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:大连市城市》公有房?屋管理规定
】 (19》95:年4月13日大【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![1995》],32号文件》公布根?据,1,997年《12月31日大【连市人民政府大政】。发[1?997]《111号大连—市人民?政府:关于修改《二,十六个政府规—。章的决定《修正)
第一—章 总?则
第一条【 为了加《强对城市《公有房屋的管理保】障公:有房屋产权人、使】用人和经营人—的合法权益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市房地产管—理,法,和有:关规定制定本管【理规定
》 第二条 本管】理规定适用于大【连市城市规划—区、建制镇和独【立工: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!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!及其附属设施—(以下简称公有房屋!)公有房屋》管理中的转让、抵】押、协?议租金的租赁、典当!等按照省、市有【关房地产交易管理】规,定执行?
? 第:三条 ?大,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!市人民?政府负责全市公有】房屋行政管理—工,作,的主管?机关其派驻中—山区、?西岗区、《沙,河口区和《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!理机:构和其他县(市)、!区(含大《连经济技术开发【区、保?税区、国《家旅游渡假区)【的房地产管理部门】是所在行政》区域:内公有?房屋行政《管理工作的主管【部门(以下简称公有!房屋主管部门)
! 第四《条 凡依照国家有】关政策和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所!接管没?收的房屋《、纳入社会主义改】造的房屋《、经人民法院判【决,产,权归国家所有的【房屋、由财政—投资建造和收购的房!屋以及按照国—。家有关规定产权【属于国家所有的房】。屋均属国《家财产由公有房屋主!管部门依法行使【产权人经营》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!相应的义务.按照】国家规定属于—全民所?有制单位《。和军队所有》的,房屋由国《家授:权的单位《依,法行使产《权人经营和管—理,。权利并承《担相应的《义务集体《所有的房屋由—集体组织依》法行:使产权人经营—和,管理的权利并承担】相应的义务
!第五:条 公有房屋—的经营和管理—要逐步实现社会【化、专业《。化公有房屋产权【人可: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!等,代为经营和管理【。
《第六条? 公:有房屋产权人、使用!人和经营人应—认真遵守国》家房:地产管理法律、法】规,和本管理《规定任何单》位和个人都不得侵】占、损坏公》。有房屋不《。。得利用公有房—屋,获取非法《利益
第》二章 产公》产籍管理
第】七条 公有房屋实行!房屋所有权》和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登记发证制度【其产权合《法凭证?是房:屋所有权土地使【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!土地使?用权证?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!规,定文本并《指定主管部门—负责颁发和撤—销,.房屋所有权土地使!用权证书是办理公有!房屋转让、出租【、抵押、改造、【。扩建、投资、入股】、,拆迁补偿《等相关手续》时必须出具的—凭证:
:。 :第八条 公》有房屋产权人必须按!下列规定到》政府:指定的?主管部门办理产权】登记 ,领取房屋】所有权土地使用权】证书
《 (一)新建、改!建和扩建的房—屋持立项、规—划、用地《和,建,设等部?门的批准文件—在房屋?。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!申请登记;》
(》二)购买、交换【。、兼并、调拨、并转!、接受赠与或接【受遗赠等受》让的:房屋持原房屋所有】权土地使用权证【书、合同和有关批准!文件在合《同或文件生效之日】。起三个月内申请登】记;
(三)!产权人名称》、,房屋:座落名称和房屋【用途发?。生变化的《持有关部门的批准】。文件在?批准之?。日起一?个月:。内申请登记
】 第:九,条 公有房屋因【。拆除:、倒塌、《焚毁、?损毁等原因灭—失的产?权人应在事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!内持有关部门的【证明材料向公有房屋!主管:部门申请房屋灭【失登记逾《期不:登,记的由公有房屋【主管部门《公,告灭:失其土地使用—权由县级《。以上人民政府予以】收回
第十条! 产权人因》正当理由《不能在规《定期限内登记的应及!时提出申请》经公有房屋主管【。部门:批准可以延期登【记但延?期登记时间最长【不得超过一年 【
, 第十一条 【公有房屋主管—部门应建《立健全房地产档案】管,理制度为公有房【屋管理提供权属状】况完整的资料和准】确的依据
— 凡是经营和管】理公有房屋的单【位,均应建立《房屋管理档》案和台帐及时向【公房 主管部门报送!有关资料并》接受:检查和指导
!第十二?条 对无人》申请登记和暂时不】能,确认所有产权归属】的房屋公有》房屋主?。管部门可予以代管】。。代,管期间因不》可抗力?原因使房屋遭—受损失的公有房【屋主管部《门不承担赔偿责任】
对代管【三年以?上仍:。。无人认领的房屋公】有房屋主管》部门可在向人民【法院申请认定为无】主,财,产后:依法:收归:。国有
已代管】的房屋和《已作为无主》财产收归国有的房屋!原所有人《出现并认领房—屋的:应办理产权登记【并补偿代管费用【。
第三章 租赁】和使用管理
— 第十三条 【公有:房屋的租赁(不【含协议租金部分下】同)必须执行国家】和省、?市,人民政府规定的【租赁政策公有住房】的标准租金由—市人民?政府统一《制定
第十四!条 公有房屋—。租赁产权人须持【有房:屋所有权土地使用】权证书并使》用市房地产管理【局统一印制的文【。本与承租人签—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!。在签订合同之日【。起十:五日内向《公有房屋主管—部门办理备》案手续公有房屋租赁!合同:是出:租人与承租人建立】租赁关系《。的合法?凭证承?租人凭公有房屋租赁!合,同办理户《籍,、,入,学,。、住所登记等相关】手续
》 第十五条》 出租人《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!人提供公《有,房屋公有房屋承租】人应当按月缴—纳租金不得》拖欠拖欠租金的【每逾期一日出租【。人可:加收月租金1%的】滞纳:金出:租,人应向?逾,期不缴纳租金—和滞纳金的承租人】发出限期缴付—租金和滞纳金—通知书
第十!六条 直《管公房租金的—收缴以单位》名义承?租者通过银行托收;!以个人名义》承租者由个人所在】工作单位代扣统缴】;承租人无工作【单位:的由出租人直—接收取承租人也可】集,体汇缴或自》行缴纳
》 , 单位自《管,公房的租金收缴可】参照:直管公房办》理 :
第十七—条 :未经:产权人同意承租人】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!屋转借、转让、【转租 、交换、改变!使用用?途
第十八条! 承租人在不损坏】房屋结构和原建筑造!型、不危及》房屋使用《安全的前提下可【以对承租的》公有房屋进》行内部装修、改【。造和增添设施但必须!征得产权人同意并】签订书?。面协:议房屋?。内部进行拆改—装修的由承租人【。缴纳:补偿费并承担—材料和施工费用【增添的?设施承?租,人不得擅自拆改承租!人迁:离,。时不予补偿 —。
承租人经批】准在其承《租公:房基础上自费扩【大的房屋面积其产权!归原出租人所—。有计租办法由双【方按协议履》行
房屋内】部进行拆《、改装修补偿费标】准由市?房地产管理局会【同市物价局负责制定!
第十—。九条 承租人死亡】或因调整分配房屋】、举家?。迁往外地等原因迁出!。的腾出?的,公有房屋应移—交,给出租?人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私?调、私分《和私占移交时—出租人?发现公有房屋及附属!设施有人为损坏的原!承租人应负责修复】或赔偿
居】住直管公《有住房的《承租人因《其工作单位》分配房屋而迁出其工!作单位欲将》腾出的?直管:公有住房调剂给内部!职工使用的须提出内!调方案报公有—房,屋主管?部门:审批:并按:政府:规定的比例向公有房!屋主管部门上缴解困!房源后?由调入职工与直管】公房出租人建—立租:赁关系 《
第二十条【 承租公有住房承租!人,在租赁期《限内去世其共同【居住两年《以上的 《家庭成员愿意履【行,原租赁合同的可以】办理承租过》户手续?
? 第二十一条 【。公有住?房承租人和有—常,住户:口的同住人符—合条件要求》分,户或并户承》租,的,出租人应《予,同意但同住人他处有!。住房和原始》设计为一户使用的住!宅原则上不得拆套】分,户
第二十二!条 租赁期满后承】。租人应?返还承租的公有房屋!如需继续《租用的,《应在期满前》三个月与出租人重】。新签订租《赁合同出租人—在租赁期满前必须】收回出租的公有房】屋时应事先》商得承租人同意提前!收回公有住房—的同时要作好—承租人的住房安【置;承租《人因故需要》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!应提前三个》月与出?。租人协?商当事?人因提?前解除公《有房屋租赁合同【给对方造成》经济损失的应负责】赔偿
第【二十:三条 承《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!。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!赁合同收回公有【房屋并可索赔损【失
【 , (一)擅—自,。转租、转《借、:转让、交换》和改变用途的—。;
? (】二,)损坏?房屋结构和设—施的;
! : (三)无正—当理由?拖欠租金累计—。。六,个,月以上的《;
— (四)无】正当理由闲置—房屋六个《月以上的;》
!(五)利用房—屋进行违法活动损】。害公共利益的—;
《 ? (《六)租?赁期满未签》。订租赁合同的; 】
【 (七)《其他违?反房地产管理—规定妨碍公有—房屋租?赁合同正常》履行的 《
出租人—收回公?有房屋应向承—租,人发出限期腾—退房屋通知书逾【期不腾退按侵占公有!房屋处理《
第二—十四条 《公有房屋使》用性质按使》。。。用用途分为公有【。住,房和公有非住宅【用,房,其中公有—非住宅用房分为机】关和事?业单位办公用房【、生产经营》性用:房和社?会福利性用房—等
产权【人、使用人对公有】房屋负有保护和正确!使用的责任》。。
第二十五条! 房屋使用》。人应按照房屋设【计用途或《经批准的使用用途正!确使用公《有房屋凡改变房屋】使用用途和性质的】须经公有房屋产权】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!件
《 (【一)符合城市—规划要?求;
— (—二)符合房》屋使用安全;—
《 (三【)不影响环境和相】邻房屋的使用;
! (】四)不违反》法律、法《规和规?章的有?关规定
— 第二十六条 任】何单位和《。个人不得《。从,事下列有《碍公有房屋安全【、影:响正常使用的—活动
】 (一)—除经政府有关部【门批准的专用库房外!在公有房《屋内存放易燃、【易,爆和腐蚀《性等危险、有—害物:品,;,
? (二】)超过设计荷—载使:。用房屋;
— , ,。 》(,三):。安装影?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!构的动力设备;
! 【(四)拆动》房屋承重结构;
! (五!)擅自?占用、拆除、改动】房屋附属设施;【
【。 (六)人为造】成管线损《。坏、阻塞《;
! (七)擅自增【设,花台、吊《栏等;
—。 , (八)】从事其他影响房【。屋及附属设施安全】和正常使用》的,活动
—人为造?成公有房屋》损坏或损失》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!偿,
第二十七】条, 因工程施工需【。要动用?公有:房屋的须经产权【人同意后方》可,施工因施工造成公】有,房屋:损失:、,损坏的由施工单【。位及时修复和按【。修复所需的实际【费用予?以补偿?
第二十【八,条 需要依附公有房!屋的墙体(》。含平台?、顶:层,等)和占《用公:有房屋附属》的庭院进行临时建】设的须?事先:征得:公,有房屋产权人—的同意并办理有【关,审批手续
第!二十九条 》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拆除公有—房屋及附属设施【因城市建设需—要拆除的《按照大连《市城市房屋》拆迁管理条》例的规定执》行
第三【十条 本着》平等互利、有利【生,。产、方便生活、调】剂余缺的原》则使:用人在征得产权人的!同意后可《以交换?公有房屋使用—权产权人对使—用人正当的换—房要求,《应当给予支持
】 适宜做商业、服!务业使用《的公有房屋应当由政!府,统一:安排用于商》业、服务《业
【 禁止利用换—房,从事非?法活动和从中牟【利
《 第三十一条 公有!房屋使用权交换当】事人应按统》一规定的格式签订换!房协议并到公—用房屋主管部门规】定的:部门办理换》。房,手续交?。换房屋使用》价值:有差异的《由公:房主管部《门依:照有关规定按比例收!取差额?费
房屋【交换手续办》完后换房人应与产权!人签订公有房—屋租赁合《同;没?有,履,。行换房协议》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!
差》价换房和办理换房】手续的收费标准由】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!市物价局另行—制定
第【三十二条 两个【。或两个以上使用人】共,同使用?的房间、通道和庭】院及其?他附属设施》。应合理使用、保【持畅:通不得堆放杂物和人!为造成使《用,困难
使用】人之间?因使用公《共部位发生争—议时应当《以公有房屋租赁合】同为准无租赁合同】或合同无《记载的?以历史形成的—。状况为准《或由出租人》调解:
第三十三】条 :政府已划拨给机【关、:团体和事业单位【使用的国有》房屋由公有房屋【主管:部,门,发给拨用《证书使用人应—按规定的用途—使,用并自行《管理、维修保—证房屋完好和正常】使,用使用人不》得擅自?。转,租、转借《、,转让和交换》拨用的国有房屋【凡改变使用性质用】作经:营的均须与公—有房:。屋主管部门或直管】公房经?。营单位签订租—赁合同纳入经租管】。。理,
因国家利益!和社会公《共利益需要》调,整和:收回:拨用国有房屋时【使用:人应按期迁出 【。
第四章 修缮【管理
第三【十四条 及时修缮公!有房屋及附属设施】保,证,完好和正常使—用是产权人的责【任产权人和》使用人分离的应【。在合同中明确—公有房屋《修缮责任 》
第三十五条 !。公有房屋修缮—责任人?应当按照公》有房屋主《管部门的要》求定期进行》房屋完好状况普查】并与抗震加固、白蚁!防治和防台、—防汛、防寒、防漏】、防阻相《。结,合及时进行大、中、!小修缮和日常维修】养护因修《。缮养:护不及时造成事故和!妨碍正常《使,用使承租人或者其他!人,受到损失的由修缮】责任人承担责任
!。 使用人《对房:屋,修缮:。应给予配合支持不得!借,故,阻挠、妨碍》房屋修缮《否则造成事故的【应承:担责任 《
, 第三十六条 】公有房屋的修缮工程!质量:评定标?准和工程预算—定额等按国家—有关标准执行—
房屋—修缮企业须严格依照!有关规定办》理资质审查》按批:准的资质等级—承接修缮任》务
第三十七!条 承租人发现【房屋:及附属设施损—坏应及时《通知出租人》因,承租人过错造—成损失的由承租人】负责修?复和赔偿;属于自】然损坏的出》租人对承租人的报】。修应予?登记由?修缮责任人按照【本管理规定第三十】五条所规定的标【准和要求及时予以】修复
—第三:十八条 公有—危险房屋的管理【依照:大连市?城镇危险《房屋管理办法执【行
? 第三十》九条 结构相—连或具有共有、共】用设施?和附属设施的—异产:毗连公有房屋其共】有共:。用部位和附属设【施的修缮由产权人共!同负责按产权人所有!房屋:。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!建筑面积的》比,例和用途分摊修缮】费用
》 第四?十条 公有》房屋修缮所需的资】金应当按照现行【财务制度《和有关规定分别【列支严禁挪用
第!五章 法律责—。任
《 第《四,十,一条 ?违反本?管理:规定的由公有—房屋主管部门给予批!评,教,育、责令停止违【法行为、《限,期改正、责令赔【。偿经济损失、查封】房屋等处理有下列】情形之?一,者属于非经营活【动的:。可处100》0元以内罚款;属】于经营活《动且有违法所得【的可按违法所得【额3倍以内(最高不!超过3?万元)处以》罚款无违法所得【的可处1万》元以下罚款
】 】(一)违反》第八条、第九—条、第十条规定【未办理产权登—记或者私自印制发放!、涂改、伪造、【冒领:房屋所有权》。土地使用权证—书的;
】 (二)违反】第十三?。条规定擅自提高【租金标准的;—
!(三)违反》第二十五条》规定:私,自改变公《有房屋使用用—途和性?质的;
】 (》四)违反第》二十六条规定从【事有碍公有》房屋及附属》设施安?全、:影响正常使用—活动的?;,
《。 : (《五)违?反第十七条》、第三十一条、【。第三十三条规定使】用人擅自转借、转让!、转租、调换—房屋使?用权和改变房屋【使用:用途的;
【 —(六:。)违反第三》十五条规定修—缮,。责任人养《护不及时造成财【产损失?和人:身伤亡事故》的使用人借故阻挠、!妨碍房屋《修缮:的;
》 :。 (七)违】反第四?十条规定挪》用公有房屋修—。缮,资金的
【第四十二《条 公?有房屋主管部门【工作人?员滥:用职:权、徇私舞弊的由】其所在单《位或上级主管部门】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成,犯罪:。的由司法机关依【。法追究?刑事责任
— 第四《十,三,条 凡侵占公有房屋!拒不腾房的产权【人可依法申》请仲裁或向人—民法院起《诉
《 第四?十四条 平等主体】之间因公有房屋所有!权或:。者,使用权发生争议和】纠纷的,当事人可】依法:申请仲裁或向人【民法院?。起诉
第》六,章 附则《。
, 第四十五—条, 政府?代,管房屋?以及以公有房屋作】为投资条件合资、入!股经营和联营的房】屋,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!。
第四十【六条 本管理规【定由市房地产管理】。局负责解释
!第四十七条 本【管理规定自发布之】。日起施行 》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