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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城市公!有,房屋管理规定 】   (199【5年4月1》3日大连市人民政】府大政发[199】5]32号文件【公布根据19—。97年12月31】日大连市人》民政府大政发[19!97]111号【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!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!章,的,决定修正) 第一】章 总则《   第《一条 为了加强对】城市公有房屋—的管理保障公有【房屋产权人、—使用人和经营—人,的合法?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!。和,国城市?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!规定制定本管理【规定   —第二条 本管理规】定适用?于大连市城市规划】区、建制镇和—独立工矿区内—的产:权属于?。国有或集《体所有的《房屋:及其附?。属设施(以下—简称公?有,。。房屋:),。公有房屋《管,。理中的转让、抵押】、协议租金的—租赁、典《当等按照省、市【有关房地产》交易管理规定执行】   第》三条 大连市—房,。地,产管理局是市—人民:政府负责全》市,公,有,房屋行政管理工作】的,主管:机关其?派驻中?山,区、西岗区、沙【河口区和甘井—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!构,和其:他县(市)、区【(含大连经》济技术开发区—、保税?区,、国家旅游渡假【区)的房地产管【。理部门是所在行政】区域内公有》房屋行政管》理工作的主管—部门(以下简称公有!房屋主管部门—),。   《第四条 凡依照【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!、法规规《定由人民政府所接】。。管没:收的:房屋、纳入社会主义!改造的房屋、—经人民法《院判决产《权归国家所有—的,房屋、由财政—投资建造和收—购的:房屋以及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产》权属于国《家所有的房屋均属】国家财产《由公有房屋》主管部门依法行【。使产:权人经营和》管理的?权利并承担》相应:的义务.按照国【家,规,定属: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!军队所有的房屋由国!家授权的单位—依法行使《产权人经营和—管理权利并》承担相?。应,。的义务?集体所有的》房,屋由集?体组织依法行使产】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!利并承担相应的【义务   第【五条 公有房—屋的经营和管—理要逐步实现—社会:化、专业《化公有房屋产权【人可以委托物业管】理公司等代为经营】和管理 《   第六条 公】有房屋产权人、【使用人和经营人【应认真遵守国家房地!产管:理法律?、法规?和本:管理规定任何—。单位和个人都不得】侵,。。占、损坏公有房【屋不:得利用公《有房屋获《取非法利《益, , 第二章《 产公产籍管—理   第》。七条 公有》房屋实行《房屋所有权和—国有土地使用—权登记发证》制度其产权合法凭】证是房屋所》有权土地使用权证】。书房屋所《有权:土地使用《权,。证,书由市人民政府【统,一规:定文本并指定主管】部门负责颁发和撤】销.房屋所》有权土地使用—权证书是办》理公有房屋转让、】出租、抵押、改造、!扩建、投资、入股、!拆迁补?偿等相?关手续时必须—出具:的凭证 《 , , 第八条 公有房屋!产权人必须按下【列规定到政府指定】的主管部门办理【产权登记 》。,,领取:房屋所?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!   (》一)新建《、改建和扩建的【房屋持?立项、规《划、用?地和建?。设,等部门的批准文【件在房屋竣工—之日起三《个月内申请登记; !   (二)购买、!交换、兼并、调【拨、并转、接—受赠与或接受—遗赠等受让》的房:屋,持原房屋所有权【。土,地使:用权:证书、?合同:。和有关批准》文件:在合同或文件生【效之日起三》个月:内申请登记;—。  ? ,(三)产权人—名称、房屋座落名】。称和房?屋用:途发:生变化的《持有关部门》的批准文《件在批准之日起【一个月内申请登记 !   第九条 公有!房屋因拆除、倒塌】、焚毁?、损毁等原》。因,灭,失的产权《人应在?事实发生之》日,起,。三个月?内持有关《部门的证明材料向公!有房屋主管部门申请!。房,屋灭:失登记逾期不登记】的由公有《房屋主管部》。门公告灭失其—土,地使用权由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》予以收回   】第十条 产权人【因正当理由不能【在规定期限内登【记的应及时》提出申?。请经公有房屋—主管部门批准可以】延,期登记但延》期,登记时间最》长不得超过》。一年   —第十一条 》公有房屋主管部【门应建立健全房地产!档案管理制度为公有!房屋管理提供权【属状:况完整的《资料和准《确的依?据  《。 凡是经营》和管理?公有房?屋的单位均应建立】房屋管理档案和台】帐及:时向公房 》主管部门报送—有关资料并接—受检查和指导 【   ?第十二条 》对无人申请登记【和暂:时不能确认所有【产,权归属的房屋公【有房屋主管》。部门可予以代管【代管期?间因不可《抗力原因使房屋遭】受损失的《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不!承担:赔偿责任   对!代管三年以上仍【无人认领的》房屋:公有:房屋主管《。部门:可在向人民》法院申?请认定为《无主财?产后依法收归—国有   已代管】的房屋和已作为无主!财产收归国有的房屋!原所有?人出现并认领房屋】的,应办:理产:权登记并补偿—代管费用 第三章! ,租赁和使用管—理   第十三条】 公:有房屋的租赁(【不含协议租金部【分,下同)必须》执行国家和省、市】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!政策公有住房—的标:准租金由市人民【政,府统一?制定 《  第十四条 公有!房屋租赁《产权人须《持有房屋所有权【土地使用《权证书并使用—市房地产《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文!本,与承租人签订公【有房屋租《。赁合同在签订合同之!日起十?五日内向公有—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!案手:续公有房屋租赁合】同是出?租人与承租人—建立租?赁,关系的?合法凭证《承租人凭《公有房屋租赁合同】办理户籍、》入学、?住所登记等相关手续!   第》十,五条 出租人应【。当按照?约,定向承租人提供【公有房屋公有房【屋承租人应当按月】缴纳租金《不得拖欠拖》欠,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出!。租人可加收月租金1!%的滞?。纳金出租人》应向逾期不》缴纳:租金和滞纳金的【。承租人发出限期缴付!租金和滞纳金通知】书   第十【六,条 直管公房租金】的,。收缴以?单位名义承租—。者,通过银行托收;以个!人名义承租》者由个人所在—工作单位代扣—。统缴;承租人—无,工作单位的由出租人!直,接收取承《租人也?可集体汇缴或自【行缴纳 《   单《。位自管?。公房的?租金:。。收缴:可参照直管》公,房办理   第十!七条: 未:经产权?人同意承租人—不得将承租的公【有房屋转借》、转让、转租 、】交换、改《。变使用用途   !第十八条 》承租人?在不损坏房屋结【。构和原建筑造型、不!危及房?屋使用?安全的前提》下可以对承》租的公有房屋—。进行内?部装修、改造—和增添设施但必【须征得产权人同【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房!屋内部进行拆改装修!的由承?。。租人缴纳补偿费【。并承担材《料和施工费用—增添的设施承租【人不得?擅自拆改承租人迁】离时:不予补偿《   承租人经】批准在其《承租公?房基础?上自费扩《大的房屋面》。积其产?权归:原出租?人所有计租办—法由双方按协议【履行   —房屋内部进行拆、改!装修补偿费》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!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!制定   —第十九条 》承租人死亡或因调】整分配房屋、举【家迁往外地》等原因迁《出的腾?出的公有房屋应移交!给出:租人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得私】。调、私?分和私占移交—时出租人《。发,现公有房屋及附【属,设施有人为损—坏的原承租人应负责!修复:或赔:偿   居—住直管公有住—房的承租人因其【。工作单?位分配?房,。屋而迁出其工作单位!欲将腾出的直—管公有住房调剂【给内部职工使用【的须提?出内调方《案报公有房屋—主管:。部门审批并按政府规!定的比?例向:。公有:房屋:主管部门上缴解困房!源后由调入职工【与直:管公房出租人—建立租赁《关系:  ? 第:二十条 承租公有住!房承租?人在租?赁期:限,内去世其共同居住】两年以上《。的 家庭成员—。愿意履行《原租赁合同的可以办!理承租过《户手续 》  第二十一条 】公,有住房承租人—和有常住户》口的同住《人,符合条件要求分【户或并户承》。租,的出租人《应予同意《但同住人他处有【住房:和,原始设计为一户【使用的住宅原则【上不得拆套分户【   第》二十二条《 租赁期满后承【租人应?返还承租的公有房屋!如,需继续租用》的,应在《期满前三个》月与出租人重新签订!租赁合同出租人【在,租赁期满前》必须:收回出租的公有房】屋时应?事先商得承租人同】。意提前收回公有住房!的同时要作好承租人!的住房安置;承【租人:因故需要提》前解除?租赁合?同,的应提前三个月与】出租人协商当事【。人因:提前解除公有房屋】租赁合同给对方造成!经济损?失的应负责赔—偿 ?  第二十三条 承!租人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出租》人有:权终止租《赁合同收回公有房屋!。并可索赔损》失      】  (一)擅自转】租、转借、转让、】交换和改变》用,途的; 》    《   ?。(二)损坏房屋【结构和设施的;【        !(三)?无正当理由拖欠租】金累计六《。个月以上的; 【   ?     (四)】无正当?理由闲?。置房屋六个月以【上的;    】    (五)利用!房屋进行违法活动】损害公共利益的;】    》   ? (六)租赁期满】未签订租赁》合同的;    !    (七)【其他违反房地—产管理规定妨—碍公有房屋》租赁合同正》常履行的 —  出租人收—回,公有房屋应向—承租人发出限期腾】退房屋通知书逾【期不:腾退按侵占》公有房屋处理 【。 ,  第?二十四条 》公有房屋《使,用,性质按使用用途【分为:公有住房和公有非】。住宅用房,其中公有!非住宅用房分—为机:关和事业单位办【公用房、生产经营】。性用:房和:社会福利性用房【等 :   产权人—、使:用人对公有房屋负】有保护和《正,确使用的责任—   第二十【五条 房屋使—用人应按照》房屋:设计用途或》经批准?的,使用用途正确使用】公有房屋凡改变【房屋:使用用途和性质的】须经公?有房屋产《权人同意并符合下】。列条件 《        】(一)符《合城市规划》要求;     !   (《二)符?合房屋使用安全【;      】  (三)》。不影响环境和相【邻房屋的使》用; 《       (】四)不违《。反法律?、法规和《规章的有《。关规定  — 第二十六》条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—得从事下《列有碍公《。有房屋安全、—影,响正常使用的活动】      【  (一)除经政府!有,关部:门批准?的专用库《房外在公有房屋内存!放,易燃:、易爆?和腐蚀性等危险、】有害物品; 【       【(二)超过》设计荷载使》用房屋; —    《   (三)安装】影响周围环境和【房屋结构的动力【。。设备; 《。       【 (:四)拆动房屋承重结!构;      !  (五)》擅自占用、拆除、改!动房屋?附,属设施; —      — (:六)人为造成管线】损坏、?阻,塞;  》。 ,  : ,。 , (七)擅自增设花!台、吊栏等; 】       (八!。)从事其他影响【。房,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和!正常使用《的活动   人】为造成公有房屋【损坏或损《失,的责任人《应,当予以赔《偿   第二十七!条 因工程》施工:需要动用公有房屋的!须经产权人同意【后,。方可施?工因施工造成公【有房屋?损失:、损坏?的由施工单位—及时修复和按—修复所需的实际【费用予以补偿 】  第?二十八条 需要依】附公有房屋的墙体】(含平?。台、顶层等)和占】用公有房屋附属【的庭院进行临时建设!的,须事:先征:得公有房屋产权【人的同意《并办理?有关:审批手续  【 第二?十九条 任》何,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自拆除公有房】屋,及附属?设施因城市建设需】要拆除的按照大连】市城市房屋》拆迁管?理条例的《规定执行   】第三十条 本着平】等互:利、有利生产、【。方便生活、调剂余缺!的,原则:使用人在征》得产权人的同意【后可以交《。换公有房屋使用权】产权人?对使用人正当的【换房要求《,应当给予支持 !  :适宜做商业、服务业!使用的?公,有房屋应《当由政府统一安排用!于,商业、服《务,。业 :    《。  禁止利》用换房从《事非法活动》和从:中,牟利 ?。   第《三十一条 公有【房屋使用权》交换:当事人应按统一规定!的,格式签订换》。房,协议并到公用房屋】主管部门规》定的部?门办理换房手续交换!房屋使用价值有差】异的由公房》主管部门依照—有关规定按比例收取!差额费?  ? 房屋交换手续办】。完后:换房人应与产权人签!订公有房屋租赁合】同;没有履行换房】协议的由违约方【承担责任 》  : 差价换房和办理换!房手续的收》费标准由市》房地:产管理局《会同市物《价局另行《制定  》 第三?十,二,条 :两个或?。两个以?上使用?人共同使用》的房间、通道和庭院!及其他附属》设,施应合理使用、保持!畅通不得堆放杂物】和人为造成》使用困难   使!用人之间因使用【公共部位发》生争议时应当以公有!房屋:租赁合同为准无租】赁合同或合同—无记载?的以:历史形成的状—况为准?。或由出租人》调解: :  第三十三条 政!府已划拨《给机关、《。团体:和事业单位使用的】国,。有房屋由《。公有房屋主管部门】发给拨用证》书使用?人应按规定的用途使!用,并自行管《理、维?修,保证房屋完好和正常!使用使用人不—得擅自转《租、转借、转让和】交换拨用《的国:有房屋凡改变—使用性质用作经【营的均须与公有【房屋主管部门或直管!公房经营单位—。签订租赁合同纳入经!租管理   因】。国家: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!需,要调整和收回—拨用国有房屋时使】用人应按期》迁出 第四—章 修缮管理 【  第三十四—。条 及时修缮公有房!屋及附?属设:施保:证完好?。和正:常使用是产权人的责!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分!离的应在合》同中明确公》有房屋修缮责任 】。   第三十五条 !公有:房屋修?缮责任人应》。当按:照公有房《屋主管部《。。门的要求定》期,。。进行房屋完好状【况普查并与》抗震加固、白—蚁防治?和防台、防汛、防寒!、防漏、防阻相【结合及时进行大、】中、小修缮》和日常维修养护因】修缮养护《不及时造成》事故和妨《碍正常使用使承租人!或者其?。。他人:受到损失的》由修缮?责任人承担责任  ! ,使用人对《房屋修缮《。应给予配合支—持不得借《故阻:挠、妨碍房》屋修缮否则造成事故!的应承?担责任   【。第三十?。六条 公有》房屋的修《缮工:程质:量评定标准和—。工,程预算定《额等按?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!。   房屋修—缮企业?。须严格依《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!审查按批准的资【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!   第三十七】。条 承租人发现房】屋及:。附属设施损坏—应及时通知出租【人因承租《人过错造成》损失的?由承租人负责—修复和赔《偿;属于自然损【坏的出租《。人对承租人的报修】应予登记由修缮责】任人按照本》管理规定第三十【五条所规定的标准和!要求及时予以修复 !  : 第三十八条 【公有危险房屋的【。管理依照大》。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!理,办,法,执行   第三十!九条 结构》相连或具有共有【、,共用:设,施和附?属设施?的异产毗连公—有房屋其共》有,共用部位和》附属设施的修缮由】产权人共同负责按】产权人所有房屋建筑!面,积占整幢房》屋建筑面积》的比例和《用途:分摊修缮费用 】  :第四十条 公有房】。屋修缮所需》的资:金,应,当按照现行》财务制度和》有关规定分别列【支严禁?挪用 ? ,第五章 法律—责任      第!。四十:一条 违反本管【理规定的由公—有房屋主管》部门:给,予批评?教育、责令停止【违法行为、限期【改正、责令赔偿经济!损失、查封房屋等】处,理有下?列情形之《一者属?于非经营活动—的可处1000元以!内罚款?;属于经营活动【且有违法所得的【可按违法所得—额3倍以内(—最高不超过3万元)!。处,以罚款无违法所得】。的可处1万元以下】罚款     】 ,    (一—),违反第八条、第九条!、,第十:条规定未办理产【权登记或者私自【印制发放、涂—改、伪造、冒—领,房屋所有《权土地?使用权证书的; 】   ?  :  (二)违反第十!三条:规,定擅自提《高租金标准的—;  《      (三】)违反第二十五条规!定,私自改?变公有房屋使—用用途和性质的;】    》   ? (四?。)违反第二》十六条规定从事有碍!公有房屋及》附属设?施安全、影响正【常,使,用活:动的; 》       (】五):违反第十七条、【第三十一条》、第:三十:三条规定使用人【擅自转借、转—让、转租、调换房】屋,使用权和改》变房屋使用用途的;!  ? ,     (六【)违反第三十五条】规,定修缮责任人养【护不及时造成财【产损失和人身—伤亡事故的使用人借!故阻:挠、:妨碍:。房屋修缮的; 】    《   ?(七)违反第四十条!规定挪用公》有房屋修缮资金【。的   第四十二!条 公有房屋主管】部门工作人员滥【用,职,权、徇?私舞弊的由其所在】单,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!予,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:的由司法机关依【。法,追究刑事责任 【   第四十三条】 凡侵占公》有房屋拒不》腾房的产《权人可依《法申请仲裁》或向人民法》院起诉  —。 第四十《四条 平等》主体之间《因公有房屋所有权】或者使用《权发生争议和纠【纷的,?当事人?可依法申请》。仲裁或向人》民法院起《诉 第六章— 附则   —第四十五条 政【府代管房屋以及以】公有房屋作为—投资条件合资—、入股经营和联营】的房屋参《。照本管理《。规定执行 —  第四十六—条 本管理》规定由市《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!释 ?  第四十七—条 本?管理规?。定,自发布之日起—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