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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 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!城镇规划管理条【例 》  :   (《1995年4月14!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!。族自:治州第?。九届人民代表—大会第?五次会议《通过:。 19《95年11月2【7日云南《省,第八届人民》。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:第十七?次会议批准) 【 第一条 为【。了加强城镇》规划管理保证—城镇规划的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民族《区域自?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:市规划法及有—关法律、法》。规结合文山壮族【苗族:自治州?(以下简称自治州】)实际制《定本条例 第二条! 在自治州—行政区域的》县城、?建制镇、边》境口岸、经济—开发区、旅游—开发区制定和实施城!镇规划在城》镇规划区内》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!条例   城镇规!划区的具体范围由自!治州:、县、镇人民政府在!编制城镇总体—规,划时划定 第三】条 自治》州、县人民政—府城镇规划行政主】。管部:。门主管本《。行政区?域内的城镇规划工】作   建制【镇设置规划建设【管理所或配备规划建!设,助,理员在?县城:镇规划行政主管【部,门指导下《做好本镇《的规划管理工作 !。第四条 》制定和?实施城镇规划应当注!意保护?。具有:民族风?格的建筑物》和各种?历史文物 》 第五?条 自治州、县】人民:政府分别负责—领导和组织编制各】县及本县《城的总体规》划;镇人民政府负】责组织编《制本:镇的总体规划 【 ,  州、县人民【政府城镇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组织编制城镇【详细规划和各—项专业规划   !城镇:规划区内《的各单位组织编【制的本?单位建设详》细规划必须服—从总:体规划 第—六条: 城镇规划在【上报审查《和批准之前须经【。城镇规?划行政?主管:部门组织技》术鉴:定   州人民政!府所在地城镇—总体规划《送省:城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评议—。鉴定   其【他县:城和建制《镇、边境口岸—、经济开《发区、旅《游开发?区的总体规划—各县县?城和边?境口岸的详细规划及!专业规划送州城镇】。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技—术鉴定 《 ,  :县城以外的镇和经】济开发区《、旅游开发区—的,详细规划《及专业规划送县【城镇规划行》。政主管部门》技术鉴定 第【七条 自治州鼓励!州内外一切》组织和个人投资城镇!新区开发和旧区改】。建 ?  本城镇的单位】或者个?人经县以上人民政】。府城镇规划行政【主管:。。部门批准可以—。进行开发《和自建 《   本城》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!人经县?、镇:人民政?。府批准可以进入【城镇:开发建?设 第八》条 为实施城镇】规划需要拆除—。原有房屋《和设施的任何单位和!个人必须服》从拆迁安置、补【偿价格由城镇规划】行政主?。管部门会同有关【部门制定报县—人民政府《批准:执行 第九—。条 城《镇新区开发和—旧区改?建应当实行土—地有偿使《用制度?征地费?。、拆迁安《置费、市政基—础设施配《套工程费等各项【费用:由建设用地单位承】。担补偿收费办法【及其标准由州城镇规!划行政?主管部门和》土,。地管理?部门分?别会同有关》部门制?定报州人民政府批】准后执行 —第十条 《需要在城镇规—划区内使用土地进】行建设的单》。位和个人必须—持建:设项目或者建—房,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城!镇规划行政主管【。部门申请《办理: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! : ,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!行建设的单位—和个人必《须先向县以上城镇规!。划行政主管部—门,申请办理建设用【地规划许《。。可证方?可向土地管理部【门申:请办理土地使—用权属证件和进【行土地划拨 第十!一条 ?在城镇沿街沿—路,进行建?设,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!向,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领取建筑红线图】和建:设用:。地规划许可证方可】进行工程设计 第!十二条 《。城镇规?划区内土《地使:用,权的出让《、转让必须符—合,城镇规?划服从?规,划管:理   出—让、转让土地使用】权,的必须持《原有的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和土?地权属证件依—法申:请,办理变更手续 】第十三条 规划确】定为道路、广场【、给水?。、排:水、电力《、通讯走廊、园林绿!地、环境保护—、防洪抗灾》。、消防等公》共设施?的用地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侵占或?擅自改变其》使用性质 》 第十四条 在【城镇规划区》内进行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的工业与民!用建筑、房屋、管线!、园林、雕塑—、修缮、户》外,装修以及市政—、公用设施等工【程建设的单位和【个人必?须向城镇规》划行政?主,管部门申请领取建】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 第—十五条 在》城镇规划区内需占】用公共?用地作为《临时设施用途的【须经城镇《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明确—其使:。用范围和期》限并缴纳临时占【地费收费办法—及,其,标准由州、县城镇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有关部门制【定报同级《人民政府批准后执】行   临时用】。地使用期满后用【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!拆除临时建》筑物清理场地—恢,复原貌?。退还临时建设—用地因国《家建设需《要用地临时使用期】限,未满拆除临时设施】造成损失的由—建,设单:位按规定补偿 】第十六?条 县?城镇规?划行政主《管部门设《立城镇规划》建设监察队伍依法】。对城镇规划的—实施:进行监督检查—   《城镇规?划监察人《员和城镇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工作【人员有权《。持证对?建设用地、建设现】。场各:类建筑?、构筑物进行—检查实施规》划监督管理 —。   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应当接》受城:镇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的—监督检查如》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! ,第十七条 》对违反本条》例有以下行》为之:一的单?位和个人由自治【州、县城镇》规划行政主》管,部门按?管,。。理,权限分别《给予处?罚   (—一)对拒不办理或】者已经办《理拆迁安置补偿【。。手续仍不拆除的【房屋和设施限期拆除!;到期拒不拆除的】依法强制拆》除   (二)未!办理建设项》目选址?意见书和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!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!及证件无《效其所?占,用的:土地由县人民政府责!令退回并追究违【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!的,行政责任《   (三)【无建:设用:地规划?许可证进行》。工程设计的设计【无,效对直接责任者处以!设计费百分之二十】至百分之三十的罚】款, :。  (四)》擅自在城镇规划区】内进行土地出—让、转让《取得的建设用地权】属无效除没收其【出让、转让的非法所!得,外并处?以非法所《得百:分之二十至百—分之三十的罚—款   (五)未!经,批准占?用公共用地或擅自】改变公共用地性质】的依法?强制:拆除:其占地上的房屋【和设施收《回被占用或》被改:变使用性质》的土:地  《 (六)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!。许可证或未按建【设工:程规:划许可证要求—进行建设《的责令?停止建?设,限期拆?除;拒不《执行的没收》其建筑物、构筑物】或者其他设施并【。处以违法工程总价百!分之二?到百分之三的罚【款   (七)擅!自改变临时》。。用地使用性质或者】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!久性建设的责令其】限期拆除或强制【拆除并?。处,以2:000元至》5000元》罚款;擅自出让【、转让临《时用地?的收回临时》用地没收《其非法所《得并:处以1000—。元至20《00元罚款 —   (八)在城镇!规划区内擅自开【采砂石和进行—取土等违法活动的责!令停止限期整—理或恢复《原有地?形,地貌并按《其所取砂《、石、土的价格或】者恢复地形地貌所】。需费用数额处以罚款! :  (?九)擅自改变建设用!地,规划许?可证:和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内容、或者转】让、买卖其证件的吊!销证件并没收其非】法所得 《   ?(十)对参》与违法建设》的施工单位处以违】法建设工《程总造?价百分之《一至百分之二—的罚款? 第十八条 对抵!制,、,干扰和阻挠城镇【规划管理人员—和监察人员》依法执行公务的【视,其,。情节处以50元至】200元罚》款围攻?、殴打依法》执,。行公务?的管理和《监察人员的按照【中华:人民共和国治安管】。理处罚条例处理;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】机关依法追》究刑事?责任 第十九条 !城镇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:工作人员和城镇规划!监,察人员?玩忽:职守、滥用职—权、徇私舞弊的由其!所,在单:位,或者上级主》管机关给予行政处】分;造成《经济损失的依法【赔偿;构成犯罪【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 第二!十条 罚没收入必】。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!印制的?收据并按规定上交】同,级财政   被】罚款的单位和个【人应按?罚款通知规》定的时间交纳罚款】;逾:期不:交的:从逾期?之日起每天加—收罚款额千分之二的!滞纳金 第二十】一,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!罚不服的依》照行:政复议条例和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!办理 第二十二】条, 乡、民族乡人民政!府所在地的非建制镇!的规划管理参照【。本条例?执行 第二十三条! 本条例由文山壮族!苗族自治州人—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!责解释 《 第二十《四条 本条例经【文山:壮族苗族自》治州人民代表大会】审,议,通过报云南省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批准后公布施行 ! , ,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