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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:云,南省地下水管—理办法? , —云南省?人民政府令第—1,53号? 第》一条 为了加强【地下水管《理促进地下水的【合理开发《、利用和保护根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法、云南省》。实施〈中华》人民共和国水法〉办!法等法律、法—规,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办,。法 ? 第《。二,条 本办法所—称地下水是指存在于!地表以下《。的水体包括一般地下!。水,和地热水、矿泉水等!。特殊:地下:水 第三】条 在本省行政【区域内开发、—利用、保护和管理地!下水应当遵守有【关法律?、法规?、规章和本》办法有?关法规、《规章对昆《。明市行政区域内地】下水管理另有严【于本办法规定—的依照其规定执行!    【 ,在,本省行?政区域内勘查地下水!适用中华人民—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!其实施细则和—有关法规》 : 第四《条 地下水管理【应当遵?循保护优先、—统一规划、合理开发!、综合利用》、厉行节约、严【格管:。理的原则 】 第五条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!加强对地《下水管理工作的【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!度鼓励、支持地下】水节约和保护先【进科学技术的研【究、:推广和应用提高全社!会节约和保护—地下水?的意识?。并对节?约和保护地下水【取得显著成绩的单】位、个人给予表彰奖!励 ? :     任何【。单位或?者个人都《有节约和保护地下】水的义务有》权,对违法勘查、开【采、污染《地下水的行为予以制!止、:检举和控告》 第六—条 县级以上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地下水的统【一管理和《监督工?。作   】  :县级以上《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按》。照职责分《工负责?本行:政区:域内地热水、—矿泉水等地下水【的有关矿产资源属性!的管理工作 【。  《   县级以—上城乡建设、环境保!护等有关部门按照】职责分工《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地下水的有关管理!工作: ? 第七条 —县,级以上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应》当编制地下》水开发利用和—。保护规划《经征求发展改—革、:国土资源《、城乡建设》、环境保护》等部门意见后报【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!施  【 ,  地下水开发利】用和保护规》划应:当服:从流域、《区域水资源规—划并与发展改革、国!土资源、城乡—建,设,、环境保护等有关】部门编制的有—关规划相衔接和协调! ? 第八条 县级以!。上,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同级《环境保护《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!部门拟定本行政区】域内的地下》水,功能:区,划报本级人民—政府批?准后组织实》施并报上一级主管】部门备案 】。。 第: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《。。会同:省国土资源》、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】地下水?的开发利用》现状:和动态监测情况【在依法划定的—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!范围内划定》地下水禁《止开采区《或者限制开采区报】省人民政《府批准?后,予以公告 !    昆明市水行!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市国土?资源、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在依—。法划:定的:本行政区域地下【水严重超采》地区范围内划—定地下水《禁止开采《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!。市人民政府批准【后予以公告 ! 第十条 在地【。下水严重《。超采地区不得新建、!改建、扩《建地下水《取水工程或者设【施不得在批准的年】。度取水?。量的基础上》增批取水量— ,     在禁!止开采区内》不得利用取水工程或!者,设施开采地下水已有!的地下水取》。水工程或者设施【。应当:限期封闭《或者:。拆除 《。   《  在限《制,开采区内对》已有的地下水—取,水工程或者》设施应当削减取水量!。 《 第十一条 经批】准的:地下水开发利用【。和保护规划、地下水!功能:区,划、地下水超采地】区和严重超》采地区、《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!。限制开采区需要修改!或者调整的应当按】照编制?程序报经原批—准机:关批准? 第十【二条 县《级以:上水行政《主管:部门应当会同同【级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!门按照布局合理、信!。。息共享的原则,组织!制定本行《政区域内的》地下水监测站网规】划并按照规划—。建立和?完善:地下水监测站点【组,。织开展?地下水?动态监测工》作建立地下水监测信!。息共享平《台 》   ? , 对地下水超采地区!和严重超采地区、漏!斗,区,、集中式地》下水:水源地?、地下水污染地区应!。当实施?。重点监?。测 第十】三条 县级》。以上水?行,政主:管部门应当会同【。同级国?土资源、《城乡: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!地下水的水文地质条!件、地?下水动态监测—资,料、实?际开采量及》因开发地下水诱发的!地,。质灾害?等情况核《定本行?政区域内《的地下水可开采【量并报上《一级:主管部?门,备案 【  :  上一级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在核定的地下水可开!采量范围内批准【下达可?供该:行政区域取》。用的地下水》总水量《 第十四条 !对地下水《依法实行《取水:许可和水《资源费征收》管理制?度;:对地热水、矿—泉水同时依法实【行,采矿许可制度并【依照规定实》行矿产资源有偿【使用管理制度 !     取水】许可、采矿许可的】。审批权限、程—。。。序、监督管理和水资!源费、矿产资源补偿!费等有偿《使用税费的征收管理!依照国家《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!定执行 【。。 第十五条 有下】列情形之一》的县级以上》水行政?。主管部门和有关机】关,不得:批准开采地下水】     (!一,)在地下《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!地,下水的; 】    《 ,(二)在地下水严】重超采地区》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地》下水取水《工程或者设》施的;《     】(三)在《城乡公共供》水管网覆盖并能够】满足用水需》求,的区域?开采一般《地下水的;—    【 (:四,)在有泉眼景观的风!景名胜?区开采地下水的;!     (!五)地下水已—受到严重污染的【;  【。   (六)开采地!下水可能引发—地质灾害的; !     (【七)开采地下—水可能危《害建:筑,物安:全的; 》  《   ?(八)法律、法规规!定,禁止开采地》下水或者经》论证不?应当开?采地下水的其他【情形 — 第十六条 —经批准开采地—下水的施工单位应】当具:有相应资质并严格】按照地下水取—水工程方案》施工保证施工质【量防止地下水污染!   —  施工单位在地】下水取水工程施工】中发现环境地—质不宜实《施地下水取》水工:程的应当立》即停止施工采取【防,。止地质灾害的措施并!通知:建设:。地下水?取水工程的单位或者!个,人;建设地下水【取水工程的单位或】者个人?应当及时向原—审批:。机,关报告《 : 第十七条 【建设地下水取水【工程的单位或者个】。人应当按照法律、法!规的规定《和,国家技术标准—安装计量设施保【证计量设施正—常运行并按照—规定填报取》用地下水统计—报表:。 》  :  建设地下水【取水工程的单位【或者个人《应当按?照有关主管部门的】要求对地下水的水位!、水量、水质进行动!态监测并《将监测结果定期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!管部门和国》。土资源行政主—管部门报告 】 第十八》。条 :禁止任何《单位或者个人利【用渗井、渗坑、裂】隙,。或者溶洞《。等向地下排放—有毒:有害的废水、污【水弃:置垃圾等污染—物, 》   ?。。 堆:放垃圾、《。矿渣等废弃物的地】点应当由有关单位和!个人采取相应防【渗措施避免渗入地下!污染地下水》, 第》十九条 在进—行勘查、采矿—。、建设地下工程【、,开凿隧洞或》者其他活《动时应当采取防护】性措:施防止地下水—。污染或者水源—枯竭:;因疏?干排水导致地下【水位下降、》枯竭:的建设单位应当【采取补救措施对【其他单位或者—个人生?活,、生产造成损失的应!当依法补偿— 第》。二十条 在城乡公共!供水管?网覆盖并《。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!区域应当停》止取用一般地下水并!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!已经取?。得取:水许可证的应当在停!。止,取水的30日内【到原审批机关办【理,取水许?可证注销手续 !     —依照:前款规定停止—取,用一般地《下水后确需》保,留地下水取水工程】不必拆除的》应,当到原审《批机关办理备—案并封闭《地下:。水取水工程》。 ? ,     确需【重新启用已》封闭的地下水取【水工:程取用地下水的应当!到原审批机关—重新办?理取水?许可手续 — 第二》十一条 不再使用的!地下水取水工—。程取用地下水—的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在停止取水的!30日内到原审批】机关办?理,。取水许可证》注销手续取得采【矿许可证的应当【同时办理《采矿许可证注销手】续并封闭或者拆除地!下水取水《工程 【第二十二条 —。封闭或者拆除—地下水取水工—程应当?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!工单位承担》所需费用《由取用地下水的单】位或者个人承担封闭!或者拆除地下—水取水工《。程,不得污染地》下水: 第》二十三条《 县级?。以上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及?有,关,机关违反本办法第】十五:条规定擅自批—。准开采地下水的由】其上级?主管部?。门或:者本级人民》政府责令改正—;情节严重的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?他直接?责,。任人:。员依法给予处分;】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—任 第二十!四条 ?有,下列情形《之一的由有管辖权】的县级以《上水行政主》管部门依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法的有?关规定责令停止违】法行为限《期采取补救措施【。处2:万元以上5》万元以下的》罚款;情节》严重的处5》万元以上10—万元:以下的罚《款已经取《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!其取:水许:可,证:     (!一)未经《依法:批准:擅自开采地》下,水或:者有本?办法第十五条规定】情形之?一开采地《下水的; !    《(二)未依照批准】的取水地点、—取水量?、取水用途、取【水期限等《取水许可规》定条:件开采地下水的】 《第二十五条 取【用地下水的》单位: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!第二十条《、第二十《一条规定未办理许】可证:注,销手续并封闭—或者:拆除:地下水取《水工程的《由,县级以上水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;逾》期仍不封闭或者不】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水!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封:。闭或者拆除所—需,费用由?违法行为人承担可】以,处,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的罚款 【 第二十六条】 对违反《本办法其他》规定的违法行为【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法!律责任的依》照有关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的规定【追究法律《责任 》 , 第二十七条 本】办法自2009【年,9月1日《起,施,行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