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《 , 5 总平面—布,局和平面布置— , 5.1— 公众聚集场所【应设置?在一、二级耐火等级!的建筑物内建筑的】防,火间距?、消防车道和消防】。水源:等应符合相关国【家工程建设消防技】术标准的规定 】 《 :5.2 公共—娱乐:场所:不应毗连或设置【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!馆、图书《馆建筑内不应毗连】火,灾危险性为甲、乙】类的仓库不应在【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!共娱乐场所 【。 , 》5.3 公众—聚,集场所不应》与锅炉房(包括【直燃型?吸收式冷温水—机组机房)》、可: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!室、燃气箱》。式调压站、充有可】燃,油的高压电容器和】多油:。开关:房,间、:发电机房等专用【房间贴邻 】 《5.4? 公众聚集场—所与其它建筑相【毗连或附设在其他】建筑物内时应—当按照独《立的: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分!区的设?置应符?合相关国家工—程建设消《防技术标准》的规定 — ? ,。 5.5 》高,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!场所:应设:在首层或二、三层】;当必须设》在其它楼层时除【本规:范另有规定外—尚应符合下列—规定 【 5.5—.1 一个厅、【室的建?筑面积不宜超过【4,00m2 【 5.5】。.2 一个》。。。厅、室的安全出口不!应少:于两个 【 , 5.5—.3 ?必须设置火》灾自动报警系—统,和,自动喷水灭火—系统 — 5.5.4! ,。幕布和窗帘应采【用,经,阻燃处?理的织物 】 5》.6: 公众聚集场所【应设置在建》筑内的?首层、二层或三【层的靠?外墙部位当必须设】置在建筑《。的其他楼层》时尚应符合》。下列规定 】 : 5.6.1 不!应,设置在?。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!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!地下一层地》面与室外《出,入口地坪的高差【不应大于10m【。; — , 5.6.2 】一个厅?、室的建筑面—积,不宜大于2》00m2; 【 》 5:.6.3 一个厅】、室的疏散出口不应!少于两个当一个厅、!室的建筑面积小【于,。50㎡时可》只,设置一个出》。入口; 】 , 5.6》.4 应设置火【灾,自动报警《系统、剩余电流动】作电气火灾》监控系统、和—自动:喷水灭火《系统(面积小—于1000m2可采!用自动?喷,水灭火?系统:局,部应用系统); 】 5.!6.5? 应设置防》、排烟设《施; ! 5.6.》6,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!要疏散?路线的地面或靠近】地面的墙上》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!指示标志 ! , 5.7 公【众,聚集场所内》不应穿设可》。燃气:体管:道和甲?、乙、丙类液体管道! , ? 5.8【 设: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!且需要联动》控制自动喷》水灭火系统或机械】防烟、排烟系统等】消防设施《的公共?聚集场所应按—GB 501—16的?要求设置消防控【制室 — : 5.9 公众聚!集场所内《疏散走道《两侧的隔墙应采【。用耐火?极限不低《于1.0《0,h的:非燃烧体房》间隔墙应采用耐火】极,限不低于0.50】h的非燃烧体—屋顶承重构》件应采用《耐火极?。限,不低:于,1.0?0h的非燃烧体【 5.1!0 公众聚集场【所的隔墙《应砌至梁板底—部不宜留有》缝,隙管线穿越隔墙【、楼板的空隙应采】用不燃烧材料填塞】密实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