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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云】南省文山壮族苗【族自治州城镇规划管!。理条例? ?    》 1995年4月】1,4,日文山壮《。族苗:族自治?州第:九届人?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!议通:过 1995—年11月27—日云南省第八届人】民代表?大会:常务委员会第—十七次会议批—准,。 【 第一条 为了加!强城镇规《划管理保证城镇规】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!民,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!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市规划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结!。合文山壮族苗族【自治州(以下简【称,自治州)实》际制定本条例 】 , 第【二条 在《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县!城、建制镇、边【境,口岸、经济开—。发区、旅游》开发区制定和实施城!镇,规划在城镇》规划区内《进行建设必》须遵:守本条?例 :城镇:规划区的具体范【围由自治州、县、镇!人民政府在编—制城:镇总体规划》时划定 】 : 第?三条 自治州—、县人民《政府城镇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《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!城镇规划工》作 建?制镇设置规》划,建设管理所或配备规!划建:设,助理员?在县城镇规划—行政:主管部?门指:。。导下做好《本镇的规划》。管理工作 — 【第四条 制》定和实施《城镇规?划应当注意》保,护具有民族风格的】建筑:物和各种历》史文物 — ? 第五》条 :自治:。州、县人民政府分别!负责领导和组—织编:制各县及本县城的总!体规划;《镇人:。。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!本,镇的总体规划 【州、县?。人民政府《城镇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组织编制】城镇详细规划和各】项专业规划 —城镇规划区内的【。各单位组织编制的】本单位建《设详:细规划必须服从【总体规划《 : 【第六条 城镇—规划在上《报审查和批准之前须!。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!。部门:。组织技术《鉴,定 州人民政—府所在地城镇—总体规?划送省城市规—划行政主管》部门评议鉴》定, 其他县城和建制】镇、边境口岸、经】济开发区、旅游开】发区的总体规划【各县县城和边—境口岸的详细规【划及专业规》划送州城镇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技》术,鉴定: 县城以外》的镇和?经济开发区》、旅游开《发,区的详细规》划及专业《规划送县城》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。技术鉴定 【 : 第七条【 自治州《鼓励州内《外一切组织和个【人,投资城镇新区开发和!旧区改?建 本城《镇的单?位或者个人经县以上!人,民政府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批—准可以进《行开发和自建 本城!。镇以外的单位—或者个人《经,县、镇人《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入!城镇开发建设 ! 》。 第八条 为—实,施城镇规划》需要拆除原有房屋】和设: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!必须服从拆迁—。安,置、补偿价》。格由城?镇规:。划行政?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!门,制定报县人民政【府批准执行 】 —第九:条 城镇新区—开发和旧区改建应】当实行土地有—偿使用制度征—地费、?拆迁安置费、市政】基础设施配》套工程费等各项费】用由:建设用?地单位承担补偿收】费办法及其标准由】州城镇规《。。划行政主《管部门和土》地,管理部?门分:。别会同有关部门【。制定报?州人民政府》批准后执行 】 —。第十:条 需?要,。在城镇规划区内使用!土地进行建设的单】位和个人必须持建设!项目:或者建房批准文件】向,县以上城镇规划行】政,主,管,部门申请办理建设】项目:选址:意见书 在》城镇规划区内进【。行建设?的单位和《个人必须先向—县以上城镇》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?申请: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方可向土地管】理部:门,申请办理土》地使:用权属证《件和进行土地—划拨 ! , 第十一条 在【城镇沿街沿路进行建!设的单位或者—。个人必须向城镇【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领取《建筑红?线图:和,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方可进行工程设计! 【 ,。。 第十二条 —城镇规划区内—土地使用权的出【让、转让必须符【合城镇规划服—从规划管理》 出让、转让—土地使用权》。的必须持《原有的建设》。用地:规划许可证和土地】权属证件依法—申请办理变》更手续 】 , 第十》三条 规划确—定,为道路、广场、给水!、排水、电》力、通讯走廊、园】林绿:地、:环境:保,护、防?。。洪,。抗灾、消防》等公共设施的—用地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侵占或擅自】改变:其使用性质》 , ?。 第十四条! 在城?。镇规划?。区内进行《新建、改建》、扩:。建的工业与民—用建筑、房屋—、管线、《园林、雕塑、修缮】、户外装修以—及,市政、公用设施等工!程建设的单》位和个人《必须:向城镇规《划行:。政主管部《门申请领《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 【 : 第十五条 在【城镇规划区内—需占用公共用—地作为临时》设施用?途的须?经,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批:准明确其使用范【围和期限并缴纳临】时,占地费收费办法及】其标准由州》。、县城镇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?会同有关《部门制定报同—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后执行 临时用地使!用期满后用地—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拆!除临时建筑物清【理,场地恢复原貌退还】临时建设用地因国】家建设需要用地临】时使用期限未满拆除!临时设施造成损失】的由建设单位—按规定?补偿 ? , 【第十六条 》县城镇规《划,行政主?管,部门设立城镇—规划建设监察队【伍依法对城镇规划】的,实施进行监督—检查: 城镇规《划监察人员和城镇】规,。。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!人员有?。权持:证,对建设用地、建【设现场各类建筑、】构筑物进《行检查实《施规划监《督管理?。 建设?单,位或者个《人应当接受城镇规】划行政主管部—门的监督检查如实】提供情况和》资料 》 : , 第《。十七:条 对违反本条【例有以下行为之一】。的单位和个人由自】治州、县《。城镇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按管理权】限分别给予处罚 】   —。  :(一)对拒不办理或!者已经办理拆—迁安置补偿手续仍】不拆除的房》屋和设施限期—拆除;到期拒不拆】除的依法强制—拆除 ?    【 (二)未》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!见书:和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。而取得的建设—用地使用权》属及证件无效其所】占用的土地由县人】民政府责令退回并】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!。责任人?的行政责任 】     (三】)无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工!程设计的《设计无效对直—接,责任者处以》设计费百《分之二十《至百分之三》十的罚款 【 ,     (—。四)擅自在》城镇:规划区内进行土地】出让、转让取得【的建设用《地权:属无效除没收其出】让、转让的非法所】得外并处以》非法所得百分之【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!。罚款 ?     (!五)未经批准占用】公,共用:地或擅自改变公共】用地性?质的依法强制拆除其!占地上的房屋和【设,施收回被占用或被改!变使:用性质的土地— 》。    (》六)未取得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【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要求进行建】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!期拆除;《拒不执?行的没收其》。建筑:物、构筑物》或,。者其他设施并处以违!。法,工程总价《百分之二到》百分之三的罚款 】   —  (七)擅—自改:变临:时用地使用性质或者!在临时用地上进行】永久性建设的—责令其?限期拆?除或强?制拆除并处》。以2000元至50!00:元罚:。款;擅自出让、【转让临时用地的收】回,临,时用地没收其非法】所得并处以》10:0,。0元:至,2000元罚款  !     【 , (八)在城镇【规划区内擅自开【。采砂石和进行—取土等?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!限期整理或》恢复原有地》。形地貌并按其所取砂!、石:、,。土的:价格或者《恢复:地形地貌所需—费用数额处以罚款 !    【 (九)擅自改变】建设用?地规划?许可证?和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内容、!。或者转?让,、买:卖其证件的吊—销证件并没收—其非法所得 【   》  :(十)对参》与违法建设的施工】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!程总:造价百分之一至百】分之二?的罚款 》 : 第十八】条, 对抵制、干扰和】阻挠城镇规划管【理人员和监》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!的视其情节处—以50元至20【0元罚款围攻—、殴:打,依法执行公务的管】理和监察人员的【按照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治安管理》处罚条例处理;【构成:犯罪的由司》法机关依《法追:究刑事?责任 ? 》 第十》九条 城镇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工作人员和城—镇规:划监察人《。员玩忽职《守、滥?用,职权、徇私》舞弊: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:者上级主管》机关给予《行政处分《;造成经《。济损失的《依法赔偿;》构成犯罪的由—司法机关《依,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《 《 第》二十条 罚没收【入,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!一印制的《收据并按规定上交】同级:财,政 被罚款的单【位和:。个人应按罚》款,通,知规定的时间交【纳罚款;逾》期不交的从逾—期之日起每天加收】罚款:额十分之二的滞纳】金 》 第二【十,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!处罚不服的依照【行政复?议条例和中华人民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!规定办理 ! : 第二十》二条: 乡、民族乡人民】政府所在地的非建制!镇的规划管》理参照本条例—执行: , , ? 《。第二十三条 本条】例,由文山?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负:责解释 】 , 第二十四【条 :本,条例经文山》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!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】报云南省人民—代,表大:。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!公布施?行 :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