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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 云南省防洪—条例 ?。  》 ,  云南省防洪条】例已由云南省第【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》。十六次会议于—20:00年5月2—6日审议通过现予】发,布自200》0年7月1日起【施,行 ?       【        】    云南省第九!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 !。     !     》    《       【   ?    【。2000年5月【26日   【    《        】 】    (2—000年5月26日!省九届人大常—委会第十六》次会:议通过)《 《第,一章 总则 【。 第?一条: 根:。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!法(以下简称—防洪法)结合本省实!际制定本条例— 第二—。条 县级《以,上人民?政府:水,行,政主:管部门在本级—人民政府领》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防洪的《组织、?协调、监督、指【。导等:日常工作 【 ,    县》级以上人《民,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和气象、电信、运】输、:电力:、物资供应》等有:关部门按照》各,自,的职责负责有关的】防洪工作 】第,三条 在防洪工【作,中作出显著成绩【的单位?和个:人,由县级?以上:人民政府或》者,有,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! 第二章 】防洪规划《。 第四条 江!河,、湖泊的《防洪规划《按,下列分工《由县级?以,上人: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有关部门—和地区依据流域、】区域综合规划编【制经本级人》民政府?。批准报上一》级水: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!  《   ?(一)长江上游云】南段、?珠,江上游云南段、红河!、澜:沧,江、怒江、大盈【江、:瑞丽江(《以,下统:称省重要江》河)及国、省边界江!河、河段的防—洪规划?由省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—组织编?制     (二!)地(州、》市):、县:(市、区《)边界江《河、河段《。、湖泊的防洪规划】。由共同的《上一级水行》政主管?。部门组织编》制    】 (三)其》。他江河、湖泊的防洪!规划由所《在,地的地(州、市)、!县(市、《区)水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编制》 《 第五条 —城,市防洪规划》由城市人民政—府组织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和其他有关—部门依据流域、区域!防洪规划编制按照省!人,民政府的规》定报经批准后纳入城!市总体规划 【 第六《条 :防洪规?划期限为10—年至20年防洪规】划编制内容由省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:。门,。规定 ?     县】级,以上:。。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!制定中长期建设【计划并?组织实施《 , ?第七条 按照—。防洪法第十三—。条划定的山》体滑坡、崩塌—。和,泥,石流重点防治区由当!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标明界区予以—公告重点防治区分】。为重点监测预—防区和重点治—理区对?。不同类型《的防治区采取—不同的?防治措施  !   ?在重点防《治区禁止新建城市、!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!及工厂、矿山、【铁路和公路干线;】已经建成的有关主管!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!采,取防御措施 【 :第三章? 治:理与防护 】第,八,条 各级《人民政府《。应当:组织有关部门—动,员社会?力量依?靠科:技进步?加,强防洪?工程设施《建设: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!;加强水土》。保持综合治理—保护、扩大林—草植:。被减轻洪涝灾—害 第九条】 ,省重:要,江河国、省边界江】河,、河段地《(州、市《)边界重要的江【河、河段的规划【治导线由省》人,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!人民政府批》准, ? ,。    其》他江河、河段的【规划治导《线由所在地的地【(州、市)、—县(市、区》)水行政主管部门】拟定报本级人民政】府批准 — 第:十条 河道》、湖:泊管理实行按水系】。统一管理和分级【管理相结合的—原则   】。  (一《)省重?要江:河的主要河段国、省!和地(州、市)【边界的重要》河段由?省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:管部门实施管—理     (二!)其他河道、湖泊由!所在地的地(州、市!)、县?(市、区《),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实施管理 ! 《第十一条《 河道、湖》泊的管理范围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水行:政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:部门:按下列原则》提出方案并报—。本级人民政府审批】法律、?法规已有规定—。的从其规定 】     (一)】有堤防的河道为两】岸堤防之间的—水域、沙洲、滩地、!行洪区和堤防及护】堤地;无《堤防的河道为历史】最高洪?水,位或者设计洪水位】之间的水域、—沙洲、?滩地:和行洪区  【   (二)—有堤防的湖》泊以堤防护堤为【外缘:为界无?堤防的湖《泊以最高水位为界】包括周?边界之内的水域、沙!洲,、滩地、《岛屿、?出入湖水道 【 , ,    护堤地的】宽度为堤防内—堤脚线?外水平距离5米至】100米《 —第十二?条 在河道、湖泊】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!石、爆破、》。取土、打井禁止【倾倒垃?圾、砂石以及其他】危害堤防《。安全和妨碍河道行】洪的活动确需采砂、!淘金、钻探、存放】物料、进行考古发掘!活动必须《。报,经有:管辖权的水行—。政主管部《门批准;涉及有关】部门管理《职责的按照》有关法律《法规的规定审—批 第十【三,条 :城市:、村镇?、旅游度《假区等建设不得占】。用河道?、湖泊城市规划【的临河、临湖界限】由其所在地的—县级人?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会同同级水》行政主管部》门,确定 —    《沿河、沿湖城镇在】编,制和审查城市—规划时应有其所在】地的县级《。人,民政府水《行政:主管部门参》加 ? 第十《。四条 ?。任,何单位和个》人,不得破坏、侵—占和毁?损,堤防、水库大坝、】护岸、水闸、—抽水站、排水渠【系,等防洪工《程和堤防管理房、堤!防里程桩、界桩、通!讯、照明、》水文监测、测量等】管护设?施 ? 第十五条 有】。关部门应当在山洪】、泥石流、》山体滑坡重》点防治区《设立监测站点指【定监测?员做:好监测、《预警预报 【 第四章 防汛【抗洪 ? ?第十六条 省—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!指挥机构负责—领导、?。组织全?省的防汛《抗洪:工作其?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!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  !   州(市—。。)、: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和地?区,行政公署设立由有关!部门、当地》驻军、武装警察部队!负责人等组》成的防汛《指挥机构在上—级,防汛指挥《机构和?。本级人民政府、【。地区行政公署的领】导下负?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防汛抗洪工作其办】。事机构?设,在同级水行政主管】。部门 第十七!条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应当根【据流域综合规划或】。者防洪规划》、防洪工程现状【、国家规定或—者省确?。定的防洪标》准制定防《御洪水方案》 ?     防御【省重要江河和—国、省?、地:(州、市)边界【重要江河、河段的】洪水按照省人民政】。府,制定的防御洪—水方案执行其他江】河、河段、湖—泊的洪水防》御按照本级人民政】府制:。定的防御洪水方案执!行 第十【八条 水《库,。、水电站和湖泊的管!理机:构应当根据防—御洪水?。方案、工《程实际情况制定【。。汛期:调度运用计划— :     汛期调!度,运,用计划按下列—。规定审批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!除,外     (】一)坝高5》0,米以上或者库容50!00万立《方米以上的水库和重!要的中型以上水电站!以及滇池《、洱海?、,抚仙湖、星云湖【、杞麓湖、异龙湖、!泸沽湖、《程海、?阳宗海的汛期调度】运用计?划由省防汛指挥【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!府备案; —   《 ,。 ,(二)?其,他中型?水库、中型水—电站和重要的小【。(一)?型水库、水型水电】站以及?其他重要湖》。泊,的汛期?调,度运用计划由—地(州、市)防汛】。指挥机构《批准报?省防汛指挥机构【备案;  】   (《三)其他小型水【库、小型水电站、】湖泊的汛期》调度:运用计划由县(市】、区)防汛指挥机构!批,准报上一级防汛【指挥机构《。备案  【   汛《期调度运用计划【经批准后由水库、】水,电站和?湖,泊的管?理机构执行 ! 第?十九条 《每年5月《1日至1《0,月31日为》本省:。。的防汛期 》     各级!防汛指挥机构办公】室在防?汛期:内坚持每天24小时!值班制度《、雨情水《。情日报制《度和:险情报告《制度紧急防汛期【各级防汛指》。。挥机构负《责人应按分级管理】职责进?入现场指挥  】   有防汛任【务的单位必须在【防汛:期内坚持每天24小!时值班制度 【 第》。二十条? 水库、《水电站和《湖泊的管理机构【执行汛期调》度运用计划时必须】。服从:有管辖权《的,防汛指挥《机构:的统一调度、指挥】和监督? 第二—十一:条 在汛期江河【、,湖泊、水《库的管理机》构必须按照规定对水!工程进行《巡查发?现险情立即抢护【并及时向防汛—指挥机构和上级主】管部:门报告? 第二十二】条 江河和湖泊【的水位超过保证水】位、水库水》位超过设计洪水【位时县级以上人民】政,。府防汛指挥机—构必须组织有关【单位和个人投—入抗洪抢险 — 第二十三【条 :大型水库、》重要中型水库遇超】标准洪水需要采取非!常泄洪措施时—由省防汛指》挥机构按照》。依法经批《准的防御洪》水方案中规定的批】准程:序决定其他中型水库!、,小型水库遇超标准】。洪水需要采取非【常,措施时由地(州【、市)、县(—市、区)防汛—指挥机构《按照经批准的防【御洪水?方案组织实施采取】上述措施对》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!经,共同的上一级—防汛指挥机构—。批准并事《先通知有关地区 】     实】施前款规定时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阻拦、拖》延如遇阻拦和拖【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!人民:政府强制实施 【 : 第五?章,。 保障?措施 第【二十四条 江河【、湖:泊的防洪治理和防洪!工程设施的建设及维!护所需投资》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!。。一的原则分级负责】除中央财政投入【外由各级《人,民,政府从预算内—资金、?农业综合《开发资金、水利专】项资金、以》工补农?资金和?贴,息贷款中《安排城市防洪工程设!施的建设《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!市人:民政府承《担 第二十五!条 县级《。以上人民政府—设立:的水利建设》基金主要用于防【洪,工程和部分重点水利!工程的维护和—建设具体使用办【法按省人《民政府的《有关规定执行 】 第二十六条 】防汛抗洪和救灾【的,。资金、物资必—须专款专用、专【物专用任何单—位和个?人不得截留、挪用】用防洪、救》灾经费购置的—设备器材应当—建立管理责任制 !     —县级:以上:人民政府《审计主管部门应当依!法对防?洪、救灾资》。金的使用情》况进行审计监督 】 , :第六章 法律—责任 《 第二十》七条 ?违反本条例第十【。。二条规定危害堤防安!全和妨碍河》道行:洪活动的由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?部门责?令停止违《法行为、限期恢【复原状没收》违法所得可并—处2万元以》下的罚款 第!二十八条 违—反本条例第十—四,条规定破坏、侵占】和毁损防洪工—程及:管护设施的由县【级,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停【止违:法行为采取补救措】。施可处5万元以下】。的罚款?;,。。造成损坏《的依法承担民—事责任;应当给【予治安管《理处罚?的依照治安》管理处罚《。条例的规定》处罚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》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!条例规?定,责令限期拆》除违法占用河道、湖!泊的:建(构)筑物—和其他设施未按【期拆除的《由作:出处罚决定的水行政!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!民法院强制执行【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! 第三十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及?有,关部门的工作—人员玩忽职》守滥用职权》。徇私舞?弊截留、挪用防汛】抗洪:和救灾资金、物【资构成?犯罪:的,依法:追究:刑事:责任:;尚不?构成犯罪的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! :。。 第七章《 附:则 》第三:十一条 本条—例自2000年【7月1日起施—行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