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云!南省:地下水管理》办法
》
?
云南省《人民:政府令第153号】
第一条 为!了加强地下水—管理:促进地?下水的合理》开发、利《。用,和保护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水》法、:云南省实《施〈: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水法?〉办法等法律、法】规结合?。本省实际制》定,本办法
》
第二条— 本办法所称—地下水是指存在于地!表以下的《水体包括一般—地下水?和,地热水、矿》泉,水等特殊地下—水
—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!。区域内开发、利用】、保护和管理—地下:水应当遵守有关法】律、法规《、规章和《本办法?有关:。法规、?规章对昆明市行【政区:域,内地:下水管理另有严于】本办法规定的依【照,其规:定执行
! , :在本:。省行政?区域内勘查地下水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!矿,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!则和有关法》规
—第四条 地下水管理!应当遵循保护—优先、统《一,规划、合理开发【、综合利用、—厉行节约、》严格管理的》原则
—。
第五条 各级【人民政?府应当加强》对地:下,水管:理工作的《。领导:加大宣传教育力度】鼓励、支持地下水节!约和保?护先进科学技—术的研究、推广和】应用提高全社会节】约和保护地下—水的意识并对—节约和保护地下水取!。得显著成绩》的单位?、个人给《予表彰奖励—
?
《 ,任何单位或者个【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!下水的义务》有权:对,违法勘查、开—采、污染地下—水的行为予以制止】、检举?和控告
第】六条 县级以—上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负:责本行政区》域内地下水》。的统一管理和—监督工作
—
【县级以上国》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按照职责分工—负责本?行,政区域内地热水、矿!泉水等地下水—的有关矿产》资,源属性的管理—工作?
— :县级以上城乡建设】。、环境保护》等有关部门》按照职责《。分工负责本行政【区域:内地下水的有—关管理工作
【
第《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!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!护规划经征求发【展改革、国》。土资源?、城乡建设、环【。境保护等部门—意见后报本级人民】政,府,批准实施》
《 : 地下《水,开发利用和》保护:。规划:应当服从《流域、区域水资源】规,划并与发展改革、国!土资源、城乡建设、!环境保护等》有关部门编制—的有关规划相衔接】和协调《
第八条 】县级:以,上水行政《主,。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!。。环境保?护行政主管》部门和有关部—门拟定本行政—。区域内的地下水功能!区划报?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。组织实施并报上【一级:主,管,部门备案》
?
第九条 省水【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应当会同》省国土资源》。、城乡建设行政【主,管部:门,根据全省地下水的开!发利用现状和动态】监测情况在依法划定!的,地下水?严重:超采地区范》围,内划定地《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!限制开采区》报省人民政》府批准后予以公【告
】 :昆明市水行》。政主管部门》应当会同市国土资】源、城乡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在依法【划定的本行政—区域地下水严重【超采地区范围—内划定地下水—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!开采区?报市人民《。政府批准后》予以公?告
《
第十《。。条 在?地下水严重超采地】区不得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》地下水取水工程【或者设施不得在批准!的年度取水量—的基础上增批—取水量
】 , 在禁止开【采,区内:不得利用取水工程或!者设施开采地下水已!有,的地下?水取水工程或—者设施应当限期封】闭,或者:拆除:
《 在限—制开:采,区内对已有的—地下水?取水工?程或:者,设施应?当削减取水量
】
:
,第十:一条 经批准的地】下水:开发利用和保护【规划、?地,。下水功能区划、地下!水超采地区》和严重超采地区、】地下水禁止开采区】。和限制开采》区,需要修改《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!编制程序报经原【批准机关批准—
第十二】条 县级以上水【行,政主管?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!土资源?行政主管部门—和有关?部门:按照布?局合理、信》息共享的原则,组织!制定本行《政区域?。内的地下水监测【站网规划并按照【规划:。建立和完善地下水】监测站点组》。织开:展地:下水动态监测工作】建立地下水监测【信息共?。。享平:台
】 :对地下水《超采地区和严—重超采地区、漏斗区!、集中式《。地下水水源地、地】下水污染地区应当实!施重点监测
!
,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!水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会同同级国—土资源?、城乡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门根据本《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】的水文地《质,条件、地下水动态监!测资料、实际开采量!及,因开发地下水诱【发的地质灾》害等情况核定本行】政区域内《的地:下水可开采量并报上!一级主管部》门备:。案
《
: 上》一级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应?当在核定的》地下水可开采—量范围内批准下达】可供该?行,政区域取用的—地下水总水》量:
第》十四条 对地下水依!法实:行取水?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!。管理:制度;对地热水【、矿泉水同时依【法实行?采矿许可制》度并依照规》定实:行矿产资源有偿使】用,管理制?度
—。 取水—许可、采矿许可【的审批权限、程序】、监:督,管,理和水资源费、【矿,产资源补《偿,费等有偿使》用税费的征收管【理依照国家和省人】民政:府有关规定执—行
》。
第十五条 有下列!情形:之一的县级以上水】。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和:有关机关不得—批准开采地下水
!
(一!),在,地下水禁止开采【区内开采《地下水的《;
— ,。 (二)在【地下水严《重超:采地区新建、改【建,、扩建地下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】施的;
》。
:
(三)在!城乡公共《供水: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!用水需求的区—域开采一般地下水】的;:,
【 (四)在有泉眼景!。观的风景名胜—区开采地下》水的;
》
,
,
(—五)地下水已受到严!重污染的;
【
— ,(,六)开采地下水【可能:引发地质灾害的;】,
【 ,(,七)开?采地:。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!。安全的;
【
《 (八)法律【、法:规规定禁止》开采地下水或者经】论证:不应当?开采地下水的其他】情,形
第十六!。条 经批准开采地】下水的施工单位【应当具有相应—。资质并严格按照地】下水取水工程方案】施工保证施工质【量防止?。地下水污染
】
施【。工,单位在地下》。。。水取水工《程施工中发现环【。境地质不宜实—施地下水取》水工程的应当立即】停止施工采取—防止地?质灾害的《措施并通《知建设地下水取水】工程的单《位或者个人;建【设地:下水取水工》程的: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及:。时向原审《。批机关报《告
?
:
第十七条 —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!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按照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和国家技【术,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!证计量设施正常【运行:并按照?规定填报《取用地?下水统计报表
!
? ?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!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按照有关主管—部门的要《求对地下《水的水位、水量、】水质进行动态监测并!将监:测结果定期》向,县级以上水行政【主管部?门和:。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门报告
!
第十八条 禁!止任何?单位或者个人利用】。渗井、渗坑》、裂隙或者溶洞等】向地下排放有毒有害!的废水、污水—弃置垃?圾等污染《物,
:
《 堆放垃圾、】矿渣:等废弃?物的地?点应当由有关单位和!。个人采取相》应防渗措《施避免渗入地下污染!地下水
第!十九条? 在进行勘查—、采矿、建设—地下工?程、开凿隧》洞或者其他活动时应!当采取防护性措【施防止地下水—污染或者水源—枯竭;因疏干—排水导?致地下水《位下降、枯竭的建设!单,位应当?采取补救措施对【。。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!活,、生产造成损失的应!当依法补偿
【
第二十条【 在城乡公共供水】管网覆盖并能够【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!应当停止《。取用一?般地下水并拆除地下!。水取水工《程已经取得取水许可!证的应当《在停止取《水的30《日内到原审批机关】办理取水《许可证注《销手续
【
》依照前款规定停【止取用一《般地下水后》。确需保?留地:下,。水,。取水工程《不必拆除的》应当到原审批机关】办理备案并封闭地下!水取水工程》
】 确需重新启用已】封闭的地下水—取水工程取》用地下水《的应当到原审批【机关:重新办理取水许【可手续
》
第二十一条 !不再使用的》地下水取《水工程取用地—下水的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在停止取水的!30日内到》原审批机关办—理,取水许可证注—销,手续取?得,采矿许可证的应【当同时?办理采矿许可证【注销:手续并封闭或者拆除!地下:水取水工程
!
第二十二》条 封闭或者拆除地!下,水取水工程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】质的施工单》位承担所需费用由取!用地下水的单位或】者个人承担封闭或】者拆:除地下水取水工程】不得污染地》下水
第【。二,十三条 县级以上】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及有关机《关,违,反本办法《第十五条规定擅自】批准开?采地:下水的由其上级【主管:部门或者本级—人,民政:府责令改正;情节】严重:的对直接负责的【。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。予处分?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
】
第?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由有管【辖权的县级以上【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!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水法的有关规—定责令停止》违,法行为限期采—取补救措施》处2万元以上5万元!以下的罚款;情【节严重的处5万元】。以上10万》元以下的罚款已【经取得取水》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!许可证
【
》(一)未经依法批】准擅自开采地下水】或者有本办》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!。。之一开采《地下水的;
!。。
《 (二)未依照【批准的取水地—点、取水量、取水】用途:、取水期限等—。取水许可《规定条件《开,采地下水的
【
第《二十五条《 取用地下水的【单位或者个人违反】本办法第《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!规定未办理许可证注!销手:续并:封闭或者《拆除地下《水,取水:工程的由《。县级:以上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限期改正;】逾期仍不封闭或【者,不拆除的由县—级,以上水行政》主,管部:门,组织封闭或者拆除所!需费用由违法行为】人承担可以处1万】元以上3万元—以,下的罚款《
第—二十六条 对违反】本办法?其他规?定的违法行为法律】。、法规、规章—规,定应当追究》法律责任的依照【有关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的规定》追究法律责任
!
第二十》七条 本《办法自2《0,09年9《月1:日起施行
》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