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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云南省?文山壮族苗族自治】州城镇规划管理条】例
【 : 1995年4月】14:日,文山壮?。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!人民:代,表大会第五次—会议:通过 1995【年11月27日【云南省第八届人民】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:十七次会议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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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一条《 ,为了加强《城镇规划管理保证】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!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!华人民共和国城【市规划法及有关【法,律、法规《结合文山壮族苗【族自治州(以—下简:称自治州)实际制定!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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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第二条 在自—治州:行政区域的县城、建!制镇、边境》口岸、经济开发【。区,、旅游?开发区?。制定和实《施城镇?规划在?城镇规划《区内进?行建设必须遵—守本条?。例 城镇《规划区?的,具体范围由自—治,州、:县、镇人民》政府在编制城镇总体!规划:时划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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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自治!州、县人民政府【城镇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:主管本?行政区?域内:的城镇规划工作 】建制镇设《置规划?建设管理所或配【备规划建设》助理员?在县城镇规划行政】主管:部门指?导下做好本镇的规】划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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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条 制定和实!施城镇规划应当注意!保护具有民族风格】。的建筑物《和各种历史文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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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五,条 自治州、—。县人民政府分别【负责领导和组织【编制各县及本—县城:的总体规划;镇人】民,政府负责组织—编制本镇《的,总,。体规划? 州、县《人民政府城镇—。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组织—编制城?镇详: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!划, ,城镇规?。划,区内的各单》。位组织编制的本【单位建设《详细规?划必须?服,从总体规划》
】 第六条 城—镇规划在上报—。审查和?批准之前《须经城镇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组—织技术鉴定 州人民!政府所在地城镇【总体规划送省城市】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评议—鉴定 其他》县城:和建制镇、边境口岸!、经济开发区、旅】游开:发区的总体规—划各县县城和边境】口岸的详细规划【及专业规划送州城】镇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《技术鉴定 县—。城以外?的,镇和经济开发区、旅!。游开发区的详细【规划及专业规划【送县城镇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技术鉴【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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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自治州?鼓励州内外一—切组:织和个人投资城镇】新区开发和》旧区:改建: 本城镇《的单位或《者个人经县以—上人民政府》。城镇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批准可以【进行开发和》。自建 本城镇以【外的单?位或者个人经县、】。。镇,人民政府《批准可?以,进入城镇开发—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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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 为实施城镇规划需!要,拆除原有房》屋和设施的任何单】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拆!迁安:置、补偿价》格,。由城镇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?会同有关《部门制定报县—人,。民政府批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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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九条? ,城镇新区《开发和旧区改建【应当实行土地有偿使!用制度征地》费、拆迁安置费、市!政基础设《施配套工程费等各】项费:用,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!补偿收费办法—及其标准由州城镇规!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土?地管理部门》分别:。会同有关部门制【。定报州人民》政,府批准?。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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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条? 需要在城镇规划区!内,使用土地《进行建设的单位【和个人必须持建设】项目或?者建房批准》文件向县《以上:城镇: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申请办理《建设项目《选址意?。见,书, 在城镇《规划区内进行建设】的单位?和个人必须先—向县以上城镇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办理建设用地规】划许:可证方可向土地管】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!。使用权属证件—。和进行土《地划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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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!。 在城镇沿街—沿,路进行建设的单【位或者个人必—。须向城镇规划行政主!管部:。。门领取建筑红线图】和建设用地》。规划许可证方可【进行工?程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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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【 城镇规划区—内土地使《。用权:的出让、《转让必须符合—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!理 出让、转—让土地使《用权的必须》持原有?的建设用地》规,划许可证和》土,地权属?证件依法《申请办?理变更?手续
! 第十《三条 规划确定为】道路、广场、给【水、排?水、电?力、通讯走廊—、园林绿地、环境】保护、防洪抗灾、消!防等公共设施—的用地任何单位【和,个人不得侵占或【擅自改变其使用【性质:
】 ,。第十四条 在—城镇规划区》。内,。进,行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的》工业与民用建筑【、房屋、管线、园林!、雕塑、修》缮、户外装修以【及市:政、公用设》施等工程《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!须向城镇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?申请领取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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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在城镇规划区内【需占用公共用地【。。作为临时设施用【途的须?经城镇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批准明】确其使用范围和期】限并缴纳临时—占地费收费办法及其!标准由?州、县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:部门制定报同级人】民政府?批准后执行 临【时用:地使用期满后用地】单位或者个人—必须拆除临时建【筑物清?理场:地恢复?原,貌退还临时建设【用地因国家建设【需要用地临时使【用期限未满拆除临时!设,施造成损失》的由建?设单位按规定补【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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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十六条 县城镇规!划行政?主管:部门设立城镇规划建!设监察队伍依法对】。城镇规划的实施进】行监督检查 城【镇规划监察人员和城!镇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工作人员—有权持证对建设【用,地、建设现场各类建!。筑、构筑《物进行检查实施规】划监:。督管理 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应当接受城镇规【划行政主管》部门的监督》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!资,料
! 第十七条》 对违反《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!。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!治州、县城镇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按管【理权限?分别给?予处罚
! (一)对拒不!办理或者已经办理】拆迁安置补偿手【续仍不拆《除的房屋《和设施限《期拆除;《到,。期拒不拆除的—依法强制拆除
!。。 《 (二)》未办理建设项目【选址意见书和建设】用地:规划:许可证而取得的【建设用地使用—。权属及证件无效【。其所占?用的:土地由县人民政府责!令退回并追究—违法单位和直—接责任人的行政【责任 ?
— (三)无建【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进行工程设!计的设计《无效: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设!计费百?分之:二,十至百分《之三十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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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擅自在城!镇规划区内》进行土地《出让、转《让取得的建》设用:地,权属无效除》没,收其出让、转—让的非?法所得外并处以非】法,所得百分之二—十,至百:分之三十的》罚款
【 《(五:)未:经批准?占用公?共用地或擅》自改变公共》用,地性质的《依法强制拆除其占地!上的房屋和设施收】回被占用或被改变使!用性质的土》地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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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六)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《或,未按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—证要求进行建设的】责令停止建》设,限,。期拆除?;拒不执行的—没收其建筑物、构】筑,物或者其他设施【并处以违《法工程总价百分之二!到百分之三的—罚款:
》 : (七)擅自改】变临时用地使用性质!或者在临《时用地上进行永【久性:建设的责令其限【期,。拆,除或强制拆除并【处以2000元至】5000元》罚款;?擅自出让《、,转让临时用地—。的收回临时用—地没收其《非法所得并处以1】0,00元至《2000《元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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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】。)在城镇规划区【内擅:自,开采:砂石和进行》取土等违法活动的责!令停止限期》整理或恢复》原有地形地貌并按其!所取砂、《石、土的价格—或者恢复地形—地貌所需《费,用数额?。。处以: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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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九)擅—自改变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和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内容、或者转让、买!卖其证件的吊销证】件并没收其非法【。所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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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十)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!工,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!程总造价百分之一】至百分之二的罚款】
!第十:八条 对抵制、干扰!和阻挠城镇规划管理!人员和监察人员【依法执行公》务的视其情节—处以50元至200!元罚款?围攻:、殴打?依法执行《公,务的管理《和,监察人员《的按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治安—管,理处罚条例处—理;构成《犯罪:的由司法机》关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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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。十九条 城镇规【划行政?主,管部门工作》人员:和,。城镇规划《监,察人员玩忽职—守,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的由其所在单位】或者上级主管—机关给予行政—处分;造成》经济:损失的依法赔偿;构!。成犯:罪的:由司法?机关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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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条— 罚没收入必—须开具财政部门统】一,印制:的收据并按规定上交!同级财政 被—罚款的单位和个人】应按罚款通知—规定的时间交纳罚款!;,逾期不交的从逾期】之日起每天加收罚】款额:十,分之二的滞纳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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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!当事人对行政处【罚不服的依照—行政复议条例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】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办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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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二条 乡、民【族乡人民政府所在】地的非?建制镇的规划管理】参照:本条例?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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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?三条 本条例—。由文山壮《族,苗族自?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!
【 第二?十四条?。 本条例经文山【壮,族苗:族自治州人民代表】大会审议《通过报云南省人民】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会批准后】。公布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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