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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《 :海南省实施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农》村土地承包法办【法, 20【0,6年:。7月28日海南省第!三届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。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】通过 《海南省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。会公告 第44】号,  ? 海南省《〈,实施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农《村土地承包》法〉办?法已:由海南省第三—。届人民代《表大:。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十四次》会议于2006年7!月28日通过现予】公布自2006年】1,0月1日起施—行 ?海,。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?会 2006年】。7月28《日   》第一:条 为规—范、稳定《和完善我省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!。实保障农民和其他】农村土地承包当【事人的合法权益促】进农:业、农村经济—发展和农《村社会稳定根据中】华人民共和》。国农村土地》承,包法(以下简称【农村土?地承:包法)和有》关法律、法规—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办,法    】 第:二条 ? :本办法?所称的农村土—地是指农《民集体所有和国家】所有依法由农民【集体使?用的耕?。地、林地、草—地,以及其他依法—用于农业的土地【 ,    发包的农!村土地其权属—应当明确《农民:集体所有《的土地应当》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!证书;?国,。家所有依法由—农,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应!当取得国有土—地使用权证书—存在权属《争议的?农,村土地应当在依【法解决权《属争议并确》权后方可《发包 — ,  第三》条, : 本办法所称的【农村集体《经济组织《是指建立在土—地等主要生产资【料劳动群《众集体?所有基础上的—农村合作《经济组织《包括经济合作社和经!济合作?联社  【  第《四条 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农业》、林业主管部门【分别依照各自—职责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农村土地【承包及承包合—同管理 》  ?。  乡(镇)人】民政府?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农村土》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!理 :    — 各级?人民:政府: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!及承包合同管—理工作经《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!不得向农民收—取 》   第五条 ! ,。农村土地《依照农村土地承【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!。由村集体经济—组,。织、村民《委员会或者村民小】组进行?发包乡(《。镇)人民政府及其他!组,织和个人无》权发包农村土地 ! ,    第六【条, 水田》、,旱田:。、坡园地《等,耕地和商品林地以及!农村集体经济—。组织开垦的其他土】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!方,式发包到户不得【采取其他《方式承包 》    农村!集体:经济组织不得预留】机动地?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!前已经?预留的耕地和本办】法实施前已经预留】的商品林地面积不】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!织耕地、商品林地】总,面积的百分之五超过!部分应当《依法发包;不足百】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!机动地 》    不宜】采取家庭承包方式】承包的荒山、—荒沟、荒丘、荒滩】等,农村土地可以采【取其他方式》承包   】 第七条 【 发包方不》。得将农村土》地发包给国家机关】、,从事非农业科—学研究和技》术推广的《事业:单位、?工,商企业及国家工作】人员(含离退休【人员)、城镇非农】业户口居民 — ?   《。农村土地承包—经营权不得采取转让!、合作、转包、出租!、,入股: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!流转给国《家机关?及国家工作人员(含!离退休人员) 】    —本办法施行后违【反本条第一》款、第?二款规定《的承:包合同或者流转【合同无效由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农业、林业行!政主管部门责令【当,事人退回土地— 《  : 对本办》法施行前国家机关】、从事非农业科【学,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!。业单位、工》商企业及国家工【作人员(含离—退休人员)、城镇】非农业户口居民承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发包的《土地或者国家机【关及国家工作—人员(含《离退休人员)通过】流转方式取得土【地承包经营权的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】法规和本《办法加以规范具【体办法由省人民【政府另?行规定 》。    第八】。条 《以家庭?承包方式《承包农?村土地的《期限属于耕地的为】三十年属于林—。地的为三十年至【七,十年家庭承包合同约!定的承包期不得【。。少于法定期限;少于!法定期限《的应当按照》法定期限《执行 ?。    — 以其他方》式承包农村土地的】期限不得《超过三十年 】    第—九条 农村土】地采取家庭承包方】。式承包?的农村集体》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!龄、:性别、民族》、劳:动能:力等享?有平等的《土地承?包经营权发》包,方应当按照》农村集体经济—组织成员人数—平均分配发包到【户    !集体经济组织成【员自愿放《弃承包土地权利【的应当?在土地承包方案【公,布后15日内书【面告知发包方 【  《  第十条 】 下列土《。地应当用于》调整家庭承包的【。土地或者承包给【。本集体?经济组织新》。增人口的农》户 》   (一)【集体经济组织—依,法,。预留的机动地;【    】。(二)通过依法开】垦,等方式增加的—土地;  】  (三)承包方!依法、自《。愿交回的土地;【   — (四《),发包方依《法,收回的?土地   】 :前款规定的土地在未!用于调整之》前可以其他》方式承?包承包期不》得超过?。三年  【  第《十,一条 依法保—护,妇,女在土地承包—。。中的合法权益任何】组织和?。个人:不得以村《规民约等形式—剥夺、侵害妇女应】当享有的土地—承包经营权 【 ?   承包期【内,妇女结婚新居住地集!体,经济组织《应当解?决其承包土地;结】婚妇女在新居住地】未,取得承包地》的发:包方不得收》回其原承《包地离婚或》者,丧偶的妇女及由其抚!养的子女《仍在原居住地生【活或者不在原居【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!地未取得承》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!回其原承《。包地 》    承【包期内?因结婚男方》到女方家落户的夫】妻双:方及其子女享—有与居住地集体经】济组织其他成—员平:等的土地承》包经营权男方在新居!住地未取得承包【地的发?包方不得收回—其原:承包:地 ?    》 第十二条》 承包期内【承包方?家庭成员因分户、离!婚而申请《分,别签订承《包合:。同的发包方应当与】分立后的集体经【济组织成员签订【承包合同并报有【关部门换发土—地承包经营权证或】者林权证 》    【。承包方?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!部自行决定土地承】包经营权的分割家】庭内部?就土地承包经营权】分割: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!当,尊,重,。其协议;达》不成协议的按照【承,包合同纠《纷处理   ! :因离:婚产生的分户双【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!经营权?按照离?。婚协议、农村—。土地承包仲裁机构】的仲裁裁《决或者人民法院的】判决:处理    ! 第十三条 【 集体经济组织的荒!山、:荒沟、荒丘、荒滩】等农村?土地采取其他—方式承包的应—当采取招《标、拍卖《、公开协商等—方式进行《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!营权折?股,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!成员:。后再实行承包—经营或?者股份合作经营【;在同等条》件下:发包方应当优先发包!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!员  —  集体经济组】织,的荒山?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!等农村土地以招标】、,拍卖方式承包的承】包费:通过公?开,竞标、?竞价确定以公开协】商方式承包的承包】费标准由发包方召】开村:民会议或者村民代】表会议经本集体【经,济组织成《员的村民《。会议三分之二以上】成员或者三分—之二以上村民代【表同意;本集体经】济组织成员承包的】应当给予《优惠 》    《 市、县、》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!根,据国家政策重大调整!和本地实际情况【制定、调整土地承】包和流转《费,指导标准 》    【第十:四,条, 以其他方式】承包农村土地其承】包方案应当向全体集!体经:济组织成员公示【公示时间不》得少于15》日承包方案应—当包括承包》土地的名称、坐落】、面积、用》途及变更、》承包方式、承—包费用标准及调整和!支付方式、》承包期限及》起,。止日期、土地承【包经营?权流转增值收益分】配、发包方和承包】方,的权:利义务、违约责任】以,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!项   【 发包方将—农村:土地发?包给:本集: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!。位或者个人承包的】应当召开村民会议】或者村民代表—。会议由本集体经济组!。织成员的村民会【。议,三分之二以》上成员或《者,三分之二以上村民】代表同意并报乡(镇!)人民政府》批准村?民会议、村民代【表会议应当》有会议记录参加【会议的?。村民或者村民—代表应当签名 【 ?   承包—期满后应当》依法收回土地需【要继续承包的应当按!照本:条第一款《和第二?款规:定的程序办理本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在同等条件下享【有承包优先权;【如再次发包》。给本集体经济组【织以外?。的单位或者个人【。的原承包人在—同等条件《下享有承包优先权 ! ,    第十】五,条 第二轮土】地承包以前》自发开垦集体—经济组织的》荒山、荒沟》。、荒:。丘、:荒滩种?养的农户《应当:与集体经济组织【签订承包合同缴【纳承包费承包—费,标,准及其收《。取、:管理、使用办法由】发包方召开村民会】议或者村民代表【会议经本集体经【济组织成《员的:村民:会议三分之》。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!之二以上村民—代表同意《    开!垦者拒不签订承包】合同、?缴纳承包费的由集】体经济组织收—回其开垦的土地【依,法发包给本集体【经济组织《成员 —  : 禁止以“祖【宗地”?。名义占?。用农村集《体经济组织》的土:地或者侵占》他,人依法承包》的土:。地    】 第十六条 】。发包方?应当与承包方签订】书面承包合同—。 ?    家—。庭承包?合同应当载明享有】土地承?包经营权的家庭【成员姓名《 《   ? 承:包方是发包方主【要,负责人的承》包合同由本集体经济!组织成员《的村民会《议或者村民代表会】议,推,荐三人代表》发包方签字或—者,盖章: ?    承—包合同?。应当交村民委员会】、乡(镇)人—民政府、县级人【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!主管部门存档 】    —第十七条 市、!。县、自?治县人民政府应【当按照土地》利用总体规划—对承包耕地的—。承包方颁发土地承】包经:营权证对承包林地的!承包方颁发林权证】。对在承包《的耕地上种植林木】的承包方《分别颁发土地—承包经营权》证和林木所有—权证土地承》包经营权证》或者林权证应当【载明该地块》的四至范围并附【界址范围平面图 ! ,。    本办【法施行前承包—土地没有签订书【面承包合同》的应: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!起3个月内》补签市、县、—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!自,补签承包合同—之日:起3个月内》向承包方《颁发土地《承包经营权证或【者林权证;对本办】法施行?前已经签订》书面承包合》同但未取得土地承】包,经营权?。证,或者:林权证?的,市,、县、自治》县人民政府》应当自本规定施行】之日起3《个月内向承》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!营权证或《。者林权证 —    —第十八条 以家!庭承包方式》承包农村土地的【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!同生:效之日起30日内将!承包合?同,。。等相关资料报乡(镇!)人民政府由—乡(镇?)人民?政府统一向市—、县:、自治县人民—政府:办理土地承包经【营权证书《。或者林权证》 《   以》其他方?式承包农村》土地的承包方应当】自承包合同生效之】日起30日内依法办!理土地承包》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!;没有取得土地【承,包经营权证或者【林权证的其土—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流!。转, ,。    第】十,九条 ?。 , 承包方实际使用】土地:的面积多《于承包合同载明【的土地?面积的?多,出部:分由:当事人协商补—签承包?合,同变:更土地承包》经营权证或林权【。证;协商《不,成的按土地》。承包:经营纠纷处》理  —  第二十—条 通过—家,庭承包方《式,取得的土地承包【经营权承包》方有权依法按照平等!协商:、自愿?、有偿?的原则采取》转让:、转包、《。出租、互换、—代耕:或者其他方式进行】流转土地《承包经营权流转需】。经承包?方家庭成员一致同】意并在流转合同【中签名 》  ?  土地承包经营!权采取?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!经发包方同意发包】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!申请后30日内答复!;逾期?不答复的视为—同意采取其他方【式,流,转土地承包经营权】。的承包方应》当自流转合同签【订之日起30日【。内报发包方和乡【镇人民政府备案季节!。性流转的《不需报发包方—同意或?者备案 》 :  : 承包方将土地】承包经营权流转【给本集体经》济组织?外的单位或者个人】的发包方《应当在订立流转合】同前采取公示等【形式告知本集体【经,济组织其他成员在同!等条件下《本集体经《济组织成《员,享有优先权 —    — 第二十一条 !以其他方式》承包取?得的土地承包经【营权采取转让、合】。作、转?包、:。出租、入股、抵【押或者其《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征!得发包?。方同意?发包方应当》召开村民会议—。或者村民代表—会,议并经集《体经:济组织成员的—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!上成:员或者三分之二以】上村民代表同—意   【 承包方未—按承:包合同约定》使用土地或者违反合!同约定采取转让【。、合作、《。转包、出租、入股、!抵押或者其》。他方式流转土—地,承,包经营权的发包【方有权解除承—包合同收《回承包土地 】   ? , 第二十二条— 土地承包经营!权流转时承包方或】者受让?方要求发包》方提供协助》的发:包方应当提供—协助   】 发?包方不得《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!流转农村《土地承包经营—权不得截留》、扣缴承包方的【流转:收益 》 ,   ? 第二十三》条 ? 承包方可》以,。委托发包方或者其他!代理人流转其土地承!包经:营权委托《。流转的委托》方与受托《方应当签订》书面委托《合,同受托方不得超【越委托方《的授:权损害?委托:方利益  】  第二十四【条, 土地》。。承,包经营权集》中成批流转》。涉及多个《承包方的受让方应】当与每个承包—。方分别签订》土地:承包经?营权流转合同 【 ?   第》二十五条 》 以其他形式承包!取得:的土地承包经营【权依法进行流转【。产生增值《。的增值部分》不低于50%归发】包方全?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!所有: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!照其约定处》理    】 ,。本,办法施行前以其他形!式承包取得的土地】承包经营《权依法转让产生【增值的增《值部分不低于—30%归发包方【全体集体经济组织】成员所有《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!照其约定处理 】  ?  第二十六【条 土地承包】经营权流转后因【国家重大政策—调整导致合同内容】显失公平的》经双方协《商可以对合同的【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!改;协商不成—的,。按照土地承包—经营纠纷处理— 《   第二—十七条 —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应当变【。更承包?合同和土地承—包经营权《证或者林权证 【 , :   (一)【承,。包方: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!。回部分承包地—的; 》    (—二,)承包方《的部分?承包地被依法—征收、?征用的; 【  : , (?三)承包方的—部分承包《。地被乡镇和村公共】设,。施,、公益事业建设依法!占,用的;  】。。  (《四)承包方的部分承!包地通过《转让方式流转—的;   】 :(五)承包方—的承包地通过互【换方式流转的—。; ? ,。   ? , (六?)土地依法调整后】承包方的《承包:。地面积发生》。。变化的; 【  :  (七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!    第!二,十八条 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!或者终止承包合同】并注销土《地承包经营》权证或者林权—证 》   (一)承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!愿交回全部》承包地的;》  》  ?(二)承包方—的全部承包地—。被依法征收、征用】的;  【  (三)承包】方的全部承包地通过!转让方式流转的【;,    【 (四)承》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!乡镇、村公》共设施?、公益事业建设依】法占用的; 【   《 (五)承包期】满的;?   — (六)承—包方家庭成员—全,部死亡的;》    【 (七)《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情形 —   》 承包期内承包】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!的市、不设区的【地级市城《区,和其他市《、县、自《治县人民政府—所在地?的,城,。镇转为?非农业户口的其【以,家庭承?包方式承《包的耕地应当交回发!包方:同时解除承包—。合同注销土》地承包经营权—证或:者林木所有权证承】包方不交回的—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!的耕地 》    》 ,承包:期,内发包?方依:法收回?承包土地的应当待】当季农作物收获【后再收回承》包方交回《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!法收回承《包,。地时承包方对其【在,承包地上种植—长期:经济作物的有权获】得相应的补偿 !  :  : 第二十《九条 《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!员将以家《庭承:包方:式承包的土》地弃耕抛荒》连续二年《以上的发《包方应当要求承包方!限,期恢:复耕作;承包方逾】期不耕作的发包方应!当组织代耕并—通,知承包方《但不得?收回其承包》地承包方要求继续从!事土地经营》的应:当,提前通知发包方并给!予代耕方《适当的经济补偿 !。 :   《。以其他形式》发包:的土地承包方超过】二年未利用或者【弃耕抛荒二年—以上造?成土地闲置的发包】。方报乡(镇》),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!承包土地或者闲置部!分的土地 》 》。对属于基本农田的】抛荒地乡(镇)人】民政:府必须组织发包方和!承,包方适时《恢复耕种不得—荒芜或者改作—非农:业用途    !第三:十条 因公【共利益需《要征收、征用承包】土地的?征地补偿费》应当自?。征地补?偿、安置《方案批准之日起3】个月内?。全额支?付不得?以任何?理由分期《或者延期支付各【项征地费《用;逾期支付的按银!行同期活期存—款利率支付逾期【部分的利息并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!欠款总额的1—。‰支付滞纳金逾【期利:息和:滞纳金应当支—付给被征地的集体】经济组织和依—法应当获得补—偿的被征地承包方】市、县?、自治县人民—政府土?地行:政,主管部门未》全额支付征地—补偿费的不得使用】被,。征,土地不得《办理供地手续 【    依】法应当补偿给—被征地承包方的部】。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直:接将:补偿:款发放给被》。征地承包方》任,何组织?和个人均不得截【。留   【 承包期内以【家庭承包方》式承:包的农村土地被【依,法征收、征用集体经!济组织有本办法【第十条所列土地的应!当对:承包方被征》收、征用的承包土】地给予?调整  【 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应—当建立因征收、【征用:土地: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!民的就业和社—会保障制《度具体办法由—省人民政府规定 】 ?   ? 第三十一条— 农村集体经】济组织因非》农业建设经依法批】。准占用本集体经济】组织成员承包地【的集体经济组—。织应当?在本办法《第十条所列土地中给!予调整;没有—土地可以调》整的应当按照国家征!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!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占!地承包方补偿 】  ?  ?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!调整农户《宅基地经依法批准】使用本集《体经济组织农户【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!。织应当在本办法第】十条所?列土地?中,给予调整或者通【过承包方之间互换】承包地的《方式解决 》。 ,。 ,    第三【。十二条 省【人民政府农业—、林:业,主管部门应当制【定承包合同》和土地承包经—。营权流转合同—示范文本《    】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?农,业、林业主管部门、!。乡,。(镇)人民政府以】及发包方应当按照各!自职:责负责承包合—同、:土地承包经营权【证,或,。者林权证的登记、】建档、保管和提【供查询等工作 】    —承包方有权查—阅、:复制:与承包合同及承【包经营权证或—者林权?证有关的登记材料发!包方和?有关机?关应当提供方便不】得限制、阻挠—不得收取费用 !  : , 第三十三条 】 , 县级以《上,。人民政府农业、林业!。主管部门和乡(镇)!人,民政府对土》。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!理依法?实施监督检查—时有权要《求被检查单位—或者: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!包的文件或者—资料:被检查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提供并如【实,说明有?关土地?承包情况 【 ,   第三十【四条 《。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农业、【林业、土地等主管部!门和乡(镇》)人民?。政府应当加强—对承包土地保—护和合理利用的【监督    ! 承包方违》法将承包地用—于,非农业建设或者【在承包地上违法【建房、建窑、—建坟、挖沙、采石、!采矿:、取土以及堆放固体!废弃物等给土地【造成永久性损—害的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。府有:。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!。查处  【  : 第三十五条 【 县?级以上人《民,政府农业、林业等行!政主:管部门和乡(镇)人!民政府应当建立【农村土?地承包?。经营权流转》信,息库及时公布—农村土地承包—经,营权流转供求—信息并提《供业务指导》和服务 —    第三】十六条 国家机!关及其工作人员不】得利用职权干涉【农村土地《承包变更、解除【承包合同或》者强迫、阻碍土地承!包经:营权:流,转;不得干》涉承包方依法享有】的生产经《营,自主:权强:迫承包方种植指定的!作物、经营指定【的养殖项目》或者使用指定—的,生产资料  !  第三》十七条 —任,何单位、组》织和个人均》有权投诉《。、举报违《反农村土地》承包法和本》办,法的行为《对投诉、举报案件】乡(镇)人》民政府或者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—农业:、林业等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应当》。在7:日内决定是》否受理;不予—受理的应当书面【告知理由《 《   第三十八条! 发包方—有下列行为之一【。的由乡(镇)人民政!府或者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农业、林!业等:。行政主?管,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!;侵害承《包,方土地承包经营【权的依法承》。担损害赔偿等民【事责任: !   ? (一)农村土【地承包法《第五十?四条所列《行为;  】  (二》)以家庭承包—方式发包农村土地】未按照?本,集体经济《组织成员人数平均】。分配发包到户; ! ,    (三)】非法预留机动地【或者超过《法,定比例预留的机【动地未按照本办法】规定:调整; —   ? , (四)依法应【当采取家庭承—包方式?分包到?户的土地而以—其他方式发》包;    ! (五)以其他【方,式承包的农村土【地未依法采》取招标?、拍:卖、:公开协?。商,等方式发包或者不公!示承包方案; !    (六)】擅自截?留、扣缴土地承包】经营权流转》。收益;   ! (七)扣留【或者擅自更》改农村土地》承包:合同、土地》承包经营《权证或者林权证;】    (!八)其?。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!包经营?权的行为 》    — 发包方违》反本办法第》。十三条第二款、第十!四条:第二款、第》十五条第《一款、第二》十一:条第一款的规定【未召开村民会议【或者村民代表—会议经?本集体经济组—织成员的村》民会议三分之二【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!二,以上:村民代?表同意的由乡(镇】。)人民?政府或者县》级以上人民》政府:农业、林业等行【政主管部《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! ,   《 村民委员—会成员有第一—款、:第二款?所列行?为之:一的由村民依照海】南省:村民委员《会选举办法》的规:定罢:免其职务 【    《 第三十九条 】 ,违,反本办法《第十五条第》。三款规定的应当退】还,所侵:占的土地;给他【人造成损失》的,应当承担《损害赔偿《等责任   ! 第四十条 】。 违反本办法—第,三十六?。。。条规定?给承:包方造成《损,失的应当承担损害】赔偿等民事责任【;情节严重的由【上级机关或者—所在单位给予直【接责任人员》行,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,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  ! 第?四,十一条 政》府有关主管》机关及?其工作人员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,上级机关或者所在】单位责令《其限:期改正对直接—负责的主《管人员和其》他,直接责?任人员予《以行政处分;给【。当事人造成损失【的依:。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!。成犯罪?的依法追《究,刑事责任 【    (—一)不?按规定登记、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】经营:。权证或?。者林权证; 】    《 (二)颁发农【村土地承包》经营权证或》。者林权证非法—收取费用; —  》。  :。 (三)对有—关农:村土地承包的—投诉、举报不及时受!。理;   】 (四)其他【玩忽:职,守、徇私舞》弊,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!益的行为《。  》  第四》十二条 乡【(镇)政《府改为?街道办事《处或:者,村民委员会》改为居民委员会的其!。未被依法征》收的:原,集体所有《的农:村土地承《包参:照,。本,办法执?行  —  第四十—三条 本办【法具体应《用的:。问题由省人民政府】解释 ? :    第四【十,四条 《 本办法自》。2006年10月】1,日起施行199【6年5月15日海】南省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》会公布施行的—海南省农村集体【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!例同时废《止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