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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。 云南省—防洪条例 》 : :    云》南省防洪条例已【由云:南省第?九届人?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—十六:次会:议于2000年【5月26日审议通】。过现予发布自—2000《年7月1日起—施行: :    《      —  :       云】南省第九《届人: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 ? , 》  :         !      —   ?      — 200【。0年5月26日 !         !      — 《 ,     (20!00年5月26日省!九届人大常委会【第十六次会议通【过) 第一章! 总:则 第一【条 :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防洪法(以下简称】。防洪法)结合本省】实际:制定本条例 !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?水,行政主管《部门在?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!负责: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!组织、?协调:、监督、指》导等日常《工,作 :    — 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和—气象、电信、运【输、电?力、物资供应—等有关?。部门按照各自—的职:责负责有关的防【洪工作 》 第三条 在防】洪工作中作出—显著成?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【。或者有关部门给【予表彰奖励 【 第二章 —防洪规划 【 第四条《 江河?、湖泊的《防洪规划按下列分】。工由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》水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会同有关》部门和地区》依据流域《、,区域综?。合规划编制经本级】人民政?府批准报上一—级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:备案 》    《 (一?)长江?。上游:云南段、珠江上【游云南?段、红河《、澜沧江《。、怒江、大盈江【、瑞:丽江:(以:下统称省重》要江河)及》国、省边界江河【、河段的防》洪规划由省》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组织编【。制 : , ,   (二)—地(州、市)—、县:(市、?。区)边?界江河?、河:段、湖泊的防洪规】。划由共同《的上一级水行政【主管部门组》织编:制 ? ,     (—。三)其他江》河、湖泊的防洪【规划由所在地的地(!州,、市)、县(市、】区)水?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 !第五条 城市防【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!府组织水《行政主管部门、建】设行政?主,管,部门和其他有关部】门依据流域、—。区,。域防洪规《划编制按照省—人民政?府的规定报经批准后!纳入城市《总,。体规划 第】六,条 :防,洪规划期限》。。为10年至20【年防洪?规划:编制内容《由省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规定 !     —县,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根【。据防洪规划制定【中长期?建设计划并》组织实施 【 第七条 按—照防:。洪法第十三条—划定的山体滑—坡、崩塌和泥石流重!点防治?区由当地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标明界—区予以公告重—点防:治区分为重点监测预!防区和重点治理【区对不同《类型的防治区采【取不同的防治措施】    【 在重?点防治?区禁止新建城市、】村镇和其他》居,民点:以及:工厂、?矿山:。、铁路和公路干线;!已,经建成?的有关主《管部门和建设单【位应当?采取防御《措施 —第三章 治理与防】护 》第八条? 各级?人民政府应当组【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!力量:依靠科技进步加【强防:洪工程设施建—设和管护提高防【洪能力?;加:强水土保持综—合治理保护、扩大林!草植:被减轻?洪涝灾害 第!九条 省重要江【河,国、省边《。界江河、河段地(】州、:市)边?界重要的江河、河段!的规划治《导线由省人民政【府水行?政,主管部门《拟定报省人》民政府?批准  【   其他江河、】河段的?规划治?导线由所在地的地(!州、市)、县—(市、区)水行政】主管:部门拟?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!准 》第十条 河道—、湖泊管理实行按水!系统一管理和分【级管:理相:结,。合的原则 】    (一—)省:重,要江河的主要河段】国、省和地(—州,。、市)边界的重要】河段由省人》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《门,实,施,管理     (!二)其他《河道、湖泊由所在】地的地(州》、市)、县(市、】区)水行《政主管?部门实施管理 】 第十一条 !河,道,、湖泊?的管理范围》由县级以《上,人,民政府水行》政,。主管部门会同—有关部门按下列原则!提,出方案并报本—。级人民政府审—批法:律、法规已有规定的!从其规定 【  :   (一)有【堤防的河道为两岸】堤防之间的水域、】沙洲、?滩地、行洪》区和堤防及护堤地;!无堤防?的河道为《历史最高洪水位【或者:设计洪水位之—间的水域《、沙洲、滩地和【行洪:区     (二!)有堤防的湖泊【以堤防?护堤为外缘》为界无堤防》的湖泊以最高水【位为界?。包括周?。边界之内的》水,域、沙洲、滩地、】岛屿、出入湖水【道   【  护堤地的宽度】为堤防内堤脚—线外水平距》离5米至10—0米 》 , :第十:二条 在河道、湖泊!。的管理范《围内禁止采石、【爆破、取土、—打井禁止倾倒垃【圾、砂石以及其他】危害堤防《安,全和:妨碍河道行洪的活】动确需采砂、—淘金、?钻探、?存放物料、进—行考古?发掘活动必须报经有!管辖权的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批准;涉【及有关部门》管理职责的按照有】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】审批 ? , 第十三条— 城市、村镇—、旅游度假区等建】设不得占用河—。道、湖泊城市规划】的,。临河、临湖界限【由其所在《地的县级《人民政府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!级水行政主管部【门确:定 《     》沿河、?沿湖城镇在编制和审!查城市规划时应有其!所,在地的县《级人民政府》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参—加 第十【四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破坏、《侵,占和毁损堤防—、水库?大,。坝、护岸、水闸、抽!水站:、排水渠《系等:防,洪工程和堤防管【理房、堤防里程桩、!界桩、通讯、照明】、水文监测、测量】。等,。管,护设施 》。 第?十五条 《有关部门《应当:在山洪、泥》石流:、山:体滑坡重点防—治区设立监测站点】指定:监测员做《好监测、预警—。。预报 ? 第四章 防汛!抗洪 第【十六条 省人民政】府设立省防汛—指挥:机构:。负,责领导、组织全省】的,防,汛抗洪工作》其办事机构设—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!。主管部门 —    》 州(市)、县(市!、区)人民政—。府和地区行政—公,署,设立由有关部—门、当地驻军、武】装警察部队负—责人等组成》的防汛指挥机—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!构和本级人民—政,府、地区行政公署的!领导下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的防》汛,抗洪工作《其,办事机构《设在:同级水行政主管部】门 : ?第十七条 县—。级以上?人民政府应当—根据流域综》合规划或者防洪【规划、防洪工程【现状、国家规—定或者省确定的防洪!标准制定防御洪【水方案?     防!御省重要江河—和国、省、地(【州、市)边界—重,要江河、河段的洪】水按照省人》民政府制定的防【御洪水方《案,执,。行其:他江河、河段、【湖,泊的洪水防御按【照本级人民政—府制定的《。防御洪水方案—执行 第十】八条 水库、水电】站和:湖泊的管理》。机构应?当,根,据防御洪水方案、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】汛期调?度运用计划 【  ?   汛期》调度运用计划按下列!规定审批法律法规】另有规定《的除外   【。  (一)坝—高50米以上—或,者库容5000万】立方:米以上的水》。。库和重要的中型以】上水电站《以及滇池、洱海、抚!仙,湖、:星云湖、杞麓湖、】。异龙湖、泸》。沽湖、程《海,、阳宗海的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】由省防汛指挥—机构批准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】; 》    (二)其】他中型?水库、中型水—电站和重要的—小(一)型水库【、水:型水电?站以及其他重要湖】泊的汛?期调度运《。用计划由地(州【。、市)防汛指挥机构!。。批准:报省防?汛指挥机构备—案;    ! (三)其他小【。型水库、小型水电】站、湖?。泊的汛期调度运用】计划由县《(市:、区:)防:汛指挥机构批准报上!一,级防:汛指:挥机构备《案, ?    《 ,汛,期调度运用》计划:经批准后由水库、】水电站和《湖泊的管理机构执行! 第【。十九条 《每,年5月1《日至10月》31日?为本省的防汛期【     各!级防汛指挥机构办】公室在防汛期内【坚持每天《24:小时值班制》度、雨情水情日报制!度和险情报告制度】。紧急防汛期》各,级防汛指《挥机构负责人应按】分级管理《职责进入现场指【挥   》  有防汛任务的】单位必须在防汛【期内坚持每天24】小,时值班制度》 ? 第《二,十条 水《库、水电《站和湖?泊的管理机构执行】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!必,须服从有管辖权【的防汛指挥机—构的统一调》度、指挥《和监督? 《第二十一条 在【汛期江河、湖泊【、,水库的管理机构必】须,按照规?定对水工程》进行巡查发现—险情立即抢护并【。。及时:向防汛?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!部门报?告 第二【十二条 江河和【湖,泊的:水位超过保》证水位?、水库水位》。超过设计洪水位时】县级:以,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!机构必须组织有关单!位和个人投入抗洪】抢险 《 第二十三条 大!型水库、《重,要中:型水库遇超标准洪】水,需要采取非》常泄洪措施时由省防!。汛指:挥机构按照依法【经批准的防御洪【水方案中《规定的批《准程序?。决定其他《。中型水库、小型水】。库遇超标准洪水需要!采取非?常,措施时由地(州【、,市,)、县(市、—区):防汛指挥机》。构按照经《批准的防御洪—水方案组织实施采】取上:。述措施对毗邻—地,。。区,有,危害的须经共同【的,。上一级防汛指挥【机构批准并》事,先通知有关》地区 》  :   实施前—款规定时任何单位】和,个人不得阻拦、拖】延如遇阻拦》和拖延时由》有关县?级以上人《民,政府强制实施 【 第《五章 ?保障措施《 第二十四条! 江河、湖泊的防】洪,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!的,建设及?维护所需投资—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!一的原则《分级负责除中央财政!投入外由各级—人民政府从预算内】资,金、:农,业综合开发资金、水!利专项资金》。。、以工补农资金【和贴:息贷款中《安排城市防》洪工程设施》。的建设和维护所【需投资由城》市人民?政府承担 — 第二十五条 县!级以上?人民政府设立的【水利建设基金主要】用于防?洪工:程,和部分重点水—利工程的维护—和建设具体使用办法!按省:人民政府的有关规】定执行? : 第二十六条 】防汛抗洪和》救灾的资金、物资必!须专款?专用、?专,物专用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截留、—挪用用?防洪、救灾经—费,购置的设备》器材:应当建立管理—责任制  】   ?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审计?主管:部门应当《依法对防洪》、救灾资金的使用】。情况进行审计监督】 第六章 法!律责任 第二!十七条?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!。条规定危害堤防安】全和妨碍河道行洪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:府水行政主管—。。部门责令《停止:违,法,行为、?限期恢复原状—没收违法《所,得,可并处2万元以【下的罚款 第!。二十八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十》四条规定《破坏、侵占》和,毁损防洪工程及【管护:设施的由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责》令停止?违,法,行为采取补救—措施可处5万—元以下的罚》款;造成损坏的依】法承:担民:事责任;应当—给予治安管理—处罚的依照治安管】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!罚;构成犯》罪,。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《二十九条 依照本】条例规定责令—限期:。拆除:违,法占用河《道、湖?泊的建?(构)筑物和其他】设施未按《期拆除?的由作?。出处罚决定的水行】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!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!用由违法者承担 ! 第三十条 【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政?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!的工作人《员玩:忽职守?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!留、挪用防汛—抗洪和救灾资金、物!资构成?。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?责任:;,尚不构成犯罪的依】。法,给予行政处分 】 第七章》 ,附,则 》第三十?一条 本条例自2】000?年7:月1日起施行 【。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