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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》。省文山壮族苗族【自治州城《镇,规划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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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1995年4月】14日文山壮族【苗族自治州》第九届人民代表【大会:第五次会议通过【 19?。95年?11月2《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!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!会,。。议,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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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一《条, 为了加强》城镇规划管理保【证,城镇规划的实—施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民族》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!民共:和,国城: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!、法规结合文山壮族!苗,族自治州(以—。下,简称自治州》),实,际制定本条例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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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【。在自治州行》政区域的县城、建制!镇、边境口岸—。。、经济开发区—、旅游?开发区制定和—实施:城镇规划《在,城镇规划区》内进行建设》必须遵守本条—例 :城镇规划区的具体】范围由自治》州、县、镇人—民政府在《编制城镇总体规【划,。时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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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条:。 自治州、县人【。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主管本行】政区域内的城—镇规:划工作 建制镇设置!。规,划建设管理所或【配备规划建设助理员!在县城镇规划行政】主管:部门指导下》做好本镇的规划管理!工作:
【 第四条 制【定和实施城》镇规划应当》注意保护具》有民族风格的建筑】物和各种历史文物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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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条 自治州、县人】。民政府分别负责领导!和组织编《。制各:县及本县城的总【。体规划;镇人民政】府负责?组织编制本镇—的总体?规划 州、县人【民政府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》负责组织编》制城镇详细》规划和各项》专业规划 城镇规】划区内的各单位【组织编制《的本单位建设详细规!划必须服从总体规】划
】 :第,六条 城镇规划在上!报审查和批准之【前须经城镇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!织,技术鉴定 州—人民政府所在地【城镇总体规划送省】城市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评议鉴!定, 其他县城和—建制镇、边境口【岸、经济开发区【。、旅:游开发区的总—体规划各县》县城和边境》口岸的?。详细规划及专—业规划送州城镇规划!。行政主?管部门?技术鉴定《 县城?以外的镇《和经济开发区、旅游!开发:。区,的详细规划及专业】规划送?。县城镇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!鉴,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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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】自治州鼓《励州内外一切—组织和?个人投资城镇新区】开发和旧区改建【 ,本城镇的单位—或,者个:人经:县以:上人民政府城镇规划!行,政主:管部门批准可以【进行开发和》自建 本城》镇以外的单位或【者,个人经?县、镇人《民政府批《准可以进入城—。镇开发建《设
】 第?。八条 为实施城【镇规划需要拆除【原有房?屋和设施的》任何单位和个人【必,须,服从拆?迁安置、补偿—价格由城《镇规划行政》主管部?门会同有关部—门制:定报县人民政—府批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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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【条 :城镇新区开发和【。旧区:改建应当实行土地有!偿使用?制度征地《费、拆迁安置费、市!政基:础设施?。配套工程费等各项费!用由:建设用地《单位承担补偿收费】办法及其标准由【州城镇规划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土《地管理部门分别会】同有关部门制定【报州: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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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】 ,需,要在城镇规划区【内使用土地进—行建:设的单位和个人【必须持建设项—目或:者建:房,批准文?件向县以上城镇【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申请办《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 在城镇》规划区内《进行建设的单位和】个,人必须?先向县?。以上城镇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》申,请办理建设用地【规,划,。。许可证方可向土【地管理部门申请办】理土地使用权属证】件,和,进行:土,地划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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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 第十一条 —在城镇沿《街沿路进行建设【的单位或者个—。人必须向城镇规划】行,政主管部门领取【建,。筑红线图和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》方,可进行工《程设: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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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二条 —城镇规划区》内土:地使:用权的出《让、转让《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!从规划管理 —出让、?转让土地使用权【的必须?持原有的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和—土地权属证件依法申!请,办理变?更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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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,十三:条 规划确定为道】路、:广场、给水、—排水、电力、通讯】走廊、园林绿地、】环境保护、防—洪抗灾、消防等公共!设施的用地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!。或擅自改变其—使用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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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四条 在城【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!、改:建、扩建的工业与民!用建筑、房屋、管】。线、园林、雕塑【、,修缮、户外装修【以及市政、公用设施!等工程建《设,的单位和个人必须】向,城镇:规划行政《主,管部:门申请?领取建设《工程:规划许?可证
! 第十五条 在】城镇规划区内—。。需占用?公共用地作为临时设!施用途的《须经城镇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批准明确其!使用:范围和期《限并缴纳临》时占地费收费办法及!其标准由州、县【城,镇规划行《。政主管部《。。门会同?有,关部门制定报同【。级人民政《府批准后执行 【临时用?地使用期满后用【地单位或者个人【必须拆?除,临时建筑《物清理场《。地恢复原《貌退还?临时建设用地因国】家建设需要用地临时!使用期限《未满:拆除临?。时设施造《成损失的由建设单】位按规定《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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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六条— 县城镇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设立城镇【规划:。建,设监察?队伍依法对》城镇规划的实—施进行监督检查 】。城镇规划监察—人员和城镇》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工作人员【。有权持证对建—设,用地、建设现场各类!建,筑、构筑物进行检查!实施规?划监督管理 建设】单位或者个人—应,。当接受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的监【督检:查如实提供情—况和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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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七条 对违反本】条例有?以下行为之一的【单位和个人由自治】。。州,、县:。城镇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按【管理权限《分别给予处罚 【
? (一)】对拒不办理或者【已经办理拆》。迁安置补偿手续仍】不拆除的房屋—和设施限期》拆除;到《期拒不拆《除的:。。依,法强制拆除
! ? (二)》未办理?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!和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而【取得:的建设用地使用【权属及证件无效其所!。占用的土地由—。县人民政府责—。令退回并追》究违法单位》和直接责《任人的行政责任 】
【 (:。三,)无: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进:。行工程?设计的设计无效对直!接责任者处》以设计费百分之【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!罚款
】 , (四)擅自在】城镇规划区》内,进行土地出让、【转让取得的》建设用?地权属无效》除没收其出让—、转让的非法所得外!并处以非法所—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!之,三十的罚款 —
】(五)?未经批准占用公共用!地或擅自改变—公共用地性质—的依:法强制拆《除其占地上的房【屋和:设施收?。回,被占用或被改—变使用性《质的土?地 :
: ,。 (六)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或未按【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?证要求进行建设的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】拆除;拒不》执,行的没收其》。建筑物、《构筑物?或者其他设施并【处以违法工程—总价:。。百分之二到百分之】。三的罚款
【 ? ?(七)擅自改—变,。临时用地使》用性质或者在临时用!地上进行永久性建】设,的责令?其限期拆除或强【制拆除并处》以2000元至5】00:0元罚款;擅自【。出让、转让临时用】地的收回临》时用地没收其非法】所得并处以100】0元至200—0元:罚,款 :
】 (八)在城【镇规划区《。内擅:自开采?砂石:和进行取《土,等违法?活动的责《令停止限《期,整理或?恢复原?有地形?地貌并按其所取砂、!石、土的价格—。或者:恢复地?形地貌所需费用数额!处以罚款《
《 (九)】擅,自,改变建设《。用地:。规,划,许可证?和建设?工程规?划,许可证内容、或者转!让、买卖其证—件的吊销证件并没】。收其非?法所得?
》 (十)【对参:与违法建设的施工】单位处以违》法建:设工程总造》价百分之一至百分】。之二: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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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对抵制、干扰和阻挠!城镇规?划管理人员和监察人!员,。依,法执行公务的视【其情节?处以50元至20】0元罚?款围攻?、殴打?依法执行公务的管】。理和监察人员的按照!中,。。华,人,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!罚条例处理》;构成犯罪的由司法!机关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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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九条: 城镇规划》行政主?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城!镇规划监察人员玩忽!职守:、滥用职《权、徇?。私,舞弊的由其所在【单位或者上》级主管机关给—予行政?处分;造成经济损失!的依法赔偿》;,构成犯罪《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!。究刑事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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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】罚没收入必须开具财!。政部门统一印制【的收据并按规定上交!同级财?政 被罚《款的:单位和个人应—按罚款通知规定【的时间交纳》罚款;逾期》不交的从逾期之日】起每天加收》罚款额?十分之二《。的滞纳?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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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】。条 当?事人对行政》处罚不服的》依照行政复议条例】。。和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行:政诉讼法的》规定办?理,
!第,二十二条 》。乡、民族乡人民政】府所在地《的非建制镇》。的规划管理参—照本条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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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二十三条 本条例】。由文山壮族苗族自治!州人民代表大会【。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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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】 本条例《经文:山壮族苗族》自治州人《民代表大《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!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:会批准后公布—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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