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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云,南省防洪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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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云,南省防洪条例已【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十六《次会议于20—00年5月26【日审议通过现—予,发布自2000【年7月?1日起施行
! ! 】云南省第九》届,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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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【 《 】 》
》 2:000年5》月,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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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20》00年5月2—6,日省九届人大—常委会第十》六次会议通过)【
第一—章 总则
】第一条 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防洪?法(以下简》称防洪法)结合本省!实际制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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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—县级以上人》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在本级人—民政府?领导:下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—防洪的组织、协调】、监督、指》导等:日常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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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!、电信、运》。输、:电力、物资供应等有!。。。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!责,负责有关的防—。洪工作
第三!条 :在防洪工作中作【出显著成绩的—单位:和个人由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!者有关部门》给予表?彰奖:励
》第二:章 :防洪规划《
第四条【。 江河、湖泊—的防:洪规划?按下列?分工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会《。同有关部门和地区】依据流域、区—。。域综合规划》编制经本《级人:民政府批准报—。上一级?水行:政,主管部门备案
】 : : (一)长江【上游云南段、—珠江上?游云南段《、红河、澜沧—江、怒江、大盈江、!瑞丽江(以下统称】省重要江河)及国、!省边界江河》、河:。段的防洪《规划由省人民—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:组,织编:制
(】二)地(州、市【)、县(市、区【)边界江河、—河段、?湖泊的防洪规划由】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!主管部门组织编制】
(!三)其他江河、湖泊!的,防洪规划由所在地的!地,(州、市)、—县,(市、?。区)水行政》主管部门组织编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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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城市【。。防洪规划由城—市人民政府》组织水行政主管【部门、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】依据流域、区域【防,。洪规:划,编制按照省》人民政府的》规定报经《批准后纳入城市【总体规划《
第》六条 防洪规—划期限为10年至2!0年防洪规划—。编制内容《由省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】定,
— :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洪!。规划制定中长—期建设计划并—组织实施
第!七条 按照防洪【。法第十?三条划定的山体滑】坡、崩塌《和,泥石流?重点防治区由当【。地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标明界区!予以公告重点防【治区分为《重,。。点监测预防区—和,。重点治理《区对不同类型—的,防,治区采取不同—的防治措施
】 在重点】防治区禁止新—建,城市、村《镇,和,其他居民《点以及工厂、矿山、!铁路和公路干—线;已经建成—的有关主管部—。门和建设单位应【当采:取防御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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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章: 治理?与,防护
第八条! 各级人《民政:。府应当组织》有关部门动员社【会力: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!防洪工程设施—建,设和管?护提高防洪能—力;加强水土保持综!合治理保护、—扩大林草植被减轻洪!涝灾害
》
第九条》 ,省重要?江河国、省边界江河!、河:段地(州《、市)边界重要【的江河、河段的规】划治导线《由省人?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!批准
】 :其,他江河?、河段的规划治导】线由所在地的地(州!、市)、县(市【、区)水《行政主管部门—拟定报本级》人民政府批准—
第十条【 河道、湖泊管理】实行:按水系统一管理和】分级管理相结合【的原:。则
【 (?一)省重要江河【的主要河段国—、省:。和地(州、市)边界!的重要?河段由省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《部门实施管理—
《 (二)》其,他河道、湖泊由【所在:。地的地(《。州、市)、县(市、!区)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实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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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河道!、湖泊的管》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有关》部门按下列》。。原则提出方》。案并报本级》人民政府《审批法律、法—规已有规定》的从:其规:定
!。(一)有《堤防的河《。道为:两岸堤防之间的水】域,、沙洲、滩地、行洪!区和堤防《及护堤地;无堤防的!河道为历史最—高,洪水位或《者设计洪水位之【间的:水域:、沙洲、滩地和行】洪区
《 , (二)有【堤防的?湖泊以堤防》护堤为?外缘为?界无堤防的湖泊以最!高水位为界包括周边!界之内的水》域、沙洲、滩地、岛!屿,、出入湖水》道 :。
护】堤地的宽《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!水平距离5》米至1?00米
】
第十二条 在【河道、湖泊的—管理范围内禁止【。采,石、爆破、取—土、打井《禁止倾倒垃圾、砂】石,以及其?他危害?堤防:安全和妨碍河道行】洪,。的活动确《需采砂、淘金—、钻探、存》放,。。物料、?进行:考古:发掘活动必须报经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;涉【及有关部门管—理职责?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!的规定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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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— 城市、村镇、旅】游度假区等建设不得!占用河道、湖泊【城市规划的》临河、临湖界限由其!所在地?的县级?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!水,行政主管部门确【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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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沿河、沿湖城】镇在编制和审—查,城市规划时应有其所!在地的?县级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?部门参加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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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任何】单位和?个人不得《破坏、侵占》和,毁损:堤防、水库大坝、护!岸、水闸、抽水站】、排水渠系》等,防洪工程和》堤防管理房、—堤防里程《桩、界桩、通讯、照!明、水文《监测、测量》等管护设《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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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,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!在山洪、泥》。石流、山体滑—坡重点防治区设立监!测站:点指定监测》员做好监测、—预警预报
第!四,章 防?汛抗:洪
》第,十六条? ,省人民政《府,设,立省防汛指挥机【。构负责领导》、组织全省的—防汛抗洪工作—其办事机构设在省人!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—
【 州(?市)、县(市、区】)人民政府》和地:。区,行政公署设立由有】关部门、当地驻军】、武装?警察部队负责人等组!成,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!级防汛?指,挥机构和本》级人民政府、地区行!政公:署的领?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的防汛抗洪工作】。其办事机《。构,。设在同级水行—。政主管?部门
第十七!条 县?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应当根据》流域综合规划—或者防洪规划、防】洪工:。程现状、国》家,规,定或者?省确:定的防洪《标准制定防御洪【水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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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御!省重:要江河和《国、省、地(州、市!)边界重要江河、河!段的洪水按照—省人民政《府制定的防》御洪水方《案执行其他江河、】河段、湖泊的—洪水防御按照本级人!民政府制定的防【御洪水方《案,执行
《。
第十《八条 水库、水电站!。和湖:泊的管理机构—应当:根据防御洪》水方案、工程实际】情况制定汛》期调度运《。用,计划
》 》汛期调度运》用计划按下列规【定审批法律法—规,另有规定的除外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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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:一)坝高50米以】。。上或者库容50【0,0万立?方米:以,上的水库和重要的中!型以上水电站以【及滇池?、洱海、抚仙湖【、星云湖、》杞麓湖、异龙湖【、泸:沽湖、?程海、阳宗海的汛期!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!。汛指挥机《构批:准报省?人民政?府备案;
! ?。(二:),其他:中型水库《、中:型水电站和重要的】小,(一)型水库—、,水,型水电站以》及其他重要》湖泊的?汛期调度《运用计?划由:。地(州、《市,)防汛指挥机构【。批准报省防汛指挥机!构备案?;
【 (三)其他小】型水:。库、小型水电站、湖!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!划由县(《市、区)防汛—指,挥机构批《准,报,。上一级防汛指挥机】构备案 》
《 汛期调》度运用计划经—批准后由水库、水】电站和湖泊的—。管理机构执行 】
《第十九条 》每年5月1》日,至10月31日为本!省的防?汛期
! 各级防汛指挥【机构办公室》。在防:汛期内坚持每天2】4小时值班》制度、雨情水—。情日报制度和险情】报告:制度紧急防汛—期各级防汛指—挥机构负《责人应?。按,分级管?理职:责进入?现场指挥
》。
有—防,汛,任务的?单位必?须在防汛期内坚持】每天2?4小时值班制—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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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【 水库、水电站和湖!泊,的管理机构执行【汛期调度《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!有,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!构的:统一调?度、指挥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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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一条 在汛—期江河、《湖,泊、水库的管理机构!必须按照规定—对水工程进》行巡查?发现险情《立即:抢护并及时向防汛指!挥机构和上级—主管部门报告
【
第二十二条】。 江河和《湖泊的水位超过保证!水位、水库水位超】过设计洪水》位时县级以上—人民:政府防?汛指挥?机构必须《组织有关单位和【个人投入《抗洪抢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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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大!型,。水库、重《。。要中型水库遇—超标准洪水》需要采取非常泄洪措!施时由省防汛—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!批准的防《御洪水方案中—规定的?。批准:程序:决定其他中型水库】、小型?水库遇超《标准洪水需要采取】非常措?施时由地《(,。州、市)、县(【市、区)防汛指【挥机构按照经批【。准的防?御洪水方案组织实施!采取上述《措施对毗邻》地区有危害的须经共!同的上一级》防,汛指挥?机构批准并事先通】知有关地区
! 实》施,前款:规,定时任何单位和【。个人不得《阻拦、拖延如遇阻】拦和:拖,延,时,由有关县级》以上人?民政府强制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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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保障】措施
—第二十四条 —江河、湖泊的防洪】治理和?防洪:工程:设施的建设及维护所!需投资按照》事权和财权相—统一的原则分—级负责除《中央财政投入外由】各级人民政府从【预算内资金、农【业综合开发资金、水!利专项资金、以工】补农资金《和贴息贷款中安排城!市防洪工程设施【的建设?和维护所需》投资:由城市人民政府【承,担
第—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设立的水利》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防!洪,工程和部《分,重点水利工》程,的维护和建设具体使!用办法按《省人民政《府的有关《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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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:六条 防汛抗洪【和救灾的《。资金、物资》必须专款专》。用、专物《专用: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截留、挪用用—防洪、救灾》经费购置的设—备器:材应当建《立管理责任制
!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—审计主?管部门应当依法对】防洪、?救灾资金的》使用情况《进行:审计监?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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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—法律责任
】第二十七《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!危害堤?防安全和《妨,碍河道行洪活动的】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停—止,违法行为、限期恢】。复原状?没收违法所得可【并处2万《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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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八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十四条规定破】坏、侵占和》毁损防洪工》程及管护设施的【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: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停止违】法,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!处5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:造成:损坏的?依法承担民事—责任;应当给予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】照治安管理处罚【条例:的,规定处罚;》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:。任
》第二十九《条 依照本条例规】。定责令限期拆除违】。法占用河《道、湖泊的建(【构)筑物《和其他设施未按期】拆除: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!水行政主管部—门,。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:行费用由违法—者承担
【第三十条 县级以】上人民?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及有关部》门的工?作人员玩忽》职守滥用职权徇私】舞弊截留、挪—用防汛抗洪》和救灾资《金、物?资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;:尚不构成犯罪—的依:法给予行政处分【
第七—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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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!200?0年7月《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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