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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城市】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!  ? (1995年4月!13日大连》市人民政府》大政发?[1995]32号!文件公布根》据1997年12】。月,3,1日大连市人民【政府大?。政发[199—7]111号大连市!人民:政,府关于修《改,二,十六个政《府规章的决定修【正) 第一章 【。总,则   第一条【。 为了加《强对城市公有—房屋的管理保—障公有房屋产—权人、使用人—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!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市房地【产管理法和有关规】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! ,。  第二条 本管】理规定?。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!划区、建制镇和【独立工矿区内的【产权: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!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!(以下简称》。公,有房屋)公有—房屋管理中的转【让、抵押、协议【租金的租赁、典当】等按:照省、市有关房【地产交易《管理:规,定执行 》  第三《条 大?连市房地《产管理局是》。市人民政《府负责全《市公有房屋行政管】理,工作:。的主管?机关其?派驻中山区、西岗】区、沙?河口区和甘井子【。区的: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!他县(市)、区(】。含大连经济技术开】发区、保税区—、国家旅游》。渡假区)的房地产管!理,部门是所在行政【区域内公有》。房屋行政管》理工作的主管部门(!以下简称公有房屋主!管部门?)   第四条】 凡依照国家有【关政策和《法律:、法规规定由人【民政府所接管没收】的房屋、《。纳入社会《主义改造的房屋【、,经人:民法院判《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!房屋、由财》政投资建《造和收购的房屋【以及:按照国?家有:关规定产《权属于国家》所有的房屋均属【国家财产由公有房屋!主管部门依》。法行使?产权人经营和管【理的权?。利并承担相应的【义,务.按?照国家规定属于全民!所有制单位和军队所!有的房屋由国—家授:权的单位依法行【使产权人《。经营和管《。理权利并《承担相应的义务集】体所有?的房屋由集体组【织依法行使》产,权,人,经营和?管理:的权利并承担—相应的义务 —   第五条 公有!房屋: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!实现社会《化、专业化公—有房屋产权人可【以委托物业》管理公司等代为【经营和管理 【  第?。六条 公有房屋产权!人、使用人和经营】人应认真《遵守国家房地产管理!法律、法规和本管】理,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!都不得侵占、损【坏公:有房屋不得利用公】有房屋?获,取非法利益 第】二章 产公》产籍管理   第】七条 公《有,房屋实行房》屋,所有权和国有土【地使用权《登记发证制》度其产权合法凭【。证是房屋所有权【土地使用权证—书房屋所有权土【地,使用权证书由市【人民政府统》一规定文本并—指定主?管,部门负责颁发和撤】销.房屋《所有权土地使用权】证,书是:办理:。公有房屋《转让、出《租、抵?押、改造、扩建【、投资、入》股,、,拆迁补偿等相关手续!时必须出具的凭证】 :  第?八,条 公有房》屋产权人必须—按下列规定到—政府指定《的,主管部?门,办理:产权登?记 ,领取房屋所】。有权土地使用—权,。。。证,书   (一)新!建、改?建和扩建的房屋持】立项:、,规划:、用地和建设等部门!的,批准文件在房屋竣工!之日起三个》月内申请登记—;  《 (二)购买、交】换、:兼并、调《拨,、并转、接》受赠与或接受遗【赠等受让《的,房屋持原房屋所有权!土地使用权证书【、合同和有关批【。。准文件在合同—或文件生效之—日起三个《月内申请登记;【   (三—)产权人《。名,称、房屋座落名【称和房屋用途发生变!化的持有关部门的批!准文件在批》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申!请登记?  ? 第九条 公—有房:屋因:拆除、倒塌、焚毁】、损毁等原》因灭失的产权人【应在事实《发生之日起》三个月内持》有关部门《的证明材料向—公有:房屋主管部》门申请房屋灭失登】记,逾期:不登记的由》公有房屋主管部【门公:告灭失其《土地使用权由—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予《以收回?。   第》十条 ?产,权人因?正当理由不》能在规定期限—内登记的应》及时提?出,申请经公有》房屋主管部门批【准可以延期》登记但延期登记时间!最长不得超》过一:年 :。   第十一条 】公有:房屋主管部门应建立!健全:房地产档案》管理:制度为公有》房屋管理提供权【属状况?完整的资料和准【确的依据  【 凡是经营和管理】公有房屋的单—。位均应建立房屋管】理档案和台帐及时向!公房 主管部门报】送有关资料并接受检!查和指导《 :  :。第十二条 对无人】。申请登记和暂时不】能确认所《有产:权归属的《房屋公有房屋—主管部门可予—以代:管代管期间因不可抗!力原:因使房屋遭受—损失的公有房—屋主:管部门?不承担赔偿责任 】。。   对代》管三年以上仍—无,人认领的房屋公有】房屋主管部门可在】向人民法《院申请认《定为无主《财产后依法收归国有!   已代管—的,房屋和已作》为无主财产收归国】有的房屋原所有人出!现并认领房屋的应】办理产权登记并补】偿代管?费用 第三章 】租赁和?。使用管理   第十!三,。条 公有房屋的【租赁(不含》协议租金部分下【同)必须执行—。国家和省《、市人民政》府规定的租》赁政策公有住房的标!准租金由市人民政府!统一制?定   第十【四条 公有房—屋租赁产权人须持】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!用,权证书?。并使用市房地产【管理局统《。一印制的文》本与承租人签订【公,有房:屋租赁合同在签【订合同之日起十五】日内向公有房屋主】管部门办《理备案手续》。公,有房屋租《赁合同是出》租人与承《租人建?立,租赁关系的合法凭】证承租人《。凭公有?。房,屋租赁合同办—理户籍、入》学、:住所:登记等相关手续 !  第十《五条 出租人应【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!。提,供公有房屋公—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按!月,缴纳租金不得拖欠】拖欠租金的》每逾期?一日:出租人可加》收月租金1%的【。滞纳金出《租人应向逾期不缴纳!租金:和滞:。纳金的承《租人发出限期—。缴付租金和》滞纳金通知书—   第十六【条, 直管公房租金的收!缴以单位《。名义承租者通—。过银行托收》;以个人名义承租】者由个人《所在工作单位代【扣统缴;承》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!出租人直接收取承租!人也可集体汇缴【或自行缴纳》 :  单位自》管公房的租》金收缴可《参,照直管公《房办理  — 第十七条 未经产!权人同意承租—人不得将承租的【公有:房屋转借、转让、转!租, 、交换《、改变使用用途【   第十八【条 承?租人在不《损坏房屋《结构和原建》筑造型、不危及房屋!使用安全的前提【下可以对承租的【公有房屋进行内部装!修、改?造和增添设施但【必须征得产权人【同意并?签订书?面协议房屋内部进行!拆改装修的由承租人!缴纳:补偿费并《承担材料《和施:工,费用增添《。的设施承《租人:不得擅自拆》。改承租人迁离时【不予补?偿 ?。  承?租人经?批准在其承租—。公,房基础上自》费扩大的《房屋:面积其产权归—原出租人《所有计租办法由双】方按协议履行— ,   房《屋内部进行拆、【改装:修补偿费标准—由市房地产管理【局会同市物价局负】责制定   第十!九条 承租》人死亡或因调整【分配:房屋、举家迁—往外:地等原?因迁出的腾出的公有!房屋:。应移交给出租人任何!。单位和?个人不得私》调、私?分和私?占移交?时出租人发现—公有房?屋及附属设施有【人为损?坏的原承租人应负】责修:复或赔偿   】居住直管公有住【房的:承租人因其工作单】位分配房屋而迁出其!。工作单位《欲将:腾出的?。直管公有住》房调剂?给内部职工》使用的须提出—内,。调方案报公有房【屋主管部门审批并】按政府规定的—比,例向:公有房屋主管—部门上缴《解困房源《。后由调入职工与【。直管公房《出租人建立》租赁关?。系  《 ,第二:十条 承租公有住房!承租人在《租赁期?限内去世《其共同?居住两年以上的 】家庭成员愿意履【行原租赁合同的【可以办理承租—。过户手续  【 第:二十一条 公有【住房承租人和有【常,住户口的同住—人符合条件》要求分户或并户承】租的出租人应予【同意但同住人—。他,处有住?房和原始设计为一】户使用的住宅原则】上,。不得拆套分户  ! 第二十二条—。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!应,返还:承租:的公有房屋如需【继续租用的,—应在期满前三—个月与?出租人重《新签订租赁合同【出租人?在租赁期满》。前必须?收回出租的公—有房屋时应事先【。商得:承租:人同意提前收回公有!住房的同时要作【好,承租人的住房安【置;承租《人因:故需要提前解除【。租赁合同的》应提前三个月—与出:租人协商当事人因】提前解除公有房屋】。租赁合同给对—。方造成经济损—。失的应负责》。赔偿  》。 第:二十三?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!形之:一的出租人》有,。权,。终,止租赁合同收回【公有房屋并可索【赔损失   【  :   (一)擅自】转租、?转借、转让、交【。换和改变用途的; !      — , (二)损坏—房屋:结构和设施的; 】     》   (《三)无正《当理由?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!以上的;  【    《  :(四)无正当理【由闲置房屋六个月】以上的; 》       【 (五)利用房【屋进:行违法活动损害【公共利益的;—。  ?      —。(,。六)租?赁期满未《签,订租赁?合同:的;  》。      (七)!其他违反房地产管】理规定妨碍》公,。有房屋租赁合—。同正常履行的 【   出租人—收,回公:有房屋应向承—租人发出《限期腾退房屋通知书!逾期不腾退按侵占】公有房屋处理—。   第二—十四条 公》有房:屋使用?性质按使用》用途分为公有住【。房,和公有非住宅用【房,其中《公,。有,非住宅用房分—为机关和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、!生产:经营性用房和社会】。。福利性用房等—   产权—人、使用人》对公有房屋负—有保护和正确使用】的责任? ,   ?第二十五《条 房屋使用—人,应按照房《屋设计用途或经【。批准的使用用途【正确使用公有房【屋凡:改变房屋使用—用途和?性,质的须经《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意!并符合?下,列条件     !   (一)符【合城市规划》要求; 《       【 (二)符合房【屋使:用,安全;    】    (三—)不影响《环境和相邻房屋的使!用;      !  (四)》不违反法《律,、法规和规》章的有关规定—   第二十【。六条 ?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:。得从事下列有碍公有!房屋安全、影—响正常使用的—活动  》    《  (一)除经政】府有关部门》批准的专用库—房外在?公有房?屋内存放易燃、【易,爆和腐蚀性等危险】、有害物品; 【      —  (二)超—过设计荷《载使用房屋;  !      —(,三)安装影响—周围环境和房屋【结构的动力设备;】     — , , (四)拆》动房屋承重结构【;, :       (】五)擅?自占用、《拆除、改《动房屋附《。。属设施;  【      (【六)人为造成管线损!。坏、阻塞; 【     》  (七)》擅自增设花台、吊】栏等;?  ?      (八】。。)从事其他影—响房屋及《附属设施安全和正常!使,用的活动《 :  人为造成公有】。房屋损?坏或:损失的?责任人应当予以【赔偿  》。 第二十七》条 因?工程施工需要动【用公有?房屋:的须经产权》人同意后方可—施工因施工造成【公,有房屋损失、—。损坏的由施工单位】及时:修复:和按修复所需的实】际费用予以补偿 】   第二十八条】 需要依附公—有房屋的墙体(【。含平台、顶》层等)和《占用公?有房屋?。附属:的庭:。院进行?临时建设《的须事先征》得公:有房:屋产权人《。的同意并《办理有关审》批手续   第二!十九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擅?自拆除公有房屋及附!属设:施因城?。市建设需要拆—。除的按照大》连,市城市房《屋拆迁管《理条例的规定执【。行  《 第三十条》 ,。本着平等《互利、?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!、调:剂余缺的原则—使用人?在征得产权人的【。同意后可以交换【公有房屋使》用权产权人对使【用,人正当?的换房?要求,应当给予支】持   适宜做商!业,、服务业使用—的公有房屋应—当,。由政:府统一安《排用:于商业、服务—业      】禁止利用换房从事非!。法活动和从中牟利】 :  第三十一条 】公有房屋使用权交换!当事人应按统一规定!的格式签《订,换房协议并》到公用房屋主—管部:门规定的部门办【理换房手续》交换房屋使》用价:值有差?。异的:由公房?主管部门依照有【关,规定按比例》收取差额费 【  房屋交换手续】办完后换房人应【与产权人签订公有】房屋租赁合同;没有!。履,行换房协议的由违约!方承担责任 【  差价换房—和办理换房手续的】收费标准《由市房地产管—理局:会同市物价》局另行制定 —   第三十二【条 :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!人,共同使?用的:房间、通道和庭院及!其他附属设施应合理!。使用、保持畅—通不得堆放杂物【和人为造成使用困难!  ? 使用人之间因使用!公共:。部位发生争议时【应当以公《。有房屋?租,赁,合同为准无租赁合同!或合同无《记载的以历史形成的!状况为准或》由出租人调解  ! 第三十三条— 政府已划拨给机】关,、团体和事业单位】。使用的国有房屋【由公有?房屋主管部》门,发给拨用证书使用】人应按规定的用途使!用并:自行管理《、维修保证房屋完】好和正常使用使【用人不得擅自转租】、转:借、:转让:和交换拨用的—国有房屋凡改变【使用性?质用作经营的均须】与公有房屋主—管,部,门,或直管公房》经营单位签订—租赁:合同纳入经》租管:理   因国【家利:益和社?会,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和!收回拨用国有房屋】时使用人应按期【迁,出 第四章 修缮!管理  《 ,第,三十四条 及时修】缮公:有房屋及附属—设施保证《完好和?正常使?用是产权人的责【任,产权人和使用—人分离的应在合同中!明确:公有:。房屋修缮《责任   —第三十五条 公有】房屋修缮责任—人应当按照公有房】屋主管部门的要求】定期进行房屋完好】状况普?查并与抗震加固【、白蚁防治》和,防台、防汛》、防寒、防漏—、防阻相结合及时】进行大、《中、小修《。缮和日常维修养【护因:修缮:养护不及时造—成事故和妨碍正常】使用使承租人或者其!他人受到《损失的由修缮—责,任人承?担责任  》 使用?人对房屋修》缮应给予配合支【。。。持不得借《故阻:挠、妨碍房屋修缮】否则造成事》。故的应承担责—任 :   第三十六条】 ,公有房屋的修缮【工程质量《评定标准和工程预算!定额等按国家有【关标准执《行 ?  房屋修缮企【业须严格依照—有关:。。规定办理《资质审查按批—准的资质等级—承接修?。缮任务  — 第三十七》条 承?租人发现房屋及附属!设,施损坏应及时通【知,出租人因承》租人过错造》成损失的《由,承租人负责修—复和赔偿;》属于自然损坏—的出租人对》承租人的报修应予登!记由修缮责任人【按照本管理规—定第:。三十五条所规定【的标准和《要求及时予以修复】 :  第三十八—条 公有危险房屋的!管理依照大》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!理办法执行   !第三十九条 —结构相连或具有【共有、共用》设施和附《属设施的异》产毗连公《。有房屋其共有共用部!位和附属设施的修】缮由产权人共同负责!按产权人所有房屋建!筑面:积占整?幢,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!和,。。用途分摊修缮—费用 《 , 第四十条 —公有房屋修缮所需的!资金应当《按照现?行财:务,制度和有关规—定,分别列?支严:禁,挪用: 第五章》 法律责任    !  第四十一条【 违反本管》理,。规,定的由公有》。房屋主管部门给予】批评教育、责令【停止:违法行为、限期【改正、?责令赔?偿经济损失、查封房!。屋等处理有》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!非经营活动的可处1!000元《以内罚款;属于经】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!的可按违法所得【额,3,倍以:内(:最高不超《过3万元)处以罚】款无违法所》得的可处1万元【以下罚款  【。        】(,一,)违反第八》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!规定未办理产权登记!或者私自《印制发放、涂改、伪!造,、冒领房屋所有权】土地:使,用权证书的》;        !(二)违反第十【三条规定擅自—。提高租金标准的【; ?  :     (三)】违反第二十五条【。规定私自改变公有房!屋使用用《。途和性质的; 】       (】四,)违:反第二?十六条规定从事有碍!公有房屋及》附属设施安全、【影响正常使》用活:动的;   【     》(五)违反第—十七条、第三十一条!、第三十《三条规定《使用人擅自转借【、,转让、转《。租、调换房》屋使:用权和改变》房屋使用用途的【;     【   (六)违【反第三十《五条规定修》缮责:。任,人,养,护不及时造成财产】。损失和人身》伤亡事故的使用人】借故阻挠、妨碍房】屋修缮的《; :      —  (七)违反【第四十条《规定挪用公》有房屋修缮资金的】   《第,四十二?条 公有房屋主【管部门?。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!徇私舞弊《的由其所《在单位或《上级主管部门—给予行?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《的由司法机》关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  第!四十三条 》凡侵占公《有,房屋拒不腾房—的产权人《可依法申请仲裁【或向人民法院起诉】   第四十四】条 平等主体—之间因公有房屋所】有权或者使用—权发:生争议?和纠纷的,当事人】可依法申请仲裁【。或向人民法院起诉】 第?六章 附则 —。  第四十五条【 政府代管房屋以】。及以:公有房屋作为—投资条件合资、【入股经营《和联营的《房屋:参照本管《理规定执《行   第四十六!条 本管理规定【由市房地产管—理,局负责解释   !第四十?七条:。 本管理《规定自发布》之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