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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】 云南省防洪【条例  】   云南省防洪】条例已由云南省【第九届人民代—。表大会常务》委员:会第十六次会议【于2:。0,00年5《月26日审议—通,过,现予发布自》2000年7月1日!起施行    】     》 ,       【   云南》省第九?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?委员会 【 《        】     》  :         !   200!0年5月2》6日  》         !     !。     【(,2000年5月2】6,日省九?届人大常委》会第十六次会—议通:过): 《。第,一章 总则 !第一条? 根据?中华人民共》和国防洪法(以【下简称防洪法)结合!本省实?际制定本《。条例: ?。 第二条《 ,。县,级,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。政主:管,部门在本级》人民:政府领导下负—责本行政区域内【。防洪的?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!指导等日常工—作 ? ,   ?  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和气象、电信】、运输、电力—、物资?供应等有关部门【按照各自的》职责负责有关—的防洪工《作 第三条 !在防洪工《作中作出显著成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】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或者有关《部门给予表》。彰奖励? ? 第二章 防洪规】划 第四条 !江河、?湖,泊的防洪规划—按下列分工由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有?关部门和地区依据】流域、区域综—合,。规划编制经》本级人民政府批【准报上一级》水行:政主管部《门备案 【 ,   (一》)长江上游云—南段、珠江上游【云南段、红》河、澜沧江、怒【江、大盈江、瑞丽江!(以下统称省重要江!河)及?国,、省边界《。江河:、河段的防洪规【。划由省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组织编制  【。   (二》。)地(州、市)、县!(市:、区)边界江—河、:河段:、湖泊的防洪规【划由:共同的上一级水行】政主管部门组—织编:。制 ? ,     (三【),其他:江河、湖泊的防【洪规划?由所在地的地(【州、市)、县(市】、区)?水行政主《管部门组织编制 】 第五【条 城?市防洪?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!。组织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、建《设行:。政主管部门和—其他有?。关部门?依据流域、》区,域防洪规划编制【按照省人《民政府的规》定报:。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!体规划 — 第:六条 防《洪规划期《限为10《年至2?0年防?洪规划编制内—容由省人民政—府水行政《主管部?门规定   !  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根据防—洪规:划制定中长期建设】计划:并组织实施 【 第七条 —。按,照,防洪法第十三条【划定:的山体滑《坡、崩塌和泥石流】重点防治区》由,当地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标明界区予以公!告重点防治区—分为重点监测—预防区?和重点治理区对【不同类型的防治【区采取不《同的防治措施—     】在,重,点防治区禁》止新建?城,。市,、村镇和《其他居民点以—及工厂、《矿山、铁《路和公路干线—;已:经建成的《有关主?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!当采取防《御,措施 第【三章:。 治理与防》护 第八条】 各级人民》政府应当组织有关】部门动员社》会力量依靠科—技进:步加强防《。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!护提高防洪能力;】加,强水土?保持综合治理—保护、扩大》林草植被减》轻洪涝灾害 【 第九条 省重要!江河国、省边界【江,河、河段地(州、市!),。边界重要的江河【、河:段的规划治导—线由:省人:民政府水《行政:主管部门拟定—报省人民政府批【准 《     其他江】河、河段的规—划治导?。线由所在地》的地(州、市—)、县?(市、区)水行政】。主管部门拟》定报本级人》民政府批准 — 第十》条 河道、湖泊管】理实行按水系统【一管理和分级管理】相结合?的原则 【 ,   (一)省重要!江,。河的主?要河段国、省和【地(州、市)边界】的重要河段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实施管理   !  (二)其他河道!、湖泊由所在地【的地:。(州、市)、县【(市、区)》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》实,施管理? ? : 第十一条 河道、!湖泊的管理范—围由县级《。以上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有关部门《按下列原《。则提出方案》并报本级人》民政府审批法律【、法规?已有规定的从其【规定:  》  : (一)有堤防的河!道为两岸堤防之【间的水域、沙洲、滩!地、行洪区和堤防】。及护堤地;无堤【防的:河道为历史》最高洪水位或者【设计洪?水位之间的水域【、沙洲、滩地—和行洪区   】  (二)有—堤防的湖泊以堤防】护堤为外缘为—界无堤防的湖泊以】最,高水位为界包—括周:边界之内的水域【、沙洲、滩地、岛】。屿、出入湖水道 !    》 护堤地的宽度为】堤防:内堤脚线外水平【距离:5米至1《00米 【 第十二条 【在河道、湖泊—的管:理,范围内禁止》采石、?爆破、?取土、打井禁止倾】倒垃圾、砂石以及】其,他危害堤《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!洪的活动《确需采砂、淘金【、钻探、存放物【料、:进行考古发掘活动】必须报经有管—辖,权的水行《政主管部门批—准;涉及有》关部:门管理职《责,的按照有关法律【。法规的?规,定审批 《 第十》三条 ?城市、?村镇、旅游度—。。假区等建设》不得占用《河道:、湖:泊城市规《划的临?河、临湖界限由【。其所: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会同同级水行政主】管部门确定 — ?。 ,   沿河、沿湖城!镇,在,编制和?审查城市规划时【。应有其所在地的县】级人民?。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参加《 第十—四,条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破坏】、侵占和毁损堤【防、水库大坝、【护岸、水闸、—抽水站、《排水渠系《等防洪工程和堤防】管理房、堤防里程桩!、界桩?、通讯、照明、【水文:监测:、,。测量等管护设施 】 第十》五条 有《关,部门应当《在,山洪、?泥石流、山》体滑坡重点防治区】设立监测站点—指定监测员做好【监测、?预警预?报 第四章 !防汛抗洪《 第十—六条 ?省人民政《。府设立?省防汛指挥机构负】责领导、《。。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洪!工作其办事机—构设:。在省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?部,门 》    州(市)、!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和地》区行政公《署设:立由有?关部:。门、:当地:驻军、武装警察部】。队负责人等组成的】。。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!防汛指挥《机构和本级人民【政府、地《区行政公署的领导】下负: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防汛:抗洪工?作其办事《机构设在《同,级水行政主管部门】 第十七条】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应当根据《流域综合《规划:或者防洪《规划、防洪工—程现状?。、国家?。规定:。或,者省确定的》防洪标准制定—。防御:洪水方案 】    防》御省重?要江河和国》。、省、地(州、市)!边界重?要江河?、,河段的洪《水按:。照省人民政府制【定,的防御?洪,水方案执行其他江河!、河段、湖》泊的洪?水防御按照本—级人民政府》制定的防御》洪水方案《执行 》 第十八《条 水?库、水?电站和湖泊》的,管理机构应当根【据防御洪水方案【、工程实际情—况制定汛《期调:度运:用计:划 》    汛期调【度运用计划按—下列规定审》批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!除外 ? , ,。   (一》)坝高50米以上或!者库容5000万】立方米以上的水库】和,重要的中型以上水电!站以:及滇池、《洱海、抚仙湖—、星云?湖,、杞麓湖、异龙【湖,、泸沽湖、程海【、阳宗海的汛—期调度运用计划【由,省防汛指《挥机构批准报省【人民政府备》案; 》     》(二)其他中型水】库,、中型水电》站和:重要的小(一)型水!库、水型水电站以】及其他重《要湖泊的汛期—调,度运用?计划由地《(州、市《)防汛指挥机构【批准报省《防汛指挥机构备【案;:  》   (三)其他】小型水库《。、小型水电》站、湖泊的汛期调度!运,用计划由县(市、】区)防汛指》挥机构批准报上一】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! ?     汛期调】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!由水库?、水电站和湖—泊的管理《。。机构执行 【 ?第十九条 每年5月!1日至10月31日!为本省的《防汛期   !。 , 各级防汛指挥【机构办?公室在防汛期—。内坚:。持每天24小时值】班制度、雨情水情】日报制度和险情报告!制,度紧急防汛》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!负责人应按分级管理!职责进入现场指挥 !     有防【汛任务的单位—必,须在防汛期内坚持每!天,24小时值班制【度 : 第二十条! 水库、水电站和】。湖泊的管理机构【执行汛?。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!须服从有管辖—权的防汛指挥机构】的统一调度、指挥和!。监督 》 第二十一条 【在汛期?江河、湖泊》、水库的管理机构】必须按照规定对水】工程进行巡查发【现险情?立即抢护并及时向防!汛,指挥机构《和上级主管》部门报告 】。。第二十二条 江【河和湖泊的》水位:超过保证水位、水】库水位超过》设计洪水位时县【级以: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!机构必须组织有关】单位和个《人投入抗洪抢—险 ? 第二十三条 】大型水库、重要中型!水库遇超标准洪水】需,。要,采取非常《泄洪措施《时,由省防汛指》挥机:构按照依法经批准】的防:御洪:水方案中规定的批】准程序决定其他中】。型水库、《小型水?库,遇超标准洪水—需要:采取:非常措施《时由地(《州、市)、县(市、!区)防汛《指挥机?构按:照经批准的防御洪】水方案组织》。实,施采取上述》措施对毗邻地区有】危害的?。须经共同的上一级防!汛指挥机《构批准?并事先通《知有关地区》     实!施,前款:规定时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?阻拦、拖延如遇阻拦!和拖延时《由有关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强《制,实施 》 第五章 保—障措施 》 第二十四条【 江河、《湖泊的防洪治理【和,防洪工程设施—的,建,设及维?。护所:需投资按照事—权和财权相统一【的原则?分级负责除》中央财政投入外【由,。各级人民政府从预算!内资金、农业—综,合开发?。资,。金、水?利,专项资金《、以工补农资金和】贴息贷款中安排城市!防,洪工程设施的建设】和维护所需投—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!担 : 第二》十五条 县级—以,上人:民政府设立的水【利建设?基金主要《用于防洪工程—。。和部分重点水利工】程的维护和建设具】体使用办法按省人民!政府的?有关规定执行 【 第二十—六条 ?防汛:抗洪和救灾的资金】、物资必《须专:款专用、专物—专用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截留、挪用用【防洪、救《灾经费购置的—设备器?材应当?建立管理责任制 !   《  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审计主管部门应】。当依法对防洪、救灾!资,。金的使用情况进【行,审计监?督 第—六章 法律责任【 第二十七条! ,违反:本条例第十》二,。条,规定:危害堤防安全和【妨碍河道行》洪活动的由县级【以上人民《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?停止违?法行为、限》期恢:复原状没收违—。法所:得,可并处2万》元以下的罚款 】 第二十八条 违!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!定破坏、《侵占和毁损》防洪工程及管—护设施的由县—级,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采取【补,救措施可处》5万:元以:下的罚款;造—成,。损坏:的依法承担民事责】任;:应当给予《。。治安管理处罚的【依照治安管理—处罚:条例的规定处罚;】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— 《第二十九条 依照】本条例规定》责令限?期拆除违法占—用河:道、湖泊的建—(构)筑物》和其他设施未—按,期拆除的《由作:出处罚决定的—水行政主管》部,门,依法申请人民法院】强制: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!。担 第三十条!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及有【关部门的工》作人员玩《忽职守滥用职权徇】私舞弊?截留、挪用防汛抗】。洪和救?灾资:金、物资构成犯【罪的: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;尚不构成犯—罪,的依法给予行—政处分 第七!章 附则 第!三十一条 本—条例自2《。000年《7月1日起施行 !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