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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云南省?文山壮?族,苗族自治州城—镇规划管理条—例 ? ,    》 199《5年4月1》。4日文山壮族苗族】自,治,州,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!第五:次,会议:通过 199—5年:11月27》。日云:南省第?八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!。七次会议批准 ! 第一】条 为了《加强城?镇规划?管,理保证城镇规—划的实施《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民族区《。域,自,治法和中华人民【共和:国城市规划法及【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结合文山壮族苗【族自治州(以下简】称,自治州)实际制定本!条例: !第二条 在》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县!城、建制《镇、边境口岸、经】济开:发区、旅游开发区】制定和?实施城镇规划在城镇!规划区?内,进行建设必》须遵守本条例— ,城镇规划区的具【体范围由《自治州、县、镇人民!政府在编制》城镇总体规划—时划定 》 【第三条 自治州【、县:人民政府《城,镇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】域内的城镇》规划工作 》建制镇设置规划建设!管,理所或配备规划建】设助理员在县城镇规!划行政主管部—门指导下《做好本镇的规划管】理工作 《 【 第四条 制定和】实施:城镇规划应》当,注意保护具》有民族风格的—。建筑物和各》种,历,史文物 ! : 第五条 自治州】、县:人民政府《分别负责《领导和组《织编:制各县?及本县城《的总体?。规划;镇《人民政?府负责组织编制【本镇的总体规划 州!、县:人民:政府城镇规划—。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组织编制城镇详】。细,规划和各项专业【规划 城《。镇规划区内的—各,单位组织编》制的本单《位建设详细》规划必须服从—总体规划 — 》 :第,六条 城镇规划在】上报审查《和批准之前》须,经,城镇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!鉴定 州《人民政府所在地【城镇总体规划送【省,城市规?划行政主管》部门评?议鉴定 其他县【城和建制镇、边境口!岸,、经济?。开,发区、旅游开—发区的总《体规划各县县城和边!境口岸的《详细规划及专业【规,划送州城镇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!定 县城以外的【镇和经?济开发区、旅游【开发区的详细规划】及专业规《划送县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?部门技术鉴定 】 , 第七】条 自治州鼓—励州内?外,一切组织和个人【投资城镇新区开发和!旧区改建 本城【镇的单位或者个人】经县:以上人民政》府,城镇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批准—可以进行开》发和自?建 本城《镇,以外的单《位或者?个人经县《。、镇人?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入!城镇开发建设 【。 — 第八《条 为实施城镇规划!需要拆?除原有房屋和设施的!任何单位和个人【必须服从拆迁安置、!补偿价格由城镇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有关部?门制定报县人民【政府批准执行 【。 第!九条 城镇》新区:开发和旧区改—建应当实行》土地有偿使》用制度征地费—、拆:迁,安置费、市政基础】设施配套《工程费等《各项费?用由建设《。用地单?。位承担补《偿收费办法及—其标准由州城—。。镇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和土地管】理部门分别》会同有?关部门制定报州人】民,政府批准后执行【 【 :第十条 需》要在城镇规划区【。内使用土《地进行建设的单位】和,个人必须《持建设项目或者建】房批准?文,件向县以上城镇【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申请》办理建设《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!城镇规划区》内进行?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!须先向县以》上城镇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建,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!可向土地管理部门】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!属证件?和,进,行土地划拨 【 《 第十》一条 ?在城镇沿街沿—路进行建设的单位或!者个人必须向—城镇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!建,筑红:线图和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》证方:可进行工程》设计 ? 》 第十二条 城!镇规划区《内土地使用》权的出让、转让必】须符合城《镇,规,。划服从?规划管理《 出让、转让—。土地使用权》的必须持原有的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和土地?权属证件依法申【请办理变更手—续 — , , 第十三条 规划!确定为道《路、:广场:、给水、《排水、电力、通讯】走廊、?园,林绿地?、环境保护、防洪】抗灾、消防》等公共设施的—用地任?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!占或擅自改》变其使?用性:质 : 《 ? 第:十四条 在》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!建、:改建、?扩建的?工业与?民用:建筑、房屋、管线】、园林、雕塑—、修缮、户外装修】以及:市政、?。公用设施等工程建设!的单位?和个人必须》。向城镇?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申请领取建设工】。程规划许可》证, 《 : 第十五条 】在城镇规划区内需】占用公共用地作【为临时?设施用?途的须?经城镇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批准明】确其使用范围—和期限并缴纳临时占!地费:收费办法及其标准由!。州、县城《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有关部门制定】报同级人民》政府:批准后执行 —临时用?。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!。位或:者个人必须拆除【临时:建筑物清理场地恢】复原貌退还临时【建设用地《因国:家建设需要用地临时!使用期限未满拆除】临时设施造成损失】的,由建设单《位按规定补》偿 《 《 第?十六条 《县城镇规划》行政主管《部门设?立城镇规划建设监察!。队伍依法对》。城镇规划的实施进行!监督检查 城镇【规划监察人员和城镇!规划行政《主管:部门工作人》。员有:权持证对建设用地】、建设现场各类【建筑、构筑》物进行检查实—施,规划监督《管理 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应当《接受城?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的监督检《查,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! !第十七条《 对违?。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!之,一的单位和个人由】自治州、县》城镇规划行政—主,管,部,门,按管理权限分别给予!处罚   !  (一《)对拒不办理或【者已经办理拆—迁安:置补偿手续仍不【拆除的房屋和设施】限期拆除;到—期拒不拆除的依【法强制拆除 !     (二【),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!意见书和建》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!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!权属及证件无—效其所占《。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!府责令?退回并追究》违法单位《和直接?责任人?的,行政责任 — :     (—三)无建《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进行工程设!计的设计无》。效对直接责任者处以!设计费百分之—二十:至,百分之三《。十的罚?款 —    《(四:)擅自在城镇规【划,区内进?行土地出《让、转让取得—的,建设用地权》属无效除没收其【出,。让、转让的非—法所得外并处以非】法所得?百分之?二十至百分之三十】的罚款 》 :    《。 (五)《未经批?准占:用公共用《地或擅自改》变,公共用?地性质的依法—强制拆除《其占地上的房屋和设!施收回被占用或被改!变使用性质》的土地 — , ,    (》六,)未取得建设工程】规划:许可证或未》按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!建设的责令停止【建设限期拆除;【拒不执行《的没收?。其建: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!他设:施并处以违法工程】总价百分之二到百】分之三的罚款 !     —。(七)擅自改变临时!用地使用性》质或者在临时用【地上进行永久性建】设的:责令其?限期拆除或》。强制拆除并处以【2,000元《。至5000元罚【款;:擅自出让、转让【临时用地的收回【临时用地没收其【非法所得并处以10!00元至2000】元罚款  》   》    (八—)在城镇《。规,划,。区内擅自开采砂【石,和,进,行取土等违法—。活,动,。的责令停《。止限期整理或恢复原!有地:形地貌并按其所取砂!、石、土的价格或】者恢复地形地貌所需!费用数额处以—罚款   !  (?九):。擅,自改变建设》用,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!工,。程规划许《可证内?。容、或者转让—、买卖其证件—的,吊销:证件并没收其非【法所得  !   (十)—。对参与违法建设的】。施工单位处以—违,法建设工程总造【价百:分之一至百分—之二的罚款 ! 》第十八条 》对抵制、干扰—和阻挠城镇规—划管理人员和监察】人,员依法执行公务的】视其情节处以50元!。至200元》罚款围攻、》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!管理:和监察人员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治安管理处—罚条例处理;构成】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? 第十九】。条,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工?作人员和城》。镇规划?监察人员玩》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《弊的由?其所在单位》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!予行政处分》;造成经《济损失的依法赔【偿;构成犯罪—的由: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, , : 《第二十条 罚—没收入必须开具财】政部门?。。统一:印制的收据并按【规定上交《同级财?政, 被罚款《的单位?和个人应按罚款【通知规?定的:。时间交纳罚》款;逾?期,。不,交的从逾《期之:日起每天加收罚款额!十分之二的》滞纳金 】 : 第二十一—条 :当事人对行》政处罚不服的—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!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!诉讼法的《规定办理 — 【第二十二条 乡【、民:族乡人民政》府所在地的非—建制镇的规划—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! , 【。。 第二十三条 本条!例由:。文山壮族苗》族自治?州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! , : : 第二》十四条? 本条例经》文,。。山,壮族苗族自治州人】民代表大《会审议通过》报云南省《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批《准后公?布施: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