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连市城市公!有房屋管《理规定?
(—1,995年《4月13日大连市】。人民政府《大政发[1995]!3,2,号文:件公布根据1997!年,12月31日大连市!人民政?府大政发《[199《7,]111号大连市人!民政府关《。于,修改二十六个—政府规章的》决定修正)
第一】章 总则
【第,一条 为《了加强对《城市:公有房屋的》。管理保障公有房屋】产权人、《。使用人和《经营人的合法权【益根据?中华人?民共和国城市房地】。产管理法《和有关规《定制定本《管理规定
— 第二《条 本管理规定【适用于?大连:市城市?规划区、建制镇和】独立工矿《区,内的产权《属于国?有或: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!附属设施(以—下简称公有房—屋,)公有房屋管理中】的转让、抵押、协议!租金的租《赁、典当等按照省、!市有关房地产—交易:。管理规定执行 【
第三条 大】连市房地产管理局】是市人民政府—负,责全市公有房屋行】政,管理工作《的主管机关其—派驻中山区、—西岗:区、沙河口区和甘井!子区的?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!他县(市)、区【(含:大,连经济?。技术开发区、保税】区、国家《。旅游渡假区)的房】地产管理《部,门是所在行政—区,域内公有房屋行政管!。理工作的主管部门(!以下简称公》有房屋主管部门【)
? 第四《条 凡依照国家有关!政策和法《律、法?规规定由人民政【府所接管没收的【房屋、纳入社—。。会主义改造的—房屋、经人》民法院判决产权【归国家所有的—房屋:、,。由财政投资建—造和收?购的房屋以》及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《产权属于国家—所有的房屋均—。属国家财《产由公有《房屋主管《部门依法行使—产权:人经营?和管理的权利并【。承担相应《的义务.按》照国家规定属于全民!所有制单位和军队所!有的房?屋由国家授权的单位!依法行?使产权人经》营和管?理权利并承担相【应的义?务集体所《有的:房屋由集体组织【依法行使产》权人经营《。和管理的权利并承】担相应的《义务
—第五条 公有房屋的!经,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!社会化、专业化【公有房?屋产权人《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!司等:代为经?。营和管理
】第六条 公有—房屋产权人、使用人!和经营人《应认:。真遵守?国,家房地产管理法【律、法规和本管【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!。人都:不得侵占、损—坏公:有房:屋不得利用公有【房屋获取非法—利益
第二章 产!公产籍管理
第!七条 公有》房屋实?行房屋所有权和国有!。土,地使:用权登记发证—制,度其产权合法—凭证是房屋所有权】。。土,地使用?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土!地使用权证书由【市人民政《府统一规定文本【并指定主《管部门负《。责颁发和撤销.房】屋,所有权土地使—用权证书是办理【公有房屋转让、出】租、抵押、改造、扩!建、:投资、入股》。、拆迁补偿等—相关:手续时?必须出?具的凭证《
《第八条 公有—房屋产权人必须按】下列规?。定到政?府指:定的主管部》门办理产权登记 】,领取房屋所有【权土地使用权证书】
(一)新建!、改建和扩建的房】屋持立项、规划【、用地和建》设等部门的批准【文件在房屋竣工之日!起三:个月内申《请登记;
(!二)购买、交换【、,兼并、?调拨、?并转:、接受?赠与或接《受遗赠等受让—的房屋持原》房屋:所有权土地使用【权证书、合同和【有关批准文件在合】同或文件生效之日】起三个月《。内申请登记》;
《 (三)《。产权人名称、房屋】座落名?称和: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!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!件在批准之日起一个!月,内申请登记》。
: 第九条 —公有房屋因拆除、倒!塌、焚毁、损毁等】原因灭失《的产权人应在—事实:发生之?日起三个月》内,持有关部门的—证明材料向公有房屋!主管部门申请—房屋灭失登记逾期不!登记的由公有—房屋主管部门公告灭!。失,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《予,以收回
》 第十条 产权】人因正当《理,由不能在《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应!及时提?出申请经《公有:房屋: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!期登记但延》期登:记时间最长》不得超过一年
】 第十一条 公】有房屋?主,管,部门应建立健全【。房地:产档案管理制度【为,公,有房屋?管理提供权属—状况完整的资料和准!确的依据
】凡是经营和管理公】有,房屋的?单位均应建》立,房,。屋管理档《案和:台帐:及时向?公房 主管部门报送!有,关资料并接受检查和!指导
《。。 第十二条— ,对,无人:申请登记和暂时【不能确认所有产【。权归属的房屋—公,有房:屋,主管部?门可予以代管代管期!。间因:不可抗力《原因使房屋》遭受损?。失的公有房》。屋,主管部?门不承担赔偿责【任
《。 对代管三年以上仍!无人认领的房屋公】有房屋主管部门【可在向人民法院申请!认定为?无主:。财,产后依法收归国【有
已》代管的房屋和已作】为无主财产收—归,国有的?房屋:原所有人出现并认领!房屋的应办理产权登!记并补偿代管费用】
第三章 租赁和!使,用管理?
,。 第十三》条 公有房》屋的租赁(》不含协?议租金部《。分下同)《必须执行国家和【省、市人《民政府规定的租【赁政策公有住—房的标准租金由市】人,民政府统一制定 】
: 第十四条 公有房!屋租赁产权人须持有!房屋:所有权土地使用权】证书并?使用市房地产管【理局统一印》制的文本与承租人签!订,公有房屋租赁合【同在:签,订合:同之日起十》五日内向公有房【屋主管?部门办理备案手【续公有房屋租赁合】同是出租人与承【租人:建立租?赁关系的合法凭【证承租人凭公有房】屋租赁合同办—理,户籍、?入学、住所登记【等相关手《续
第十五】条 出租人》应当按照约》定,。向承租人提供公【有房屋公有房屋承租!。人应当按月缴纳租】金不得拖欠》拖欠租金的每逾期】一日出?租人可加收月租金1!%的滞纳金出—租人应向《逾期不缴纳租—金,和滞纳金的承租人发!出限:期缴:付租金和滞纳—金通知书《
第十六条】。 直管公《房租金的收缴—以单位名义承租者】通过:。银行托收;》以个人名义承—租者由个人所在工作!单位代扣统缴;承租!人,无,工作单位的由—出租:人,。直接收取《承租人也可集—体汇缴或自行缴【纳
《 单:位自管公房的租金收!缴可参照《直管:公房办理
【 第十?七条: 未经产权》人同:。意承租人不》得将承租的公有【房屋转?借、转让、转租【 、交换《、改变使用用途【
《第十八条 承租人】在不损坏房屋结【构和原建筑造型、不!危及:房屋使用安全的前】提下可以对承租的】公有房?屋进行内部装修、】改造和增《添设施但必须征得】产权人?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!房屋内部进行拆改】装修的由承租人【缴纳补偿费并—承担材料和施工费用!。增添的设施承—。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承!租人迁?离,时不予补偿
】 承租人经批准在】。其承租公《房基础上自费扩大】的房屋?面积其?产权归原出租人所】有计租办法由双方按!协议履行
【 房屋内《部进行拆、改—装修补偿费》标准由市房地产管】理局会同市物价【局,负责制定《。 ,
?第十:九条 承租》人死亡或因调整分】配房屋、举》家迁往?外地:等原因迁出的腾出的!公有房屋应移交给】出租:。人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【。私调、私分和—私占移交时出租人】发,现公:有房屋?及附属设施有人为损!坏的原承租人应负责!修复或赔偿》
居住—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!人因其工作》单位分配《房,屋而:迁出其工作单位【欲,将腾出的直管公有】住房:。调剂给内部职工使】用的须提出内调方案!报公有房屋主管部】门审批?并按政府规定的比例!向公有房屋》。主管部门上》缴解困房《源后由调入》职工与直管》公房出租人建立租】赁关系?
第二十【条 承租公有—住房承租人在租赁】。期限内去世》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!。。的, 家庭成员愿意履】行原租赁合同—的可以办理承—租过:。户手:。续 :
第二十—一条 ?公有住房承租人和】有常住?户口的同住人符合】。条件要求分户或并】户承租的《出,租人应予同意但【同住:人他处有《住房和原始》设计为一户使用的住!。。宅,原则上不得拆套【分户
》 第二?十二条 租赁—期满后承租人—应返还承租的公有房!屋,如需继续租用的,应!在期满前三个月【与,出,租人重新签订租【赁合同出租人—在租赁期《满前必须收回出租】的公有房屋》时,应事先商得承租人】同,意提前收回公有住房!。的同时要作好承租】人的住房安》。置;承租人因—故需要?提,前解除租赁合同【的应提前三个—月与出租人》协商当事人因提前】解除公有房屋—租赁合同给》。对方造?成经济损失的应【负责赔偿
【 第二十三条—。 承租?人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出租《人,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!回公有房屋并—可索赔损失 —
》 ?(一)擅《自转租、转借、转让!、交换和《。改变用途的;
】 , , (二)损!坏房屋结构和设施的!; :
(!三):无正当理由拖欠租】金累计?六个:月,以上:的;
》 : (四—),无,正当理由闲置房【屋六个月以》上的;
】 (五)【利,用房屋进行》违法活动损害—公共利益的;—
《。 (六)】租赁期满未签订租】赁合同?的;
【 , (七)其他】违反房地产管理【规定妨?碍公有房屋租赁合】同正常?履行的
出】租人收回公》有房屋应向承—租人发出限期腾【退房屋通知》书逾期?不,腾退按侵占公有房屋!处理
第【。二十四?条 公有房屋使用】性,质按使?用,用途分为公有住房】和公:有,非住宅用房,其中公!有非住宅用》房分:为机:关和事业单位办公】用房、生产经营性用!房和社?会福利性用房等
! 产权人、使用人!对公有房《。屋负有保《护和正确使用的责】任
第二十】五条 房屋使用【人应按照房屋设【计用:途或:经批准的使用用途正!。确,使用公有房屋凡改】变房屋使《用用途和性质的【须经公有房屋产权人!同意并?符合下列条件—
!(一)符合城—。市规划要求;—
: 》 (二)符—合房屋使《用安全?;,
》 (三—)不影响环境—和相邻房《屋的使用; —
? (—四)不违反法律、法!规和:规章:的有关规定》 ,
第《。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!有,碍公有房屋安全、影!响,正,常使用的活》动 :
《 ? (一?)除: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!的专用库房外在公】有房屋内存放易【燃、易爆和腐蚀性】等危:险、有害《物品; 《
》 (二)超【过设计荷载》使用:房屋;
— 》 (三)《安装影响周围环【境和房屋结构的【动力设备; —
,。 (】四,。)拆动房屋承—重结构?;
《 (【五):擅,自占用、拆除—、改:动房:屋附:。属设施?;
《 (【六,)人为造《。。成管线损坏、阻【塞;
! :(七)擅《自增设花台、吊【栏等;
》 ? (八—)从事其《他影响房屋及附【属设施安全和—正常使?用的:活动
》。 人为造成公有房屋!损坏:或损失的《责任人应《当予以赔偿》
: :第二十七条 因工】程施工需《要动用?公有房屋的须经产权!人同意后方》可,。施工因施工造成公有!房屋损失、》损坏:的,。。由施:工单位及时修复【和按:修复所需的实—际费用予以补偿 】
?第二十八条 —需要依附公有—房屋的墙体(含平台!、顶层等)和—占用公有房屋附属的!。庭院进行临》时建设?的须事先征》得公有房屋》产权人的同意并【。办理有关审》批手续
第】二十九条《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。不得擅自拆除公【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因!城,市建设需要拆—除的按照大》连,市城市?房,屋拆:迁管理条《例的规定执行
】 , 第三十条 本着平!等互利、有利生产】、方便生活》、,调剂余缺的》原则使用人在—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后!可以交换公有房【屋使用权《产权人对使用人正当!的换房要求,应当给!予支持
适】宜做商业、》服务业?使用的公有房屋应】当由:政府统一安排—用于:商业、服务业—
: 禁止利】用,换房从事非法活动】和从中牟利
】 ,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!屋,使用权交换当事【人应:按统一规定的格【式签订换房协议并】到,公用房屋主》管部门?规定的部门办—理换房手续交换房屋!使用价值《有差异?的由:公房主管部门依照】有,。关规定按比例—收取差额费
】。 房屋?交,换,手续办?完,后换房人应》与产权人签订公有房!屋租赁合同;没有】履行换房协》议的:由违约方承担责【任
差价换房!和办理换房手—续的收费标准由市房!地产管理局会—同市物价《局,另行制定《
第三—十,二条 两个或两个】以上使?用,人共同使用的房【间、通道和庭院及其!他附属设施应合【理使:。用、保持畅通不【得,堆放杂物和人为造】成使用困难》。
使用人之】间因使用公共部位】发生争议时应当以】。公有房屋《租,赁,合同为准无租赁合】同或:合同无记载的以历史!。形成的状况为准或】由出租人调解
! 第三十三条 政】府已划?拨给机关、》团体和事《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房!屋由公有房》屋主管部门发给拨用!证书使用人应—按,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自!行管理、维修保证房!屋完好?和正常使《用使用?人不:得擅自转租、转借、!。转让和交《换拨用的《国有:房屋凡改变使用性质!用作经营的均须【与,公有房屋主管部【门或直?管公房经营单—位签订?租赁合同纳》入经:租管理
》 因国《。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!益需要调整和收回拨!用国有房屋时使用人!应按期迁出
第四!章 修缮《管理
? , 第:三十四条 》及时修?缮公有房屋及附【属设施保证完好和正!常使用是产权人的责!任产权人和使—。用人分离的应在合】同中明确公有房屋】修缮责任
第!三十:五条 公《有房屋修缮责—任人应当按》照公有房屋主管部门!。的要:求定期进行房屋完】。好状:况普:查并与抗《震加固、《白蚁防治和》防台、防《汛、防寒、防漏、】防阻相结《合及时进《行大、中《、小修?缮和日常《维修养护因修—缮养护?不,及时造成事故—和妨碍正常使—。用,使承租人或者其他】人受到损失的由【修缮责任人》承担责任
》 使用人对—房屋修?缮应给?。予配合支《持不得?。借故阻挠、妨碍房】屋修缮否则造—成事故的应承—担责任?
第三十六】条 公有房屋的修缮!工,程质量评定标准和】工程:预算定额《。等按:国家有关标准—执行 ?
房屋》修缮企业《须严格依照有—。关规定办《理资质审查按批准】的资:。。。质等级?承接修缮任务 【
第三十七【条 承租人发现房】。屋及:附属设施《损坏应?。及时通知《出租人因承》租人过错造成损【失的由承租人负责】修复:和赔偿;《属,于自然损坏》的出租人对承租【人的报修应予登记】由修缮责任人按【照本管理规定第【三十五条所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及!时,。予以修复
】第三十八条 —公有危险房屋的管理!。依照大连《市城镇危险房屋【管理办法执行 【
第三十—九条 结构》。相,连或:具有共?有、共用设施和附】属设施的异产毗连公!。有房屋其共有共【用,部位:和附属设施的修【缮由产权人共同负】责按产权人》所有房?屋建筑面积占—整幢:房屋建?筑面积的《比例:和用途?分摊:修缮费用
【 第四十条 公【有房屋修缮所—需的资金应当按【照现:行财务制度》和有关规定》分别列?支严禁挪用 —
第五章 法—律责任
【。 :第四:十一条?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!由,公有房屋主管部门给!予批评教育、责令】停止违法行为、【。限期改?正、责令赔偿经【济损失?、查:封房:屋等:处理有?下列情形之一者【。属于:非经营活动》的可:处10?00:元以内罚《款;属于经营—活动且有违法—所得的可按》违法所得《额3倍以内》(最高?不超过3《万元)处以》。罚款无违法所得【的可处?1,万元以?下罚款? ,
《 《 (一)违—反第:八条、第《。九条:、第十条《规定未办理产权登记!或者:私自:印制发放、》涂改、伪造》、冒领?房屋:所有权土地使用权】证书的;
! (二)违反第!十三条规定擅自提】高租金?标准的; 》
? 《 (:三)违反第二—十五条规定私自改变!公,有房屋?使用用途和》性质的;
! , (四)违反第!二十六条《规定从事有碍公有房!屋及附属设施安全】、,影响正常使用—。活动的;
】 ? (?五,)违反第十七—条,、第:三十一条、第三【十三条规定使用人擅!自转:借、转让、转租【、调换房屋使用权和!改变房?屋,使用用途《的;
! (六)违—。反第三十五条规定修!缮责任人《养护不及时造—成财产损《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!使用人借故阻挠、妨!碍房屋修缮的;
! (七!),违反:第,四十条规定挪—用公有房屋》修,缮,资金的
第】四,十二条 公》。有房屋主《管部门工作人员【滥用:职权、徇私舞弊的由!其所在单位或上级】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犯罪的由】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》第四十三条 凡侵占!公有房屋拒》不腾房的《产权:人可依法申请仲【裁,或向:人民法院《起诉 ?
?第四十?四条: 平等主体之—间因公有房屋所有权!。或者使用权发—生争议?和纠纷的,当事【人可依法申请—仲裁或向人民法【院起诉
》。第六章 附则
】 第四十五条 政府!代管:房屋以?及以公有房屋—作为投资条》件合资、入股经【营和联营的》。房屋参?照本管?理规定执《行 :
第四十—六条 本管理—规定由?市房地产管理局【负责解释
第!四十七条 本管理规!定自发布《之日起施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