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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: 海南省实—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!村,土地承包法办法【 ? 2006—年,7月28日》海南: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!会,常务委员《会第:二十四次《会议:通过 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—公,告 : 第44号  】 海:南省:〈实施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农村土地】承,包法〉办法》已由:海南省第三》届,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二十四《次会议于2》。006年7月—28日?通过:现予公布《自200《6年10《月1日起施行 海!南省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《员,会 2006年】7月28日》   第一条 ! 为规范、稳定和完!。善我省农村土地【承,包关:系,切实保?障农民和《其他农村土地—承包当事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】农业:、,农村经济发展和农】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!。人民共和国农—村土地?承包法(以下简称农!村土地承包法—)和有关《法律、法规结—。合本省实际制—定,本办法 —    第二【条 本办法所称!的农村土《地是指农民集体所】有和国家《。所有依法由》农民集体使用—的耕地?、林地、草》地以及其《他依:法用于农业》的土地? ,    》发包的农村土地其权!属应当明确农民集体!所有的?土地:应当取?得集体土地》所有权证书;国家所!有依法由农民集【体使用的土地应【当取得国有土地使】用权证书存在权属】争议的农村土地应】当在依法《解决权?属争议并确权后方可!发,包    !第三条 》 本办?法所称的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!指建立在土地等主】要生产资料劳动群众!集体所有基础上【的农村合作经—济组织包《括经济合作》社和经济《合作联社 》  《  第四条 【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《农业、林业主管部】门分别依照各—自,职责: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!村土地?承,。包及承包合同管【。理  —  : 乡(镇)人民【政,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农村土地承》包及:承包:合同管理  !  各级人民政府!应当将农村土地【承包及承包合—同,。管理工作经费—列入本级财政—预算不得向农民收】。取 《 ,   ? ,第,五条 ? 农村土地—依照农村土地—承包法第十二条的】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!。织、:村,民委员?会,或者村民小组进【行发包?乡(镇)人》民政府及其他组织】和个人?无权发包农》村土地   ! 第?六,条 水田、旱】田、坡园地等耕【地和商品林地以【及,农村集体经》。济组织开垦的—其他土?地应当采取》家,庭承包方式发—包到户不得》采取其他方式承【包 《。    《 农村集体》经济组?织不得预留机—动地农?村土:地承包法实施—前已经预留的耕【地和本?办法实施《前已经预《留的商品林地—。面积不得超过本【集体经济组》织耕地、《商品林地《总面积的百分之五】超过:部分:应当依法《发包;不足百—分之五的《不,得再增加机动地【 ?    不—宜采取家庭承包【。方式承包的荒山【、荒沟、荒丘—、荒滩等农村土地可!以采取其他方式承】包 》   《第七条 发【包方:不得: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国!家机关、从事非农业!科,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!事业单?位、工商企业—及,国家工作《人员(含离》退休人员)、—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!   — , 农村土地承包【经营权不《得采:取转让、合》作、转包、出租、】。入股: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!流转给国家机关及国!家工作人员》(含离退休人员) !    — 本办法施行—后违反本条第一款】、第二款《规定的承包合同或】者流转合同》无效: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:农业:、林业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?当,事人退回《土地:    】对本办法施行前国家!机关、?从事非农业科学【。研究和技术推广【的事业?单位、工商企—业及国家工作人员】(含离退休》人员)、城镇—非农业户口居民承包!农村集体经济—组织发包的土地【。或者国?。家机关?及,国家:工作人员(含离【退休人员)通过流】转方式取得土—地承包经营》。权的应?当按:照有关法《律法规和本办法加以!规范具体办法由省】人,。。民政府另行》规定: :    》 第:八条 》以家:庭承包?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!期限属于耕地的为三!十年属于林地的为三!十年:至七十年家庭—承包合同约定—。的,承包期不得少于法】定期限;少于法定】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定!期限执行  !  : 以其他方》。式承包?农村土地的期限不】得超过三十年 【    — 第九条《 农村土地采取!家庭承包方式承【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!织成员?不分年龄、》性别、民族、劳动】。能力等享有》平等的土地承包经】营权发包方应当按】照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成员人数平均】分配发包到户 】    集体经!济组织成员自愿【放弃承包土地权利】的应当在土地承【包方:案公布后《15日内书面告【知发:包方:。。 ,。    第】。十条: 下列土地应当!用于调整家庭承【包的土地《或者承包给本集体】经济组织新增人【口的农户《 :。    》 (一)集体—经济组织依法预【留的机动地》; 《   ?。。 ,。 (:二)通过依法开【垦,等方式增加》的土地; 》 ?   (三)承包!方依:法、自愿交回—的土地; —    (四)!发,包方依法《收回的土地 !。   ? 前款规定的土地在!未,用于调?整之前可以其他方式!承,包承包期不》得超过三年》    】第,十一条 依》法保护妇女在—土地:承包中的合法权【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!。。。。得以村规民》约等:。形式剥?夺,。、侵害妇女应当享有!的土地承包》经营权 【    》。承包期内《妇女:结婚新居住地集【体经济组《织,应当解决《其承包土地;结婚】妇女在新居住—地,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!方不得收回其原【承,包地离?婚或者?丧偶的妇女及由其抚!养的子女仍在原【居住地生活或—者不在原居》住地生活但在新【居住地未取得—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!收,回其原承《包地 ?    【 承:包期内因结》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!的夫妻?。双方及其子女—享有与居住地集【。体经济组织其他【成员平等的土地【承包经?营权男方在新居住】地未取得承包地【的发包方不》得收回其原》承,包地 ?    第】。十二条 承包】。期内承包方家—。庭成:员因分?户、:离婚而申请分别签订!。承包合同的发包方】应,当与分?立后的集体经济组】织成员?签订承包合同并【报有关部门换发土】地承包经营权证或】者林权证  !  ?承,包方家?。庭,分户的由家庭—内部自行决定—土地承包经》营权的分割家庭内】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!分割达成协议的发包!方,应当尊重《其协议;达不—成协:议的按?照承包合同》纠纷处理 —    —因离婚产生》的分户双方当—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!权按照离婚协议【、农村土地承—包仲裁机构的—仲,裁裁决或者人—民法院?的判决处理》 《。   第十—三条 集—体,经济组织的荒山、荒!沟、荒丘、荒—滩等农村土地—采取其他方式承【包的应当采取招标、!。拍卖、公《开协商等方式—进行也可以》将土地?。承包经营权折股分】给本集?体经济组织》。成员后再《实行承包经营或者】。股份:合作经?营;在?同等条件《下发包方《应当优先发包给【本集体?经济组织成员 !    集体经济!组织:。的荒山?、荒沟、荒丘、荒】滩等农?村土地以招》标、:拍卖方式承包—的承包费通过—公开竞标、竞—价确定以公开协【商方式承包的承【包费标准由》。。发包方召《开村民?会议或者村民—代表会议经本集体】经济组织成员的【村,民会议?三,分之二以上成—。员或者?三分之?二以上村民代表同】意;本集体》经济:组织成员承包的应当!给予优惠《。。 :    —市,、县、自《治县人民政府—可以根?。据国家政策重大调】整和本地《实际情况制定、【。调整土?地承包和流转费【指导:标准:    第!。十,四条 》以,其他方式承包农村】土地其承包方案应当!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!成员公示公示时【间不得少于15日】承包方案应当包括承!包,土地的名《称,、坐落、《面积、用途及变【更、承?包方式、承包—费用标准《及调整和支付方式】、承包期《限及起?止日期、土地承包】经营权流转增值收益!分配、发《包方和承包方—的权:利义务、违约责任】以及其?他应当说明》的事项 —    发—包,方将农村土》地发包给本》集,体经济组织以外的】单位或者个人承包】的应当召开村民会】议或:者村:民代表会议由—本集体?经济组织成员—的村民会议三分【之,二以上成员或—者三分之二以上【。。村民代表同意并【报乡(镇)人—民政:府批准?村民会议、村民代】表会议应当有—会,议记:录,参加会议《的村民或者村—。民代表应当》签,名, :。    承包】期满后应当》依法:收回土地需要继续】承包的应《当按照本条第一款】和第:二款规定的程—序办理本集体经【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!件下:享,有承:。包优先权;》如再次发包给本集】体经济?组织以外的单位或】。者个人的《原承包人在同等【条件下享有承包【优先权   ! 第十五条 !第二轮土地承—包以前自发开垦【集体经济《组织的荒山》、荒:沟,、荒:丘、荒滩《种养的农户》应,当与集体经济组织】签,订承包合同缴纳【承,包费:承包费标准及其收】取、管理、使用办法!由发包方召开村【民,会议或者村民代【表会议经本集体经济!。组织成员的村民会】议三分之《二,以上:成,员或:者,三分之二以上村【民代:表,同意 —  : :开垦者拒不签订【承包合同《、缴纳承包费—的由集?体经济组织收—回其开垦的土—地依法发包给本集】体经济组织》成,员, ?。  :  禁止以—“祖:宗地”名义》。占用农村集》体经:。济组织的土》地或者侵占他人依法!承包的土地 !   《第十六条 发包!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!书面承包合同 !   ? 家庭承包合【同应当载明享有土地!承包经营权的家【庭成员姓名》  》  承包方是发】包方主要《负责人?的承:包合同?由本集体经》。。济组织成《员的村民会议—或者:村民代表会议推【荐三:人代表发包方签字或!者盖章 —    承包合】同应:当,交村民委员》会、乡(《镇,)人民政府、—县级人民政府农业】或者林业《主管:部门存?档  —  第十七条【 市、》县、自治县人民【政府:应当按照《土地利用总体规【划对承包《耕地的?承,包方颁发土地承包】经营:权证对承包林地【。的,承包方颁发林权证对!在,承包:的耕地上种植—林木的承包方分【别颁发土地承包【。经营:权证和林《木所有权证》土地承包经营权【证,或,者林权?证,应当载明该地—块的四至范围并附界!。址范围平面图 !    本办法】施行:前承包土地》没有签订书面—承包合同《的应当自本办法施】。行之日起3个月【内补签市、》县、自治县》。人民政府应当自补签!承包合同《之日起3个》月内:向承:包方颁发土》地承包经营》权证或者林权证;】对本办法《施行前已经签—订书面承包合—同但未取《。得土:地承包经《营权证?或者林权证的—市,、县:、自治县《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!定施:行之日起3个月【内,向承包方颁发土地】承包经?营权证或《者林权证 【    第十八】条 以家庭【。承包方式承》包农村土地的发【包方应?当自承包合同—生效之?日起30日》内将承包合同等相关!资,料报乡(镇)—人,民,政府由乡(》镇)人?民政:府统一向市、县、】自治县人民》政府办理《。土地承包经》营权证?书或者林权》证 ?。 ,    以—其他方式承包—农村土地《的承包?方应当自承包合同】生,效之日起30日内】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!营权证或者林权【证;没有取》。得土地承包经—营权证或者林权【证的其土地》。承包经营权不得【流转 —   第十九条 ! 承包方实—际使用?土地的面积多于承】包合同载明的土【地面积的《多出部分由当事人】。协商补签承包合同】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!证或林权证;—协商:不成的?按土地承《包经:营纠纷处理 【 :   第二十条 ! 通过家庭承【包,方式取得的》土地承?包经营权《承包:方,有权依法按照平【等协商、自愿、【有,偿,的原则采取转让【、转包、出租、互】换、代耕或者其他方!式进行流转土地承】包经营权流转需【经承包方家》庭成员一致同—意并在流转合同【中签:名    !土,地承包经营》权采取?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!经,发,包方同意发包方【应当自收《到,承包方申请后30】日内答复;逾期不答!复的视为《同意采取其》他方式?流转土地承》。包经营权的承—包,。方应当自流转—合同签订之日起30!日内报发包方和【乡镇人民政府备【案季节性流转的不】需,。报发包方同意或【者备案 《   》 承包方将土地】承包经营权》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!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!。的发包方应》当在订立流转—合同:前采取公《示等:形,式告知本《集体:经济组织其他—成员在?同等:条件下?本集体?经济组织成》员享:有优先权 —    第二十!一条 》以其他方式承—包取得的土地—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!、合作、《转包、出租、入股】、抵押或《者其他方式流转的】。应当征得《发包:方同意发包方应当】召开:村民会?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!并经集体经》济组织成员》的村民会议三分之】二以上成员或者三】分之二以上村民【代表:同意   】 承包方未按承包!合同:约定使用土地—。或者违反《合同约定采取—转让、合作、转【包、出租、入股【、,抵,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!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!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!同收回?承包土?。地,    】第二十二条 】土地承包经》营权:流转时承包方—或,者受让?方要求?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!包方:应当提供协助 】    发【包方不得妨碍或【者强迫承《包方流转农村土地】承包经营权不—得截留、扣缴—承包方的流转收【益 ? :   ? 第二?十三条 承【。包方:可以委?。托发包方或者其他代!理人流?转其土?地承包经营权—委,托流转的委》托方与受托方应【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!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!方的授权损害—委托方利益 — :。   ? 第二十四条【 土《地承包经《营权集中成批流转涉!。及多个?承包方的受让方【。应当:与每个?承包方分别》。签订土地承包经【营权流转合同 【  《。  第二》十五条 以其他!形式承?包,取得的?。土地承包经营—权依法进行》流转产生增值—的增:。值部分不《低于50%归发包方!。。全体集体经》济组:织成员所有承包合同!有约定的按照—其约定处理 !   ?。 本:。办法:施行前以其他形式承!包,。取,得,的土地承包经营【权依法转让产生增值!的增值部分》不低于30%归发】包,方全体集体经济【组织成员所有承包】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!约定处理  !  第二十—六条 土地承】包经营权流转后因】国家重?大政策调整导致合】同内:容显失?。公,平的:经双方协商可以对合!同的有关条款作【相应的修改;协【商,不成的按照》土地承包经营—纠纷处理《   — 第?二十七条 有下!列情形之《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!同和土地承》包经营权《证或者林权》证 《 ,   (一)承包!。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!交回部?分承包地的;— ?。    (二)承!包,方的部分承》包地被依法征收【、征用的《;   【 (三)承包方的!部分承包地被乡镇和!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!业建设依法占用【的,; ?    (四)!承包方的部分承【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!转,的; —。   (》五)承包方的承包地!通过互换《方式流转的; 【 :   ? (六)土地【依法调?整,后承包方《的承包地面积发生变!化的:;    !(七:)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,情形 《 ,    第二【十八:条 有下—。列情形之一》。的应当解除或者终】止承包?合,同并注销土》地承包?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!    】(一:)承包?方,提出书?面申请自愿》交回:全部承包地的; 】 ,    (二)!承,包方的全部》承包地被《依法征收、征用的;!   — (三)承包【方的全部承包地通】过转让方式流转的;! :    》 (四)承》。包方的全部承包地】被乡镇、村公共【设施、公益事业建】设依法占用的; !    (五)!承包期满的;— 《。   (六—)承包方家庭成员】全部死亡的; 】    》。 (七)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其他情—形,。 ,    承包!期内承包方》。全家户口迁入设【区,的,市、不设区》的地级市城》区和其?。他市、县、》自,治县:人民政府所在地【的城镇?转为非农业户口的】其以家?庭承包方式》承包:的耕地?应当交回发》包方同时解》除承包合《同,注销土?地承:包经营权证或—者林木所有权证承包!方不交回的发包方】可以收回承包—。的耕地 【   承包期内发!。包方依法收回—。。承,包土地的应》当待当季农作物【收获后再《收回承包《方交:回承包?地或者发包》方依法收回》承包地时承》包,方,对其:在承包地上》种,植长期经济作物的】有权获得相应—的补偿 》  ?。  第二十九条】 本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将以家庭《承包方式承》包的土地弃耕—抛荒连续二年以【上的发包方应当要求!承包方限期恢复【耕,作,。;承:包方逾期不耕作的】发包:方应当组织代耕并通!知承包方《但不得收回其承包】地,承包方?要,求继续从事》土地经营的应当【提前通知发包方【并给予代耕》方适当的经济补【偿  — , 以其他形式发包!的土地承包方超过】二年:未利用或《者弃耕?抛荒二年以上造成土!地,闲置的发包方—报乡(镇)人民【政府批?准后收回承包土地】或者闲置部分的【土地 》 ?对属于基本农田【的抛荒?地乡(?。镇)人民政府必须】组织发?包方和?承,包方适?时恢复耕种不得【荒芜或者《。改作非农业用途 !  : 第三十条 【 , 因公共利益需要】征收、征用承包土】。地的征地补》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!、安置方案批准之日!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!不得以任何理—由分期或者延期【支付各?项征地费用;逾【期支付的按银—行同:期,。活期存款《利率支付逾期部【分的利息并从逾【期之日起每日按欠】款总额的《1‰支?付滞纳金《逾期利息和滞纳金】应当:支付给被征地的【集体经济组织和依】法应当获得》补偿的被《。征地承?。包方市、县、自治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!主管部门未》全额支付《。征地补偿费的—不得使用被征土地不!得办理?供地手续 】   《依法应当补偿给【被征地?承包方的部》分由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直接将【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!承包:方任何组织和个【。人均:不,得截留 《 :    承包【期内以?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!农村土地被依法【征收、征用集体【经,济组织?有本办法《第十条所列土—地的应当《对承:包方被征收、征用】的承包土地给—予调整 —   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建立因征收、征【用土地后失去生【活保障的《。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!障制度具体办—法,由省人?民政府规定 —。    第】三十:一条 农村【。。集体经济组织因非】农业建?设经依法批准—占用本集体经济【。。组织成员承包地的集!体,经济:组织应当《。在,本办法第十条所列】土地:中给予调整;没【。有土:地可以调整》的应当按照国家【征用:农村集体土》地的安置补偿标【准给予被《占地承?包,方补:偿  — , 因实施村镇【规划:。需要调整农户—宅基地经依》法批准使《用本集?体经济组《织农户承包地的集体!经济组织应当在本】办法第十条》所列土地中给予调】整或者通过承包【方之间互换》承包:地的方式解》决    !第三十二条》 :。 省人民政府农业】。、林业主管部—门应当制定承包【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!权流转合同示范【文本 《 ,    县级以上!人民政?府农业、林业—主管部门、乡(镇】)人民政《府以及发包方应当】按照各自《职责负责承包合同、!土地承?包经营?权证或者林》权证的登《记、建档、保管和】提供查?。询等工作《。    】承包方有《。权查阅、复》制与承包合同及承】包经营权《证或者林权证—有关的登记材料发包!方和有关机》关应:当提供方便不—得限制、阻挠—不得收?取费用 【   第三十三】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:府农业、林》业主管部门和—乡(:镇)人民政府—对土地承《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!。法实:施监:督检查时有》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!者个人提供有关土】地,承包的文件》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!或,者个人应当提供【。并如:实说明有《关土地承包情—。况    !第三十四条 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!、林业、土地等主管!部门和乡(》镇)人民政府应当】加强:对承包土地保护和合!理利用的监督—    【 承包方违》法将承包地用—于非农业建设或者】在承包地《上,违法建?房、建窑《、建坟、挖》沙、采石、采矿、取!土以:及堆放固体废—弃物等给土地造成】永久性损害的—县,级以上?人民政府有关主【管部门应当依—法查处 《    — 第三十五条— 县级》以上人民政》府农业、林》业等行政《主管部门和乡(【镇)人?民政府应当建—立农村土《地承包经《营权:。流转:信息库及时公布农村!土地:承包经?营权流转供》求信息并提供业【务指导和服》务    ! 第三?十六条 —国家机关及其工【作人员不《得利用职《权干涉农《。村土:地承包变更、解除】承包合同或》者强迫、阻碍土【地,承包经营权流转;】不得干?。涉,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!。产经营?自主权强迫承—包方种植指定的作】物、经营指定—的养殖项目或者使用!。指定的生产资料【 :  ?  第三十七条 ! 任何《单位、组织和个人】均有权投诉、举报】。违,反农村土《地承:。包法和本办法的行】为,对,。投诉、举报案件【。乡(镇)人民政府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农业、林业等【行,政,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!内决定是否受理;不!予,受理的?应当书面《告知理?由    !第,三十八条 【发包方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由—乡(镇)人民政【府或:。。者县级以上人民政】。府农业、林业等【行政主管部门—。责令其?。限期改正;侵害承包!方土地?承包经营权的依法】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!责任:?    !(一)农村土地承】包法第五十四条所】。列行为?;  —。  (《。二)以?家庭承包《方式发?包农村土地未按【照本:集体经?济组织成员》人数平?均,分配发?包到户; 】   (三)非法!预留机动地或—者超:过法定比例预留【的,。。机动地未按照本办】法规定调整; 】    (四)!依法应当采取家【庭承包方式》分包到户《的土地而以其他方式!发包;   ! :(五)以其他方式】承包的农村》土地未?。依,法采取招标》。、拍卖、《公开协商等方—式发包?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!;   【 (六)擅自截留!、扣缴土《地承包经营权—流转:收益; 《。 ?   ? (七)扣留—或,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!承包合?同、土地承》包,经营权证或》。者林权证;》    (!八)其他侵害承包方!土地承包经营权【的行:为,    【 发包方违反本办】法第十三条第二【款、第?十四条第二款、【第十五条《第一款、第》二十一条第一款【的,规定未召开村民【。会议或?者村民代表会议经本!集体经?济组:织成员的村》。民会议?三分之二以上—成员或者三分—之二以上村民—代表同意的由乡【(镇)人民政—。府或者县级》。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、!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其限期改正 !    —村民委员《会成:员有第一款》、第二款所列行为】之一的由村民依【照海南省村民委员】会选举办《法,的规定?罢免其职务 !   第三十【九条 违反本】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!规,定的:应当:退,还所:侵占的土地;给【。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!承担损害赔》。偿等责任 》  《  第四十条 ! ,违反本办法第三【十六条规定给承【包方造成损失—的应当承《担损害赔偿》等民事责任;情节】严重的由《上级机?关或者所在单位给】予直接责任人员【行,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《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。    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!有关主管机关及【其工作人员有下【列行为之《一的由上级机关【或者所?在单位责令其限期】改正对直接负责【的,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员予以【行政处分;给当事人!造,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?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—    【 (一?)不按规定登记【、颁发农村》土,。地承包经营》权证或者林权证;】 《   《。(二)颁发农—村土地?。。承包经营《权证或者《林权证非法收—取费用; — :    (三【。)对有关《农村土地承包的【投诉、举报不—及时受?理;    ! (四)其他玩【忽职守?、徇私舞弊侵—害农民土地承包【权益的行为 】    第四【十二条 乡(】镇)政?府改为街道》办事处?或,者村民委员会改【为居民委员会的【其,未被依法征收—的原:集体所有的农村土】地承包参照本办【法,执行   】 第四十三条 】 本办法具体【应用的问《题由省人民政府【解释 ?    — 第四十四》条 本办法自2!006年10—月1日起施行199!6年5月15日海南!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公布施行的】。海南省农村集体经】济承包合《同管理条例同时废】止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