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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 云【南省地下水》管理办?。法 《 云南省人】民政府令第1—5,。3号 第一】条 为了加强地下】水,管理促进地下水的】合理开发、利用和保!护根: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水法、》云南省?实施〈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水法〉?办,法等:法,律、法规结》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!法: 第二条【 本:办法:所称地下水是指存】在于地?。。表以下的水体包括一!般地下水《和地热水、矿泉水】等特殊地下水— 》。第三条 在本—省行政?区域内开发》、利用?、保护和管》理地下水应当遵守】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和本办—法有关法规、规【。章对昆明市行政【区,域内地下水》管理另有严于本办】法规:定的依照其》规定:执,行 《   《  在本省行—政区域内勘查地下】水适用中华人民共】和国矿产资源法【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!法规 》。 第四条 地下】。水管理应当遵循【保护优先、统一【规划、合理开发、】综合利用、厉行【节约、严格管理的】原则 — 第五条 各级人民!政府应当加》强对地下水管理工】作的领导加大—宣传教育力度—鼓励:、支持地下》。水节:约和保护先》进科学技术的研【究、推广和应用【提高:全社会节约和保【护地下?水,的意识并对节—约,和,保护地?下水取得显著成绩】的单位、个》人给予表彰奖励】 《。    任何单位】或者个人都有节约和!保护地下水的—义务有权对违法勘查!、开:采、污染地下水的】行为予以《制止、检举和控【告 : : 第六条 县级以上!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负责》本行政区域内地【下水:的,统一管理和监督【工作 —  :  : 县级以上国土【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。按照职责分工负【责本行政区域—。内地热水、矿—泉水等地下水—的有关矿《产资源属性的管【理工作《    【 县级以《上城乡建设》、环境保护等有关】部门按?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!政,。区域内地下水—的有:关管理工作 !。 第七条 》县级以?上水行政主管部【门,应当编?制地下水开发利用】和保:。护规划经征求发展改!革、国土资》源,、城:乡建设、环境保护等!部门意见后报本级】人民政府批准实施】 ? , ,    地下水开】发利用?和保护规《划应当服从流域【、,区域水资源规划并与!发展改革、国土资源!、城乡建设、环境】保护等有关部门编】制,的有关规划相—衔接和协调》 第—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会】同同级环境保护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和有?关部门拟定本行政】区域内的地下水功能!区划:报本级人民政府【批,准后组织实施并【报上一级主》管部:门备:案 ? 第九条 省水!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应当会同省国】土资源、城乡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根据《全省地下水》的开发利用》现状和动态监测【情,况在依法划定的【地下:水严重超采》地区范围内划定地下!。水禁止开《采区或?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!民政:府批准后《。予以公告《 》    《昆明:市水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应,当会同市国土—资源: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在依法划定【的本行政区》域地下水严重超采地!区范围内《划,定地下水禁止开【采区或者限制—开,采区报市人》民政:府批:准后予以公告—, , 第十条— 在地下水严重【超采地区不得新【。建、:改,建、:。扩建地下水取水工】程或者设施不得在批!。准的年度《取水量?的基础上增批—取水量 》 ?    《在禁止开采区内不】得利用取水》工,。程或者设施开—采地下水已》有的地下水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!当限期封闭或—者拆除 —     在限【制开采区内对已【有的:地下水取水工程【或者设施应当削【减取水?量 ? 第十》一,条 :。经批准的《。地下水开发利—用和保护规划、【地下水功能区划【、地下水超采地区和!严重超?采地区、地下—水禁止?。开采区和限》制,开采区需要修改或】者调整?的,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!。经原批准机关批准! , : ,第十二条 县—级以上水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应当会?同同级国土资—源,行政主?管,。。部门和有《关,部门按?照布局合《理、信息共》享的原则《,组织?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!地下水监测站—网,规划:并按:照规划建立和—完善:地下水监测站—点组织开《展地下?水动态监测工—作建立?地下:水监测信息共—享平台  !。   对地下水超】采地区和严重超【采地区、《漏,斗区、?集,中式地下水水源【。地、地下水》污染地?区应当实施重点监测!。 第十三条! 县级以《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会同同级国—土资源、《城乡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门根据》本,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!水文地?质条件、地下水动态!监测:资料、实际开采【量,及因开发地下水诱】发的地质灾害等【情况核定本行政【区域内的地下水可】开采量并《报上一级主》管,部门备案《   【。  上?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在核定的地下】水可开采量范围内】。批准下达可供—该行政区域取用的地!下水总水量— , 第十四—条 对地下水依法实!行取水许《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!理制度;对地热水】、矿泉水《同时依法实》行采矿?许可制度并依照规定!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!用管理制《度 》     取水许】可、采矿许可—的审批权限、程序、!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!、矿产?资源补偿费等有【偿使用税《费的征收《管理依照国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】。关,规定执行》 , 第十五条 】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县【。级以:上水行政《主管:部,。门和:有关机关《不得批准开采地【下水   !  (一《)在地下水禁止开采!区内:开,采地下水《的;: 《    《 (:二)在地下水严重】超采地区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地下水【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!; 》  :   (三》)在城乡公共供【水管网覆盖并能够】满足:用水需?求的区域开采—一般地下水的—;:   —  (四)在有泉】眼景观的风景—。名胜区?开采地下水的;【  —   (五)—地下水已受》到严重污染的—;   】。  (六)》开采地?下水可能引发—地质灾害的》;   】 , (七)开采地【下水可能危》害建筑?物安全的; 】  ?   ?(八)法律、法规】。规定禁止开》采地下?水或者经《论,证不应?当开:采地下水的其他【情形 — 第十六条》 经批?准开采地下水的施】工单:。位应当具有相—应资质并严格—按照:地下水?。。取水工程《方案施工保证—施工:。质量:防止地?下水:污染   !。  施工单位在地下!水取水工程施工【中发现环境》地质:不,宜实施?地,下水:取水:工程的?应当:立即停止施工—采取:防止地质灾害的措施!并通知建设地下【水取水?工程的单位或者【个人;建设地—下,。水取水工程的单位或!者,个人应当《及时:向原审?批机关?报告? : :第,十七条 建设地【下,水取水?工程的单位或—者个人应当按—照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和国家技术【标准安装计》量,设施保证计量—设施正常运》行并按?。照规定填报取用地下!水统计报表 【 ?  :  建设地下—水取水工程》的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按《照有关主管部门【的,要求对地下水的水】位,、水量、水质进【行动态?监测并?将监测结果定期向县!级以上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!政主管部门报告】。。 第》十,八条 ?禁止任何单》位或:者个人利用渗井、渗!坑、裂隙或者—溶洞:等向地下《排放有毒《有害的废水》、污水弃置》垃,圾等污染《物 《     堆放垃!圾,、矿渣等废弃物【的地点应当由有【关单位和个》人采取相应防—。。渗措施避免》渗入地下污》染地下水 !第十九条《 在进行《勘查、采矿》、建设?地下工程、开凿【隧洞或者其他—活动时?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!防止地?下水污染或者—。水源枯竭;因—疏干排?水导致地下》。水位:下降:、枯竭的建设—单位:应当采取补》救措施对其他—单位或者个人生活】、生产造成损失的应!。当依法补偿》 : , 第二《十条 ?在城乡公共》供,水管网覆盖并能够】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!应当停?止取用一般》地下:水并拆除地下—水,取水工程已经取【得取水许可证的应当!在停:止,。取水的30日内到】原审批机关办理取】水许可证注》销手续?,  》   依《照前款规定停止取】用一般?地下:。水后确?需保留地下》水取水工程》不必拆除的》应当到原审批机【关办理备《案并封闭地》下水取水工程 !     —确需重新启用已封】闭的地下《水取:水工程取用地—。。下水的应当到原审】批机关重新办—理,取水许可手续 ! 第?二十:一条 不《再使用的地下水【。取,。水工程取用地下水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在停止取水的30日!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!取水许可证注销【手续取得采矿许可】证的应当同》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!。销手续并封闭或者拆!除地下水取水工【。程 ? : 第二?十二条? 封闭或者》拆除:地下水取《水工程应当由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】工单位?。承担所需费用—由取用地下水的单】位或者个人承—担封闭?或者拆除地下水取水!工程不得污染地【下水 第二】十三条 县级以上】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及《有关机关违反—本办法第十五—条规定擅自》。批准开采地下—水,的由其上级》主管部门或者本【级人民政府责令【改正;情节严重的对!直,接,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他直接【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! 第二十四】条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由—有管辖权的》县级:以上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依照中】华人:。。民共和国《水法的有关》规,定,。责令:停止违法行为—限期采取补救—措施处2万》元以上5万元以下】的罚款?;情节严重的处5】万,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的罚款已经取得】取,水许可证《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! 》   ? (一)未经依法】批准擅自开采—。地下水或者有本【。办法第?十五条规定情形【之一开采地下水的】; 《 ,     (二【)未依照批准的【取水地点、》。。取,水量、取水》用途、取水期限【等,取水许可规定条件】开采地下水的 】 , :。第二十五条 —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!者个人违《反本办法第二十条】、第二十一条—。。规定未办理许可证注!销手续并封闭—或者拆除地下水【取,水工程的由县级以】上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责,令限期改正;逾【期仍不封《闭或者不拆除的由】县,级以上水《行,政主管部门》组织封?。闭或者拆除所需【费用由违法行为【人承担可以处—1万元以上3—万元以下的罚款】 第二十【六条 对《违反本办法其他【规定的?违法行为法律、法规!、,。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法!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!律,、法规?。、规章的规定追【究,法律责任 【 第二十七条 本!办法:自2009》年,9月1日起施—行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