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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》 云南?省地下水管理办【。。法, 云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!53号 —。 第一条 为了加强!地下水管《理促进地下水的合理!开发:、利用和保护根据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】法、云南省实施【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法〉办法等法律、法!规结合本省》实际制定本办法】 : 第?二条 本办法所【称地下水是指存【在于地表以》下的水体包括一般地!下水和地热》水、矿泉水》等特殊地下水— 第三条】 在本省行政—区域:内,开发:、利用、保护和【管理地下水应当遵】守有:关法:律,、法规、规章和【本办法有《关法规、规章对昆明!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!管理另有《严于本?办法规定的依—照其规定执行—    】。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!勘查地下水适用【中华人民《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!其实:施细则?。和有关法规 ! 第四?条 地下水》管理:应当遵?循保护?优先、统一规划、合!理,开发:、综:合利用、厉行节约】。。、严格管理的原则! 《第五条 各级—人民政府应当加强】对地下水管理工【作的领?导加大?宣传教?育力度?鼓励、?支持地下水节约和】保护:先进科学技术—的研究、推》广和应用提高全【。社,会节:约和保护地下水的意!识并对节约和保护】地下水取得显—著成绩的单位、个人!给予表彰奖励 !     任【何单位或者个人都】有节约和《保,。护地下水的义务【有,权,对违法勘查、开采】、污染地下水—的行为予以制止【、,检举和控《。告 第—六,条 县级以上水行】。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—。地下水的统一—。管理和监督工—作   】 ,。 ,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】行,政主管部《。门按照职责》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地热水、矿泉水等!地下水?的,有关矿?产资源属性的—管理:工,作    ! 县级以上》城乡建设、环境保护!等有关?部门:。按照职责分》。。工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地下水的有关管理!工作: 第七条】。 县级以上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编【制地下?水开发利用和保护】规划经征求发—。。展改革、国土资源、!城乡建设、》环境保?。护等部门意见后报】本,级人民政府批—准实施 】    地下水【开发利用和保护【。规划应当《服从流域、区域水】资源规划并与—发展改革《、国土资源、城【乡建设、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】。门编制的有》关规划相衔接和协调! 第八条】 县级?以上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同级环境保—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!关,部门拟定本行—政区域内的地下【水功能区《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!准,后,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!。主管部门备案— ? 第?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会同省国】土资:源、城?。乡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根据全省地下水】。的开发?利用现?。状和动态监测情况在!依法划定的地下水严!重超采地区》范围内划《定,地,下,水禁止开采区或【者限:制开:采,区报省人民》政府:批准后予以公告 ! : ,  :  昆明市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市国《土,。资源、城《乡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在依法划定的【本行政区《域地:下水严重超采地【区范围内划定地下水!禁止开采区或—者限制开采》区报市人民政府【批准后予以公—告 第十】条 在地下》水严重超《采地区不得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地下水!取水工程或者设施】不得在批准的年度】取水量的基础上增】。批,取水量 【   ?  在禁止开采区内!不得利用《取水工程或者设施】开采地下水已有【的地下水取水—工程:或者设施应当—限期封闭或者拆除 !     在限!制开采区内对已有】的地下水《取水工程《或者设施应当—削减取?水量 【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!。地下水?开发利用和》保护规划、地—下水功能区划、【地下水超采地—区,和严重超采地区【、地下水禁止—开采区和限》制开采区需要修【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!照编制程序》报经:。原批准?机关批?准 ? 第十二条【。 县级以《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会同?同级国?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和有关部门按照布】局合理、信息共【享的原则,组织制定!。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!。水监测站网规—。划并按照规划建立和!完善地下水监测站】点组织开展地—下水动态监测—工,作建立地下水—监测信?息共享?平,。台, 》    对地下【水超采地《区和严重超采—地区、漏斗区、【集,。中式地?下水水源地》、地下水污染—地区应当实》。。施重:点监测 — 第十三条 县级!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,当会同同级国—土资源、城乡建【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根据本行政区】域内地下水的—水文地质《条件、?地下水动态监—测资:料、实际开采量【及因开发《地下水诱发的地【质灾:害等情况核定本行政!区,域内的地下水可开】采量:并报上一《。级,主管部门备案 !     上一级!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应当在核《定的地下《水可开采量范围【内批准下达》可供该行《政区域取《用的地下水总—水量 《 , 第十《四条 ?对地下水依法—实行取?水许可和水资源费】征收管理制度;对】地热:水、矿泉《水同时依《法实行采矿许可【制度并依照》规,定实行矿产资源有偿!使用:。管理制度 】   ?  取水《许可、采矿》许可的审批权限、】程序、监督管理和水!资源费、矿产资【源补偿费等有偿【使用税费的征收【管,理依照国《家,和省人民政府—有关规定执行【 : 第十五条 有】。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!以上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和有关【机关不得批准—开采地下水》 《   ?  (一)》在地下水禁止开采】区内开采地下水【的; 《 , :    (二)在】地下水严《重,超采地区新建—、改建、扩建地【。。下,水取水工程》或者:设施的; 【    》 (三)在城乡公共!供水:管网覆盖《并能够满足用—水需求的区》域开采一般地—下水:的;   !  (四《),在有泉?眼景观的《风景名胜《区开采?地下水的; ! ,    (五)地下!。水,已受:到严重污染》的; 》 :    (六)开采!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!。。灾害:的; 【    (七)开】采地下水《可能危?害建筑物安全的;! ,    — (:八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!者经:论,证不:应当:开采地下水的其【他情形 【。 第十六条 经【批准:开采地下《水,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!相应:资质并严格》。按照地下水》取水工程方案施工保!证施工质《量防止地下水污染!  》   施工单—位在地下《水取水工程》。施,工中发现环》境地质不宜实施【。地下水取《水工:程的应当立即—停止施工采取防【止地:质灾害的措施并通知!建设地下水取水【。。工程的?单位或者个人;【建设地下水》取水工程的单位或】者个:人应当及时向原审】批机关报告—。 第十七条】 建设地下水—取水工程的单位或者!个人:应当按照《法,律、:法规:的规定?和国家?技术标准安装计量】设施保证计量—设施:。正常: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!。取用地?下水统计报表 !     建【设地下水《取水工程的单—位或者?个人应当按照有【。关主管部门》的要求对地》下水的水位、—水量、水《质进行动态监测【并将监测《结果定期向县—级以上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:部门报告 !第十八条 禁止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】利用渗井、渗坑、裂!。隙或者溶《洞等向地《下排放有毒有害的废!水、污水弃置—垃圾等污染物 !  ?   堆放垃圾【、矿渣?等废弃物的》地点应当由》有关单位和个人采】取相应防渗措施避免!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! 第十九条! 在进行勘查—、采:矿、建?设地:下工:程、开凿隧洞或者其!他活动时应当—采取防护性》措施防止地下水【污染或者水源—枯竭;因疏干排水】导,致地下水位下降【、枯:竭的建设单位应【当采:取,补救:措施对?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】生活:、生产造成损失的应!当依法补偿 【 第二十—条 在城乡公共【供水管网覆盖—并能够满足用水【需求:的,区域应当停止取用】一般地下水并拆除】地下水取水》工程已经取得取【水许可证的应当在】停止:。取水的30日—内到原审批》机关办理取》。水许可证《注销手续 !    依照前【款规:定停止取用一般【地下水后确需保留】地下水取水工—程不必拆除》的应当到原》审批:机关办?理备案并封闭—地下水取水工—。程  【   确需重新【启用已封《闭的地下水取—水工程取《用地下水的应—当,到原审?批机关?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!续 第【二十一?条 不再《使用的地下水取水】。工程取用地下水【的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在停止—取水的30日—内到:原审批?机关:办理:取水许可《证注销手续取得采矿!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办!。理采:矿许可证注销—手续并封闭或者拆】除地下水取》水工:程 第二十!二条 封闭或—者,拆除地下《水取水工程应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!施,工单位承担所需费用!由取用地下水的单位!。或者个人承担—封闭或者拆除地【下水取水工》程不得?污染地?下水 第【二十三条《 县级以上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及》有关机关违反本【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!自批准?开采地下水的由【其上级主管》部门或者本》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!;情节严重的对【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《 《 第二十四条 【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由有管辖》。权的县级以上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依照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水法:的有关规定责—令停止违《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!措施处2万》元以上5万》元以下?的罚款;情节严【重的处5万元以上】10万?元以下的罚款已【经取:得取水许可》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!证 》     (一)未!经依法批准擅自【开采:地下水或者》有本办?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!之一开?采,地下水?。的;   !  (二)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地!点、取水量、取水用!途、取水期限等【取水许可规定条件】开采:地下:。水的 《 第二十五条 !取,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!个,。人违反?本,办法第二十条、第】二,十一条规定未—办,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!封闭或者拆除地下】水,取水工程的由—县级以?上水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;逾期仍《不封闭?或者不拆除的由县级!以上水行《。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!或者拆除所需—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!担可以?处1万元以上3万】。元以下的《罚款 《。 第《二十六条 》对违反本办法—其他规定的违法【行为法律、法规【。、规章规《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!的依照有关法律【、法规、规》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!任 第【二十七条 本办法】自2009年9月1!日起施行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