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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文山壮族《苗,族自治?州城镇规划管—理条例 —     (【199?。5年4月14日【云南省文《山壮族苗族自治州】第九届人民代表【大会:第五次会《议通过 1995!年11月27日云】南省第八届》人民代?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》第,十七:次会议批准》) : ,。。第,一条 为了加强】城镇规划管理保【证,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!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民族区域自治—法和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城市规划法【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结合文山壮族苗【族自治?州(以下简称自治】州,)实:际制定本条例 第!二条 在自治州行!政区域的县城、建制!镇、边境《口岸:、经济开《发区、旅《游,开发区制定和—。实施:城,镇,规划在城镇》。规划区内进》行建设必须遵—守本条例  【 ,城镇:。规划: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!州、县、镇人—民政府在编》制城镇总体规划【时划:定, 第三条 【自治州、县》。人民政府城镇规【。。划行政主管部—门主管?本,行政区域内的—城镇规划工作 【   建制镇—设置规?划建设管理》所或配备规》划建设助理员在县城!镇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指导下做》好本镇的《规划:管理工作 —第四:条, 制定和实—施城镇规划应当【注意保护具有民族风!格的:建筑物和各种—历史文物 第五条! 自?治州、县人民政府分!别负责领导》和组:织编:制各县及《。本县城的总体规划;!镇人民政府》。负,责组织编制本镇的总!体规划  — 州、?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!织编制城《镇详细规划和各项】专业规划《   城镇规【划区内的各单位组织!编制的本单位建设】详细规划必须服从总!体规:。划 第《六条 《城镇规划《在上报?。审,查和批准之前须经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组织?技术鉴定   】州人民政府所在【地城:镇总体规《划,送,省城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评议!鉴定:   其》他县城?和建:制镇、边境口岸、经!济开发区、旅游开发!区,的总体规划各县【县城:。和边境口岸的详【细规划及专业规划送!。州城镇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!定 : ,  县城以外的镇】。和经济开发区—、旅游开发区—的详细规划》及专业规划送县城镇!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! 第?七条 自》治州:鼓励州内外一—。切组织和个人投【资城镇?新区:。开发和旧区》改建 《  本城镇的单位或!者个人经县以上【人民政府《城镇规划行》政主:管部门批准可—以进行开发和自【。。。建 ?  :本城镇以外的单【。位或:者个:人,经县、镇人民政府】批准可?以进入城镇开发【建设 第八—。条 ?为实施城镇规—划需要?拆除原有房屋和设】。施,的任何?单位和个《人必须服从拆—迁安置、补偿价格由!。城镇规划行》政主管?部门会同《有关部?门制定报《县人民?政府批准执行 第!九条 城镇新【区开发和旧区改建】应当实?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!征地费、拆迁安置费!、市政?基础设施配》套工程费等各—项费用由建设用【地单位承《担,补偿收费《办法及其标准—由州城镇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和土【地管理部门分别会同!有关部门《制定报州人民政【府,批准后?执行 第》十条 需要》在城镇规划区—内使用土地》进行建?设的单?位和:个人:必须持建设项—目或者建房批准【文件向县以上城镇】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申请办》理建设?。项目选址意见书【   在城镇【规划区?内进行建设的—。单位和?个人必须《先向县以《上城镇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申?请办:理建: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方【可向土地《。管理部门申请—办理: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!进行土?地,划拨: 第十一条 【在城镇沿街沿—路进行建设的—单,位或:者个人必须向城镇规!。划行政主管》部门领取建》筑红线图和建设用】地规划?许可证方可进—。行,。。工,程设计 第十二条! ,城,镇规划区内土—地使:。。用权的出让、转让必!须符合城《镇规:划服从规划管理【 :  出?让、转让土》。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原!有的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!权属证件依法申【。请办理变更手续 】。 第十三条》 规划?确定为道《路、广场、给水【、排水?、电力、通讯走廊、!园林绿地、环—境保护、防洪抗【灾、:。消防等公共》设,施的用地任何单位和!个人: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!其使用性质》 第十四》条 在城镇》规划区内进》行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的工业与民用—建筑:、房:屋,、管:线、:园林、雕塑、修【缮、户外《装修:以及市?。政、:公用设施等工程建】设的单位和》个人必须向城镇【规划:行政主管《部门申请领取—。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 【。 第十五条 在【城镇规划区内需【占用:公共用地作为—临时设施用途的【须经城镇规划行政主!。管部门?批,准明确其《使用范围和期限【并缴:纳临时占地费收费】办,法,及其标准由州—、,县城镇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】部门: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!批准后执行 —   临《时用地使用期满后】。用地单位或者—个,人必:须,拆除临时建筑物清】理场地恢复》原貌退还临时建设】用,地因国家建设—需要用地临》时使用期限》未满拆除临时设施造!成损失的由建—设单位按规》定补偿 第十【六条 县《城镇规划行政主管】部,门设立城镇规—划建设监察》队伍依法对城—镇规划的实施进【行监督检查 — ,  城镇规划监【察人员和城》镇规划?行政主管《部门工作《。。人员:有权持?证对建设用》地,、建设现场各类建】筑、构筑物进行【检,查实:施规划监督管理 !  建设单位或者】个,人应:当接受城镇》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的监督—检查如实提》供,。情况和资料 【。第十七条《 对违反本条例有】以下:行为之一《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!州、县城《镇,规划行?政主管?部,门按管理《权限分别给予—处罚   —(一)对《拒不办?理或者已经》。办理拆?迁安置补偿手续仍不!拆除的房屋和设【施限期拆除;—到期拒不拆除的依】法强制拆除 【  (二)未办【理建设项目》选址意见书》和,建设用地规》划,。许,可证而取《得的建设用地使【用权属及证件无效其!所占用的土》地由县?人,民,政,府责令?退回并追究》违法单位和直接责】任人的行政责任 !  (三)无建【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《进行工程设计—。的设:计,无效对直《接责任者处以设【计,。费百分之《二十至百分之—三,十的罚款《   (四)擅】自在城镇《规划区?内进行土地出—让、:转让:取得的建设用地权属!无效除没收其出让、!转让的非法所得外并!处以非法所得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!三十的罚款   !(五)未《经批准占用公共用】地或:擅自改变公》共,用地性质的依法强】制拆除其占地上的房!屋和设施收回被占用!或被改?。变使用性质的土地 !。  : (六)未取得建设!工程规划许》可证或?未按: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要求进》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!设限:期拆除;拒不—执行:的没收其建筑物【。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!施并处以违》法工程总价百—分之二到百分之三】的罚款 《   (七》)擅自改变临时用地!使,用性质?或者在临时用地【上进行永久》性建设的责》令其限期拆除—或强制拆除并处以】2000元》至5000元—罚款:;,擅自出让、转让临】时用地的收》回临时?用地没?收其:非法所得并处—以1000》元至2000—元罚:款,   (八)在城!镇规划区内擅—自开采砂石和进【行取土等违法—活动的责《令停止限《期,整理:或恢:复,原有地形地貌并按其!所取砂、《石、土的价格或者恢!复地形地貌所需费用!数额处以罚款  ! (:。九)擅自改变建【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和建设工程规】。划许:。可证内容、》或者转让《、买:卖其证件的吊销【证件并没收其—非法所?得   (十)对!参与:违法建设的施工【单位处?以违法建设工程【总,造价百分之一至【百分之二的罚款 !第十八条 对抵制、!干,扰,和阻挠城镇规—划管:理人员和《。监察:人员依?法执行公务》的视其情《节处以5《0元至200元罚款!围攻、殴打依—法执行公务的管【理和监察人员的按照!中华人?民,共和国治安管理【处罚条例处理—;构:成,犯罪:的由司法机关依【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第十九条 !城镇: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!作,人,员和:城镇规划监察人【员,玩忽:。职守、滥用职—权、徇私舞》弊,的由其所在单位【或者上级主管机关】给予行政处分;造成!经济:。损失的依法赔偿【;构成?犯,罪的由?司法机?关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 【第二十条 罚没收入!必须开具财政—部门统?。一印制的收据并【按规定上交同级【财政   被罚款!的单位?和,个人:应,按,。罚款:通知规?定的时间交纳—罚款:;逾期不交的—从逾期之日起—每,天加收罚《款,额千分?之二的滞纳金 第!二十一条 当—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!。的依照行《政复议条《例和中?华人民共和国—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!理 第《二十二?条, 乡、民族》乡人民?政,府所在地的》非建:制镇的规划管理【参照:。本条例执行》 第二十三—条 本条例由文【山,壮族苗族自治州人】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—负责解释 第二十!四条 本条例—经文山壮族苗—族自治?州人民?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】报云:南省人民《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批【准后公布施行 【 《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