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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海南》省实施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!法办法 《。。 20—06年?7月28《日海南省第三—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十四次会议通—过 海南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。委员会公告 第4!4号 《  海南省〈实【。施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农村土?地承:包法〉办《法已:由海: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—。会第二十四》次会议?于20?0,。6年:。7月28日通过现】予公布自2006】年,1,0月1日起》施行 海南省【人民代表大》会常:。。务委员会 2【006年7月28日!   第一条 】 为规范》、稳定和《完善我省农村土地】承包:。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和!其,他农村土《地承包当事》人,的合法权益促进【农,业、农村经济发展和!农村:社会稳定根据中华】人民:共和:国农村土地承包【法(以下简》称农村?土地承包法)和有关!法,律,、法:规结合本省实—际制定本办》法,    】。第二条? : 本办法所》。称的农村土地是指】农民集体所》有,和国家所有》。依,法,。由农民集体》使用的?耕地、林地、—草地以及《。其他依法用》于农业的《土地   — 发包的农村土地!其权属应当明确农】民集体?所,有的土地应》当取得集体土地所】有权证?书;:国家所有依》法由农民集体—使用的土地》应当取得国有土地】使用:权证书?存在:权属争议的农村土地!应,。当,在依法解决权属【争议并确权后—方可发包 — :   第三—条 《本办:法所称的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】是指建立《在土地等主要生产】资料劳动群众—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农!村合作经济组—织,。包括经济《合作社和经济合作】联社 《   《 第四条 县!级,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】。、林业主《管部门分别》依照各?自职责负责本行政】区域:内,农村土地承包及【承包:合同管理  !  乡《(镇)人民政府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!村土地?承包及承包合—同管理 【   各级人【民政府?应当将农《村土地承《包及承包合同管理】工作经费列入—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!农民收取 — : ,  : 第五条 【。农村土地依照农【村土地承包法—第,十二条的规定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】、村民委员》会或者村民小组【。进,行发包乡《(镇:)人民政府及其【他组织和个人—无权发包农村—土地  【  第《六条 水田、】旱,田、坡园地等耕【地和商品林地以及】农,村集体经济组织【开,垦的其他土》地应当采取家—。庭承包方《式发包到《户不得采取其他方】。式承包 —    农村集体!经济组?织不得预留机动【地农村土地》承包法?实施:。前,已经预留的耕地【和本办法实施前已】经预留的商品—林地面积不》得超过本集体经济】组织:耕地、商品林地【总,。面积:的,百分之?五超过部分应当依法!发包;不足》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!加机动地 】。   《不宜采取家庭—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!、荒沟、荒丘、荒】滩,等农:村土:。地可以采取其他【方式:承包 ?    第】。七条 ? , 发包方不得将农】村土地发包给国家机!关、从事非农业科学!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!业单位、工》商,企业:及国:家工作人员(含离退!休人员)、城镇非】农业户口《居民:    【 农村土地承包【经营权不得采—取转让?、合作、《转包、出租、入股、!抵押或者《其他方式流转给国】家机关及国家—工,作人员?(含离退休人—员) 》   ? 本办法》施,行后违反本条第一款!、第二?款规定?的承包合同或者流转!合同无效由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农业、林!业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!土地 —   对本办法施!行前:国家机关、从事非农!业科:学研究和《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!、工商企业及国家工!作人员(含离退【。休人员)《、城:。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承!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!发包的土地或者国】家机关及国家—工作人员(》含离退休人》员)通过流转—方式取得土地—承包:经营权?的,应当按照有》关,法律法?规和本办法》加以规范《具体办法由》省人民?政府另行规定 【 :    第八【条 以家庭【承包方式承》包农村土地的期【限属于耕地》的为三十年属—于林:地,的为三?十年至七十年家庭承!包合同约定》的承包期不得少于】法定:。。期限;少《于法定期《限的应?当按照?法定期限《执行   】 以?其他方?式承包农村》。土地的?期,。限不得?超过三十年》 :    —第九条 农【。村土地?采,取家庭承《包,。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!经济组?织成员不《分年龄?、性别?、民族、劳动能力】等享:有平等?。的土:地,。承包:。经营:权发包方《应当按?照农村?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!数平均分配发—包到:户 》 ,  集体经济组】织成员自愿放弃承】包土地权利的应【当在土地承包方案】公,布后:15日内书面—告知发包方 !。  : :第十条?。 ?。。下列土地应当—用于调整家庭承【。。包的土地或者承包】给本:集体经济《。组织新增人口—的农户 》    —(一)集体经济组织!依法预留的机动【地; 《    》 (二)通过依【法开垦等《方式:增加的土地;— 《   (三—。),。承包方依《法、自?。愿交回的土地;【    (!四)发包方依—法,。收回的?土地 ? :    前款规】定的:土地在未《用于:调整之前可》以其他?方式承包承包期【不,得超过三年 —    — 第十一条 —依,法保护妇女》在土地承包中的【合法权益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!以村规民约等形式】剥夺、侵害妇女【应当享有的》土地承包《经营权 —    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新!居住地集体经—济组织应《当,解决其承包土地【。;结婚妇女在新居住!地未取?得承包地的发—包方不得收回—其原承?包,地离婚或者丧—偶的妇女及》由其抚养的子女仍在!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!。在,原居住地生活但在】新居住地未取得承】包地的发包》方不得收《回其原承包地 【 ,  《  承包期内因结!婚男方到《女方家落户的—夫妻双?方及:其子女享有与居【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其!他成员平等的—土地:承包:经营权男方在新居】住地未取得承包【地的发包《方不得收回其—原承包地 — ,  :。。  第十二条【 承《包,期内承包方家庭成】。员因分户、离婚而申!请分别签订承—包合同的《发包方应当》与分立后的集体【。经济组织《成员签订承包合同并!报有:关部门换发土—地承包经营权证【或者林权证 — :。   ? 承包方家庭分】户的由家《庭内部自行》决定土?地承:。包,经营权的分割—家庭内部《就土:地承包经营权—分割:达成协议《的发包方应当—尊重其协《。议;达不成协议的】按照承包合》同纠纷处理 —  《  因离婚—产生的?分户双方《当事人的土地承包】经营:权按照离婚协议、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!构的仲裁《裁决或者人民法【院的判决处理 】。    第十】三条: 集体经—济组:织的荒?山、荒沟、荒丘、】荒滩等农村土地【采取其他方》式承包的应当采取招!标、拍卖、公开【协商等方式进行也可!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!折股:分,给本集体经济组【。织成:员后再实行承包经】营或者股份》合作经营;在同等条!。件下发包方应—当优先发包给—本集体经济组—织成员 《    集体!经济组织的荒山【、,荒沟、荒《丘,、荒滩等农村—土地以招标、拍卖】方式承包的》承包:费通过公开竞标【。、竞价确定以公【开协商?。方式:。承包的承包费标准由!发包方召开村—民会议或者村—民代表会议经—本集体?经,济组织成员的村【民会议三《分之二以上成员或】者三分之二以—上村民代表同—意;: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!承包的应当给予优惠! :    —市、县、自治县人民!政府可以根据国【家政策重《大,调整和本地实—际,情况制定、调整土】。。地承包?。和流转?费指导标准 【 :   第十四条】 以其他方式】承包农?村土地其承包方案应!。当向全体集体经济组!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!。不,得少于15日承【包方案应当包括承包!土地的名称、坐【落、面积、用—途及变更《。、承包方式、—承包费用标准—及调:整和支付方》式、承?包期限及起止日【期、土地承包—经营权流转增—。值收益?分配、发包方和承】包方的权利义务【、违约责任以—及其他应当》说明的事项 !。   《发包方将农村—土地发包给》本集体经济组织以】外的单位或者个【人承包的应当召开】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!表会:议由本集体经济【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!三分之二以上—成员或者三分—之,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!并报乡(《镇)人民《政府批准村民会议、!村民代?表会议应当有会【议记录参加会议的】村民或者村民代表】应当签?名 《  :  : 承:包期满后应》当依:法,收回:土地需要《继,续承包的应当—按照本条第》。。一款和第二款—规定的?程序办理本集体经】济组织成员》在同等?条件:下享有承包优—先权;如再次发包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!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!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!下享有承《包优先?权 ?    第【十五:条 : :第二轮土地承—包以前?自,发开垦集体》经济组织的》荒山、荒沟、—荒丘、荒滩》种养的农户应—。当与集体《经济组织签》订承包合同》缴纳承包费承包费标!准及其收取、—管理、使用办法由发!包方召?开村民会议或者村】民代表会议》经本集体经》济,组织成员的》村民会议三》分之二以上成员【或者三分之二—以上:村民:代表同?意,    】开垦者拒不签订承】包合同、缴》纳承:包费的由集体经济】组织收回《其开垦的土地依法发!包给本集体经—济组织成员 !。   禁止以“】祖,。宗地”名义占—用,农,村集:体经济组《织的土地或者侵占他!人依:法承包的《。土地 》 ,   第十—。六条 发—。包方应当与》承包方签订》书面承?包合:同 : ?   家庭承包】合同:应当载明享有土地承!包经营?权的家庭成员—姓名 》    承—包方:是发包方《主要负责人的承【包合同由本集体【经济组织《。成员的村民会议或】者村民?代表会议推》荐三人?代表发包方签字【或者盖?。章  —  承包合同应】当交村?民委员?会、乡(镇》)人民政府、县【级人民政府农业【或者林业主管部门】存,档 ?    第【十七条 》 市、县、自治县】人民政府应当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对承包耕地的承!包,方颁发土地承包经】营权证对承包林地】的承包方《颁发林权证对—在承:包的耕地上》种植林木的承包【方分别?颁发: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!林木所有权证土【地承包经营权—证或者林权证应当载!明,该地块的四》至范围并附界址范围!平面:图   【。 本办法施行前承!包土地没有》签订书面承包合【同的应当自本办法】施行之日起3个【月内补签市、县【、,。。自,治县人民政》府应当?。自补签承《包合同?之日起3《个月内向承包方颁发!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】或者林权《证;对?本办:法施行前已经—。签订书?面承包合同但未取】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!或者:林,权证:的市:、县、自治县—人民政府应当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!3个月内向承包【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!权证或者林权—证,    第!十八条 以【家庭承包方式承包】农,村土地的《发包方应当自—承,包合同生效之日【起30日内将—承包合同等相—关资:料报乡(镇》)人民政府由—乡(镇)人》。民政府统一向市、】县、自治《县人民政府办理【土地承?包经营权证》书或者林《。权证  【  以其》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!的承包方应当自承】包合同生效之日【起30日内》依法办理土地承包】经营权证《或者林?权证;没有》取得土地承包经【营权证?。。或者林权证》的,其土地承包经营权】不得流转  !  第十九条 】 承包方实—际使:用土:地的面积多于承包合!同载明的土》地面积的多出—部分由当事人协【商补签承包》合同变更土地承【包经营权《。证或林权证;—。协商不成的按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!。理 : ,    —第二十条 通】过家庭承包方—式取得的土地承包】经,营权承?包方有权依法按【照平等协商、自愿】、有:偿的原则《。采取转?让、:转包、出租、互换、!代耕或?者其他方式进—行流转土地承包【经营权流转需经承】包方家庭《成员一致同》意并在流《转,。合同中签名 !。。  : 土地承包经营】权采取转让方式【流转的应当经—发,。包方:。同,。意,发包方应当自收【。到承包方申请后3】0日:内答复;逾期不【答复的?视为:同意采取其》他方式流《转土:地,承包:经营权?的承包方应当自流】。转合同签订》之日起30日内【报发包方和乡镇【人民政府《备案季节性流转的】不需报发包方同【意或者备案 【。 ,    承包方】。将土地承包经—营权流?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!。外的:单位或者个人的【发包方?应当在订《。立流转合同前采【取公示等形》式告:知本集体经济组【织其他成员在同等】条件下本集体经【济组织?成员享有优》先权  【 , 第二十》一条 ? 以其他方式【。承包取得的》土地承包经》营权:采取转让、合作【、转:包、出租《。、入股、抵押或者其!他方式流转的应【当征得发《包方同意发包—方应当召开村民【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!议并经集体》经济组织《。成员的村《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!成员或者三分之二】以上村民代表同意】 :    承包方!未按承包《。合同约定使》。用土地?或,者违反?。合同:约定采取转让、【合作、转包、出租】、入:股、抵押《或者其他方》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!。权,。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!包合同收回承包【土地   】 第二十二条 】。 , 土地承包经营权】流转时承包方或【者,受让方要求发包【方提供协助的发【包方应当提供—协助 《    发包】方不得妨碍或者【强迫承包方》流,转农:村,土,。地承包经营权不得】截留、扣缴承—包方的流转收益【 ,    第】二十三条 承】包方可以委托发【。包方或者其他代理人!流,转其土?地承包经营权委托】流转的委托方与受】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!托合同受托》方,不得超越委》托方的授权损害委托!方利益 《 :    》第二十四条 土!地承包经营权—集中成?批流转涉及多—个承包?方的受让方应当与每!个承包方《分别签订土地承包经!营权流?转合同 —    第二十】五条 以其他形!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!。。包,经营权依法进—行,流转:产,生增值的增值部【分不:低于50%》归发包?方全体集体经济【组织成员所》有承包合同有约定的!按照:其约定处《理 》   ? 本办法施行前【以其他形式承包取得!的土地承《包经营权依法转让】。产生增?值的增值《部分不低于》30%归发包方全体!集体:经,济组织成员》所有承包合》同有约定《的按照其约定处理 !    第】二十六条 土】地承包经《营权流转后因国家重!大政策调整导致合同!内容显失公平的【经,。双方协商可以对合】同的有关条款作【。。相应的修改;协商】不成的按照土地【承包经营纠纷处理 ! ,   《 第二十七条 】 :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!变更承包《合,。同和土地承包经【营,权证或者林权—证 ?    (一】)承包方提》出书面申请自愿【。交回部分承包地的】;    】 (二)承包—方,的部分承包地被依】法征收、《征用的; —    —(三)承包》方的部分承包地被】乡镇和村公》共,设施、公益事业建设!依法占?用的; —    (四)】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!通,过转让方式流—转的; —  :  :。 (五)《承包方的承包—地通过?互,换方式流转的;【。    【 (:六)土?。。地,。。依法调整后承包方】的承包?。地面:积发生变化的—;  —。  (七)法律、!。。法规规定《的其他情形》    】第二十八《条 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应当】。解除或者终止承包】合同并注销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】或者:林权证 《  《  : (一)承包方提出!书面申请自》愿交回全部承包【地的; —  : , (二)承包方的!全,部承包地被》依法征收、征用【。的;   】 (三)承—包方的全《部承包地通》过转让方式流—转的;   ! (四《)承包方的全—部承:包地被乡镇、村【公,共设:施、公?益事业建设》依法占用的》;    !(五:)承包期满》的,;    】 (六)《承包方家庭成员全】部死亡的; 【  ? , (七)法律、】法规规定《的其他情形 —    承包!期,内承:。包,方全家?户口迁入设区的市】、,不设区的地级—市城:区和其他市、县、】自治县人民政府所】在地的城镇转为【非农业户口的其以】家,庭承包方式》承包的耕地应当【交回:发包方?。同时解除承包合【同,注销土地承包经【营权证或者林—木所有?权证承包方不交回的!发包方可以收—回承包的耕地 !    承包期内!。发包方?依法收回承包土地】的应当待当》季农作物收获后再】收回承包方交回【承,包地或者发》。包,。方依法收回承包【地时承?包方对?其在承包地上种植长!期经济作物的有【权获得?。相应的补偿 —    【第二:十九条 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!员将以家《庭承包?方式承包的土地弃耕!抛荒连续二年以【上的发?包方应当要求—承包方限期恢—复耕:作;承包方逾期【不耕作的发包方应当!组织:代耕并通知》承包方但不得收回】。其承包?地承包方要求继续从!事,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!通知发包方并给予代!耕方适当的经济【补,偿 ? :   《以其他形式发包的】土地承包方超过【二年未利用或者弃】。耕抛荒二年以上造】成土地闲置的发包方!报乡:(镇)人民政—府批准后收》回承包土《地或者?闲,置部分的土地 】 对属于基本!农田的抛荒地乡(】镇)人民政府必须】组织发包《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!耕种:不得荒芜或者改【。作非农业用途 【。    第—。。三十条 》 因公共利益需【要征:收、征用承包土地】的征地补偿费应当】自,。征地补偿、》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!3个月内全》额支付不得以任【何理由分期》或者延?期支付各项征地【费用;逾期支付【的按银行同期—。活期存款《利率支付逾期部【分,。的,利,。息并:从,。逾期之日起》每日按欠《款,总额的1‰支—付滞:。纳金逾期利息和【滞纳金应《当支付给《被征地?的集体经济组织【和依法应当获—得补:偿,的被征?。地承:包,方市、县、自治县】人民政府土地—行政主管部》。门未全?额支付征地补—偿费的不得使—用被征土地不得办理!供地手续  !。  ?依法应当补偿—给被:征地承包方》的部分由土地—。行政主管部》门,直接将补偿款发放】给被征地承包方任】何组织和《个人均不得》截留 》   ? :承包:期内以?家庭承包方式承【包的农村《土地被依法征收、征!用集体经济组—织,有本办法第十条所】列土地的应当对承包!方被征收《、征用的承》包土地给予》调整 《。   《。 县?级,以上人民政府应【。当建立因征收、征】用,土,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!农,民的就业和》社会:保,障制度具《体办法由省人—民政府?。规,定   【。 第?三十一条 农村!集体经济《组织因非农业建设经!依法批?准,占用本集体经济【组织:成,。员承包地的》集,。体经济组《织应当在本办法第】十,条所列土《地中给予调整;没】有土:地可以调《整,的,应当按照国家征用】农村集?体土地的《安置补偿《标准给予被占地承包!方补偿 《 : ,   因》实施村?镇规划需要调—整农户宅基地经依法!。。批准使用本集体经】济组:织农户?承包地的集体经济】。组织应当在本办法】第十条所列土地中给!予调整或者通过承】包方之间互》换承包地《的,方式解决 【    》第三十二《条 省人民政】府农:业、林业主管部门应!当制定?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!经,营,权,流转合同《示范文本  ! , :。。县级以上人》民政:府农业、《林,业主管?部门、乡(镇)【人民政?府,以及发包《方应当?按照各?自职:责负:责承包合同、土地承!包经营权证或者林】。权证:的登:记、建档、保管和提!供查询等工作 【 :  :  承《包方:。有权查阅、复制与承!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!证或者林权证有【关的登记材料发【包方和有《关机关应当提供【方便不得限制、阻】挠不得收取费用 】    第三!十三:条 : 县级以上人民政!。府农业、《林业主管部门和【乡,(镇)人民政府【对土地承包和承包】合同管理依》。法实施监督检—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!单,位或者?个人提供《有关土地承包—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!查单位?或者:个人应当提供并如】实说明?有关土地承包情况】 : ,    《 第三十四条 】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农《业、林业、土地等主!管部门和乡(—镇)人民政》府应当加《强对:承包土地保护—和合理利用》的,监,督   【 , 承包方违法—将承包地用》于非农业《建设或者在承包地】上违:法建房?、建窑、建坟、挖沙!、采石、采矿、【取土以及《堆放固?体废弃物等给土地】造成永久性损害【的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》有,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!查处 《    第【三十五条 县级!。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、!林业等行政》主管:部门和乡(镇)人】民政府应当建立农】村土地承包》经营:权流转信息库—及时公布农》村土地承包经营【权流:转供求信《息,并提:供业务指导和—服务 ?    】第三十六条 国!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!不得利用职权干【涉农村土《。地,。承,包变更、解除承包合!。同或者强迫、阻碍】土,地承包经营权—。流转;不《得干:涉承包方依法享【有,。的生:产经营自主》权强迫承包方种植指!定的作物、经营【。指定的?养殖:项目或者使用—指,定的生?产资料 》 ,    第三十七!条 任何单【位,、组织和《个人均有权投诉【、,举报违反农村—土地承包法和本办法!的行为?对投:诉、举报案件乡【(镇)人民政府或者!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《农业、林业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在7日内决定是【否受理;不予受理】的应:当书面告《知,理由 — ,  : 第三十八条 !发包:方有下列行为—之,一的由乡(镇)【人民政府或》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农业、林业等行政】主管部?门责令其限期改正;!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!经营权?的依法承《担损害赔偿》等民事责任:—。 , ,    — (一)农村土地承!包法第五十四条所】。列行:为; —   (二)【以家庭?承包方式发包农村】土地:。。。未按:照本集体经济—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!配发包到《户; 《   《 (三)》非,法预留机动地或【者超过?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!地未按照本》办法规定调》整; 《 ,    《 ,(,四,)依法?应当采取家庭承包方!式分包到户的土地而!以,其他方?式发包;  !  (五)以其他!。方式承?包的农村《土地未依法采—取招标、拍卖—、公开协商等方【式发:包或者不公示承包】方案; —    (六【)擅自截留》。、,扣缴土地承》包经营权流》。转收益; 】   (七—)扣留或者擅自更改!农村土地《承包合同、土地【承,包经营权证或—者林权证; 】    (八【),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!承包经营权的行【为, ?    》发包方违反》本办法第十》三条第二款》、第十四《条,第二款、第十—五,条第一款、第—二十:一条第?一款的规定未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】村民代表《会议经本集体经济】。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!三分之二以》上成员或者三分【之二以上村民代表】。同意的由《乡(镇)《人民政府或》者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农】业、林业等行—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其限期改正 !    》 村民委员会成【员有第一款》、第二款所列行【为之:一,。的由村民依》照海南省村民—委,员会选举《办法的?规定罢免其职务【。   — , ,第三:十九:。条 违反—本,办法第?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!应当:退还:。。所侵占的土地;给他!人造成?损失的应当》承担损害赔》。偿,。等责任 《    【第四十条 违反!本办法第三十—六条:规定给承包方造【成损失的应》当承:担损害赔《偿等民?事责任;情》节严重?的由上级《机关或者所在单【位给予直《。接责任人员》行政处?分;构成犯》罪的依?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《   》 第四《。十,一条 政府有关主管!机关及其工》作人员?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上级机关】或者:所在单位责令—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!责的:主管人?员和:其他直接责任—。人员:予,以行政处分;给当】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!承担赔偿责任—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 !    —(一)?不按规定登》记、:。颁,发农村土地》承包经营权证或者】林权证; —。 :   《(二)颁发》农,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】证或者林权证非法收!取费用; !   (三)对】有关农村《土地:承包的投诉、举【报不及时《受理; 《。    (】四)其他玩忽职守】、徇私?舞弊:侵,害农民土地》承包权益的》行为    ! 第四十二条 【。 乡(《镇)政府改为—。街,道办事处或》者村民委员会改【为居民委员会的【其未被依法征收【的原集?体所:有,的农村土地承包【。参照本办法执行 !   《 , 第四十三条 !。本,办法具体《应用:的问:题由省人民政府解】释 》   ? ,第四十四条 】本办:法自2006—年,10月1《日起:施行1996—年5月15》日海南省人民—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!施行的海南省农【村集体?经济承包合同管【理条例同时》废止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