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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【 云南省文山壮族!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!管理条例 ! , ,  1995—年4月14日文山壮!族苗族自治州第【九届人民代表大【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!1,995年《11月2《7日云南省第八【届人民代表大会【。常务:委员会?第十七?次会议批准》 》 , : 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城镇规划管理!保证:城镇:规划的实《施根据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:民族:区,。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《。市规:划法及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结合文山壮族苗】族自治州(》以下简?。称自治州)》实际制?定本条例 — — 第二条 在—。自治州?行政区域的》县城、建制镇、【边境口岸、经—济开:发区、旅游开发【区制定和实施城【镇规划?在,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!设必须?遵守本条《例 :城镇规?划区的具体范—围由自治州、县、】镇人民?政府在编《制城镇总体规划【时划:。。定 》。 第三【条 自治州、县人民!政府城镇规划行政】主,。管部门主管本—行政区域内》的城镇规划工—作 建制镇设置【规划建设管》。理所或配备规—划建设助理》员在县城《镇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,指导下做好本镇【的规划管理工—。作 】 第四条 制定】和实施?城镇规?。划应当注《意保护具有民—。族,风格的建筑物和各】种历史文《物 ! 第:。五条 自治州—、县人民政府分别负!责领:导和组织编制各县及!本县城的总》体规:划;镇人民》政府负?责组织编制本镇【的总体规划 州【、县人民政府—城镇规?。划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组织】编制城镇详细—规划和各项专—业规划 《城镇规?。划区内的各单位【组,织编制?的本单位建》设详细规划必须服】从总体规划 【 《 第六条— 城镇规《划在上报审查和【批准之?前须经城镇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【组织技术鉴定— 州人民政府所在】地城镇总体》规划送省城》市,规,划行政主《管部门评议》鉴定 其他》县,城和建制镇、—边境口岸、经济【开发区、旅游—开发区?的总:体规:划各县县城》和,边境口岸的详细规划!及专业规划送—州城:镇规划?行政主管《部门技术鉴定— 县城以外的镇【和,经济开发区、旅游】开发区的详细规划】及专业规划送县城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技术鉴定 ! ?。 第七条 》自治州?鼓励州内《外一:。切组织和《个人:投资城镇新区开发和!旧区改建《 ,。本城镇的单位或【者个人经县以上【人,民政府?城,镇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批准可】以进行开发和—自建 ?本城镇以外的单位或!者个人经县》、镇人?民政府?批准可以进入城镇】开发建设 】。 ? 第八条》 为实施城镇规【划需要拆除》原,有房:屋和设施的任何【单,。位和个人必须服从】拆迁安置、补偿价格!由城镇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有关部门—制定报县人民政【府批准执行 【 , 《 第九条 城镇】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!。应当实行《土地有偿使用—制度征?。地费、?。。。。。拆迁安?置,费、市政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费!等各项?费用由建设用地【单位承担补》偿收费办法及其标准!由州城镇《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!土地管?理部门?分别会同有》关部: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!批准后执行 — : 第【十条: 需要在城镇规划区!。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!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!建设项目或者建房】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城!镇规划?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办理建设【项目:选址意见书 —。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!建设的单位和个【人必须先向》县以上?城,镇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申?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方可》向土地管《理部门申《请办理土地使用权】。属,证件和?进行土地划拨 】 【第十一?条 在?城镇沿街沿路进【行建设?的单位或者个人必】须,向城镇?规划:行政主管部》门,领取建筑《红线图和《。建,设用:地规划?许可证方可进行工程!设计 ? 》。 第十二条 城!镇规划区内土地【使用权的出让、转让!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!从规划管理 出【让、转让土地使【用权的必《须持原有的建—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!土地权属证件依【法申请办理》变更手续《 【 第?十三条 规划确定】为道路、广场、给水!、排水、电力、【通,讯走廊、园林—绿,。地、环境保护—、防洪抗灾、—消防等公共设施的用!地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《得侵:占,或擅自改变》其,使用性质 【 第十】四条 在城镇规划】区内进行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的工—业与民用《建筑、房屋、管线】、园林、雕》塑,、修缮、户外—装修以及市政、【公用:设施等工程建—设的单?位和个人必须向城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申请领?取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 《 《 , , 第十五条 在城】镇规划区内需占用】公共用地作为临时】。设施用?。途的:须经:城,镇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批准明确其使用【范围和期限并缴纳临!时占地费收费办【法及其标准由—州、县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《。制定:。。报同级?人民政府批准后【。执行:。 临时用地》。使用期满《后用地单位或—。者个人必须拆除临时!建筑物清理》场地恢复原貌退还临!时建设用地因国家建!设需要用地临时使用!期限未满拆》。除临时设施造成损】失的:由建设单位按规定】补偿 《 ? 第十六【条 县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《门,设立:城镇规划建》设,。监察队伍《依法对城镇规划的实!施,进行监督检查 城】镇规划监察》。。人,员和城镇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工作人员【有,权持证对建设用【地、建设现场各【类建筑、《构筑物进行检查实】施规划?监督管理 建设单】位或者个人应当【接受城镇规划行政】主,管部门?的,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!况和:资料 》。。 : 第十七【条 对违反本条例】有以:下行为之一》的单位?和个人由自治—州、县城镇规—。划行政主《。管部门按《管理权限分别给予】处罚 《     (一!)对拒不办理或者】已经办理拆》迁安置补偿手—续仍不拆除的房【屋和设施限》期拆除?。。;到期?拒不拆除的》依法强制拆除—     !(二)未办理建【设项: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!得的建?设用地使《。用权属及证件无效】其所占?用,的土地由《县人民政府责—令退回?并,追究违法单位和【直接责任人的行【政责任  !   (三)无【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!工程设计的设—计无效?对直接?责任者处《以设计费百》分之二十至百分之】三十的罚款》  — ,  (四)擅自【在城镇规划》区内进行土地—出让、转让取得的建!设用地权《属无效除没收其出让!、转让的《非,法所得外并》处以非法所得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!三十的罚款 【    — (五)未经—批准占用公共用【。。地或擅?自改变?公共用地性》质的:。依法强制拆》除其占?地上的房屋和—设施:收回被?占用或被改变使用】性质的土地》 ?    》 (六)未取得建设!工程规划《许可证或未按—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要求—进行建设的责令【停止建设限期拆【除;拒不执行的没收!其建:筑物、?构筑物或者其—他设施并《处,以违:法,。工程总价百分之【二到百分之》三的罚?款 》    《 ,(,七)擅自改变临时】用地使用性质—或者在临时用地上进!行永久?性建:设的:责令其限期》拆除或强制》拆除并处以2—0,0,。0元至?。。5,000?元罚:款;擅自《出,让、:转让临时用地—的收回临时用—地没收其《。非法所得《并,处以1000—元至:2,000元罚款 【。     【   ?(八)在城镇规【划区内擅自开采砂】石和进行取土—等违法活《动的责令《停止限期整理—或恢复原有地形【地貌并按其所取【砂、石、土的价格或!者恢:复地形地貌所需费用!数,额处以罚款 】。     —(九)擅《。自改: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。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:。内容、或者》转让、?买卖其证件的吊【。销证件并没收其非】法所:得 《   《。  (?。十):对参:与违法建《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!法建设工程总造【价百分之一至百【分之二的《罚款 《 — 第十?八条 对抵》制、干扰和阻挠城】镇规划管理人—员,。和监察人员依法【执,行公务的《视,其情节处以5—0元至?200元罚》款围攻、殴打依法】执,。行公务的管理和【监察人员的按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治安管理《处罚条例处》理;构成犯罪的由】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】 第十【九条 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《。门,工作人员和》城,镇规划监察人—员玩忽职《守、滥用职》权、徇私舞弊的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级主管机《。关给予行政处分;】造成经济损失的依】法赔偿;构》成犯罪?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 ! 第二【十条 罚没收—入必须开具财—政部门统《一印:制的收据并按规定】。上,交同级财政》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!人,应按罚款《通知规定的时—。间交纳罚款;逾期】不交的?从逾期之日》起每天加收罚款【。额十分之二的滞纳金! !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!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!。。照,行政复议条》例和中华人民—共和国行政诉讼【法的规定办理 ! 第二十!二条: 乡、民族乡人民政!府所在地的非建制镇!。的,规,。划管理参照本条【例执:行 《。。 》 第二?十三:条 本?条例由文《山,壮族苗族自》治州: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:员会负责解释 !。 第【二十四条 本条【例经文山壮族—苗族自?治,州人:民代表大《会审议?通过报云南省—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批准》后公布施行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