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! 文山《壮族苗族自治州城】镇规划管理条例 ! ?    (》1995年4月【14日云南省文山壮!族苗:族自治州第九届【人民代表大》会第五次会议通【过 1995年】1,1月27《。日云南省《第八届人民代—表大:会常务?委员会?第十七次《会议:。批准) 第—。一条:。 为了《加,强城镇规划管理【保证城镇规划—的实施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》民族:。区域自?治法和中华人—。民共和国城市—规划法及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结合》文山壮族《苗族自治《州(以?下简称自治州)实】际,制定本条《例 第二条 【 在自治《州行政区《域的县城、》。建制镇、边》境口岸、经济—开发区、《旅,游开发区制定和实】施城:镇规:划在:城镇规划区内—进行建设《必,。须遵守本条例  !。 城镇?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!自治州?、县、镇人民政【府在编制城镇总体】规划时划定》 第三条 — 自治州《、县人民政府城镇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!管本行政区域内【的城镇规划工—作   建制镇】设置规划建设管理】所或配备规划建【设助理?员在县城镇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指导—下做:好本镇的规划—管,理工作 第四条 ! 制定和实施城【镇规划应当注意保护!具有民族《风格的?建筑物和各种历【史文物 《 第:。五条 ? 自治州《、县人民《政府分别负责领【导和组织编制各县】及本县城的》总体规划《;镇人民政府—负责组织编》制本镇的总体规划 !   州《。、县人民政府城镇】规划行政《主管部?门,负责组?织编制城《镇详细规划》和各:项专业规《划  《 城镇规划区内的】各单位?组织编制的本单位建!设详细?规,划必须服《从总:体规划 《 第六条 城镇】规划:在上:报审查和批准之【前须经城镇规—划行政?主,管,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! ,  州人民政府所在!地城镇?。总体:规,划,。送省:城市规划行》政主:管部门评议鉴定 !  其?他县城和建制镇、边!境口岸、经济开发区!、旅游开发》区的总体规划各县】县城和边境口—岸,的详细规划及专业】规划送州《城镇规划《。行政主?。管,部门:技术鉴定   】县,城以外的镇和经济】。。开发:区、旅游《开发区?的详细?规,划及专?业规划送县》城,镇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技术?鉴定 第七条 !自治州鼓励州内外】。一切组织和》个人投资《城镇:新区:开,发和旧区改建 【   本城镇的【。单位或?者个人经《县以上人民政府【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可以进行开发!。。和自建   本城!镇以: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!县、镇?人民政府批》准可:以进入城镇开发【建设 第八条 】 为实施城》镇规划需要拆—除原有?房屋和设施》。。。的,任何单位和》个,人必须?服从拆迁安》置、补偿价格—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有》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!政,府批准?执行 第九条 !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!改建应当实行土地有!偿使用制度》征地费、《拆迁:安置费?、市政基《础,设施配套工》程费等各《项费用由建》设用地?单位承担补偿收【费办法及其标准由】州城镇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和土【地管理部门分—别会同有关部门【制,定报州人民政—。府批准?后执行? :第十条 需要在【城镇规划区》内使用土《地进行建《。设的单位和个人【必须持建设项目或者!建房:批准:文件:向县以上城镇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申】。请,办,理建:设项目选址》意见书   在】城镇规划《区内进行建设—。的单位和个人必【须先向县以上—城镇规划行政主【。管部: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!规,划许可证方可向土地!管理部门申请—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!件和进行土地—划拨 第十—一条 ?在城镇沿街沿—路进行建设的单【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!。。镇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领取建《筑红:线,图和建设《。用地规划许可证【方可进行工程—设计 《第十二条 城—镇规划区内土地使用!权,的,出让、转让必须符】合城镇规划服—从规:划管理   出让!、转让土地使用权】的必须持原有—的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和土】地权属证件依法【申请办理变更手续】 第?十三条 规》划确定?为,道路:、广场、给水、【排水、电力》、通讯走《廊、:园林绿地、》环境保护、防洪【抗灾、消防等—公共:设施的用地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—得侵:占或擅自改变其【使用性?质 第十》四条 在《城镇规划《区内进行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的工》业与民用建筑、房】屋、管线、园林【、雕塑、修缮、户外!。装修以及市政—、公用设施等工程】建设:的单位和个》人必:。须向城镇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领取建设工》。程规划许可证 第!十五条 《在城镇规划区内需占!用公共用地作为临】时设:施用途的须经—城镇规划行》政主管?部,门批准明《确其使用《范围和?期限并缴纳临—时占地费收费办法及!其,标准由?州、:县城镇?规划行政《。主管部门会》同有关?部门:制定报同级人—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!   临时》。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!单位或者个》人必须拆除临—时建筑物清理—场地恢复原貌退还临!。时,建设用地因国家【建设需要用地临时】使用期限未》满拆除临时》设施:造成: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按!规定补偿《 第十六条— 县城镇规》划行政主管部—门设:立城:镇规:划建设监《察队伍依法对城镇】规划的实施进行【监督:检查 ?   城《镇规划监察》人员和城镇》规划:行政: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!权持证对建设用【地、建设现场—各类建筑、》构筑物进行检查【实施规划监》督管理   建】设单位或者》个人:应当接受城》镇,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的【监督检查如实提【。供情:况,。和资料 第十【七条 对违反—。本条例有以下—行为之?一的单位和个人由】自治州、县》城镇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按管理权限】分别给?予处罚 》  (一)对—拒不办理或》者已:经办理拆迁安—置补偿?手续仍不拆》除的房屋和》设施限期拆》除;到?期拒不拆除的—。依法强制拆除 【 ,。  (二)未—。办,理,。建设:项,目选址?意见书和《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而取得》的建:设用地?使用权?属及证件无效其所】。。占用的土地由—县人民政《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!法单位和直接—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!   (三)无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—证进行工《程,设计的设计》无效对直接责—任者处以设计费【百分之二《十至百分之三十【的罚款   (】四)擅自在城镇规】划区内进行土—地出让、转让—取得的建设用地【权属无?效除没收其》出让、转让的非法】所,得外并?处以:非,法所得百《。。分之:二,十至百分之三十【的罚:款   (—五)未?经批:准,占用公?共用地或擅自改【变,公共用地性》质的依法强制拆【除其占地上的房屋和!设施收回被占—用或被改变》使用性质的土—。。地   (—六)未?取得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或未按【。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要求《进行建设的责令停】止建设?限期拆除;》拒不执行《的没收其建筑物、】构筑物或《者其他设施》并处以?违法工程总价百分】之二到?百分之三的罚款 】   (《七)擅自改变临【时用地?使用性质或》者在临时用地上【进行:永久性建设的责令】其限期拆除》或强制拆除并处以】2000元至50】00元罚款;擅自出!让、转让《临时用地的收回临】时用地没收其—。非法所?得并处以《1000元至—2000元》罚款 《  (八)在城【镇规划区内》擅,自开采砂石》和进行取土等违法】活动的责令》停止限期整理或恢复!原有地形地貌并按其!所取砂、石、—土的价格或者恢复地!形地貌?。所需:费用数额处以—罚,款 ?  (九)擅自【。改变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《证和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内容》、或者转让、买卖其!证件的吊销》证件并没收其非法】所得   (十)!对参与违法建设【的施工单位处以【违法建设工程总【造,价,百分之一至百分【之二的?罚款 第十八条 !对,抵制、干扰和阻挠城!镇规划管理》人员和监察人员依】法执行公务的—视,其情节?处以50元至200!元罚款围攻、殴打】依法执行公务的管理!和监察人员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,治,安管理处罚》条例处理;构成【犯罪的由司法—机关依?。。法追究刑事》责任: 第十九条— 城镇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工—作人员和城镇规划监!察人员玩忽职守、】滥,用,职权、徇私》舞弊的由其所在【单位或者上》级主管机关给—予行政?处分;造成》经,济损失的依法赔【偿;构成犯罪的由】司法机?关依法追究》。刑事责任 第二十!条 罚没收入—。。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!一印制的收据并按】规定上交同》级财:。政  《 被罚款的单位和】个人应按罚款—通知:规定的?时间交纳罚款;逾期!不交的?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!收罚:款额千分之二的【滞纳:金 : 第二十一条 当】事人对?行,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!政复:议条例和中华人民】共和国行政诉—讼法的?。规定办理 第【二十二条 乡、民族!乡人民政府》所在地的非建制镇的!规划管理参照—本条例执行》 第二十》三条 本条例—由文山壮族苗—族,自治州?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。。委员会负责解释 】 第二十四条 本】条例经?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!人民代表大会—审议通过报云南省】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批准—后公布施行 — :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