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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】。省防洪条例》
》。 , 云《。南省防洪条例已【由云南省《第九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六次会议于200】0年:5月26日》审议通过现予发布】自2000年7【月,1日起?施,。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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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—000?年5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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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2000年5月【26日省九》届人大常《委会第十《六次会议通过)【
第一—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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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根—据中华人《民共:和国防洪《法(以下《简称防洪法)结合本!省实际?制定本条《例
第二【条 县级以上—。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在?本级人民政》。府领导下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防洪的】组织、协调、—监督、指导等日【常工作?
【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和气?象、电信、》运输、电力、物资】供应等有关部门按照!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!的防洪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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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在】防洪工作中作出【显著成绩的单位和】。个,人由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】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!励
第二【章 防洪规划—。
第》四条 江河、湖泊的!防洪规?划按:下列分工由县级【以上:人民政?。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会同有【关部门和地区依据流!。域、区域综合规划】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!批准报上一级水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—
? , (一)长】江,上游云?南段、珠《。江上游云南段、红】河、澜?沧江、怒江、大【盈江、瑞《丽江:。(,以下统称省重要【。。江河)及国、省【边界江河、河段【的防洪规划由省人】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
》 ? (二)《地(州、市)、县】(市、区)》边界江河、河段、】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共!同的上一级水行【。。政,主管部门组织编【制
》 (三)【其他江河、湖泊的防!洪规划由所》在地的地(州—。、市)、县(市、】区)水行《政主管部门组织编】。制
【第,五条 城市防洪规划!由城: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!政主管部门、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!有,关,部,门依:据流域、区域—防洪规划编》制按照省《人民政府的规—定报经批准》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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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防洪!规划期限为1—0年至20年防【洪规划?。编制内?容由省人民政—。。府水行政《。主管部门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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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!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应当根据防》洪规划?制定中长期建设计】划并:组织实施
第!。七条 按照防洪【法第十三条划定的山!体滑坡、崩塌和泥石!。流重点防治》区由当地县级以上】人民:政府标明《界区予以公告重点防!治,。区分为重点监—测预防区《和重:点治理?区对不?。同类型的防治—区采取不同》的防治措施
! 在重点【防治区禁止》。新建城市《、,村镇:和其他居民点以【及工厂、矿山、铁路!和公路干线;已经建!成的:有关主管部门—和建设单位应当【采取:防御措施
第!三章 治理与防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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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【各级人民《。政府应当组织有【关部门动员社会【力量依靠科技进【步加强防洪工—程设施建《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!力;加强水土—保持:综合治理保》护、扩大林草—植被:减轻:洪涝灾?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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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— 省重要江河国、省!边界:江,河、河段地(州、市!)边界重要》的江河、河段的规】划治导?线,由省: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拟定报省人》民政府?批准
《 》 其:他江河、河》段的规划治导线由】所在地的地(州、市!)、县(市、区)】水行政主管部门拟】定,报,。。本级人民政府批【准
第十条 !河道、湖泊管—理,实行按水系统一【管理和分级管—理相结合的原则
! 《。 :(一)省重要—江河的主要河段【国、省和地(州、】市)边界的重要河段!由省: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实施管理》。
(二】)其他河《道、湖?泊由所在地的地(】州、市)、县(市、!区)水?行政主管部门实【施管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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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一条 河道、】湖泊的管理范围【。由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门【会同有关部门按下】列原则提出方—。案并报本《级人民政府审批法】律、法规已有规【定,的从:其,规定
】 (一)》有堤防的河道—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!域、沙洲、滩地【、行洪区《和,堤防及护堤地—。;无:堤防的河道》为历史?最,高洪水位或者—设计洪水位之间【。的水域?、沙洲、滩》。地和:行洪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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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有堤防的—。湖泊:以堤防?护堤为外缘为界无】堤防的湖泊以—。最高:。水位为?。界包括周边界—之,内的水域、沙洲、】滩,地、岛屿《、出入湖水道—
护!堤地的宽度为—堤,。防内堤脚线外水平】距离5?米至1?00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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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在河!道、:湖泊的管《理范围内《禁,。。止采石、爆破—、取:土、打井禁止倾倒】垃圾、砂石以—及其他危害堤防【安全和?妨碍河道行》洪的活动确》需采砂、淘》金、钻探、存放物】料,、,进行考?古发掘活《动必须报经》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;涉及有!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!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!定,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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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三条 城市、—村镇、旅游度假【区等建设不得—占用河道、湖泊城】市规划的临》河、临湖界限由其所!在地的县《级人民政府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!管部门?。确定
! 沿河、沿湖城镇】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!划时应有其》所在地的县级人【民政:府水行?政,主管部门参》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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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—条,。 任:何单位?和个人?不得破坏、》侵占和毁损》堤,防、水库大坝、护】岸、水闸、》抽水站?、排水渠系等—。防洪工程和堤防管理!房、堤防里程桩、】界桩、通讯、照【明、水文监测—。。。、测:量等管护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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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五条 有》关部门应当在—山洪、泥石流、山体!滑坡重?点防:治区设立监测站【点指定监测员做好】监测、?预警预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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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章, 防汛抗洪》
第十六【条 :省人民政府》设,。立省:防汛指挥机构负【责领导、组》织全省的防》汛抗洪工作》其办:事机构设在省人民】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
】 《州(市)、县—。(市、区)》人,民政府和《地区行?政公署设立由有【关部门、当地驻【军、武装警察—部队负?责,人等组?成的防汛《。指,挥机构在上》级防: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!民政府?、,地区行政《。公署的领导下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!洪工作其办事机构】设在同级《水行政?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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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《府,应当根据流域综【合规划或《者防:洪,规划、?防洪:工程:现状、国家规定【或,者省确定的防洪标准!制定防御洪》水方案
】 防御省重【要江河和国、省、】地(州、市)边界重!要江河?、河段的《洪水按?。。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!防御:洪水方案执行—其他江河、河段、湖!泊的洪水防》。御按照本级》人民政?府制定的防御洪水方!。案执行
第十!八条 水库、水电】站和:湖,泊的管?理机构应当根据防御!洪,水方案、工程实际】情况制定汛期调度】运用计?划
!汛期:调度:运,用计划按下列规定审!批法:律法:规,另有规定的除外
! , (一)坝高】50米以《上或者库容5000!万立方?米以:上的水库和》重要的中型以上【水电站?以及滇池、》洱海:、抚仙湖、星—云湖、杞麓湖、异龙!湖、泸沽湖、程海】、,阳宗海的汛期调度运!用计划由省防—汛指挥机构批—准报省人民》政府备案《;
!(,二)其他中》型水库、中》型水电站和重—。要的小(一)—型水库、水型水电站!以及其他《重要湖泊的汛期调度!运用计?划由地(州、市)】防汛指挥《机构批?准报省防汛指挥【机构:备案; 》
(三)!其他小型水库、小型!水电站、湖泊的汛期!调度运用计划由【县,(市、区)防汛指】挥机构?批准报上一》级防汛指挥机构【。备案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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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汛期调度—运用计划经批—准后由水库、—水电站和湖泊的管理!机构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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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九条 每年5月】1日:至10?月31日为》本省的防汛期—
: ? , 各?级,防汛指挥机》。构办公室在防汛期内!坚持每天《24小时值班制【度、雨情水情日【报制度和险情—报告制度紧急—防汛期各级防汛指】挥机构?负责:。人应按分级管理职责!。进入:现场指挥
! 有:防汛任务的单—位必须在防汛期【内坚:持每天24小时值】班制度 《
第二【十条 水库、水电站!和湖泊的管理机【构执行汛期调—度运用计划》时必须服《从,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!机构的统一》调度:、,指挥和监督》
《第二十?一,条 在汛期江河、】湖泊、水库》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!。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!查,发现险情立即—。抢护并及时向防汛】指挥机?构和:上级:主管部门报告—
第二十二条! 江河和湖泊—的水位?超,过保证?水,位、: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!水位时县级以—。上,人,民政府防《汛指挥机构必须组】织有关单位和个人】。投入抗洪抢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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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三条 》大型水库、重要中型!水库遇超标准洪【水需要采《。取非常泄洪措施时】由省:防汛指挥机构按照】依法经?批,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!规定的批准程序决定!其他中?型水库?、小:型水库遇《超标准洪水需要采取!非常措施时由地(】州、市)、县(市】。、,区)防?。汛指:挥,机构按照经》批准的防御洪水方】案组织实施采取上】述措施对《毗邻:地区有危害的须经】。。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指!挥机构批准并事【先通:知有关地区
! 实》施前款规定》时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阻拦、拖!延如遇阻拦》和拖延时由有关县】级,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!施
第五【章 保障措施—
第二十【四条 江河、湖泊的!。防洪治理和防洪工程!设施的建设及维护所!需,投资按照事权和【财权:相,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!除中央财政》投入外?由各级人《。民政府?从预算?。内资金?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!、水利专项资金、】以工补农《资金和贴息》贷款中安排城市防洪!工程设施的》建设和维《护所:需投:资,由城市人民政—府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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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县!级以:上人民?政府设立的水利建设!。基金主要用于防洪】工程和部《分重点?水利工程的维护和】建设具体使用办法】按省:人民政府的有关【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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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六《条 :。防汛抗洪《和救灾的资》金,、物资必须专款【专用、专物专用【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截:留,。、挪用用《防洪、救《灾经费购置的—设备器材应当建立】管理责任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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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审计主管部!门应:当依法对防洪、救灾!资金的使用》。情况进行《审计监督
第!六章 法律责任【
《第,二十七条 违—反本条例第十二【。条规定危害堤—。防安:全和:妨碍河道行洪活动】的由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,停止:违法行为、》限期恢复原状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】处2万元以下的罚】款
第二十八!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十四:条规定破坏、侵占和!毁损防洪工程—及,管护设施的由县级】以上人?民,政府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《。停止: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!施可:处5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:造成损坏的》依,法承担?民事责?任;:应当给予《。。治,安管理处罚的依照】治安管理处罚条【。例的规?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!依,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第二十!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!定责:令,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!道、湖泊的》建,(构:)筑物和其他设施】未按期拆除的由作出!处罚决定的水行【政主管?部门依法申》请,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费用由违法者承担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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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,十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及有关部》门的工作人员玩忽】职守滥用职权徇私】舞弊截留、挪—用防汛抗洪和救灾资!。金、物资构》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;尚不》构成:犯罪的依《法给予?。。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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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七章 附则
!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!自,2000《年7月?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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