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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!文山壮族苗族自【治,州城镇?规划管理条》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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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】。995年4月—14:日文:山壮族苗《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!。代表大会第五次【会议通过 》1995年》11:月2:7日云?。南省第八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十七次会议》批准
! 第一条 —为了加强城镇规划管!理保证城《镇规划的实施根【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民》族区域自治法和中】华,人民共?和,国城市?规,划法及有关法律【、法规结《合文山壮族》苗族自治州(以下简!称自治州)实际制定!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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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条 在—自治州行政区域【的县城、《建制镇?、边境口岸、经济开!发区、旅游开发区】制定:和实施城镇规划【在城镇?规划区内进行建设】必须遵守《本,条例 城镇规划【区的具体范》围由自治《州、县、镇人民政府!在编制?城镇总?体规:划,时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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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条 自—治州、县人民政府城!镇规划行《政主管部《门主管本行政区域】内的城镇规划工作】 建制镇设置规【划建设管《理,所或配备规划建设】助理员在县城镇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指导:下做:好本镇的规》划管理工作》
】 第:四条 制定和实施】城镇规划《应当注?意保护具有民族风】格的建筑物和各种历!史文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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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?条 自治州》、,县人民政府分—别负责领导和—组织编制各县及【本县城的总》体规:划;镇人《民政府负责组织【编制本镇《的总体规划》 州、县《人民政府《城镇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组织—编制城镇《详细规?划和:各项专业规划 城镇!规划区内的各—单,位组织编制的—本单位建设详细【规划必须服从总体】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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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条 城镇规划在上】报审查和批准之前须!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组织技术鉴【定 州人民政府所在!地城镇总体规划【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评《议鉴定? 其他县城》和建制镇、边境【口岸、经济》。开发:区、旅游开》发区的总体规划【各县县城《和,。边境口岸《的详细规划及专【业规划送州城镇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技【术鉴定 县城以外的!镇和经济开》发区、旅游开—发区的详细规—划及专业规划送县】城,镇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技术鉴《定
】 , 第七条 自治州】鼓励州内外一—切组织?和个人投《。资城镇新区》开发和旧区改建【 本城镇《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县!以上人民政》府,城镇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批准可以】进,行开发和自建— ,本城镇以《外的:单位或者个人—经县、镇人民政【。府,批准可以进入城镇开!发,建设
! :第八:条, ,为实施?城镇规划《需,要拆除原有房屋和设!施的任?何单:位和个人必须—服从:拆迁安?置、补?偿价格由城》镇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有关部门制定报县】人民政府《批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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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【 城镇新《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!当实行土地有偿【使用制度征地费【、拆迁安置》费、市政基础设施】。配,套工程费等各—项费用由建设用【地单:位承担补偿》收费办法及其标准】由州城?镇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?和土地管理部—。。门分别会同有—关部门制《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!。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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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】。需要在城镇》规,划区内?使用土地《进行建设《的单位和个人—必须持建《设项目或者建房【批,准文件?向县以上城镇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办: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, 在城镇规》划区内进行建设的】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!县以上城镇规划【行政主管部》门申:请办理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》证,方可向土《地管理部门申—请办理土地使用【权属:证件和进行》土地划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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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】 在城镇沿街—沿路进行建设的【单位或者个人必【须向城镇规》。划行政?主管:部门领取建筑红【线图和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?证方可进行》工程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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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十,二条 城镇规划【区内土地使用—权的出?让、转?让,必须符合城镇规划】服从:规划:管理 出让、转让】土地使用权的必须】持原有的建》设,。用地规划许可证和】土地权属证件依法申!请办:理,变更: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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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!条, 规划确定》为道路、《广,场、:给水、排水》、电:力、通讯走廊、园林!绿地:、环境保护、—防,洪抗灾、消》防,等公共?设施的用地任何单】。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!擅,自改变其使用性【质
! 第十?四条 在《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!建、改建、扩—建的工业与》民,用建:筑、房屋、管线、】园林、雕塑、修缮、!。户外装修《以及市?政、公用《。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单!位,和,个人:。必须向城镇》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申?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!许,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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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!。在城镇规划区内【。需占用公共用地作】为临时?设施用途的须经城镇!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批准—明确其使用范—围和期限并缴纳【临时占地费收—费办法及其标准由】州、县城镇规—划,行政主?管部门?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!同,级人: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】 ,临,时用地?使用期满后用—地单位或者个人必】须拆除临时建筑【。物,清理:场地恢复原貌退还临!时建设用《地因国家建设需【要用地临时使用期】限未满拆除》临,时设施造成》损失的由建设单位】。按规定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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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县城镇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设《立城:镇规划建设》监察队?伍依法对城镇—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!检查: 城:镇规划?监察人员和城镇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!作人员有权持证对建!设用地、建设现场】各类建筑、构筑物】进行检?查实施?。规划监督管》理 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应?当接受?城镇规划行政—主管: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!提供情况和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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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七条 》对违反本条例有以下!行为之一《的单位和个人由自】治州、县城镇规划行!政主管?部门按管理权限【分,别,给予处罚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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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】。)对拒不办理—或者已经办理—拆迁安置补偿手【续仍不拆除的房屋】和设施限期拆—除;:到期:拒不拆除的》。依,法强制拆除》
》 《(二)未办理建【。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和?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而取得的】建设用地使》用权属及证件—无效其所《占用的?土,地由县人民政府责令!退回并追究》违,法单:位,和直接责《任人的行《政责任
【 《 (:。三)无建设》用,。地规划?许可证进行工程设】计的设计无》。效对直接责任者处】以设:计费百?分之二十《至百分之三十的罚】款
!。 (四)擅》自,在城镇规划》区内:进行土?地出让?、,转让取?得的建设用地—权属无效除没收其出!让,。、转让的非法所得外!并处以?非法所得百》分之二十至百—分之三十的罚款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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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五)未《经批准占《用公:共,。用地或擅自改变公共!用地性质的依—法强制拆除》。其占地上的房屋和】设施收回被》占用或被改变—使,用,性质的土地》
? (六)!未取得建设》。工程规划许可证或】未按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:证要求进行》建,设的:责令停止建设限【期拆除;拒》不执行的没收—其建筑?物、构筑物》或者其他设》施并处?以违法工程总—价百:分之二到百分—之,三的罚款
! 《(,七)擅自《改变临时用地—使用性质或》者在:临时用地上进行永】久性建?设的责令其》限期拆除或强制拆】除并处以2000】元至5000元【罚款:;擅自出让、转【让临:。时用地?的收回临时用地没】收其:非法所得并处以10!。00元至2000元!罚款: 《。
: 》(八:),。在城镇规划区内擅自!开采砂石和》进行取土《等违法?活动的责《令停止?限期整理或恢—复原:有地形?。地貌并按其所—取砂、石、土的价】格或者恢复地—形地貌所需费用数】额处以罚款 —
】。(九)擅自改变【建设:用地规?划许可?证和建设《工程规划《许,可证内容、或者转】让、买卖其》证件的吊销证件并】没收其非法所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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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(十)对参与—违法建设的》施,工单位处以》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!百分之?一至:百分之二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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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! 对抵?。制、干扰《和,阻挠:城镇:规划:管理人员《和监察人员依法【执行:公务:的视其情节处以【。50元至200元】罚款围攻、殴—打依法执《。行公务?的管理和监》察人员的按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《治安管理处罚—条例处理;构—。成犯罪?的,由司法机关依—法,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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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,条 城镇《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!和城:镇规划监察人员玩忽!职守: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的由其所在—单位或?者上级主《管机:关给予?。行政处分;造成经济!损失的依法》赔偿;?构成犯罪的由司法】机关依法《追究: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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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?十条 罚没》收入必须开具—财政部门《统一印制《的收据并按规定上】交,同级财政 》。被罚款的《单位和?个人应按罚款通【。知规定?的时间交纳罚—款;逾期不交的从】逾期之日《起每天加收》罚款额十分之二的】滞纳金?
】 第二十一条—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!不服的依《照行: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!民共和国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?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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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二条 乡、【。民族乡人民政府【所在:地的非建制镇的【规划管理《参照本条《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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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!本条例由文山壮族】苗族自治州人—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负责解释 —
】第二十四《条 本?条例经文山壮族苗族!自治州人《民代表大会》审议通过报》云南省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》员会:批,准后公布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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