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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云南》省防洪条例 !     云南省】防洪条例已由云南】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!会,常务委?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!2,000年5月26日!审议通过现》予发:布自20《0,0年7月1日起施行!。     —      —       【  云南省第九【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》会 : ?   —  :      —        】。。   ?。    《  : 2000年5!月,26日   【 ,    《        !。 , ?     (【20:00年5月》26日省九届人【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!议通过) 】第一章 总则—。 第一—条 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防洪法(以—下简称防洪法)结合!本省实际制定本【条例 》 第:二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在本级人民】。政府领导下负—责本行政《区域内防洪的组织】、,协,调、监督、指导【等日:常工作 《 ,     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和气《。。象、电信《、运输、电力、【物资供应等有关部门!按照各自《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!洪工作 — 第三条 在—防洪工作中作—出显著成绩》。的单位?和个: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或者有关部门【给予表彰奖》励 》第二:章 :防,洪规划 【第四条 江河、【湖泊的防洪》规划按下列分工由】。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《门会同有关部—。门,和地区依据流域【、区域?综合规划编》制,经,本级人民政府批【准报上一级》水行政主《管,部门备案  !   (一)长【江上:游云南段、珠—。江上游云《。南段、红河》、澜沧江《、,怒,江、大?盈江、瑞丽江(以】下统:称省:重要江?河)及国、省边界江!河、河段的防洪规】划由省人民政府水】。行政主?管部:。门组织编制》  ?  :。 (二)地(—州、市)、县(市】、区)边界》江河、河段、湖【泊的防洪规划由共同!的上一级水行政【主,管部:。门组织编《制     !(三)其他江河【、湖泊的防洪—规划由?所,在地的地(州、市)!、县(市《、区)水行政主管】部门组织编制 】 第五条 】。城市:防洪规划由城市【人民:政府组织水行政主】管部门、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门和其他有关】部门依据流域—、区域防洪规—划编制按照省—人民:政府的规定报经【批准后纳《入城市?总体规划 【 第六条 防洪规划!期限为?10:年至20年》防洪规划编制内【。容由:省人民政府水行政】。。主管:部门规定 — :  :  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根《据防洪规划制定中长!期建设?。计划:并组织实施 】 第:七条 ?按照:防洪法第十》三条划?定的山体滑坡、崩】塌和泥石流重—点防治区由当地县级!以,。上人民?。。政府标明界区—予以公?。。。告重点防治区分为】重点:监测预防区和重【点治理区《对不同类型的防【治区采取不同—的防治措《。施     !在重点防治区禁【止新建?城市、村镇》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!厂、矿山、铁—路和公路干线—;已经建《成的有关主管部门和!建,设单位应当》采取防御《措施 第三章!。 治理?与,。防护 —第八条 各级人民】政,府应当组织有—。关,部门动?员社会力量依靠科】技进步?加,。。强防洪工程设施建】设和管护提高—防洪能力;》加,强水:土保持综合治理保】护、扩大林草植被】减轻洪涝灾害— 第九—。条 省重要江河【国、省边《界江河、河》段地(州、市—),边界重要的》江河、河段的—。规划治导线由省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拟定报省—人民政?。府批准  】  : 其他?江河、河段的规划治!导线由所在地—。的地(州、市)【、县(市、》区)水行《政主管部门拟—定报本?。级人民政《府批准 第十!条 河?道、湖泊管理—实,行按水系统》一管理和分》级管理相《结合的原则》。    【。 (一?)省重要江河的主要!河段国、省和地【(州:、市:)边界?的,重要河段《由省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实施管理 【     (二)】其他河道、湖泊由】所在地的地(州、市!)、:县(市、区》)水行政主管部门实!施管理 《 : 第十一条【 ,河道、湖泊的—管理范围由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—水行:政主管部《门会同有关部—门按下?列,原则提出方案并报】本级人民《政府审批法律、【法规已有规》定的:从其规定 —     —(一:)有堤防《的河道?为,两岸堤防《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!滩地、行洪》区和堤防及护堤地】;无:堤防的河道》为历史最高洪水【位或:者设: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!、沙洲、《滩,地和行洪区  】   (二)有堤防!的湖泊以堤防护堤为!外缘为界无堤防【的湖:泊,以最高水位为界包括!周边界之内的水域】、沙洲、滩地、【岛屿、出入湖水道】 :     —护,堤地的宽度为堤防内!堤脚线?外水平距离》5米至?100米 》 : 第《十,二,条 在?河,。道、湖泊的管理范】围内禁?止采石、爆破、【取土、打井禁—止倾倒垃《。圾,、砂石?以及其?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!碍河道行洪》的活动?确需采砂、淘金、】钻探、存《放,物料、进行》考古发掘《活动必须《报经有管辖》权的水行政主—管部门批准;涉及】有关部门管理—职责的?按,照,有关法律法规的规】定审批 【第十三条 城—。市、村镇、旅游度假!区等建设不得占【用河道、湖》泊城市规划的临【河、临湖界限—由其所?在地的县级人民【政,府,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,同级:水行政主管部门确】。定    】 沿:河、沿湖《。城,镇在编制和审查城】市规划时应有—其所在地的县—级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参加: :。 第十四》条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》得破坏?、侵占和毁》损堤防?、水库?大,坝、护岸、水闸、抽!水站、排水》渠系:等,防洪工?程和堤?防管理?房,、堤防里程桩、【界桩、通讯》、照明、水》文监测、测量等【管护设?施 ? 第十五条 有关!部门应?当在山洪、泥—石流、山体》滑,坡重点?。防治区设立监测【站点指?定监测?。员做好监测、预【警预报 》 第四章 —防汛抗洪 — 第十《六条 省人民—政府设立省防汛指挥!机构负责领》导、组织全省的防】汛抗洪工作其办事】机构设在省人民【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门 !     州(】市)、县(》市、区?)人民政府》。和地区行政公署设立!由有关部门、—当地驻军《、武装警察部—队负:责人等组成》的防:汛指挥机构在—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!本级:人民政府、地区行政!。公,署的:领导下负责本行政】。区域内的防》汛抗洪工作其办事】机构设在同级—水行政主《管部门? 第十七条 !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应当根据《流域综合《规划:或,者防洪规划、防【洪工程现状、国【家规定或者省—。确定的防洪》标准制定防御洪【水方案?    【 防御省重要—。江河和?。国、省、《地(州、市)边【界重要江河、—河段的洪水按照【省人民政府》制定的防御洪水【方案执行其他—江河、河《段、湖?泊的洪水防御按照】本级:人民政府制定—的防御洪水方—。案执行 — 第十八条 水库、!。水电:站和:湖泊的管理机构【应当根?。据防御洪水方案、工!程实:际情况制定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!   》  汛期《调度运用计划按下】列,规定审批《法律法规《另有规定《的除外 》    (一)坝高!50米以上或—者库容?5000万立方米】以上的水库和—重要的中型以上【水电站以及滇池【、洱海、抚仙湖【、星云湖、杞麓【湖、异龙湖、泸沽湖!、程海、《阳宗海的汛期调度运!用计划?由省防汛《。指挥机?构批准报省人—民政府备《案;   】  (二)》其他中型水库—、中型水《电站和重要的小(】一)型?水,库、水型水电—站,以及:其他重要湖泊—的汛:期调度?运用计划由地(【州、:。市,。)防汛指挥机—构批:准报省防汛》指挥机构《备案;   !  (三)其—他小:型水库、小型水电站!、湖泊的汛期调度】运用计划由县—(市、区)防—汛,指挥机?构批准报《上一级防汛》。指挥机构备案—     】汛期调度运用计划】经批准后由》水库、水电站和【湖泊的管理机构执行! 第【。十九条 每》年5月1日》。至10月3》1日为本省》的防汛期 【     各级【防汛:指挥:。机构办公室在—防汛期内《坚持每天24小时】值班制?度、雨情水情—。日,报制度和险情报告】制度紧急防》汛期各级《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!。应按分级管理职责进!入,现场指挥 —   ? ,有防汛?任,务的单位必须—在防:汛期内坚持每天【24小时《值班制度 》 第二十】条 水库《、水电站和》湖泊的管理机—构执行汛《期,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!服从有?管辖权的防汛指挥】机构:的统一调度、指挥】和,监,督 : : 第二十一条 在】汛期江?河、湖泊、水库的管!理机构必《须按照?。规定对水工》程进行巡查发—现险情立即抢护并及!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!上,级主管部门》报告 ?。 第二十—二条 江河和湖泊】的水位超过保证水位!、水库水位超过设计!洪水位?时县级以上》人民:政府防汛《指挥机构必》须组织?有关单位《和个人投入》抗洪抢险 — , 第二十三条— 大型?水库、重要》中型:水库遇超标准洪水】需,要采取?非常:泄洪:措施时?由,省防汛指《挥机构?按照依法经批准的】防御洪水方案—中规定的批准程【序决:定其他中型》水库、小型》水库:遇,超标准洪《水需要采取非常措施!时,由地(州、市)【、县(市、区)【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经!批准的?防御洪水方案组织】实施采取上》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!危害的须经共同的】上一级防《汛指挥机《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!关地区 —   ?  实施前款规定时!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:阻拦、拖延如遇【阻拦和?拖延时由有》关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强制实施】 第五章 保!障措:施 《 第二十四条 江】河、湖泊的防洪【。治理和防洪工程设】施的建设及维护所需!投资按?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!的,原则分级《负责除?中央财政《投,入,外由各级人民政府从!预算内资《金、农业综合—开发资?金、水?利专项资金、以工补!农资金和贴息贷款】中安排城市防洪工】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!所需投资《由城市?人民政府承担 】 第?二十五条 》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设立的水利建设基!金主要?用于:防洪工程和部分重】点水利工程》的维护和建》设具体使用》。办法按省人》。民政府的有关规定】执,行 《 第二十六条 防】汛抗:洪和救灾的资金、物!资必须专款》专用、专物》。专用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截留、挪用用!防洪、救灾经费购】置的:设备器材应》当建立管理责任制 ! ?    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!主管部?门应当依法对防【。洪、救灾资》金的使用情况进行】审,计监:。督, 第》六章 法律责—任 》第二十?七条 违《反,本条:例第十二《条规定危害堤防【安全和妨《。碍河道行洪活动【的由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政:主管:部门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、限期恢】复,原,状没收违法所得【可并处2万元以下】的,罚款 第二十!八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十四条规【定破坏、侵占和【。毁损防?洪工程?及管:护设施的由》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违法行为采取补】救措施可处》5万元以《下的罚款;》造成损坏的依—法承担民事责任;应!当,给予:治安管理处罚的依】照治安管理》处,罚条例的规定处罚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 【 :第,二十九?。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!责令限?期拆除违法占用【河道、湖《泊的建(构)—筑物和其他设施【未按期拆除的—由作出处《罚决:。定的水行《政,主管部门《依法申请人》民法院强制》执行费用由违法者】承担 《 第三十条 【县,级以上?人民政府《水行:政主管部门及—有关部门的工—作人员?玩忽职?守滥用职《权徇私舞弊截留、】挪用防汛抗洪和【救灾:。资,金、物资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》事责:任;尚不构》成犯:罪的依法《给予行政处分 】 第七章 附【则 第三十】一条: 本条例自2—。000年7月1【日起施行 — ,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