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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》南省实施中》华人民?共和国?农村土地承包法办】。法,
2—00:6年7月28日海】。南,省第三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二十四次会议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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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《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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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4号
】 海南省〈实—施中华人《。民共和国农村土【地承包法《〉办法已《由,海南省第三届人【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,员会第?二十四次会议—于20?06年7月28日】通过现予公》布自2?006年《10月1日起—施行
《海南省人民代—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
】
2006年7月2!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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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》条 ? 为规范、》稳定:。和完善我省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!实保障农民和其【他农村土地》承,包当事人的》。合法权益《促进农业、农村经】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!定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农村土地—承包:法(以?下简称农村》土地承包法)和有关!法律:、法规结合本—省实际?制,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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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本,办法:所称的农村土地【是指农民集体所有】和国家所有》依法由农民集—体,使,用的耕地、林地、草!地以及其他依法用】于农业的土地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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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包的》。农村:土地:其权属应《当明确农民集体所】有的土地应当—取得集体土地—所有权证书;—。国家所有依法由农】民集体使《用的土地《应当取得《国有:土地使用权证—书,。存在权?属,争,议的农村土地—应当在?依法解决《权属争议并确—权后方可发》包
】
第三条 — 本办法所称的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】是指建立在土地【等主要生《产,资料劳动《群众集?体,所有基础《。上的农村合作经【济组织包括经济合】作社和经济合作联】社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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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】县级以上《。人民:政府农业、林业主】管部门分《别依照各自职责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农】村土地?承,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!
乡(!镇)人民政府负【责本行政区域内农】村土地承包及—承包合同管理 】。
各级人!民政府应当将农村】土地承包及承包【合同:管理工作《经费:。。列,入本:。级财政?预算不得向》农民: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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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五条 》农,村土地依照》农村土地承》包法第十二条的规】定由村?。集体经济组织、村民!委,。员会或者《村民小?组进行发《包乡(镇)人—民政府及《其他组织和个人无】权发包农村土地【
第!六条: 水田、—。旱田、坡《园,。地,等耕地和商品林【地以:及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开垦《的其他土地应当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】。发包到户不得采取】其他方式承》包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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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农村集体《经,济组织不得》预留机动地农村【土地:承包法?实施:前已经预留》的耕地和本办法【实施前已经预—留的商品林地—面积不得超过—本集体经济》组织耕地、商品【林地总?面积的百分之—五超过部《。。。分应当依《法发包;《。不,足百分?之五的不得》再增加?机,动地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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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宜采取家庭承】包方式?承包的荒山、荒沟、!荒丘、荒《滩等农?村土地可以采取其】他方式承包 【
第七条! 发包方不得】将,农村土地发包给国】家机关、从》事非农业《科,学研究和技》。术推广的事业单位、!。工商企业《及国家?工作人?员(含离退》休,人员)、《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!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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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农村土地承包—经营权不得采取转让!、,合,作,、转包、出租、【入股:、抵押或者其他【。方式流转《给国家机关》及国家工作人员(含!离退休人《员):
本!办,法施行后违反本条第!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!承包合同或者流转】合同无效由》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—农业、?林业行政主管—。部门:责令当?事,人退回土地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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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本办法施行【前国家?机关、从事》非,农,业科学研究和技【术推广?的事业?单位、工《商企业?及国家?工作人员(含离退】休人员)、》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!承包农村《集体经济组织发包】的土:地或:者国:。。家,机关及国家工作人】员,(含离退休人员)通!过流转方式取—得土地承《包,经营权的应当按照】有关法?律,法,规和本办法》加,以规范具体办法由】省人民政府另—行规定
!。
第八条 【 以家庭《承包方式承》包农村土地的—期限属于《耕,地的为三十年属于】林地的为三十年【至七十年家庭承【包合同约定的承【包期不得少于—法定期限《。;少于法定期限的应!当按照?法定期限执》行,
》
以《其他方?式,承包农村《土地:的期:限不得超《。过三:十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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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!包方:式承包的《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成员不《分年龄、《性别、民族、劳【动能力等享有—平等的?土地: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应!当按照农村集体【经济组织《成员人数《平均:分,配发包到户
】
集体经济!。组织:成员:自愿放弃承》包土地权利的应当】在土地?承,包方案?公,布后15《日内书面告知发包方!
—
第十《条 《下列土地应》当用于调整家庭承】包的土地或》者承包给本集体经】济组织新《增人口的农》。户
【
(一)集体经】济组织依法预留【。的机动地;
!
(》二)通过依》法开垦等方式增【加的土地;
!
(三)【。承包方依《法、自?愿交回?的土地;
】
(》四)发?包方依?法,收回的土地 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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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款规定的土【地在未用于调—整之前可以其他【方式承包承》包期:不得超过三年—
第!十一条 《依法保护妇女在【土地:承包中的合法权益任!何组织?和个人不《得以村规民》约等形式剥》夺、侵害妇女应当享!有的土地承包经【营权
—
》承包:期内妇女结婚—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!织应:当,。解决其承包土—地;:结,婚妇女在新》居住地?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!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!地离婚或《者丧偶的《妇女及由其抚养的子!女仍在?原居:。住地生?活,。或者不?在原居?住,地生活但《。在新居住《。地未取得承包地的】发包方?不得收?回其原承包地 !
—。承包期内因结—婚男方到女方家落】户的夫妻《双方及其子女—享有与居《住地集体经》济组织?其他成员平等的【土地承包经营权男】方在新?居住:。地未取得承包地的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!承包地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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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二条 承【包期:内承包?方,家庭成?员因分户、》。离婚而申请分别【。签订:承包:合同的?发,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!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!订承:包合同并《报有关部门换发土】地,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!权证
》
》承包方家庭分户【的由家庭内部自行】决定:土地承包经》营权的分割家庭内部!就土地承包经营权】分割达?成,协议的发《包方应当尊》重其协议;达—不成协议的按照【承包合同纠》纷处理
【 :
因离婚产生的】分户:双方:当事人?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!照离婚?协议、?农,村土地承《包仲裁机构的—仲裁裁?决或者?人民法院的判决【处理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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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三条 》 集体经济》组织的荒山、荒沟】、荒丘、荒滩等农】村土地采取其—他,方式承?包的应当采取招标】、拍卖、公开协【商等方式进行也【可以将土地承—包经营权《折股分给《本集:。体经济组织》成员后再实》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!合作经营;》在同等条件下—发,包方应?当优先发包给本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
】集体经济组》织的荒山、》荒沟、荒丘、—荒滩等农村土地【以招标?、,拍卖方式《承包的承包费—通过公?开,竞标、竞价确定【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!的承包费《标准由发包方—召,开村民会议》或者村民《代表会议经本—集体经?济组织成员的村民】会,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!。或者三分之二以【上村民代表同意;】本集体经济》组织成员《承包的应当给予【优惠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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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、县】。、自治县人民政府可!。以根据国家政—策重大调整和本【地,实际情?况制定、调》整,土地承包和流转费】。。指导标?准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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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。四条 以—其他方式承包农【村土地?其承包方案应当向全!体集体经济组织【成员公示公》示时间不《得少于15日承包】方案应当包括承包土!地的名称、坐落、】面积、用途及变【更、承包方式、【承,包费用?。标准及调整和支付】方式、承包期限及】起止日期、》土地承包经》营权流转增》值收益分配、发包】方和承?包方:的权利义务、违约】责任以及其他—应当:说明的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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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包方将农!村土地?发包:给本集体《。经济组?织以外?的单位?或者个?人承包的《应,当,召开村民《会,议或者村民代表会】议由:本集体经《济组织成员的村【民会议三《分之二以上成员【或者三分之二以【。上村民代《表同意并报乡—(镇)人民》政府批准村民会【议、村民代表会【议,应当:有会议记《录参加会《议的村?民或者村《民代表应当签—名
》
承》包期满后应当—依法收回《土地需要继续—承包的?应当按照本条第【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!程序办理本集—体经济?组织成员在同等【条件下享《。有承包?。优,先权;如再次发包】。给,本集体经济》组,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!人的原承包人在同等!条件下享有承—包优先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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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— ,。 第二轮土地承包以!。前自发开垦集体【经济组织的荒—山、荒沟、荒丘、】荒滩种养的农—户应当?与集体经济》。组,织,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!包费承包费标准及】其收取?。、管理、使用办法】由,发包方召开村民【会议或?者,村,民代表会议经—本集体?经济: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!三分之二《以上成员或》者三分之二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!
》
开?垦者拒不签订承【包合同、缴》纳承包费的由集体】经济组织收回其【开垦的?。土地依法发包给【本集:体经济组织成员【
【
禁止以“》祖宗地”名义占【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!的土地或者侵占他人!依法承包的土—地 ?
—第十六条 发】包方应当与承包【方签订书面承包【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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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承包合同!应当:载明享有土地—承包经营权》的家庭成员姓名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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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方【是发包方主要—负责人的《承包合同由本集【体经济组《织成员?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!代表会议推》荐三人代表发包【方签字或者盖章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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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》合同应当交村—民委员会《、乡(镇)》人民政府、县级人】民政府?农业:或者:林,业主管部门存档 !
第【十七:条 市、县【、自治县人民政府】应当按照《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对承包耕地】的承包方颁》发土地承包经—营权证对《承包林地的承包方颁!发林权证对在承包】的耕地上种植—林木的承包方分别颁!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!和林木?所有:权证土地承》包经:营权证?。或,者林权证应当载明该!地块的?。四至范围并》附界址范围平—面图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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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本办法?施行前承《包土:地,。没有签?订书面承包合同【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!之日起3个月内补签!市、县、自治县人】民,。。政府应?当自补签《承包合同之日—起3个月内向承包方!颁发土地《承包经营权》证或者林权》。证;对本办法施【。行前已经签订书【面承包合同但未取得!土地承包经》营权证?或者林?权证的市、县、【自治县人民政府应】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!起3个月《内,向承包?方,颁发土地《承包经营权证—或者林权《证
!第十八条 》 以家庭承—包方式?承包农村土》地的发包《方应: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!。日起30日》内将承包合同等相关!资料报?乡(镇)人》民政:府由乡(镇)人民】政府统一向市、【县、:自治县人民政—府办理土《地承包经《营权:证书或者《。林权证? ,。
以其!他方式承包农—村土地的承包方应】当自承包合同生【效之:。。日起30日》内依法办《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!或者林权证;没有取!得土地承包经营【权,证或者林权》证的其土地》承包经营权不得流转!
《
第十九【条 《承包方?实际使?用土地的面积多【于承包合同载—明的土?。地面积的《多出部分由当事人协!商,补,签承包合《同变更土《地承:包经:营权证或《林权证;协》商不成的按土—。地承包?经营:纠纷处理
】
?。
第二十条 【 通过家庭承包方】式取得的土地承包】经营权承包》方有权依《法按照平等协商、自!愿、有偿的原则采】取转让?、转包、出租、互换!、代耕?或者其他方式进行】流转土地承包经【营权流转需经承【包方: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并!在流转合《同中签名 —
土【。地承包经营权采取】转让方?。式流转的应》当经发包方同意【发包方应当》自收到承包方—。申请后30日内答复!;逾期不答复的视】为,同意采取其》他方式流转土—。地承: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!当自流转合同签【订之日起3》0日内报发》。。包方:和乡镇人民政府备】案季节性《流,转的不?需报发包《方同意或者备—案 ?
—承包方将土地—承包经营权流—转给本集《体经济组织外的【单位或者《个人的发包方应【当在订立流转—合同前?采,取公示等形式告知本!集体经济组织其【他成员在同等条件】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!员享有优先》权
【
第二十一条【 : 以其他方式承【包取得的土》地承:包经:营权采取转让、合作!、,转包、出租、入【。股、抵押或》者其他方式》流转的应当》征得发?包方同?。意发包方应当召开村!民会议或者村—民代表?会议:并经集体经》。济组织成员的村民】会议三分之》二以上成员》或者:三分之二《以上村民《代表同意 》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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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?方未按承包合同【约定使用《土,地或者违反合—同,约,定采取?转让、合作、—转包、出租》、入股、抵押—或者其他方式流【转土地承包经营权】的,发,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!同收回承包土地 】
第二!十二条 土【地承:包经营权流转—时承:包方:或者受让方要—求发包方《提,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!提供协助
!
发包方不【得妨碍或《者强迫承包》方流转农村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】得截:留、:扣缴承包方的流转】收益
!
第:二十三?条 承包方可】以委托发包》方或者其他代理人流!转其土地承》。包经营权《委,托流转的委托—方与受?托,方应当签《订书面委托合—同受托方不得—超越委托《方的授权损害委托方!利益
【。
第《二十四条 【土地承包经营—权集中成批》流,转涉:及多个承包方—的受:让方应当与每个承包!方,分别签订土地承包】经营权流转合—同
!第二十?。五条 》以其他形式》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!经营权依法进—行流转产生增—值的增值部分不【低,于5:0%归?发包方全体》集体经济组织—成员所有承包合【同有:约定的按照其约定】处理
】。
本办法施行前以!其他形式承》包,取得的?土地:承包经营权》依法转让产生增值】的增值部分不—低于3?0%:归发:。包方:全体:。集体经?济组织成员所有【承包合同《。有,约定的按照》其约:。定处:理 :
》
第?。二十六条 》 土地《承包经营《权流转后《因,。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!。致合同内容显失【公平的经双方协商可!以对合同的有关条】。款作相应的修—改;协?商不成?的按照?土地承包《经,营纠纷处理
! ,
第《二十:。七条 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应【当变更承包合—同和土地承》包经营权证或—者林权证 》
(一!。)承包方提出书【面申:请自愿交回部分承】。包地的;
】
(二)承】包方的部分承包地】被依法征收、征用】的,; :。
—
(三)承包方【的部分承包地—。被乡镇和村》公,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】建设依法占用—的;
【 ,
(四)》承包:方的部分承》包地通?过转让方《式流转的; —
—
(五)《承包方的承》包地:通过互换方》式流转的;
】
(六)土!地,依法调整后承包方】的承包地面积发【生变化?的; 《
》
(七)法律—、法:规规定的其他情【形
】
第二十《八条 》有下:列,情形之一的应当【解,除或者?终止承包合同并【注销土地承包经营】权,证或者林权证
!
,
(一)承包!方提出?书面申请自愿—交回全部《承包:地,的; 《
—(二)承包方的全部!承包地被《依法征收、征用【的;
】
(三)》承,包方的全部承包【地通过转让方式流】转的;? , ,
(四】)承包方的全部【承包地被《乡,镇、村公共设施【、,公益事业《建设依法占用的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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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《(五)承包期—满的;
【
(六)承包!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!的;
】
(七《)法律、法规—。规定:的其他情《形
】。
承包期内承包方】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!市、不设区的地级】市城区?和其他市、县—、自治县人》民政府所《在地的城《镇转为非《农业户口的其以【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!。耕地应?当交回发包》方同:时解除承包合同注】销土:地承包经营权证或】者林:木,所有权证承》包方不交《回的发包方可以收】。回承包的耕地
!
》承包:期内:发包:方依法?收回承包土地的应】当待当季农作物【。收获后再收回—承包方交回》承,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!收回承包地时承包】方对其在承包地上】种植长?期经济作物的有权】获得相应的补—。偿
!第二十九条 【 本集体经济组织】成员将以家》庭承包?方式:承包的土地弃耕抛】荒连续二年以上【的发包方《应,当要求承包方—限期恢复耕》作;承?包,方逾期不耕作的发】包方应当《。组织代?耕,并通:。知承包方但不得收】回,。其承包地承包—。。方要求继续从事土地!经营的应《。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并!给予代?耕方适当的经济补】偿
《
以其他形!式发:。。包的土地承包方超过!。二年未利《用或者弃耕抛—荒二年以《上造成土地闲—置的发包《方,报乡:(镇)人民政府批准!。后收回承《包土地或者闲置【。部分的土地 —
?。。 对属于》基本农田的抛荒地】乡(镇)人民政府】必须组?织,发包方和承包方适】时恢:复耕种不《得荒:芜或:者改作非农业用【途
第三!十条: 因公共—利益需?。要征收?、,征用承包土地的征】地补偿费《应当自?征地补偿、》安置方案批》准之日起3》个月内全额支付【。不得以任何理由分】。期或:者延期支付各项征地!费用;逾期支—付的按银《行同期?活期存款利率支付】逾期部分的利—息,并,从逾期之日起—每日按欠款总额的】1‰支付滞》纳金逾?。期利息?和,滞纳金应《当支:付给被征地的集【体经济组《。织和依法应当获【得补偿的被征—地承包方市》、县、自治》县人民政府土—地行政主管部—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!偿费:的不:得使用被征》土,。地不:得,办理供?地手续
—
:
依法》应当补?偿给被征地承包方的!部,分由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直接将补—偿款:发放给?。被征地?承包:方任何?组,织和个人《均不得?截留 ?
承包!期内以家庭》承包:。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!被依法征收、征【用集:体经济组织有—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土!地的应当对承包方】被,征收、征用的承【包土地给《。予调整
】。
县级》以,上人民政府应当【建立因?征收、征《用土地后失去生活】保障的农民的就业】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!办法:由省:人民政府规》定 ?
第【三十一条 农】村,。集体经济组织因【非农业建设经—依法:批准占用本集—。体经济组织》成员承?包地的集体经济组】织,应当在?本办:。法第十条所》列土地中给》予调整;没有土地】可以调整的应当按照!国家征用《农,村集体土地的安置】。补偿标准给予被【。占地承包方补偿 】 ,
—因实施?村镇规划需要调【整农户宅基地经【依,法批准使用本集体】经济组织农户承包】。地的集体经济组【。织应当在本办法第十!条所列土地中给予】调整或者通过承包】方,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!。式解决
】
第三十二条 ! , ,省人民政府》农业、林业主管部】门应当?制定承包合同和【土地承?包经营权流转—合同示范文本 】
—。。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农【业、林业主管部【门,。、乡(镇)人民【政府以及发包方【应当按照各自—职责负责承包—合同:、土地承《包经:营权:证或者林《权证的登记》。、,建档:、,保管和提供查询等】工作:
】承包方有权查阅、】复制与承包合同【及承包经营》权证或者林权证有】关的登记材料发包方!。和有关?机关应当提》。供方:便不得限制、阻挠不!得收取费用 —
【第三:。十三条 —县,级以:上人:民政:府农:业、林业主管部门】和乡(镇)人民【政府对?土地承包和承—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!监,督检查?时有权要求》被检查单位》或者个人《提供:有关土地承包的文】件或者资《料被检查单位或者】。个人应当提》供并:如实说明有关土地】承包情况
【
: ,
:第,三十:四条 》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农业、林业、土地等!主管部门《。和乡(镇)人民政府!应当加强对》。承包土地保》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!
承!包方:违法:。将承包地用于非农】业建设或者在承包地!。上违法建《房、建窑、建坟、】挖沙、采石、采【矿、取土以及堆放】固体废?弃物等给《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!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有关主?管部门应当》依法查处
! ,
第三十五—条 县》。。级以:上人民政府农业、】林业等行《。政主管部《门和乡(镇》)人民政府应当【建立农村土地承包】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!时公布农村土地承包!经,营权流?。转供求信息并提供】业务指导和服务 】
?
,
第三十【六条 ? 国家机》关及其工作人员【不得利?用职权干涉农村土】地承包变更、解除承!包合同或《者,强迫、阻碍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!。;不得?干涉承?包方依?法,享,有的生产经营自【。主权强迫承》包方种植指定的作物!、经营指定的养殖项!目或:。者使用指定的生产资!料 ?
》
第三十七条 】 任何单位、组【织和个人均有权投诉!、举报违反》农村土地承包法【和本办法的行—。为对投诉、举报案】件乡:(镇)人民》政府或?者县级以上人民政】。府农业、《林业等行政主—管部门?。应当在7日内决【定是否受理;不【予受理的应》当书面告知》理由
【 ,
第三十八条 】。 发包方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由乡【(,镇)人民政府或者】。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农业、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其?限,期改正;侵害承【包,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!依法:承担损害《赔偿等?民事责任《。:
—
(一)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!十四条所列行为; ! ,
?
(二)—以家:庭承包?方,式发包农村土地未】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!。成员人数平》均,分配发包《到户;
!
(三)非法预】留机动地或者超过】。法定:。比例预留的机—动地未按照本办法】规定调整; —
:
(四)】依法:。应当采取《家庭承?包方:式,分包到户的土—地而以其他》。方,式发包;
】
(五—)以其他方式承【包的:农村土地未依法【采,取招标、拍》卖,、公开协《。商,。等方式发《包或者?不公示承包方—案; 《
?
(六)擅自】截留、扣缴》土,。地承:包经营权流转收益】;
《
《
(:七)扣留或者擅自】更改农村土地承包】合同、土地》承包经营权证或【者林权?。。证; ? ,
,
,
(八)其】他侵害承《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!的,行为
— :
,
发包方违反本【办,法第十三条》第,二款、第十四—条第二款、第十五】条第一款、第二【十一条第一款的【规定未召开村民会议!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!。本集体经济》组织成员的村民会】议三分?之二以上成员或者】三分之二《以上村?民代表同意的—由乡(镇)人—民政府或者县—级以上人民政—府,。。农,业、林业《等行政?主管部门责》令其限?期改正
—。
《。
村民委员会—成员有第一款、【第二:款所列行为之一【的由村民依照—海,南省村民委员会【选举办法的规定罢免!其职务 》。。
?
第三》十九条? 违反本办【。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!定的应当退》还所侵占《。的土地;给他—人造成损《失的应当承担—。损害赔偿《等责任
!
,
第四十条》 : 违反本《办法第?三十六条规定给承包!方造成损失》的应当承担》损,害赔偿等民》事责任;情》节严重的由上级【机关或者所在单【位给予直《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!;构成犯罪的—。。。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
— ,
第四十》一条 政府》有关主?管,机关及其工》作人员?有下列行《为,之,一,的由:上级机关或者—。所,在单位责令其限【期,改正对直接负责【的,主管人员和其他【。直接:责任:人员予以《行政:处分;给当事人【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!。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!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》。任
【
(?。一)不按规定登记、!颁发农村土地—。承包:经营权?证,。或者林权证;
!
《
(二?)颁发农村》土,地承包经《营权证或者林权【证非法收取费用;】
】
(三?)对有关农村土地】承包的投诉、举报不!及时受理;》
(!四)其?。他,玩忽职?守、徇私舞弊—侵害:农民土地《承包权益的行为【
》。
第四》十二:条 乡(镇)政!府,改,为,街道办事处》或者村民委员会【改为居民委》员会的其未被依法征!收的:原集体所有的农【。村土地承包参照【本办法执行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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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四十三条 》 :本,办法具体应用的【问题由省人民政【。府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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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十四条 本】办法自2006年】10月1日起施【行1996年5月1!5日海南省人—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公布施?行的海南省农村集体!经济承包合同管理】条例同时《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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