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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— 海南省实施中【华,人民共?和国农村《土地承?包法办法 】 20?0,6,年7月28日海南】省,第三届人《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二十四次会—议通过 海南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公告 【第44号 —  海?南省〈实施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农【村,土地承包法〉办【法,已由:海南省?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第—二十四次会议于2】006年7月28】日通过现予公布【。自2:006年10月1日!起施行 》海,。南省人民代》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 — 200《6年7?。月,28日   第】一条 为—规范、稳定和—完善:。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!系切实保《障农民和其》他农村土地承包当事!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!。。业、农村经》济发:。展和农村《社会稳定《根据中华《人民: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!法(以?下简称农《村,土地承包法)和【。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本办:法 ?    第【二,条 ?。 本办法所》称的:农村土地是指—农民集体所有—和国家所有依—法由农民集体—使用的耕地、林地、!草地以?及其:。他依:法用于农业的土地】    》 发包的农》村土地其权属应【当明确农民》集体所有的土地应】当,。。。取得集体土地所【有权证书《;国家所《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!用,的土地?。应当:取得:国有:土地使用权证书【存在权属争议的【农村土地应当在依法!。解决权属争议并确权!后方可?发包   】 第三条 【 本办法所称的农】村集体?经济组织是指—建,立在土地《等主要生产资料劳】动群众集体所有基础!上的农村《合,作,经济组织包括—经济合作《社和经济合》作,联社 ?。    第】四条 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农业、林【业主管部门》分别依?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!。。政区域内农村土【地承包及《承,包合同管理 —   》 乡(镇)人民】政,。府负责本《行政:区域内农村土地【承包及承《包合同管理 —。    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!将农村土地承包【及承:包合同管理工作经】费列入本级》财政预算不得向【农民收取 【    第—五条 ? 农村土地依照】农村:土,地,承,包法:第十二条的》规定由?村集体经济》。组织、村民委—员会或?者村民小组进行【发包乡(镇)人民】政府及其他组—织和个?人无权发《包农村土《。地    !第六条 —水田、旱田》、,坡园地等耕地和商】品林地以及农—村集体经济组织【开垦的其他土地【。。应当采取《家庭承?包方式发包到户不得!采取其他方式承包】    【 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不?得预留机动地—。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!前已:经预留的耕地—和本办?法实施前已经预留】的商品林地面—积不得?超过:本,集体经济组织耕地】、商品林地》总面积的百》。分之五?超过部分应当依【法发包;不足—百分之五的不得【再增:。加机:动地 》   ? 不宜《采取家庭《承包方?式,承包的荒山、荒【沟、荒丘、荒滩【等农村土地》。。可以采?取其他方式承—包 《    》第七条 发包】方不:得将:农村土地发包给【国家机关、》从事非农业》科学研?究和技术推》广的事业单位、工商!企业及国家》工作人员(》含离退?休人员)、城镇非农!业户:口,。居民 《 :   ? 农村土地》承包经营权》不得采取转让、合】作、:。转包、出租、入【股、抵押或者其他方!式流转给国》家机关及国家—工,作人员(含离退休】人员:)    】 本办法施行—后违反本条第一款】、第二款规定的承包!合同或者《流转合同《无效由县级》以上人民政》府农业、林业行【政,主管部门责令当【事人退回土》地    】 对本办法施行【前国家机关、从【事非农业科学研【究和技术《推广的?事业单位、工商企业!及国家工作》。人员:(含离退休人员)】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!民承包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发包的土地或者!国家:。机关及国家》工作人员(含离退休!人员)通过流转【方式取得《。土地承?包经营权的应当【按照有关法律法【规,和本办?法加以规范具体【办法由省人》民政府另行规定 !    —第八条 》 以家庭《承包方式承包农村】土地的?期限属?于耕:。地,。的为三?十,年属于?林,地的为三十》年至七十年家庭承】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!不得少于法定期限;!少于法定《期,限的应当按》照法定期限执行 !    以其】他方式承《包农村?土地的期《限不得超过》。三十年   ! 第九条》 , 农村土》地采取家《庭承包方式》承包的?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成员不《分,年龄、性别、—民族、劳动能—。。力等享有《平等的土地承包经】营权发?包方:应当按照农村集【体,经济: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!配发:包到户? ?   ? 集体《经济组织成员自【愿放弃承包土地【。权利的应《当在土地承包方案】公布后15日内【书面:。告知发包方》    第!十条 下列【土地应当用于调【整家庭承包的土【地或者承包给本【集体经济组织新增】人口的?农户  【  : (一)集体经济】组,织依法预留》的机动地;》。。 ,    【(二)通《过依法开垦等方【。式增加?的土地; 【  :。 , (三)承—包方依法、自愿交回!的土地?;  —  (四)发包】方依法收回的土地】    】前款规定的土地在未!用于调整之前可以】其他方式承包承包】期不得超过》三年 》。    《 第十?一条 依法》保护妇女《在,土地承包《中的: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!个人:不得以村规民—约等形式剥夺、侵害!妇女应?当,享有的?土地承包《经营权  !  : ,承包期内妇》女结婚新居住—地集体经济》。组织应当解决其承】包土地;结婚妇女在!新,居住地未《。取得承?包地的发包》方不得收回其原【承,包地离婚《或者丧偶的》妇女及由其抚养【的子女仍在原居住地!生活或者《不在原居住》地生活但在新居住】地未取得承包—地的发包方不得【收回其原承包地【 :  《  ?承包期内《因结婚?男方到女方家—落户的夫《妻双方?。及其子女享》有与居住地集—。体经济组织其他成】员平等的《土地承?包经营权男》方在新居住》地未取?得承包地的发—包方不得《收回其原承包地 !   《 第十《二条 》承包期内《承包方家庭成员【因分户?、离婚?。而申请分《别签订?承包合同的》发包方应当与分【立后的集体经济组】织成员?签订承包合同—并报有关部》门换发土地》承包经营权证或【者林权证 【    》承包方家庭分户的由!家庭内部自》行,决定土地《承包经营《权的分割家庭内【部就:土地承包经营—权分割达成协议的】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!议;达不成》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!纠纷:处理   】 因离婚产生的】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!地承包经营权按【照离婚协议、农村土!地承包仲裁》机构的?。仲裁裁?决或者人民》法,院,的判:决处理   ! , 第十三条 【。 集体经济组织的荒!山、荒沟、》荒丘、荒滩等农村】土地采取其他方式】。承包的应当采取招】标、拍?。。。卖,、公开协商等方【式,进行也可以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】折股分给本》集体经济组》。织成员后再》实行承包经营—或者股份合作经【营;在同等条—件,下发包方《应当优先发》包给本集体经—济组织成员 !   集体经济组!织的荒?山,、荒沟、荒丘、【荒,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!、拍卖方式承包的】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!、竞价确定以公开协!商,方式承?包的承包费标准由】发包方召开村民会议!或者村民代表—会议经本集体经【济组织成员的村民】会议三分之》二以:上成员?或,。者三分?之二以上村》民代表同意;本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!包的应当给》。予优:惠 ?  ?  ?市、县?、自治?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!国家政策《重大调整和本—地实际情况制定、调!整土:地承包和流转费指导!标准  【  ?第十四条 》 以其他方式承包!农村土地《其,承,包方案应当向—。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!员公示公示时间【不得少于15—日承:包方:案应当包《括承包土地的名称、!坐落、面积、—用途及变更、承包】方式、?承包费用标准及【调整和支付》方式、承包期限及起!止日期、土》地承包经营权—流转增值收》益分配、发包方【。和承包方《。的,权,利义务、违约责任以!及其:他应:当说明的事》项    】 发包方将》农村土地《发,包给本集体经—济组织以外的单【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!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!村民代?表会议由本集—体经济组织成员【的,村,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!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!上村民代表同意【并报乡(镇)人民】政府批准村民—会议、村民》代表会议《应当有会议记录参】加会议的村民或【者村民代表应当签】名 ?    —承,包期满后应当依【法收回土地需—要继续承包的应当】按照本条第一款和】第二款规定的程序】办理本?。集体经济组织—成员在同等条—件下享有《承,包优先权;如—再次发包给本—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!单位或者个》人的原承包人在同等!条件:。下享有承包优先权】  》  第十五条 】 第二《。轮土地承《包以:前自发?开垦集体经济组【织的荒山、荒沟、】荒丘、荒滩种—。养的农户应当—与,集体经济《组织签订承》。包合同?。缴纳承包《费承包费标准及【其收取?、,管理、使《用办法?由发包方召》开村民会议或—者,村民代表会议经本集!体经济组织》成员的村民会议三】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!三分之二以》上村民代表同意 】  《 , :开垦:者拒不签订》承包合同《、缴纳承包》费的由集体》经济组织收回—其,。开垦的土地》依法发包给本集体】。经济:组,织成员   ! , 禁止以“祖宗地】”名义占用农村【集体:经济组织《的土地或《者侵占他《人,依法承包《的土地 【。   《第十:六条 发包方应!当与承包方签订【书面承包《合同  【  家庭承—包合同?应当载?明享有土地承包【经营权的家庭成员】姓名 —   承包方是】发包:方主要负责人的【承包合同由本集体经!济组织成《员的村民会议或【者村民代表会议【推荐三人代》表发包方签字或者盖!章   【 承包合》同应当交村民—。委员会、乡(镇)】人民政府、县—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!林业主管部门—存档   】 ,。 第十七条 — 市、县》。、自治?县,人民:政,。府应当按《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对承包耕地的承包】方,颁发土?地承:包经营权证对承包】林地的承包方颁发林!权证对在承包的【耕地上种植》林木的承包方分别颁!发土地?承包经营权证和【林木:所,有权证土地承—包经营权证或—者林权?证应当载明该—地块的四至范—围,并附界址范围—平面图 —    》本办法施行前—承包土地没有签【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!当自本?办,法施行?之日起3个月内【补,签市、县、自—治县人民政府—应,。当自补签承包合同之!日起3个《月内:向承包方颁发土地】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!权证;对本办—法施:行,前已经签订书面承】包合同但未取得土】地承包?经营权证《或者林?权证的市《、县、自治县人【民政府应当自本规】定施行之日起—3个月内向》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!经营权证或者林【权证: :    》 第十八条 — 以?家庭承包《方式承包农村土地】的发包?方应当自承包合【同生效之日起30】日内将承包合—。同,。等相关资料报—乡(:。镇)人民政府由乡】(镇)人民政—府统一向《市、县、《自治县人民》政府办理土地—承包经营权证书或】者林权?证 《    以其他方!式承包农村土地【的承包方应当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】日起30日》内,依法办理土地—承包经?营权证或者林权证】;没有取得土—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!林权证的其土—地承包经营》权不得流转》    】第十九条 承】包方实?。际,使用:土地的?面积:多于承包合同载【明的土地《面积的多出部分由】当事人协商补签【承包合同变更土地】承包经营权》证或林?权证;协商不—成的按土地承—包经营纠纷处—理 :    第】二十条 《 , 通过家庭承—包方式取得的土地】承包:经营权承包》方有权依《法按照平等协商【、自:。愿、有?偿的原则《采取转?让,、转包、出租—、互换、代》耕或:者其他方式进—行流转土地承包【经,营,权流转需经承包【方家庭成员一致同意!并,。在流转合同中签【名 : ,    土地承!包,。经营:权采取?转让方式流转—。的应当经发包方【同,意发包方《应当自收到承包【方申请后3》0日内答复;逾期】不答复的视》。为同意采取其他【方,式流转?土地承包《经营权的承包方【应当自流转合同签】订之日起30日内】报发包方《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!季节性流转的不需报!。发包方同意或—者备案 【  : 承包方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】流转给本集》体经:济组:织外的单位或者【。个人的发包方应当在!。订,立流转合同前—。采取公示等形式告】知本集?体经济组织其他【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!集,体经济?组织成员享有—优先权 — ,   第二十一条! 以其他—方式承?包取得的土》地承:包,经营权采取转让【、,合作、?转包:、出租、入股、抵押!或者:其他方式流》转的应当征得—发包方同意发—包方:应当召?开村民会议或—者村民代表会议【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!员的村民会议三分】之,二以:上成员或者三分【之二以上村民—。代表同意 》    【。承包方未按承包合】同约定使用土地【。或,。者违反合同》约,定采:取转让、合作、【转包、出租、入股、!抵押或者其他—方式流?转土地承包经营权】的发包方有权解【除承包合同收回承】包土地 —    第二十】二条 ? 土地承包—。经营权流转时—承包方或者受让方】要求发包方提供【协助的发包方应当】提供协助 【   ? 发包方不得妨】碍或者强《迫承包方流》转农村土地承包经】营权:不得截留、扣—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! ,  《  第二》十三条 承包方!可,以委托发《包,方或者其他》。代理人流转》其土地承包经—营,权委托流转》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应!当签订?书面委托《合,同受托方不得超越】委托方的授权—损害委托方利益 】    — 第二?。十四条 土地承!包经:营权集?中成批流转涉及【多个承包方的—受让方应当与—每个承包方分—别签订土地承包经营!权流转合同 —    第二!十五条? 以其他形【式承:包取得?的土地承包经营【权依法进行流转【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!不低于50》%归发包方》全体集体经济—组织:。成员所有承包—合,同有约?定的按照其》。约定处理《。   — 本办法施行前】以其他?形式承包取得的【土地承包《经营权依法》转让产生增值的【增值部分不低于【30%归发包—方全体集《体经济组织成员所】有承包?合同有约定的—。按照:其约:定处:理, , ? ,  第二十六【条 ? ,土地承包经营—权流转后因国家【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合!同内容显失》公,平的经双《方,协商可以对合—同的:有关条款作相应的】修改;协商不成的按!照,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!理   【 第二十七条【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!同和:。土地承包经营—权证:或者林权证 —    (一!)承包方《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!。回部分?承包地的; 】。    (二)承!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!依法征收、》征,用,的;  【  (三)—承包:方的部分承》包地:被乡镇?和,村,公共设施、公益【。事,业,建设依?法占用?的; ? ? ,  (《四):承包方的部》分承包?地,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!。; : ?   (五)【承包方的承包地【通过:互换方式流转的; !。   》 (六)土地依】法调整后承包方的】。承,包地面积发生变【化的;?    (!七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《他,情形   】 第二十八条 】 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应】当解除或者终止【。承包合同并》注销土地承包—经营权证或者林【权证 《 :   (一—)承包方提出书【面申请自愿交—回全部承包地—的,; ?    (二】)承包方的》全部承?包地被依法征收、征!用的; 【。   (》三):承包方的全》部承包?地,通过转让方式—流转的; 】   (》四)承包方》。的,全部:。承包地被乡镇、【村公共设《施、公益事业—建设依法占用的【; :   》 :(五)承包期—满的;? :。   《 (六《)承包方家》庭成员全部死亡的;! , , ,  :。  (七)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情形 》 :   承包期【内承包?。方全家户口迁入设】区的市、不设区的地!级市城区和其他【市、县、自治—县人民政府》所在地?的城镇转为非—农业户口《的其以家庭承包方式!承,包的耕地应当交回】发,包方同?时解除承包》合同注销《土地:。承包经营《权证或者林木所有权!证承包方不交回【。的发包方可以收回】承包的耕《地 ?    承包期!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!包土:地,的应当待当季农作物!收获后再收回承包】方交回承《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!收回承包地时承包】方对其在承》包地上?种植长期经济—作物的有权获—得相应的补》偿 《。    第二【十,。九条 本集体经!济组:织成员将以家庭承包!方式承包的土地弃耕!抛荒连续二》年以上?的发包方应》当要求承《包方限期恢复耕【作;承包方逾期【不耕作的发包—方应当组织代耕并通!。知承包方《但不得?收回其承包地承【包方要求继续—从,事土地经《营的应当提》。前通知发包方并【给予代耕方适当的】经济补?偿   【 , 以其他形式发【包的土地承包—方超过二年》未利用或者弃耕抛荒!二年以上造成土地】闲置的发包方报乡(!镇)人民政府批准后!收回承包土地或【者闲置部分》的,土地 对!属于基本农田的抛荒!地乡(镇)人—民政府必须组织【发包方?和承包方《适时恢复耕种不【得荒:芜或:者改作非农》业用途? ,  :  第三十条 】 因公共利益需】要征收、征用承包土!地的征?地补偿费应当—。自,征地补?偿、安置方案—批,准之日?起3个月内全—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!由分期或者延期支付!各项征地费用;【逾期支付的按银行同!期活期存款利—。率支: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!从,逾期之日起每日按】欠款总额的1‰【支付滞纳《金逾期利息和—滞,纳金应当支付—。给被征地的集—。体经:济组织和依法应当】获得补偿的》被征地?承包方市、县—、,自治县人民政府土】地行政主管部—门未:全额支付征地补【偿费的?不得使用被征土【地不:得办理供地手续 】 ? ,  ?依法应当《补偿给被征地承包方!的部:分由土地行》政主管部《。门,直,。接,将补偿款发》放给被征地承—包方任何《组织和?个,人均不得截留 【   》 承包期内以家庭!承包方式《。承包的农村土—地被:依法征收、征—。。用集体经济组织【有本办法《第十条所列土—地的应当《对承包方被》征收、征用的承包】土,地给予调整》    】县,级,以上人?民政府应当》建立因征收、征【用土地后失去生【活保障?的农:民的就业和社—。会保障?。制度具体办法由省】人民政府《规,。定   【 第三十一条 】 农村集体经济】组,织因非农业建—设,经依:法批:准占用本集》体经济组织成员【承包地的集体—经济组织应》当在本办法第—十条所列土》地中:给予调整《;,没有土地可以—调,。整的应?。当按:照国家征用农村【集体土地的安—置补偿标《准给予被占》地承包方补偿—    【。 因实施村镇规划需!。要调整农《户宅基地《经依法批准使用【。本集体?经济组织《农,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!组织应当在本办法】第,。。十,条所列土地中给予】调整或者通》过,承包方之间互换【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!    第三!十二:条 : , 省人民政府—农业、林业主—管部门应当制—。定承包合《同和:土地承包经》营权流转合同—示范文本 》  《 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农业—。、林:业主管部门、乡【(镇:。)人民政府以及【发包方应当》按,照,各自:职责负责承包合同、!土,地承包经营》权证或者林权证的】登记、建档、保管和!提供查询《等工作  】  承包方有【。权查阅、复制与【承包合同及承包【经营:权证或者林权证【。有关的?登记:材料发包方和有关机!关应当提供方便不】得限制、《阻挠:不得收取费用—  》  : 第三十《三条 县级【以上:人民政府《农业、林业》主管部门和乡(镇】)人:民政府对土地承【。。包和承包《合同管理依法实【施监督检《查时有权要》求被检查单位—或者:个,人提供有关土地【承包的文件或者【资料被?。检查单位或者个人】应当提供并如实【说明有关土》地承包情况 —    第】三十四条 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农业、林业、—土地等主管部门【和乡(镇)人民政府!应当加强对承—包土地保《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! ,。    —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!地用: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在!承包地上违法建房】。、建窑、建坟、【挖沙:、采:石、采?矿、取土以及堆放】固体废弃物等给【土地造?成永久性损》害的: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】部,门应:当依法查处》。    【 第三十五条 】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农业、林业等行!政主管部《。门和:乡,(镇)人民政府应】当建立?农村土地承》包经营?权流转信息》库及时公布农—村土:地承包经营》权流转供求信息并】提供业务《。指,导和服务《 : :。 ,   ?。 第三十六》条 《国家机关及其工【作人:员不得利用职权【干涉农村土》地承包变更、解除承!包合同或者强迫、阻!。碍土地承包》经营权流转;不得干!涉承包方《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!自主权强《迫,承包方种《。植指定?的作物?、经营指定的养【殖项目或者使用指定!。的生产资料 】。    第—三,十七条? 任何》单位、组《织和个人均有—权投诉、举报—违反农村土地承【。。包法和本办法的【行为对投诉、—举,。报案件乡(镇)人】民政府或者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》农业、林业等—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!日内决定是否受理】。;,不予受理的应当【书面告?知理由  】  : 第三十八条 【 发包方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由—。乡(镇)《人民政府或》者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农业、》林业等行政》主,管部门责《令其限期改》正;侵害《承包方土地承包经】营权:的依法?承担损害赔偿等民】事责任: —   》 (?一)农村土地承包法!第五十四《条所列行《为,; ?    (二)!以家庭承包方式发】包,农村土地未按—。照本集体经济—组织:成员人数平》均分配发《包到户;  !  (三)非法】预留机动《地或者超过法定比例!预留:。的机动地《未按照本办》法规:定调整; 【 ,。   (四—),依法应当采取—家庭承包方式—分包:到,户的土地而以其【他方式发包》; : :   ? (五《)以其他方式承【包的农村土》地未依法采取—招标、拍卖》、公开协商等方式发!包或者不公》示承包方案》;,    (!。六)擅自截留、扣缴!土地承?包经营权流转收益】;    】 (七?)扣留或者》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!包合同、《土地:承包经营权证或【。者林:权证:;   【 (八)》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!承包经营权的行【为 》   《。发,包方违反本办法【第十三条第》。二款:、第十四条第二【款、第?十五条第一款、第】二十一条第一—款的规定未召开【村民: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!议,经本集体经》济组:织成员?的村民会议三分之】二以上成《员或者三分之二【以上:村民代表同意—的由乡(镇)人民】。政府或者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农业《、林: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其限期改正 !。    村民【。委员会成员有第【一款、第二款所列行!为之一的由村民依照!海,南省村民委员会选】举办法的规定罢免】其职务 》    —第,。三十九条 违】反本办法《第十五条第》。三,款规定的应当退【还所侵占的》土地:;,给他人?造成损失的应当【承,担损害?赔偿等?责任 —   第四十条】 违反本—办法第三十六条规】定给承包《方造成损《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!偿等民事责》。任;:情节:严,重的由上级机—。关或者所在》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!员行政处分;构成】。犯,罪的依法追究—。刑事责任 》。 ?   ? 第四十一》条 政?府有关主管机关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】列行为?之一:的由上级机》关或者所在单—位责令其限》期改正对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和其:他直接责任人员【予以:行政处分;给当【。事人:造成损失《的依法?承担赔偿责任;【。。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,  》  (一)不【。按规定登记、颁【发农村?土,地承包经营权证或】者林:权证; 》    (二】。),颁发农村土地承【包经营权证或者【林权证非法收取费用!; —   (》三,)对有关农》村土地承包的—投诉、举报不及【。时受理; 】   ? (四)其》他玩忽职守、徇【私,舞弊侵害农民—土地承包权》益的:行为 》    第四十】。二条 乡(【镇)政府改为街【道办事处或》者村民委员》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的!其未:被依法?。征收的原集体所有的!农村:土地承?包参照本办法执【行    】 第四十三》条 本办法【具体应?用,的问题由省》人民政府解释 !    第四十四!条, 本《办法自2《006年10月1】日起施行19—9,6年5月1》。5,日海南省人民—代表:大会常?务,委,员会公布施行的海南!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!合同管理《。条例同时废》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