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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【实施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农村》土地承包《法办法
】2006年7月2】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!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《会,第二十?四次:。会议通过《
海南省人民【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公》告
?第44号
— 海南省〈实【施中华人民共和【国,农村土地承包法【〉办:法,已,由海: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!大,会常:。务委员会第二—。。十四次会议》于2006》年7月28日通过】现予公布自2006!。年10?月1日?起施行
海南【省人民代《表大会?常务:委,员会
2006年!7月28日
】 第一条 为】规,范、稳?。定和完善我省—农村土地承》包关系切《实保障农民》和其他农村土地承】包当:事人:的合法权益促—进农业、农》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!会稳定?根,。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:农村土地承包法(以!下简称农村土地承】包,法)和有关法律【、法规结合本—省实际?制定本?办法
《。
—第二条 《。。 :本办法所《。。称的农村土地是指】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!。所有依法《由农民集体》。使用的耕地、—林地、草地》以及其他依法—用于农?业的土地
【
?发包的?农村:土地:其权属应当明—确农民集体所有的】土地应当取得集体土!地所有权证书;国家!所有依法由农—民集体?使用的土地应当【取得国有土地使【用权:证,书存在权《属争议的农村土地应!当在依法《解决:权属:争议并?确,权后方可发包
!
?
:。第三条 》 本办法所称的农】村集体?经济组织是指建立】在土地等主》要,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!体所有基础上的农村!合作经济组》织,包括经济合作—社和经?济,合作联社《 ,
?
《第四条? 县级以—上,人民:政府农业、林业主】管部门?分,别,依,照各自?职责负责《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!地承包及承》包合同?。。管,。。理
》 , ,
:乡(镇)人民政【府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农村土地承—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!
【各级人民政》府应当?将农村土地承包及】。。承包合同管理工【作经费列入》本级财政预算—不,得向农民收取 】
第【五条 》农村:土地依照农村土【地承包?法第十二条的规【定由村集《体经济组织、村民委!。员会或者村民小【组进行发包乡—(镇)?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!和个人?无,权发包农村土地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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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六条? 水《田,、旱田?、坡园?地等耕地和》商品林地以及农村】集体经济组》织开垦的《其他土地应当采取家!庭承包方式发包到】户不得采取其他方】式承包?
】农村集?体经济?组织不得预》留机:动地农?村土地承包法实施】前已经预留》的耕地?和本办法实施前已】经预留的商品—林地:面,积,不得超?过本集体《经济组织耕地、商品!林地:总面积?的百分?之五:超过部分应当依【法发包?;不足百分》之五: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! ,
》
,。。
,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!式承包?的荒山、《荒沟、荒丘、—。荒滩等农村土—地可以采取》其他方式承包
!
?
第七条 】。发包方不得将—农村土地《发,包给:国家机关《、从事非《农,业科学研《究和技术推广—的事业单《位、工商《。企,业及国家工作人员(!含离退休人员)【、城镇?非农业?户,口居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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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土地承】包经营权《不得采?取转让、合作、【转包、出租、—入股、抵押或—者其他方《式流转?给国家机关及国【家工作?人员(含离退休人员!)
《
本办【法施行后违反本【条,。第一款、第二款【规定的承包合同【。。或者流转合》同无效?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农《业、林?业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当【事人:退回:土,地
【。
对本《办法施行前国家【机关、从事非农业】。科学研究和技术【推广的事《业单位、工商企【业及国家工作人【员(含离退休—人,员)、城镇非农业】。户口居民承》包农村集体》经济组?织,发包的土地或—者国:家机关及国家—工作人员《(含:离退休?人员)通过流转【方式取得《土地承包经营权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】律法规和《本办:法加以规范具体办法!由,。省人民政府另—行规定
—
第八条 ! 以家庭承包方式!承包农村土地的期限!属于耕地的为三十年!。属于林?地的: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家!庭承包?合同约?定的承包《期不得少于》法定期限;》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!按照法定期限执【行
!以其他方式承—包农村土地的—。期限不得超》过三十?年
】
,第九条 农村土!地采取?家庭:承包方式承包的农】。村集体经《济组织成员不分年】龄、性别《。、民:族、劳动《能力等享有》平等的土地》承包经?营,权发包方应》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成?员人数平《均分配发包到户 !
集体经!济组:织成员自愿放弃承】包土: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!承包方案公布—后1:5日内?书面告知发》包方
!。
第:。十条 下列土】地应当用于调整家庭!承包的土地》或者承包给本集体】经济组织《新增:人口的农《户
《
(一)】集体经?济组:织,依法预?留,的机动地;》
《。 , ,
(二)通过依法!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!地,;
【
(三)》。承包方依法、自愿交!回的土?地;:
》
(四)发包方!。依,法收:回的土地 》
【前款规定《的土地在未》用于调整之前—可以其他方》式,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!三年 《。
第十一!条 依法保护—。妇女在土地承—包中的合法》权益任何组织—和个人不得以村规】民约等形《式剥夺、侵害妇女】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!经营权? ,
—
:。承包期内妇女结婚】新居住地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解!决其:承包土地;结婚妇女!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!包地:。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!原承包地离婚或者】丧偶的妇《女,及由其抚养的子女】仍在原?居住地生活或—。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!但在新居《住,地未取得承包地【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!原承包地
! :
承包期内因【结婚男方到》女方家落户的—夫妻双方《及其:子女:享有与居住地集体】经济组?。织,其他成员《平等的土地承包经】。营权:男方在新居住—地未取得《承,包地的发包方—不得收回其》原,承包地
】 ,
第十二》条 承包期内承!。包,方家庭成员因分户、!离婚而?申请分别签订承【包合同的发》包方应当与》分,立后的集体经济组织!成,员,签订承包合同并【报有关?部门换发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!者林权证
】。
《承包方?。家庭分户《的由家庭内》部自行决定土—地承包经营权的分】割家庭?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!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发!。包方应?当尊重其协议;【达不成协《议的按照承包—。合同纠纷处理—
《。
?
因离婚《产生的分户双—方当事人的》土地承包经》营权按?照离婚协议、农村土!地承包仲裁机构的】。仲裁裁决或者人民】法,院的判决处理 【
—
第十三条 — , 集体?经济组织的荒山、】荒沟、荒《丘、荒滩等》农村土地采》取其他方式》。。承包的应当采取【招标、拍卖》、公开协《商等方式进行也【可,以将土地承包经【营权折股《分给本集体经济【组织成员后再—。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!份合作经营》;在同等条件—下发包方应当优先】发包给本集体经【济组织成员》。
—
集体经济组【织的荒山、荒沟【、荒丘、《荒滩等农村土地以】招标:、拍卖?方式承包的承包【费通过公开竞—标,、竞价确定以公开】协商方式承》。包的承包费标准由发!包方召开村》民会:议或者?村民代表会议经本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!村,民会议三分》之二以上成员或者】三,分之二以上村—民,代表同意《;本集体经济—组织成员承包的【应,当给予优《惠
《。
市、县、!自治县人《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!政策重大调整和本】地实际?情况制定、调—整土地承包和流转费!指导标?。。准
《
》第十四条 — ,以其他方式承—。包农村土《地其:承包:方案应当向全体集体!经济组织成员公【示公示?时间不得少》于15日承包方【案应当包括承—包,土地的?名称、?坐落、面积》、用途及变更—、承包方式》、,承包费用标准—及调整和支付方【式、承包期限—及起止日期》。、土地承包经—营权流转增值收益】分配、发包方—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!、违约责任以—。及其他应《当说明?的事项 》。
发包方!将农村土地发包给】本集体经济组—织以外?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!的应:当召开村民》会议:或者村民代》表会议由本集体经济!组,织,成员:的村民?会议三分之》二以上成员或者【三分之二《以上村民代》表同意?并报乡(镇)人民政!府批准村民会议、】村民代表会》。。议应当有会议记【录参加?会议的村民》或者村民代表应当签!。名 : ,
《。
,
承包?期满后应《当依法收回土地需要!继续:承包的应当按—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!款,规定的程《序,办理本集体经—济组织成员在同等】条件下享《有承包优先权—;如再?次发包?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!外的单位或者—个人的原承包人在同!。等条件下享有—承,包优先权《
】第十五条 》 第二轮土—地承包以前》自发开垦集体—经济组织的》荒山:、荒:沟、荒丘、荒滩种】养的农户应当—与,集,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!合,同缴纳承包费承【包,费标准及其收取、管!理、使?用办法由发包方【召开村?民会议或《者村民?代表:会议:经本集体经济组【织成:员的村民会议—三,分之二以上成—员或:者三分之《二以上村《民代表同意
!
开垦者拒不!签订承包合同—、缴纳承《包费的由集》。体经:济组织收回其—开垦:的土地依法发包给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】员 :
?
禁》止以“?祖宗:地,”名义占《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!的土地或者侵—占他人依法承包的土!地
【。
第十《六条 ? 发包《方应当与承包方签】订书面承《包合同
!。
家庭承》包合同应当载—明享:有土地承包经营【权,。的家庭成员》姓名:
》
承包方是发】包,。方,主要负责人》的承包合同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!员的村民会议或者】村,民代表会议推荐三】人代表?发包方签字或者盖章! ,
:
承包合】同应当交《村,民委员会、乡(镇)!人,民,政,府,、县级人民政府农】业或者林业主管【部门:存档: :。
—第十七?条 ? 市、县、自治【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!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。对承包耕地》的承包方颁发土地】承包经营权证—对承包林《地的承包方颁发林权!证对在?承包的耕地》上种植林木的—承包方分别》颁发土地承》包,经营权证《和林木?所有权?证土:。。地承包?经,营权证或《者林权证应当载【明该:地块的?四至范围并附界址】范围:平面图?
本!办法:施行前承包土地没】有签订书《面承包合同》。的应当?自,本办:法施行之日起—3个月内《补签市、《县,、自治县人民政府】应当自补签》承包合同《之日:起,。3个月内向承包方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】权证或者林权—证;对?本办法?施行前?已经签?订书面承包合同【但未取得《土地承?包经:营权证或《者林权证的市、【县、:自治县人民政—府应当?自本规?定施行之日起3个】。。。。月内:向,承包方颁发》土地承包经》营权证或者》林权:证 ?
第十】八条: 以家庭承包方!式,承包农村土地的【发包方?应当自承《包合同?生效之日起30日】内将承包合》同,等,相关:资料报乡(镇)人民!政府由乡(镇)人】。民,政府统一向市、【县、:自治县人《民政府办《理土:地承包经营权—证书:或,。者林权证
【
》以其他方式》承包农村土地的【承包方应当自承包】合同生效之日起【3,0日内依《法办理土地》。承包:经营:权证或者林权证;没!有取得土地承包经】营,。权证或者《林权:证的其土地承包经营!权不得流转
】
第十九】条, 承《。包方实际《使用土地的面积【多于:承包合同载明的【土地面积的多出部】分由当事人协—商补签承包》合同变更土地承【。包经营权证或林【权证;协商》不成的按土地承包】经营纠纷处理 】。
第【二十条?。 通过家庭承】包方式?取得的土地承包【经营权承包方有【权依法按照平等协】商、自愿、有偿【的原则采《取转让?、转包?、出租、互换、【代耕或?者其他?方式进?行,流转土地承包—经,营权流转《需经承?。包方家庭成》员一致?同意并在流》转合同中签名 】
》
土地承包》经营:权采:取转:让方:式流:转的应当《经发包方同》意发包方应》当自收到承包方【。申请后30日内【答复;逾期不答【复的视?为同意采取》。其他方式流转土地】承包经营《权的承包方》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!之日:起30日《内报发包方和乡【镇人民政府》备案季节性流转的不!需报发包方同意【或者备?案
—
承包方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】流转给本集体经【济组:织外的单位》或,者个:人的发包方应—当在订立流》转合:。同,前采:取公示等形式告【知本集体经济组【织其他成员》在,同等条件下本集体】经济组织《成,员享有优先权 】
第二十!一条 以其【他方式承包取得的】。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!转让、?。合作、转包》、出租、入股—、抵:押或者其他》方式流转的应当征得!发包方同意发包【方应当召开村民会】议或者村民代—。表会议并经集体【经济:组织成员的》。村民会议三分之二】以上成员或》者三分之二》以上村民《代表同意《
—
承包《方未按承包合—同,约定使?。用土:地或:者违反合同约定采】取转让、合作、【转,包、出租、入股、】抵押:或者其他方式—流转土地承包经营】权,。的发包方有权解除】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!地
《
,
第》二十二条 土地!承,包经营权《流转时承《包方或者受让—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!。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!协助 ? ,
《
发包方不—得妨:碍或者强迫承包方】流转农?村土地承《包经:营权:不得截?留、扣缴承包方【的流转收益
】
,
《第二:十三条 》 承包方可》以委托发包方—或者其他代理人流转!其土地承包经营权】委托流转的委—托方与受托方—。应当:签,订书面委托》合同受托方》不得超越委托—方的授权损害委托方!利益 ?
? ,
第二十四条】 ?。土地承?包经营权集中—成批流?转涉及多个承包方的!受让方应当与每【个承包方分别—签订土地承包—经营权流转合同【。
《
第二—十五条 以【其他形式承包—取得: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】依,法进行?流,转,产生增值的增值【部分不低《于50?%归发?包,方全体?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所有承包合同有【约定:的按照其约定处理】
本!办法施行前》以其他形式承包取得!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】依法转让《产生增值的增值部】分不低于30%归发!包,方全体集体经—济,组,。织成员所有承包合同!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!处理
【
第《二十六条 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】转后因?国,家重:。。大政策调整导致【合同内容显失—公平的经双》方协商可以对合同的!有关:条款:作相应的修》改;协商不成的按照!土地承包经营纠纷】处理 ?
第】二,十七条 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应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】土,地承包?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!
(!一)承包方提—。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!部分承包地的—;
》
《(二)承包方—的部分承包地被【依法征收、征—用的;
!
(?三,)承包方的》部分承包地被乡镇和!村公共设施》、公:益事:业建设依法占用的】;
】
(四)承包方【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!。让方:式流:转的;
—。
(五)】承包方的承包地【通过互换方式流【转的;
】
(六)—。土地:依法调?整后承?。包方的承包地面【积发生变化的; !。
》
(七)法》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他情形
!
第二十八!条 有》下列:情形之?一,的应当解《除或者终《止承包合同并—注销土?地承包经《营,权证或者林权证 !
—(一)承包方提出】书面申请自愿交【回全部承包地的; !
《
(二)—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!被依法征收、征用的!;
【
(?三)承?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!过,转让方式流》转的; 》
《
:(四)承包方的全】部承包?地,被乡镇、《。村公:共设施、公益事【业建设依《法占用的; 【
—(五)?承包期?满的:; ?
》。
(六)《承包方家庭成员【全,。。部死亡的;》
(!七)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的其》他情:形
— ,
承?包,期内承包方》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!市、不设区的地级市!城区和其《他市、县《、,。自治县人民》政府所在地》的城镇转为》非农业户口的其以家!庭承包方式》承包的耕地应当【交回发包方同时解除!承包合同注》销土地承包经—营权证或者》林木所有权证承包方!不交回的发包方【可以收回承包的耕】地
【
承包期内发包】方依法?收回承包《土,地的:应当待当《季农作物收》获后再收回承包方】交回承包地或者发】包方依法收回—承包地时承包—。方对其在承》包,地上种植《长期经?济作物的有权获【得相应的补偿 】
《。
第二十九条 】 , 本集体经济—。组织成员将》以家庭承包方式承】包的土地弃耕抛荒连!。续二年以上的发包方!应当要求承包方【限期恢复耕作—;承包?方逾期不《耕作的?发包方应当组—织代耕并通》知承包方但》不得:收回:其承包地承包—方要求继《续从事土地经—营的应当提前通【知发包方并给予代】耕方适?当的经济《补,偿
】
,以其:他形式发包的土【。地承包?方超过二年未利用】或者弃耕抛荒二年】以上造成土地闲【置的发包方报—乡(镇?)人民政府批—准后收回《承包土地《或者闲置《部分的土地
!。。 :对属于基本》农田:的抛荒地《乡(镇)人民政府】必须组织发包方和】承包方适时》恢复耕种不得—荒芜或者改作非【农业用途
》
:
?第三十条 因】公共利益需要征【。收、征用承包—土,地的征地补偿费应当!自征地补偿、—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!3个月内全》。额支付不得以—任何理由《分期或者延期支付各!项征地费用;逾期支!付的:按银行同期活—期存款利率支付【逾,期部分的利息并从逾!期之日起每日—按欠款总额的—1‰支付滞纳金逾】。期利息和滞纳金应】当支付给被征地的集!体经济组《织和:依法应当《获得:补偿的被《征地承包方》市、:县、自治县人—民政府?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未全额支付》征地补偿费的—不得使用被征土地】不得办?理供地手续》 :。
《
:依法应当补偿给被征!地承包方的部分【由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直接将补!偿款发放给》被征地承包方任何】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截!留
—
承包期—内以家庭承》包方式承包的农【。村土地被依法—征,收、征用集体—经济组织有本—办法第十条所—列土:地的应当对承包【方,被征收、《征用的?承包土地给予调整】
—。
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因!征收、征用土地后】失去生活保障的农】民的就?业和社会《保障制度具》体办法?由省人民政府规定】
】第三:十一条 农村集!体经济?组织因非农业建设】经依法?批准占用本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!包地的集体经—。济组织应当在—本办法第十条所列】土地中给予调整;没!有土地可《以,调整的应当按—照国家征用农村集体!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!给予被?占地承?包方补偿
】
因实—施村镇规划需要调】整农户宅基地经依】法批准使用本集体】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!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!。在本办法第十条【所列:土,地,中给予调整或者【通过承包方之间互】换承包?地的方?式解决
【 :
第?三十二?条 省》人民政府《农业、林业主—管部门应当制定承】。包合:同和土地承包经【营权流转合》同示范文本 【
,
《
县级以《上人:民政府农业、林业主!。管部:门、乡(《镇,)人民政《府以及发包方应当按!照各自职《责负责承《包,合同、土《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!林权证的登》记,。、,建档、保管和提【供查询等工作
!
承—包方有权查阅—、复制与承包合同及!承包经营权证或【者林权?。。证有关的登记材【料发包方和有—关,机关应?当提供?方便不得限制—、阻挠不得收取【费用
—
第三十三】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农业、】林,业主管部门和乡(镇!)人民政府》对土地承包和承包】合同管理《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!有,权要求?被,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!供有关土地》。承包的文件或—者资料被《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,提供并如实说明有】关土地承包情况 】
:
,
第三十【四,条 《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农业、】林业、土地等主【管,部,门和乡(镇》)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:对承包土地保—护和合?理利:。用的监督
】
《承包方违法将承包】地,。用于非农业建—。设或者在承包地上违!法,建房:、建窑、建》坟、挖沙、》采石、采矿、取土】以及堆?放固体废《弃物等给土地造成永!久性损害的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有—关主管部门应—当,依法查处
!
第三》十,。五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农】业、林业等行政主管!部门和乡(镇)【人民政府《应当建立农村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】转信息库及时公【布农村?土地承包《经,营权流转供求信【息并提供业务指导和!服务
—
:
第《三十六条 — 国:家机:。关及:其工:作人:员不得利用职权干】。涉农村土地承包【变更、解《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!、阻碍土地承—包,。经营:权流:转;不得干涉承包】方依法享有》的,生产经营自主权【强迫:承包方种《植指定的《作物、经《营指定的养殖项目】或,者使用?指定:的生产资料 【。
,
?
:第三十七《条 任何单【位、:。组织和个人均有【权投诉、《举报违反农》村,土地承包法和本【办法的行为对—投,诉、举报案件乡(镇!。),人民政府《或者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农业《、,林,。业等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《在7日内决定是【否受理;不予受理】的应当书面告—知理由 《。
第】三十八条 》 发?包方有下列行为【之一:的由乡(镇)—人民政府《或者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农业、林业等行政!主,。。管部门责令其—限期改正;侵—害承包方土》地承包经营权的【依法承?担损害赔偿》等民事责任: 【
(!一)农村土地承包法!第五十?四条:所列行为;
】。
:
(二》)以家庭承包方式发!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!集体经济《组织成员《人数平?均分配?发包到户; 【
》
(三?)非法预留机动地或!者超过法定比例预】留的:机动地未按照—本办法规《定,调整;
!
(?。。四)依法《应当采取家庭承包方!式分包到户的土地而!以其他方式发包; !
》
,
(五)以其—他,方式承包的农村土】地,未,依法采取招标、拍】卖、:公开协?商等方式发包或者不!公示承包方案; 】
?
《(六)擅自截留【、扣缴土地承—包经营权流转收【益;
】
,
,(七)扣留或者擅】自更改农《村土:地,承包合同、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】或者林权《证;
】
(八)其他侵】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!营权的行为
】
》。。发包方违反本办法第!十三:条第二款、第十【四条:第二款、第十五条】第一款?、,。第二十一条第—一款的规定未召开村!民会议或者村民【代表会议经本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的村民会《议三分之二》以上成?员或:者三分之二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】的由乡(镇)人【。。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农》业、林业等》。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其:。限期:改正 《
?
村民委员【会成:员有第一《款、第二款》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村!民依照海南》。省村民委员会选【。举办法的规定罢【免其职务
【
:
第《三十九条 违反!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!款规定的应当退还所!侵占的?土地;给他》人造成损失的应【当承:担损害赔偿等—责任:
第!四十条 违反】本办法?第,三十六条规定—给承包方造成损【失的应当承担—损害赔偿等民事责】。任;情?节严重的《由上级?机关或者所在单位】给予直接责》任人员行政处分;构!。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》
,
第四十【一条 ?政府有?关主管机关及—其,工作人员有下—。列行为之一的由上】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!责令其限期》改正对直接》负责: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任》人员予?以行政处分;—给,当事人造成损失【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;构?。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《
【。
,(一)不《按规定登记、颁发农!村土:地,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!权证;
—
《
(二)颁》发农村土地承—包经营权证》或者林权证非—。法收取费用; !
—(三)对有关农村】土地承包的投诉、举!报不及时受》理;
】
:(四)其他玩—忽职:守,、徇私?舞弊侵害农民土地】承包权益的》行为
!
第:四,十二条 》 乡(镇)》政府改为街道办事】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!。为居民委员》会的其未被依—法征收的原集体所】有的农村土地—承包参?照本办法执行—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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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 !本办法具体应用【。的问题由省》人民政府解释—
】第四十四条 — :本办:法,自2006年—10月1日》起施行1《996年5月15】日海:南省人民代》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公》。布施行的《海南省?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!。同管理条例同—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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