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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海南省实》施中华?人民共和国农村土】地,承包法办法》 , 200【6年7月28—日海南省第三届【人,民代:表大会常务》。委,员会第二十四次会】议通过 》海,南省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—员,会公告 第4【。4号   海南】省〈实施《中华: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!。承包法〉办》。。法已由?海南省?第,三届人?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二十》四次会?议于2006年7】月28日通过现予公!。布自200》6年10月》1日起施《。行 海南省人【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 2006年!7月28《日   第一条】 为规范、稳】定和完善我》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!切实保?障农民和《其他农村土地承包】当事人的合》法权益促进》农业、?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!社会稳定根》据,中,华人民共和》国农村土地承包【法(以下简称农【村土地承包法)和】有关法?律、法规结合—本省实?际制定?本,办法:   — 第二条》 本办》法,所称的农村》土地是指农民集【体所有和国家所【有依法由《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!、林地、草》地以及其他依法【用于:农业的土地》   《 发包的农村土地!其权属应当明确【农民集体所》有的土?地应当取得集体土地!所有权证书;国家所!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!用的土?地应当取得国有土地!使用权?。证书存在权属—争议的?农村土地应当在依】法解决权属》争议:并,确权后方可》发包 —  : :第三条 本办】法所称的农村集体】经济组织是指—建立在土地等主要生!产资料劳动群众集】体所有基础上—的农村合作》经济组织包括—经济合作社》和经济合《作联社? :  ?  第四条 !县级以上人》民,。政府农?业、:林业:主管部?门分别依照各—自,职,责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农村?土地承包及承包合】同管理   ! 乡(镇)—人民政府《负,责本行政区》域内:农,村,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!管理    ! 各级?人,民政:府应当将《农村土地承包—及承包?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!入本级财政预算【不得向农《民收取   ! 第五条 农!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!承,包,法第:十二条?。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!组,织、村民委员—会或者村《。民小组进《行发包乡(镇)【人民政府及其—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发!包,农村:土地  【。  : 第六条 【水田、旱田、—坡,园地等耕地和—商品:。林地以及农村集体】经济组织开垦—的其:他土:地应当采《取家庭承《包方式发《包到户不得采取其他!方式承包  !  农《村集:体经济组织不得预留!机动:地,农,。村土:地承包法《实施前?已经预留的耕—地和本办《法实施前已经预留】的商品林地面积【不得:超过本集体经济【组织耕地、商品林地!总面积?的百分之五超—过,部分:。应当依法发》包;不足百分之五的!不得再?增加:机动地?    不!宜采取家《。庭承包方式承—。包的荒山、荒沟、】荒丘、荒滩等—农村土地《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承!包 :   》 第七条 】发,包方不得将农村【土地发?包给国家机关—、从事?非农业科学》研究和技术》推广的事业单位、工!商企业及国家工作人!。员(含离退》休人员)《。、城镇非农业户口】居民  【  农村土—地承包经《营权不得采取转【。让、合作、转包、】出租、入股、抵押或!者其他方式流转给】。国家机关及国家工】作人员(《含离退休人员—)  —  本办法—施,行后:违反本?条第一款《、第二款《规定的承包》合同或者流》转合同无《效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农?业、:林业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当】事人:退回土?地    !对本办法施行前国家!机关、从事》非农业科学》研究:。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!。位,、工:商企业及国家—工作人员(含离退休!人员)?、城镇非农业—户口居民承》包农:村集体经济组—织发包的土地或者国!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!员(含离退休人【员)通过流转方【式取得土地承—。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!有关法律法》规和:本办法?加以规范具体办【法,由省人民政》府另行规定 —。    — 第八条《 , 以家庭承包方】式承包农村土地的】。期限属于《耕地的为三十—年,属,于,林地:的为三十年至七十】年家庭承包》合同:约定的承包期不【得少于?。法定期限;》少于法定《期限的应当按照法】定期限执《行  —  : 以其他方式承包】农村土地的》。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!   — :第九条 农村土!地采取家庭承—包方式承包的—农村集体经济—组织成?员不分年龄、性别】、民族、劳》动能力等享有平【等的土?地承包经营》权发包方应》当按照?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成员》人数平均分》配发包到户 】 ,。。   集》体经济组《。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!土,地,权,利的应当在土地承】包方案公布后15】日内书面告知发包方! :。    》 第十条 下列!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家!庭承:包的土地《或者承包给》本,集体:经济组?织新:增人口的农》户   【。 (一)集体经济!组织依法预》留的机动地; !。    (—。二)通过《。依法开垦等方式增】加,的土地; 【    (三)】承包方依法、自【愿交回的《土地; 》 ,。    (—四)发包方依法【。收回的土《。地 ?    —前款规?定,的土:。地在未用于调整【之前可以其他方【式承包?承包期不得超过三】年 ?    第十】一条: 依法保护》妇女:在土地承包中的【合法: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!不得以村规民约等】形式剥夺、侵害妇女!应当享有的土—地承包经营权 】 :   ? 承包期内—妇,女结婚新居住—。地集体?经济组织应当—解决其承包土地;】结婚妇女在新—居住地未取》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!得,收回:其原承包地离婚【或者丧偶的》妇女及由其抚养的】子女仍在《原居:住,地生活或者不在原】居住地生活但在新】居住地未取》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!得收:回其原承包地 !    承包期!内因:结婚男方《到女方家落户的【夫妻:双方及其《子女享?有与居住地》集体经济《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!土地承包经》。营权男方《在新居住地未取【得承包地《的发包方不得—。收回其原承包—地 : ?   ? 第十二条 承!。包期内承包方—。家庭成员《因分户、离婚而【申请分别签》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!应当与?分立后的集体经济】组织成员签订—承包合同并报有关部!门换发土地承—包,。经,。营权证或《。者林权证 》   》 承包方家庭分】户的由家庭内部【。自行决定土地承【包经营权的分割家庭!内部就土《地承包经营权分【割,达成协议的发包方】应当尊重其协议;】达不成协议的按【照承包合同纠纷处】理  —  因离婚产生的!分户:双方当事人的土【地承包经营权—按照离婚协议、【农村土地承包仲【裁机构的仲裁裁决】或者人民法》。院,的判决处理 】 ,   第十三条】 集体经—济组织?的荒山、荒》沟、荒丘、荒滩等农!村土:地,采取其他方式承【包的应当采取招【。标、拍?卖、公开协商—等方式?进行也可《以将:土地承包经营权折】股分给本集体经济】组织成员《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!者股份合作经营;在!。。同,等条件下发包方【应当优?先发包?给本集体经济—组织成?员   【。 集体经济组织】的荒山、荒》沟,、荒丘、荒》滩,等农村土地以招标】、拍卖?方式承包的》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!、竞价确定以—公开协商方》式,承包的承包费标准】由发包方召开村民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!。议经本?集体:经济组织《。成员的村民会议【三分之二以》上成:员或者三分之二以】上,村民代表同意;【本集体经济》组织成员承包—的,应当给予优》惠 》   市、县【、自治县人民政府可!以根据国家政策【重大:调整和本地实际【情况制定《、调整土地承包【和流转?费指导标《准 《  :  第十》四条: 以《其他方式承包农村】土,地其:承包方案应当向全】体集:。体经济组《织成员公示公示时】间不得少于15【日承:包方:案应当?包括:承包土地《的名称?、坐落?、面积、用途及【变更、承《包方式、《承,包费用标准及调【整,。和支付方式、—承,包期限及起止—日期、土地》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值!。收益分配、》发包方和《。。承包方的《权利:义务、违约》责任:以及其他应当说【明的事项 】   《发,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!给本:集体经济《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!个人承包《的,应当召?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!代,表会议由本集体【经济组织成员的村】民,会,议三分之二以—上成员或者三—分,之二以上村民—代表同意并报—乡(镇)人民—政府批准《村民会议《、村民代表会议应】当有:会议记录参加会议】的村:民或:者村民代表应当签】名,    【。 承包期满后应当依!法收回土地》需要继续承包的应当!。按照本条第一款和】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!理本集体经》济组织成员在—同等条件下享有【承包优先《权;:如再次发包给本集体!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!或者个人的原承包】人在同等条》件下享有承包优先权!    】第十五条 【第二轮土地》承包以前《自发开垦集体—。经,。济组织的荒山—。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!种养的农户应—当与集体经济组【织,签订承?包,合,。同缴纳承包费承【包费标?准,及,其收取、管理、使】用办法由发包方【召开村民会议—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!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!的村:民,会议三分之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】分之二以《上村民?代表同?意 《。    开—垦者拒?不签订?承包合同、缴纳承】包费的?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!其开垦的《土地依法发包给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!    禁!止以“祖宗地”名义!占用农村集》。体,经济组织的土地或】者侵占他人依法承包!。的土:地   【 第十六条 【 发包方应当与承!包方签订书面承包】合同  【  家庭承—包,合同应当载明享有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】家,庭成:员姓名 》 :   ? 承包方是发包【方主:要负责人《的承包合同由本集】体经济组织成—员的村民会议或者】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三!人代:表发包方签字或【。者盖章 【   承包合【。同应当?交村:民委员会、乡(镇)!人民政府、县—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!林业主?管,部门存档 —    —第,十七条 市【、县、自治》县人民政府应—当按照土地利用【总体规划对》。承包:耕地的承《包方颁?发土地承包经—营权证对承》包林地的承包方颁】发林权证对在承【包的耕地上种植【林木的承包方分别颁!发土:地,承包经?营权证和《。林木所有权证土地】承,。包经营权证或—者林权证应当载明】该地块的四至—范围并附界址范围】平面图 《 :  : , 本办法施行【。前,承包土地没有—签订: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!自,本办法施《行,之日起3《个月内补签》市、县?、,自治县人民》政府应当《自补签承《包合:同之日起3个月【内向承包方颁发【土地:承包经营权证或【者,林权证;对本—办法:施行前已经签—订书面承《。包合同但未取得土地!承包经营权证或者】林权:证的市、县、自治】县人:民,政府应当《自本规定施行之【日起3个月内向承】包方颁发土》。地承包经营权—证或:。者林权证 】   ? 第十八条 — :以家庭承包方式【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!方,应当自?承,包合同生效》之日起30日—内将承包合》。同等相?关资料报乡(—镇)人民《政府由乡(镇)人民!。政府统一向市、【县、自治县人民政府!办理:土地承包经》营权证书或者林权】证 》   ? ,以其他方式承包【农村土地的承包【方应当自承包—合同生效之日起3】0日:。内依法办《理,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!者林权证;没有【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!证或者林权证的其土!地承包经营》权不得流转 】    》第十九条 — 承包方实际—使,用土地的面积—多,。。于承包合《同载明的土地—。面积的多出部分由当!事人协?商补签承包合同【变更土?地承包经《。营权证或林权证;】协商不成的》按土:地承包经《营纠纷处理 — ?  : 第二十条— , 通过家庭承包】方式取得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】承包方?。。有权:。依法按照平等—协商、自愿、有偿的!原则:采取转?让、转包、出租【、互换、代耕或者其!他方式进行流—转土地承包经—营权:流转:需经:承,。包方家庭《成员一致同》意并在?流转合同中签名 !。  ?  ?土地承包《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!流转的?应当经发《包方同意发》包方应当《自收到?承包方申请》后,。30日内答复—;逾期不答复的视为!同意采取其他—方式:流,转土地?承包:经营权的承包方【应,当自流转合同—签订之日起》30日内报发包【方和乡?。。镇人民政府》备,案季节?性流转的不需报发包!方同意或者》备案 《    承包方!将土地承包经营【权流转给本集体经】济组织外的单—位或者个人的—发包方应当》在订立流转合同【前采取公示等形式】告知本?集体经济组织—其,他成员在《同等:条件下本集体—经济组?织成员享《有优先权 【  : ,。 :第二十一条 以!其他方式承包取【得的土地承包经【营权采取转让、【合作、转包》、出租?、入股?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!流转的?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!发包方应当召—开村民会议或—者村民代表》会议并经集体—经,济组织成员的村民】会议三分之二—以上成员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】村民代表《同意   】 承包方未按承】包合同约定使用土地!或者违反《合同:约,定采取?转让、合作、转【包,、出租?、,入股、抵押或者【其他方式流》转土:。。地,承包经营权的发包】方,有权:解除承包《合同收回承包土地 !    第二!十二条 —土地承包经》营权流转时承包方】或者受让方要—。求,发包方提供》。协助的发包方应当】提供协?助  —  ?发,包方不得妨碍或【者强迫?承包方流《转农村?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!截留、扣缴承—包方的流转收益【    第!二十三条 承】包方可以委托发包】。方或者?其他代理人流—转,其土地承包经营【权委托流转的委【托方与?受托方应当》。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受!托方不得超越委托】方的授?权损害委托方利益】 ?    》第二十?四条 土—地承包经营》权集:中成批?流转涉?及多个承包方的受】让方应当与每个承包!方分别签订土地承包!经营权?流转合同 【    《 第二十五条 【 以?其他形式承包取【得,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!法进行流转产生【增值的增值部—分不低于50%【归发:包方全体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!有承包合同有约定】的按照?其约定处《理    】 本办法施》行前以?其他形?式承包?取得的土《。地承包经营权依法】转让产生增值—。的,增值部分不低于【30%归发》包方全体集》体经:济组织成《员所有承包合—同有约定的按照【其约定处理 !   ? 第二十六》条 : :土地承包经营权流】转后因国家重大政】策调整导致》合同:内容显失公平—的经: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!的有关条款作—相应的修改;协【商不成的按照土地承!包经营纠纷处理 】   》 第?二十七条 》 有下列情—。形之:一的应?当变更承包合同和土!地承包经营权—证或者林权证 【    (一!)承:包方:。提出书面申》请自愿交回部分承】包地的; 【 ,   (二)承】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!依法征收、征用的;!  》  ?(三)承包》方的部分承》包地被乡镇和村【公共:设施、公《益事业建设》依法占用的; 【 ?   《(四)承包方的部】分承包地通过转【。让方式流转的; 】    (】。五)承包方的承【包地通过互换方【式流转的; !   (》六)土地依》法调整后《承包方的承包地面】积发生变化》的; ? ,。  ? , (七《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情形 !   第二十八】条 有下列情形!。。之,一的: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!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!包经营?权证或者林权证 !  ?  (一》)承包方《提出书面《。申请自愿交回—。全部承包地的—; 《 ,。   ?。 (二)承包方的】全部承包地被依【法征收、征用的; ! ? ,  (《三):承包方的全》部承包地通过转让方!式流转的; —    (】四)承包方的全部】。承包地被乡镇、村】公共设施、公益【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!; 》   (五)【承包期满的; !  :  (六》),承包方?家,庭成员全部死亡的;!。 ?  :  (七》。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情形 !    》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!家户:口迁入?设,区的市、不设区的】地级市城区和其他】市、县、自》治,县人民政《府所在地《的城镇转为非农业】户口的其以》家庭承包方》。式承包的耕地应当】交回发?包方同时解除—承包合同注销土地】承包经?。营,权证或者《林木所有权证承【包方不交《回的发包方可以收】回承包的《。。耕地    ! 承包期内发包方依!法收回承包土地的应!当待当季农作物收获!后再收回承包方交回!承包地?或,者发包方依法—收回承?包地时承包方对其】在承包地上种—植长期经济作物的有!权获得相《。应,的补偿 —    《 第二十九》条 ?。 本集体《经济组织成员将以家!庭承包方式承包的】土,地弃:耕抛荒连续二年以】上的发?包方应当《要求承包方》限期恢复耕作;承包!方逾期?不耕作的《发包方应当组织【代耕并通《知,承包方但《不得收回其》承包地承包方要求】继续从事土地—经,营的应当提前通知】发包:方并给予代耕方适当!的经济补偿 】  :  以《其他形式发》。包的土?。地承包方超过二年未!利用:。。或者弃耕抛》。荒,二年以上造成土【地闲置的发包—方,。报乡(镇)人—民,政府批准《后收回承《包土:地,。或者闲置部分的土地! —对,属于基本农》田的抛荒地乡(镇)!人,民,政府:。。必须组织发包方和承!包方适时恢复耕种】不得:荒芜或?者,改作非农《业用途    !第,三十条? 因公共利【益需要征收、征用】承,包土地?的征地补偿费应【当自:征地补偿、》安,置,。方案批准之》日起3?。个月内?全额支付不》得,以任何理由分—期或者延期支付各项!征地费用《;逾期?支付的按银行同期】活期存款利率支付】逾期部?。。分的利息并从逾期】之日起每日按欠款】总额的1‰支付滞】纳金逾期利息—和滞纳金应》当支付给被征—地的集体《经济组?织和依法应当获得】补偿的?被,征地承包方市、【县、自?治县人?民政府?土地行政《。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!征,地补偿费的》不得使用被征—土地不得办理供地】手续 《    —依法:应当补偿《给被征地承》包方的部分》由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直接《将补偿款发放给被】征地承包方》任,何组:织和个人均不得截】留 ?    —承包期内《以家庭承包方—式承包的《。。农,村土地被依法征收、!征用集?体经济?组织有?本办法第十》条,所列土地的应当对】承包方被征收、征】用的承包土地给予调!整,  》 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建立因?征,收、征用《土,。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!农民的就业》和社会?保障制度具》体办法由省人—民政府规定 —。   》 第三十一条 ! 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因非农》业建设?经依法批准占用【本集体经《济组织成员》承包地的集体经【济组织应《当在:本办法第十条所列】土,。地中给?予调整;没有土地可!以调整的应当—按照国家征用农村】集体土地《的安置补偿标—准给予被占地承包】方补偿  】  因实施村镇规!划需要调《。整农户宅基》地经依?法,批准使用本》集体经济组织农【户承包地《的集体经济组织【应当在本办法第【十条:所列土地中给予调整!或,者,通过:承包方之间互—换承包?。地的方式解决 】 :   第三十二】条 省人民政】府农业、林》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!。承包合同和》土地承包经营—权流转合同示范【文本 — , 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:农业、林业主—管部门、乡(镇)人!民政府?以及发包方》应当按照各自职【责负责承《包合同?。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!。或者林权证》的,登记、建档、保管】。和提:供查询等工作 【 ?  :。 承包方》有权查阅、复制与承!包合同及承包—经,营权证或者》林权证有《关的登记材》料发:包方和有关》机关应当提供方便】。不得限制、阻挠不】得收取费用》    【。 第三?十三: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农业【、林业主管部门和】乡(镇)人民政府对!土地承包和承—包合同管理依法实】施监:督检查时有权要求】被检查?单位或者《个,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!的文件?或者资料被检查单】位或者个《人应当?提,供并如?实说明?有关土地承包情况 !    第】三十四条 【县,级以:上,人民政府农业、林】业、:土地等主管部门和乡!(,镇)人民政府应当加!强对承?包土地保护和合【理利用的监督 【    承包!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!非农业建设或—者在承?包,地上违法建房、建】窑,、建坟?、挖:沙、:采石、采矿、取土以!及堆放?固体:废弃:物等给土地造成永久!性损害的县》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有关《主管部?门应当依法查处【 ?   ?。 第三十五—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】、林业等行政主管】部门和乡(》镇)人?民政府应当建立【农村土地《承,包经营权《流转:信息库?及时公布农村土地】承包经营权流转供】。求信息并提供业务指!导和服务《 ,   — 第三十》六条 》国,家机关及其工作人】员不得利用职权干】涉农村土地承—包变:更、解?除承包合同或—者强迫、《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!。流转;?不得干涉承包—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!营自主权强迫承包方!种植指定的作—物、经?。营指定的养》。殖项目或者》使用指定的生产资】料    】 第三十七条 !。任何单位、组织和】个,人均有权投诉、【举报违反农》村土地承包》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对!投诉、举报》案件乡(镇)人【民政府或者县级【以上人民政》府农业、林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!否受:理;不?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!知,理由    ! ,第三十八《条 发包方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由【乡(镇)人民政府或!者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农业?、林业等行政—主管部门《责令其限期改—正;侵害承》。包方土地承包经【营权:的依法承担损害赔】偿等民事责任: 】    【。 (一)农村—。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!。条所列行《为; 》    (二)】以家庭?承包方式《发包农村土地未按】照本集?体经济组织成员【人,数,平均分配《发包到户; 】    (三【)非法预留》。机,动,地或者超过法定比例!预,留的机动地未按照】本办法规《定调整;  !  : (四)依法—应当采取家庭承包】方式分?包到户的土地而以其!他,方式发包;》 ?  :。  (五)以其他!。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!未依法?采取招标、拍卖、】公开协商等》方式发?包或者不《公示承?包方案; 【    《 (六)《擅自截留、扣—缴土地承包经营权】流转收益《; ?    (【七)扣留或者—擅自更改农村土地】承包合同、土地【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!。权证; —    《 (八?),其他侵害承》包,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!行,为,    】发包方违反本办法】第十三?条第二款、第十四】条第二款、第—十五条第一》款、第二十一—条第一?款的规定未召—开村民会议》或者村民代表会【议经本集体》经济组织成员的【村民会议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】。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!民代表同意的由乡】(镇)人民政—府或者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!、林业等《行政主管部》门,责令其限期改正 】  《  村《。民委员会成员—。有第:一款、第二》款,所列行为之》一的由村民依—照海南省村》民委: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!罢免其职务 】    第三【。十九条? : ,违反:本办法第十》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应!。当退还所侵》占,的土地;给》他人造?成损失?的应当承担损害【赔偿:等责任 《 :  :。 ,。 第四十条— 违反本—办法第三十六—条规定?给,承包方?造,成损失的应当承【担损:害赔偿等民事责【。。任;情节严重的由】上级机?关或者所在单—位,给予直?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!;构成?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《责任 《   《 第四《十一条 政府有关】主管:机关及其《工作:人员: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!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!令其限期改正—对直接负责的—主管人员《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予以行—政处分;给当事人】。造,成损失的依法承【担赔:偿责任?;构成?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?事责任 《  《  (一)—不按:规定登记、颁发农村!土地承?包经营权证或—者林权证; —    — ,(,二,)颁发农《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】证或者林权证非法收!取费用; 】    》(三)对有关农村土!地承包的投诉、【。举报不?及,时受理; 】   (四)其他!玩忽职守《、徇私舞《弊侵害农民土地承】包,权益的行为 】 , , , 第四十二条 ! 乡(镇)》政府改为街道办【。事处或者村民—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!会的其?未被依法征收—的原:。。集体:所有的农《村土地承包》参照本办《法,执行:    】第四十三条 — 本?办法具体应》用的问题《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! ?   第》四十四条 — 本办法自200】6年10《月1日起施》行1996》年5月15日海【南省人民《。。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公】。布施行的海南省农村!集体:经济承包合同—管理条例同》时,废止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