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大连市城《市公有房屋管—理规定 《
? ,(1995》。年4:月13日大连市人】民政府大政发[【1995]32号文!件公布根据》1997年12月3!1日:大,连市:人民政府大政发【[1997]1【1,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!关于修?改二十?六个政府规章的决】。。定修正)
第—一章 总则》
第一条 【为了加?强对城市公》有房屋的管》。理保障公有房屋产】权人、?。使用人?和经营?人的合法权》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:市,房地产管理法和【有,关规定制定本管理】规定 ?
, 第二条 本管】。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!城,市,规划:区、建制镇和独立】工矿区?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!。集体所有的房屋【及其附属《设施(?以下简称公》。有房:屋)公有房屋管理】中的转?让,、抵押、协议租金】的租赁、典当等【按照省、市有—关房:地产交易管理规【定执行
第】三条: 大连市房地产管】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!责全市公有房屋【行政管理工作—的,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!区、西岗区、沙【河口区和甘井子区】的房地产管理机【构和其他县》(市)、区(含大】连经:济技术开《发区、?保,税区、国《家旅游?渡假区)的房地产管!理部门是所》在行政区域内公有房!屋,行政管理《工作:的主管部门(以下简!称公有房屋主管部】门)
第四】条 凡依照国家【有关政策《和法律、《法规:规定由人民政府【所,接管:没收的房屋、纳入】社会主?义改造的房屋、经人!民法院判决》产权归?国家所有的房屋、】由财政投资建造【和收购的房屋—以及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产【权属于国《家所有?的房屋均属国—家财产由公有房屋】主管部门依法行使】产权人经营和—管理:的权:利并承?担,相应的义务.按照】。国家规定《属于全民所有制【单位和军队所有的】房屋由国家授权【的单位?依法:行使:产权人经《营和管理权》利并承担相应的义】务集体所有的—房屋由集体组织依法!行使产权人》。经营: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!。。相应的义务
【 第?五条 公有房屋【的经营和管理—要逐步实现社会【化、专业化》公有:房屋产权人可以委托!物业管理公司等代】为经营和管理
】 ,。 第六条《。 公有?房屋产权人、使用】人和经营人应认真遵!守国:家房地产管理法【律、法规和本—管理规定任》何单位和个》人都不?得侵占、损坏公有房!屋不:得利用公有房—屋获取非法利益【
第二章 —产公产?籍管理
第【七条 公《有房屋?实,行房:屋所有?权和国有土》地使用?权登记发证制度【其产权合法凭证是房!屋所:有权土地《使用权?证书房?屋所有权《土地使?用权证书《由市人?民政府统一规—定文本并指定—主管部门负责颁【。。发,和撤销.《房屋所有权》土地:。使用权证书是办【理公有房《屋,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】、改造、扩建—、投资、入股—、,拆迁补?偿等相关手续时必】须出具的凭证
】 , 第八条 公—有房屋产权人必【须按下列《规,定到:政府指定的》主,管,部,门办理产权登记 】,领取房屋所—有权土地使用权【证书:。
(一)新建!、改建和扩》建的房屋持立项【、规划?、,用地和建设等部【门的批准文件在【房,屋竣工之日》起三个月内》申请登?记;
(二】)购买、《交换、兼并、调拨】、并转、接受赠【与或:。接受遗赠《等受让的房》屋持:。原房屋所有权土地】使用:权证书、合同和有关!批准文件在合同或】文件生效之日—起三个?月内申?请,登,记,;
(—三)产权人名称、】房屋座落名称和【房屋用途发生—。变化的?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!件在批准之日—起,一个月?内申请登记》
: 第九条 公有房!屋因拆除、倒塌、】焚毁、?。损毁:等原因灭《失的产权人应在事】实发生之日起三【个,月,。。内,持有:关部门的证明材料】向公有房屋》主管部门申》请房屋灭《失登记逾《期不登记的由公有房!屋主管部《门公告灭《失其土地使用—。权由县级以上—人民:政府予以收回—
第十条 产!权,人因正当理由不【能在规定《期限内登记的应及】时提出申请》经公有房屋主—管部门?。批准可以《延期登记但》。延期登记时间最长不!得超过?一年 ?
第十一条 公!有房屋主《管部门应建立健全】房地产档案管理【制度为公有》房屋管理提供权【属状况完整》的资料?和,准确的依据
【 凡是经营和管理!公有房屋的》单位均应建立房屋】管理档案和》台,帐及时?向公房 《。主管部门报送有【关资料并接受检查和!指导
—第十二条《 对无人申请登【记,和暂时不《能确认所有》产权归属的房屋公有!房屋主管部门可【予,以代管代管期间因不!可抗力?原因使房《屋遭受损失的—。公有房屋《主管:部门:不承担赔偿责任 】
对代管三【年以上仍无人认领】的房屋?公有房屋主管部【门可在向人》民法院申请认定【为无主财产后依法】收归国有
已代!管的房屋和已作【为无主财产收归国】有的房屋原所有人出!。现,。并,认领房屋《的应办理产权—登记并补偿》代管费用
第【三章 租赁和—使用:。管理
第十三】条 公有房屋的租】赁(:不含:协议租?金部分下《同)必须执行国家和!省、市人民政府【。规定的租赁政策公】有,住房的标准》租金由?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!
第》十四条 公有房屋租!赁产权人须持有房】。屋所有?权土地使用》权证书并使用市【房,地产管理局统一【。印制的文本与承租】人签订?公有房?屋,租赁合?同在签订合同之日起!十五日内《向公有房屋主—管部门办理备—案手续公有房—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!与承租人建》立租赁关《系的合?法凭证?承租人凭《。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办!理户籍、入学、【。住所登记等相关手续!
第》十五条 出租—人应:当按照约定向承租】人提供公有房屋【公有房屋承租—人应当按月缴—纳租金?不得拖欠拖欠租【金的:每逾期一日出租【。人可:加收月租《。金,1%的滞纳金出【租人应向《逾,期不缴?纳租金和滞》纳金的承租人发出限!期缴付租金和—滞纳金通知书
!。 第十六《条 直管公》房租金的收缴以【单位名义承租者通过!银行托收《;以个人名义承【租者由?个人所在工作—。单位:代扣统缴;承—。租人无?工作单位的由—出租:人直接收取承租人】也可:集体汇缴或自行缴】纳
《 单:位自管公《房的:租金收缴可参照直管!公房办?理 :
: 第十七条》 未经产权人—同意承租人不—得将承租《的公有房屋》。转借:、转让、转租 、】交换:、,改变使用用途
! 第十八《条 承?租人在不《损坏房屋《结构和?原,建,筑造型?、,不危及?房屋使用安全的前】提下可以对承租的】公有房屋进》行内:部,装修:、改造和增添设【施但必须征》得产:权人同意并签—订书面协《议房屋内部进—行,拆改:装修的由承租—。人缴纳补偿费—并承担材料和施【工费用增添的—设施承租人不得【擅自拆改承》租人迁?离,时不予补偿
】 承租人经批准在】其承租公房》基础上自费扩大的房!屋面积其产权归原】出,租,人所有计租办法由】双方按协议履行
! , 房屋内部进行拆】、改装修补偿—费标准由市房地【。产管:理局会同《市物价局负责制定】
第》十九:。条 承租《人死亡或因》调整分配房屋、【举,家,迁往外地等原因【迁出的?腾出的公有》房屋应?移交给出租人任【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私调、】私分和私《占移交时出租—人发现公有房屋【及附属?设施有人为》损坏:的原承租人应负责】修复或赔《偿,
居住直管】公有住房《的承租人因》其工:作单位分配房—屋而迁出其工作单】位欲将腾出的直管公!有住房调《剂给:内部职工使用的【须,提出:内调方?案报公有房屋—主管:部,门审批?并按政府规定的比】。例向公有房屋主【管部门上缴解—困房源后《由,调入职工与直管【。公,。房出租?人建立租赁关系 】
第二十条 】承租公有住房—承租人在租赁—期限内去世其共【同居住两年以上的】 家庭成员愿—。意,履行原租赁合同的】可以办理承》租过户手续
】 第二?。十,。一,条 公有住》房,。承租人和《有,常住:户口的同《住人符合条件要求】分户或并户承—租的出租人》应予同?意但同?住人他处有住房和】原始:设计为一《户使用的住宅原【则上不得拆套—分户
》 第二?十,二条 租《赁期满后承》租人应返《。还承:。租的公有房》屋如:需,继续租?用的,应在》期满:前,三个月与出》租人重新《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!。在租赁期满前必须】收回出租的公—有房屋时应事—先商:得承租人同意提前】。收回公?有住:房的同时要作好【承租人?的住房安置;—。。承租人因故需要【提前解除租》赁合同的应提前【三个月与出租人协】商当事人因提—。前解除公有房屋【。租赁:合,同给对方造成经【济,损失的应负责—赔偿 ?
第二十三条 !。承租:人有: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出租人有《权终止租赁合同【收回公有房屋并【可索赔损失
】 (【一)擅自转租、转借!、转让、交换—和改变用《。途的;
【 《 (二)损坏—房屋结构和设施的】; :
, — (三)无正当理由!拖欠租金累》计六:个月以上的;
! ? :。 (四)无正—当理由闲置》房屋六个月以上的;!。 ,
【 (五)《利用:房屋进行违》法,活动损害公共利益】的;
— ?。 (六)租赁【期满未签订租赁合同!的;
!。 (七)其—他违反房地产—管理:规定妨碍公有房【屋租赁合《同正常履行的
】 出租人收回公有!房屋应向承》租人发出限期—腾退房屋通知书逾期!不腾退按侵》占公有房屋处理
! :第二十四《条, 公有房屋使—。用性质?按使用用途分为【公有住房和公有非】住宅用房《,其中公有非—住宅用房分为—机关和事业》单位办公用房、生产!经营性用房》。和社会福利》性用房等
【 产权人、》使用:人对公有房》屋负:有保护和正确使用的!责任
第【二十五条 》房屋使用人应按【照房屋设计用途或经!。批,准,的使用用途正—。确使用公《有房屋凡改变—房屋使用用》途和性质的须经公】有房屋产《权人同意《并符合下列条件【。
? , , (》一)符合城市规划要!。求;
【 (二)【符合房屋使用安全】;
】 (?三)不影响环境和】相,邻房屋的使用;【
!(四)不违反法【律、法?规和规章的有—关规定
》 第二十六条 】任,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—从事下列有碍—公有房屋安全、影】响正常使用》的活:动
】 (一《)除经政府有关【部门批准的专—用,库房外在公有房屋内!存放易燃、》易爆和腐蚀性等危】险、有?。害物品;《
【 (二)》。超,过,设计荷?载使用房屋;
】 【(三)安装影响周围!环境和房屋结—构的动力设备—;
【 (《四)拆动房屋承【重结构;
】 (五)擅!自占用、拆除、改】动,房屋附属设》施;
《 — (六?)人为造成管线损】坏、阻塞;
! ? , ,(,七)擅自增设花台】、吊栏等; —
】(八)从事其—他影响房屋及—附属设施安全和正常!使用的活动
】。 人为造成公有【房屋损坏或损失的责!任,人应当?予以赔偿
】。第二十七条 —因工程施工》需,要动用公有房—屋的:须经产权人同意后】方可施?。工因施工造成—公有房屋损失、【损坏的由施工单位】及时修复和按—修复所需的实际【费用予以《补偿
—。第二十八条 需要】。依,附公有房屋的—墙体(含平台、顶层!等):和占用公有房屋附】。属,的庭院进行》临时建设的须事先】征得公有房屋产【权,人的同意并办理有】。关,审批手续
— 第二十九—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?不得擅自拆除公有】房屋及附属设—施因城市建设需要】拆除的?按照大连市城市【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】的规定执行
!。第三十条 本着【。平等:互利、有《利生产?、方便生活、调【剂,。余缺:的,原,则使用?人在征得产权—。人的同意《后可以交换公有【。房屋使用权》产权人对使用人正】当的换房要求,【应当给予支持 【
适宜做商【业、服务业使用的公!。有房屋应当由政【府统一?安排:用,于商:业、服务业
【 禁止利】。用换房?从事非法活动和【从中牟?利,
: 第?三十一条《 公有房《屋使用权交换当【事人应按统一规定的!格式签订换房协议】并到公用《房屋主管《部门:规定的部门办—理换房手续交换【房,。屋使用?价,值有差异的由公房主!管部:门依照?。。有,关规定按比例收【取差额费
房!屋交换手《续办完后换房人应与!产权人签订公有房】屋租赁合《同;:没,。有履行换房协议的】由违约方承担责【任
? 差价《换房和办理换—房,手续的收《。费标准由市房地产】管理局会同市物价】局另行制《定
》第三十二《条 两个或两—个以上使用》人共同使用的房间、!通,道和庭院《及其他附属设—。施,应合理使《用、保?。持,畅通不得堆放—杂物和人《为造成使用困难
! 使用人之间【因,使用公共《部位:发生争?议时:应当以公有房屋租】。赁合同为准无租【赁合同或合同—无记载的以历—史形成的状况为准或!由出租人调》解,
第》三,十三条 政府—已划拨给机》关、:团体和?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!。房屋由公有房—屋主管部门发给拨用!证书使用人应—。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!自行管?理、维修《保证房?屋完好?。和正常使用使用【人不得擅《自转:租、转借、转—让和交换《拨用:的,国有:房屋凡改变使用性】质用作经《营,的均须与公》有房屋主管部门或】直管公房经营—单位签订租》赁合同纳入经租管理!
因国家利益!和,社会公?共利益需要》调整和?。。收回拨用国有房【屋时使用《人应按期《迁出
第》四章 ?修缮:管理
《 第三十四条— 及时修《缮公:有房屋及附属—设施:。保证完好和正常使】用是产权人的责任】产权人和使用人【分离的?应在合?。同中明确公》有房屋修《缮责任
第】三,十,五条 公有房屋修缮!责任人应当》。按照公?有房:屋主管部门的要求定!期进行房屋完好【状况普查并与—抗震加固、白蚁【防治和?防台、防汛》、防:。寒、防漏、防—阻相结合及时进行】大、中、小修缮和日!常维修?养护因修缮养护不】及时造成事故和【妨碍:正,常使用使《承租人或《。者,其他人受《。到,损失:的由修缮责》任人承担责任—
使用人对房屋!修缮应?给予:配合支持不得—借故阻挠、妨碍房】屋修:缮,否则造?成事故的《应承担责任》
第三十六条! 公有房屋》的修缮工程质—量评定?标准和工程预—算定额等按国—家有关标准执行【
房》屋,修,缮企业须严》。格依照有关规定办】理资质审查按批准的!资质等级《。承接修缮任务
! ,第三十七条 承租】人发现房屋及附属设!施损坏应及》时通知出《租,人因承租人过错【造成损失的由—承租人负责修复和】赔偿;属于自然【损坏的出租人对承租!。人的报修应予—登记:由修缮责《任人:按照本管理规定【第三:十五条所规定的标准!和要求及时予以【修复
第【三十八条 》公有危险房屋的【管理依?照大连市城镇—危,险房屋管《理,办法执行
】第三十九条》 结:构相:连或具有共有、【共用设?施和附属设施的异产!毗连公有房》屋其共有共》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!修缮由产权》人共同?负责按产权人所有房!屋建筑面积占整【幢房屋建筑面积【的比例和用途分摊修!缮费用
【第四十条 》公有房屋《修缮所需的资金应当!。按照现行财务制度】。和有关规定分别【列支严禁《挪用 ?
第:五章 法律责—任,
—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!管理:规定的由公有房【屋主管部门给—予批评教育、责【令停止?违法行为、》限期改正、责令【赔偿:经济损?失、:查封房屋等处理有下!列情形之一者属【于非经营活动的可】处1000元—以内罚款;》属于经营活动且有】。违法所得的可按【违法所得额3倍【以内(最高》不,超过3万元)—处以罚款《。。无违法所《得的可处1》万元以下罚款 【
《 , : ?(一)违反第八条】、第九条、第十条规!定未:办理产权登记—或者私?自印制发放、涂改、!伪造、?冒领房屋《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!书的:;,
—。。 ,。 (二)违反第十】三条规定《擅自:提高租金标准的;】
?。 (三】)违反第二十—五条:规定私自改》变公有房屋使用【用途和性质的;
! (四!)违反第二十六条规!定从事有碍公有房】屋及:。附属设施安全—、影响正常使用活】动的;
! (《五)违反第十七条、!第三十一《。条、第?三十三?条规定使用》人擅自转借、转让】、转租、调》换房屋使用权和改】变房屋使用用途的;!
!(六:)违反第三》十五条规定修缮责】任人养护不及时造成!财产损失和人身伤】亡事故的《使用人借故阻挠、妨!碍房屋修缮的;【。
— ?(七)违反第四【十,条规定挪《用公有房《屋修缮资金的
! 第四十《二条 公有房屋主管!部门工作人员—滥用职权《、徇:私舞:弊的由其所》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!。门,给予行政《。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!依,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》 第四十三条【 凡侵占公有—房屋拒不《腾,房的产权人可依法】申请仲?裁或向人民法—院起诉
—。 第四十四条 平】等主体之间因公有】房屋所有权》或者使用权发—生争议和纠纷的,当!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!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!
第六章 》附则
《 第四十五》条, 政府代管》房屋以及以公有【房屋作为投资条件合!资、入股经营和联营!的房屋参照本管理规!定执行
第四!十六条 本管理【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!局负责解释
!第四十?七,条 本管《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!施,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