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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—城市公?有房屋管理规定【 ?  (1《。9,9,5,。年,4月13日大连市人!民政府大政发[19!9,5]3?2号文件《公布根据《1997年12月3!1日:大连:市人民政《府大政发[1997!。]11?1号:大,连市人民政》府关于修改二十【六个政府规章的决】定修正) 第一章】 总则   第一】条 为?了加强对城市公【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!有房屋?产权人、使》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!权益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城市》房地:产管:理法和有关规定制】定本管理《规定 《。  :第二条 本管理规】定适用?于大:。连市城市规划区、】建制镇和独立—工矿区内的产权属】于国有或集》。体所有的房屋及【其附属?设施(?以,下简:称公有房《屋)公有《房屋管?理中:的,转让、抵押、协议】租,金的租赁、典当等按!照省、市有关房地】产交易管理规定【执行  》 第三条 》大连市房《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!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!屋行政管理》工作的主《管机关其派驻—中山:区、西岗区、沙河口!区和:甘井:子区的房《地产管理机构和其】。他县:(市)、《区,(含大连经济技术】开发区、保》税区:、国家旅游渡—假区)的房地产【管理:部门是所在行政区】域内公有房屋行政】管理工作的》主管:部门:(以:。下简称公有房屋主管!部门) 《   第四》条 凡依《照国家?有,关政策和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由人民—政府所接管》没收:的房屋、纳入—。社,。会主:义改造的房屋、经人!民法院判决》产权:归国家所有的房屋、!由财政?。投,资建:造和收购的》房屋以及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产权属于国】家,所,有,。的房:屋均属?国家财产由公有房屋!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产!权人经?营和管理的权利【并承担相应的义务.!按照国?家规定属于全—。民所有制单》位和军队所》有的房?屋由国?家授权的单》位依法行使》产权人经营》和管:理权利并承》担相应的义务集体】。。所有的?房屋由集体组织依法!。行使产权人经营【和管:。理的权利并》承担相应的》义务   第五条! 公有房屋的经【营和管理要》逐步实现《。社会化?、,专业:化公有房屋产权【人可以委托》。物业:管理公司等》代为经营和管理 】   第六条 【公有房屋产》权人、使用人和经】营人应认真遵守国家!房地产管理法律、法!规和本?管理: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!都不得侵占、—损坏:。公有:。。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!屋获取非法》利益 第》二章 产公产籍管】理   第七条【 ,。公有房屋实行房屋】。所有权和国有土地】使用:权登:记发证?制度其?产权合法《。凭证是房屋所有【权土地使用权证【书房屋所《有权土地使》用,权证书由《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!文本:。并,指定:。。主管:部门负?责颁发和撤销.房】屋所:。有权土?地,。使用:权证书是《办理公?有房屋转让、出【租、抵押、改造、扩!建、投资、》入股、拆迁补偿等相!关手续时必须—出具的凭证 【  第八条 公有房!屋产权人必须按下列!规定到政《府指定的主》管部门办《理产:权登记 ,领取【房屋所有权》土地使用权证书 】   (《一)新建、改—建和:扩建的房屋持立【项、规划、》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!。批准文件在房屋【竣工之日起三个【月内申请登》记; 《  (二)购买、交!换、兼?。并、调?。拨、并转、》接受赠?。与或接受遗赠等【受让:的房屋持原房屋所有!。权土地使用权—证书、?合,同和有?关批准文件》在合同或文》件生效之日起三个】月,。内申请登记; 【 ,  (三)产权人】名称、房屋》座落名称和房屋用】途发生变《化的持有关部门的批!准文件在《批准之日起一—个,月内申请登记 【   第《九,条 公有房屋因【拆除、倒塌、—焚毁、损毁等原因】灭,失的产权人》应在事实发生之日】起三个月内持有关部!门的证明材料向【公有房屋主管部【门申请房屋灭—失登记逾《期不登记的由—公有房屋主》管部门?公告灭?失其土地使》用权由县《级以:上人民政府予以收】回  《 第十条《 ,产,权,人因正当理由不能】在规:定,期限内?登记的应及》。。时,提出申请经》公有房屋《主管部门批》准可以延《期登记但《延期登记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!年   第十一条! ,公有房?。屋主管部门》应建立健《全房地产档案管理】制度:。为公有房屋》管理提供权属状况】完整:的资料和准确的依】据   凡是经】营和管理公有房屋的!单位均应建立房【屋管理档案和—台帐及时向》公房 主管部门【报送:有关:资料并接受检查【和指导 》 , 第十二条 —对无人申请》登记:。。和暂时不能确认所】有产权归属的房屋】公,有房屋主管部门可予!以代:管代管期间因不可抗!力原:。因,使房屋遭受》损失的公有房屋【主管部门不承担赔偿!责任   对代管!。三年以上仍无人认】领的房屋公有—房屋主管部门可在】向人:民法院?申请认定为无—主财产后依法收【归国有   已代管!的房屋和已作为无主!财产收归国有—的房:屋原所有人出—现并:认领房屋的》应,办理产?权登记并补偿代管费!用, 第三章 租赁】和,使用:管理   第十【三条 公有房屋【的租:赁(不含协》议租金部分下同)必!须执行国家和省【、市人民政府—规定的租《。。赁政:策公有?住房的标准租—金由市人民政府【统一制定《   第十四条】 公有?房屋租赁产权人须持!有房屋所《有权土?地使用权证书并使】用市房地产管理局统!一印制的《文本与承租人签【订公有房屋》租赁合同在签—订合同之日起—十五日内向公有房屋!主管部门办理备案】手续公有房》屋租赁合同》是,出租人与承租人【建立租赁关系的合】。法凭证承租人凭公有!房屋租赁合同—办理户籍、入—学、住?所登记等相关手续】。   《第十五条 出租人】应当按照约定—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!屋公有?房屋承租人应—当按月缴纳租金不】得拖欠拖欠租金【的每逾期一》日出租人可加—收月:租金1?%的滞纳金出租人】应向逾期《不缴纳租金和滞【纳金:的承租人《发出限期缴付租金和!滞纳金?。通知书   【第十六条 直—管公房租《金的收缴以》单,位名义承租》者通过银行托收【;以个人名义—承租者由《个,人所在工作单位【代扣统缴;承—租人无工作》单位:的由出?。租人直接收取承租】人也可集体汇缴或】自行:。缴纳   单位】自,管公:房的租金收缴可参照!直管:公房办理  【 第十七条 未经产!权人同意《承租人?不得将承租的公【有房:屋转借、转让—。、转租 、交换【、改:变使用用途 【  第十《八,条 承租人在不损】坏房屋结构和原建】筑造型、不危及房】屋,使用:安全的?前提下可以对承租的!公有房屋进行—内部装修、改造【和增添设施》。但必须征得产权【人同意并《签订书面协》议房屋内部进行【拆改装?修的:由承租人缴纳—补偿费并《承担材料《和施:工费用?增添的设施》承租人?不得擅?自拆改承租人迁【离时不予补偿  !。 承租人经》批准在其承租公房】。基础上自费》扩大的房屋面—积其产权归原出【。租人所?有,计租办法由双—方按协议履行  ! 房屋内部进行拆、!。改装修补偿费—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!局会同市《物价局?负责制定 》  : 第十九条 —承租人死亡或因调】整分配房屋、—举家迁往《外地等原因迁—出的腾?出的公有房屋应移交!给出租人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》私调、?私分和私《占移交时出租人发】现公有房《屋及附?属设施有人为损坏】。的原承租人应负责修!复或赔偿 》   居《。住直管公有住房【的承租人因》其工作单《位,分配房屋而迁—出其工作单位欲【将腾出的《直管公有《住房调剂给内—部职工?使,用的须提出内调方案!报公有房屋主管【部门审批《并按政?府规:定的比例向公有房屋!主管部?门上缴?解,困房源后由调—入职工与直管公房】出租人建立》。租赁关系  【 第二十条 承租】公有住房《承租人在租》赁期:限内去世其》。共同居住两年以上】的 家庭成员愿意履!行原租赁合》同的可以办》。理承租过《户手续 》  第二十一条 】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有!常住户口的同住人符!合条件要求》分户:或,并,户承租的《。。。出租人应予同—意,但同住人他处—有,住房:和原始设《计为一户使用的住】。宅原则?上不得拆《套分户   第】二十:二条 租赁期满后承!租,人,应返还?承租:。的公:有房屋如需继续租用!的,:应在期满前三个【月与出?租人重新《签订租赁《合同:。出租人在租赁—期满前?必须收回出租的公】有房:屋时应事先商得【承租人同《意提前收回》公有住房的同—时要作?好承租?人的住房安置;【承租人因故需—。要提前解除租赁【。合,同,的应提前三个月与出!租人协商当事—人因提前解除公有房!屋租赁合《。同给对方造成经济】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!   第《二十三条 承租人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出租人有权终止】租赁合同收回公有】房屋:并可索赔损失 【        (!一)擅?自转:租、转借、转让【、交换和《改,变,用途的;   】   ?  (二)》损坏房屋结构和【设施的;    !    (》三)无?正,当理:由拖:欠租金累计六—个,月以上的;》      【  (?四)无正当理—由闲置房屋》六个月以《上的;     !   (五)利【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!损害公?共利益的;  】      (【六)租赁期》满,未签订租赁合同的;!     —   (七)—其他违反《房地:产管理规定妨—碍公有房屋租赁合同!正常履行的  】 出租人收回公【有房屋应向》承租人发出限期腾】退房屋?通知书逾期不腾退按!侵占公?。有房屋处理 —   第二十四条】 公有房《屋使:用性质按使用—用途分为公有—。住房和公有非—住宅用房,其中【公有非住宅用—房分为?机关和事《业单位办《公,用房、生产》经营性用房》和社会福利性用【房,等   产权人】、使用人对》公有房屋负有保【护和正确使》用的责任  【 第二十五条 房屋!使用人应按照房屋设!计用:途或经批准的—使用用途正确使用公!有房屋凡改变房【屋使用用途和性【质,的须经公有》房屋产权人》同意并符合下列【条件 ?    《   ? (一)《符合城市规划要求;!   《     (二)符!。合房屋使用安全; !        】(三)不影响环境和!相,邻房屋的使》用;   —  :。 ,  :。(四)不违反法律】、法规?和,规,章的有关《规定 ?   ?。。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!列有碍公有》房屋安全、影响【正常使用的活动 】      —  (一)除经政】。府有:关部:门,批准的专《用库房外在》公有房屋内存放【易燃、易爆》和腐蚀性等危险、有!。害物品;  【      (【二)超过设计荷载使!用房屋;  【      (【三)安装影响—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!的动力设《备;    【    《(,四)拆?动房屋承重结构;】 ,     》   ?(五)擅自占用、拆!。。除、:改,动房:屋附属设施; 】       【(,六)人为造成管【线损坏、阻塞; 】。      —  (?七)擅自增设—花台、吊栏》等;:   《     》(八)从事其—。他影响?房,屋及附?属设施安全》和正常?使,用的:活动   人【为造成公有房屋【损坏或?损,失的责任人》。应当予以赔偿—   第二—十七条 因》工程施工需要—动用公有房屋的须】经产权人《同意后方可施工因】施工:造成公有房》屋损失、损坏的由施!工单位及时修复和】按修复所需的实际】费用予以补偿 】  第?二十八条 需要【依附公有房》。屋的墙体《(含平台、》顶层等)和占用公有!房屋:附属的庭院》进行临时建设的须】事先征得公有—房屋产权人的—同意并办理有关审】批,手续   —。第二十?九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擅自《拆除公有房》屋及附属设施因【。。城市建设需要—拆除的按照大—连,市城市房屋拆迁管】理条例的规定执行】   第三十【条 :本着平等互》利、有利生产、【方便生活《、调剂余缺的原则】使用人在《征,得产权人的同—意后可以交换公有】房屋使用权》产权人对使用—人正当的换房要【。求,应当给予支【持   适宜做】商业、服务业使用的!。公有房?屋应:当,由,政府统一《安,排用于?商业:、服务业 —     禁止【利用换房从》事非法活《动和从中牟利 】  第三《十,一条 公《有房屋使用权交换】当事人应按统—一,规定的格式签订换房!协议并?到公用?房,屋主管部门规定的部!门办理换房手—续交换房屋使—。用价值有差异的由】公房主管部门依【照有关规定按—比例:收取:差额费  — 房屋交换手—续办完后换房人应】与产权人签》订公有房屋租赁【合同;没有》履行换房协议的【由违约方《承担责?任 : ,  差价换房和【办理换房手》续的:。收,费标准由市》房地产?管,理,局会同市物价局【另行制定   第!三十二条 两—。个,或两:个以上使《用人共同使用的房】。间、通道和》庭院及其《他附属设施应合理使!用、保持畅》通不得?堆放杂物和人为【造成:使用困难 —  使用人》之间因使用公共【部位:发生争议时应当以】公有房屋租赁合【同为准无租》赁,合,同或合同《无记载?的以历史《形成的状况》为准或由出租人调解!  ? 第三十《三条 政《府,已划拨给机》关、团体和事业【单位使用的国有房屋!由公有房屋主管【部门发给《拨用证书《使,用人应按规定的用途!使用并?自行管理、维修保】证房屋完好和正【常,使,用使:用人不得《擅自转租、转借【、转让和交》换拨用的国有房屋凡!改变使用性质—用作经营的均须与公!有房:屋主管部门或直管公!房经营?单位签订租》赁合同纳入经租管】理   因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!利益需要调整和收回!拨用:国,有房:。屋时使用人》应按期?迁出 第四章 】。修缮:管理   第三十】。四条:。 及时修缮公有房屋!及附属?设施保证完好和【正常使?。用是:。。产权人的责任产【权人和?使用人?分离的应在合同【中明确公有》房屋修缮责任  ! 第三十五》条 公?有房屋?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!公有房屋主管部【门的要求定》期,进行房屋完好—状况:普查并与抗震—加固、白蚁防—治和防台、防—汛、防寒、防漏、】防阻相结《合及时?进行大、《中、小修缮和日【常维修养护因修缮】养护不及《时造成事故和妨碍】正常:使用使承租》人或者其他人—受,到损失的由修缮【责任人承《担责任   使用】人对房屋修缮应给予!配合支持《不得借故阻挠、妨】碍房屋修缮否则造】成事:。故的应承《担责:任   第三【十六条 公有房屋的!修缮工程质量评定】标准:和工程预算定—额等按国家有关标准!执行 ? , , 房屋修缮企—业须严格《依照有?关规定办理资—质审查按批准的【资质等?级承接修缮》任务 《  第?三十七条 承—租人发现房屋—及附属设施损坏应及!时通知出租人因【承租:人,过错造?成损失的由承租【人负:责,修复和赔《偿;属于自然损【坏的出租《人对承租人的—报修应予《登,记由修缮责》任人按照本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】条所规定的》标准和要求及时予】以修复   第三!十八条 公有危险房!屋的管理《依照大连《市城镇危《险房:。屋管:理,办,法执:行 ?  第三十九条 结!构相连?或具有共有、共用】设施和?。附属设施的异—产毗连公有房屋【其共有共用部位和附!属设施的修缮由产】权人共同负责按【产权:人所有房屋建—筑面积?占整:幢房屋建筑面积的】比例和用途分摊修缮!费用 《 , 第四十条 公【有房屋修缮所需【的资金应当按照现行!财务制度和》有关规定分别列【支严禁挪用 — 第五章《 法:律责任    【  第四十一条 】违反:本管理规《。定的由公有房屋主管!部门:给予批?评教育、责》令停:止违法行为、—限期改正、责令赔】偿经济损失》、查封房屋等处理有!下,列情形之一》者属于非经营活动的!可,处1000元以【内罚款;属于经【。营,活动且有《违,法所得的可按违法】。所得额3《倍以内(《最高不超《过3万?元)处以罚款—无,违法所得的可处1】万元以下罚款 】        】 (一)违反第八】条、第九条、第【十条规定《未办理产权登记【或者:私自印制《。发放、涂改、伪【造、冒领房屋—所有权?土地使用权》证书的; 》       (】二)违反第》十三条?规定擅自提高—租金标准的》;      】  (三)违反【第,二十五条规》定私自改《。变公有房屋使—用用途和性质的; !    《    (四)【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!从,事有碍公有房—屋及附属《。设施安全、影响【。正常使?用活动的;  】     》 (五)《违反第十《七条:。、第三十《一条、第三十三条】规定使用人擅自【转借:、转让、《转租、调换房—屋使用权和改变房】屋,使用用途的; 【。  :。      —(六:)违反?第三十五条规—定修缮责任人养【护不及时造成财【产损失和人身伤亡】事故的使用人—。借故阻挠、》妨碍房屋修缮的; !        】(七)违反》第四十条规定挪用】公有房屋修缮资【金的:   《第,四,十二条? 公有房《。屋,主管部门工作—人员滥?用职权、《徇私舞弊《的由其所在单位【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!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由《司法机关依》法,追究刑事责任  !。 第四十三条 【凡侵占公有房屋拒不!腾,房的产权人可依【法申请仲裁或—向人民法院起—诉   》。第四十四条 平等】主体之间因公有房】屋所有权或者使用】权发生争议和—纠纷的,当事—人可依法申请仲裁】或向人民法》院起诉 第—六章 附则》   第四十五条 !政府代管房屋以及】以公有房屋作—为投资条件合—资,、入股经营和联【营的房?屋参:照本:。管理规定执行 【   ?第,四十六条《 本管理规定由【市房地产管理—局负责解释  】。 第四?十七:条 本?管理规定《自发布之日起施【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