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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 , , 云南省地下水】管理办法 ! 云南省人—民政府令第153】号 《 第:一条 为了》加强地?下水管理《促,进地下水的合—理,开发:、利用和保护根【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水法、云南省实施】。。。〈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水法:〉办:法,。等法律、法规结合】本省实际制定—本办法 【 第:二条 本办法—所称地?下水是?指存在?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!括一:般地下?水,和地热水、》。矿泉水等特殊地【下水 《 第《三条 ?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!发、利用、保护和管!理地下水应》。当遵守有关》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和本办?法有关?法,规、规章《。对昆明?市行政区域内—地下水管理另有【严于本办法》规定的依照其规定】执行 》     —在本省行政区域【内,勘查地下水适用中】华人民共和国矿【产资:源法及其实施细【则和有?关法规《 第四条【 地下水管理—应当遵?。循保护?优先、统一规—划、合?理开发、综合利用】、厉:行,节约、严格》管理的原则 】。 第五条 各级人!民政府应当加强对】地下:水管:理工作的领导加大】宣传教?育力度鼓励、—支持地下水》节约和保护先—进科学技术的—研究、推广和应【用提高全《。社会节约和保—护地下?水的意识《并对:节约和保护地—下水取得显著成【绩的单位、个人【。。给予表彰奖励【。 , ,  ?   任何单位或者!个人都有节约和保】护地下水的》义务有?权对:违法勘查、开采【、污染地下》水的行为予以制止】、检:举和控告 — 第六条》 县级以《上水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!的,。统一管理和》监督工作 — :。     县级以上!国土资?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!职责分工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地,。热水、矿泉水等地下!水,的有:。关矿产资源属—性的管理工作 !     —县级以上城乡建【。设、:环境保护《等有关部门按照【职责分工负》责本行政区域内地】下,水的有关管理工作】 第七【条 :县级:。以,上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编制地下—水开发利《用和保护规》划经征求发展改革、!国土资?。源、城乡建》设、环境保》护等部门意见后报】本级人民《政府批准实》施 》     地下水】。开发利?用和保护《规划应当服从流【域、区域水》资源规划并与发展改!革,、,国土资源、城乡【建,设、环境保护等有】关部门编制的—有,关规划相衔接和【协调 《 : 第:八条 县级》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,当会同同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】管部门和有》关部门拟定本—行政区域内》的地下水功能—区划:报本级人《民政府?。批,。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!一,级主管部《门备:案 》 第九条 省水【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省国土资源、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根?据全省地下水—的开发?利用:现状:。和动态?监测情况在依—法划定的地下水严】重超采地区》范围内划定》地下水禁止开采【区或者限制》开采区报省》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!。公告   !  昆?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会同市国—土资源、《。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在依法—划,定的本行政区—。。域地下水严重超【采地区范围内划【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!。或者限制《开采区报市人—民政府批准》后予以公告 】 第?十条 ?在地下?水,严,重超采地区不—得,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地《下水:取水工程或》者设施不得在批准】的年:度取水量《的基础上增批取水】量  【   在禁止开采区!。内不得利《用取:水工程或者设施开】采地下水已有—。的地下水取》。水工:程或者设施应当限期!封,闭或者拆除 —   》  在?限制开采区内对已有!。。的地下水取水—工程或者设施—。应当削减取水量【 《 第十一条 经【批准的地下水开发】利用:和保:护规划、地下水功能!区,划,、地下水超采地【区和:严重超采地区、地下!水,。禁止开?采,区和:。限制开采区需要【修改或?者调整的应当按【照,编制程序报经原批】准机关批准 【。 第十二条 县!级以上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!土资源行政主—管部门和有关部门】按照:布局合理、信息【共享:的原则,组织制【定本:行政区域内》的地下水监测—站网规?划并按照规划—建立和完《。善地下水《监测站点组织开展】地下水动态》监测工作建立—地,下水监测《信息共享平》台    ! 对地下水超采【地区和严重超采地】。区、漏斗区、集中式!地下水?水源:地、地下水》污染地区应当—。实施重点监测 】 : 第十?。三条 县级》以上: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》会同同级国土资【源、城乡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根据本行政区域内】地下水的水》文地质条件、地下】水动态?监测:资料:、实际?开采:量及:因,开发地下水诱发的】地质灾害《等情况?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!地下水可开采量并】。报,上一级主管部门【备案   !  上一级》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在核定的地下!水可开采量范—围内批准下》达可供?。。该行政区域取用的地!下水总水量—。 , 第《十四条 对地下水依!法实行取水许可【和,水资:源费征收管理制度;!对地热水、矿—泉水同时依法—。实行采矿许可制度】并依照?规定实?行矿产资源有偿使】用管理制度 !     取水许】。。可、采矿许可—的审:批权限?、程序、监督管【理和水资源费、【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!偿使:用税费的征收管理】依照国家和省人民】政府有?关规定执行 ! 第:十,五条 有《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县:。级以上?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和有》关机关不得批准开】采地下水 —。  《 ,  (一)在地下】水禁止开采区—内开采?地下水的;—    【 (二)在》地下水严重》。超采地区新建、改建!、扩:建地下?水取水工程或者【设施的?; —。    (》三):在城乡?公共供水管》网覆盖并能够满【足用水需《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!下水的;《  — ,  (四)在有泉】眼景观的风》景名胜?区开采地《下水:。的;:    】 (五)地下—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!;:     】(六:。)开采地下水可能】引发地质《灾害:的,;, ?   《  (七)开—采地下水可能危【害建筑物《。安全的;》 :    》 (八)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禁止—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!证不:应当开采地下—水的其他《情形 第十!六条 经批准开采地!下水:的施工单位》应当具有相应资【质并:严,格按照地下水取水工!程方案施工保证【施工质量防止地【下水污染 【     —。施工:单位在地下水—取水工?程施:工中发现环境地【质不:宜实:施地下水取水—工,程的应当立即停止】施工采取防止地质】灾害的?措施并通知建设【地下水取水工程【的单位或者个—。人;建设地下水取水!。。工程:的单位或者个人【应,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!报,告 —第十七条《 建设地下水取水】工程:的单位或《者个人应当按照法】。律、法规的规—定和国家《技术标准《。安装计量设施保证】计量设施《正常运行《并,按照规定填报取用地!下水统计《报表 【    建设地【。下水取?水,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!应当按照有》关主管部《门的要求对地下水的!水位、水量、水质】进行动态监测—并将监测结果—定期向县《级以:上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和,国土资源行》政主:管部门报《。告: ? 第十八条 禁止】任,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!渗井:、渗坑、裂隙—或者溶洞等向地【下排放有毒》有害的废水》、污水弃置垃圾等污!染,物  【   堆放垃圾、矿!渣等废?弃物的地点应当由有!关单位和个人采取】相应防渗措》施避免渗入》地下:污染地下水 【 第《。十九条?。。 在:进行勘查、采矿、建!设,地下工?程、开凿隧洞或者】其他活动时应当采】取防护性《措施防?止地下水污》染或者水《源枯:竭,;因:疏干排水导致地【下水位下降、枯竭的!建设单位应当—采取补?救措:施对其他单位或【者个人生活》、生产造成损—失的:应当依法补偿【 第二十条】 在城?。乡公共供水管网【覆,盖并:能够满足用水需【求的:区域应当《停,止取用一般地下水】。并拆除地下水取【水工程已经取—得取:水许可证的应当【。在停止取水的—30日内《到原审批《机关办理取水许可】证注销手续—   —  :依照前款规定停止】取用一?般,地,下水后确需保留【地下水取水工—程不必拆《除的应当《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备!案,并封闭?地下水取水工程 !     【确,需重新?启,用已封闭的地下【水取:水工程取用地下【。水的应?当到原审批机—关,。重,新办理取水》许可手续 【 第二十一条 】不,再使用的地下水取】水工程取用地下水】的,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在停止取水的【30日内到原审批机!关办理取水许可证】注,销手续取得采—矿许可证《的应当同时办理【采矿许可证注—销手续并《。封闭或者拆除—地下:水取:水工程 第!二十二条 封闭或】者拆除?地下水?取水工程应当—由具有相应资—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所!需费用由取用—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!人,承担:封,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!水工:程不得污染地下水 ! 第二十—三条: ,县级:以上:水行: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!关违:反本办法第》十五条规定擅自批准!开,采地下水的由其【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!级人民?政府责令改正;情】节严重的对直—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》 第二十四】条, 有:下,。列情形之一的由有】管辖权的县级以【上水行政主》。管部门依照中—华人:民共和国水法的有】。关规: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限期采取《。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!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!;情节严重》的处5万元以上1】0万元?以下的罚款》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!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! : ,    》 (一)未经依【法批准?。擅自开采地下—。。水或者?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!。。定,情,形之一开《采地下水的; !     (二)!未依照批《准的取水地》点,、取:水量、取水》用途、取水期—限,等取水许可规—定条件开采地下水的! 第—二十:五条 取用地下【水的单位或》者个人违反本—办法:第二:十条、第二十一【条规定未办理许【可证:注销手续并封闭或】者拆除地下水—取水工程的由—县级以上水》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改正;逾期仍!不封闭或者不拆除的!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!管部门?。组织封闭或者拆【除所需费用由违法】行,为人承担可以处1万!元以上3《万,元以下的《罚款 【。第二十六条》 对违反本办法其】他规定的违法—行为法律、法规【、,。规章规定应当追究】法律责?任的依照有关法律】、法规?、规章的规定追【究法律责任 【 ?第二十七《条 :。本办:法自2009年9】月1日起施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