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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!省防洪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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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云南省防》洪,。条例已由云南省【第九:届人民代表大会【。常务委员《会,。第十六次《会议于2000年5!月2:6日审议《通,过,现,予发布自2000年!7月1?日,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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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2000—年5月26》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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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2000【年5:月2:6日省九届人大常】委会第十六次会【。议通过)《
第一—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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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根—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【防洪法(《以,下简称防洪法)【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条例
第【二条 ?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在,本级人民政》府领导?下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防洪的《组织、协调》、监督、指导等日常!工,作
】 ,。县级:以,上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和《气象、?电信、运输、电力、!物资供应等有—关部门按照各自的】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!工作
第三条!。 在防洪工作中作】出显著成绩的—单位:和个人由《县,级,以上人民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】给予表彰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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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《 防洪规划》
第四—条 江河、湖泊【的防洪规划按下列】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:水行政主《管部门会《同有关部《门和地区依据流域、!区域综合《规,划编制经本》级人民?政府:批准报上一》级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
— (一】)长江上游云南【段、珠江上游云南】段、红河、澜沧江、!怒江:、大盈江《、瑞丽江(》以下:统称:省,重要江河)及国【。、省边界《江河、?河,段的防洪规划由【省人民政府》水行:政主管部《门组织编制》
? (二)—地,(州、?市)、县《。(市、区)边—界江河、河段、【。湖泊的防洪规划由】共,同的上一级水—行政主管部》门组织编制 【。
: (》三)其他江河—、湖泊的《防洪:规划由?所在地的地(州【。、市:)、县(市、—区)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,组织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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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城市【防洪规划由城市人】。。。民政:府,组织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、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和其他有关】部门依据流域、【区,域防洪规《。划,编制按照省》人民政府的规—定报:经批准后纳入城市】总,体规划
第六!条 防洪规划期限】为,10:年至20年》防洪规划编制—内容由省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规【定
!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根据?。。防洪规划制》定中长期《建设计划并》组织实施
第!七条 按照防—。洪,法第:十三条划《定的山体滑坡—、崩塌和泥》石流重点防》治区:由当地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标明界!区予以公告重点防】治区分为重点监测预!。防区和重点治—理区对不同类型的防!治区:采取不同的防治措】施
【 在重点防—治区禁止新》建城市、村镇—和其他居民点以【及工厂、矿》山、铁路和》公路干?线;已经建成的有关!主管部门和建设单】位应当?。采取防御措》。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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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三章 治理与防护】
第》八条 各级人民【政府应当组织—。。有关部门动员—社,。会力量依靠科技【进步加强防》洪工程设施建—设和管护提高防【洪,能力;加强水土【保持综合治理—保护、扩大林草【植被减轻洪涝灾害】
《。第九条? 省重要江》河国、省边界江【。河、河段地(—州、市)边界重【要,的,。江河、河段的规划】治导线由省人民【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拟定报省】人民政府批》准,
【 ,其,他江河、河段—的规划治《导线由所在地的地(!州、市)、县—(市、区《)水行政主管部门】拟定报本级人民政】府批: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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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条 河道、湖泊】管理实?行按水?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!理,相结合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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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【)省重要江河—的主要河段国、省和!地(:州、市)边界的重】要河段由省》人,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实施管理
! (二)其他河道】、,。湖泊由所在地的地(!州、市)、》县(市、区》),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!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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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河道、!湖泊:的管理范《围由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有关部门】按,下列原则提》出方案并《报本级人民政—府审批法律、法【规已有规定的从【其规定
】 (一)有堤防!的河道为两》岸堤:防之间的《水域、沙洲》、滩地、《行洪区和堤》防及护?堤地;无堤防的河】道为历史最高洪水】位或者设《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!、沙:洲、滩?地和行?洪区
】(,二)有堤防的湖泊以!。。堤,防护堤为外缘为界】无堤防?的湖泊以《最高水位为界—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!域、沙洲、滩—地、岛屿、出入湖水!道
— 护堤》地的宽?度,为堤防内《堤,。。脚线:外水平距离5—米至10《0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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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在【河,道、湖泊《。的管理范围内—禁止采石、爆—破、取土、》打井禁止倾倒垃圾】、砂石以及其他【危害:堤防安全和妨碍【河道行洪的活—动确需采砂、—淘金、钻探、—存,放,物料、进行考古【发掘活动必须报【经有管辖权》的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;涉》及有关部门管—理职:责的按照有》关法律?法规的规定》。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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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三条 》城市、村镇》、旅游度假》区等建?设不得占用河道、湖!泊城市规《划的临河、临湖【界限由其所在地的县!级人民政《。府建设?。行,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!水行:政主管部门确—定
《 沿河【、沿湖城《镇在编制和审查城市!规划时应有其所在】地的县级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参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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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》。不得破坏、侵占和】毁损堤防、水库大】坝、护岸、水—闸,、抽水站、》排水:渠系等防洪》工,程和堤防管理房【、,堤防里?程桩、界桩、通【讯、:照明、?水,文监测?、测量等管护设【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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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 有关部《门应当在山洪、【泥石流、山体滑坡重!点防治区设立监测站!点指定监测员做好】监测、预警预报【
第四—章 防?汛抗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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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 省人民政府【设立省防《汛指挥?机构负?责领导、组织全省的!。防汛抗洪工作其【办事机构设在省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
】 州(市—)、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》和地区行《政,。公署:设立由有关》部门、当地驻—军,、,武装警察部》队,负,责人等?组成的防汛指挥机】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!构和本级人民政府】、地区?行政公署的领导下负!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。。防,汛抗洪工《作其办事机构设在】同级水?行政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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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《。条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!流域综合规》划或者防洪规划、防!洪工程现状、国家】规定或者省确定的防!洪标准制《定防御洪水》方案
【 防御省—重要江河《和国、省、地(州】、市)边界重要【江河、河段的洪水按!照省人民《政,府制:定,。。的,防御洪水方案执行其!他江河、河》段、湖泊的洪水防】御按照本级人民政府!制定的防御》洪水方案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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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八条 水库、水电!站和湖?泊的管理机构—应当根?据,防御洪水方案—、工程实际情—况制:。定汛:期调度?运用计?划
《 《 ,汛期调度运用—计划按下列》。规定:审,批法律法规另—有规定?的除外
》 : (一)坝高5】0米以?上或者库容5000!万立方米以上—的水库和《重要的中型以上【水电站以及滇池、洱!海、:抚仙:。湖、星云湖》、杞麓?。湖,、异龙湖、泸沽【湖,、程海?、阳:宗,。海的汛期调度运用】计划由省防汛—指挥机构批准—报省人民政府备【案;
【 (二)其他】中型:水库、中型水电站和!重要:的小(一)型—水库、水型水电【站以及其他重—要湖泊的汛期调【度运用计《划由地(《州、市)防汛指【挥机构批准报—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!;
】 (三?)其他?。小,型水库?、小型水电站、湖】泊的汛期调度运【用计划由县(—市、区)《防汛:指,挥机构批准报上【一级防?汛,指挥机构备》案 ?
: 汛期调【度运:用计划经批准后由】水库、水电》站和湖泊《。的管理机构执行 !
第》十九:条 每年5月1日】至10月31—日为本省的》防汛期
— 各级防汛!指挥机构《办公室?在防汛期《内坚持每天24【小时值班制度、【雨情水情日报制【度和险情《报告:制度紧急防汛期各】。级,防汛指挥机构负责】人应按分级管—理,职责进入现场指挥】
? 有《防汛:任,务,。的单位必《须,在防:汛期内坚持每天24!小时:值,班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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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水【库、:水电站和湖泊—的管理?机构执行汛期调度运!用计划?时必须服从有管【辖权的防汛》指挥机构的统一【调度、指《挥和监督《
第二十【一条 在《汛期江河、》湖泊、?水库的管理机构【必须按照规定—对水工程进行巡查】发现险情《立即抢?护并及时《向防汛指挥》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!。报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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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】江河和湖《泊的水位超过—保证水位、水库水】位,超过设计洪水位【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防,汛指挥机《构必须组织》有关单位《和个人投《。入抗洪抢险》
第》二十三?条 大型水》。库、重?要中型水库遇超标】准洪水?需要采取非常泄洪措!施时由?省防汛指挥机构按照!依法:经批准的防御—洪水方案中规定【的批准程序决—定,其他中?型水库、小型—水,库遇超标准洪—水需要采取》非常措?施时由地(州、市】)、县(市、区)防!汛指:挥机构按照经—批准的防御洪水方】案组织?实施采?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!区有:危害:的须经共《同的上?一级防汛指挥机构】批准并事先通知有】关,地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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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!前款规定时任何单】位和个人《不得阻拦、》拖延如遇《阻拦和?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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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《章 保障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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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江】河、湖?泊的防洪治理和防】洪工程设施》的,建设及维护所需【投资按照《事权和?财权相统《一的原则《分级负责《除中央财政投入外由!。。各级人民政府—从预算内资金、农】业综:合开发资金、水利专!项资金、以工补【。农资金和贴息贷款中!安排城市防洪—工程:设施:。的建设和维护所需】投资由城市》人民政府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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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五条 《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设立的水利建设基!金主要用《于防洪工程和部分】重点水?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!具体使用办法—按省人民政府的【有关规定执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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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【。条 防汛抗》洪和救灾《的资金、物资必须专!款专用、专》物专用任《何单位?和个:人,不得截留、挪用用防!洪、:救灾经费购置—的设备器材应当建立!管,理责:。任制
》 》县级以?上人:民政府审《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!对防洪、救灾资金的!使用情况进行审【计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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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》 ,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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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【 违:反本条例《第十:二条规定危害—堤防安?全和妨碍河道行洪】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】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责,令停止违法行为【、限:期恢复原状》没收违法《所得:可并处2《万元以下的罚—款,
第二十八】。条 :违反本?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!坏、:侵,占和毁损防》洪工程及管护—设施的?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水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—停止违法《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!处5万元《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!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!任;应当给予—治安管?理,处,罚的:。。。依照治安管理处【罚条例的规定处【罚;构成《犯罪:的依法?追,究刑事责任》
第》二十九条 依照本】条,例规: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!占用河道、湖泊【。的建(构)筑物【和其他设《施未:按期拆除的由作出处!罚决定的水行—。政主管部门》依法:申请人?。民法院强《制执行?费用由违法者承担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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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及有关】部门:的工:作人员玩忽职守滥】用职权徇私》舞弊截?留,、挪用?。防汛抗洪和救灾【资金、物资构成犯】罪,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;尚不【构成:。犯罪:的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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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— 附则
第三!十一:条 本条《。例自200》0年7月《1日起施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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