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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海南?省实施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农村—土地承包《法办:法
20】06年7月28日海!南省第三届人民【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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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:南省人民代》表大会?常务委员《会公告
第44号!
海南省【〈,实施中华《。人民共和《国农村?土地承包法》〉办法?已由海南省》第,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二十【四次会议于2—006年7》月28日通过现【予公布自200【6年10月1日起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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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:。南省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
2006年7】月,2,8日
》 第一条《 为规范—、稳定和完》善我省农村土地【承包关系切实保【障农民和其他农【村,土地承包当事人【的合法权益促—。。进农业?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!村社:。会,稳定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农—。。村土地承包》法(:以下:简称农?村土地承《包法:),和有关?法律、法规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办: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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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条 本办法所】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!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!有依法由农民集【体使用的耕地、林】地、草?地以:及其他依法》用于农业的土地
】
发包的农!村土地其权属应【当明确农民集—体所有的《土地应?当取得集体土地所有!权证书;国家所有依!法由:农民:集体:使,。。用,的土地?应,当取:得国有土地》使用权证书》存在权属争议的【农村:土地应当在依法解】决权属争议并确【权后方可发包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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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三条 《 本办法所称的农】村集:体经济组织是指【建立在土地》等主要生产资—料劳动?群众集体所》有基础上的农村【。合作经济组织包括】经,济合作社《和经:济合作联社》。。
第!四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】、林业主管》部门分别依》照各自职责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农村土地承包—及承包合同管理 】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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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(镇)人民政府!负责本行政区域【。内农:村土地承包及承【包合同管理
】
各级人】民政府应《当将农村土地承包及!承包合?同管理工作》经费列入《本级财政预算不【得向农民收取 】
《
:第五条 —农村土?地依照?。农村:土地承包法第十【二条的规定由村【集体经济《组织、?村民委员《会或者村民》小组进行发包乡(】镇)人?民政府?及,其他组织和个—。人无:权发包农村》土地
!
第六条 水田!、旱田、坡园—地等耕地《和商品林地》以及农村《集,。体经济组织开—垦的其他《土地应?。当采取家庭承—。包方式?发包:到户:不得采取《其他方式承》包
】
农:。村集体经济组—织不得预留机动地】农村:土地: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!留,的耕地和本办—法实:施前已经预留的商】品林地?面积不得超》过本集?体经济组织》耕地、?商品林地总面积的百!分之五超过部分应当!依法发包;不足【百分之五的》不,得再增加机动—地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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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宜采】取家庭承包方式【承包的荒山、荒沟、!。荒丘、荒滩等农村土!地可:以采取其他》方式承?包 ?
第七条! ?发包方不得将农【村,土地发?包给国家《。机关、从《事非农业《科学研究和》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!、工商企业》及国家?工作人员(》含离退休人员)、城!镇非农?业户口?居民
【
农村土地承包!经营权不得采—取转让、合》作、转包、出租、入!股、抵押或》者其他方式流转【给国家机关及国家工!作人员?(,含,离退休人员》) :
》
本办法施行后】违,反本条第一款、第二!款规定的承》。包,合同或者流转合【同无效由《县,级,以上:人民政府农业—、林业行《。政主管部门责令【当事人退回》土地:。
【
对本办法施—行前国家机》关、从事非》农业科学研究和【技术推广的事业单】。位、工商企业及【。国家:工作人员(含离退休!人员:)、城镇非农业户】口居民承包农村集体!经,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或!者,国家机关《及国家?工作人员(含离退休!人员)通过流转方式!取,得土地承包》经营:权的应当按照有关】法律法规和》本办:法加:。以规范具体办—法由:省人民政府另行规】定
!。第八条 以【家庭承包方式—。承包农?村土地的《期,限属于耕地》的为:三,十年属于林》地的为三《十年至七十年家庭】承包:合同约?定的承包《期不得少于》法定期限;少于法定!期限的?应,当按:。照法定期限执—。行 :
—
,以其他方式》承包农村土地的【期限不得超过三【十年 ?
第九!。条 : 农村土地采【取,家庭承包方》式承包的农村集体经!济组织成员不分年】。龄、:性别、民《族、劳动能力等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!。经营权发包方应【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: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!包到户
】
集体》经济组织成员自【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!的应当在土地承【包方案公布后1【。5,日内书面告》知发包方
【
第—十条: 下列土—地应当用于调整家】庭承包的土》地或者承包给本集】体经济组织》新增人?口的农户 》
《 ,
(一)集体经】济组织依法》。预留:的机动地;
!
(二)通】过依:法开垦等方式—。增加的土《地;
【
(三)承包方!依法、自愿交—回的土地;
! ,
(四》。)发包?方依法收回》的土地
【。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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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款规定的土地】在未用于调整—之前可以其》他方:式,承包承包《期不得超《过三年?
】第十一条 依法【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!中的合法权益任何组!织和个人不得—以村规民约等—形式剥夺、侵害【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!承包经营权 【
《
承《包期内?妇女结婚新居住地】集体经?。济组织应当解决其承!包土地?;结婚?妇女在新《。。居住地未取得承【包,地的发包方不得收】回其原承《包地离婚或者丧偶】的妇女及《由其抚?养的:。子女仍在原》居住地生活》。或者不?在,原居住地生活但在】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!地,的发包方不得收回】其原承包《地
》
》承包期内因结婚男方!到女方家落户—的夫妻双方》及其子女享有与居】住地集?体经济组织》其他成员平》等的土地承包—经营权男方在新居】住地未取得承包【。地的发?包方:。不得收回其原—。承包地 》
第十】二条: 承《包期内承包方家【庭成员因分户—、离婚而申请分别】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!方应:当与分立《后的:集,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!承,包合同并《。报有关部《门换发土《地承包经营权证【或者林权证》
?
承—包方家庭《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!行决定土地承包【经营权的分》割,家庭内部就土地【承包经营权》分割达成协议—。。的发:包方应当尊重其协】议;达不成协—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纠!纷处:。理
】
因离?婚产生的分户双【方当事人的》土地承包经》营权按照离婚协议、!农村:土地承包《仲裁机构的仲—裁裁决或者人民【法院的?。判决处理
!
第十三条 】 集?。体经济组织的荒【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!滩等农村《土地:采取其他方式承【包,的应当采取》。招标、拍《卖、公开协商—等方式?进行: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!。营权折股分》给本集体《经济组织成员后【再实行?承包经营或》者股份合《作经营;在同等条】件下发包方应当【优,先发包给本》集体经济组织—成员:
集!体经济组《织的荒山《、荒沟、《荒丘、荒滩等农【村土:地以招标、拍—卖,方,式承包的承包费【通过公开竞》标、竞价确定以公开!协商:方式承包的承包【费标准由发包方【召开村民会议—或,者村民代表会议经本!集体经济组》。织成员的村》民会议三分》之,二以上成员或者三】分之:二以上村民代—表同:意;本集体经济组织!成员:承包的应当给予优惠!
】市、县、自治县人】民政府可以根—据国家政策》重大:。调整和本地实—际情况制定、调整土!地承包和流转费指】导,标准
》
第十【四条 以其他方!式承包农村土地其】承包方案应当向全】体集体经济组织成】。员公示公示时间不】得少于15日—承,包方案应当包—括,承包土地的名称、坐!落、面积、》用途及变更、承【包方式?、承:包费用标准》及,调,。整和支付方式—、承包期限及起止日!期、:土地承包经营权流】转增值收益分—配、:发包方和承包方【的权利义务》、违约责任以—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!项,。
《
发》包方将农村土地【发包给本集体—经济组?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!人承包的《应当召开村》民会议?或者村?。民代表?会议由本集体—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!会,议三分之二以上【成员或者三分之二】以上村民代表同意】。并报乡(镇)人【民政府批准村民【。会议、村民代表会】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】参加会议的村民【或者村民代表应当签!名 :
》
:承包:期满后应当依法收回!土,地需要继《续,承包的应当》。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!二款规定的程—序办理本集体经济组!织成员在同等—条件下享有承包【优先权;如》再次发包给本—集体经?济组织以外的单位】或者个人的原承包】人在:同等条件下享有【承,。包优先权 —
第十】五条 第二轮土!地承包?以前:自发开?垦集体经济组—织的荒山、荒沟、荒!丘、荒滩种养的农户!应当与?集体经济组织签【订承包合同缴纳承】包费:承,包费标?准及其收取、管理】、使用办法由发包】方召开村《民会议?。或者村民代表会【议经: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!的村民会《。议三:分之二?以上成员或》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!代表同意
】
开垦者【拒不签订《承包合同《、缴:纳承包费的》。由集:。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开!垦,的土地?。依法发包给本集【体经济组织》成员
】
禁止以“祖宗地!”名:义占用农村》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!或者侵占他人依法承!。包的土地
】
《。第十:六条 《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!方签订书面》承包合?同
!家庭承包合同应当载!。。。明享有土地承—包经营?权的家?。庭成员姓名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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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—包方是发包方主【要负责人《的,承包合同由本集【体经济组织成员【的村民会《议或者?村民代表会》。。议推荐三人代表发】包方签字或》者盖章
!
承包合同应【当交村民委员会、】。乡(镇?。),。人民政府、县—级人民政府农—。业或:者林业?主管部门存档
!
第—十七条 市、】县、自治县》人民政府应》当按:。照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?对承:包耕地?的承:包方颁?发土地承《包经营权证对承包林!地的承包方颁—发林权证对在承包的!耕地上?种植林木的承包方分!别,颁发土地《。承包:经营权证和林木【所有权?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!或者林权证应当载明!该地块?的四:至范围并附界址范围!。平面图 《
本办!法施行?前承包土地没有签】订书面承包合同的】应当自本办》。法施行之《日起3个月内补【签市、县、自治县】人民政府应当自补签!承包合同之日—起3个月内》向承包方颁》发土地承包经营【。权证或者林权—证;:对本办法《施行前已经签—订书面?。承,包合同但未取得土】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!林权证?。的市:、县、自治》县人:民政府应当自—本规定?施行之?日起:3个月内向承包方】颁发: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!者林权证 》 ,
,
第十八条! 以家庭承包】方,式承:包农村土地》的发包方《应当自承包合同【生效:之日起30》日内将承包合同等相!关资:料,报乡(镇)人民【政府:由乡(镇)人—民政府?统一向市、县、自】治县人民政》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!权证书或《者林权证《
】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!土地的承包》方,应当自承包》合同:生效:之日起30日—内依法办理》土,。。地承包?经营权证或者林【权证;没有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!证或者林权证的其】土地承?包经营权不》得流转
—
第十九】条 承包方【实际使用土地—的面积多于承包合同!载明的土《地面积的多出—部,分由当事人》协商补签《承包合同《变更土?地承包经营权—证或林权证;协【商不成的按土—地,承包经营纠纷处理】
—。
第二十条 !通,过家庭承《包方式取得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!包方有权依法按照】平等:协,商、自?愿、有偿的》原,则采取转《。让、:转包、?出租、互换、代【耕或者其他》方,式进行?流转土地承》包经营权流转需【经承包方家庭成员一!致,同意并在流转合【同中:签,名
【
土地《承包经?营权采取转让方【式流转的应》当经发包方同—意发:包方应当自收到【承包方申《请后3?0,日内:答复;逾期不答【复的视为同意采【取其他方式流转【土地承?包经:营权的承包》方应当?。自流转?合,同签:订之日起30日内报!。。发包方和乡》镇,人民政?府备案季节性流转的!不需报发包方同意或!者备案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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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方将土地】承,包经营权流转给本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】单位或者个人—的发包方应当在订立!流转合同《前,采取:公示等形式告知本】。集体经济组织—其他成?员在同?等条件下本》集体经济组织成【员享有?优先权
—
》第二十一《条, 以其他方【式承包取得的—土,地承包?经营权采取转—让、合作《。、,转包、?出租、入《股、抵?押或者其《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征!得发包方同意发包】方应当召开村—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!会议并经集》体经济组织成—员的村民会》议三分之二以上成】员或者三分之二以】上,村民:代表:同意:
【
承包方未按—。承包合?。同约:定使用土《地或:者,违,反合同约《定采取转让、—合作、转《包、出租、入股、抵!押或者其他》方式流转《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】发包方?有权解除承包—合同:收回承包《土地
》
第二十】二条 土地承】包经营权流转时【。。承包方或者》受让方?要求发包方》提供协?助的发包方应当提】。供协助
!
发包方不得【。妨碍或者强迫承包】方流转?农,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!得,截留、扣缴承包【方的流转收益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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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十三条 《 承包方可以【委托:发包方或者其他代理!人流转其土》。地承包?经,营,权委托流转》的委:托方:与受托?方应当签订书面【委托合同受托方【不得超越委托—方,的授权损害委托【方利益?。
【
第二?十四:条 土》地,承包经营权集中【。成批流转涉及—多个承包方的受让】方应当与每个承【包方分别签》订土地承包经—营权流?转合同
!。
第二十五—条 : 以其《他形式?。承包取得的》土地承包经营—权依法进行流转产生!增值:。的增值部分不低于5!0%归发包》方全体集《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!。。承包合同《有约定的按照其【约定处理 》
?。
本》办法施行前以其【他形式承包取得【的土地承包经营【。权依法转让产生【增值:的增值部《。分不低于30—%归发包方全体集】体经济组《织成员所有承—包,合同有?约定的按照其约【定处理 《
?
第》。二十六条《 土地承包经营!权流转后《因国:家,重大政策调整—导致合同内容—显失公平的经双方】协商可以对合同【。的有关条款作相应】的修改;协商不【成的按照土地—承包经营纠纷处理 !。
《
第二十七【条 有》。下列情形之一的应】当变更承《包合同和《土地:承包经营《。权,证或者林权证 【
(】一)承包方提出【书面:。申请自愿《。交回:部分承包地》的;
—
?
(二)《承包方的部》分承包?。地被依法《征收、征用的—;
!(三)承包方的部】。分承包地被乡镇【和村公共设施—、,公益事业建设依法】。占用的;
】 :
(四)承—包方的部分承—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!转的;
—。
,。
(五)承包!方的承包地通过互】。换方式流《。转的;?
【
(六?)土地依《法调整后《承,包方:的承包地面积发生变!化的;
—
(七【。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?情形
》
第二十八!条 ?。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应当解除或者】终止:承,包,合同并?注销土地承包—经营权证或者—林权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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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一:)承包方提》出书面申《请自:愿交回?全部:承包地的;
!
《(二)?承包方的《全部:承包地被依法—征收、征用的—;
【
(三)承包方的!全部承包地通—过转让方式流转的】;
》 ,
?(四)承《包方:的全部承包地—被乡镇、村公共设】施,、,公,益事业建设依法占】用,的; ?
—
(五)承包期【满的; 《
(】六)承包方家庭成员!全部死亡《的;:
》
(七)—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其《他,情形
—
承包期内承!包方全家户口迁【。入设:区的市、《不设:区的地级市》城区和其《他,市、县、《自治县人民政—府所在地的城镇转】。为非农业户口的其】以家庭承包方—式,承,。。包的:耕地应当交回发包方!同时解除承包合【同注销土《地承:包经营权证或者林】木所有权证承包方】不交回的《发包方可《以收回?承包的耕地
】
承—包期内发包方依法收!回承包?土地的应当》待当季农作物—。。收获后再收回承包方!交回承包地或者【发包方依法收—回承包地时承—包方对其在承包地】上种植长期》经济作?物的有权获得相应】。的补偿
】
第二》十九条 》 本集体《经济组织成》员将以家庭》承包方?式承包的土地弃耕】抛荒连续二年—以上:的发包?方应当要求承包方】限期恢?复耕作;承》包方逾期不耕作【的,发,包方:应当组织代耕并通】知承包方但不—得收回其《承包地承包》方,要求继续从》。事,土地经?营的应?当提前通知发—包,方,并,给予代?耕方适当的经济【。补偿
!
以其他形式发包】的土地承包方超过】二年未?。利用或者弃》耕抛荒二《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!的发包方《报乡(镇)人民【政府:批准后收回》承,包土地或者闲置部分!的土地 《
对—属于基?本农田的抛》荒,地乡(镇)》人民政?府必须组《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!时恢复?耕种不?得,荒芜或者改作非农业!用,途
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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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条 因》公共利益需》要征收、征用承包】土地的?征地:补偿费应当自征地】补偿、安置方案【批,。准之日起3》个月内全额支付【不得以任何理由分】期或者延期支付【各项征地费用—;,逾期支付《的按:银行同期《活期存款利率支【付逾期部分》的,利息:并从逾期之日—起每日按欠》款总额的1‰支付】滞纳金逾《。期利息和滞纳金应】当支付给被》征地的?集体经济《组织和?依法应当获》得补偿的被征地承】包方市、县、自治县!人民政府土》。地,行政主管《部门未全额》支付征地补偿费【。的不得使用》被征土地不得办【理供地手续 — ,
—依法应当补偿给【。被征地承包》方的部分由土地行政!。主管部?门直接将补》偿款发?放给被?征地承包方任何组】织和个?人均不得截》留
【
承包期内以家】庭承包方式承包的】农村土地被》依法征收、征—。用集体经《济组织?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!土地的应当对—承包方被征收—、征用?的,。承包:土地给予调整 】。
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建立因征收、征用】土地后失去生—活保障的农民的就】业和社?会保障制度具体办】。法由省?人民政?府规定
!
第三十一条 ! 农村集体》经济组织因非—农业建设经依—法批准占用本集【体经济组织》成员承包地的—集体经济组织应【当在本办法第十条所!列土地中给》予调整;没有土地】可以调整的应—当按:照国家征用农村【集体土地的安置【。补偿标?准,给予被占地承包方】。补,偿
【
:因实施村镇》规划需要调整农户宅!基地经依《法批准使用本集体】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!的集体经《济组织应当在本办法!第十条所列》土地中?给予调整或者通【过承包方《之间互换《承包地的《。方式解决
!
第三》十二条 》 省人?民政府农《业、林业主管部门应!当制定承包》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!权流:转合同示范》文本
!
,县级:以上人民政》府农业、林业主管】部门、乡(》镇)人?民政府以及发包方】应,当按:。照各自职责负责【承包合?同、土地承包经【营权证或者林权【证的:登记、建档、保管和!。提供查询等》工作
!
承包方有权查阅】、复制?与承:。包合同?及承包经营权—证或者?林权证有关的—登记材料发包—方和有关机关应当】提供方便不得限【制、阻挠不得—收取费用
【
第三十】三条 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农业【、林:业主管部《门和乡(镇)—人民政府对土地【承包和?承包合同管理—依法实?施,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!被检:查单:位或者个人提供有】关土地承包的—文件: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!或者个人《应当提?供并:如实说明有关土【地承包情况 —
第】三,十,四条: : 县级以上人—民,政府:农业、林《业、土?地等主管部门和乡(!镇)人民《政府应当加强对承】包土地保护和合理利!。用的监督《
?
承包【方违法将承包—地,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!。在,承,包地上?违法建房《。、建窑、《建坟、挖沙、采石】、采:矿、取?土以及堆放》固,体废:弃物等给土地造成永!。久性损?害的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有关主管部—门应当依法》。查处
—
第》三十五?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农业、林业!等行政主管部门【和乡:(镇)人民》。政府应当建立—农村土地承包—经营权流转》信息库及时公—布农村土地承包【。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!并提供业务指导和】服务
【
第三—十六条 国【家机关及《其,。工作人员《不得利?用职权干涉》农村土地承包变更、!。解,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!、,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!流转;不得干—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!生产经?营自主权强迫—承包方种植指定的】作物、经营》指定的养殖》项目:或者:使用指?定的:生产资料 —
第三】十七条 》 任何单位》、,组织和个人均有权投!诉、举?报违反农村》土地承包法和本办】。法的行为对投诉、】举报案件乡(—镇)人民《政府或者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农业、林《业等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在,7日内?。决定是否《受理;不予受—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!由
—
?第三十八《条, ?发包:方有下列《行为之一《。的由乡(镇)人民政!府或者?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农业、林【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其限期改正;侵】。害承包方土地承【包经营权《的依法?承担损害赔偿等民】事责任:
】
?
(一)农村土】地,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所!。列,行为; 《。
(二!),以家:庭承:包方式发包农—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!经济组织成员人【数平均分配》发,包,到户;
—
》(三)?非法预留机》动地或者超》。过法定?比例预留的机动【地未按?照本办法规定调整;! ,
—
(四)依法—应,当采取家庭承包【。方式分?包到户的土》地而:以,其他:。方式发包;
!
《(,五)以其他方式承】包,的农村?土,。。地未依法采》取招标、拍》卖、:公开协商等方—式发:包或者不公》示承包方案; 】
? ,
(六)擅—自截留?、扣缴土地承包【经营权流转》收益;
】
?(七)扣留》或,者擅自更《改农村土地》承包合同、》土地:承包: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!;
!(八)其他》侵害承包方土—地承包经营权的行】为 ?
—发包方违反本办法】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!十四条第二》款、:第十五条第一款、】第二十一条第—。一款的?规定未召《开村民会《议或者村民》代表会议经》本,集,体经济组织》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!之二以?上成员或《者三分之二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】的由乡?。(镇)人民政府或者!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农业、》林业等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?其限期改正 —
? ,
村民委—员会成员有第—一款、第《二款所列行为之【一的:由村民依照海—南省村民委员会【选举办法《的规定罢免其—职务:
?
,
第三—十九条 违反本!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!。。。规定的应《当退还所侵占的土地!;给:他,人造成?损失的应当》承担损?害赔偿等责任 】。
第四十!条 违反本【。办法:第三十六《条规定给承包方造成!损失的?应当承担损害赔偿】等民事责任;情节严!。重的由上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!给予直接责任人员】行,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:
《 ,
第?。四十一条 政府【有关主管《机关及其工作人【员有:下,列行为?之一的由上级机关】或者所在单》位责:令其限期改正对直】接负责?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员予以行】政处分;给当事【人造成损失的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!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:事责任? ,。
(一!)不按规定登—记,、颁发农村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】或者林权《证;:。。 ,
》。
:(二)?颁发: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!证或:者林权证非》法收取费《用;:
—
:。
(三)对》有关:农村:土,地承:包的投?诉、举报不及—时受理;
!
(四)其他玩!忽职守、徇私舞弊侵!害农民土地承—包权益的《。行,为
》
第》四十二?条 : :乡(镇)政府改【为街:道办事处或者村民】委员会改为居—民委员会的其—未被依?法征收?。的原集体所有—的农村土地承—包参照本办法执行】
】第四十?三条 本办【法具体应用的—问题由省人》民政府?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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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条【 本《办,法自200》6,年10月1》日起施行1996】年,5月15日海南【省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!行,。的海南省《农村集体经》济承包合同管理【条例同时废止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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