】
云南》省防:洪,条例
》
云【南省防洪《条例已由《云南省?第九届?人民:。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:会第十?六,次会:议于2000年5】月26日审》议通:过现予发布自200!0年7月1日起施】行
》。 , ! 【。云南省第九届—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
】
《
】 】 】 》
?。 2000年5【月26日
】 : : —
》
《
, (2—000年5》月26日省九届人大!常委会?。第十六次会议通过)!
第一章【 总则
《
第一条 根】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!洪,。法(以下简称—防洪法)结合本省实!际制定本《条例
第二】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在本级】人,民政府领导下负【责本行?政区域内防洪的组】织、协调、监督【、,指,导等日常工作—
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!、电信、运输—。、电:力、:。物资供?应等有关《部门按照各自的职】责负责有关的—防洪工作《。
第三条 】在防洪工作》中作: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!个,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或者有关部门给】予表彰奖《励
第二章】。 防洪规划
—
第四条 江河!、湖泊的防洪规划】按下:列,分工由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】关,部门和地《。区依据流域、区【。域综合规《。划编制?经本级人民政府【批准报?上一级水《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
—
, (【一)长江上游云【南段、珠《江上游?云南段、红》河,。、澜沧江、怒江【、,大盈:江、瑞?丽江(以下统称省重!要江河)及国、省边!。界江河、《河段的防洪规划由省!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组织编制
】 (》二)地(州、市)、!县(市、区》)边界江河、河段、!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共!。同的上一级》水行政主管部门【组织编制
! (三)其【他,江河、湖《泊的防洪规划由所在!地的地(《州、市)《、县(市、》区):水,行政主管部门组织】编制
】第五条 城市防洪规!划由城市人民政【府组织水行政主管】部门、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和其他有】关部门依《。据流域、区》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!省人民政府的规定】报经批准后纳入城】市总体规《划
》第六条 防洪规【划期限为10年【至20年防》洪规划编制内容【由省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?管部门规定
【 县级】以,上人: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—根据:防洪规划制定中长】期建设计划》并组织实《施
第七条】 按照?防,。洪法第十三条划定的!山体滑坡、崩塌和】泥,石,流重点防治区—由,当地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《标明:界区予以公告重点防!治区分为重点监测】预防:。区和重点《治理区对不同—类型的防治区—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!
《 ? 在重点《。。防治区禁止》新建城市、》村镇和其他居民【点以及工厂、矿【山、铁路和》公路干线;》已经建成的》。有,关主管部门》和建设单位应—当采取?防御措施
—
第三章 治理与!防护
》
第八条《 ,各级人民政府—应当组织有关—部门:动员社会力量—依靠:科技进?步加强?防洪工程设》施建设和管护提高】防洪:能力;加强水土保】持综合治理》保护、扩《大林草植被减轻洪涝!灾害
—。第九条 省重要江】河国:、省边界江》河、河?段地(州、市)边】界重要的江河—、,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!省,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:门拟定报省人—民政府批准
—
【其他江河、河段【。的规划治导》线由:所在地的地(州【、市)、县(市、】区)水行政主管【部门拟定《报本级?人,民政府批《准,
第十—条 河?道、湖泊管理实【行按水系统》一管理和分级—管理相结合的—原则
! (一?)省重要江河的【主要河段国、—。。省和:地(州、市)边界的!重要河段《由省人?民政府水《行政主?管,部门实施管理—
(二】。)其他河《道、湖泊由所在【地的地(州、市)、!县,(,市、区)水行政主】管部:门实施管《理
第十!一条 ?河道、湖泊的管理范!围由县级以上—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,部门会同有关—部,门按下列原则—提出方案并报—本级人?。。。民政府审批》法律、法规已有规定!的从其规定
】 《 (一?)有堤防的河道为两!岸堤防之间的水域、!。沙洲、滩地、行【洪区和?堤防及护堤》地;无堤防的河道】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!者设计洪水》位之间的水》域、沙洲《、,滩,地和:行洪区
— (二)有【堤,防的湖泊以》堤防护堤为外缘为界!无堤防的湖》泊以:最高水位为界包括】周边:界之内的水》域、沙洲、滩地、岛!屿、出入湖》。水道 ?
【护堤地的《宽,度为堤?防内堤?脚线外水平距离5】米至100》。米 : ,
?
第十二《。条,。 在河道、湖—泊,的管理范围》内禁:止采石、爆破、【取土、?打井:禁止倾倒《垃圾、?砂石以及其他危害】堤防安全和妨碍河】道,。行洪的活动确—需采砂、淘》金、钻探、存放【物料、进行考古【发掘活动必》须报经有《管辖:权,的水行?政,主管部门批准;【涉及:有关部门管理—职责的按照有—关法律法《规的规定审批
!
第:十三条 城》市、村镇、》。旅游度假区等建设】不得占用河》道、湖?泊城市规《划的:临河:、临湖界限由其所在!地的县级《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会同同级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确定
》 ? 沿河、沿湖【城镇在?编制和审查城—市规划时应有其所在!地的县级人》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参加
第】十四条?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破坏、侵占和【毁损堤防、水库大坝!。、护岸、水闸、【抽水站、排水渠系】等防洪工《程,和堤防?管理:房,、,堤,防,里程桩?、界桩、通》讯、:照明、水文》监测、测量等管护】设,施
》第十五条 有—关,部门应当在山—洪,、泥石?流、山体滑坡重【点防治区设立—监测站点指定—监测员做好》。监,。测、:预警预报《
第四章【 防汛?抗,洪
:
第十六—条 省人民政—府设立省防汛—指,挥机构?负责领导《、组织全《省的:防汛抗洪工》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省!人,民政府水行政—。。主管部门
— 州【(市)?、县(市、》区):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!公署设立《。由有关部门、当【地驻军、武》装警察部队负责【人,。。等组成的防汛指挥】机构在上级防汛【指挥机构和》本,级,人民:政府:、地区行政》公署的领导下负责】本行政区域》内的防汛抗洪工作】其办:事机构设在同级【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
—
第十》七条 县级以上人】。。民政府?应当根据流》域,综,。合规:划或者防洪规划、】防洪工程现》状、国家规定或者】。省确定?的防:洪标准?制定防?御洪水方《案
【 防御《省重要江河和国、省!、地(州、》市)边界重要江【河、河段的洪水按】照,省人民政府制定的】防御洪水方案执【行其他江河、河【。段、:湖泊的?洪水防御按照本级】。。人民政府制定的防】御,。洪水方案执行—
:
第十八条— 水库?。、水电站和湖泊的】管理机构《应当根据防御—洪水方案、工—程实际情况制定汛】期,调度运用计划—
】汛期调?度运用计划按—下列规定《审批:法律法规另》有规定?的除:外
:
: (一)—坝高5?0米以上《。。或者库容《5000万立方【米以上的水库和重】。要的中型《。以上水?电站以及滇池—、,洱,。海、抚仙湖、星云】湖、杞麓湖、—异龙:湖,、泸沽湖《。、程海、阳宗—海,的汛:期调度运用计划由】省防汛指挥机构【批准报?省人民政府备案【;
》 (》二)其他中型水库】、中型水电站和【重要的小《(一)型水库—、水型?水电站以及其他重要!。湖泊的汛期调度运】。用计划由地(州、市!)防汛指挥机构批】准报省防汛指挥机】构备案; —
》 (三)《其他小型水库、【小型水电《站、湖?泊的:汛期调度运用—计划由县(市—、区)防汛指挥机构!批,准报上一级防汛【指挥机构备》案
— : 汛期调度运用计】划,经批准后由水—库、水?。电站和湖《泊的管理机构执行 !
:
第十九—条, 每年5月》1日至10月3【。1日为本省的防汛】期
】 各:级,防汛指挥机构—办公:室在防汛期内坚持每!天24小时值—班制度、雨情水【。情日:。报制度和险》情报告制度紧急防】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!构负责人应按分级】管理职责进》入现场指挥
【。 有防—汛任务的单位—必须:在防汛期内坚持【每天2?4小时值班制—度
【第二十?条 水库、水电【站和:湖泊的管理机构执】行汛期调度》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!有管辖权的》防,汛指挥机构的统一】调度、指挥和监督】
第二十【。。一条 ?在汛期江河、湖【泊、水库的管—。。理机构必《须按照?规定对水工》程进行巡查发—现险情立即抢护并及!时向防汛《。指挥机构《和上级主《管,部门报?告
》第,二十二条 江河和湖!泊的水位超》过保证水位、水库】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!时,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!构必须组织》有关:单位和个《人投入?抗洪抢险
第!。。二十三条 》大型水库、重—要中型水库遇—超标准洪水需要采】。取,非常泄洪措施—时由省防汛指挥机】构按:照依:法经批准的防—御洪水方案中规【定的批准程序决【定其他中型水库、】。小型水库遇》超标准?洪水需要采取非常】措施:时由地(州、市【)、县(市、区)】防汛指挥机》构,按照经批《准的防御洪》水方:案,组织实施采》取,上述措施对毗邻地】区,有危害的须经—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指!挥机构?批准并事《先通知有关地区
】
【实施:前款规?定时任何《单位和个《。人不:得阻拦、拖延—如遇:阻拦和拖《延时由有关县—。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强制实施【。
第》五章 保障措施【
?
第:。二十四条《 江:河、湖?泊的防洪治理和【。。防洪工程设施的【建设及维《护,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!财权相统一的原则】分级负责《除中央?财政:投入外由各级人【民,政府从预《算内资金、农业综】合开:发资金、水利专项】资金、?以工补农资》金和:贴,息贷款中安排—。。城市防?洪工程设施的建【设和维护所》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!府承担
》
,
第二?十五条?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利!建设基金主》要用于防《洪工程?和部:分重点水利工程【的维护和《建设:具体使用办》法,按省人民政府的【有,。关规定执行
!。第二十六条 防汛抗!洪,和救灾的《资金、物资必须【专款专用、专物专】。用任:何,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!、挪用用防洪、救灾!经费购?置的设备器材—应当建立管》。理责任?制
?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审计主管!部门:应,当依法对防洪、救灾!资金的?使用情况进行审计】监督
》
第六章 》。法律责任
第!二十七条 》违反本条《例第十?二条规定危害堤防安!全和妨?碍河道行洪活动的】由县级以上》。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、限》期恢复原状》没收违法所得可【并处2?万元以下《的罚款?
第二十八条! ,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!规定:破坏:、侵占和毁损防洪】工程及管护设施【的由: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责令停止》违法:行为采取补救措施】可处:5万元以下的罚款】。;造成损坏的—依法承担民事—责任;应当》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!依照治安管理处罚】条例的规定处罚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第二!十九条 依照—本条例?规定责?令限期拆除违法【占用河道《、湖泊的建》(构)筑物和其他设!施未按期《拆除的由作出—处罚决定《的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法申?请人民法院强—制执行费用由—违法者承担
—
第三十—。条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及】有关部门《的工作人员玩忽【职守滥用《职,权徇私舞弊截—留、挪用防汛抗洪和!救灾资?金、物资构成犯罪的!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!构成:犯罪:的依:法给予?行政处分
】。第七章? 附则
《
第三十—一条 本条例自2】00:0年7月1日起施】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