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。
云南省!地下水管理办—法
云!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!53号
第一!条 为了加强地【下水管理《促进地下水的—合理开发《、利: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水》法、云南省》实施〈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水,法〉办法《等,。法律、法规结合本】省实际制定》本办法
】第二条 本办法【所称:地下水是指存在于】地表以?下的水体包》括一般地下水和【地热水、《。矿泉水等特殊地下水!
第三【条 在本省行—。政区域内《开发、利用、—保护和管理》地,下水应当遵守—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和本办法有—。。关法规?、,规,章对:昆明市?行,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!另有:严于本办法规定的】依照其规定执—行
— 《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勘查地下水适—。用中华人民共—和国:矿产资源法及—其实:施细则?和有关?法,规
第四】条 地下《水管理应《当遵循保护》优先、统一规—划、合?理开发、《综,合利:用、厉行节》约、严格管理的【原则
《
,
第五条 各【。级,人民政府应当—加强对地《下水管理工作的领】。导,。加大宣传教育—力度鼓?励、支持地下水节】约和保护先进科学】。。技术的研究、推【广和应用提高全社会!节约和保护地下【水的意识并对—。节约和保护地下水取!得显:著成绩的单位、个】人给予表彰奖励
!
— 任: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!节约和?保护地下《水的义务《有权对违法勘查、开!采、:污染地下《水的行为予》以制:止、检举和控—。。告
第六【条 县级以》上水: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地下水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】。工作
—
县级【以上:国土资源《行政主管《部门按?照职责分工负责【本,行政区域《内,地热水、《矿,泉水:。等,地下水的有关矿产资!源属性的管理—工作
【 县》级以上城乡建—。设、环境《保护:等有关部门按照【职责分?工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地下水的有关】。管,理工作
【
第七条 县级以上!水行政主《。管部门应当编制地】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!规划经征求》发展改革、国—土资源、城乡建设】。、,环境:保,护等部门意见后报本!级人民政《府批准实施
【
《 地下水开发】。利用和保护》规划应当服从—流域、区域水—资源:规划:并,与发展改革、国土资!源、:城乡建设《、环境保《护,等有关部门编制【的有关规《划相衔接和协—。调
—第,。八,条 县?。级以上水行政—主管:部门应当会同同【级环境保护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和有关《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!内的地下《水功能区划报本级】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!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!部门备案
】
第九条 省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应当会同《省,国土资源、城乡【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根据】全省地下水的开发】利用现状和动—。态监:测情况在依法划【定的地?下水严重超采—地区范围内》划,定地:下水禁?止开采区或者限【制开:采区报省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!公告
】 昆《明市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会同市—国土资源、城乡【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在依法划定的】本行政区域地—下水严重《超,采地区范围内划定】地下水禁止开—采,区或者限制》开采区报市》人民政府《批准后予以公告】
?
第十条《 在地?下水严重超》。。采地:区不得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地下水取水!工程或者设施不【得,在批准的年》度取:水量的基础上—增批取水《量
】 在禁止开—。采区:内,不得利用《取,水工程或者设施开】采地下水已有的地】下水取水《工程或者设施应【当限期封闭或—者拆除
》。
? 在限》制开采区内对已【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!或者设施应当削减取!水量
第十!。一条 经批准—的地下?水开发?利用和保护规划【、地下?水功能区划、地下水!超采地区和严重【超采:地区、地下水—。禁止:开采区和《限制开?采区需要修改或【者调整的应》当按照编制》程序:报经:原批准?机,关批准
—
第十二》条, 县:级以上水《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会同同级国土【资源行政主》管,部门和有《关部门按照布—局合理?、信息共享的原【则,组?织制:定本行?政区域内的地—下水监测站》网规划并按照规【划建立和《完善地下《水监测站点》组,织开展?地下水动态》监,测,工作建?立地下水监测信息】。共享平台《
— 对地》下水超采地区和严】重超采地《。区,。、漏斗?区、集中式》地下:水水:。源地:、地下水《污染地区应当实施】重点监测
【。
第十三》条 :县级以上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会同【同级国土《资源、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根据—。本行政?区域内地下水的【水文地质条件、【地下水?动态监测资料—、实际?开采量及因开发【地,。。下水诱发的地质灾】害等情况核定本行】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可!开,采,量并报上一》级,主管:部,门备:案
《
上一级!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在核定的地下—水可开?采,量范围内批准下【达可供该行》政,区域取用的地—下,水总水量》
,
?第十四条 对地【下水依法《实行取?。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!收管理制度;对地】热水、矿《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!矿许:可制度并《。依照规定实行矿产资!。源有偿使《用,管理制?度
— : 取水许可、【采矿许可《的审批权限、—程序、监《督管理和水资源费】。、矿产资源补偿费等!有偿使用《税费的征收管—理,。依照国?家和省人民政府有】关规:定执行
—
第十五条— 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县【级以:。上水:行政:主管部门和有关【机关不得批》准开采地下水【
《 (一—)在地下《水,禁止开?采区内开《采地下水的;
】
(二!)在地下水严重超】采地区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地下—水取水工程或者【设施的?;
》
:。 (《三):在城: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!并能够满足用水需】求的区域开》采一般地下水的【;:
《。 ?。 (四)在》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!胜区开采《地下水的;
【
,
—(五)地《下水已受《到严重污染》的;?
:
(【六,)开采?。地下水可《能引发地质灾害的;!
!。(,。。七)开采地下水可】。能危害建《筑物安全的》;
】 (八)法律、法!规规定禁止开采地】下,水或者经论证—不应当?。开采地下水的其【他情形《
第十六条】 经:批准开采地下水的施!工单位应当》具有相应资质—并,严格按照地下水【取水工程《。。方案施工保》证施工质量防止【地下水污《染
》
? :施工单位《在地下水取水工程施!工中:。发现环境地》质,不宜实施《地下:水取水工程》的应当立即停止施】工采取防《止地质灾害的—措施并?通知建设地下—水取水工程的单位】或者个人;建设【地下水?取水工程的单位或者!个,人,。应当及?时向原?。审批:机关报告》
第十七【。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!工程的单位或者【个人应?当按照法《律、法规的》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!安装:计量设?施保证计量设施正】常运行并按照规【定填报取用地下水】统计报表
【
建设】地下水取水工程【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】当按照有关主—。管,部门的要《求,对地下水的水位、】水量、水《质进行动态》监测并?将,监测:结,果定期向县》级,以上水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和国《土资源行《政主:管部门报告
【
第十》。八,条 禁止《任何单位《或者个人《利用渗井、渗坑、】裂隙或者溶》。洞等向地《下排放?有毒:有害:的废水、污》水弃置垃《圾,等污染?物:
】堆,放垃圾?、矿渣等废弃物【。的地点应《当由有关单位和【。个人采取相应防渗】措施避免渗入—。地下污染地下水】
:
第?十九条 在》进行:勘查、?采矿、建设》地下工程、开凿隧洞!或者其他活动—时应当采取防护性措!施防止地下水—污染或者水源枯竭;!因疏干排水导致地】下水位下降》、枯竭的建设单位】应当采取补救措【施对其他单位或者个!人生活、生产造成损!失的应当依法补偿!
第二十【条 在城乡》公共供水管网—覆,盖并能够满》足,用水需?求的区域应当停【。止取用一般地下【水并拆除地下—水取水工《程已经取得取—水许:可证的应当》在停:止取:水的30日内到原审!批机关办理取水【许可证注销手续
!
:
依照前】款规:定停止取用一般【地下水?后确:需,保留地下水》取水:工,程不必拆除的—应当到原审批机【关,办理备案并封闭地】下水取水工程
】
《 ,。 确需重新启用】已封闭?的地下水取水工程】取用地下水》的应当到原》审批:。机关重新《办理取水许可手续!
第二十【一条: 不:再使用的地下—水取水工程取用地】下水: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在停止取水的—30日内到原审批机!关办理?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!取得采矿许可证的】应当:同时办理采矿许可证!注销手续并封闭或】者拆除地《下水取水工程
】
,
第二十二条 封!闭或者?拆除地下水取水工】程应当?由,。具,有,相应资?。质的施工单位—承担所?。需费用由取用—地下水的单位或者】个人承?担封闭或《者拆:除地下水取水工程不!得污染地《下水
第二】十三条 县》级,以,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!有,关机:关违:反本办法第》十五条?。规,定擅自批准开—采,地,下,水,的由其上《级,主管:部门或者本》级人民政府责—令改正;情节严重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依法》给予: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
!
第二十四》条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《的由有?管辖:权的县?级,以上水行政主—管部门?。依照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水法的有关规】定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!。措施处2万》元以上5万元—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!重的处5万》元以上10万元【以,。下,的罚款已经取得【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!取,水许可证
—
? , (《一)未经依法批准】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!有本:办法第十五》条规定情形之一开】采地下水《的;
【 : (二)未依照】批准的取水地点【、取水量、取水用途!、取水期《。限,等取水许《可规定条件开—。采地下水的
】
第二十五条【 取用地《下水的单位或者个】人违反?本办法第二十条【、第:二十一条规定未【办理许可《证注销?手续并封闭或—者拆除地《。下水取水工程的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】主管部门责》令限期改正;逾期仍!不,封闭或者不拆除的】由县级以上》。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组织封闭或者拆】除所需费《。用由违法行为人承】担可以处1万元【以上3万元以下【的罚款
第!。二十:六条: ,对违反本办法其【他规定的违》法行为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》规定应当《追究:。法律责任的依照【有关法?律,。、法规、规章的【规定追究法律责【。任,
第二十七!条, 本办法自2009!年9月1日起—施,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