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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。 云南】省文山壮族苗族【。自,治州城镇规划管【理条:例 ? :。   ?  1995年4】月1:4日文山壮》族苗族自治州第【九届人?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!。议通过 《1995年11【。月2:7日云南省第八届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!批准 《 第】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!。规划:管理保证《城,镇规划?的,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民?。。族,。区域自治法和—中,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!划,法及有关法律—、法规结合文—山壮族苗族自治州(!以下:简称自治州)—实际制定本条例 】 《 《第二条 在自治【州行:政区域的县》城、建制镇、边境】。口岸、经济开发区】、,旅游开发区制—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在!城镇:规划区?。内进行建设必—须,遵守本条《。例 城镇规》划区的?具体:范围由自治州、县、!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!镇总体规《。划时划定 ! : 第三条 —自治:州、县?人民政府城》镇规划行政》主管部?门主:管本行政区域内【的城镇规划工作 建!制镇设?置,规划建设管理—所,或配备?规,划建设助理员在县】城镇规划《。行政主管《部门指导下做好本】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! 》 第《四,条 制定和实施城镇!规划应当注意—保护:具有民族风》格的建筑物》和各种历史》文物 ? , 》 第五条》 自治?州、县人民政—府分别负责领导和】组,织编制?各县及本县城的总体!。规划;?镇人民政府负—责组织编制本镇的】总体规?划 州?、县人?。。。民政府城《镇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—。负责:。组织编制城镇详【细,规划和各项》专业规划 城镇规划!。区内的各单位—组,织编制的《本单位建设详细规划!。必,须服从总体》规划 ! 第六条》。 城:镇规划在上报审【查和批准《之前须经城镇规【划行政主管》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!州人民政府》所在地城镇总体规】划送省城市》规划:行,政主管部《门评议鉴《。。定 其他《县城和建《制镇、?边境口?岸、经济开发区、】旅游开发区的—总体规划各》县县城和《边境口岸的详细规】划及专业《规,划,送州城镇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?技术:鉴定 县城以外的】。镇和经济开》发区、旅游开发区的!详细:规划及专业》规划:送县城?镇规划行政主管【部,门,技术:鉴定 ! 第七条 —自治州鼓励州内外一!切组:织和个人投资城【镇新区?开发和旧区改建 】本城镇的单》位或者个人经—县以:上人民政府城—镇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批《准可以进行开—发和:自建 本城》镇以外?的单位或《者个人经县、镇【人民政府批准—可以进入城》镇开发?建设 《。 第八!条 为实《施城镇规划需要拆】除原有房屋》和设:施,的任何单位》和,个人必须服从—拆迁安置《、补偿价格由—城镇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!制,定报县人《民政府批准执行 】。 【 第九条 城—镇新区开发》和旧区改《建应当实行土地有】偿使用制度》征地费、拆》迁安:置费、市政基础【设施配套工程费等各!项费用?由建设用《地单位承担》补偿收费办法—及其标准由州—城镇: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和土:地管理?部门分别会》同有关?部门制?定报州人《民政府批准后—执行 》。 第十条!。 需要在城》镇规划区内》使,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!位和个人必须持建设!项目或者建房—批准文件向县以上】城镇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申请办理建】设项目选址意—。见书 在城镇规划】区内进?行建:设的单位《和,个人:必须先向县以上【城,镇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!地规划许《。可证方可向土地管理!部,门申:请办理土地使用【权属证件《和,进行土地划拨 】 第十!一条 在城镇沿街】沿路进行建设—的单位或《者个人必须向城【镇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领取建?筑红线图和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方可进行工程设】计 ! 第十?二条: ,城镇规划《区内:土,地使用权的出让、】转让必?须符合城《镇规划服从规划【管理 出让、转让】土,地,。使用权的《必须:持原有的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和—土地权属证件依法】申请办理《变更手续 》。 【 第:十三:条 规划确定为道】路、广场《、给水?、排水?、电力、通讯走廊、!园,林绿:地、环境保护、防洪!。抗,灾、消防等公共设】施的用地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—。侵占或擅自改—变其使用性》质 】 第十《四,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!进行新建《、改建?、扩建的工业—与民用建筑、—房屋、管线》、园林、《雕塑、修缮、户外装!。修以及市《政、公用《设施等?工程建设的》单位和个人必须向】城,镇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领取建》。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 — 》 第:十,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!内需占用公共—用地作为临》时设:施用途的须》经城:镇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批准明确其—使用范围和期—限并缴纳临》时占地?费收费办法及其标】准由州、县》城镇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有—关部门制定报同【级人民政《府批:准后:执行 临时》用地使用期满—后用地单位或者【个人必?须拆除临时建筑物】清理场地恢》复原貌退还临时【建设用地因国家建设!。需要用地临时使用】期限未满拆除临时】设施造成损》失的由?建设:单位:按规定补偿 【。。 : ? 第十六条 【县城镇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设【立城镇规划建设【监察队伍依法对城镇!规划的实施》进行监?督检查 城镇规划】监察人员和城镇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工】作人:。员有权?持证对?建设用地、建—设现场各《类,建筑:、构筑物进行—检查实施规划—监督管理 建设单】位或者?个人应当接受城镇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的监督检查如实【。提供情况和资料 ! — 第:。十七条 对违—反本条例有以—下行:为之一的单位和个】人由自治州》。、县城镇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!分别给?予处:罚 :     】(,一):对拒不办理》或者已经办理拆迁】安,。置补偿手续》仍不拆除的房屋【和设施限期》拆除;到期拒不【拆除的?依法强制拆》除 》   ?  (二)未办【理建设项目选址意】。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而取得—的建设用地使—用权属及证件—无效其所占用的土】地,由县人民政府—责令退回并追究【违法单位《和直接责任人的【行政责任 —    — (:三)无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《进行工程《设计的设计无效对直!接责:任者处以设》计费: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!三十的罚款 】     (四)!擅,自在城镇规》划区内进《行土地出让、转让】取得:的建设用地权属【无效除?没,收其:出让、转让的非法所!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!百分之二《十至百分之三—十的罚款 》 : :。    (五)未经!。批准占用公共用【地或:擅自改变公共用地性!质,的依法?强制拆除其占地上的!房屋和设施收回被占!。用或被改变》使,用,性质的土地 — ,。    — (六)未》。取得建?设工程?规划许?。可,证或未按建设—工程规?划许可证要求—进行:建设的?责令停止建设限【期拆除;拒不执行的!没收其建筑物、【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!并处以违法》工程总?价百分之二到百分】之,三的罚款 — ,  ? ,  (七)擅自改变!临时用?地使用性质或—者在临时用地上【进行永久性建设的责!令,其限期?拆除或强制拆除并】处以20《00元至5000元!。罚,款;擅自出让、转让!临时用地的收—回临时用地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!以1000元—至2000元—罚款   》  《 ,   (八》),在,城镇规划区内擅自】开采:砂石和进行》取土等?违法:活动的责令停止限期!。整理或?恢复原有地形地【貌,并按其?所取砂、石、土的价!格或者?恢复地?形地貌所需费—用数:额处:以罚款?     !(九)擅自改变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!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内容、或者!转让、买卖其证件】的吊销证件并没【收其非法所得 】  《   (十)对参与!违法建设的施—工单位处以违法建】。设工程总《造价:百分之一至》百分之二的罚款 ! 【第十八条 》。对抵制、干扰—和阻挠城镇》规划管理人员和监】察人员依法执—行公务的《视其情节处以5【0元:至200元罚—款围攻、殴打—依法执?。行公:务,的管理和监察人【员的按照中》华人民?共和:国治:安管:理处罚条例处理【;构成犯罪》的由司?法机关依《法,追究刑事责任— 】 ,第十九条 城镇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工【作人员和城镇规划】监察人员《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舞弊的由【其所:在单位或者上级【主管机关《给予行政处分;造成!经济:损,失的:依法赔偿;》构,成犯:罪,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!究刑事责《任 — : 第二十条 罚】没收入必须开具财】政部门?统一印制的收—据并按规《定上交同级财政 】被罚款的《单位和?。个人应按罚款通【知规定的时间交纳罚!款;逾期不交—的从逾期之》日起每?天加收罚款额十分】之二的滞纳金 】 第】。二十一条 》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!。服,的依照行《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!。。民,共和国行《。政诉讼?法,的规:定,办理 !。 第二十二条 乡!、民族乡《人民政府所在地【的非建制《镇的规划管理参照本!条例执行 【 ? 第《二,十三:条 本条例》由文山壮族苗—族自:治州:人民代表《大会:常务委员会负责解】释 ! 第二十四条 【本,条例经文山壮族【苗族自治《州人民?代表大会审议—通过报?云南省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!准后:公布施行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