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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云南省地下水】。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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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—南,省人民政府令第【15:3,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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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》 为了加《强,。地下水管理促进地】下,水的合理开发、利】。用和:保护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水《法,、云南?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!和国水法〉办法等】法律、法规结合本】。省实:际,。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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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》本办法所称地下水】是指存在于》地,表以下的水》体包括一般地—下水和地《热水、矿泉水—等特殊地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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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》在本:省行政区域》内开发?、利用、保护—和管理地下水应当遵!守有关法《律、法规《。、,。规章和本《办法有关法规—、规:章对昆明市》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】管理另有严于本办】。法规定的《依,。照其规?定执行
! 在本省—行政区域内》勘查地下水适用中华!人民:共和国矿产》资源法?及其实施《细则和有《关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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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四条 地下—。水管理?应当遵循《保,。护优先、统一规划】、合理开发、—综合利用、厉行节约!、严格管理的原则】
》第五条 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!强对地下水管理工】。作的领导加》大宣传教育力—度鼓励、支持地下】水节约和保护先【进科学技术的研【。究、推广《和应用提高全社会】节约和保护》地下水的意识并【对,节约和保护地下水取!得显:著成绩的单位、个人!给予表彰奖励【
【 任何单位或—者个人都有节约【和保护?地下水的义》务有权对《违法勘查、开—采、污染《地下水的行为—予以制止、检举和控!告
》第六条 《。县级以上水》行政主?管,部门负责本》行,政,。区域内地下水的【统一管理和》监督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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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!以,上国:土,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按照职责分工—。负,责本行政区域—内地热水、矿泉【水等:。地下水的有关矿产资!源属性的管理—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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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县级以—上城乡建设、环境】保护:等,有关部门按照职【责,分工负责本行—政区域?内地下?水,的有关管理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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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县级】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编制地下水开发!利,用和保护规划经征求!发展改革、国土资】源、:城乡建?设、:环境保护等部门意】见后报本级人民【政府批准实施—
】 地下水开发利用和!保护规划应当服【从流域、区域水【资源规划《并与发展《改革、国土》。资源、城乡建设、】环境保护等》有,关部门编《制的有关《规划相衔接和协调】
第八【条 县级以》上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会同同级环境】保护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和有关》部门:拟定本行政》区域内的地下水【功能: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!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!上一级主管部门备】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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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!管部门应《当会同省国》土资源、城乡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根据全省地】下水的开发》利用现状和动态监】测情况在依法划【。定的地下水》。严重超采地》区范围内划定地【下水禁止《开采区或者限制【开,采,区报省人民政—府批准后《予以公告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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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昆明市水》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!土资源、《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在依法划定的—本行政区域地—下水严重超采地【区,范围:。内划定地下水禁止】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!区报市人《民政府批准后—予以:公告
第十!条 在地下水严重超!采地区不得新建、改!。建、:。。扩建地下水取水工】程,或者设施不得在批】准的年度取水量【的基础上增批—取水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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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禁!止开采区内不—得利用取水工程【或者设施开》采地下?水已有的地下水取水!工程或者设施应当限!。期封闭?或,者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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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】限制:开采区?内对已有《的地下水《取水工程或者设施】应当:削减取水量—
第十一条 !经,批准的地《下水开?发利用和保护—。规划、?地下:水功能区划、地下水!超采地区和严—重超采?地区、地下水禁【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!区需要修改或者调整!的应:当按:照编制程序》报经:原批准?机关批准》
《第十二条 县级【以上: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会同同【级国土资源》行,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!门按照布局合—理、信息共》享的原?则,组?织制定本行政—。区域内的地下水【监测站?网规划并《按照规?划,建立和完《善地下水监测站点组!织开展地下水—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地!下水监?。测信息共《享平台《
】。对,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!重超:采地区、漏》斗区、集中式—地下:水水:源地、地下水污染地!区应当实施重点监测!
》。第十三条 县级以】上水行?政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?同级国?。土,资源、城乡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根据本行政】区域内地下水的水】文,地,质条件、地下水动】态监测资料》、实际开采量及【因开发地下水诱发】的地质灾害等情况】核定本行《政区:域,内的地?下水可开采量并报上!一级主管部》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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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【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在核定的地下】水可开采《量范围内《批准下达《可供该行政区域【。取用的地下水—总水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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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》。。条 对?地下水依法实—行取水许可》和,水资:源费征收管理制【度,;对地热水、—。矿泉水同《时依法实《行,采矿许可《制度并?依照规定实行矿产资!源有偿使《用管理?。制度
【 : :取,。水许可、采矿许【可的审批《权限、?程序、监《督,管理:和水资源费、矿产资!源补偿费等有偿【使用:税费的征收管理【依照国家《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!定执行《
第十五【条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: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!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!。批准开采地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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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。 (一《。),在地: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!采地下水的;【
】(二)在地下水【严重:超采地区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地】下水取水工程—或者设施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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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《。三)在城乡公共【供,水管网覆《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!求的区域《开采一般地》下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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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在有泉眼】景观的风景名胜区】开采:地,下,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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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五:)地下?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!。。;
— (六)【开采地下《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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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七)开采地下水可能!危害建筑物安全的;!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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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八)法律、法规!规定禁止开》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!不应当开采地—下水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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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。。经批准开采》地下水的《施工单位应当具【有,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!地下水取水》工程方案施》。工保证施工质量防止!地,下水污染《
— ?施工单位在地下水取!水工程施《工中发现《。环境地质不宜实【施地下水《取水工?程的应当立即停【止施工采取防—止地质灾害的措施】并通知?建设地下水》取水:工程的?单位或者个人—;建:。设地下水取水工【程的单?位或: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原!审批机关报》告
—第十七条 建设地】下水取水工》程的单位或》者个人应《。当按照法律、—。法规的规定和国家】技术标准安装计【量设施保证计—量设:。施,正常运行并》按照规定填报—取,用地下?水统计报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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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地】下水取水工程—的单位或《者个人应当按—照有关主管部—门,的要求对地下水的水!位、水量、水质进】行动态监测并将监】测结果?。定期向?县级以上《水行政?主管部门和国土【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报《告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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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—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!人利用渗井、—渗坑、裂隙或者溶】。洞等向?地下排放《有毒有害的废水【、污水弃《置垃圾等污染—。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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堆—放垃圾、矿渣—。等废弃物《的地点应当由有关单!位和个人采取相应】防渗:。措施避免渗入地【下,污染地下《水
—第十九?条 在进行勘查、】采矿、建设地—下工程?。、,开凿隧洞或者其他活!动时应?当采取防《护,性措:施防止地下水—污染或者水源枯【竭;因疏干排水【导致地下水位—下降、枯竭的建设】单位应当《采,取补救措《施对其他单位或【。者个人生活、生【产造成损失的应当】依法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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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【。 在城乡《公共供?水管网覆盖并能【够满:足用水?需求的区《域应当停止》取用一般地下水并拆!除地下水取》水工:程已经取得取—水,许可证的应当—在停:止取水的30—日内到原审批—机,关办理取《水许可?证注销手《续
— : :依照前款《规定停止取》用一般地下》水后确需保留—地下水取水工程【不必拆除的》应当到原审》。批机关办理备案并封!闭地下水取》水工程
! 确需重新【启用已封闭》的地下水取》水,工程取用地下水的】应当到原审批机关】。重新办理取水许【可,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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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一条《 ,。不再使?用的地下水》取水工程《取用:地下水?的单位?或者:个,人应当?在停止取水的—30日内到原审【批机关办理取水【许可证注销手续【取得采矿《。许可:证的应当同时—办理采矿许》可证注销手续并【封闭或者拆》除,地,下水取水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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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二条 封闭》或者拆?除地下水取水工程应!。当由具有相应资质】的施:工单:位,承担所需费》用由取用地下水【的单:位或者个人承担封闭!或者拆除地》下水取水工程不【得污:染地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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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三条 《县,级以上水行》。。政主管?部门及?有,关,机关违反《本办法第十五条【规定擅自批准开【采地下水的由—其上级主管部门或】者,本级人民政府—责令改正;情节严】重的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《员依:法给:予,处分;?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:。究,刑,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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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有!下列情?。。形之一的由有管【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!政主管?部门依照中》华人民共《。和国水法的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限期采—取补救措施处2万】元以上5《万元以下《的罚款;情节严重】的处5万元以上1】。0万元?以下的罚款已经【。取得:取,水许:可,。证的:吊销其?取水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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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一》)未经依《法批准擅《自开采地下水—或者有本办》法,第,十五:条规:定情: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!;
! (:二)未依照批—准的:取水地点、取水量、!取水:用途、取《水,期,限等取水许可规定】条件开采地下水的】
第二十五!。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!位或者个人违反本】办法第二十条—、第二十一条规定未!办,理,许可证注销手—续并封闭或者拆【除地下?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!。以上水?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;逾期仍【不封:闭或者不拆除的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】。主管部门组》织封闭或者拆除【所需:费用: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!以处1万《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的:罚,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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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【 对违反《本办法?其他规定的违法【行为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规定》应当:。。追究法律责》任,的依照有关法—律、法?规、规章的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!
第二十七条! 本办法《自,2009《年9: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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