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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云南省文—山壮:族苗族?自治州城镇规划【管理条例 》。
《 1995年!。4月1?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!治州第九《。届人民代表大会【第,五次会?议通过? 1995年—11月?27日云南》省第八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十七次—会,议批准?
!第一条 为》了加强城镇规划管】理保证城《。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民【族,区域自?治法:和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城市》规,划法及有关法律、法!规,结合文山壮》族苗族自治州—(以下简称自—治州:),实,际制定本条》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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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条 在自【。治州行政区》域的:县城、建制镇、边境!口岸、经济开—发区:、旅游?开发区制定和—实施城镇《规划在城镇》规划区内《。进行建设《必须:遵守:本条例 城镇—规划区的《具体范围由自—治州、县、镇人民】政,府在编制城镇—总体:。规,划时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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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条 自治州、!县,人民政府《城镇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—主管本行《政区域?内,的城镇规划工—作 建制镇设—置,规划建?设管理所或配备规】划建:设助理员在县城镇】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指—导下做好本镇的规划!管理: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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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制定和实施城镇!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具!有民族风格的建筑】物和各种历史文【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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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条, 自治州、县人民】政府分别《。。负责领?导和:组,织,。编制各县及本县城】。的总体规划;—镇人民?政府负责组》织编制本镇》的总体规划》 ,州、县人民政府【城镇规划行》政主:管部门?负责组织编》。制城镇详细规划和】各项:专业规划 》城镇规划区内的各单!位组:织编制的本单—位建设详细规划【。必,须服从总体规划【。
】 第:。六条: 城镇规划》在上报审查和批准之!前须经城镇规划【行,政主管部门组—。织,。技术鉴定《 州人民《政府所?在地城?镇总体规划》送省城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评议—鉴定 ?其他县城和建制【镇、边?境口岸、《经济:开发区、旅游开【发区的总体规划【各县县?城和边境口岸的详】细规划及专》业规:划送州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技术鉴】定 县城以外的镇】和经济?开发区、旅游开【发区的?详细规划《及专业规划送县城】镇规:划行政主管》部门技术《鉴定:
】 第七条 自治州鼓!励州内外一切组【织和:个,人投资城镇》新区开发和旧区改】建 :本,城镇:的单位或《者个人经《县以:上人民政府》城镇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批准可以进】行开发和自》建 本城镇以外的】单位或者个人—经县、镇人民政府】批准可以进》入城镇?开发:建设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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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八条 为实施城】镇规划需要拆除【原有房屋和设—施,的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必须服从拆》迁安置、《补偿价格《由城镇规《划行政主《管部门会同有—关部门制定报县人】。民政:府,批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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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第九条 》城镇新区开》发和:旧区改建《应当实行土地有偿使!用制度征地》费、拆迁安置—费、市政《基础设施配套—工程费?等,。各项费用由建设用】地单位承担补偿【收费办法《及其标?准由州城镇规—划行政?主管部门和土—地管理部门分别【。会同:有关部?门,制,定报州人民政府批】准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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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十条 需要—在城镇规划区内使用!土地进行建设的【。单位和个人》必须持建《设项目?或者建房批》准文:件向:县以:上城镇规划行政主】。管部门申请办理建】设,项目:选址意见书 —。在城:镇规划区内进行建】设的单位和个人必】须先向县以上城镇规!。划行政主管部门【申请办?理,建设:用,。地规:。划许可证方可向【土地:管理: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!用权属证《件和进?行土地划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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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十一条 在城镇】沿街沿路《进,行建设的《单位或者个人必须】。向城镇规《划行: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!红线图和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方可进行工程—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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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【条 城镇规划区内】。土地使用权的出【让、转让《必,须,符合城镇《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!出,让、转让土》地使用权的》必须持原有的建【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和土地权属证—件依法申请办理变】更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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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三条 规划确定为!道路、广场、给【。水、排水、》电力、通讯走廊、园!林绿:地、环境《保,护、防洪抗灾、消】防等公共设施的用】地,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:。侵占或擅自改变【其使用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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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四条? 在:城镇规划区内进行】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工!业与民?用建筑、《房屋、管线、园林、!雕塑、修缮、户外装!修以:及市:政、公用设施—等工程建设的—。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!镇,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申请领取建设【工程规?划许:可证
! 第十五条 【在城:镇规:划区内?需占:用公共?用地:作为临时设施用途的!须经城镇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明确其使用范】围和期限并》。缴纳临时《占地费?收费办法及其标准】由州、县城镇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有关部门制定—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!后执行? ,临时用地使用期满】后,用地:。单位或者个人必【须,拆除临?。时建筑物清》理场地恢复原貌退还!临时建设用》地因国家建设—需要用地临时使用期!限未满拆除》临时设施造成损【失的由建设单—。位按:。规定补偿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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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六条》 县城镇规》划行政主管》部门:设立城镇规划建设监!察队伍依法对城镇】规划的实施进行【监,。督检查? ,城镇规划《监,。察人:员和城镇《规划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工作人员有权【持证对?建设用地、》建设现场各》类建筑、构筑物进】行检查?实施:。规划:监督管理 建—设单位或者个人应】当接受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!查如实提供情—况和资料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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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七条》 对:违反本条例有以下】行为之一《的单:位和个人由自治【州、县城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按:管理权限分别给予】。处罚
》 —(一)对拒不办理】或者已经办理拆【迁安:置补偿?手续仍不拆除的【。房屋和设《。施限期拆除;—到期: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!拆除
】 (二)—。未办理?建,设项目选《址意见书和》。。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—证而: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!权属及证件无—效其所占用》的土地由县》人民政府责令退【。回并追究违法—单位和直接》责,任人的行《政责任
— (三】),无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进》行工程设计的设计无!效对直?接责任者处以—设计费百分之—二十至百分之三十】的罚款
! (四)擅自在!城镇规划区》内进行土地出—让、转让取得—的建设用地》权属:无效除没收其出让】、转:。让的非法所》得外并?处,以非法所得》百分之?二十至百分之三【十的: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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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 (五)未经—批准占用公共用【地或擅自《改变公共用地性质的!依法:强制:拆除其占地》上的房屋和设施收回!被占用或被改—变使用性质的—土地 ?
— (六)未取得】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!。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要求进行建设的】责令:停止建设限期拆【除;拒不执行的没】收其:建,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!他设:施并处以违法—工程总价百》分之:二到百分之三的【罚款
— (七)擅!。自改变临时用—地使用性质或者在】临时用?地,上,进行永久性建—设的责令《其限期?拆除或强制拆除【并处以2000元】至5000元—罚款;?擅,自出让、转让临【时用地?的收:回临时?用地没收其非法【所得并?处以100》0元至2《00:0元:罚款 《
— (《八)在城镇规—划区内擅自》开采砂石和进—行取土?等,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!限期整理或恢复【原有地?形地貌并按其所取砂!、石、土的价格或者!恢复地形地貌所需费!用数额处以罚款 】
】(九:)擅自改《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。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内容、或—者转让、买卖其【证件的吊销证件【并没收其非》法所得?
? (十】。)对参?与违法?建设的施工》单位处以《违法建设工》程总造价百分之一】至百分之二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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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! 对抵制、干扰和】阻挠城镇规划—管理人?员和监察人员依【法执行公务的—视其情节处以—50元至200元】罚款围攻、殴打【依法执?行公务?的管理和监》察人员的按照中华】。。人民共和国》治安:管理:处罚条例处理;构】成犯罪的由司法机】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,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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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九》条 城?镇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工作人》员和城?。镇规:划,监察人?员玩忽职守、—滥用:职权、徇私舞—弊的: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级,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!分;造成经济损失】。。的依法?赔偿:;构成?犯罪的?。由,司法:。机关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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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】罚没收入必须—开具财政《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!并按规定上》交,同级:。财政: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!人应:按罚:款通知规定的—时间交纳罚款;【逾期不交《的从:逾期之日起每—。天加收罚款额十分】之二的滞纳金—
【 :第,二十:一,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!罚不:。服的依照行政复【议条例?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!政诉讼法的》规,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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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二条 乡、民族】乡人民政府所在【地的非建制镇—的规划管理参照本】条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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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三条 本条》例,由文山壮族苗族自】。治州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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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四条》 本:条,。例,经文山壮族》苗族自治州》人,民代表大会审议【通过报云南省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:会批准?后公布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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