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【 , , 文?山壮族苗族自治州】城镇规划管理条例 !     (!1995年4月【1,4日云?南省文山壮族苗【族自治州第九届【。。人民: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!通过 1995】年11月27日云南!省第八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:第十七次会议批准】) 第《一条 为了加强】城镇规划管理保【证,城镇规划《。的,实施根据《中,华人民共《和国民族区域自【治法和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!律,、,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!族自治州(》以下简?称自治州)实—际制定本条》例 第二条 【 在自治州行政区】域的县城、建—。制镇、边境口—岸、经济开发区、旅!游开发区制定和【实施城镇规划—在城镇?规划:区内进行《建设必须遵守本【条例   城镇规!划区的具体范围【由自:治州、县、》镇人民政府在—编制城镇总》体规划时划定 】第三条 自—治州、县人民政【府,城镇: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!管本:行政区域内的城镇】规划:工作   建制】镇设置规划建设【。。管理所?或配备规划建—设助理?员在县城镇规—。划,行,政主管部门指导【。下做好本《镇的规划管理工【作 第四条 】制定:和实施?。城镇:规划:应当注意保护具有民!族风格的建》筑物:。和各种历《。史文物 第五【条 自治》州、县人民》政府分别负责—领导和组织编制各】县及本县城的总体】规划;镇人民—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!镇的总体规划 】  :州,。、,县人民政府城—。镇,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负》责组织编制城镇【详细规划和各项【专,业规划   城镇!规划区?。内的各单位组—织,编制的本单位—。建设详细规划必须】服从:总体规划 第【。六条 城镇规划在!上报审查和批—准之前须经》。城镇规划行》政主管部《门组:织技术鉴定   !州人民政《府所在地城》镇总体规划送省城】市规划行政》。主管:部门评议鉴定  ! 其他县城》和建:制镇、边境口岸【。、经济开发区、【旅游:开发区的总体—规划各县县城和边】境口岸的详细规【划及:专业规划《。送州城镇规划—行,政主管部门技—。术鉴定  — 县城以外》的,。镇和经济开》。发区、旅游开发区的!详细规划及专—。业规:划送县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?部门技术鉴定— , 第七条 自【。治州鼓?励州:。内外一切组织和【个,人,投资城镇新区开发和!旧区改建  【 本:城镇的单位或者【个人经县以上人民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】。主管部门《批准可以进行—开发和自建 【  本城镇以外【的单位或者》个人:。经县、镇人民政府】批,准可以进《入城镇开发》建设:。。 第八条》 为?实施城?镇规:划需要拆除原—有房屋和设》施的任何《单位和个人必—须服从拆《迁,安置、补偿价格由城!镇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有关》部门制定报》县人民?政府批准执行 】第九条 城镇【新区:开,发和旧区改建—应当实行土》地有偿使用》。制度征地费、—拆,迁安置费、市政基】础设施配套工程【费,等,各项费用由建设【用地单位承》担补偿收费》办,。法及其标《准由州城《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和土地管理》部,门分:别会同有关》部门制定报州人【民,政府批准后》执行 第十条 】需要在城镇规—划区内使用土地【进行建设《的单位和个》人必须?持建设项目或—者建:房,批准文?件向县以《上城镇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申?请办理建设项—。目选址意见书 【   在城镇规【划区内?进行建设的》单位和个人必—须先向县以上—城镇规?划行政主管部—门申请办《理,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!申请:办,理土地使用权属证】件,和进行土地划拨 】 第十一《条 在城镇》沿街沿路进行建设】的单位或《者,个人必?须向城镇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领【。取建:筑红线?图和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方可—进行工程《。设计: 第十《二条 ?城镇规划区》内土:地使:用权的出让》、转让必须符合城】镇规划服《从规划管理   !出让、?转让:土地使用权》的必须持《原有的建《设,用地规?划许:可证和土地权—属证件依法》申请办理变更手【续 第十三条 】规划确定为》道路、广场、—给水、排《水、电力、通讯【走廊、园林绿地【、环境保护》、防洪抗《。灾、消防等公共设施!的用地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侵占【或擅自改变其使用】性质 第十—四条 在城镇规【划区内进行新建【、改建?、扩建的工业与民用!建筑、房屋、—管线、园林、雕塑、!修缮、户外装—修以及?市政、公用》设施等工程建设的】。。单位和?个人必须向城—镇,。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 !第十:五条 ?在城镇规划区内需占!用公共用地作为【。临时设施《用途的须《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批准《明确其?。使用范围和》期限并缴纳》临时占地费收—费办法及其标准【由州、县城镇规【划行政主《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!制定报?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执行   —临,时用地使《。用期满后用地单【位或者?个人必须拆除—临时建?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!貌退:。还临时?建设用地因国家建】设需要用地临时【使用期限未》满拆除?临时设施造成损失】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!补偿: 第十《六,条 县城镇规划行政!主管:。部门设立《城镇规?划建设监察》队伍依?法对城镇规》划的实施进行监督】检查   城【。镇,。规划监?察,人员和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工作人】员有权持证对建设用!地、建设现场—各类建筑、构筑物】。进行检查实施规划监!督,管理 ?   建设单位【或者个人应当接【受城镇规划行政【。主管部门《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!情况和资《料 第十七条【 对违反本条例有以!下行为之一的单【位和个人由自—治州、县城镇规划行!政主管部《门按管理权限—分别给予《处罚   (一】)对:拒不办理或者已经】办,理拆迁安置》补偿手续仍不拆除的!房,屋和设施限期拆【除;到期《拒不拆除《的依法强《制拆除   (二!)未办理建设项目选!址意见书和建—设用地规划》许,可证而取得的建设用!。地使用权属及—证件无效其所占【用的土地由县—人民政府责令退【回并:追,究违法单位和直接】责任:人的行?政责:任 :   (三)—无建:设用地?规,划许可证进》行工程设计的设【计无效对直》接责:任者处以设计费百】分之二十至百—分之三十《的罚款 》  (四)擅自在城!镇规划?区内进行土地—出让、转让取得的建!设用地权属无效除没!收其出让《。、转让?的非法所得外—并处以非法所得【百分之二十至百分】之三十的罚款 】  (五)未经批准!占用公共用地或擅】。自改变公共用地性质!的依法强制拆除【其占:地上:的房屋和设施—收回被占用或被改变!使用性质的》土地   (六】),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《或未按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!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!期,拆除;?拒不:执,行的没收其建筑【物、构筑《物或者其他》设,施并处以违法工程总!价百分之二到百分】之三:的罚款   (七!)擅自改变》临时用地使用性质或!者在临?时用地上进》行永:久性建设的责—令其限期拆除或【强制拆除并》处以200》0元至500—0元罚款《;擅自出让、转【让临时用地的—收回临?时用地没收》其非法所得》并处以1000元至!2,。0,00元?罚款   (【八)在城镇》规划区内《擅自开采砂石—和进行取土等违【法,活动的责令》停止限?期整理或恢》复原有?地形地貌《并按其?。。所取砂、石、土的】价格或者恢复地【形地貌所需》费用数额处》以罚款   (】九,)擅自改《变建设?用地规划许》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内《容、或者转》让、买?卖其证件的吊销证件!。并没:收其非法所得 】  (十)对参与】违,法建设的施》工单位处以违法建】设工程?总造价百分之一至】百分之二的罚款 】 第十八《条 对抵制》、,干扰:和阻挠城镇规划管理!人员:和监察人员依法执行!公务的视《其情节处以5—0元至?200元罚款—围攻、殴打依法【执行公?务的管理和》监察:。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?。治安管理处》罚条:例处:理;构成犯罪的【由司法机关依—法追究?刑事责?任 第《十九条 城镇—规划:行政主管《部,门工作人《员和城镇规划监察人!员玩忽职守、滥【用,职权: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!在单:位或者上《级主: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!。;造成经济损失的依!。法赔:偿;构?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!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—。 第二十》条 罚没《收入必?须开具?财政部门统一—印制:的收据并按规定【上交同级财》政   被罚款】的单位和个》人应按罚款通知规】定的时?间,交,纳,罚,款;逾期不交的从】逾期之日起》每天加收《罚款额千分之二的滞!。纳金 第二十【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!处罚不服的依照行】政复议条例》和中:华人:民共和国行政诉【讼法的?规定办理 第二十!二条 乡《、民:。族,乡人民政府所在地】的非建制镇的规【划,管理参照本》条,例执行 第二十】三条 本条》例由文山《壮族苗?族自治州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《委员会负责》解释 第二十四】条 本条例经文山】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!代,表大会审议》通过报?云南省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—。批准后公布施行 】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