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【文山州建《设工程场《地地震?。安全:性评价?实施办法 】 ,(文:政,办发〔?2002《〕270号》) 第一条 【为防御与减轻地震】。灾害保护人民生【命财产?安全确保防震减【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—防震减?。灾法、地震安全【性评价?管理条例《和云南省防震—减灾条例以及云南省!建设工程场地地震】安,全性评价管理—。规定结合我州实【际特制定本办法 】 ? 第二条 本!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场!地地震安全》性评价(《以下简称地震—安全性评《价)是指对建设【工程场地进行的【地震:危险性分析》、地震?动参数?确定、地震》地质灾害《评价和地震小—区划等?专项业务 !。 第三》条,。 州县地《震行政主管部—门按分级管理—原则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的地震安【全性评价管理和监】督工:。作各级计划》、建:设、经贸、交通【、水务等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应当按照各自职责】。协同:地震部门做好地震】安,全性评价工》作的管理、监督工】作 》 第四条 】重,。。大,建设工程《和可:能发生严重次生【灾害的建设工程【。场,地必须进行地震【安全:性评价工作》并根据?地震安全性评价的】结果确定抗震设【防要求进行抗震设】防 》 第》五条 重大建—设工程是指对社【会有重?大价值和重》大影响的工程主【。要包括 》    》 ,。(一)生命线工程 !     1、!州、:县各类救《灾应急指挥机—构的办公《大楼; —     2—、城市供水、—供电、供《。油、供?气等的调度控制【工,程及主要管》道干线枢纽工程;贮!水、:贮气、?贮油工程; 【   《。  :。3、州?、县医院的门诊楼、!。医技楼、住院楼、】血库(站《)、急?。救中心(站) 】     —(二)重要公—共场所 — , ,   影《剧院、体育场(【馆)、大中型会场、!商场、宾馆(招待】所,),;州:。、县级学校》的教学?大楼、宿舍楼 ! ,。    (三)【重要工程 】  :  1、公路的大】、中型桥梁和—。中长隧道、立—交桥、高架桥和交通!枢纽汽车客运站; !   》  2、机》场的跑道、候—机楼:、航:管楼; 》    》 3、?装机容量20—万,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!厂、5?万千瓦以上》的水力电《发站厂及《其变电站60千伏以!上的:枢纽变电站; !     4、州、!县的广播电视中心和!发射台; 【     》5,、州、县长途—电信枢纽《和电信主机房—工,程; —    (四)其】他工程   !  1、公安—、消防、《金融:、信息中《心,等单位?的,主体工程; !    2、中型】以上冶金企业—的动力系统》建,设工程; —     3【、,中型以上化工—、,石油化?工企业的主要生产】装置及其控制系统】的建设工《。程;  【。 ,。  4、《中型以上糖业、水泥!、制浆、造纸、【洗涤剂等生产—企业的?主体工程; 】     》5、烟叶复烤企【业的主体工》程 《 , , :。 第六条 可能【产生严?重,次生:灾害的?工程是指遭受—地震破坏后可能引】发水灾?、火灾、爆》炸、剧毒、强腐【蚀性物质《大量泄漏和其他【严重灾害的建设工】程主要包括 !    1》、城市上游》的一级挡水坝工【程,大中:型,水库大坝; !  : , 2:、易燃?易爆和剧毒物—品的生产车间—贮存易燃易爆、剧毒!、强:腐蚀性物质的—工程和设施》。;,    【 ,。3、大中型矿井及其!配套工程《 【 第七条 》按,。照本办法《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!评,价的建筑工》。程其可行性》研,究报告或者设计必须!包括根据地震安【。全性评价结果所确】定,的,抗震设防要》求,地震安全性评价工】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!有相当资质的评【。价单位承担所需费用!。纳入建设项目预算】 : ? 第八条—。 从事地震安全性】评价工作《的单位必须取—得国家?或省地震《行政主管部门—。核发的地震安全性】评价资质证书并按】照证:。书级别及规定的【范围从事地》震,安全性评价在本【行政区?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!评价的单《位必:。须经州或者建—设工程所在县—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!。行资质验《证和项目登记 ! 》第九:。条 承担地》震安全性评价工【作的单位必须严【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!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!安全性评价工—作规范 【  :  地?震安全性评价—收,费,标准:按照财政部、—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!行政事业性收费【转为:经,营服务性收费(价】格,)的通知(财综【〔2001〕94号!文件)执行不得【擅,自提高收费标—准 《 : 第《十条 重大》建设工程的地震安】全性评价《工,作应纳入基本建【设管理程序并由地】震、:计划、建《设部门?负责日常指导、监】督工作 — 《。。 第十一条》 违反本办法有下】。列行为之一的由州】或者县?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!。照职:责权:限责令改正处1万】元以上10万—元,以下:罚款 —    (一)有关!建设单位不》进行:地震安全《性评价的《; :     【(二)有关》建,。设单位?不按照地《震安全性《评价结果《确定的抗《震设防要《求进行抗震》设防的 《。 【第十二?条 违反本办法有】下,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州,或者县?地震工作《主管:部门责令其》停止违法行》为没收违《法所得并处5—仟元以上3万—元以下的罚款—;造成损失》的依法承担责任【  》 ,。  (一)从事【地震安?。全性评价的单位【没有取得国家或者省!地震行政主》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!全性评价《资质证书的》;    】 (二)在本行政】区域内?从事:。地震安全《性评:。价工作的《单位没有《经过州?或,县地震行政主管【部门进行《资质验证的 ! 第十—三条 国家》工作人员违反本【办法在地震安全性】评价工作中玩忽职】守滥用职权徇私舞】弊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;尚不?构成犯罪《的依:法给予行《政处分? , , : : 第十四条 本】办法自2003年】1月1日《起施行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