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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总—平面布局《和平面布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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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1 公众聚集!场所应设置在—。一,、二级耐《火等级的建筑—物内:建筑:的防火间《距、消防车道和消防!水源等应符》合相关国《家工:程建:设消:防技术标《准,的规:定
】 5:.2 公共娱乐【场所:不应: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!建筑:和博物馆《、图:书馆建筑内不应【毗连火灾危险性【为甲:、乙类的仓》库不:应在居民住宅楼内】改建公共娱乐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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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【3 :公众聚集场所—不应与锅炉》房,(包括直燃型吸收式!冷温水?机组机?房)、?可燃油油浸电—力变压器《室、燃气箱式调压站!、充有可燃油的【。。。高压电容器和多【油,。开关房间、发—电机房等《专,用房间贴邻
】
5.4 !公众聚集《场所与其它》建筑相毗《连,或附设在《其他:建筑物内时应—当按照?。独,立的防火分区设【置防火分区的设置应!符合相关国家—工程:。建设消防技术标【准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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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5 高层!建筑内的人》员密集场所应—。设在:首层或二、三层;当!必须设在其它楼【层时:除本规范另》有规定外尚》应符合下列规—定
】 5.5.》1 一个厅》、室的建筑》面积不?宜超过400m【2,
— 5.5》.,2 一个厅、室的安!全,出口不应少于两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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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】5.3 必须—设置:火,灾自动报《警系统和《自,动喷水?灭火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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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5.5.4 —幕布: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!处,理的织物
》
【5.6 公众聚集场!所应设置在建筑内】的首层、二层或【。三层的靠《外墙部位《当必须设置》在,建筑的其他》楼层时尚应符合下】。列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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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【。.6.1《 不应设置在地【下二层及二层以下】当设置在《地下一?层时地下《一,层,。地面与室《外出入口地》坪的高差不应大于】。10m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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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5.6.2 】。。一个厅、室的建筑】面积:。不宜大?于200m2;
】
— 5.?。。6.3 一》个厅、室的》疏散出口《不应少于两个当一】个,。厅、室的建》筑面:积小于5《。0㎡时可只设—置一:个出:入口;
【
5.6【.4 应设置火【灾自动报警系—统、剩余电流动作电!气火灾监控系—统、和自动》喷水:灭火系统《。(面积小于1000!m2:可采用?自动喷水《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!。统);
】
:。 5.?6.5 《应设置防、排—烟设施;
》
》 5.6.—6 疏?散走道和其他主要】疏散路线的》地面或靠近地面【的墙上应设置—电致发光疏散指【示标志
《
5】.7 公众聚—集场所内不》应穿:设可燃气体》管道:和甲、乙、丙类【液体管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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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5.8 设有火】灾,自动报警《系统且需《要联动控制》自动喷水灭火系【统或机械防》烟、排烟系》统,等消防设施的—公共聚集场所应按】GB 501—16的要求设置消防!控制室
】
, , ,。5.9 公》众聚集场所内疏散】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!用耐火极限》不低于1.00【h的非?燃烧体房间》隔墙应采《用耐火极限不低【于0.50h的非燃!烧体屋顶承重构【件应采用《耐火极限不》低于1.《00h?的非燃烧体
【
5》.10 《公,众,聚,集场所的隔》墙应:。砌至梁板底》。部不宜留有缝隙管】线穿越隔墙、楼【板的空隙应采用不】燃烧材料填塞密【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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