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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?云南省文山壮—族苗:族自治?州城镇规划管理条例! :     1】995年4月14】日,文山壮族苗族—自,治州第九届人民代】。表大会第五次会【议通过? 1995年11月!27日云南省第【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《第十七次会议批准】 】。 第一条 为了加强!城镇规划管理保证城!镇规划的《实施根据中》华人:民,共和:国民:族区域自治法和【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城市规划法—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结!合文:山壮族苗族自治【州(以下简称—自治:州)实际制定本条】例 — ?。 第:二条 在自治—州行:政区:域的县城、》建,制镇、?边境口岸、经济开】发区、旅游开发区制!定和实?施城镇规划在—城镇规划《区内进?行建设必须遵守【本条例? 城镇规划区的具】体范围?。由自治州、县、【镇人民政府》在编制城镇总体规】划时划定 】 第三条 !自治州?、县人?民政府城镇规划【行,政,主,管部门主管本—行政区域内的—城镇:规划工作 》。建制镇设置规—划建:设,管理所?或配备规划建设【助理员在县城镇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!做好本镇《的规划管理工作 】 】第四条 制定和【实施:城镇规划应当—注意保护《具有民?族风格的建筑物【和各种历史文物 ! 第】五条 自治州、县】人民政府分别负【责,领导和?组织编制各县及【本县城的总体规划;!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!编制本镇的总体【。规,划 州、县人民【政府:城镇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负《责组织编制城镇详细!规划和?。各,项专业规划 城【。镇规:划区内的各单位【组织编制的》本单位建《设详细规划必须服从!。总体规划 — ,。 —第六条 城镇规【划在上?报审查和批准之【前须经城镇规划【行政主?管部门组织技术【鉴定 州人民政府】所在:地城镇总《体规:划送省?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评议鉴定 其他县!城和建制镇、边境】口岸、经济开发【区、旅游开发—区,的总:体规:划各:县县城?和,。边境口岸的详细规划!及专业规划》送,州城:镇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?技术鉴定 县—城以:外的镇和经济开发】区、旅游开发区【的详细?规划及?专业规?划送县城《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。技术:鉴定 《 第】七条 自治州鼓【励州内外《一切组织和个—人投资?城镇新区开发和【旧区改建 本城【镇的单位或者个【人经县?以上人民政府城镇规!划行政?主管部门批准可以】进行开发和自建【 本:城镇以外的》单位:或者个人经县、镇】人民:政府:批准可以进》入,城镇开发建设 】 第】八条 为实施城镇规!划需要拆《除原:有房屋和设施—的任何单《位和个?人必:须,服从:。拆迁安置、补偿【价格由城镇》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会同—有关:部,门制定?报县人民《政府批准执行 !。 —第九条 城镇新区开!。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实!行,土地有偿使用制度】征,地费、拆迁安—置费、市政基础【设施配套工程费等】各项费用由建—设用地?单位承担补偿收费办!法及其标准由州城镇!规划行政主》管部:门,和,土地:管理部门《分,别会同有关部门制】定,报州人民政府批准】。后执行 — , 第—十条 需要》在,城镇规划区内使用土!。地进:行建设的单位和个】人,必须持建设项目或者!建房批?准文:件向县以《上城镇规划行—政,主管部门申请—办理建设《项目选址《意见书? 在城镇《规划区内进行—建设的单位》和,个人必须先向县以上!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申:请办:理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土!地管理部门申请办】理土地使用权属证】件和:进行土地划拨 ! 《 第十一条— 在城镇沿》。街沿路进行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!必须向城镇规—。划,行政主管部门领【取建筑红线》图和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方可进行工】程设计 — —第十:二条 城《镇规划?区内土地使用—权的出让、》转让必须符》。合城镇规划》服从规划《管理 出让、—转,让土地使用权—的必须持原有的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和土地权属证件】依法:。申,请办理?。变更手续 ! 第十—三条 规划》确定为道路、广场】、给水、《排水、电力、—通讯走廊《、园林绿《地、环境保护、【防洪抗灾、》。消,防等公共设》施的用地任》何单:位和个人《不得侵占《或,擅自改变其使—用性质 《 ? ,。 ? 第十四《条 :在城镇规划区内进】行新建?、改:建、扩建《的工业与《民用建筑、房—屋、管线《、园林、雕塑—、修缮、户外—装修以及市政—、公用设施等工程建!设的单位和》个人:必须向城镇规划行】。政主管部门》申请领取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 ! 》。 ,第十:五条 在《城镇规划《区内需占用公共用】地作为临时设施用途!的须经城《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明确其使—用范围和期限并缴】纳临时占地》费收:费办法?及其:标准由州、县城镇】。规划:行政:主,管部门?会同有关部门—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!批准后执行 临时】用地使用期满—后用地单位》或者个人必须拆除临!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!复原貌退还临时建】设用地?因国家建设需要【用地临?时,使用期限未满拆除】临时设施《造,成损失的由建—设单位按规定补偿 ! 】第十六条 县—城镇规划行》政主:管部门设《立城镇规划建设监察!队伍依法对城镇规】。划的实施进行—监,督检查 城镇规划监!。。察人员?和城镇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工,作人员?有,权持证?对建设用地、建设】现场各类建筑、构】筑物进行检查实施】规划监督管理 建设!单位或者个人—应当接受城镇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的监督检《查如实提《供情况?和资料 ! , :第,十七条? 对违反本条—例有以下行为—之,一,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!。州、县城镇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按管理权限分别【。给予处罚 】  :   (《一)对拒不办理或】者已经?办理拆迁安置—。补偿手续仍不拆除的!房屋:。和设施限期拆除;到!期拒不拆除的依【法强制拆除》 》    (二)未】办,理建设?项目选址意见—书和建?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而【取得的建设用地使】用权属及证件无效其!所占用的土地由县人!民政府责令退回并】追,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!任人:的行:政责任? ?。 ,     (三)无!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进?行工程?设计的设计无—。效对直接责任—者处以设计费百分】之二: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!。款 《     (四】。)擅自在城》镇规:划区内进行土地出】让、转让取得—的建设用地权属无】效除没收其》出让、转让》的非:。法所得?外并处以《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!至百:分之三十的罚—款   】  (五)未经【批准占用公共用地或!擅自改变公共用【地性质的依法强制拆!除其占地上的—房屋和设施收—回被占用或被改变】使用性质《的土地 【     (六【)未取得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或未?按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】行建设的责令停止】建设限期拆》。。除;拒不《执行的没收其建筑物!、构筑物《或者其他设施—并处以违《法工程总价》百分之二到》百分之三的罚—款  【   (七)擅自改!变临时用地使用性质!或者在临时用—地上进行永久性【。。建设的责《。令其:限期拆除或》强,制拆除并《处以2000元【至5000元罚款】。;擅自出让、转让临!时用:地的收回临时用地】没,收其非法所得并【处,以1000》元至2000元罚款!       !  :(八:)在城镇规划区内】擅自开?采砂:石和:进行取土《。。。等违法活动》的责令停止限期整】。理或恢复原有地形】地貌并按其所—取砂:。、石、土的价格或】者恢复地形》。地貌所需费用数额】处以罚款 —    — ,(九)?擅自改变建设用【地规:划许可证和建—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内容、】或者转让、》买卖其证《件的吊销证件并没收!其非法所得 【   》  (十)对参【与违:法,建设的施工单位【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!造,。价百分?之一至百分之—二的罚?款 : 】第十八?条 :对抵制、干扰和阻挠!城镇规划管理—人员和?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!务的视其情节处以5!。0元至20》0元罚款围》攻、殴打依法执【行公务的管理和监察!人员的按照》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治安管理处罚—条,例处理;构》。成犯罪的由司法机】关依法?追究:刑事责任 !。 第十九条 !。城镇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工作人员】和城镇规划监察【人员: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舞弊的由其】所,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!机关给予行政处分;!造成经济《损失的依《法,赔,偿;构成《。犯罪的由司法机【。关,依法追究刑》事,责,任 ! 第二?十条 罚《没,收,入必:须开具?财政部门《。统一印?制的收据并按规定】上交同级财政 【被罚:款的单?。位和:个人:应按罚款通知—规定的时间交纳罚】款;逾期不交的从】逾期之日起每—天,加收罚?款额:。十分之?二的滞纳金》 】 第二十一条— 当:事人对行政处罚【不服的依照》行政复议条例和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】政诉讼法的规—定办理 》 ?。 第二十二】条 乡、民》族乡人民政府所【在地的非《建制镇的规划管理】参,照本条例执行— 《 第二十】三,条 本条例由文山壮!族苗族自《治州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》会负责解释 — : 》 第二十四条 本】。条,例,经文山壮族苗族【自治州人民代—表大会审议》通过报云南省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批准后》公布施?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