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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海南—省,实施中?华人民?。共和国农村》土,地承包法办法 【 200【6年7月28日海南!省第三届《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《委,员会第二十》四次会议通过— 海?南省: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公告 第4!。4号   海南】省〈实施中华人民】。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!法〉办法已由海【南,省第:三届人民《代,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。十四次?会议于2《006?年7月28日—。通过现予公布自20!06:年10月1日起施】。。行 海南》省,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。委员会 20【06年7月28【日 : ,  :第一条 为规范!、稳定和完善我省】。农村土地承包关【系切实?保障农?民和其?他农村?土地承?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!促进农?业、农村经》济发展和农村社会】稳定根据中》华人民共《。和国农村土地—承,包法(以下简称农村!土地承?包法)?和有关法律》。、法规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办法 】  :  第二条 !本,办法所称的农—村土地?是指农民集》体所:。有和国家所有依法】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!地,、林地?、草地以及其他【。依法用?于农业的土地—    》 发包的农村土地】其权属应当明确农民!集体所有的土—地应当取《得集体土地所有【权证书;国》家所有依《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!土,地应当取得国—有土:地使用权证书存【在权属争议的农村】土地应当《在依法解决权属争】。议并确权后方可发包! ,  《  : 第三条 —。 本办?法,所称的农村》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建!立在土地等》主要:生产资料劳动群【众集体所有基础上的!。农村合作经济—组织包括经济合【作社和经济合作联】社  — , :第四条? 县《级以上?人民政府农业、【林业主管部门分【别依: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!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!包及:。承包合同管》理 ? :   乡(镇)】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!及承包合《同管理  】  各级人民政】府应当将农》村土地承包》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!经费列入本级财政】。预,算,不得:向农民收取》  》。。  第五条 【 农村土地—依照农村土地承【包法第十二条—的规定由村集—体,经济组织《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村!民小组进行发包【乡(镇)《人,民政府?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无!权发包农村土地 !    第六】条 《。。水田、旱田、坡【园地等?耕地和商品林地以及!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开垦的其》他土地应当采取【家庭承?包方式发包到—户不:得采取其他》方式承包 》。 ?   《农,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!预留机动地农村土】地承包法实施—前已经预留》的耕:地和本?办法实施前已经【预留的商品林地面积!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!组,织,耕地、?商品林地总面—积的百分之五超过】。部分应?当依法发包;不【足,百分之五《的不得再增加机动】地   【。 不宜采取家庭承!包,。方式:承包的荒山、荒沟、!荒丘、荒滩等农村】土地可以采取其他方!式承包?    【。 第七条 【发,包方不得将农村土地!发,包给:国家机关、从事非农!业科学研究和技术】推广的事业单位【、工商企业及国家工!作人员(《含离退休人员)、城!镇非农业户口—居民 ? ?   农村土【地承包经营权不【得采:取转:让、合作、转包、】出租、入股、抵押】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!国家机关及国—家工作人《员(含离退休人员)!    】本办法施《行后违反《。本条第?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!承包合同或者流转合!同无效由县级—以上人?民,政府农业、林—业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退!回土地   ! , 对本办法施行【前国家?机关、从事非—农业科学研究和技】术推广?的,事业单?位、工商企业及国】家工作人员(—含离退休《人员:)、城镇非农—业户口居民承包【农村集体《经济组织发包的土】地,或,者国家机关及—。国家:工作人员(含离【退休人员《)通过流转方式取】得土地承《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!有关法律《法规和?本办:法,加以规范具体办【法由:省人民政府另行规】定 : , ,    》第八:条 以家庭【承,包方式承包农村土】地的期限属》于耕地的为三—十年属于林地的为】三十年至七》十,年家庭?承包:合,同约定的《。承包期不得》少于法定期限;少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】按照法定期限—执行 ? :    《 以:其他方式承包农村】土地的期限不得超】过三十年 【。    第—九条 农村土地!采,取家庭?承包方?式承包的农》村集体?经济组?织成员不分年龄、性!别、民?族、劳动能》力等:享有平等的土地【。承包经营权发—包方:应当按?照农村集体经—济组:织,成员人数平均分【配,发,包到户 《    集体!经济组织成》员自愿放弃承包【土地权利的应当在】。。土地承包方案公布】后1:。5日内书面》告知发包方 !   第十条 】 下列《土地应当用于调【整家庭承包的土地或!者承包给本集—体经济组织新增【人,口,的,农户:   — (一)集体经济!组织依?法预留的机动—地;:    】(二:)通过依法开—垦等方式增》加的:土地; 》    (【三)承包方依—法、自愿《交回的土地; 】    (四】)发包方《依法:收回的土地 】    《 前款?规,定的:。土地在未用于调【整之前可以其他【方式承包承包—期不得超过三—年 》   ? 第十一条 —。依法保护妇女在土地!承包:中的合?法权益任何组—织和个人《不得:以村规民约等形式】剥,夺、侵害妇女—应当享有的》土地承包《经营:权 《。    承包】期内妇?女,结婚新居住地集体】经济组?织应当解决其承包】土地:;结婚妇女在新【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!的发包方《不得收回其原承【包地:离婚或者丧偶的妇】女及由其《抚养:的子女仍在》原,居,住地生活或》者不在原《居住地生活但在新】居住地未《。取,得承包地《的发:包方不?得收回其原承包【地   】 承包期内因结】婚男方到女方家【落户的夫妻双方及其!子女享有与》居住地集体经—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!的土:地承包经营》权男方在新居住【。地未取得承包地【的发包方不得收回】其原:承包:地    】 第十二条 】承,包期内?承包方家《庭成员因分户、离婚!而,申请分?别签:订承包合同的—。发包:方应当?与分:立后的集体经济组织!成员签?。订承包合同》并报有关《部门换发土地承包】。经营权证或者林【权证  【  承包方家【庭,分户的由《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!。地承包?经,营权的分割家庭内】部就土地承包—经营权分割》达,成协:议的发?包方应?当尊重其协议;达】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!合同纠纷处理 】    因【离婚产生《的分户双《方当:事人的土地》承包经营《权按照离婚》。协议、农村》土地承?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!决或:者人民?法院的?判决:处,理, 《  : 第十三条 !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!。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!等,农村土地采取其他】方式承?包的应当采取—招标:。、拍卖、公开—。协商:等方式进行》也可以将土地—承,包经营权折股—分给:本集体经《济,组织成员后再实【行承包经营或者股】份合作经营;在同等!条件下发《。包,方应当优先发—包给本?集体:经济组织成员 !。 ,   集体经济组!织的荒山、荒—。沟、荒丘、荒滩等】农村土地以招—标、拍卖《方式:承包的承《包费:通过公开竞标、【竞价确?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!包的承包费标准由发!包方召?开村民会议或者【村民代表会议—经本集体经济—组织:成员的村民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】成员或者三分—之二:以上村民《。代表同意;本集体经!济组织成员承—包的应当给予优惠 !。 :    市、县、!自治县人《民政:府可以根据国家政策!重大调整《和,本地实际情况—制定、调整》土地承包和流转【费指导标准》 ,。。    第十!。四条 》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!土地其承包》方案应当向全—体集体?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!示时间不得少—于15日承包方案应!当包括?承包:土地的名称》、坐落、面积—、,用途及变更、承包方!式、承包费用标准及!调整和支付方式、承!包期限及起》止,日期:、土:地承:包,。经营权流《转增:。。值收益分配、发包方!和承包方的权—利义务、《违约责任以及其他】应当说明的》事项 ?  《  发包》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!。本集:体经济组织以—外的:单位或?者个人承《包的应当召开村民】会议或者村民代【表会议由本集体经】济组织成《员的村民《会议三分之二—以上成员或者三分】之二以上村》民代表同意并—报乡(镇)人民政】府批准村民会议、】村民代表会议—应当有会议记录【参加会?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!。表应当签《名 :    承】包期满后应当依【法收回?土地需要继续承包的!应当按?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!款规定?的程序办理本集【体经济?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!下享有承包优先权;!如再:次发包给本》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!单位或者个人的原承!包人在同等条件【下享:有承包?优先权 》    第【十五条 —第二轮土《地,承,包以前自发开垦【。集体经济组织的【荒山、荒沟、—荒丘、荒滩种—养,。的农户应当与集体经!济组织签订承包合】同缴纳?承包费承《包费标准及其—收,取、管理、使用办法!由发包?方召开村民会议或】者,村民代表会议—经本: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的村民会议三—分之二以《上成员?或者三分之二以上】村民代表同意 【    开垦!者,拒不签订承》包合同、缴》纳承包费的由集【体经济组织收—回其开?垦的土地依法—发包:给,本集体?经济:组织成员 —。 :   禁止以“】祖宗地”名义占用农!村集体经《济,组织的土《地或者?侵占他人依法—承包:。的土地 —    》第十六条 发包!方应:当与:承包方签《订书面?承包合同 —    家庭】承包合同应当载明享!有土地承包经营【。权的家庭成》员姓名 《。    【。承包方是发包方主要!负责人的承包合同由!本集体经济组织【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!村民代表会议—推荐三人代》表发包方签》。。字或者盖章 【。 :   《承包合同《应当:交村民委员会、乡】(镇)人民》政府、县级人民政】府,农业或者林业—主,管部门?存档  【  第十七条 】 市、县、—自治县?人民政府应当按【照土地?利,用总体?规划对承《包耕地?的承包?方颁发土《地承包?经营权证对承—包林地的《。。。承包方?颁,发林:权证对在承包的【耕地:上种植林《木的承包《方分别颁《发土地承《包,经营权证和林木所有!权证土地承包—经营权证或者林权】证,应当载明该地块的】四至范围并附—界址:范围平面图 !   ? 本:办法施行前承包【土地:没有签订书面承包】合同的应当自—本办法?施行之日起3—个月内补签市、县】、自治县人民政府应!当,自补签承包合—同之日?起3个月内》向承包方颁发土地】承,包经:。营,权证或者林权证;对!本办法施行》前,已经签订书面承包合!同但:未取得土地承包经】。营权证?或者林权证的市【、县、自《治县:人民政府应》当自本规定施—行之日起《3个月内向》承包方颁发土地【承包经营权证或【者林权?证, :    —第十八条《 以家庭—承包方式承包—农村土地《的发包?方应当自承包合同】生效之日起30【日内将承《包合同等相关资料】报乡(镇)人民【政府由乡(镇)人】民政府统一向市、】县、自治《县人:民政府?办,理土地?承包经营《权证书?或者林权证 】  :  以其》他方:式承包农村》土地的?承包方应《当,自承包合同生效【之日起30日内【。依法办理土地承包】经,营权证或者林权【证;没有取》得土地承包》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!的其土地承》包经营权《不得流转  !。  : 第十九条 承!包方实际使用土地的!面积多于承包合【同载明的《土地面积的多出【部分:由当:事人:协商补签承》包合同变《更土地承包经营权】证或林权证;协【商不成的《按土地?承包经营纠纷处理】 《。。   第二十条 ! 通过家庭—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!承包经营权承—包方有权依法按【照平等协商、自愿、!有偿的原则采取【转,让、转包、出租、互!换、代耕或者—其他方?式进行流转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】转需经承包》方家庭?成员一致同》意并在?流转合同中签—名 《 ,   土地—承包: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!流转的应当》经发:包方同意发包—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!申请后?30:日,内答复;逾期不【答复的视为》同意采取《其他方?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!权的承?包方应?当自:流,转合同签订之日【起30日内报—发包方和乡》镇人:民政府备案》季节性流转的不需】报发包方同意或者备!案 》  : 承?包方将土地承包经】。营权: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!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!的发包?方应当在订立流【转合同前采取公【示等形式《告知本集《体,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在!同等条?件下本集体经济组】织成员享有优先【权    】 第二十一条 】 ,以其他方式》承包取得的》。土地:。承包经营权》采取转让、合作【、转包、《。出租、入股、抵押或!者其他?方式流转的应—当征:得,发包方同意发—。包方应当《召,开村民会议》或者村民代表—会议并经集》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!民会:议三分之二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】之二以上村民代表】同意    ! 承包方未按承【包合同?约定使用土地或【者违反合《同约定采取转—。让、合作、转包、】。出租、入股、抵【押或者?其他方式流转—。土地承包经营权【的,发包方有《权解除?承包合同收回承【包土地 《    【第二:。十二:条 ? 土地承《包经营权流转—时承包?方,或者受让方要—求发包方提》供协:助的发包方》应当提?供协:助 》   发包方不得!妨,碍或者?强迫承包方》流转农村土地—承包经营权不—得截留?。、扣缴承包方的流转!收益  【  第二十三条】。 承包方可以】委托发包《。方或者其他代—理人流转其》。土,地承包经营》权委托流转的委托方!与受托方《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!同受托?方不得超越委托【方的授?权损害委托方利益】 :   《 第二《十四条 土【地承:包经营权集中成【批,流转:涉及多?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!当与:每个承包方分别签】。订土地承包经营权】流转合同  !  ?第二十五条 — 以其他形—式承包取得的—土地承包经》营权依法进行流【转产生增值》的增值部分不低于】50%归发包方【全体集体《经济:组织成员所有—承包合同有约—定的按照《其约:。定处理 【   ? 本办法施行前以】其,他形式承包》取得的土地》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!产生增值的》增值:部分不低于3—0%:归发包方全体集【体经济组织成员【所有:承包:。合同有约定的—按照其约定处理 ! ,  :  第二十—六,条 土地承【。包经营权流转—后因国家重大—政策调整导致—合同内?容显失公平的经双方!协,商可以对合》同的有关条款作【相,应的修改;协商不成!的按照土《地承包经《营纠:纷处理 【   ? 第二十七条 【 有下列情形【。之一的?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!土地承包经》营权证或者林权证】 ,   》 , ,(一)承包方提出书!面申请自愿交—回部:分承包地的; !   ? (二)承—包方的部分》承包地被依法征【收、征用《的;    ! (三)承包方的部!分承包地被》乡镇和村公》共,。设施、公《益事业建设依—法占用的; 【    (四】)承包方的部分承】包地通过转让方【式流转的; !   (五—)承包方《的承包地通》过互换方式流—转的;  】  (六)土【地依法调整》后承包方的承包地】面积发生变》化,的;:    】(,七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他《情形:  》  第二十八条】 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应当》解除或?者终止承《包合同并注销土【地,承包经营《权,证或者林权证 】 , ,   ? (一)承包方【提出书?面申请?。。自愿交回全部承包】地的;?   — (二)承包【方的全部承包地【被,依法征收、》征用的;《    】(三)?承包方的全部承【。包地: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!; 《 ,   (四)承包!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乡!镇,、村公共设施—、公:益事业建设依—法占用?的,;   【 (五)承包期满!的; 《    —(六:)承包方《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!; 《。    (七)】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其他情形 】    承包】。。期内承包《方全家户口迁入【。设区的市、不设区的!地级市城区和其他】市、县、自治—。县人民政府所—在,地的城镇转为非【农,业户口的其以家【庭承包?方,式承包的《耕地应当交回发包】方,同时解除承包合同注!销土地承《。包经营权证或者林】木所有权证承包【方不交回的发包方】可,以收回承《包的耕?地 ?。  ?  : 承包期内》发包方?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!应当待当季农作物】收获后再收回承【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!发包:方依法收回承包【地时承包《方对其在承》包地上种植长—期经:济作:物的有权获得相应】。的补偿 —    》第二:十九条 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!将以家庭《承包方式承包的土】地弃耕?抛荒连续二年以上的!发包:方应当要求承—包方限期恢复耕作】;承包方逾期不耕】作的发包方》应当组织代》耕并通?。知承:包方但不得收回其承!包地:承包方要求继续从】事土地经营的应当】提前通知发》包方并给《予代耕方适》当的经济补偿— 《   以》其他形式发包的土地!承包方超《过二年未利》用或者弃《。耕,抛荒二年以上造【成土地闲置的发包】方,报乡(镇《)人民?政府批准后收回【承包土地或者—闲置部分的土地 ! 对属于基本!农田的抛荒》地,。乡(镇?),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发!包,方和承包方适—。时恢复?耕种不得荒芜—或者:改作非农业用途 】。    第三十】。条 ?。 因公?共利益需《要征收、征》用承包土地的—征,地补偿费应当自征】地补偿、安置—方案批准之日起【3个月内全额—支付:不得以任何理—由分期或者延期支】付,各项征地费》用;逾期支付的按银!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!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!并从:逾期之日《起每:日按:欠款总额的》1‰支付滞纳金【逾期利息和滞纳【金应当支付》给,被征地?的集体经济组织和】依法应当获得补偿的!被征地承包方市、】县、:自治县?。人民政府土地行【政主管?部门未全《额支付?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!用被征土地不得办理!供地:手续  【  依《法应:当补偿给被征地承包!。方,的部:分,由土地?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将!。补偿款发放》给被征地承包—方,任何组织和个人【均不得截留 】    承—包期内以家庭承【。。包方式承《包的农村土地被依】法征收、征用集体】经济组织有本办法】第十条所列土地的应!当对:承包方被征收、征】用的承?包土:地给予调《整 》。   ? 县: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应当建立因征】收、:征用土地后失去生】活保障的农民的【就业和社《会保障制度具体办法!由省:人民政府规》。定   【 第三十一条【 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因非农业!。建设经依法》批准占用本集体经】济组织成员》承包地的集体经济】组织应当在本办法】第十条所列土地【中给予调整;没有土!地可以调整的—应当按?。照国家征用农村【集体:土地的安置补偿标】准给予被占地承包】方补偿  】  ?。因,实施村镇《规划需要调》整农户宅基地经依】法批准使用》本集体经济组织【。农户承包地的—集,体经:济组:织应当在本办法第】十,条,所列土地中给—予调整或者通过承包!方之间?互换承包地的—方式解决 》    第三!十,二条 《 省人民《政府农业、林—业主:管部门应当制定承】包合同和土地承包】。经营:权,流转合?同示范文本 —    —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农业、》林业:主管部?门,、乡(镇)人民政府!。以及发包方》应,当按照各自职责【负责承包合》同、土地承包—经营权证或者林权】证的:登记、建档、保管】和,提供查?询等工作《 : :   《承包方有权查阅、】复制与承包合—同及承包经营权证或!者林权证有关的登记!材料发包方和—有关机关应当—提供方便不得限制、!。阻挠不得《。收取费用 】   第》三,十三条? 县级以—上人民?政府农业、林—业主:管部门和乡(—镇)人民政》府对土?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!理依法实施监督【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!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!有关土地《承包的文件》。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!或者个人应当提供】并如实说明有—关,土地承?包,情况   】 第三十四条 】 :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》农业、?。林业、土地》等主管部门和乡【(镇)人民政府【应当加强对承—。包土地保护和—合理利用的监督 ! ,    承包【方违法将承包—地用:于非农业建》设或者在承包地【。上违法建房、建窑】、建坟、挖沙、采石!。。、,。采矿、取土以及堆放!固,体废弃物等》给土地?造成永久性损—害的:。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有关主管【。部门:应当依法查处 【 ?   《第三十五条 】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、!林业:等行政主管部门和】乡(镇)人民政府】应当建立农村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】转,信息:库及时公《布农村土地承—包经营权流转—。供求信息并提供业务!指导和服务 】 :   ? 第三?十六条? , 国家《机关:及其工作《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!涉农村土地承包变】更、解除承》包合同?或者强迫《、阻碍土地承—包经营权《流转;不《得,干涉:承包:方依法享有的—。生产经营自主权强】迫,承包方?种植指?定,的作物、经营指定的!养殖项?目或者使用指定的】。生产资料 》    第三!十七条 》 任何单位、组织】和个人均有权投诉】、举报违反农村土地!承包法?。和本办?法的行?。为对投诉、》举报:。案件:乡(:镇)人?民政府或者》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农业、林业等行政!主管部门《应当在?7日内决定是否受】理;不?予受理的应当书面】告知理?由,。    第!。三十八条 》 发包方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》由乡(镇)人民政府!或者: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农业、林业等】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其限期改正【;侵害承《包,方,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!法承担损害赔偿等】民事责任: —  》  (一)—农,。。村土地承包法第【五十四条《所列行为;》    (!二)以家庭》承包:方,式发:。包农村土地》未按照本集体经【济组织?。成员:人数平均分配发包】到,户;    ! (:三)非法预留机【动地或者超过—法定比例《预留的机动地未【按照本办法规定【调整:;    】 (四?)依法应《当采取家庭承包方式!分包到户的土—地而:以其他方式发包【。;    !(五)以其他方式】承包:。的农村?土地未依法采—取招标?。、拍卖、公》开协商等方式—发包或者不公—示承:包方案; —    (【。六)擅自截留—。、扣缴土地》承包经营权流—转收益?; ?   《 (七)扣—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!土地承包合同—、土:地,承包:经营权证或者林权】证,;  —  (八)其【他侵害承包方土地】承包经营权的行【为 ? :。   发包方【违反本办法第十【三条第?二款、第十四条第二!款、第十五条第【。一款、第二十一条】第,一款的规定》未召开村民会—。议或:者村民代表会议【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!。员的村民会议—三分之?二以上成员或—者三分之《二以:上村:民代表同《。意的由乡《。(镇:)人民?。政府或者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《农业、林业等行政】主管部门《责令其限期改正 】    — 村:民委员会成员有【第一:款、第二《款所列行为之—一的由?村民依照海南省村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】的,规定罢免其职—务,。。 :    》。 第三十《九,条 违反本办法!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!的应当退还所侵【占的土?地;给他人造成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】害赔偿等责任 】    》 第四十条 【 违反本办法第【三十:。六条规定给承包【方造成损失的—应当承担《损,害赔偿等民事—责任;?情节严重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!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!人,员行政处《分;构成《犯罪:的依法?追究刑?。事,。责任 》    第四【十一条 政府有关主!管机关及其工作【人员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由上】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!责令其限期改正对】。直接负?责的主管人》员,和其他直接责—。任人员予以》。行政处分;给当事人!造成损失的》依法承担赔偿—责任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》责任:   — (一)》不按:规定登记、颁发【农村土地承》包经:营,权证或?者林权证;》    】(二)?颁发农村土地—承包:经营权证《或,。者,林权证非法》收,取费用; 】   ?。 (?三)对有关农村【土地承包的》投诉、?举报不及时受理;】 ,  《  (四)其他】玩忽职守《、,徇私舞弊《侵害:农,民土地承《包权益的《行为  【  ?第四十二条 — 乡(镇)政【府改为街道办—事处或者村民委员】会改为居民委员【会的其未被依法征】收的原集体所有的农!村土地承包参照【。本办法执行 !   第四十三条! 本《办,法具体应用的问【题由省人民政府【解释   】 第四十》四,条 本》办法:自,2006《年10月1日起施行!1996年5月15!日海南省人民—代表大?会常:务委:员会公布施行的海南!省农村?集体经济承包—合同管理条》例同时?废,止 》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