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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云南省【防洪条例 》 《    云南—省防洪条《例已由云南省—第九届人民代—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—第十六?次会议于2000】年,5月2?6日审议通过现予】发布自?2000年7—月1日起施》。行       !    《  :       【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?  !         !     》       【  :   》 2000年5月】26日 》    《     》 ,     【     !(2000年—5月26日》省九届人大常委【会第十六次会议通】。。过) 第【一章 总则 !。第一条 《根据:。中,华人民共和国—防洪法(以下简称防!洪法)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条例》 第二条 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在:本级人民政》府领导下负责本【行,政区域内防》洪的组?织、协调、监督、】。指导等日常》工作   】  :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和气象?、电信、《运输、电力、—物资供?应等有关部门按【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!关的防洪工作 】 第三《条 在防洪工作中作!出显著成《绩的单?位和个人由县级【以,上人民政府或者有】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! 第二—章 防洪规划 ! 第四条 江—河、湖泊的》防洪规划按下列分】工由县级以上人【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有关—部门和?地区依据流域—、区:域综合规划编制【经本级人《民,政府:批准报上一级水行政!主,管部门备案》 :    》 (:一,)长:江上游云南段—。、珠江上游云南段】、红河、澜》沧江、?怒江、大盈江、瑞】丽江(以下统称【省重:要江河)及国、省边!。界江河、河段的防洪!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—组织编制 —。    (二)地】(,州、市)、县—。。。(市、区)边—。。界江河、河段、【湖,泊的防?洪规划由共同—的上一级水》行政主管部》门组织编《制 ?     (三】)其他?江河、湖泊的防洪规!划由所在地的地(】州、市)、县(市】、区)水行》政主管部《门组织编制 【 第》五条 城《市防洪?规划由城市人—民政府组《织水:行政主管部门—、建: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和其他有关部门依】据流:。域、: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!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!报经批准后纳入【城市总体规划 】 , 第六条《 ,防洪规划期限为【10年?至20年防洪—规划编制内》。容由:省人民政府水行【政,。主管部门规定— : :    《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?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》根据防洪规》划制定中长》。期建设计划》并组织实施 】 第七条《 按照防洪》法,第十三条划定的【山,体滑坡、崩塌和泥石!流重点防治区由当】。地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标?明界:区予以公《告重点防治区分【为重点监测预防区和!重点治理区对不同类!型的防治区采取不同!的,防治措?施 》    在重点防治!区禁止新建城—市、村镇《和其他居民点—以及工厂、矿山、铁!路和公路干线—;已经建成的—有关主管部门—和建设单位》应当:采取:防御措施 》 第《三章 治理》与防护 第】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!。应当组织《有关部?门,动员社会力量依【靠科技?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!施建设和管护提高】防洪能力;加强水】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!。、扩大林草植被减】轻洪涝灾《害 《 第九条 省—重要江?河国:、省边界《江河、河段地—(,州、市)边界重要的!江河、河段的规划治!导,线,由省人民政》府水行?政主管?部门拟定报省人民】政府批准《    【 其他江河、河段】的规划治导线由所】在地的地(州、市】。)、县(市、区)水!行政主管《部门拟定报本级【人民:政府批准 】第十条 河》道、湖泊管理实【行按水系统一—管理和分级管理【相结合的原则 !     》(一)省重要江【河的:。主要河段国、—省和地(州、市)边!界的重?要河段由省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!管理   —  (二)其他河道!、,湖泊由?所在:地的地(州、—市)、?县(市、区)水行政!主,管部门实《施,管,理, 第十一!条 河道《、湖泊的管》理,范围由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会同有—。关部门按《下列原?则,提,出方案并报》本级人民政府审【批,法律:、,法规已有规》定的从其《规定   】  (一)有堤防的!河,。道为两岸堤防之间】。的水域、沙》洲、滩地、行—洪区和堤《防及护堤地》;无堤防的河—道,为历史最高洪—水位或者设计洪水】位之间的《水域、沙洲、滩地】和行洪区   】  (二)》有堤防的《湖泊以?堤防护?堤为外?缘为界无堤防的湖泊!以最:高水位为界》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!域、:沙洲、滩地、岛【屿、出入湖水道 ! :    护堤地【的宽度为堤防内堤脚!线外水平距离5米】至100米 — : : 第十二条 在河】道、湖?泊的管理范围—内,。禁止采?石,、爆破、《取土、打井禁止倾】倒,垃圾、砂石》以及:。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!妨碍河?道行洪的活动确【需采砂、淘金—、钻:。探、存放物》。料、进行考古发掘活!动必须报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】政主管部门批准;】涉及有关部门管【理职责的按照有【关法:律法规的规定审批】 第十—三条 ?城市、村镇、旅游度!假区等建设不—得占:用河道、湖泊城市规!划的临河《、临湖界限由其所】在地的?县级: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会同《同级水行《政主管?部门确?定     !沿河、沿湖城—。镇在编制和审查城】市规划时应有其所在!地的县?级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参加 第【十四: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破坏、侵占和】毁损堤防、水库大】坝、:护岸、?水闸、抽水站—、排水渠系等防洪】工程和堤防》管,理房、堤防里程桩】、界桩、通讯—、照明、水文—监测、测量等管护】设施 第十五!条 有关部门应当】在山洪、泥石流、山!体滑坡?。。重点防?治区设立监》测站点指《。定监测员做》好监测、预警预报】 , 第四章 【防汛抗洪《 第十六条 !省人民?政府设立省防—汛指挥?机构负责领导、组】织全省的防汛抗洪工!。作其办事机构—。。设在省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?部门 ?     州】(市:)、县(市》、区)人民政府【和地:区行政公署设立【。由有关部门、当地驻!军、武装警察部队负!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!挥机构在上级—防汛指挥机》构和本级《人民政府、地—区行政公《署的领导下负责【本行政?区域内?的,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!机构设在《同级水行政主—管部门 第】十,七条: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!规划或者防洪规划】、防:洪工程现状、国家规!定或:者,省确定的防洪标【。准制定防御洪—水,方案 》     防御【省重要江河》和国、?省、地(州、—市)边界《重要江河、河段的洪!水按照?。省人民政府制定【的防御洪《水方案?执行其他江河—、河段、湖泊的洪】水防御按照本级【人民政府制定的【防御洪水方案执【行 ? 第十八条 水】库、:水电站和《湖泊的?管理机构《应当根据《防御洪水方案、工】程实:际情况制定汛期【。调度运用计划 【   》  汛期调度运用】计划按?。下列:规定:审批法律法》规另有规定的除【外     【(一)?坝高50米以上或者!库容5000—万立方米以》。上的水库和》重要的?中型以上水》电,站以及?滇池:、洱海、抚》仙湖、?星云湖?、,杞麓湖?、异龙湖、泸沽【湖,、程:海,、阳宗海的》汛期调?度运用计划由省【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!省人民政府备—案; 》     (二)其!。他中型?水库、?中型水电站和—重,要的小(一)型水库!、水型水电站以及其!。他重要湖泊的汛期】调度运用计划—由地(州、市)防汛!指挥:机构批准报省防汛指!挥,机构:。备案;?    【 (:三,)其他小《型水:库、小型水电—站、湖泊的》。汛期调?度运用计划由—县(:。市、:区)防汛指挥—机构批准报上一级防!汛指挥机构》备案 —  :  :汛期调度运用计划】经批准后由水库【、,水电站和湖泊—的管理机《构执行? ? 第十九—条 每年5月1日】至10月31日为】本省:的防汛期  !  : 各:级防汛指《挥,机构办?公室在防《汛期内坚持》每天24小时值班】制度、雨情水—情日报制度和险情】报告制度紧急—防汛期各级防汛【指挥:机构负责人应—按分级管理职责进入!现场指挥 》。。     有防【汛任务?的单位必须在防汛】期内坚持每天24小!时值:班制度 》 第二—十条 水库》、水电站和湖—。泊的管理机构执行】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!必须服从有管—辖,权,的防汛指挥机—构的统一调度、指挥!和监督 【第二十一条 在汛】期江河、湖》泊、水库的》管,。理机构必《须按照规定对—。水,工程进行《巡查发?现险情立即抢护【并及时向《防汛指挥机构和【上级主管部门—报告 第二】十,二条 江河和湖泊的!水,位超过?。保证水位、水库水】位超过设《计洪水位时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防汛【指挥机构必》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个!人投入抗洪抢—险, 《第二十三条》 大型水库》、重要中型水—库遇:超标准洪水需要【采取非常《泄洪措施《时由省防汛指—挥机:构按照依《法经批?准的:防御洪水《方案:中规:定的批准程序决定】其他中型水库—、,小型水?库遇超标准洪水需】。要,采取非常措》施时由地(州—、市)、县(市【、区)防汛指挥机构!。按照经批准的防【御洪水?方案组织实》施采取上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!危害的须经共同的】上一级防汛指—挥机构批准并事先】通知有关地区 【 , :    实施前款规!定,时任何?单位和个《人不得阻拦、拖【延如遇阻拦和—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强制【实施 ? : 第五章 》保障措施 】第二十四条 江河】、湖泊的防洪治【理和防?洪工程?设施的建《设及维护《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!。财权相统《一的原则分级负【责除中央《财政投入外由各【级人民?政府从预算内—资金、农业综合开发!资金、?水利专?项资金、以工补农】资金和贴《息贷款中《安排城市防洪工【程设施?的建:设,和维护所《需投资由城》市人民政《府承担 第】二十五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!的水利建设基—金主要用于防洪工】程,和部分重《点水利工程的—维护和建设具—体使用办法按—省人民政府》的有:关规定?执行 第二】。十六条 防汛抗【洪,和救灾的资金、【物资必须专》款,。专用、专物专用【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截《留、挪用用》防洪、救灾经费【购,置,的设备器材》应当建立管》理责:任制   】  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审计主管部门应!。当依法?对防洪、《救,灾资金的使用—情况进行审计—监督 第六】章 法律责任 ! 第二?十七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】危害堤防安全—。和妨碍河道行—洪活动的由县—级以上人民政—。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违法行《为、限期《恢,。复原状没收》。。。违法所?得,可,并处2?万元以下的罚—款 《 第二十《八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十四条规—定破:。坏,、侵占和毁损防洪工!程及:管,护设施?的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采取补救【措施可处《5万元以《下的罚款;造成损】坏的依法承》担民事责任;应当】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!依照治?安管理处罚》条例的规定处罚;】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。任 》第二十九条》 依照本条》例规定责令限期【拆,除违法?占用:河,道、湖泊的建—(构)筑物和其他】。设施未?。按期: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!定,的水: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法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!行,费用由?违法者承担》 第三十条 !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》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及有关部—。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!守滥用职权徇私舞】弊截留?、挪用?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!、物资构成》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;尚?不构:成犯罪的依》法给予?行政处分 【 ,第七章 附》则 《 第三十《一条 本条》例自200》。0,年7:。月1:。日起施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