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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文,。山壮族苗族自治州】城镇规划管理—。。条例
! (19》95:。年4月?14日云南》省文山壮《族苗:族自治州第九—。届人民代表大会【第五次会议通过 】 1995年11月!27日云南省第【八届人?。民,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第十七—次会议批准)—
第一条 为了!加强:城镇规划管理保【证城镇规划的实施根!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!族区域自治法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市规划法及有关法】律、法?规结合文山壮—族苗族自《治州(以《下简称自治州—),实际制定本》条例
第二—条, 在自治州行政】。区域的?县,。城,、建制镇《、边境口岸、经济】开发区、旅游—开发:区制定和实施—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!。区内进行建设必须】遵守:。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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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城镇规划区【的具体范围由自【治州:。、县、镇人民政【府在编制城镇—总体规划时划—定
第三条 】。自治州、县》人民政?府,城镇规划行政主【管,部门主管本行—政区域内的城镇规】划工:作
》建制:镇设置规《划建设管理所或配】备,规划建?设,助理员?在县城?镇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指导】下做:好本镇的规划管【理工:作
第《四,。条 制定和实施】城镇规划应当注意保!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!筑物和各种历史文】物
?第五条 自治【州、县人《民,。政府分别负责领导】和组织编制》各县及本《县城的总体》规划;镇《人民:政府:负责组织编制—本镇的总体规划【
州、县人】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!主管:部门负责组》织编制城《镇,详细规划和各项【专业规?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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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规划【区内的各单位—组织编?制的本?单位建设详细规划必!。须服从总体规—划
?第六条 城镇【规划在上报审查和批!准之前须《经,城镇规划《。行政主管部门—。组织技术《鉴定
》 州人民政府所在】地城镇总体规划送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评议》。鉴,定
》其他县城和》建制:镇、边境口岸、【经济:开发区、旅》游开发区的总体【。。规划各县县》城和边境口岸的【详细规划及》专业规划送州城【镇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技术—鉴定
《 县城以外的镇】和,经济开发区》、旅游?开,发区的详细》规划及?专业规划送县城镇规!划行政主管部—门技术鉴定》
第七条 自治!州鼓励州内》外一切组织和个人】投资城镇《新区开发《和,旧区改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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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本城镇的单【位或者?个人经县以上人【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!。主管:部,门批准可《以,进行开发和自建
! :本,城镇以?外的单位或者个人】经县、镇人民政府批!准可以进《入城镇开发建设
!第八条 为—。实施城镇规划—需要拆除原有房屋和!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!人必:须服:从,拆迁安置、补偿【价格由城镇》规划:行,政主管部门》。会同有关部门—。制定报县人》民政府批准执行【
:第九条 城—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!。建应当?实行:土地有偿使用制【度征地费《、拆迁安《置费、市政基—础设施配《套,。工程费等各》项费用由《建设用地单》位承担补偿收费办】。法及其标准由州城】镇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土,地管理部《门分别会同有关【部门制?定报州人民政—府批准后执行
】第十条? 需要在城》镇规划区内使用土】地进行建设的—单,位和个人必须持【建,设项目或者建—房批准文件向县以】。上城镇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申【请办理建《设项:目选址意见》书
在城【镇规划区内》进行建设的单—位和个人必》须先向县以》上城镇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申请办【。理建:设用地规划》许,可证方?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!请,办,理,土地使用权属证【件和进行土地—划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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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《条 在城镇沿街沿】路进行建设》。的单位?或者个人《必须向城镇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领取建筑】红线图和建设—用地规划《许可:证方可?进行工程《设计
第十二条 !城镇:规划区?内土地使用权的出】让,、转让必须符合城】镇,规,划服从规划》管理
》 出让、转让—土,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原!有的建?设,用地规划许》可证和土地权—属证件依法申请办理!变更手续
第十】三,条, 规划确定为道路】、广场、给水—、,排水、电力》、通:。讯走廊、园》林绿地、环境保护】。、防洪抗灾》、消防等公共设施的!用地: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侵占《或擅自改变其—使用性质
第【十四: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!进行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的工业与》民用:建筑、房屋、管线】、园林?、雕塑、修缮、户外!装修以及市政、公用!设施等?。工程建设的单位和】个人必?须向城镇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申请》领取建设《工程:规划许?可,证
第十》五条: 在城?镇规划区内需占用】公共用地作为临【时设施用途》的须经?城镇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确!其使用范围和—期限并缴纳临时占地!费收:费办法及其标准由州!、县城镇《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?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!人民政府批准后执】行
》临时用地使用期满】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!必须拆?除临:时建筑物清》理场地恢复原貌退】还临时建设用地因国!家建设需要用地【临时使用期》限,。未满拆除临》时设施造成损失的由!建设单位《按规:。定补偿
》第十六条 县城镇规!。划,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!镇规划建设监察队伍!依法对?城镇规划《的实:。施,进,行监督?检查
》 城镇规划》监察人员和城—镇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工作—人员有权《持,证对:建设用地、建设现场!各类建筑、构筑【。物进行检查实施【规划监督管理
】 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?应当接受城镇规划】行,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!查如实提供情况和】资料
第十七【条 对违《反本:条例有以《下行为之一的单位】和个人由自治—州、县城镇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!理权限分别给—予处罚
(】一)对拒不办理或者!已经办理拆》迁安置补偿手续【仍不拆除的房屋和】设施限期《拆除;到期拒不拆除!的依法强制》拆除
《 (二)未办理建!设项目?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!。地规划许可证而取】得的建设用地—使,。用权属及《证,件,无效其所占用的土地!由县人民政》府,。责令:退回并追《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!任人的?。行政责任
】(三)无建设用地】。规划许可《证进行工程》设计的?。设计:无效对?直接责任者处以设计!费百分?之二十至百分之【三十的罚款
【 (四《),擅自在城镇》规划区内进行土地】出让、转让取—得的建设用》地权属无效》除没收?其出让、转让的【非法:所得外并《处以非法所得百分】之二十至百分—之三:十的罚款
【 (五)《未经批准《占用公共《用地或擅自》改变公共用地—性质的依法》强制拆除其》占,地上的?房屋和设施》收回被占用》或被改变《使用性质的》土地
(六)!未取得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》或未按建设工程【规划许?可证:要,。求进行建设》的责令?停止建设限期拆【除;拒?不执行的没收其【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。或者其他设》施并处以违》法工程总价》百分之二到百分之】。三的:罚款
(【七)擅自改变临时】用地使用《性质或者在临时用】地,上进:行永久性建设的责】令其限期拆除或强制!拆除:并处以?2,0,00元至5000元!罚款;擅《。自出让、转让临【时用地的收回临【时用地没收》其非法所《得,并处以1000【元至2000元罚款!。
(八)【在城:镇规划区内擅自开采!砂石和进行取土【等违法活动》的责令停止》限期整理或恢复【原有地形地貌并按其!所取砂、石、—土的价?格或者?恢复:地形地貌所需费用】。数额处以罚款
! ,(九)擅自改变建设!用地:。规划:。许可证和建》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内【容、或?者转让、买卖其证件!的吊销证件并没收】其非法所得
】。 (十?)对参与违法建设的!施工单位处》以违法建设工程【总造价百分之一【至百分之二的罚【款
第十八—条 :对抵制、《干扰:和阻挠城《镇规划管《理人员?和监察人员》依法执行公务的【视其情节处以—5,0,元至200元罚【款围攻、殴打依【法执行?公务的管《理和监察人员的按】照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治安管理处【。罚,条例处理;构成犯罪!的,由司法机《关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
第【十九条 城镇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!和城:镇规划监《察人员玩忽职守、】滥用职权《、,徇私:舞弊的?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级主管机关》给予行政处分;造成!经济损失的依—法赔偿;构成犯【罪的由司法机关【。依法追究刑》事,责,任
第二十条 】。。罚没收入必须开【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!。的收据并按规定上】。交同级财政
【 被罚款的—单位和个人应—。按罚款通知规定的时!间交纳罚款;逾【期不交的从逾期【之日起每天》加收罚款《额千:分之:二的滞纳金
【第二十一条 当【。事人对行政》处罚不服《的依照?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!人民共和国行政诉】。讼法的规定办理
!第二十?二,条 乡、《。民族乡?人民政府所在地【的非建制镇的规【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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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三条 《。本条例由《文山壮族《苗族自治州人—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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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》条 :本条例经文山壮族苗!族自:治州:人民代表大会审议】通过:报云南?省人民?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批准后公》布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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