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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文山《壮族苗?族自治州城》。镇规划?管理条?。例   】  (19》95年4月1—。4日云南省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!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】会,第五次会《议通过 19【95年11月2【7日:云南省第八届人民】代表大?。会常务委《员会第十《七次会议批准)【 第?一条 为了—加强城?镇规划?管,理保:证城:。镇,。规划的实施根据【。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民族《区域:自治法和中》华人:民共:和国城市《规划法及有》关法律、法规结合】文山:壮族苗族自治州【(以下简称》自治:州)实际制定本条例! 第?二条 在自治州】。行,政区:域,的县城、建》制镇、边境口—岸、经济开发区、旅!游开发?区制定和实》施,城镇规划《在城镇规划区内【进行:建设必须遵守本条】例   城镇规划!区的具体范围由【自治州、《县、镇?人,民政:府在编制城镇总体规!划时划?。定 第三条 】自治州、县人民政府!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主管本行政区域】内,的城镇规划工作 】   建制镇设置】规,划建:设管理所或配备规】划建设助《。理员在县城镇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指导下】做好本镇的》规划管理《工作 第四条 !制定和实《施城镇规划应当注】。意,保护具有民族风格】的建筑物和各种【历史:文物 第五条 !自治州?。。、县人民政府分别】负责领导和组织【编,制各县及本县城的】总体规划;镇人【。民政府负《责,组织编制本镇—的总体规划 【  州、县人民政】府城镇规《划行政主管部—。门负:责组织编制城镇详】细规划和各项专业】规划   城镇】规划区内的各单位组!织编制的本单位建设!详细规划必须服从】总体规划 第六】条 : 城镇规划在上【报,审查和?批准之前须经城镇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!技术:鉴定   —州人民政府所在地】城镇总体规划送省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评议鉴定 】  :其他县城《和建制镇、边境【口岸、经济》开发区?、旅游开发区的总体!规划各?县县城和《边境口岸的详细规】划,及专业规划送—州城镇规《划行政?。主管部门技》术鉴定   县】城以外?的,镇和经?。济,开发区、旅游开发区!的详细规划》及专业?规划送县城镇规【划行政?主,管部门技《术鉴定 第七条 ! 自治州鼓励州内外!一切组织和个人投资!。城镇新区开》发和旧区改建 】  本城镇的单【位或者个人经县以】上,人民政?府城镇规划》。行政主管部》门批准可《。。以,进行开发和自建【   本城镇以外!的单位或者个人经】县、镇人《民政府批《准可以?进入城镇开发建【设 第《八条 为实施【城镇规划需要—拆除:原有房屋和设施的任!何单位?和个人必须服从【拆迁安置、补偿价格!由城镇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】部门制定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】执行: 第九条》 城镇新区开发】和旧区改建》应当:实行土地有偿使【用制度征地费—、拆迁安置费、市政!基础设施配》套工程?费等各项《费用由建设用—地单位承担补偿收费!办法及其《标,。准由州城《镇规:。划行政主《管部门和土地—管,理部门分别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】报,州人民政府》批准后执行 第】十条 需要在城【镇规划区内》使用土地进行—建设:的单位和个人必【须持建设项目或者建!房批:准文件向县以上城】镇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!项目选址《意见书 》  在城镇规—划区内进行建设【的单位?和个:人,必须:先向县以上城镇规划!行政主?管部门申《请,办理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方》可向土地管》理部门申请办理土】。地,。使用权属证件和进行!土地划拨 第十一!条 在?城镇沿街沿路进【行建设的单位或者】个人必须向城镇规】划行政?主管部门领取建筑红!。线图和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方可【进行工程设计— 第十二》条 城镇规》划,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!让、转让必须—符合城?镇规划服从规划【管理 ?   出让、转让土!地使用权《的必须持原》有的:建设:用地规?划许可证和》土地权属证件依法】申,请办理变更手续【 第十三条 规】划确定为道路、广场!。、给水、排水、电】力、通讯走廊—、园林绿地、环境保!护,、防洪抗灾、消防】等公共设施的用【地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!其使:用,性质 第》十四:条 在城镇规—划区内进行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的》工业与民用建—筑、房屋、》管线、园林、雕塑】、修缮、《户外装?修以及市政、公【。用设施等工》程建设的《。单位和个人》必须向城镇》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》申请领取建设工程】规划:许可证 第十五】条 在城镇规划【区内需占用》公共用地作为临【时设施用途的须经城!镇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明确其使用【范围和期限》并缴纳临时占地费】收费办法《及其标准由州—、县:。。城镇规划行》政主管部《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!报同:级人民政府》批准后执行   !临时用地《使用期满后用—地单位?或者个人必须拆【。除临时建《。筑物清?理场:地恢复原貌》退还临时《建设用地《因国家建设需要用】地临时使用期—限未满拆《。除临:时设施造成损—失的由建《设单位按规定补【。偿 第十六条 】县城镇规划》行政主?管部门?设立:城镇规划《。建设监察队伍依法对!。城镇规?划的:实施:进行监?督检查 《 ,  :城镇规划监察人员和!城镇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工作人员有【权持证对建设用【地、建设《现场各?类建:筑、构筑物进行检查!实施:规划监督《管理 《  建设单》位或者个《人应:当接受?城镇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的监督检查【如实提供情况和资】料 第十》七,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!以下行为《之一的单位和个人】。由自治州、县城镇规!划行政?主管:部门:按,管,理权限分别》给,予处罚?   (一)对】拒不:办理或者已经办【理拆迁安置补—。偿手续仍不拆—除的房屋和》设施:限期拆?除,;到期拒不拆除的】。依法强制拆》除  《 (二)未办理建】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!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》而取得的建》设用地使用权属及】证件无效其所占用的!土地由?县人民政府》。责令退回并追—究违法单位和直【。。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!   (三)无】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进行:工程:设计的设计无—效对直接责任者处以!设计费百分之—二,十至百分之三—十的:。罚款   (四】)擅自在城》镇规:划区内进行土地出让!。、转让取《得的建设用地权属】无效除?没收其?出让、转让的—非法所得外并—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!二十至?百分之?三十的罚《款   (五【)未经批准占—。用公共?用地或擅自》改变公共《用地性?质的依法强》制,拆除其占地上的房屋!和设施收回被占【用或被?改变使用性质的土】地   (六)】未取得?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或未】按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,要求进行建设的责】令停:止,建设限期拆除—;拒:不,执行的没收其建【筑物、构筑物—或,者其他?设施并处以违法工程!总价百分之二到百】分之三的罚款 】  :(七:)擅自改变临时用地!使,用性质?或者在临时用地【上进行永久性—建设的责令》其限期拆除或强制拆!除,。并处:以,。2000元》至5000元罚款;!擅自出?让、转让临时用地】的收回临时用地【没收其非法》所得:并处以100—0元至2《000元罚》款 ?。  (?八)在城镇规划【区内擅自开采—砂石和?进行取土等违法【。活动的责令停止限期!整理或恢《复原有地形地—貌并按其所》取砂、?石、:土的价格《或者恢复地》形,地貌所需费》用数额处以罚款 】 ,。  (?。九,)擅:自改变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和建】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证内?容、或者转让—、买卖其证件—的吊销证件并没收】其非法所《得   (十【)对参?与违法?建设的施工单位处】以违法建设工程总】造价百分之一—至百分?。之二的?罚款 第十八【条 对抵《制、干扰和阻挠城镇!规划管理人员—和,监察人?员,依法执?行公务的视其—情节处以50元【至20?0元罚款《围攻、殴打依法执行!公务的管理和监察人!员的:按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!罚条例处理》;构:成犯罪的由司法机】关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第十】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工作人【员和城镇规划监察人!员玩忽职《。守,、滥用?职权、徇私舞—弊的:由其所在单位或【。。者上级?主管机关给予—行政:。处分;造成经—济,。损失的依法赔偿;构!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第二《。十条 罚没收入【必须开具《财,政部门?统一印制的收据并按!。规,定上:交同级财政 【  被罚款的单位】和个人应《按,罚款通知规定的【时间交纳罚款;【逾期: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!。每天加收罚款额千分!之二的滞纳》金 第二》十一条?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!不服的依照》行政复议条》例和: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!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!。 第二十二条 乡】、民族乡人民—政府所在地的非建】制,镇的规?划管理参照本条例】执行 第二—十三条 本条—。例由文山壮族苗族自!治州人民代表大【会,常务委员会负—责解释 第二十】四条: 本条例经》文,山,壮族苗?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!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!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! ?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