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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云南省地下—水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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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人民】政,府令第15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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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!水管理促进地—下水:的合理?开,发,、利用和保护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》。国水:法、云南省》实,施〈: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水法?〉办法?等法:律、法规结合—本省实际制定—本办法?
第二条】 本办法所》称地下水是指存在于!地表以下《的水体包括一般地下!水和地热《水、矿泉《水等特殊地下水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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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条 在本省行政】区域:内开发、利用—、保护?和管:理地下?水,应当:遵守有关法》律,、,法,规、规章和本办法有!关法:规,、规章对《昆明市行政区域【内地下水管理—另有严于本办—法规定的依照—其规定执行—
《 ,。。。 : 在本省行政区域】内,勘查地下水适用【中华人民共》和国矿产资源法【及其实施细则和【有关法规
!第四条 地下—水管理应当遵循保】护优先、统一—规划、?合理开发、综合【利用、厉行节约、严!格管:理的原则
!第,五条 各《级人:民政府应当加强【对地下水管理—工作的领导加大【宣传:教育力度《鼓励、支持地下【水节约和保护先进】科,学技术的研究—、推广和应用—提高全社《。会节约和保》护地:下水:。的意:。识并对节约和保护】地下水取得显—著成绩的《单位、个《。人给予表彰》奖励?
】任何单?位或者个人都有节】约和保护地下—水的义务《有权对违法勘—查、:开采、污染地—下水的行为予以【制止、?检举和控《告
》第六条 县级—以上水行政主管【。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地》。下水:的统:一管理和监督工作】。。
》 县级以上国!。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按照:职责分工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地热水、】矿泉:水等地下水》的有:关矿产资源属性的管!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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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县级以上城乡!建设、环《境保:。护,等有关部《门按照职责分工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!下水的有关管理【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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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— 县:级以上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!开发利用和保护规】划经征求《发展改革、国土【资源:、城乡建设》、环境保护等部【门意见?后报:本级人民政府—批准实施《
—。 地下水开【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!。当服从流域、区域】水资源?规划并与发展—。改革、国土资—源、城乡建设、【环,境保护等有关部【门编:制,的有关?规划:相,衔接和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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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》 县级?以上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应《当会同同级环境保】。护行政主管部门和】有关部门拟定本【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!功能区划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】。准后组织实施—并报上一级主管【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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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?条, 省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省】国土资源、城乡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根】。据全省地下水的开发!利用:现,状和:动态监测情况—在依法划定的—地下水严重》超,采,地区范围《内,划定地下《水,。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!开采区报省》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!公告
! ,。 昆明市《水行:政,主管部门应当—。会同市?国土资源、城乡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!。划定的本行政—区域地下《水严:重超采地区范围内划!定地下水《禁止开采《区或者限《制开:采区报市人民—政府批?准后:予以:公告
第】十条: 在地下《水严重超采地区不】得新: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地下水取水工】程或者?设施不得在》批准的年度取水【量的基础上增批取】水量
【 在禁止【开采区内不得—利用取水工程—。或者设施开》采,地下水?已有的地下水取【水工程或者设—施,应当限期封》闭或者拆除
! 在限制开采!区内对已《有的地下水取水【工程或者设》施应当削减》取水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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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— 经批准的地下水开!发利用和保护规划】、地下水功》能区划、地下水超采!地区和严重超采【地区、地下水禁止】开采区和限制开采】区需要修改或者【调,整的应当按》照编制程序》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!
》第十二条 》县,级以上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会同【同级国土《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和有关《部门按照布局合理、!信息共享的》原则,组织制—定本行政区域内【的地下水监测站【网规划并《按照规划建立和完善!地下水监测站点【组织开展地下水动】态监:测工作建立地下【水,监测信?息共:享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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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地下水!超,采地区和严重超【采地:区、漏斗区、集【中式:地下水水源》地、地下水》。污染地区应当—实施重点监测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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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三条 ?。县级以上水行政【主,管部门应当会—同同级国土资源、】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,根据本行政区域内】地下:水的水?文地质条件、地下】水,动态监测资料、实际!开采量及因开发地】下水诱发的地质灾】害等情?况核定本行》政区域?内的地下水可开【采量:并报上一级主—。管,部门备案
! , 上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在核定的—。地,。下水可开采》量范围内《批准下达可供该【行政区域《取用的地下水—总水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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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条 对地下—水依法实《行取水许可和水【资源:费征收管《理制度;对地热水、!矿泉水同时依法实】行,采矿许可制度—并依照规定实—行矿:产资:。。源有偿使用管—。理制度《
【。 取水许可、—采矿许可的审—批权:限、程序《、监督管理》和水资源费、矿【产,资源补?偿费等?有偿使用税费的【征,收管理依《照,国家和省人民政府】有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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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— 有下?列情形之《一的县?级以上水行》政,主,。管部门和有关机【关不:得批准开《采地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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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!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!开采地?下水的?;
【 (二)—在地下水严重超采】地区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地下《。水取:水工程或《者设施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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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在《城乡公共供》水管:。网覆盖并《能,够满足用《水需:求的区域开采—。一,般地下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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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在—有泉眼景《观,的,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!水,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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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)地下水】已受到严重污染【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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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!开,采,地下水?可能:引发地质灾害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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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七)开采—地下水可能危—害建:。筑物安?全的;《
(!八)法律、》法规规定禁止—开采地下水或者【经论:证不应当开》采地下水的其他【情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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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经,批准开采《地下:水的:施,。工单位应当具—有相应资《质并严格按》照地下水《取水工程方案施工保!证施:工质量防止地下水污!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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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】位在: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!中发现环境地质不宜!实施:地,下水取水工程的【应当立即停》止施:工采取防止地质灾】害的措施并通知【建设地下水取—水工程的单》位,或者个人;建设【地下水取水工—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,及时向原《。审批机关《。报告?
第》十七条 建设—地下水取水》工程的单位》或者个人应当按照】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!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!量设:施保证计量设施【正常运?行,并按照规定填—报取用地《下水统?计报:表
【 建设地下【水取水?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!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!门的要?求对地?下水的?水,位、水?量、水质进行动【态监测并将监测【。。结果定期《向县级?以上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和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!
《第十八?条 禁止任何—单位或者个》人利用渗井、渗坑、!裂隙或者溶》洞等:向地下排放有—毒有害的废水、污水!弃置垃?圾等污染《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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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堆?放垃圾、矿渣—等废弃物《的地点应当由有【关单位和个人—采取相应防》。。渗,措施:避免渗入《地下:污,染地:下水
第】十,九条: 在进行勘查、采矿!、建设地《下工程、开凿隧洞】或者其他活》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性!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!。或,者水源枯《竭;因?疏干排水导致地【下水位下降、—枯竭的建《。设单位应当采—取补救措施对其他】单位或者《个人生活《、生产造《成损失的应当—依法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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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— ,在城乡公共供水【管网覆盖并能够满】足用水?。需求:的区域?应当停止取用一【般地下?水并拆?除地下水《取水工程已经取【得取水?许可证的应当在停止!取水的30日—内到原审批机关【办理取?水许可证注销—手续?
》 , :依照前?款规定?停止取用一般—地下:水后确需保留地【下水取水《工程不必拆除—的应当到原审批【机关办理《备案并封闭》地下水取《水工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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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确需重新启用—已封闭的地下水取】水工程取用地下【水的应当到原审批】机关重新办理—取水许可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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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:一条 不再使—用的地下水取水【工程取用地下水【的,单位或者个人—。应当在停止取水【的30?日内:到原审批《机关办理取水许可证!注销手续《取得采矿许》可证的应当同—时办理采矿许可证】注销手续并》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!取,水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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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!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!取水:。工程应当由具—有相应资质》的,施工单位承担所【需费用由取用地下】水的单位或》者个人承担封闭【或者拆除《地下:水取水工程不得污染!地,。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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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!上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及有关机关违【反本:办法:第十五条规定擅自】批准开?采地下水的由—其,。。上级:主管部门或者本级】人民政府责》令改正?;情节严《重的: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—。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法》给予处?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【
第》。二十四条 有—下列情形《之一的?由有管辖权》的县级?以上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依—照,中华人民共和国水】法,的有关规定责令【。停止:违法:行为限期采取补救】。措施处2万元—以上5万元以下【的罚:款;情节严重的处】5万元以上10万元!以下的罚款已经取】得取水许可》证的吊销其取水许】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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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)未经依法批准擅!自开采地下水—或者有本《办法第?十五条规定情形之】一开采地《下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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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】)未依照批准—的取:水地点、取水量【、取水用《途、取水期限—等取水许可规定【条件:开采地下《水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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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十五条》 取用?地下水的《单位或者个人违【反本办法第二十【条、第二十》一条规定未办—理,许可证注《销手续并封闭或【。者拆除地下水取水】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!行政主管部》。门责令限期》改正;逾期》。仍不封闭或者—不拆除的《由县级?以上:水行政?主管部门《组织封闭或》者拆除所需费—用由:违法:。行为人承担》可以处1万元—以上3万元》以下的?罚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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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,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!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!为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规定应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!。照有关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的规定追】究法律?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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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:十,七条 本办法自【。2009年9月1日!起施行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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