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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】。 总平面布局和【平面:。布置
《
5.1 —公众聚集场所—应设置在一、二级】耐火等?级的:。建筑:物内建筑的防火【间距、消防车道和】消防:水源等应《符合:相关国家工程—。建设消防技》术标准的规》定
》
5》.2 公共》娱乐场所不》应,毗连或设置在文物】。古建筑和《博物馆、图》书馆建筑内不应【毗连火灾危险—性为甲、乙类—的仓库不应在—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!共娱:乐场所
】
5.》3 公众聚集场所不!应与锅炉《房(包括《直燃型吸收》式冷温水机组机房】)、可燃油油浸电力!变压器室、燃气【箱式调压站、—充有可?燃,油的高压电》容,器和多油开》关房间、发》电机:房等专用房》间贴:邻
》
: 5.4 公【众聚集场《所与其?它建筑相毗连或【附设在其他建—筑物内时《应当按照独立的防】火分区设置》防火分区《的设置应符》合,相关国家工程建设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!
— 5.5 —高层建筑内的人【员密集场所》应,。设在首层或二—、三层;当》必须设在其它楼【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!定外尚应符合下【列规定
【
《5.5?.1 一个厅、室的!建,筑面积?。不宜超?过400《。m,。2
》
5.5【.2 一个厅、室】的,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!个
《
?。 , 5:.5.3 必—须设置火灾》自动报警系统和自】动喷水灭火系统
】
【5.5.《4 :幕布和窗帘应采用】经阻燃处理的—织物
! 5.6 》公众聚集场所—应设置在建筑内的首!层,、,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!部位当?。必须设置《在建筑的其他楼【层时尚?应符合下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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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5.6.—1, 不应设置在地下】二层及?二层以下当设置在】地下一层时地下【一,层地面与《室外出入口地坪的】高差不应大》于10m《;
】 5.6.2 【一,个厅:、室的建筑面—积不宜大于2—0,0m2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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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5.6.3》 一个厅、室的疏散!出口不应少于两【个当一个厅、—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!。。0㎡:时可只设置》一个出入《口;
! 5.6.4—。 应:设置火灾自动报【警系统、剩余电流动!作,电气火?。灾监控系《统、和自《动喷水灭火系—。统(面积小》于10?00m?2可采用自动喷【。水灭火?系统局部应用系统】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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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6【.5 应设》置防:。、,。排烟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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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】.6.6 疏散【。走,道和其?他,主要疏散路》线,的地面或靠近—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电!致发光疏散》指示标志
【
《 5.7 公众聚】集场所内不》应穿设可燃气体管道!和甲、乙、丙类【液体管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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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8 设有!火灾:自动:报警系统且需—要联:。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!系统或机械防—烟、排烟系统等消】防,设,施的公共聚集场所】应,按GB 5》0116的要求设】置消防控制》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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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5.《9 :公众聚?集场所内疏散走道】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!火极:限不低于1.0【0h的非燃烧体房】间隔墙应采》用耐火极限》不低于0《.50h的非燃【烧,体屋顶承重》构件应采《。用耐:火极限不低于1【.00?h的:非燃烧体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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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—10 ?公众聚?集场所的隔墙应砌至!梁板底部不宜留有】缝隙管线穿越隔【。墙、楼板的空隙应采!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!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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