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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!地下水管理办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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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人】民政府令第1—53号
【第一条 为了—加强地下水管理【促进地下《水的合理《开发、利《用和保护根据中【华人民共《和国:水法、云南省—实施〈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水法〉办法【等法律?。、法:规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:本办法
第!二条 本办法所称】地下水是指存—在于地?。表以下的水体包括】一般地下水和地热水!、矿泉水等特殊地下!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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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在【本省行政区》域内开发、利用、保!护和管理地下水应当!遵守:有关法?律、法规、规—章和本?。。办法:有,关法规、规章对【。昆明市行政区—域内地下水管理【另有严于本办法规定!的依照其规定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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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—本,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地!下水适用中》华人民共《和国矿产资源法【及,。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!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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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—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!保护优先、》统一规划、》。。合理开发、综合利用!、厉行?节约、严格管—理的:。。。。原,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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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五:条 各级人民政【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!管理工作的领—。导加大宣传教育力】度鼓励、支》持地:下水:节约和保护先进【科学技术的研究、推!广和应用《提高:。全社会?节约和保护地—下水的意识并对节】约和保?。护地下水取得显【著成绩的单位—、个人给予表—。彰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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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任?何单位或者个人【都有节?约和保护地》下,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!勘查、开《采、污染地下水的行!为予以制止、—检举和控告
!第六:。条 县级以上水【行政主管部门—负,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!水的:统一管理和监督【工作:。
!县级以上《国,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按照《职,责分工负责本—行,政区域内地热水、】矿泉水等《地下水的有》关矿产资源属性【的,管理:工作
【 , , 县级以上城【乡,建设、环境保护等】有关部门按》照职责分《工负责本行》政,。区域内地下水—的,有关管理工作【
第七条 县!级以上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应《当编制地下水开发利!用和保护规划经【征求发展改革、【国土资源《、城乡建设、环境】保护等部门》意见后报本》级,人民政府批准实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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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 地?下水开发《利用和保护规划应】当服从流域》、区域水资源规划】并与发展改革、国土!资源、城乡建设、】环境保护《等有关部门编—制的有?关规划相衔》接和协调《
第八条】。 县级以上水—行政主管部门应【。当会同同级环境保】护,。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!政区域内《的地下水功能区划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后组织实施—并报上一级主—管部门备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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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— 省:水行政?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省国土【资源、城乡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根据全省地》下水的开发利用现】。状和动态监测情况在!依法划定的地下水严!重超:采地区范《围内: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!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!省人民政府》批准后予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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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昆明市水】行政主管《部,。。门应当会同市国【土资源、城》乡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在—。依法划?定,的本行政区域地下水!严重超采《地区范围内划定【地下:。水禁止开《采区:。。或者限制《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!批,准,后,予以公?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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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条 在地下水严】重超采地区不得新】。建、改建、扩—建,地下水?取,水,工程:或者设?。。施不得?在批准的年度取水量!的基础上增批取水】量
— 在禁止【开采区内不得利用取!水工程或者设施开】采地下水已有—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!者设施应当限期封】闭或者拆除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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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限制!开采区?内对已?有的地下《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!应当削减取水量】
第十一条 !经批准的《。地,下水开发利用和保】护,规划:、地下水功》能区划、地下水【。超采地区和》严,重超采地区、地下】。水,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!采区需要修改—或者调整的》应,当按照编《制程序报《经,原批准机《关批准
】第十二?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!主管部?门应当会同同级国】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和有关部门【。按照布局合理、【信,息共享?的原则,《组织制定本行—。政,区,域内的地下水监【测站网规《划,并按:照规划建立和完善】地,下水监测站点组【。织开展地《。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建!立地下水监测信【息共享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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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对地下水《超采地区和严重【。超,采地区、漏斗区、】集中式地下水水源】地、地下水污染【地区应当《实施重点监测【。
第十三条 !县级以上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!国土资源《、城乡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!下水的水《文地质条《件、地?。下水:动态监测资料、实际!开采量及因》开发地下水诱—发的地质灾》害等情况核定本行】政区域内的地下水】可开采量并报上【一级主管部门备案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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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上一级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在核定的地下—水可开采量范—围内批准下达可供】该行政?区域:取用的地下水总水量!
第十四条! 对地?下水:依法实行取水许可】和水资?源费征收管理制度】;对地热水、—矿泉水同时依法实】行采矿许可》。制度:并依:。照规定?实,行矿产资源有偿使】用管理制《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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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取水许可、采矿!许可的审批权限、】程序、监督管理【和水资源费、矿产资!源补偿费等有偿使用!税费的征收管理【依照国家《和省:人民政府《有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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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有下!。列,情形:之一的?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和有关机【关不得批准开—采地下?水
— : (一)在地下水!禁止:开采区内开采地【下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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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!地下水?严重超?采地区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地下水取】水,工程或?者设施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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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(三)在《城乡:公,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!够满足用水》需求: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!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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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四)?在有:泉,眼景观的风景名【胜,区开采地下水—的;
【 (五)地】下水已受《到严:重,污染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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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!开采地下水可—能,引发地质灾害的;】
— , (七)开采地下!水可:能危害建筑物安【全的;《
《 (》八)法?律,。。、法规规定禁—止开采地下水或【者经论证不应当【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!形
第【。十六条 经》批准开采地下水【的施工单《位,应当具?有相应资质》并,严格按照地下水取】水,工,程方案施《工保证施工质量防】止地下水污染—
》 施工单【位在地下水取水【工程施?工中发现环境地质不!宜,实施地?下水取水工》程的应当立即停止】施工采取防止—地质:灾害的措施并通【知建设地下》水取水工程的单【位或者个人;建设】地下水取水工程【的单位或《者个人应《当及时向原审批【机关报?告
第十七!条, 建设地《下水取水《工程的单《位或者个人应当【按照法?。律、法规的规定和国!家技:术标准?。安装计量设》施保证计量》设施正常《运行: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!地下水统《计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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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【地下水?取水工程的》单位或者个人—。应,当按照?有关主管部门的要】求对地下水的水位】、水量?。、水质进行动态【监测并将监测结【果定期向县级—以上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和国—土资源?行政主?管部门?报告
第】十,八条 禁止任何单】位或:者个人利用》渗井、渗坑》、裂:隙或:者溶:洞等向地下排放有毒!有害:的废水、污》水弃置垃圾等污染】。物
— 堆放垃圾、!矿渣等废弃物的地点!应当由有《关单位和《个人采?取相:。应防渗措施避免渗入!地下污染《地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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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在进!行勘查、采》矿、建设地下—工程、?开凿隧洞或者其他活!动时应当采取防护】。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!染或者水源枯—竭;因疏干》排水导致地》下水位下降、枯竭的!。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!救,措施对其他单位【或者个人生活、生产!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】法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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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在】城,乡公共供水管网【。覆盖并能够满—足用水需求的—区域:应当停止取用一般地!下水并拆除地下水取!。水工程已经取得【取水:许可证?的应当在停》止取水的3》。0日内到原审—批机关办理取水许】可证注?销,手,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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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依》。。照前款规定停止取】用一般地《下水后?确需保留地》下水取?水工程不必拆除的应!。当到原审批机关办】理备案并封闭地下】水取水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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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】需重新启用已—封闭的地下水—取水工?程取用地下水—的,应当到原审批机关重!新办理取水许—可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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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一条 不再—使用的地《下水取水《工,程,。取用地下水的单【位或者个人应当【在停止取水》的3:。0日: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!取水许可证注—销手续取得采矿【许可证的应当同时】办理采矿许可—证注销手《续并封闭或者拆【除地下水取水工【程,
》第二十二条 封【闭或者拆除地下【水取:。水工:。程应当由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!单位承担所需—费用由取用》地下水的单位或【者个人承担封闭【或者拆除《地下水?。取水:工程不得《污染:地下: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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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三条》 县级以上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及有关机关违—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!定擅自批准》开采地下水的由其】上级主管部》门或者本级》人民政府责令改正;!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!责,。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处分;】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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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》条 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由》有管辖权《的县:级以:上水行政《主管部门依照中【华人民?。共和国水《法的有关规》定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限:期,。采取补救措施—处2万?元以:上5万元以》下的罚款;情—节严重的《。处5万元以》上10万元以下的】罚款已经取》得取水?许可证的吊销—其取水许《可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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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》。)未经依法批准【擅自开采地下水或】者,有,本办法第《十五条规定情形【之,。一,开采地下水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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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(二)未依照批准】的取水地点》、取水量、》取水:用途、取水期限等】取水许可规定—条,件开采地下》水,的
—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!下水的单位或—者个人违反本—办法第二十条、第二!十一条规定未办【理许可?。证注销手续并封【。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!水工程的由县级以】上水行政《主管部?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!期仍不封《闭或者不拆除的由县!级以上水行》政主管部《门组织封闭或—者拆:除所需费用》由,违法行?为人:承担可以《。处1万元以上3万】元,以下的罚《款
第【二十六条《 对违反《本办法其他规—定的:违,法行为法律》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应当追究法律【责任的?依照有关法律、【法,规、规章的规定【追究法律《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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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七条《 本:办法自200—9年9月1日起【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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