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连市城【市公有?房屋管?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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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95年!4月1?3日大连市人民政】府大政发[1—99:5]32号文—件公:布根据1《99:。7年12《月31日大连市【人民政府大政—发[1?997]111【号大连市人》民政:府关于?修改:二十六个政》府规章?。的决定?修正)
《第一章 《总,则
? 第一?条 :为了加强对城—市公有房屋的—管理保障公》有房屋产《权人、使用人和【经营人的合》。法权益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城市—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!规定制定本》管理规定
第!二条 本管理—规定适用于》。大连市城市》规划区、建制—镇和独立工矿区【内的:产权属于《国有或集体所—有的房屋及其—附属设施《。(以下简称公有房】屋,)公有房屋管理中】的转让、抵押、协议!租金的?租赁:、,典当:等按照省、市有关】房地:产交易管理规—定执行?
第三条 】大连:市房地产管理局是】市人民政府负责全】市公有房屋行—政管理工作的主【管机关其派驻—中山区?、西岗区、沙河【口区和甘井》子区的房地产管【理机构和《其他县?(市)、区(含大连!经济技术开发区【、保税区《。、国家旅游渡假区)!的房地产管理—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!内公:有房屋行《政管理工作的—主管部门(以—下简称公有房—屋,主管部门《)
《 第四条 凡依照】国家:有,关政策?和法律、法规规定由!人民政府所接—管没收的房屋—、纳入社《会主义改造的房屋】、经人?民法院判决产权【归国家所有的房屋、!。。由财政?投资:建造和收《购的房?屋以及按照国—家有关规《定产权属《于国家所有的—房屋:均属国家财产由公】有房屋主管》部门依法行使—产,权人经营《和管理的权利—并承:担相:应的义务.》按照:国家:规定属于《全民所有《制单位和《军队所?有的房屋由》国家授权的单—位依:法行:使产权人经》营和管理权利—并承:担相应的义务集【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!组,。织依法行《使,产权:人经营和《。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!应,。的义:务
第五条】 公有?房屋的经营》和管:理要逐步实现社会】化、专业化公—有,房,屋产权人可以—委托物业管理公【司等代为经营—和管理
第六!条 公有房屋产权】。人、使用人和经营】。人,应,认,真遵守国家》房地产管理法—律、法规和本管理】规定任何单位—和个人都不得侵占、!损坏公?有,。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!。屋,获取:非法:利益 ?
,第二章 产》公,。。产籍管理《
第七条 公】有房屋实行》。。房,屋所有权和》国,有土地使用权—。登记发?证制度其《产权合法凭证是房】屋所有权土地使【。用权证书房》屋所有权土地—使用权证书由市人民!政府统一规定文【本并指定主管—部门负责颁发和撤】销.房屋所有—权土地使用权—证,。书是办理公》有房屋转让》、出租?、抵押、改》造、扩建、投—资、入股、》拆迁补偿等相关【。手,续时必须出具—的凭证?
第八条 公!有房屋产权》人必须按下列规【定到政府《指定的主《管部:门办理产权》登记 ,领取房屋所!有权土地使用—权证书
— (:一)新建、》改建:和扩建的房屋持【立项、规《划、用地和》建设等部《门的批?准,文件在房屋竣工之】日,起三个?月内申请登记;
! (二)》购买、交换、—兼,并、调拨、》并转、接受赠与或接!受遗赠等受》让的房屋持原—房屋所?有权土地使用权【。证书、合同和—有关批准文》。件,在合:同或:文件生效之》。日起三个月内—申请登记;》
《(三:)产权人名称、房屋!座,落名称和房屋用【途,发生变化的持有关部!门的:批准文件在批—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申!请登记
第】九,条 公有房屋—因拆除、倒塌—、焚:毁、损毁等原因【灭失:的产权人应在事【实发生之日起—三个月内《。持有关?部门的证明》材料向公有》房屋主管部》门申:请房屋灭《失登记逾《期,不,登记的由公有—房屋主管部门公告】灭失其土《地使用权由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》予以:收回
第【。十条 产权人因【正当理由不能在规】定期限内登》记的应?及时提出申请—经公有房屋主管【部门:批准可以延》期登记但延期登记时!间最长不《得超过一年
】 第十一《。条 公有房屋主管】部门应建《立健:全房地产档》。案管理制度为公【有房屋管《理提供权属》状况完整的》资料和准确的依【据
》。凡是经营和》管理公?有房屋的单位均应建!立房屋管理档—案和台帐及时向公】。房 主管部门报送有!。关,。资料并接受检查【和指导
第】十二条 对无—人申请登记和—暂时不能确认所有】产权:。归属:的房屋公有房屋主管!部门可予以》代管代管期间因【。不可抗力原因使【房屋遭?受损:失的:公有房屋《主管部门不》承担赔?偿责任 《
,。。 :对,代管三?年以:上仍无人认领的房】屋,公有房屋《主管部门可在向人】民法院申《请认定为无主财产】后依法收归国有
】 已代管的—房屋和?已作为无主财产收】归国有的《房屋原所有人出现并!认,领房屋的《应办理?产权登记并补偿代】管费用
第三章 !租赁和?使用管理《
第十三—条 公有房》屋的租赁《(不含协议》租金部分下同—)必须执《行国家和省、市【人民政府规定—的租赁政策公有住】房的标准租金由【市人民政府统一制】定
《 第十四条》 公有房《。屋租:。赁产权人《须持有房屋所—有权:土地:使用权证书并使用市!房地产管理局统【一印制的文本与承】租人签订《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在!签订合同之日—起,。十五日内向公有房】屋主:。管部门办理备案手】续公有房屋租—赁合同是出租人【与承租人建立—租赁关系《的合法凭证承—租人凭公有房屋【租赁合同《办理户籍、入学【、,住所登记等相关手续!
第十五条 !出租人应当》按照约定《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!屋公有房《。屋承:租人:应当按?月缴纳?租,金不:得拖欠拖欠租—金的每逾期一日出】租人可加收》月,租金1%的滞—纳金出租人应向【逾期不缴纳》租金和滞纳金—。的承租人《发出限期缴付租【金和滞纳金》通知书
第】十六条 直管公【房租金的《收缴以单位名义承】租者通过《银行托收;以—个,人名义承租》者,。由个人所在工作【单位代?扣统缴;承租人无工!。作单:。位的由出租人直【接收取承租》人也可集体汇缴或】自行缴纳
【 单位自管公房【的租金收《。缴可参照直管公【房办理
第】十七条 未》经,产权人同意承租【人,不得将承《租的公有房屋转借】、转让、《转租 、交换、【改变使用用途
】。 第十八条 【承租人在不损—坏房屋结《构和原建筑造型、】不危及房屋使—用,安全的前提》下,可以对承租的—。公有:房,屋进行内部》装修、改造》和增添设《施但必须征得产权人!同意并签订》书面协议房》。屋内部进行拆改装】修的由承《租人缴纳补偿—费并承担材料—和施工费用增添的设!施承租人不得擅自】拆改承租人》迁离时不《予补偿?
承租—人,经批:准在其承租》公,。房基础上《自费扩大《的房:屋面积其产权—归原:出租人所有计—租,办法由?双方按协《议履行
【房屋内部进行—拆、改?装修补偿费标—准,由市房地产管—理局会同《市物价?局负责制定
!第十九条 承租【人死亡或因调整分配!房屋、举家》迁,。往外地等原》。因,迁出的腾出的—公,有房屋应《移交给出《租人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私调、—私分和私占移交时出!租人发现公》。。有房屋及附属—设施有人为损坏的原!承租人?应负责?修复或赔偿 —
, , 居住直管公有住】房的:承租人因《其工作单位分配房屋!而迁出?其工作单位欲将【腾,出的直管公有住【房调剂?给内部职工使用的】须,提出内调《方案报?公有房?屋主管部门审批【并按政府规》定,。的比例向公有房屋主!管部门上缴解困房】源后由调入职工与直!管公房出租人建立】。租赁关系《。。
第二—十条 承租公有【住房承?租人在租赁期—限内去?世其:共同居住《。两,年以:上的 家庭》成员:愿意履?行原租赁《合同:的可以办理承租【过户手续《
第二十【一条 公有住房承】租,人和有常住户口【的同住人符合条【件要求分户或并户承!租的出?租人:应予同?意但同住人他处【有住:房,和原始设计为一户使!用的:。住宅原则上不得拆】套分:户,
? 第二十《二条 租赁期满【后承租人《应返还承租的公有】房屋如需继续租用的!,应在?期,满前三个《。月与出租人重新签】订租赁合同出—租人在租《赁期满前必须—收回:出租的公《有房:屋时应事先商—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!回公有?住房的同时要作好】承租人的住房安置】。;承租?人因故需要提前解除!租赁合同的》应,提前三个月与出租】人,。协商当事《人因提?。前解除?公有房屋租赁合同】给对方?造成经济损失的【应负责?赔偿
第二十!三,条 承租《人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出》租人:有权终?止租赁合同收—回公:有房屋并可索—赔损失
】 (》一)擅自转租、转借!、转让、《交换和改变用途的;!
】 (:二)损坏房》屋结构?和设施?的;
《 ? (三)无】正当理由《。拖欠租?金累计六个》月以上的;》
》 , (四)无正】当理由闲置房屋六个!月以上的; —
(!五)利用房屋—进行违法活动损害】公共利益的;
! ? : (六)租赁期【。满未:签订租?赁合同的;》
!(七)其他》违,。反房地产《管理:规,定妨:碍公有房屋租赁合同!正常履行《的
出租人】收回公有房屋—应向:承租人发出限期腾退!房屋通知《书,逾期不腾退按侵【占公有房屋处理 】
, , 第二十四条 【公有房屋使用性质按!使用用途分为公有】住房和公有非住宅用!房,其中公有非【住,宅用房分为机关和事!业单位办公用房、】生产:经营性用房和—社会:福利:性用房等
产!权人:、使用人对》公有房屋《负有:保护和正确》。使用的?责任
第二十!五条 房屋》。使用:人,。应按照房屋》设计用途或经批准的!使用用途正确使用公!有,。房屋:凡,改,变房屋使用用途【。和性质的须经—公,有房屋?产权人?同意:并符合?下列条件
! ? ,(一)符合城—市规划要求;—。
《。 (二)符!合房:屋使用安全; 【
【 ,(三:)不影响环境和相】邻房屋的使用—;
】 (四)不—违反法律、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!定
第二十六!条,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!。有碍公有房屋安全】、影响正《常使用的《活动
【。 : (一)除经【。政府有关部门—批准的专用》库房外在公有房【屋,内存放易燃》、易爆和《腐蚀性等《危险、有害》物品;
】 , (二)超过】设计荷载使》用房屋;《
!(三)安装》影,。响周:围环境和房屋—结构的动力设备【;
? ? (四)【拆动房屋承重结【构,;
》 (五)】擅自占用、》拆除、改动房屋附属!设施;?
】 (六)人为造成管!线损坏、阻塞;
! — (七)擅》自增设花台、—吊,栏等;
》 ? : , (八?。。)从事其他影响【房屋及附《属设施安全和—正常使用的活动 】
人为造成公有!房屋:损坏或损失的—责任人应当予以赔】偿
》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!施工需要动用公【有房:屋的须经产权人同】意后方可施工因施工!造成公有房屋损失、!损坏的由施工单位及!时修复和按修—复所需的实际费用予!以补偿
》 第二十》八条: 需要依附公有房】屋的墙体(》含平台、顶层等【)和占用《公有房屋附属的庭】。院进行临时》建设的须事先征得公!有房屋?产权人的同意—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!
? 第二十九条 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拆除公有房【屋及附属设施因城市!建设需要拆除的按照!大连市城市》房屋拆迁管理—条例的规定执—。行
《。 第三十条 本着平!等互利?、有利生产、方便】生,活、调剂余》缺的原则《使用人在征得—产,权人的同意后可【以交换公有》房屋使用权产权【人对使用人正当的换!房要求,应当给予】支持
适宜】做商业、《。服务:业,使用的公有房屋应当!由政:府统一?安排用于商业、服】务业
!。。禁止:利用换房从事非法活!动和从中牟利—
? 第三十一条 公有!房屋使用权交换当事!人应:按统一规《定的格式签》订换房协议并到公】。。用房屋主管部门规】定的部门办理换房手!续交换房《屋使用价值有—差异的由《公,房主管部门依照有】关规定按比例收取差!。额费
房屋】交,换手续办《完后换房《人应与产《权人签订公》有,房,屋租赁合同;—。没有履行《换房协议的由违【约,方承担?责任
》 差价换房和办理换!房手续的收费标【准由市房地产管理】局会同市物》价局另行制》定
》第三十?。二条 ?。两个或两《个,以上使用《人共同使用》的房间、通道和庭】院及其他附属—。。。设施应合《理使用、保持畅【通,不得堆放杂物和人】为造成使《用困难 《。
: 使用人之间因使】用公共部位发生【争议时应当以—公有房?屋租赁合同为准【无租赁合同或—合同无记载的以历史!形成的状况为—准或由出租人调【解 :
: 第三十《三条 政府》已划拨给《。机,关、团体《。和事业?单位使用的国有【房屋由公有》房屋主管部门发给】拨用证?书使用?人应按规定的—用,途使用并自行管理、!维修保证房屋完【好和正常使用使用】人不得擅自转租、】转借、转《让,和交换拨《用的:国有房屋《凡改:变使用性质用—作经营的均须与【公有房屋主管—部门或直管》公房经营单》位签订租赁合同纳】入,经租管理《
因国家利】益和社会公共—利益需要调》整和收回拨用国有房!屋时使用人应—。按期迁出《
第四《。章 修?缮管理
—。第三十?四条 ?及时修缮公有—房屋及附属》设施保证完好—和,正常使用是产权人】的责任产权人和使】用人分离的应在合】。同中明确公有房屋修!缮责:任
第三十五!条 公有房屋修缮】责任人应《当按照公有房屋【主管部?门的要求定期进【行,房屋完好状况普【查并与抗震加—固、白蚁防治和防台!、防汛、《。防寒、防漏、—。。防阻相结合及时【进行大、《中、小修缮和日常维!修,养,护因修缮养》护不及时《造成事故和妨碍正常!使用使?。。承租人或者其他人】受到损失《。的由修?缮责任人承担—责任
使用人】对房屋修缮应—给予:配合支持不得借故阻!挠、妨碍房屋修缮】否则造成事》故的应承担责任【 ,
: 第:三十六条 公有房屋!的修缮?工程质量《评定标准和工程预】算定额等按国—家有关标准执行
! 房屋修缮—。企,业须严格《依照有关规定办理】资质审查按批准的资!质等级承接修缮任】务
第—三十七条 》承租人发现房屋及】附,属设施损坏应—及时:通知出租人因承租】人过错造成损失【的由承租人负责【修复和?赔偿;?属于自然损坏—的出租?人对承?。租,人,的报修应予登记【由修缮责任人按照】本管理规定第三十】五条所规定的标准】和要求及时予—。以修复
》 第三《十八条 《公,有危:险房屋?的管理依照大连市】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!法执行
【第三十九条 结构】相连或具有共有【、共用设施》和附属设《。施的异产《。毗连公有房屋其共】有共用部《位和附属《设施:。。的修:缮由:产权人共同负—责按产权人所—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!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!例和用途分摊—。修,缮费用
第四!。十条 公《有房屋?修缮所需的资金【应当:按,照现行财务制—度和有关《规定分别列支严禁】挪用
《第五章 法》律责任
【 第四十》一条 违反本管【理规定的由公—有,房屋主管部门给【予批评教育、—。责令停止《违法行为《、限期改《。正、责令《赔偿:经,济损失、查》封房屋等处理—有下列?情形之一者属于非经!营活:动的可处10—00元以内罚款【;属于经营活动【且有违法所》得的可按违法所得额!3倍以内(最高【不超过3万元)【处以罚款无违法所】得的可处1万元【以下罚款
【。 《 (》一)违反第》八条、第《九条、第十条—规定未办理产权登】记或者私自印制发放!、涂改、伪造、冒】领房:。。屋所有权土地使【用权证书的》;
》 《(二)违反第十三】条规定擅《。自提高租金标—准的;
!。 (三)违反】第二:十五条规定私自改】。变公有房屋使用用】途,和性质的; —
《 (四)违反!第二十六条规定从】事有:碍公有房屋及—附属设?。施安全、《影响正常使用活动的!;
【 (《五)违反第十—七条、第三十—一条、第三》十三条规定使用【人,擅自转借、转—让、转租、调换房屋!使用:。权和改变房》屋使用用途的; 】
: (【。六)违反第三十【五条规定修缮责任人!养护不及时》造成财?产损失和人身—伤亡事?故的使用人借故阻】挠、妨碍房屋—修缮的?;
? : : (七)违【。反,第四十条规》。定挪用公有房屋修缮!资金的
— 第四十二条— 公有房屋主管部门!工作人?员滥用职《权,。、徇:。私舞弊的由其—所,在,单位或上级》主管部门给予行【。政处:分;构成犯罪的由】司法机关《依法追究《。刑事:责任
《 第四十》。三条: ,凡侵占公有》房屋拒不腾房的产权!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!向人民法院起诉
!。 第四《十四条 平》等主体之间因公有】房屋所有权》或,者,使用权发《生争议和《纠纷的,《当事人?可依法申《请仲裁?或向:人民法院《起诉:
第六章 附【则
《第,四十五条 》政府:代管房屋以及以【。公有房屋作为投资条!件合资、入股—经营:。和联营的房屋参照本!。管理规?定执行
》。 :第,四十六条 》本管理规定由—市房地产管理—局负责解释
【 , 第四十七条 本管!。理规定自《发布之日起施行
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