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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海南:省实施?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农村土地承包—法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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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7】月2:8,日,海南省第《三届人民代表大【。会,常务委?员会第二十四次【会议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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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人》民代:表,。大会:常务委员会公告
!第44号
海!。南省〈实施中华人民!共和国农村土—。地承包法〉》办法已由海南省第】。三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二十四次会】议于2006年【7月28日通—过现予公布自2【006年10月【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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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》会
2006年】7月: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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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【 为规《范,、稳定和完善我【省农村土地承包关】系切实保障农民和】其,他农村土地承包当事!人的合法权益促进】。农业、农《村经济?发展和?农村社?会稳定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农—村土地承包法(以下!简称农村土地承【包法)和有关—法律、?法,规结合本省实际制】定本:办法:
?
第二【条 本办法所称!的农村土地是指【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!所有:依法由农民》集体:使用的耕地、林地、!草地以及《其他:依法用于农》业的土地
】
发包的农村土地!其权:属应当明确农民【集体所有的土地【应,当取得集体土地【所有权证书》;国家?所有依法《由农民?集体使用《。的土地应当取得国有!。土地使用权证书【存,在权属争议的农村土!地应当?在依法解决权属争议!并确:权后方可发包 】
?。
第三条 】 本办?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!济组织是指》建立在土《地等:主要生?产资料劳动群众集】。体,所有基础上的农村】。合作经济组》织包括经济合作社和!经济合作联社—。。
【
第四条 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、!林业主管《部门分别依》照各自职责负责【。本行:政区域内农村土【。。。地承包?及承包?合同管理
!
乡(》镇):人民政府负责本行】政区域?内,农,。村,。土地承包《及承包合《同管理
】 ,。
:各级:人民政?府应当?将农村土地承包及】承包合同管》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!财政预算《不得向农民收—取 ?
—第五条 农村土!地依照?农村土地承包—法,第十二?条的规定由村集【体经济组织、村【民委员会或者村【民小组进行发包乡】(镇)人《民政府?。及其:他组织和个人无权】发包农村土地
!
第—六条 水田【、旱田、坡园地等】。耕,地和商品林地以及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】开垦:的其他土地》应当采取家庭承包】方式发包到户不【得采取其他方式【承包
》
农村集】。体,经济组织不得—预留机动地》农村土地承包法【实施:前已经预留的耕地】和本办法《实施前已经预留的商!品林地面积不得【超过本集体经—济组织耕地、—。商品林?地总面积的》百分之五超过部分应!当,。依法发包《;不足百分之五的不!得再增加机动地 】 ,
—不宜采取家》庭,承包方式承包的【。荒,山,、荒:沟、荒丘、》。荒,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!取其他方式承包【
?
第七【条 发》包方不得将》农村土地发包—。给国:家机关、从事非农】。业科学?研究和技《术推广的事业单【位、工商企》业及国家工作—人员(含离》退休人员)、城【镇非农业户口—居民 ?
—。
农村土地承包经】营权不得《。采取转?让、合作、转包、出!租,、入股、抵押—或者:其他方式流转给【国家:机关及国家工—作人员(含》离,退休人员)》 :
:
本办—法施行后违》反本条第一款、第】二款规定的承包合】同或者流转合—同无效?由县级以上》人民:政府农业、林业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!事人退回土》地
《
》对本办法施》行前国家机关、从】事非农业科学—研究和技术》推广的事业单位、】工商企业及国家工作!人员(含离退休人】员)、城镇非—农,业户口居民》承包农村《集体经济《组织发包的土地或者!。国家机关及国家工】作人员(含离退【休人员)通过流转】方式取得土》。地承包经《营权的?。应,当按照有关》法律法规和本办【法加以规《范具体办法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!定
【
第八条》 以家庭承包方!式承包农村土—地,的期限属于耕地【的,为三十?年属于林地的为三十!年至七十年家庭承包!合同:约定的承包期—不得少?于法定期限》;少于法《定期限的应当按照法!定期限?执行 《
—以其:他方式承包农—村土地的《期限不得超过三十】年 ?
《。
:第九条 《 农村土地—采,取家庭承包方式【承包的农《村集体经《济组织成员不分年】龄、性别、民族、劳!动能力等享》有平等的土》地承包经营权发包】方应:当按: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!成员人数平》均分配发包到户 】
集体!经济组?织成员自《。愿放弃承包土地【权利的应当在—土地:承,包方案?公布后15日内【书面:告知发?包方:
【
第十条 》 , ,下列土地《应当用于调整家【庭承包的土地—或者承包给本集【体,经济组织新增人口】的,农户 《
—(一)集体经济组】织依法?预留的机《动地:; ?
? ,
(二)通—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!。。。加的土地;》
】(三)承《。包方依法《、自愿交回的—土,地;
》
(—四)发包方依法收】回的土地
!
前款规—定,的土地在未用于调】整之:前可以其他方式承】。包承包期不得超【过三年 《
:
》第,十一条 依法保【护妇女在土地承包】中的合法权益—任,何组织和《个人不得以村规民约!等形:式剥夺、侵》害妇女应当享有【的土地承包》。。经营权
!
承包期内妇】女,结婚新居住地集【体经济组织应当【解,。决其承包土地;结婚!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!。得承包地《的发包方不得收回】其,原承包地离》婚,或者:丧偶的妇女及—由,其抚养的子》女仍在原居住地生】活或者不《在原居?。住地生活但在—新居住?地未取?得承:包地:的发包?。。方不得收《回其原承包地—。
】
承包?期内因结婚男—方到女?。方家落?户,的夫妻双方及—其,子女享有与居住【地集体经《济组织其他成员平】。等的土地承包经营】权男方在新居住【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!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!包地
—
第十二条 ! :承包期内承包—方家庭成员》因分户、离婚而【申请分别签》订承包?合同的发《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!集体经济组织成【员签订承包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换!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!或者林权证
! ,。
承包方—家庭分户的由家【庭内部自行》决定:土,地承:包经营权的分—割家庭内部就土地】承包:经营权?分割:达成协议《的发:包方应?当尊重其《协议;?。达不成协《议的按照承》包合同?纠纷处?理 :
》
,。
因离婚产生—的分户?双方当事《。人,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】按照离婚协》议、农村土地—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!裁,。决或者?人民法院的判决【处理
》
第—十三条 》 集体经济组织的】荒山、?荒沟、荒《丘、荒?滩等农村土地采取】其,他方式承包的—应当:采,取招标、拍卖、公】开协商等《方式进?行也可以将土地【承包经营权折股【分给本集《体,经济组织《成员:后再实行《承包经营或者股份】合作:经营;在同等条【。件下发包方》应当优先发包给【本集体经济组织【成员 ? ,
《。
集?体经济组织的荒山、!荒沟、荒丘、荒滩等!农村土地以招标、】拍卖方式承》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!竞,标、竞价确定以【公,开协商方式》承包的承包费标【准,由发包方召开村民】会议:或者村民《代,表会议经本集体经】济组:织成员的村民会【议三分之二以上成】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!村民代表同》。意;本集体经济【组织成?。员承:包的应当给予优惠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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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市、县、自治【县人民政《府可以根据国家政】策,重大调整和》本地实际《情况制定《、调整土地承包和流!转,费指导标《准
!第十四条 — ,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!土,。地其承包方案应当向!全体集体经济组【织,成员公示公》示时间不得少于1】5,日承包?方案应当包》。括承包土地的名称】、坐落、面积、用途!及,变更、承《包方式、承》包费用标准及调【整和支?付,方式、承包期限及起!止日期、土地承【包经营?权流:转增值收益分—配、发包方和承【包方的权利义务、违!约责任以及其—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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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包方将农!村土地?发包给?本,集体经济组织—以外:的,单位或者《个人承包的应当【。召开:村民会议或者—村,民代:表,会议由本集体经【济组织成员》的村民?会议三分之》二以上成员或—者三分之二以—上村民代表同—意并报乡(》镇,),人民政府批准村民】会议、村民代表【会议:。应,当有会议记录参加会!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!。表应当签名
!
承包—期满后应当依法【收回土地《需要继续承包的【应当按照《本条:第一款?和第二?款规定的程》。序办理本集体经【。济,。组织成员在》。同等条件《下享有?承包优先《权;如?再次发包给本集【体经:济组织以外的单位】或者:个人的原承包人在同!等条件下享有承包】优先权 《
第十!五条 ? 第二轮土—地,承包:以前自发开垦—集,体经济组织的—荒山、荒《沟、:荒丘、荒滩种养【的农户应当与集体经!济组织?签订:承包:合,同缴纳承《包费承?包,费标准及其收—取、管理、使用【办法由发包方—。召开村民会议或【者村民代表》会议经本集》体经济组织成员【的村:民会议三《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!三,分之二以上村民代】表同意 》
开【垦者拒不《。签订承包合同、缴纳!承包费的由集体经济!组织收回《其开垦的《。土地依?法,发包给本集体经【济组织成员 —
《。。
禁《止,以“祖?宗地”名义占用农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】土地:或者侵占他人依【法承:包的土?地
!第十六条 》 发包方应当【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!包合同
】
:
家庭承《。包合同应当载明享有!土地承?包经营权的》家庭成员姓名 】
: :
承包方》是发包方主要负责人!的承包合同由本【集体经济组》织成员的《村民会议或》者村:。民,代表会议《推荐三人代表—发包方签字或者【盖章:
》
:。
承:包合同应当交村民委!员,会、乡(镇)—。人民政?府、县级人民政【府农业或者》林,业,主管部门存档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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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【。 市、《县、:自,治县人民政府应当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对承包耕地的承!。包方颁发土地—承包经?营权证对承包林【地,的承包方颁发林权】证对在?承包:的耕:。地上种植林木的承包!方分别颁发土地承包!经营权证和林木所】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!。权证或者林权—证应当载明该—地块的四至范—围并:附,界,址,范围平面《图 :
本】办法施行前》承包土?地,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!同的应?当自本办法施—行之日起《3个月内补签—市、县?、自治县人民政府应!当自补签承包—合同之日起3—个月内向《承包方颁发》土,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!林权证;对》本办:。法,施行前已经签订【书面承包合同但未】取得土地承包经【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!市、县、自治县人】民政府应当自—本规定施行》之日起3个月—内向承包方颁—发土地承包经营权】证或者林权证
!
:。
第十八条 ! 以家庭承》包方式承包》农村:土地: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!合同生效《之日起30》日内:将承包合《。同等相关《资料报乡(镇)人民!政府:由,。乡(:镇)人民政府—统一向市、县、自治!县人民政《府,办,理土地承包经营【权证书或者》林,。权证
【。
以其他方【。式承包农村》土地的承包方应当自!承包合同《生效之日起3—0日内依《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!权证或者林权—证;没有取得土【地承:包经营?权证或者林》权证的其土地—承包经营《权不得?流转
【
第十》九条 承包方实!际使用土《地的面积《多于承包合》同载明的《土,地面积的多出部分由!当事人协商补签【承包合同变更土地承!包经营权证或林【权证;协商不成的】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!。处理: ,
?
第二十【条 : 通过家庭承包方!。。式取:得的土地承包经【营,权承包方《有权依法《按照平等《协商、自愿》、有偿的原则采取】转让、转《包、出租、互—换、代?耕或者其他方式进】行流转土地承—。包经:营权流转需经—承,包方家庭成》员一致?同意并在流转合同中!签名
—
土地承【包经营权采取—转,让方式流转的应【当经发包方同—。意,发,包方应当自收到承】包,方申请后《30日内答复—;逾期不答》复的视为同意采【取其他方式流转【土地承?包,。经营权的承包方【应当自?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!30日内《报,发包方和《。乡镇人民《政,府备案季节性流转】的不需报发包方【同意或者备案—
【
承包方将土—。地承包?经营权流《。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!外的单位或者个【人的发包方应当【在订立流《转合同前《采取公示等形—式告知本集》体经济组《织其他成员在同等条!件下:本,集体经?济组织成员》享有优?先权
!
第二十一》条 以其—他方式承包取—得的土地承包—经营权?采取转让、》合作、转包、—出租、入股、—抵押:或者其他方式流转】的应:当征得发《包方:同意发包《方应当召开村民【会议或者村》民,代表:会议并经集体经【济组织?成员的村《民会:议三: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!三分: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!意
—
承包》方未按承包合同约】定使:用土地或者违反合】同约定?采取转让《、合作、转包—、出:。租、入股《、抵押或者其他【方,式流转土《地承包?。经营权的发》包方有权解》除承:包合:同收:。回,承包土地 —。。
第二】十二条 土地承!包经营权流》转时:承包方?或者受让方要—求发包?方提供?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!。供协助
】
发包方不得妨!。碍或者强迫承包方流!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!权不得截留、—扣缴:承包方的流转收【益,
?
,
?。
第二?十三条 —承包方可以委托【发包方或者其他【。代理人流转其—土地承包经》营权委托《流,转的:委托方与受托方【应当签订《书面委托《。合同受托方不得超越!委托方的授权损【害委托方利益 【
?
第二十【四条 《 土:地承:包经营权集》中成批流转》涉及多?个承:包方的受让》方应当与每个承包】方分别?签订土地承》包经营权流转—合同
!
第二十五》条 以其他形式!承,包取得的土》地承包经营》权依法进行流转产生!增值的?增值部分不低于【50%?归发包方全体—集体经济组织—成员所有承包合【同有:约定的按《照其约定处》理
—
:。
本办?。法施行?前以其他形式承包】取得的土地承包经】营,权,依法:转让产生《增值的增值部分【。不低于30%归【。发包方全体集—体经济组织成—员所有承包合同有】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!理
》
第二十六条! ?土,地承包经营权流转】。。。后因国家重大—政策调整导》致合同内容显失公】平的:经双方协商可以对】合同的有关条款【作相应的修改;协商!不成的按照》土地承?包,经营纠纷处理—
》
第二十七【条,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应当《变更承?包合同和土》地承包经营权—证或者林权证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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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》。。承包方提《出书面申请》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!的;
—
(二)承包!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!法征收、征》。用的:;
【
:(三)承包方—的部分?。承包地被乡》镇和村公共设施、公!益,事,业建设依法占用【的; 《。
: :
(四《)承包方的部分承包!地通过转让方式流】转的;
【 :
(五《)承包方《的承包地《。通过互换方》式流转的; 【
(【六)土?地依法调整后承包】方的承?包地面积发生—变化的;《
—
(七)》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!
第!二十八?条, ?。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应当解》除或者终《止承包合同并注销】土地承包经营—。权,证或:者林权证 》
—。
,(一)?承包方提出》书面申请自愿交回】全部承?包,地,的;
》
: ,
,
(二)承包方的】全部承包地》被依法?征收、征用的;【
《
(三)承包!方的:全部承包地》通过转让方式—流转的;
【
《
,(四)承包方的【全部承包地被乡镇、!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!业建:设依法占用的; 】
【(五)承包期—。满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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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》)承:包方家?。庭成员全《部死亡的; —
【(,七)法律、法—。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】
》
承包期内【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!设区的市、》不设区的地级市城】区和其他市》、,。。。县、自?治县人民政府—所,在地的城镇转为非】农业户口的其以家庭!承包方?式承包的耕地应当交!回发:包方同时解除承【包合同注销土—。地承包经营权证或】者,林木所有权证承包方!。不交回的《发包方可《以收回承包》的耕地
—
承包【期内发包《方,依法收?回承包?土,地,。的应当待当季—。农作:物收获后《。再收:回承包方交》回承:包地或者发包—方依:法,收回承包地》时承包?方对其在承包地【上种植长期经济作物!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!偿
《
第二【十九条 本【集体经济组》。织成员将以》家庭承包《方,式承包的土地—弃耕抛?荒连:续二年以上》的,发包:方应当要求承包【方限期恢复耕—作;承包方逾期【不耕作?的发包?方,应当组织《代耕:并通知承包方但不得!收回其承包》地承包方要求—继续从事土地—经营的应《当,提前通?知发包方并给予代耕!方适当?。的经济补偿》 ,
以其!他形式发包》的土地承《包方超过二年—未利用或者弃耕抛荒!二,年以上造成》土,地闲置的发包方【报乡(镇)人—。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承!。包土地?或者闲置《部分的土《地
对】属于基本农田的抛荒!地乡(镇《)人民政府必须【组织发包《方,和承包方适时恢【复,耕种不得荒芜或者】改作非?农,业用途?
第三】十条 因—。公,。。共利益?需要:征,。收、征?用,承包土地的》征地补?偿费应当《自征地?补偿、安置》方案批准之日—起3个月内》。全额支付不得—以任何理由分期或】者,延期支?付各项征地费—用;逾期支付的【按银行同期活期【存款利率支付逾【期部分的利息并【从逾期?之日起每日按欠【款总额的1‰—。支付:滞纳金?。逾期利息和滞—纳金应当支付给被】征地的集体经济组】。织和依法应当获得补!偿的:被征地?承包方市、县、【自治县人民政—府土地?行,。政主管部门未全【额支付征《地补偿费的》不得:使用被征土地不得】。办理供地手续—
依!法应当补偿》给被征地承包方【的部分由土》地行政?主管:部门直接将》补偿款发《放给被征地承包方】任何组?织和个人均不得【。截留 ?。
《
承包期—内以家庭承包—方式承包的农村【土地被依《法,征收、?征用集体经》济组织?有本办法第十条【所列:土地的应当》对承包方被征收【。、征:用的承包土地给【予调整 》
县级】。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建?立因征收、》征用土地后失去生】活保:障的农民的》就业和社会保障制】度具体办《法由省人民政府规】定
》
《第三十一条 】农村:集体经济组织因非】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!占用:本集体经济组织【成员承包地的集体经!济组织应《当在本?办法第十条所列土地!中给:予调整;《没,。有土:地可以调整的应【当按照国家》征用农村《集,。体土地的安置补【偿标准给予被占地承!。包方补偿 —
因【实施村镇规划需要调!整农户宅基地经依】法批准?使用:本集体经济》组织农户承包—地的集体经》。济组织应当在本办法!第十条所列土地中】。给予调整或者通【过承包方之间互【换承包地的方式【解决
》
第三十】二,条 《省,人民政?府农业、林业主管】部门应?当制定承包合同和】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】转合同?示范文本
!
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《农业、林业主—管部门、乡(镇)人!民,政,府以:及发包?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!负责承包合》同,、土地承包经营【权证:或者林权证的登【记、建档《、保:管,和,。提供查询等工作【
—
承包方有—权查:阅、复制与承—包合同及《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!权证:有关的登记材料发包!方和有关机》。关应当?提供方便《不得:限制、阻挠不—得收取费用
】
》第三:十三条 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、!林业主管部》门和乡(镇》)人民?政府对土地》承包和?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!施监督检查时—有权要求被检查单】位或者个人提—供有关?土,地承包的文件—或者资料被检查单】位或者个人应当【提供并如实》说明有?。关土:。地承包情况》 :
第三十!四条: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农业、林业、!土,地等主管部门和【乡(镇)人》民政府应当》加强对承包土地保护!和合理利用的监督 !
承包!方违法?将承:包地用于《非农:业建:。设或者在承包地上违!法建房、建窑、【建坟、挖沙、采【。石、采矿、取—土以及堆放》固体废弃《物等给?土地造成永》久性损害的县—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有关?主管部门应当依【法查处? :
?
第三十—五条 县—级以:上人民政府》农业、林业等—行,政,主,管部门?和乡(镇)人—民政府应《当建:立农:村土地承包》经营权?流转信?。。息库及?时公:布农村土地承包【经营:权流:转供求信息并—提供业务《指导和服务》
》。
第三十六】条, , 国家机》关及其工作人—。员不得利用职—权干涉农村土地承】包变更、解除承包合!同或者强迫、阻【碍土地承《包经营权流转;【不得干涉承》包方依法享有—的生产经营自—主权强迫承包方种植!指,定,。。的作物?、经营?指定的?养殖项目或者使【。用指定的生产资料 !
》
第?三十七条《 任何》单,。位、组织和个—。人均:有,权投诉、举》报违反农村土地承】包法和本办》法的:行为对投诉、举报案!件乡(镇)》人民政?府或:者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农业》、林业等行政主【管,部门应当在》7日:内决定是否》受理:;不予受《理的应当书》面告知理由 【
》
第三十八条 】 发包方《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乡(—镇)人民《政府:或者县?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农业、—林业等?。行政主管《部门责?令其限期改》正;侵害《承包方?土地承包经营—权的依法承担损害】赔,偿等民事责任:【
!(,。一)农村《土地:承包法?第五十四条所列行】为,。;
】
(二)以家—庭,承包:方式发包农村土【地未按?。照本: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!数平均分配发包【到户;
—
,
(三)非法!预留机动地或—者超:过法定比例》预留:的机动地未按照本】。办法规定调整;【 ,
—
(四)依法—应当采?。取家庭承包》方式分包到户—的土地?而,以其他方《式,发包;? :
?
(五)以【其他方式承包的【农村土地未依法采取!招,标、拍卖、》公开:协商等方《。式发包或者不—。公示承包《方案;
—。
《
(六)擅自截留】、扣缴土地承包经营!。权流转收益》;
】
(七)《扣留或者擅自更改】农村:土地承包合同、土地!承包经营权证或【者林:权,证;
—
(八—),其他侵害《承包方土地承—包经:营权的行为
】
》发包方违反本办法】第十三条第》二款、第十》。四条第?二款、第十五条【第一款?、,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!规定未召开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!表会议?经本集体经》济,组织成员的》村民:会议三?分之二以上成—员或者三分》之二以上村民代表】同意的由乡》(镇)人民》政府或者县级以【上人:民政府农业、林业等!行政主?管部门责令其—限期改正
】
村民委员会!成员:有第一款《、,第二款所列行为【之一的由《村民依照海南—省村民?委员会?选举办法的规定罢免!其,。。职务
【
:
第三十《九条 违反【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!款规定的应当—退还所侵《。占的土地;给他人】造,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!害赔偿等责任 【。。
?
第四十【条 : ,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!六,条规定给《承,包方造成损失的【。应当承担损害赔偿】等民事责任;—。情节严重的》由上:级机关或者所在单】位给予直《接责任人《员行政处分》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:
?
第四》。十一条 政府—有,关主管机关及其【。工,作人员有《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上级—机关或者《所在:单位责令其》限,期改正对直接负责】的主: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员予以—行政处分;》给当事人造》成损失?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;构: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 】
(一】。)不按规定登—记、颁发农》村,土地承?包经:营,权证或者《林权证;
【
, :
(二)颁发农村!土地承包经营权【。证或者林权证—非法收取费》用; 《
(三!)对有关农》村土:地承包的投诉—、举报不及时受【理;
— :
(四)其他【。玩忽:职守、徇私舞—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!权益的行为 —
【。第四十?二条 乡(镇】。)政府改《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!民委员?会改为?居,民,委,员会的?其未被依法征收【的原集体所有的农村!土地承包参照本办】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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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《十三条 本办法!具体应用的问题由】省人民政《府解释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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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四十四?条 ? 本:。办法自2《006年1》0,月1日?起,施行1996—年5月15日海南】。省人:民代表大会常—务,委员会公布》施行的海《南,省农村集体》经济承?包合同管理条例同】时废: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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