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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取】水许可和水》资源费?征收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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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人民】政府令第154号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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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!强水资源管》理,和保:护促进水资》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!利用根据国务院【令第46《0号公布的》取水许?可,和水资源费征收管】理条例(以下简称条!例)的有关规定【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办法《。
》。第二条 在》。本省行政区域内【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!施直:。接从江河《、湖泊或者地下取】用水资?源的单位和》个,人,(以下简称取—水,人)应当《按照条例《及本:办法的规定申请领】。取取水许可》。证并依法缴》纳水资源费
【
? 第三条《 省、州《。(市)、县(—市、区)水》。。行政主?管部:门依照本办法规【定的分?级管:理,权限负责本》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!制,。度,的组织实《施和监督管理
】
《 : 县(市、》区)级以上水行【政主管部《门、:财政部门和》价格主管部门—。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!。。定和管?理权限?负责水资《源费的征收、管理】。和监督
】 第:四条 ?条例第四条》第一款第(二)项】规定的少量取水的】限额按照下列规定】执行
【 : :(一)家庭生活【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!30立方米的;】
》 (二)零星散!。养、圈养畜禽饮用】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!0立:方米的
第】五条 ?按,照条例?第四条第《一款第(《三):项规:定取(排)水和【第(四?)项规定取水的取水!人应当自取(排【。。),水之:日起5个工作日内】报,当地:县(市、区》)水行?政主管部门备—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!下列:。事项
】 (一)—取水:人的名称《。(姓名)、地址;!
《 《(二:)取(排)水的起始!时间、地点;—
【 (三)取(排)!水目的、理由、数】量,
》 按》照,条例第四《条第一?款第(五)》项规定取水的—应当经县(市、区】)级以上水行—政主:。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》自收到取《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!面意:见后24《小时内决定是否同】意并:书面答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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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【。取水许可应当遵循】先从地表取水、【后从地?下取水先《从江河?取水、后从湖泊取】水,的原则《
》 江河、地下的!取水:许,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!一款规定的各项【用水的先《后顺序实《施
! 湖泊的《取水:许可应当首先满足】城乡居民生活—用,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!、农业、工业用水以!及航运等需要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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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省水【行政:主管部门根据国家】下达的可供本—省行:政区域?取用的水量》下达各州(市)【可供本行《政,区域取用的水量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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州【(市)水行政—主,管部门根据上级【水,行政主管部门下【达的可供《本州(市《)行:政区域取用的水【量下达各县(市、区!)可供本行政区域取!用的水量
】
第八条《 除条例第十四条】规定由流《域管理机构审—批的取水外下列【取水由?省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审?批
— 《(一:)地表水设计—流量:。4立方米每秒以【上的农业《。。取水或?。者日:取水量4《万,立方米以《上的工?业取水及其他取【水;:
《
》。(二)地下水日取水!量30?00立方米以上的取!水;
】 (三)跨州】(市)行政》区,。域的取水;—
【 (:四)由省人民政府或!者,省投:资主管部门审批、核!准,的建设项目的取水】
第—九条 除本办—。法第:八条规定范围—的取水外下列—取水由州(市)水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批
! (一)地【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!米每秒?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!秒,的,农业取水或者日【取水量2万》立方米以《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!工业取水及其—他取水;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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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昆明!市地下?水日取水量》不足3000立方】米的取?水其:他州(市)地下水日!取水量30》0立:方米以上不足300!0立方米的》取水;
【
》(三)跨县(市、】区):行政区域的取—水,;:
】(四)由州(市)】人,民政府或者州(【市)投资主管部【门审批、核准—。的,建设项目的取—水
第【。十条 除《本办法第《八条、第《九条规定《范围的取水外其【他取:水由取?。水口所在地的县(市!、区:)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批
【第十一条《 ,。取水许可的》申请、受《理、:审查和决定程序【依照:条例:及国家有关》规定:执行?
《 , : 有条例第二—十条及云南省地下水!管理办法第十五【条,规定情形之》一,的取水审批》机关不予批准取【水申请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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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【取水审批机关—在审批取水量时应当!在本行政区》域,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!。。指标内以本省用【水定额地方》标准核定的用水【量,为主要依据本—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!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务!院有关行业》主管部门制定的【行业用水定额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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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取水人!应当依法缴纳—。水资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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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 农业生产—取水超过本省地方标!准规定的《用水限额的》取水人对《。超过部分《应,当缴:纳水资源费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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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四:条 水资《源费征?收标准由省价—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省财政部门、水【。行,政主管部门制—定报省人民》政府批准
【
制【定水: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!遵循条?例,第二十九条规—定的:原则和下《列要求
! (【一)从地表取水应】当低于?从地下取水;
】
,
,
(二【)从江河取水—应当低于从》湖泊取水;
】
?。 (三)—从丰水区取水应当低!于从缺水区取水;】
》 : (四?)农业生产取水【应当低?于,。工业、商业》。等,其他行业取水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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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)粮—食作物?取水应当低》。于经:济作物?取水
《
第《。十五条 取》水人应当按》照经批准的年度【。取水计划《或者用水定》额取水超计划或者】超定:额取水的对超出【。部分按?。照下列规定累进收】取水资源费
】
: 《。(一)超计划或【者超定额10%【以下的?部分:按照水资源费—征收标准《的1.5倍收取;】 :
! : ? (:二)超计划或者超】定额:10%至《30%的《部分按照《水资源费征收—标准的2倍收取;】
!(三)?超计划或者超定【额30%《至50%的部分【按照水资源费征收】标准的2《.5倍收取;—
! (四)《超计划或者超定【额50%《以上:的部分,按》照,水资源费征》收标准的3倍收【。取
第【十六条 水资源费】。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!征收
】 征《收水资?源费的水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!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!核发的行政事业【性收费许可证使用】由财政部门统—一印制?的专:用票据并《接受其监《督管理
【。
第?十七条 水资—源费按月《征收:对月缴费额不足【1000元的可以按!季征收
】 , 取水人应当】。于每月(季)结【束后的5个工—作日内向取水审【批机关报送实际【取水量?或者实际发电—量
【 取水审批【。机关应当《自收到?报,送材:料之日起5个工作】日内确定《水资源费缴纳数额】。并向取水人送达水】资源费缴《纳通:知单和一般缴款【。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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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取水人《应当自收《到水资?源费缴纳通》知单:和一般缴款书之日起!7个工作日内到商业!银行:办理缴纳手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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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取:水人安装和使—用电子智《能计量设施的可【以根据实《际需:要预缴水资源费【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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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— 各级征收的水资】源费除按照规定解】缴中央国库的外按照!。省财政部门确定【的分配比例分—别解缴?各级地方国库【
,
,
第?十九条 水资源费应!当全额?纳,入财政预《算,水资源费主》要,用于下列水资—源的节约、保护和】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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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水】资源调查评价、规】划、分配及》相关标准制定;【
】。 (二)取水—许,可的监督实施和水】资源:调,度;
【 (三)【江河湖?。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!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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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。四)水资源》管,理信息系统建设和】水资源信息采集与】发布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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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(五)节约用【水的政策法规—、标准体系》建设以及《科研、新技术和产品!开发推广;—。。 《。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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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六)【节水示范项目—和推广?。。应用试点工程—的拨款补助和—贷款贴息;
【
(】七,。)水资源应急事件处!。置工:作补助;《
》 (八)节】约、保?护水资源《的宣:传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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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水资源费也可【以,用于水?。利基础设《施建设资《金,补助等水资源的合】理开发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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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水资源费用【于水资源节》约、保护和管—理的比例不得低于】6,0%:。
第二十!条 水资源费的使】用由县(市、—区)级以上水行政】主管部门会》。。同,有关部门按》照,本办法第《十九条规定的用【途和比例编》制,年度水?资,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!部门:预算由同级财政【。部门:按照:部门预算编制—的程序核定后执行!
第二—十一条 县(市、区!)级以上《水行:政主管部门或者【其他有关部门及【其工作人员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—由,其上级?行政:机关责令改正;情】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!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》员依: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!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(!一)审?批的取水量超—过上级水行》政主管?部门下达《的可供?本行政区域取用【的水量的;》
《
, (二)违】法减免水资源费【的;:
— : (三)不按—照规定解缴、—核拨、使用水资源】费的;?
【 (四《)有其他滥用职权】、玩忽职守、—徇,私舞弊行为的
】
第》二,。十二条 取水—人违反取《。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!收管理?规定应当给予行【政处罚以及追—究其他法律责任的依!照条例?。的有关规定处理【
《。
, ,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!自2009》年10月1》日起施行19—97:年3月31日—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!的云南省水资—源,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!和,1998《年11月2》。3日云?南省人民政》府发布的云南省取】水,许可规定同时—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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