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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》 文山壮族苗族【自治:。州,城,镇,规划管理《条例   ! , (1995—。年4月14日云【南省文山壮族苗族】自治州第九届人【。民代表大会第五次】会议通过 —1995《年11月27日云】南省第八《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!次会议批准) 【。 第一条 为【了加强城镇规—划管:理保证城镇规划【的实施根《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!族区:。域自治法和中华【人民共?和,国城市规划法及有】关法律、法规—。结合文山壮》族苗:族,自治州(以》下简称自《治州:)实际制定本条例】 第二条 在】自治州?行政区域的县城、】建制镇、边境口岸】、经济开发区、旅游!开发:区制定和实施—城镇规划在城—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!必须遵守本条例【   《。城镇规划《区的具体《范围由自治州、县】、镇人民政府在【编制城镇《。总体规划时划—定 第三条 】自治州、县人民【政,府城镇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主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!。镇规划?工作 ? ,  建制《镇设置规《划建:设管理所或配备【规划建设助理员在】县城镇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!镇的规划管理工作】 第四条 —。 制定和实施城【镇规划应当》注意保护《具有民族风格的建】筑物和各种》历史文物 —第五条 自治州】、,县人民政府分—别负责领导和—组织编制《各县及本县城的【总体规划《;镇人民政府负责】组织编制《本,镇的总体规划 【   州、县人民政!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组织编制】城镇详细规划和各项!专业规划   】城镇规?划区内的《各单位组《织编制?的本:单位建?设详细规划必—须服从总体规—划 第六条 城!镇规划在上报审查和!批准之前须经城镇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!织技术鉴定  】 州人?民政府?所在:地城镇总体规划送】省城:市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评议鉴定  【 其他县城和—建制镇、边境口【岸、经济开发区【。、旅游开《发区:的总体规划各—。县县城和边境口岸的!详细规划及专业规】划送州城镇规划行】政,主管部门技术鉴定】 ,   县城以外的镇!和经济?开发:区、旅游《开发区的详》细规划及专》业规划送县城镇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技【术鉴定 》第七条 自治州鼓!励州内外《一切组织和个人投资!城,镇新区开发和旧区】改建 《。  本城镇的单【位或者个人经—县,。以上人民政府—城镇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批准可以【进行:开发和自建 【。  本城镇以外的单!位或者个人》经县、镇人民政府批!。准可以进入城镇开发!建设 第八条 】。 ,为实施?城镇规划需要拆除原!有房屋和设》施的任何单位和【个人必须服》从拆迁?安置、补偿价格由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,会同有关部门制定】报县人民政》府批准执《行, 第九条 城】镇新区开发和—旧区改建应当实行】土,地,。有偿使用制度征【地费、拆迁》安置:费、市政基础—设施配套工程费等各!项费用由建设—用地单位《承担补偿收》费办法?及其标准由州城镇】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!门分别会同》有关部门制定报州人!。民政府批《准后执行 》 第十条 》需要在城镇规划区内!使,用土地进行建设【的单:位和个人必须持【建设项目或》者建房批准文件向】县以上城镇规—划行政?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!设,项目选址意见书 !。  在城镇规划区内!进行建设的单位和】个人必须先向县以】上城:镇规划行政主—管,部门:申请办理建》设,用,地规划许可证方【可向土地《管,理部门申请办—理土地使用权属证】件和进行土地划拨 ! 第十一条》。 在城?镇,沿街沿?路,。进行:建设的单位》或者个人必须向【城镇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领取建【筑红:线图和?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《方可进行《工程设计 第【十二条 城镇—。规划区内土地使【用权的出让、—转让必?须符合?城镇: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!   出让、转让】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!。原有的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》和土地权属证件依】。法申请办理变更【手续 第十三【条 规划确定为道】路、广场、给水、】排水、电力、通【讯走廊、园林—绿地、环境保护【、防洪抗灾、消防】等公共设施的—用地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侵占或擅】自改变其《使用性质 》 第:十四条 在城镇规】划区内进行》新建、?。改建、?。扩建的工业与民【用建:筑、房屋、管线、】园林、雕塑、—修缮、户外装修以及!市政、公用设施等工!程建设的《单位:。和个:人必须向城镇规【划行:政主管部门申请【领取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 》 第十五条》 在城镇规划—区内需占用公—共用地作为临—。时设施用途的须经】城镇: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明确其使用》范围和期限并缴纳临!时占地费收费办【法及其标准由—。州、县城《镇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有关—部,门制定报同级人民】政府:批准后执《行   临时用地!使,用期满后用地单位】或者个人必须拆除】临时:建筑物清理》场地恢复原貌退【还临时建《设用地因国家建设需!要用地临时使—用期限未满拆—除临时设施造成【损失的由建设单【位按规?定补偿 第十六条! 县城镇规划行【政主管部《门设:立,城镇规划《建,设监察队伍依法对】城,。镇,规划的实施进行【监督:检查   —城镇规划监》。。察人员和城镇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》。工作人员有权—持证对建《设用地、建设现【场各类建筑、构【筑物进行检查实施】规划监?督管理 》  建设单位或【。者个人应当接受城镇!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!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!资料 第十—七条 对《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!为之: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!治州、县城镇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【按管理?。。权限分别给予处罚】   (一)【对拒不办《理或:者,已经办理拆迁安置】补偿手续仍不拆除】的房屋和设施—限期拆除;到期【拒不:拆除的依法强—制拆除   【(二)未《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!见书和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《证而取得的建设用】地使用权属及证件无!效其所?占用的土地由县人】民,政府责令退回并【追究:违法单位和直接责】任人的行政》责,任   》(三)无建设用地】。规划:许可证进行工程设】计的设计无效对【直接责任者》处以设?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!分之三十的罚款 !  (四《。)擅自在《城镇规划区内进行】土,地出让?、转让取得》的建设用地权属【无效除?没收其出让、转让的!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!。法所得百《分之二十《至百分之三十的罚】款   (五【)未经批准占用公共!用,地或擅自改变公共】。用地性质的》依法强制拆除—其占地上的房—屋和设施收回被占用!或被改?。变使用性质》的土地 》  (六《)未取得建设工程】规,。。划许可证或未按【。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要求进》行建设的责》令停止建设限期【拆除;拒不执行的】没收:其建筑物《、构筑物或》者其他设施并—处,以违法工程》总价百分《之二到百分》之三的?。罚款   (【七)擅自《改变临时《用地使用性质或者】在临时用《地上进行永久性【建设的责《令其限期《拆除或强《制,拆除并处以200】0元至5000元罚!款;擅?自出让、《转让临时用地的收】回临时用地没收其】非法所得并处以10!00元至200【0元罚款《。 :  (?八)在城《。镇规划区内擅自开】。。。采砂石和进行取【土等违法活动的责】令停止限期》整理或恢复原有地形!地,貌并按?其,所取砂、石、土【的价格或者恢—复,地形:地貌:所需费?。用,数额处以罚款—。 : , ,(九)擅自改变【建设:用地规划许》可证和建设工—程,规划:许可证内容、或者】转让、?。买卖其证《。件的吊销《证件并没收其非【法所得 《   (十)—对参与违法建—设的施工单》位处以违法建设工】程总造价百分之一】至百分之二的罚款 ! 第:十,八条: 对抵制、干扰【和阻挠城《镇规:划管理人员和监【察,人员:依法执行公务的【视其情节处以50元!至200元》罚款围攻、殴打依法!执行公务的管理和监!察人:员的按照《中华: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!处罚条例处理;构】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!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第十【九条 城镇规划【行,政,主管部门工作人员】和城镇规划》监察人员玩忽职守】、滥用职《权、徇私舞》。弊,的由其所《在,单位或者上级主管】机关给予行政—。处分;造成经济【损失:的依法赔偿;构成】犯罪的由《司法机关依法追【究,刑事:责任 《第二十条《 罚没收《入必须开具财政【部,门,统一印?制的收据并按—。规定上交同级财政】   《被罚款的单》位和个?人,应按罚款通知—规定的时间》交纳罚款;逾期【不交的从逾期之日】起每天加收罚—款额千分之二的【滞纳金 第二【十一条 当事人对】行,政处罚不服的依【照,行政复议条》例和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行政诉讼法—。的规定办《理 第二十二【条 乡、民族—乡人民政府》所在地的非建—制镇的规划管—理参照?本条例执行 【第二十三条 本【条例:由,文山壮族《苗,族自治州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:会负:责解释 第二十】四,条 本条例经文【。山壮族苗族》。自治州?人民代表大》会审议通过报—云南:省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》批准后公布》施行 —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