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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,。 海南省》。。实施中华人》民共和?。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!。法 20】06年7《月28日《海南省第三届—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!会议通过 》 ,海南省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—会公告 第—44号?   海南省〈】实施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农村土地》承包法〉《办法已由《海南省第三届—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》员会:第二十四《次会议于2006年!7月28《。日,通过现?予公布自《2006年10月】1日起施行》 海?南省: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,会 : 2006年7月2!8日  》 第一条 为规!范、:稳定和完善我省【农,村,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!障农民和其他—农村土地承包当【事,人,的合法权益促—进农业、《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!社会稳定《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《农村土地承包—法(以下简称农村土!地承包法)》和有:关法律、法规结【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办法:    【 第二条 本办!法,所称:的,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!体所:有,和国家所有》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!的耕地、《林地、?草地以及其他依【法用于?。农业的土《地 ?   发包—的农村土地其权属应!当明确农民集体所有!的土地应当取—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!书;国家所有依【法由农民集体—使用的土地应当取】得国有土地使用【权证书存《在权属争议》的农村?土地应当《在依法?解决:权属争?议并确权《后方可发《包,    】第三条? 本办法—所称:的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是指建《立在土地等主要生产!资,料劳动群《众,集体所有基础上【的,农村合作经》济组织包《括,经济合作社》和经济合作联社 】    第】四条 》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农:业、林业《主管部?门分别依《照各自职《责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农村土地承包】。及承包合同》管理:    乡!(镇:)人民政府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!承包及承包合—同管理   !。 各级人民政【。府应:。当将农村土》地,承包及承包合同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!级财政?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!    】第五:条 农村土【地依照农《村土地承包》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!村集体经济组织【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村!民小组进《行发包乡(镇)人民!政,府及其他组织和【个,人无权发包》农村土地 】   第》六条: , 水田、》旱田:、坡园地等耕—地和商品林地以及】农村:集体经济组》。织开垦的其他土【地应当?采取家庭承包—方式发包到户—不得采?取其他方式承—包 》。   农村集【体经济组织不得预留!机动地农村土地承】包法实施前已经预】留的耕地和本办【法实施前《已经预?留,的商品林地面积不得!超,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!地、商品林地总面】积的百分之五超过部!分应当依法发包;不!足百分之五的—不得:。再增加机动地 】    —不宜采?取,家庭承?。。包,方式承?包的荒山、荒沟【、荒丘、荒》。滩等:。农村土?地可以采取其—他方式承包 【   《 第七条 —。 发包方不—得将农村《土地发包给国—家,。机关、从事非—农业科学研究—和技术?推广的事业单位【、,工商企业及国家工】作人员(含离退【休人员)《、城镇非农业—户口居民 》    农村!土,地承包经营权不得】采取转让《、合作、转包、出租!、入股、抵押或【者其他方式流—转给国家《机关及国家工作【人员(含离退休【。人员) 【 ,  本办》法施:行,后违反本条》。第一:款、第?二款规?定的承包合同或者流!转合:。同无效由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农业、林业【行政主管《部,门责令当事人退回】土地   】 对本办法—施行前国家机—关、从事非》农业科?学研究和《技术推广的事业单】位、工商企业及国家!工作人员(含—离退:休人员)、城镇非农!。业户口居民承包农村!集体经?。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或!者国家机《关及国家工作人【员(含离《退休人员)通过流转!方式取?得土地承包经—营,权的应?当,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!本办法加以规范【具体办法由省人【民政府另《。行规:定 :    第】八条 以家庭承!包方式?承,包农村土地》的,期限属于耕地的【为三:十年属于林》地的为?。三十年?至七:十年家庭承包合同约!定的承包期不得少】。于法定期限;少【于法定期限的应当按!照法定期限执行 !。 :   以》其,他方式承《包农:村土地的《期限不?得超过三十》年, : : ,  第九条 【 农村土地采取】家,庭承包方《式承包的农村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不分年龄、性别、民!族、劳动能》力等享有平等—的土地承包经—营权发包方应当【按照农?村,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!数平均分配发包到】。户,    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!自愿放弃承》。包土:。地权:利的应当在土地承】包方案公布后15】日内书面告知发包】方,    】第十:条, : ,下列土地应当用于】调整家庭承》包的土地《或者承包给本集体】经济组织《新增人口《的农户   !。 (一《)集体?经济组织依》法预留的机动地;】    【 (二?)通过?依法开垦等》方式:增加的土《地; ? :    (—。三)承包方》依法、自愿交回的】土地;  】  (四》)发包方依法收【。回的土地 【    前款【规定的土《地在未用于》调整之前《可以:其他:方式承包《承包期不《得超:过三年 —   ?。 第十一》条 依法保护—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!合法权益任》何组织和《。个人不得以》村规民约《等形式剥夺、—侵害妇女应》当享有的土地承【包经营权 【。   《 承包期内妇女】。结婚新居住地—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解!决其承包土地;结】婚妇女在新居—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!发包:方不得收回其原【承包地离婚或者丧】偶的妇女及由其抚养!的子女?仍在原居住》。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!住,。地生活但在新居【。住,地,未取得?承包地的发包—方不:得收回其《原承包地《 ,  》 , , 承包期内因—结婚男方到女方【家落户的《夫妻双方及其子女】享有与居《住地集?体经济组织其他【成员:平等的土地承包经】营权男方在新—居,住地: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!。方不得收回》其,原承包地 》   》 第十二》条 《承包期内承》。包方家庭成员因【分户、离婚而申请】分别:签订承包《合同的发《包方应?当与分立后》的集体?经济组织《成员签订《承,包合同并报》有,关部:门换发土地承包经】营权证或者林—权证 》    》承包方?家庭分户的由家【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!承包经营《。权的分割家庭内部就!土地承包《经营权分割》达成协议的发包【方应当?尊重其协议;达不】成协议的按照—承包合同纠纷处理 !    — 因离婚产》生的分户双方—。当事人的土》地承包经营》。权按照离婚协议、农!村土地?承包仲裁机构的【仲裁裁决《或,者人民法院的判【。决处理?    第!十三:条 : 集体经济组织】的荒山、荒沟、荒丘!。、,荒滩等农村土地采】。取其:他方式承包的应当】采取: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!商等方式进行也可以!将土地承包经—营权:折股分给本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后再实行《承包经营《。或者股份《合作:经营:;,在同等条件》下发包方应当—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!。济组织成员》 : :   集体经济】组,织的荒山、荒—沟、荒丘《。。、荒滩等农村—土地以招标、拍卖方!式承包的承》包费通过公开竞【标、竞价确定—以公开协商方式【承包的承包费标【准由发?。包方召开村民会议或!者村民代表会议【经本集体《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!会议三?分之:二以上成员》或者三?分之二以《。上村民代表同意;本!集体经济组织成【员承包?的应当?给,予优惠  】  市、》。县、自治县》人民政府《可以根据国家政策】重大:调,整,和本地实《际,情况制定、》调整土地承包和流转!费指:导标准  】  第十》四条 》以其他方式承包农】村土地其承》包方案应当向—全体:集体经济组》织成员公示公—示时间不得少于15!日承包方案应当包括!承包:土地的名称、坐【落、:面积、用《途,及变:更、承?包方式、承》包费用标《准及调整和支付方式!、,承包期限及起止【日,期、土地承包经营权!流,转增值收益分配【、发包方和承—包方的?权利义务《、,违约责任以及其【他应当说明的—。事项 》    》发包方?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!集体经济组织以【外的单位或者—个人承包的应当召开!村民: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!。议由本集体》经,。。济组织成员的村【。民会:议三分之二以上成】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!村民代表同》意并报?乡(镇)人民政【府批准村民会议、】村民代?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!录参加会《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!表应当签名 — , ,    承包【期满:后应当依法收—回土地需要继续【承包的应当按—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!款规定的程序办【理本集?体经济组织》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!有承包优《先权;如再次—发,包给本集体经—济组织以外的—单位或者个人的【。原承包人在同—等条件下享有承包】优先:权 : ?   第十五条】 , 第二轮土地【承包以前自发开垦】集体经济组织—。。的荒山?、荒沟、荒丘、【荒滩种?。养的农户应当与【集体:经济组?织签订承包》合同缴?纳承包费《承包费标准及其【收取:、管理、使用办法由!发包:。。方召开村民会—议或者村民》代,表会议经本集体【经,济组织成《员的村?民会议三分之二【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!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! 《   《开垦者拒不》签订承包合同、缴纳!承包费的由集体【经济:组织收回其开垦【的土:地依:法,发,包给本集体》经济组织《成员 ? :  :  禁止以“【祖,宗,。地”:名,义占用农村集体【。经,济组织?的土地或者》侵占:他人依法承包的土地!    第!十六条 《 发包方应—当,与承包方签订书【面承包合同 】    家庭承包!。合同应?当载明享有土—地承包经营》权的家庭成》员姓名 —。    承包方】是发包方主要负责人!。。的承包合同由本集】体经济组《织成员的村民会议】或者村民代表—会,议推荐三人代—表发包方签字或者】盖章 —   ? 承包合同应—当交村民《委员会、乡(镇)】人民政府《、县级人民政府【农业或者《林业主?管部门?存档  【  第十》七条 ? 市、县、自【治县人民《政府应?当按:照土地?利用总体规》划对承包耕》地的承包方》颁发土地承包—经,营权证对承包林地的!承,。包方:颁发林权证对—在承包的耕地上【。种植:林木的?承包方分别颁发土地!承包经?。营权证和林》木所:有权证土地》承包经营《权证:或者林权证应当载】。明该地?块的四至范围—并,附界址?范围平面图 — ?   ? ,本办法施行前—承包土?地没有签订书—。面承包?。合,同的应当自本办【法施行?之日起3个月内【补签:。市、县、自治—县人民?。政府应当《自补签承包》。合同之日起3—个月内向承包方颁发!。土地承包经营权【证或者林权证;对】本办:法施行前已经签【订书面承《包合:同但未取《得土地承包经营权】证或者林权证的【市、县、《自治县人民政府应】当自本?规定施行之日—起3个?月内向承包方颁发土!地承包经营权证【或者林权证 !   第十八条 !。 以?家庭承包方》式,承包农村土地—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!合同生效之日起【30日内《。将承包合同》等相关资料报—乡(镇)人民政府】由乡(镇)》人民政府统一—向市、县《、,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!土地承包《经营权?证书或?者林权证  !  以其他方【式承包农村土地【的承包方应当自承包!合同生效之》日起3?0日内?依法办理土地承【。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!证,;没有取得土地【承包经营权证—或,者林权证的其—土地承包经》营权不得《流转 》  :  : 第十九条 承!包方实际使用土地的!面积:多于承包合同载明】的,土地面积的多出部分!由当事人协商补签】承包:合同变更土地承包】经营权证《或林权证《;协商不《成的按土《地承包经营纠—。纷处:理  —  第二十—条 通过—家庭:承包方式取得—。的土地?。承包经营《权承包方有权依法按!照平:等协商、《。自愿、有偿的原则采!取转让、转包—、出租、《互换:。、代耕?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!转土地承《包经营权流转需经承!包方家庭成员一【致同意并在流—转合同中签》名,    】土地承包经》营权采取《转让方式流转—的应当?。。经发包方《同意发包方应当自收!到承包方申请后3】0日内答复;逾期】不答复的视为同意采!取其他方式流—转土地承包经营权】的承包方应》当,自流转合《同签:订之日起30日【内报发?包,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备!案季节性流转的【。不需:报发包?方同:。意或者备案 【    —承包方将土地承包】。经营权流转给本【集体经济组》织外:的单位或者个人的】发包方应当》在订立流转合同【前采取公示等—形,式告知?本集体经济组—织其他成员在同等条!件下本集体经济组】织成员享有》优先:权 ?    》 第二?十一:条 以》其他方式承》包取得的土地承包】经,营权采取转让、合作!、转包、出租、入】股、抵押或者其【他方式流《转的应当《征得发包方同意发包!方应当召开村民【。会议或者村民—代表:会议并经集体经济组!织成员的村民会议】三,分,之二以上成》员或者三分之二【以上村民代表—同意 —   承包—方未按承包》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或!者违反合同》约定采取转让、合作!、转包、出租、入股!、抵押或《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!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!有权解除承包—合同收回承包—土地 《 ,   ? , 第二十二》条 土》地承包经《。营,权流转?时承包方或者—受让方?要求发?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!方应当提供协助【    发!包方不得妨碍—或,者强:迫承包方流转农村土!地承包经营权—不得截留、扣—缴承包方的流转收】益    !第二十?三条: ?承包方可以委托发】包方或者其他代理】。人流转其《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!流,转的委?托,方,与受托方应》当签订书面委托【合同受托方不—得超越委托》方,的授权损害委托【方利益 》  ?  第二十四条 ! , 土地承包经—营权集中成批—流转:。涉及多个承包方的】受让方应当与每个】承包方分别签订【土地承包经营权【。流转合同 】  : 第二《十五条 以其】他形式?承,包取得的土》地承:。包经营权依法进行】流转产生增值的【增值:部分不低于50%归!发包方全体集体【经济组织成》员所有?承包合同有约定的】按照其约《定处理 【   本办法施】行前以其他形式承】包,取得的土地》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!产,生增值的增》值部分不低于3【0%归发包》方全体集体经济组】织,成员所有承》包合:同有约定《的按照?其约定?处理   】 , 第二十六条 !土地:承包经?营权流转后》因国家重大》政策调整《导致合同《内容:显失公平的经双方】协商可以对合同【的有关条款作相应】的修改;协商—不成的按照土—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! 《   第二十七条! 有下列情形】之,一的应当变更—承包合同和土地【承包经营《权证或者林权—证   【 (?一)承包方提出书面!申请自?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!; ?   《 (二)承包方】的部分承包》地被依?法征收、征用的【; :    (三!),承包方?的部:分承包?地被乡镇和村公【。共设施、公益事【业建:设依法占用的; 】    (四!)承包方的部分承包!地,通过:转,让方:式流转的;》 ,    【(,五)承包方的—承包:地通过互换》方式流转的; !    (—六,)土地依《法,调整后承包方的【。承,包地面积《发生变化的; !   ? (七)法律、法!规规:定的其他情》形  —  第二十八【条 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应当—解除或者终止承【包合同?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!权证或者《。林权:证  —  : (:一)承?包方提出《书面申请自愿—交回全部承包—地的; —    (—二)承包方的—全部承包《地被依法征》收、:征用:的;    !。 (:三)承包方的全【部承包地《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!;   【 :(四)承包方的全】部承包地被乡—镇、村公共设施、】公益事业《建设依法占用的;】 《   (五)承包!期满的; 】   (》六)承包《方家庭成员》全部死亡的; 】    (七】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情《形  —  承包期内【承包方全家户口迁】入设区?的市、不设区的【地级:市城区和其》他,。市、县、《自治县人民政—府所在地的城镇【转为非农业户—口,的其: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!。的耕地应《当交回发《包方同?时解除承包》合同注销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!者林木所有权证【承,包方不交回的发【包方可以收回承包】。的耕地   !。 承?包期内发《。包方依法收》回承包土地》。的应当待当季—农作物收获后—。再收回承包方交回承!包地或?者发包方依》法收回承包地时【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!上种:植长期经济作—物的:有权获得相应的【补偿 ?   》 第二十》九条 《 本集体《经济组织成》员将以家庭承包方式!承包:的土地弃耕抛荒【。连,。续二年以《上的发包方》应,。。当,要求承包方限—期,恢复耕作;承—包,方逾期?不耕作的《发包方应《当组织代《。耕并通知承包方但不!得收回其承包地【。承包方要《求继续从《事土地经《营,的应当提前通—知发包方《并给予代耕》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!。   》 以其他形—式发包?的土:地承包方超过—二年未利《用或者弃耕抛荒二年!以上造成土》地闲置的发包方【报乡(?镇)人民政府批【准后收回承包土地】或,。者,闲,置,部,。。分的土地 ! 对属于《基本农田的抛荒地乡!(镇)人民》政府必须组织发【包方和承包》方适时恢复耕—种不得荒芜》或者改?作非农业用途 】   第三十【条 因》公,。共,利益需要《征收:、征用承包土地的征!地补偿费应当—自征地补偿、安置方!案批准之《日起3个月内全额】支付:不得以任何理—由分期或者延期支付!各,项征地?费用;逾《期支付?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!款利率支付》逾期:部分的利《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每!。。日按欠款总额的【1‰支付滞纳金逾】期利息和滞》纳,金应当支付给被【征地的?集,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应!当获得补偿的—被,征地承包方市、【。县、自治县人民政府!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未全额支付征】地补:偿费的不得》。使用被征土地—。不得:办理供?地手续 》    —依,法应:当补:偿给被?征地承?包方的部《。分由:。。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直接将《补偿款发《放给被征地》承包:。方任何组织和个【人均:不得截留  !  承包期内【以家庭承《包方式?承包的农《村土地被依法—征,收、:征用集体经济组【织有本办《法第十?条所列土地的应当对!承包方被征收、征】用的承包《土地:给予调整  ! 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应当建》。立因征收、征用土】地后失去生活—保,障,的农民的《。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!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!府规定 《    第】三十一条 农村!集体经济组织因非】农业建设经》依法批?准占用本集体经济组!织成员?承包地的集体经【济组:织应当在本办法第】十条所列土地中【给予调整;没—有土:。地可以调整的应【当按照国家征—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!。置补:偿标准?给,予被占地承》包方补偿 —    因【实施村镇规划需要调!整农户宅基地经依】法批准使用》本集体经济组织农】户承包地的集—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!办法:第十条所列》土地中给予调整【或者通过承包方【之间互换《承包地的方式解【决  —  第三十二【条 省人—民政府农业、林业】。主管部门应》当制定承包合同【和,土地承包经营权【流转合同《示范文本 —    —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《农业、林业》。主管部门、乡—(镇)人民》政府:以及发?包方应?当,按照各自职责—负责承包《合同、?土地承包经》。营权:证或者林权》证的:登记、建档、保管和!提供查询等》工作 —。。 ,  ?承包方有《权查:阅、复制与》承包合同及承包【经营权证或》者林权证有关的登记!材料发包方》和有:关机关应当提供方便!不得限?制、:阻挠不?得收:取费用   ! , 第三十《三,条 ? 县级以上》人,民,政府农业《、林业主管》部门和乡《(镇)人《民政府对土》地承包和承》包合同管《。。理依法?实施监督《检查时?有权要求被检—查单:位或者?个人提供有关—土地承包的》文件或者资料被检】查,单,位或:者个人应《当,提供并如实说明有】关土地承包情况 ! :  : 第三十四条 】。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农业、林业》。、土:。地等主管部门和【。乡(镇?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对承包土《。地,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!。督   【 承包方违法将承!包地用于非农—业建设或者在—承包地上违法建【房、建窑、建坟【、挖沙、采石—、采矿、《取土以?。及堆放固体废弃物等!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!害的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有关主管《部门:应当:依法查处 —。    》 第三十五条—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?农业、?林业:等行政主管部—门和乡(镇》),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!村土地承包经—。。营权流转《。。。信息库及时公—布农村土地承—。包经:营权流转供求信息】并提:供,。业务指?。导和:服务 《    第三!十六条 国【家机:关及其?工,作人员?不得利?用职权干涉农村土】地承包变更、—解除:承包合同《或,者,强迫、阻《碍土地承包》经营权流转;不【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!有的生产经营自主】权强迫承《包方种?植指定的作》物、经营《指定的养殖》项目或者使用—指定的生产》资料  【  第三十—七条 《 任何单位、组【织和个?。人,均有权?投,诉、:举报:违反农?村土地承包法和【本办法的行为对投】诉,、举报案件乡(【镇,)人民?政府或者《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!。、林业等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在?。7日内决《定是否受理》;不予受理的应当书!面告知理由 】    《 ,第三十八条 — 发包方有下【列行为?之一的由乡(镇【)人民政府或者县】级,以上人?民,政府农?业、林业等行政主】。管部:门责令?其限期?改正:;侵害承包方土地承!包经营?权的依法承》担损害?。赔,偿等民事责》任: —    (—一):农村土地承包法第】五十四?条所:列行为; —    —(二)?以家:庭承包方式发包【。农村土地未按照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!人数平均分》配发包到《户;   】。。 :(三)非法预留【机,。动,地或:者超过法定比例预留!的机动地未按照本】办法规定《调,整; 《   《 (?四)依法应当采取家!庭,承,包方式分包到户【的土地而《。以其他方式发包【;,  》  (五)以【其他方式《承包的农村土地【未依法采《取招:标、拍卖、公—开协:商等方式《发包或者不公示承包!方案; 【   ?。 (六)擅自截留】、扣缴土地承包【经营权流转》收益; — ,   (》七)扣?留或者?擅,自更改农《村土地承包合同、土!地承包经营权证【或者林?权,证; —   (八)【其他侵害承包方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!为   【 :发包方违反本办法第!十三条第二款、【。第十四条第二—款、:第十五条第一—。款、第?二十一条第一—款的规定未召开村民!会议:或者村民代表—会,议经本?。集体经济《组织成员的村—民,会议三?分之二以上》成员或?者三分之二以上【村民代表《同意的?由乡(镇)》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!上,人,。民政府农业》、林业等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!改正    !。。 ,村民委员会成—员有第一款、第二】款所列?行为之一《的由村民《。依照海南省村民【委,员,会选:举办法的规定—罢免其职务 !。 , , 第三十九—条 违反—本办: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!定,的应:当退还所侵占的【土,地;:给他人造成》损失的应当承担损】害赔:。偿等:责任:    【。 第四?十条 违反本办!法第三十六条规【定给承包方造成【损失的应当承担【损害赔偿等民事责】。任;:。情节:严,重的:由上级?机,。关或者所在单位给】予直接?。责任人?员行政处分;构【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 】  第四十一条 !政府有关主管机【关,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》由上级机关或者所】在单位责令其—限期改正对直接负】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》员予以行政处—分;给当事人—造,成损失的《依法承?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,责任 — ,。  (一》)不按规定登记、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!营权证?或者林权证; 】   《 (二)颁—发农: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!或者林权证非法收取!费用;  !  (《。三)对有关农村【。土地承包的》投诉、举报不及时受!理; 《   《 (四《)其他?玩忽:职守、徇私舞弊【侵害农民土地—承包权益的》行为    ! 第四十《。。二条 》乡(镇)政》府改为街《道办事处或者村【民委员会改为居民】委员会?的其未被依法征收的!原集:体所有的农》村土地承包参照【本办法执《行    !第四十三条》。 本办》法具体应用的问【题,由,省人民政府解—释 ?  ?  第四十四条】 本办法—自,2006年1—0月1日起施—行19?。96:年5月15日海南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】。务委员会公布—施行:的海南?省农村集《体经济承《包合同管理条例【同,时废止 《 ,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