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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云南省?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!城镇规划管》理条例 】    199【5年4月14日文山!。壮族苗族自治州【第九届人《民代表大会第五次】会,议通过 19—95年?1,1月:27日云《南省第八《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:务委员会第》十七次?会议批准 ! , 第《一条 为了加强【城,镇规划管理保—证城:镇规划的实》施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民族—区域自治法和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城市?规划法及有关法律】、法: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!自治州(以下简称】自治州)《实际制?定本条?例 : 】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!政区:域,的县城、建制镇、】边境口岸、经—济开发区、旅游开发!区制定和《实施城镇《规划:在城镇规《划,区,内进行建《设必须遵守本条【例, ,城镇规划区的—具体范?围由自治州、县、】镇人:民政府在编制城镇】总,体规划?。时划定 ! ?。第三条 《自治州、县》人民: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!管,部,门,主管:本,行政区域内》的城:镇规划工作 建制镇!设置:规,划,建设管理《所或:配备规?划建:设助理员《在县城镇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指导下做好本—镇的规划管理工【作 ! 第四条 》。。制定和实施城镇【规划应当注意保护】。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!物和:各种历史文物 !。 第五】。条 自治州》。。、县:人民政府分》。别负责领导和—组织编制《各县及本《县城的总体规—划,;镇人民政府—负责组织编制本【。镇的总体规划 【州、县人民政府【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组织》编制城镇详》细规划和各项专业】规划 城《。镇规划区内》。的,各单位组《织编:制的本单《位建设?详细规划必须—服从:。总体规?划 《 第【六条 ?城镇:规,划在上报审查和批准!之前须经城镇规【。划行政?主管部门组》织技术鉴定 州人民!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!规划送省《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评?议鉴:定 其?他县城和《建制镇、《边境口岸、经济开发!区、旅游开》发区的总《体规划各《县县城和边境口岸的!详,。细规划及专业规划】送州:城,镇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技?。术鉴:定 :县城以?外的镇和《经济开发区》、旅游开发区的【详细规划及》专业规划送县城镇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技,术鉴定 》 — ,第七条 自治州【鼓励州内《外一切组《。织,和个人?投资城镇新区开发】和旧区改建 —本城镇?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县!以上人?民政府城镇规划行】政主:。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!开发和自建 本城镇!以外的单位或者【个人:经县、镇人民政【府批准可以》进入城镇开发建设】 , 【 第八条《 为实施城镇规划需!要拆除原有房—屋和设施的》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!服从拆迁安置—、,补偿价?格由城镇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会同有关【部门制定报县人民】政府批?准执行 — ? , 第九条 城镇新!区开发和《旧区改建应》当实行土《地有偿使用制度征地!费、拆?迁安置费、市政基础!设施配套工》程费:等各项费用由建【设用地单位承—担补偿收费办法及】。其标准由州城镇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和【土,地管:理部门分别会—同有关部门制—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!后,执行 《 【第十条 需要在城镇!。规,划区内使用》土地进?。行建设的《单位和个人必—须持建?设项目或者》建房批准文件—向县:以上城?。镇规划行《政,主管部?门申请办《理建设?项目选址《意见书 在城镇规】划区:内进行建设的单【。位和个?人必:须先向县以上—城镇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申请【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方可《。向土地管理》部门申请办理土【地使用权属证—件和进?行土地划拨 【 第】十一条 在城—镇沿街沿《路进行建设的单位】。或者个?人必须?向城镇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领取建?。筑红线图和建设用】地规划许《可证:方可进行《工程设计 【 第十二!条 城镇规划区内】土地使用权的—出让、?转,让必:须,符合城镇《规划服从规划管理】 出让、转让土地使!用权的?必,须持原有的建—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和土地权—属证件依《。法申请办《理变更手续》 】 第十三条 规划】确定为道路》、广场、给水、排】水、电力、通讯走廊!、园林?绿地、环境保—护、防洪抗》灾、消防等公共设】施的用地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侵占?或擅自改变其—使用性质 ! : 第十四》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!。。进行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的》工业与民《。。用,建筑、房屋、管线、!园林:、雕塑、修缮、【户,外装修以及市政【、公用设施等—工程建设的单位和】。个人必须向城镇【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申请领取建】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 ! 第十—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!内需占用公》共用地作为临—时设施?用途的须经城镇规】划,行政主管部》门批准明确其—使,用范围?。和期限并缴纳临【时占地?费收费办法及其标准!由州、县城镇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有关部门《制定报同级人民政】府批准后执》行 临时用地使【。用,期满后用地单位或】者个人必《须,拆除临时建筑物清】理场地恢复原貌退】还临:时建设用地因国家建!设需要用《地临时?使,用期限未满拆除临时!设施造?成,。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按!规,定,补偿 】 第十》六条: ,县城镇规《。。划行政?主管部门设立城镇】规划:建设监察队伍依【法,。对城镇规划的实施】进行:监督检查 》城镇规划监察人员】和城镇规划行—政,主,。管部:门工作?人员有权持证对【建设用地、建设【。现场各类建筑、构】筑物进行检查实【施规划监督管理 建!设单位或者个人应】当接受城镇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!督检查?如实提供情况—和资料 — : 第十七【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!以下行为《之一的?单,位和个人由》。。自治:州、:县城:镇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【按管理权限分别给】予处罚? 《     (一)】对拒不办理或者已经!办,理拆迁安置补—偿手:续仍不拆除》的房屋和《设施限?期拆:除;:到期拒?。不拆除的依》法强制拆除 【     (】二)未办《理建: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!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而取得的建设用】地使:用权属及证件无【。效其所占《用的:土地:由县人民《政府责令《退回并追究违法【单位和直接》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! ,   》  :(,三)无?建设用地《。。规划:许可证进行》。工,程设计的设计无效】对直:接责任者处以设计费!百分之二《十至百分《之三十的《罚款 【。    (四)【。擅自在城《镇,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出!让、转让取得—的建设?用地权属无效除没收!。其出让、转让的非法!所得外并处以—非法所得百分—之二:十,至百分之三》十的:罚款 》   《。 , (五)未经批准占!用公共用地或—擅自:改变:公共用地性质—的,依法:强制:拆除其占地上的房】屋和设施收回被占用!或被改变使用性质的!土地   !  (六)》未取:得,。建,设,工程规划《许可证或未按建【设工程规划许—。可,证要求进行》建设的?责令停止《建设限期拆除—。;拒不执《行,的没收其建筑物、构!。筑物或者其他设【施并处以违法工程】总价百分之二到百】分之三的《罚款:    】 (七?)擅自改变临时【用地使用《。。性,。质或者在临时—用,。。地上进行《永,久性建设《。的责令?其限期拆《除或强制拆除并处】以200《0元至500—0元罚款;擅自出】让,、转让临时》用地:的收回临时用地没】收其非法所得—。并处以1000元至!20:00元罚款 —    《     (【八)在城镇规划区】内擅:自开采砂石和进【行取土等违法—活动的?责令停止限期—。整理或恢复原有地形!地貌并按其》所取砂、石、—土的价?格或者恢复》。地形地貌所需费用数!。额处以罚《款    ! (九)《擅自改变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内容、或》者转让、买卖其证件!的,吊销:证,件并:没收其非《。。法所得 《 《    (十—)对:参与违法建设—的施工单位处以违】法建设工程总—造价百?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!罚款 】 第十八条 】对抵制、干》。扰,和阻挠城镇规划管】理人员和监察人员依!法执:行公务的视其情节】处以50元至—200元罚》款围攻、殴打依法执!行公务的管理和【监察:人员的按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治安:管理:处罚条例处》理;构成《犯,罪的由?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 ! 》 :第十九条 城镇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!人员和城镇规划【监察:人,员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、徇私舞—弊的由其《所在单位或》。者上级主《管机关给《予行政处分;造成】经济损?失的:依法赔偿;构成犯罪!的由司?法机关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《。 【 :第,二十条 《罚没收入《必须开具财》。政部门统一印制的】收据并按规定上交】同级财政 》被罚:款的单位和》个人应按罚》款通知规定的时间交!纳罚款;逾期不交的!。从逾期之日》起每天加收》罚款额十《分之二的滞纳金【 ? : 第二—十一条 《当事人对《行政处罚不服的【依照行政《复,议条:例,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!政诉讼法的规定办】理 《 《 第二十》二条 乡、》民族乡人民政府【所在:地的非建制镇的规】划管理参照本—条例执行 【 第二】十三条 本条—。例由文山壮族苗【族自治州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负】责解释 】 《第二:十四条 《本条例经文山壮族】苗族自?治州人民代表大【会审议通过报云【南省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批准后公【。布施行 —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