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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农,村土地承包》法办法
】2006年7月【28日海南》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!会,常务委?员会第二十四次会】议通过
》海南省人民》代表大?。会,。常务:委员会公告
第4!4号:
海南省〈实!施中华?。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!承包法?〉,办法已由海南省第】三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二十《四次会议《。。。。于2006年7月】28日?通过现予公布自20!06年10月1【日起施行
海【南省人?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
20—06年7月28【日,。
? 第一条 — 为:规范、?稳定和完善我省【农村土地承包—关系切?实保障农民和其【他农村土地》承,包当:事,人的合法权益促【进农业、农村经济发!展和农村社会稳定】根据: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】(以下简称农村【土地承包法》)和有关《法律:、,法规结合本省实【。际制定本《办,法
!第二条 本办法!所称的农《村土地是《指,农,民,集体所有《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!民集体使《用,的耕地、林地、【草地以?及其他依法用—于农业?的土地
《
发包【。的农村土地其权【。属应当明确农民集】体所有的《土地应当取得集体】土,地所有权证书;【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!集体使用的土—地应当取得》。国有土地《使用权证《书存:在权:属争议的农》村土地应《当在依法解决权属】。争议并确权后—方,。可发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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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三条 本】办法所称的农村集】体经济组织》是,指建立在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】料,劳动群众集体所有】基础上的《农村合作经济—组织包?括经济?合作社?和经济合《作,联社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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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条 》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?府农业、林》业主管部门分别依照!各自职责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农》村土地承包及承包】合同:管理
》
?。
乡(镇)人民政!府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农村《土地承?包及承包合》同管理
!
各级人》民政府应当将—农村土地承》包及承包合同管理】工作经?费列: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!向农民收取
】
第五条 ! 农村土地依照】农,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!条的规定由村—集体经济组织、【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!小组进行发包乡(镇!)人民政府》。。及其他?组织和个人无权发】包农村土地 —
》
第六条 — 水田、》旱田、坡园地—等耕地和商》品林地?以及农村集体经【济组织开垦》的其他土地应当采取!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到!户不得采取其他方】式,承包
】。
农村集体—经济组织不得—预留:机,动地农村土》地,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!留的耕地和本—办法实施前已—经预留?的商品林地面积不】得超过本集体—。。经济:组织耕地《、商品?林地:总,面积的百分之五超】。过部分应当依法发包!;不:足百分之五的—不得再增加机动【地
》 ,
?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!式承:。包的荒山、》荒沟、荒丘、荒滩等!农村土地可以采取其!他方式?承包
】
第七条 【 发包方不得将农村!土地发包给国家【机关、从事非农【业科学研究和技【术推广的事业单位、!工商企业及国家工作!人员:(含离退休人员)】、城镇非农业户口】居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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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?村土地承《包经营权不得—采取转让、合—。作、转包、出租、入!股、抵押或者其他方!式流转给国家机【关及国家《工作人员(含—离退休人《员)
!。
本办法施行—后违反本条第一【款、第二《款规定?的承包?合同或者流转合【同,无效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《农业、林业行政【主管部?门责令当事》人退回土《地, ,
对本!办法施行前国家机关!、从事非农业科学】研究和技术推广的】事业:单位、工《。商企业及《国家工作人》员(含离《退休人员)》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!民承包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发包的土—地或者?国,家机关及《国家工作人员(【含离退休人员)【通,过,流转方式取》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!应当按照有》关,法,律法规和本办法加以!规范具体办法由省】人民政府另行规【定 : ,
—第八条 以【家庭承包方式承【包农村土地的期【限属于耕《地的为三十年属【于林地的为三—十年至七十年家【庭承包合同》约定的承包》期不:得少于法定期限;】少于法定期限的应】当按照法定期限【执行
【 ,
,。
以其他方》式承包农村土地的】期限不得超过三【十年
—。
第九条 ! 农村土《。地采:取家庭承包方—式,承包的农《村,集体经济组织成【员不:分年:龄、性别、民族、劳!动能:力等:享有平等的土地承】包经营权发包方应】当按照?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】。成,员人数平均》分配发包到户
!
集体【。经济组织成员自【愿放弃承《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!土地承包方案公布】后15日内书面告】知,发包方 《
?
第十条 ! 下列土地应—当用于调整家庭承】包的土?地或者承《包给本集体》。经济组织新》增,人口的农《户
》
(》一)集体经》济组织依法预留的】机动地;《
(!二):通过:依法:。开垦等方式增—加的土地;》
》。
(三)—。承包方依法》、,自,愿交回的土地—; ?
》
(四)发包方依】法收回的土地 】。
》
前款?规定的土地》在未用于《调整之前可以其他】方式承包承包期不】得超过三《年
!第,十一条? ,依法保护《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!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!个人不得以村规民约!等形式剥夺》、侵害妇女应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!营权 ?
【
承包?期,内妇女结婚新居【住地集体经济—组织应?当解决其承包土地;!结婚妇女在新居住】地未取?得承包地的》发,。包方不得收回—其原承包地离—婚或者丧偶的妇女】及由其抚养的子女仍!在原居住地》生活或者不在原【居住地生活但在【新居住地《未,取,得承包地的》发包方?不得收回其原—承包地 》
》
承包期内—因,结,。婚男方到女方家【落户的夫妻双—方及其子女》享,有与居住地集—体经济?组织其他成员—平等的土地承包经】。营权男方在新居住】。地,未取得承《。包地的?发包方不得》收回其原承包地【。。
《
第十二条】 承包期内承】包方家庭成》员因:分户、离婚》而申请分别签订【承包合同的发包【方,应,当与分立后的集体】经济组?织成员签订承—包合:同并报有《关部门?换发土地《承,包经营权证》或,者林权证 》
承包!方家庭分户的由家】庭内部自行决—定土地承包》经,。营,权的分?割家: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!营权分割达成协【议的发包方》。应当尊重其协议【;,达不成协议的按照】。承包:合同纠纷处》理
!因离婚产生》的分户双《方当事人的土地【承包:经营权按《照离婚?协议、农村土地承包!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!或者人民法院—的判决处理
!
?
第:十三条 集体经!济组织的荒》山、荒沟《。、荒:丘、荒滩等农村土地!。采取其他方》式承包的应当—采取招标《、拍卖、公开协商】等,。方式进行也可以将】土地承包经》营权折股《分给本?集体经济组》织成员?后再实行承包经营】或者股份合作经营;!在,同等条件下发包方应!当优先发包》。给本集体《经,济组织成员 【
,
,
集体经【济组织?的荒山、荒》沟、荒丘、》荒滩等农村》土地以招标》、拍卖?。方式承包的》承,包,。费通过?公,开竞标、竞价—确定以公开》协,商方式承包》的承包费标准由发】包方召开《村民会议或者—。村民代表会议—经本集体经》济组织?成员的村民会议【三分之二以上—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!上村民代表同意;本!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承包的应当给予【优惠 ?
?
《市、县、自治—县人民政《府可以根据》国家政策重》大调:。整,和本:地实际情况制定、调!整,土地承包和流—转费指导标准 】
第十】四条 以其【他方式承包农村土】地其承包方》案应:当向全体集》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!公示时间不得—少于15《日承包方案应—当包括承包土地【。的,名称、坐落、面积】、用途及变更、承包!方式、承《包,费用标准及调整【和支付方《式、承包期限及起】止日期、土地—承包经营权流转增】值收益分《配,、发包方和承包方的!权利义务、违—约责:任以及其他应当说】明的事?项
《。
《
发包方将农村土】地发包给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!的单位或者个人承】。包的应当《召开村民会议—或,者村民?代表会议由本—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!村民会议三分之【二以上成《员或者?三分之二《。以上村民代表同【意,并报:乡(镇)人民政【府批准村民会议、】村,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会!议记录?参加会议的村民【或者村民代》表应当签名 —
? ,
?。承包期满后应—当依:法收:回土地需要继续【承包的应当按照本条!第,一款和?第二款规定的—程,序办:理本集体《。经济组织成员在同】等条件下《享有承包《优先权;《如再:次发包给本集体【经济组织以外的【单位或者个人—的原承?包人在同等条件下】享有承包优先权【
第!十五条? 第二轮土地承!包以前自发》开垦集?体经济组织的荒山、!荒沟、荒丘、荒滩种!养的农户应当与集】体经:济组织?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!包费承?包费标准《及其:收取、管理、—使用办法由》发包方召开村民会议!或者村?民代表会《议,经本集体《经济组?织,成,员的村民会议三分】之二以?。上成员?或者三分之》二以上村《民代表同意 【
开【垦者拒不签订承【包合同、缴》纳承:包费的?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!其开垦的土地—。依法发包给本集【体,经济组织《成员:
—
禁止以“祖宗】。地”名义占用农村集!体经:济组织的土地—或者:侵占他人依法承【包的:土地
】
第十六条 【 :发包方应当与—承,包方签订书面承【包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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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承包!合同应当载明享有】土地承包经营—权的家?庭成员姓名 【
—承包:方是发包方主—要负责人的承包合同!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!员的:村民会议或》者村民?代表:会议推荐三人—代表发包方签字或者!。。盖章 《
?
承包合同【应当交?村民委员会、乡【(镇)人民政府【、县:级人民政府农—业或者林《业主管部门存档 】。
:
》第十:七条: 市、县、自治!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】照土地利用》。总体规划《。对承包耕地》的承包方《。颁发:土地承?包经营权证对—承包林地《的承包方颁发林权证!对在:承包的耕地上种【植,林木的承包方—分别颁发土地—承包经营《权证和林木所有权证!土地承包经》。营权证或者林权证】。应,当,载明该地《块的四至范》围并附界址范—围平面?。图 ?
《
:本办法施行前承包】土地没有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!应当自本办》法施行之《日起3个月内补【签市:、县、?自治县人民》政府应当《自补签承包合—同,之日起3《个月内向承》包方颁?。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!或者林权证》;对本办法施行前】已经签订书面承包合!同但未取《得土地承包经营【权证或者林权—。证的市?、县、自治县人民】。政府应当自本规定施!行之日?起3个月内向承包】方颁发?土地承?。包经营权证或者【林权证 《
? :。
:第十八条 — 以家庭承包方【式承:包农村土地》的发包方《应当自承《。包合同生效之日【起30日内将承包】合,同等相关资》料报乡(《镇)人民《政府由乡(》镇)人民《政府统一向市、【。县、自治县人民【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!营权:证书或者林权—证
【
: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!土地的承包方—。应当:自,承包合同生效之【日,。起30日内依法办】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!或者:林,权证:;没:有取:得土:地承包经营权—证或:者,林,权证的其土地承【包经营权不得流转】
《
第十九条】 承包方实【际使用土地的—。面积多?于承包合同》载明:的土地面积的多【出部分由当事—人协商补签承包合】同变更土《地承: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!;协商?不,成的按土地承包经营!。纠纷处理 —
,
第二【十条 《 ,通过家?庭承:包方式取《得的土地承包经【营权承包《方有权?依法按照平等协商、!自愿、有《偿的原则采》取转让、《转,包,、出:租、互换、》代耕或者《其他方式进行—流转土地承包经营】权流转需《经承包方家》庭,成员一致同意—并在:流转合同中签名【。
?
土地承包!经营权采取》转让方?。式流转的《应当经发包方—同,。意发包方应当—自收到承《包方申?请后30日》内答复;逾期—。不答复的视为同意采!取其他方式流转【土,地承包?。经,营权的承包方应【当,自流转合同签—订之日起《30日?内报发包方和乡镇】人民政府备案—季,节性:流转的不需》报,发包方同意》或者备案《
《
承》包方将土地承包【经营权流转》给本集?体,经济组织外的单位】。或,者个人的发》。包,方,应,当在订?立流转合同前—采取公示《等形式告知》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!成员在同等条件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】成员享有优先—权
【
第二十一条 !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!得的土地承包经【营权采取转》让、合作、转包、出!租、入股、抵押或者!其他方式流转的【应,当征得?发包方同意发包方】。应,当召开村民》会,议或:者村民代表会议【并,经集:。体经济组织》成员的村民》会议三分之》二以:上,成员或者三分—之二:以上村民代》表同意
】
承包方未按承!包,合同约定使用土【地或者违反》合同约定采取转让】、合作、转包、【出租、入股、抵押】或者其他方》式流转土地承—包经营权的》发包方有权解除承】。包合同收《回承包土《地
【
:。。第二十二条 】土地承包《经营:权流转时承包方【或者受让方要求【发包方提供》协助的发包方应当】。提供:协助 ?
【发包方不得》妨碍或者强迫承包】方流转农村土—地承包经《营权不得截留、扣缴!承,包,。方的流转《收益 ?
【第二:十三条 —承,包方可以委托—发包方?。或,者,其他代理人流转【。其,土地承包经营—权委托流《。转的委托方与—受托:方应当?签订:书面委托合同受【托方不得超越委【托方的授权》损害委托方》利益
】。
第二十四—条, 土地》承包经营《权集:中成批流转涉—及,多个承包方》的受让方应当—。与,每个承包方分—别签订土地承—包,经,营权流转合同 【
第】二,十五条 —以其他形式承—包取得的《土地:承包:经营权?依法:进行流转产生增值的!增值部分不低于【50%归发包方全】体集体经济组织【成员所有承》包合:同有约定的按照【其约定处理 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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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本办法施行前—以其他形式承包取】得,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】依法转让产》。生增值?的增值部分不低于3!。0%归发包》方全:体,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!有承包合同有约定的!按照其约《定处理
】 ,
第二十》六条 《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!转,后因:国家重?大政策调整导致合】同内容?显失公平的经双方】。协商可以对合同的】有关条?款作相应的修改;】协商不成的按—。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!处理: ,
:
》第二十七条 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!当变:更承包合同和土地】承包经营《权证:或者林权《证
《
(—一)承包方提出【书面申请自愿—交回部分承包地的】;
!(二)承包》方的部分承》包地被依法征—收、:征用的?;
《
《
(:三)承包《方的部分承包—地被乡镇和村公共设!施、公益事》业建设依法占—用,的;
!
(:四):承包方的部分承【包地通过转让方【式,流转的?; ?
—(,。五)承包方的承【包地通过互换方式流!转的;
!
(?六)土地依法—调,整后承包《方的承包地面积发生!变化的;《
?。
《
(七)法律—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!形
【
第二十八条 】 :有下列情《形之:一的应?当解:除或者终止承包合】。同并注销土》地承:包经营权《。证或者林权证
!
(一【)承包方提》出书: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!承包地的《; :
—
(二)《承包方的全》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!、征用的; 【
》
(三)《承包方的全》部承:包地通过转让方式】流转的;
】
(四)【承包方的全》部承包地被乡镇【、村公共设施、公益!事业:建,设依法占用的; !
?
(五)承包】期满的;
【
(六)承!包方家庭成员全部】死亡的;《 ,
:
,
(》七):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,他,。情形 《
?
:
承包?期内承?包方全家户口—迁入设区的市—、不设区的地级市】城区和其他市、【县、自治县人—民政:府所在地的城—镇转为非农》业户口的其以家庭承!包方:式承包的耕地应当交!回发包方《同时解除《承包合?同注销土地》承包经营权》证或者林《木所有权证承包【方不交回的》。发包方可以收回【承包的耕地》
《
承包期内发!包方依?法收回?承包土地的应当【待当季农作物—收获后再收回—承,包方交回《承包地或者发包【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!承包方对其在承包】地上:种植长期经济—。。作物:的有权获得相—应的补偿
【
》第二十?九条 本集体】经济组织成》员将以家庭承包【方式承?包的土地弃耕抛【荒连续二年以—上的发包方》应当要求承包方限期!恢复耕作;》承包方逾期不—耕作:的发包方应》当,组织:代耕并通知承包方】但不得收《回其:承包地承包》。方要求继续从事土地!经营的应当提前【通知发包方并给【予,代耕方适当》的经济补偿 —。
以其!他形式发包》的土地?承包方超《过二年未利用或者弃!耕抛荒?二年:以上:造成土地闲》置的发?包方报乡(》镇)人民政府批准后!收回承包土地或者闲!。置,部,分的土地
】。 对属于基本【农田:的,抛荒地乡《(,镇)人民政府—。。必须组织发包方【和承包方适时—恢复耕种不》得,荒芜或?者改:作非农业用途
【
第三【十条 因公【共利益需要征收、征!用承包土地的—征,地补偿费应当—自征地补偿、安置方!案批: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!额支付不得以—任何理由分》期或者延期支付各】项征:地费用;逾期—。支付的按银行同【期活期存款》利率支付逾期部分】的,利息并从逾期之日】起每日?按欠款总额的1‰支!付滞纳金《逾期利息《和滞纳金应当支【付给被?征地的集体经济组】织和依法应》当获得补偿》的被征地承包—方市、县《。、自:治县:人,民政府?土,地行政主管》部门未全额支付【征地补?偿费的不得使用【被征土地不得办理供!地手:续
【
依法应当—补偿给被征地承【包方的部分由土地】行政主管《部门直接将补偿【款发放给被征地承】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!均不得?截留:
《
《承包期内以家庭承】包方:式承包的农》村土地被依法征收】、征用集体经济组】织有本办法第十条】所列土?地的应当对承包【方被:征收:、征用的《承包土地给》。予调整 《
【县级以上人民—。。政府应当建立因【。征收、?征用土地后失—去生活保障的农【民的就业和社会保】障制度具体办法由省!人民政府规》定
《
第三十】一条 农村【集体经济组织—。因非农业建设经【依法批准占用本集】体经济组织成员【承包地?。的集体经济》组织应当在本—办法第十条所列土地!中给予调整》;没有土《地可:以调整的应当按照国!家征用农《村,集体:土地的安置补偿【。。标,准给予被占地承包方!补偿:
》
因《。实,施村镇规《划需要调整农户【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!用本:集体经济《组织农户承》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!应当在本办法—第,十条所列土地中【给予调整或者通【过承:。包方之间互换—承,包地的?方,式,解决
—。
第三十【二条: 省人民政【府农业、林业主【管部门应当制定【承包合同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】流转合同示》范文本
—
县级以】上,人民政府《农业、林业主—管部:门、乡(镇》)人民政府以及发】包方应当按照各【自职责负责承—包,合同、土地承包经】营权:证或者?林权证?的登记?、建档、保》管和提供查》询等工作
!
?。承包方有权》。查阅、复《制与承包合同及承】。包经营?权证:。或者:林权证有关》的登记材料发包方和!有关机关应当提【供方便不《得限制、阻挠不得收!取费:用
》 :
第三十》三条 县级以】。上人:民政府农业、—林业主管部》门和乡(镇)人民政!府对土地承包和【承包合同管理依【法实施?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!被检查?单,位或:者个人提《供有关土《地承包的《文,件或者资料被检查】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提供并如实—说明有关土地—承包情况
】
?
第三十四条 【 县级《以,上,人,民政府农业、林业】、土地等《。主管部门和乡(【镇):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!承,包土地?保护和合理利用【的监督
!
承包方》违法将承《包,地用:。于非农?业建设或者在—。承包:地上违法建》房、建?窑、建坟、挖沙、采!石、采矿、取土【以及堆放《固体废弃物等给土】地造成永久性—损害的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!应当依法查处 【
》
:第三十?五条 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》农业、林业等行政主!管部门和乡(镇)】人民政府应当建立】农村土地承》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!及时公?布农村?。土地承包经营—权,流转供?求信:息并提供《业务指导《和服务
】
第三十六条!。 ?国家机关及其工作】人员不得利用—职权干涉农村土地】承包变更、解除承】包合同或者强—迫、阻碍土》地承包经营权流转】;不得干涉》。承,包方依法享有—的生:产经营自主权—强,迫承包方种植—指定的作物》、经营?指,定的养殖《项,。目或者使用指定的生!产,资料: :
—第,三十七条 — 任:何单位、《组,织和个人均有权【投诉、举《报违反农村土地承】包法和本办》法,的行为对投诉—。、举:报案:件乡(镇)人民【政府或者《县级:以,上人民政《府农业、《林业等行政》主,管部门应当在—7日内决定是否受】理,;不予受理的—应当书面告》知理由
!
:第三十八条 发!包方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—由乡(镇)》。人民政府《或者: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农—。业、林业等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】改正;侵害承包方】土地承包经营—权的依法《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!责任::
!
(:一)农村《土地承包法第—五十四条所列行【为;
!
(二)以家庭【承包方式发包农村】。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!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!分配发?包到:户;
》
:
(《三)非法预》留机动地或》者超过法定比—。例预留的《机,动地未按照本办法】规定调整《;,
》 ,
(四)》依法应当采》取家庭承包方—式分包到户》的,土地而以其他方式发!包;
】
(五)以—其他方?式承包的农》村土地未依法—采取:招标、拍卖》、公开协商等方式】发包或者不公—示承包方案;
!
《
(:。六)擅自《截留、扣《缴土地承包经—营权流?转收:。益;
】
(七)扣留或者!擅自更改农村土地】承包合同、土地承】包经营?权证或者林权证; !
》
,
(八)其他侵【害,承包方?土地承包《经营权的《行为
】
发?包方违反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】二款、第十四条第】二款、第十五条第一!款、第二十一条第一!款的规?定,未,召开村民会议或【者,村民代?表,。会,议经本集体经—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!议三:分之二?以上成员或》者三: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!同意的由乡(镇)人!民政府或者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、!林业等行政》。。主管部门责令其【限期改正
【
?
村民委》。员会成员《有第一款、第—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!由村民依照海—南省村民委员会【选举办?法的规?定罢免其职务—
【
第三十九条 】 ,违反本办法第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!应当退还所侵占的】土地;给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!。承担:。。损害赔偿等责任 】
—
第四?十条 《。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!六条规?定给承包方造成损】失的:应当承?担损害赔《偿等民?事责任;情》节严重?的由上级机关或【者所在单《位,。给,予直接责任人员行】。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任
】 ,
第四十一条 政!府有关主管机关【及其工作人员—有,下列行为之一—的由上级《机关或?者所在单位》责,令其限期改正对直】接负: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员予以行】。政处分;《给当事?人造成损《失的依法《承担赔偿责任;构】。成犯罪的依法—追,。究刑事责任 【。
,
,
(一)不按!规定登记、颁发农村!。土,地承包经营权—证或者林权证; !
(二)!颁发农村土地—承包:经,营权证或者林—权证非法收取费用;!
!。(三:)对有关农村土地承!包,的投诉、举报—不及时受理》; :
(】四)其他玩》忽职守、徇》私,舞弊侵害农民土【。。地承包?权益的行为》
》
?第四十二条 — 乡?(镇:)政府改为》街,道办事处或者村【。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!员会的其未》被依法征收的原集体!所有的?农村:土地:承包参照本办法【执行 《
第四】。十三条? : 本办法具体应用】的,问题由省《人民政府解释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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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十四《条 本办法自2!006年《10月1日》起施行1996年5!月15日海》南,省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公【布施行的海南省农村!集体经济承包—合同管理条例同【时废止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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