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】。。云南省文山壮族【苗族自治州城镇【规划管理条例 【 《    19—95年4月14【。日文山壮族苗族【自治州第九届人民】代表大会第》五次:会议通过 》1995年》11月27日云【南省: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!。常务委员《会第十七次会议批】准 — 第》一条 为了加强城】镇规划管理》保证:城镇规?划的实施根据中【华,。人民:共和: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市规划?法,。及,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结合文山【壮族苗族《自治州(以下简【称自治州《)实际制定》本,条例 ?。 》。 第二条 【在自:治州行政《区域的县《城、建制镇、边境口!岸、经济开发区、旅!游开发?区制定和实》施城镇规划在城镇】规,划区内进《。行建设必须遵守本】条例 城镇规—。划区的具体》范围由自治州—、县、镇人民—政府:在,编制城?镇总体规划时划【。定 》 ? 第三条 自治州!。、,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主【管本:行,政区域内的城镇规】划工作 建制镇【设置规?划建设管理所或【配备规划建设助理】员在县城镇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!做好本镇的规划管理!工作 ! 第四条》 ,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!应当注意保护具有民!族风格的建筑—物和各种历》史,文物 《 第五!条 自治《州、县人民政—府分别负责领导和】组织编?制各县及本县—。城的:总体规划;镇人民】政,。府负责组织编制本】镇的:总体规划 》州,、县人民政府城镇规!划行政?主,管,部门:负责:组织编制城镇详【细规划和各项专业】规划 城镇规划【区内的?各,单位组织编制的本】单位建设详》细,规划必须服从—总体规划 — ? 第六条 城!镇规划在上报审【。查和:批准之前须》经城镇?规划行政主》。管部门?组织技术鉴》定 州人民政府所在!地城镇总体规—划送省城市规划行】。政主管部门评议【鉴定 其他县城和建!。制镇、边境口岸、经!济开发区、旅—游开发区《的总体?规划各县县城和边】境,口,岸的详细规》划及专业规划送州城!镇规划行政》主,管部门技术鉴定 】县城以外《。的镇:和经济开《发区、旅游开—发区的详细规划及专!业规划送《县城镇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技术】鉴定 《 第七!条 自治州鼓—励,州内外一切组织和个!人投资城镇新区【开发和旧区改建 】本城:镇的单位或者个人】经县:以上人?民政府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》批,准可以进行开发和自!建, 本城镇以外的单位!或,者个人经县》、镇人民政府批准】可以进入城镇—开发建设 — 第】八条 ?为实:施城镇规划需要拆除!原有房屋《和设施的任何—单,位和:个,人必须?服从拆迁《安,置、补偿价》格由城镇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有关: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!府批准?执行 ? ?。 : 第九条 【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!改建应当实行土地】有偿使用制度征地费!、拆:迁安置?费、市政基础—设施配套工程费等】各项费用由建设用地!单位承担补偿收【费,办法及其标准由【。州城镇?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!。土地管?理,。部门分别会》。。同有关部《门制定报《州人民政府》批准:后执行? 【 , ,第十条 需》要在城?镇规划区内》使用土地进》行建设的单》位和:。个人必须《持建设项《目或者建房批准文】件向县以上》城镇规?划行政?主管部门申请办【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 在城镇规划区】内进行建设的—单位和个人》必须先?向县以上城镇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!理,建设用?地规划许《可,证方可向土地—管理部门申》请办理土《地使用?。权属证件和进行土地!划拨 ! 第十一条— 在城镇沿街沿【路,进行建设的单位或】者,个人必须《向城镇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领取—建筑红线图和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证方可进!行工程设计 【 , 第十二!条 城镇规划区【内土地使用权的【出让、转让必—须符合城《镇规划服从规划【管理 出让、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】必须持?原有:的,建设用?。。地规划许《可证和土地权属证件!依法申请办理—变更手续 》。 《 第十三条 !规划确定为道—路、广场、给水【、排水、电力—、通讯走廊》、,园林绿地、环—境,保护、防洪抗灾【、消防等公共—设施的用地任何单位!。和个人不《得,侵占或擅自》改变其使《用性质 ! 第十四条 在!。城镇规划区内—进行新?建,、改建、扩》建的工?业与民用建》筑、房屋、管线、】园林、雕塑、修缮】、,。户外装修以及市政】。、公用?设施等工程建设的】单位和?个人:必须向?。。城,镇规:划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申请领取建—设工程?规,划许可证 ! 第十五条】 在城镇规》划区内需占用公共用!地作为临时设施用途!的须经城镇规—划行政主管》部门批?。准明确其使用范【。围和期?。限并缴纳临时占【地费收?费办法及其》。标准由州、县城镇规!划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有》关,。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!政,府批准?后执行 临时用地使!用期满后用地单位】或者个人必须拆除】临时建筑物》清理场地恢复原【貌,退还临时建设用地】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!临时使用《期限未满拆除临时】。设施造成损》。失的由建设单位按】规定补?偿 】 第十《六条: 县城镇《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—设立城镇规划建设监!察队伍依《法对城镇规划的实施!进行监督检》查 城镇规》。划,监察人员和城镇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!人员有权持证对建】设用地、建设现场】各类建筑《、构筑物进行—。检查实施规划监督】管理 建设单—位或者个人应当接】受城镇?规划行政主管—部,门的监督《检查如实提供—情况和资料 】 ?。 第十七条 对!。违,反本条例有以—下行为之一的单【位和个人由自治【州、县城《镇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按管理权限分【别给予处罚 !   ?  (一)对拒不】办理或者已经办理拆!迁安:。置补偿手续仍不【拆,除的房屋和》。设,施,限期拆除《;到期拒不拆除的】依法强制拆》除,  —   (二)未办理!建设项目选址意见】书,和建: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》而取得的建设—用地使用权》属及证件无效—。其所占用的土地由县!人,民政:。府责令退《回并追究违》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!的,行政责任《    】 (三)无建设用】。地规划许可》证进行工《程设计?。的设计无效对直【接,责任者处以设计费百!分之二十《至,百分之三十的—罚款 》。     (四】)擅自在城》镇规划区内进行【土地出让《、转让取得》的建设用地权属无】效除:没收其?出让、转让的—。非法所得外并处以】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!至百分?之三十的罚款 !     —(五)未经》批准占用公》共用地或擅自改【。变公共?用地性质的依法【强制拆除其占地上】的房屋?和设施收回被占【用或被改变使用性质!的土:地   】  (六《)未取得建设—工,程规划许可证或未】按建: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要:求进行建设的责令】停止建设限期拆【除;拒不《执行的没收》其建筑物、构—筑物或者其》他设施并处》以违法工《程总价百分》之二到百分》之三的?罚款 【    (七)擅】自改变临时》用地使?用性质或者在临时用!地上进行《永久性建设的—责,令其限?期拆除或强制拆除并!处以:。2000元》至5:。000元罚款;擅】自出让、转让临【时用地的《收回:临时用地没》收其非?法,所得并处以1—000元至200】0元罚款    】。 ,  ?   (八)在城】镇规:划区内擅《自开采砂石和进【行,取土等违法》活动的责《令停止限期整理或恢!复原有地形地貌并】按其所?取砂:、石、?土的价格或》者恢复地《形地貌所需费用【数额处?以罚款 》    — (九)擅自改变建!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和—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内容、或【。者转让?、买卖其证件的吊销!。证件并没收其—非法:所得 —     》(十)对参与违法】建设:的施工?单位处?以,违法建设工》程总造价《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!的罚款 ! 第十八条【。 对抵制、干扰和阻!挠城镇规《划管:理人员和监察人员】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!情节处以50元至】200?元罚:款围:攻,、,殴打依法执行公务】的管理和监察—人,员的按照《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治,安管理处罚》条例处理;构成犯】罪的由司法机关【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 【 ? , : , 第十九条 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】。部门工作人员和【城镇规划监察人员玩!忽职守、滥》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的由其所在【单位或?者上级主管机关给】予行政处《。分,;造: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!偿;构成《犯罪的由《司法机关依法—追究刑事《责任 — , 第二十【条,。 罚没收入必须开】具财政?部门统一印制的收】据并按?规定上交同级财【政 被罚款的—单位和个人应按罚】款通知规定的—时间交纳罚款;【逾期不交的从—逾期之日起每天【加收罚?款,额十分?之,二的:。滞纳金 《。 》 第二十一条 !当,事人对?行政处罚不服—的依照行政复议条】例和中华人民共【和国行?政诉讼法的规定【办理 【 第二—。十二条 乡、民族乡!人民政府所在地【。的非建制镇的规划管!理参照本条例—执行 — : 第二十三条 !本条例由文山壮【。族苗族自治州人民】代表:大会常务委》员会负责《解释 》 :。 第》二,十四条 本》条例经文山壮族【苗族自治州人—民代表大会》。审议通过报云南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:会批准后公》布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