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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文山【。壮族苗族自》。治州城镇规划管理】条例  】 ,  (1995年】4月14日》云南省文山壮族【苗族自?治州第九届人民【代表大会第》五次会?议通过 19【95年11月27日!。云南:省第八届人》民代表大《会常:务委员会《第,十七:次会议批《。准): 第一条 为】了加强城镇规划管】。理保证城《镇规划的实施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民族区?域自治法和》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市规划》法及有关《法律:、法规?结合文山壮族苗【族自治州(以下简】称自治州)实际制定!本条例 第二【条 在自治州行】政区域的县城、建】制镇、边境口岸、】经济开发区、旅游】开发区制定和实施】城镇规划在城镇规】划,区内进行建》设必须遵守本条【例,   城镇规划】区的:具体范围由自治州】、县、?镇人民政府》在编制城镇总体【规划时划定 — 第:三条 自治州、县!人民政府城》镇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主【管本行政区域内的】城镇:规划工作   】。建制镇设《置规划建设》管理所或配备规划建!设助:理员在县城镇—规划行?政主管部《门指导?下做好?本镇的规划管—理,工作 ?。。 第四条 制定】和实施城镇规划应当!注意保护具有民族风!格的建筑物和各种】历史文物《 :第五条 自治【州,、县人民政府分别负!责领导和组》织编制各县及本【县城的总体》规划;镇人民政府负!责组织编《制本镇的《。总体规划   州!、县人民政府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组织编制城】镇详细?规划和各项专—业规划 》  城镇规》划区内的《各单位组织》编制的本单位建【设详细规《划必须服从总体规划! 第六条 城镇!规划在上报》审查和?批准:之前须经城镇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组—织技术鉴《定   州人民】。政府所在地城镇总】体规划送省城—市规:划行:政主管部门评—议鉴定 《   其《他,县城和建《。制镇、边境口岸、经!济开发?区、旅游开发—区的总体规》划各县?县城:和边境口岸的—详细:规划及?专业规?划送州?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技术鉴定》  ? 县:城以外的镇和经济开!发区、旅游开发区的!详细规划《及专:。业规划送县城镇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!鉴定: 第七条 自治!州鼓励州内外一切】组织和?个人投资城》。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!。。建 ? , 本城镇的单位【或者个人经》县以上人民政—府城:。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。批准:可以进?。行开发和《自建   本【城镇以外的单位或】。者个人经县、镇人民!。政府批准可以—进入城镇开》。发建设 第八条】 为?实,施城镇规划需要拆除!原,有房屋和设施—的任何单位和个【。人必须服从拆—迁安置、补》偿价格?由城镇?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!部门制定报县人民】政府批准执行 【 第九条 城【镇新区开发和—旧区改建应当实【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!征地费、《拆迁:安置费、市政基础】设施配套《工程费等各项费用由!建设用地单位承【担补:偿收费办法及其标准!由州:城镇规划行政—。主管部?门和土地管》理部门分别会同有关!部门制定《报州人民政府批【准后执行 》 第十条 》需要在城镇》规划区内使》用土: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!个人必?须持建设项目—。或者建房批准文【。件向县以上城镇【。规划:行,政主管部《门申请办理建设项】目选址意见书—   在城—镇规划区内进—行建设的单》位和个人必须先【。向县以?上城镇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申请办理建设用【。地规划许可》证方可向土地管理部!门申请办理土地使】用权属证《件和进行《土,地划:拨, , 第:十一条 在城—镇沿街沿路》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!个,人必须向《城镇: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领取建》筑红线图和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!工程设计《 第十二条— 城镇规《划区内土地使用权】的出让?、转让必须符合城】镇,规划服从规划管理】   出》让,。、转让土《地,使用权?的,。必须持原有的建设】用地规划许可—证和:土地权属证件依法申!。。请办理?变更手续 —第十三条 规划确定!。为道路、广场、【给水、排《水、:电力、通讯走廊、】园林绿地、环—境保护、防洪抗灾】、消防等公共设施】的用地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》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!用性质 》第十四条 在城镇规!划,区内进行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工!业与民用《建筑、房屋、—管线、园林、雕塑、!修,缮,、户外?装修以及市》。政、公?用设施?。等工:。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!必须向城《镇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领取建设工程规】划许:可,证 第十五条【 在城镇规》划区内需占用公【共用地作《为临:时设施用途的—须经城镇《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批:准明确其使》用范围和期限并缴】纳临时占地》费收费办法及其【标准由州、县城镇规!划行政主管》部门会?同有关?部门制定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后执行 — , 临时用《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!位或者个《人必须拆除临—时建筑物清理—场地恢复原貌退还】临时建设用地因【国,家建设需要用—地临时使用期—。限未满拆除临时设】施造成?损,失的由建设单位按规!定补偿 第十六条! 县城镇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!立城镇规《划建设监察队伍依】法对城镇规划的【实施进行监督检查】   城镇规【划监察人《员和城镇《规划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工《。作人员有权持证对】建设用地《。、建设现场》。各类建?筑、构筑物》进行:检查实施规划监督】管理  》 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接受城—镇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的监》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!和资料 第十七】条 对违反本条【例有以?下行为之一的单位】和个人由自》治州、县《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按管理《权限分?别给予处罚 【  (?一)对拒不》办理:。或,者,已经办理拆迁安【置补偿?。手续仍不拆除的【房屋:。和设:施限期?拆除;到期拒不拆】除的依法《强制拆除 —  (二)》未办理建《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:和,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证而】取得的建设用—地使用权属及证【件,无效:其所占用的土地由】县人民政府》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!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!行政责任 —  (三)无建【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进行工程设计【的设计?无效:对直接责任者处【以设计?。费百分?之二十至百分—之三十的罚款 】  (四)擅自【在城镇规划区内【进行土地《出让、转让取得的建!设用地权属无效除没!收,其出让、转让的非】法所得?。外并处以非法所【得百分之二》十至:百分之?三十的?罚款 ?   ?(五)未经批准占用!公共用地或》擅自改变公》共用地性《质的依法强制拆【除其:占地上的《房屋和设《施收回被占用—。。或被改变《使用性质的土地 】。   (六)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或》未按建设《。工程规划许可证要】求进行?建设:的责:令停止建设限—期拆除;拒不执【行的没收其建—筑物、构筑物或者】其他设施并处以违】法工:程总价百《分之二?到百分之三的罚款 !   (七)擅自】改变临?时用地使《用性质或《者在临时用地上【进,。行永久性《建设的?。责令其?限期拆除或强制拆】除,并处以?2000《。。元至5000元【罚款;擅自出让【、转让临时用地的收!回临时?用地没收其》。非法所得并处以【10:00元至2000元!罚款   —(,八)在城《镇规划区内》擅自:开,采砂石和进行—取,土等违法活动—的责令停止》限期整理或恢—复原:。有地形?地貌并按《其所取砂、石—、土的价《格或者?恢复地形地貌所需】费用数?额处以罚款》   《(,九)擅自改变建设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】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内容【、或者转《让、买卖其证—件的:吊销证?件并没收其非—法,所得   (十】)对参与《违法建设的施工单】。位处以违法建设工】程总造价百分之【一,至,百分之二的罚款 !第十八条 对抵【制、干扰和阻挠城镇!规划管?理人员和监察人员】依法执行公务—的视其?情节处以5》0元至200—。元罚款围攻、殴【打依法执行公务的】管理和监察人员的】按照中华《人民: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!条例处理;》构成犯罪的由司【法机关依法追究【刑事责?任 : 第十九《条 城?镇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!。作人:员和城镇规划监察】人员玩忽职》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的—由其所在单》位或者上级主—管,机关给予行》政处分;造成—经济:损失的依《法赔偿;构成犯罪的!由司法机关依法追】究刑事责《任 第二十条 罚!没收入必须开具财政!部门:统一印制的收—据并按规定上交【同级财?政  《 被:罚款的单位和个人】应按罚款《通,。知规定的时间交纳】罚款;逾期不交的从!逾期之日《起每天?加收罚款额千分【之二的滞《纳金 第二十一】条 当?事人对行政》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!。复议条?例,和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行政诉讼法的规】定办理 》第二十二条 乡【、,民族乡人民政府【所在地的非建制镇】的规划管理参照本条!例执:行 第二》十,三条 本条》例由:文山壮族苗族自【治州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—负责解释 —第,二十四条 》本条例经文》山壮族苗族自治州】人民:。代表大?会审议通《。过,报云南省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!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