节—约与合理开》发,利用根据《。国务院令第4—。60号公布的取水许!可和水资源》费征:收管理条《例(以下简》称条例?。),的有关规定结—合,本省实际《制定本办《法:
》第二条 在本—省行:政区域内利》用取水工程或者【设施直?接从江河、湖泊【或者地下取》用水资源《的单位和个人—(以:下简称取水人)应】当按照条例及—本办:法的:规定:申请领?取取水许可证并依】法缴纳水资源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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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条 省、州》(,市)、?县(市、区)水行】政主管部门依—照本办?法规定的分》级管理权限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》取,。水许:。可制度的组》。织实施?和监督管理—
— 县(市、—区)级以上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、》财政部门和》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!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!理权限负责水—资源费的征收、管理!。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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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条例】第四条?第一:款第(二)项规【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!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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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家庭生活每户月【取,。水量:不超过30立—方米的;
】
《 (:二)零星散养—、圈养畜禽饮—用等月取水量—不,超过60立方米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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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— 按:照,条例第四条第—一款第(三)项规】定取(排)水和第(!四):项规定取《水的:取水人应当自取【(排:)水之日起5个【。工,作日内报当地县(】市、区?)水:行政:主管部门《备案备案材料—应当包括下》列事项
】 《(一)取水》人的名称(姓—名)、地址;
】
— (二)《取(排)水的起【。始时:间、地点《;
— (三)取(!排)水目的、—。理由、数量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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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条!例,第,四条第一《款第(五)》项规定取《水的应当经县(【市、区)《级以上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同意—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自收到取】水人临?时应急取《水,书面意见后》24小时《内决定是否同意【并书面答复
】
第六条》 取水许可应当遵循!。先从:地表取水、后从地】下取水先从江—河,取水、后《从湖泊取水的原则】,。
《 江河、地】下的取水许可按照】条例第五条第一款】规定的?各项用?水的先后顺》。序实施?
!湖泊的取水许可应】当首:先,。满足城乡居民生活】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!境、农业、工—业用水以及航运等】需要:,
《第七条 省水行政】主管: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!可供本省《行政区域取用的水】量下达各州(市)】可供:本行政区域取用的】水量?。
州!(市:)水行政主管—部,门根据上级水行【。政主管部《门,下达的可供本州【(市)行政区域取用!的水量?下达各县《(市、区)可供本】行政区域取用的【水量
【第八条 除条例第十!四条: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!审批的取水外下【列取水由省》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批
》。
— (一)地表—水设计流量4—立方米每秒以上的】农业取水《或者日取《水量4万立》方米:以上:。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!水;
! (二)地下水日!取水量30》00立方米以上的】取,水;
】 , (三)跨州【(市)行《政,。区域的取《水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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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四)由省人民政府或!者省投资主》管部:。门审批、核准的建】设项目的《取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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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除本办!法第八条规》定,范围:。的取水外下列—取水:由州(市)水行【政,主管部?门审批
! (一)地表】水设计流量2立【方米每?秒以上不《足4立方米每秒的】农业取水或者日取】水量2?万立方米以上不足】4,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!及其他取水》;,
:
— (二)昆明市【地下水日《取水量不足3000!立方米的取水其他州!(,市):地下水日《取水量300—立方米以上不足【3000立》方米:。的取水;
—
,。
: 《(三)跨县(市、区!),行政区?域的取?水;
! (四)》由,州(市)《人民:政府或者州》(市)投资》主,管部门?审批、核《准的建设《项目的取水
】
第十条》 除:本,办法:第八条、第九条【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!他,取水由取水》口所:。在地的县(市、区】),水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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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 取水许可的申请、!受理、审查》和决定程序》依照条例及国家有关!规定执行
! : 有条例第二十】条及云南省地下水管!理办法第十五条规】定情形之《一的取水审批机关不!予批准取水申请【
第十】二条 取《水审批?。机关在审批取水量】时应:当,在本行政区域的取】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!内以本省用水定额地!方标准核定的—。。用水量为主要依据】本,省用水定额地方标】准未作规定的参【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!管部门制定的—行,业用水?定额执行
【
:第十三条 取水人】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!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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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生!产取水?超过本省《地方:标准规定《的用:。水限额的《取水人对超过—部分应当缴纳水【资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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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【水资源?费征收标准由—。省价:格行政主管部门会】同省财政部门、水行!政主管部门制定报】省人民政《府批准
!。。 制定水资源费!征,收标准应当遵循条】例第二十九条规定】的原则和下列要【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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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?一):从地表取水应当【低于从地《下取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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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。二)从江河取—水应:当低于?从,。湖泊取水;—。。。
(!三)从?丰水区取水应当低于!从缺水区《取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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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】)农:业生产取《。水应当低于》工业、商《业等:。其他行业《取水;
—。
(—。五)粮?食作:物取水应当低于经】济,作物取水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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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《条 取?水人应当按照经【批准的年度取—水计划或者用水定】额,取水:超计划或者超定额】取水的对超出部【分按照?下,列规定累进收取水】资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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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一)超计划或【者超定?额10%以》。下的部分按照—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!1.5倍收取;【 》
【 (二【。)超计划《或者超定额1—0%至30%的【部分按照水资源费】征收:标准的2倍收取【;
】 (三《)超计划或者超定额!3,0,%至50%》的部分按照水—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!.5:倍收取;》
》 (四)【超计划?或者超定额50%】以上的部《分,按照水资源费征!收标:准的3倍收取
!
第十六条 【水资源费由取水审】批机关负责》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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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征收水资—源费的水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应当持有价格!行政主管部门核【发的行政事业性【收费许可证使—用,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!。的专用票《据并接受其监督管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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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【条 水资源费—按月:征收对月缴费额不足!1000《元的可以按季—征收
【 《取水:人应当于每月(季】)结束后《的5个工作日内向取!水审批机关报—送实际取《水量或?者实际发电量【。
《 : 取水《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!报送材?料之日起《。5个工作日内—确定水资源费缴纳】数,额并向取水人—送达水资《源费缴纳通》知单和一般缴—款书
! 取水人应当自】收到:水,资源费缴纳通—知单和一般缴—款书之日起7个工】作日内到《商业银行办理缴纳】手续
—
, ? 取水人安装和使】用电子智能》。。计量:设施:的可以?根据实际需要预缴】水资源费
—
,
第十》八条: 各级征《收,的,水资:源费除按照》规定解缴《中,央国库的外按照省财!政部门确定的—分配:比例分别解》。缴各级地《方国:库
第【十,九条:。 水资?源费应当全额纳【入财政预算水资源】费主要用于下列水资!源的节约、》保护和管理》
— (一)水资】源调查评价、规划、!分配及?。相关标准制定;【
!(二)取水许可【的监督?实施和水资源调度;!
【 (三《)江河湖《库及水源地》保护和管理;
】
? (》四,)水资源管理—信息系统建设—。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!发布;
》
(五!)节约用《水的:政策法规、》标准体系建设—以及科研、新技【术和产品开发推广】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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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节水—示范项目和推—广应用试点》工程的拨款补助【和贷款贴息;
!
(七)!水资:源应急事件处置【工作补助;
【
》 (八)》节约、?保护水资源的—宣传和奖励
【
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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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—资源:费也可以用于水利】基础设施建》设资金补助等—水资:源的合理开发
!
水资】源费用于水资源节】约,、保护?和管理的比例不得低!于60%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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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十条 水资源】费的使用由县(【市、区)级以上水】行,政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按照本【办法:第十九条规定的【用途和比《例编:制,。年度水资《源,费收支预算》并纳入部门预算由】同级财政部》门按照部门预算【编制的程序核—定后执行
【
:第二十一条 县【(,市、区)级以上水行!政主管部《门或者其他有—关部门及其工作人】。员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!关责令改正;情节】严重:。的对:直接负责《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!的依: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《
《 (《一):审批的取水》量,超过上级水》行政主管部门下【达的可?供本行?政区域取用的水量】的;:
】 (二)违法—减免水资源费的;!。
— (三)不按照规!定解缴、核拨、【使,用水资源费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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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有其他《滥用职权《、玩忽职守、徇私】。舞弊:行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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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二条 取水人违反取!水许可和水》资源费征《收管:理规定?应当给予行政处罚】以及:追究其他法律责任】的依照条《例的有?关,规,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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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,三条 本办》法自20《09年?10:月1日起《施行:1997年3月3】1日:。云南省人民》政府:发布的云《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!理暂行办法和19】98年11月—2,3日:云,南省人民政府—发布的?云南:省取水许可规定【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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