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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海》南,省实施中华人—民共和?国农村?土地承包法办—法 20】。06年7月2—8日海?南省第三届人民代】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第—。二十四次会议通【过 海南省—。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公告】 :第44号 》   海南省〈实】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!村土地承包》法〉办法已由—海南省第《三届人民代》。表大会?常务委员《会第二?十四次会议于—2006年7月【28日通过现—。予公布自2006年!。10:月1日起《施行 海南省人】民,代,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 】。 2006年7月2!8日   —第一条 为规范!。、稳定和完善—我省:农村:土地承包《关系:切,实保障农民和其【他农:村,土地承包当事人【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!、,农村经济发展和农】村社会稳定根—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!土地:承包法(以下—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!。)和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结合本省》实际制定本办法【。    第!。二条 《 本办法所称—的,农村土地《是指农民集体—所有和国家所有【依法由农民》集体使用的耕地、林!地、草地以及—其,他,依,法用于农《业的土地 》  :  发包的—农村土地其权属应当!明确农民集》体所有的土》地应当取得集—体土:地所有权《。证书;国家所有依】法由农民集体使用】的土地?应当取得国有—土地使用权证书存】在权:属,争议的农《村土:地应当在《依,法解决权属争—。。议并确权后方—。可,发包 》    第三条 ! 本办法所称的农!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!建立在土地等主要】生,产资:料劳动群《众集体所有基础上】的,农村合作经济—组织:包括经济《合作社?和经济合作联社 】。    — 第四?条 县级—以上:人,民政府农业、林【业主管部门分—别依照各自》职责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农村土地承】包及承包合同—管理:    】乡,(镇)人民》政府:负责本行《政区域?内,农村土?地承包及《。承包合同管理 !    各—级,人,。民,政府应当《将农:村土地承包及承【包,合同管?理工作经费列—入本级财《政预算不得向农【。民收取 【。   第五条 】 :农村土?地依: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!十二条的规》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!、村民委员》会或者村民小—组进行发包》乡(镇?)人民政府及其【他,组织:和个人无《权发包农村》土地 —   ? 第六条 水田!、,旱田、坡园地等耕地!和商品林地以及【农村集体《经,济组织开《垦,的其他土《地应当采取家庭承】包方:式发包到户不得【采取其他方式承包】 ,    【农村:集体:。经,济组织不得预留【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!法,实,施前已经预留—的耕地?和本办法实施—前,已经预留的》商品林地面》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!济组织耕地、商品林!。地总面积的百分之】五超过部《分,应当依法发包—;,不,足百分之五的不得】再增:加机动地 】   不宜采取】。家,庭承包?方式承包的荒山、荒!沟、荒丘、荒—滩,。等农村土地可以采】取其他方式承包 !  ?  第《七条 发包方】不得将?农村土地发包给【。国家:机关、从《事非农业科学研究】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!位、工商企业及国】家工作人员》(含离退《休人员)、城镇非】农,业户口居民 】    《。 ,农,村,土地:承包经营权不得采】取转让、合作、转包!、,出,租、入股、抵押或者!其他方?式流转?给国家机关及国家工!作人员(含离退休人!员) 》    本办【。法施行后违反—本条第一款、—第二款规定的承包合!。同或者?流转合同无》效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农业、林—。业行: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!人退回?土地 》  : ,。 :对,本办法施行前国家机!关、从事非农—业科学研究和技【。术推广的事业—单位、工商企业及】国家:工作人员(含—。离退休人员)、城镇!。非农业户口居民承】。包农:村集体经济组织发】包的土地《或者:国家机关《及国家工作人员(含!离退休?人员)通过流转【方式取得土》地承包?经营权的《应当:按照有关法》律法规和本办法加以!规范具体办法由省】人民政府另》行规定 【 ,  : 第八条 — 以家庭承包方式】承包农村土地—。的期:限属于耕地》。。的为三十年属于林】地的为三十年至【七十年家《庭承包合同约定的】承包期不得少—于,法定:期限;少于法定【期限的应《当,。按照法定期限—执,行    !以其他?方式承?包农村?土地:的期限不得超过三】。十年    ! 第九?。条 ? 农村土地采取【家庭承包方式承包】的,农村:集体经济组织—成员不分年龄、【性,别、民族、劳—动能力等《享有平等的土地承】包经营权《发包方应当按照农村!。集体经济组》织成员人数平均分】。配发包?到户: ?   ? 集体经济—组织成员自》。愿放弃承包土地【权利的应《当在:土地承包方案公【布后15日内书面告!知发包方 【。 ,   第》十条 下—列,。土地应当用于调【整家庭承包的土地或!者承包给本集体经济!。组织新增人口—的农户   ! (?一):集体经?济组织依《法预留?的机:动地; 【   《(二)通过依法【开垦等方式增加【的土地; 【    (三)承!包方依法、自—愿交回的土地—; :    【(四)发《包方依法收回的土】地 ?。 ,    前款规定!的土地在《未用于调整之—前可以其他方式承包!承包期?不得超过三年 !    《。。 第十一《条, 依法保护妇女【在土地?承包中?的合:法权益任何组织【和个:。。人不得以村规民约等!形式剥夺、》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!土地承?包经营权《 》。   《承包期内妇女结婚】。新居住地集》体,经济组织应当—解决其承包土—地;结婚妇女在新】居住地?未取得承包地的发】包方不得收回其【原承包地离》。婚或:者丧偶?的妇女?及由其抚养的—子女仍?在原居住地》生活:或者:不在原?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!。住地:未取得承包地的【发包方?。不得收回其原—。承,包,地 《  ?  承包》期内因结婚男—。方到女方家》落户:的夫妻双方》。及其子女享》有与居住地集体经济!组织其他《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!经营权男方在—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!地的发包方不得【收回其原承包—地 : :。    第十二条! : 承包期内承包【方,家庭成员因分户、】。离婚而?申请分?别签订?承包合同的》发包:方应当?与分立后的集体【经济组织成》员,签订承包合同并【报有关部门换发【土地承包经营权【证或:者,。林权证   ! :承包方家庭分—户的由?家庭内部《。自行决定土》地承包经营权的分】割家庭内部就—土地承包《经营权?分割达成协议的【发,包方:应,当尊重其协》议;达不《成协议的按照承【包合同纠纷处理 ! :   因离婚产生!的,分户双方当》事人的?土地承包经营—权按照离婚协议【、农村土《地承包仲裁》机,构的仲裁裁决或者人!民法院的判决处理 !    第十!三,条 集体经济组!织的荒山、荒沟、荒!。。丘、荒滩等农村【土地采取《。其他方式承包的【应当采取招》标、拍卖、公—。开协商等方式进行】也可以将土地—承包经营权折—股分: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!员,后再:。实行: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!作,经营;在同等条【件下发包方应—当优先?发包给本集体经【济组织成员 【    》 集体经济组织的荒!山、荒沟、荒—丘、荒滩等农—村土地以招》标、拍?卖方式承包的—承,包费:通,过公开竞标》、竞价确定以—公开协?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!标准由发《包方召?开村民会议》或者村民《代表会议经》。本,集体:经济组织成员—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!以上成员或者三【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!同意;本集体—经济:组织成员承包的应】当,给予优?惠  —。  市、县—、自治县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】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和!。本地实际情》况制定、《调整土地承包和流转!费指导标《准    !第十四条 【以其他方式承—包农村土地其—承包方案应当—向全体?集体经济《组织成员公示公【示时:间,不得少于15日承】包方案应当包—括承包土地》的名称?、坐落?、面积、用途—及变更、承包方式、!承包费用标准—及调整和支付—方式、?承包:期,限及起止日期、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】转增值收益分—配、发包方和—承包方的《权利义务、违—约责任以《及其他应《当说明的事项 !。。    发—包方:将农村土地发包给】本集体?。经济:组织以?外的单位或者个【人,承包的应当召开村】民会:议或者村民代表会】议由本?。集,体经济组《织成:。员的村民会议三分】之二以上成员或【者三分之二以—上,村民代表同意并报】。乡(镇)人民政【。。府批准村民会议、】村民代表会议应当】有会:议记录参加会议【的村:民或者村民代表【应当签名 —    承包】期,满后应当依》法收:回土地需要继续承】包的应当《按照本?条第一款和第—二,款规:定的程序办》。理本:集体经济组》织成员?在,同等:条件下?。享有:承包优先《权;如再次》发包给?本集体经济组织以】外的单位或者—。个,人的原承包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】有承包优先权 !。。。    第十【五,。条 第二轮土地!。承包:以前自发《开垦集体《经济组织的荒山、荒!。沟、荒丘、荒—滩种养的《农户应当与集体【经济组织签订承【包合同缴纳》承包费承包》费标准及其收取【。、管理、《使,用办法由发》包方:召开村?民会议或者村民【代表会议经本—集体经济组织—成员的村民会议【三分:之二以上成员或者】三分之二以上村【民代:表,同意 》    开垦者拒!不签订承《包合同?、缴:纳,承,包,费的由集体经—济组织收回其开【垦的土地《依法发包《给本集体经济组【织成员?    】禁止:以“祖宗地”—名义占用农村集体经!济,组织的土地或者侵】占他人依法承—包的土地 】   第》十六条 》 发包方应当与承】包方:签订:书面承?包合同 《 ,    —家庭:承包合同应当载明】享有土地《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!员姓名  】  ?承,包方:是发包方主》要负责人的承包合】同由:本集体经济》组织成员的村民【会议或者村民代【表会议推荐三人代表!发包方签字或者盖章! :    承【包合同应《当交村民委员—会、乡(镇)人民】政府、县级人—民政府?农业或者《林业主管部门—存档 《    第十】七条 》市、县、自治县人民!政府应当按照土地】利用总体规划对【承包耕地的承—包方颁发《土,地,承包经营权证—对承包?林地的承《。包方颁发林权证对在!承包的耕《地上种植林木的【承包方分别》。颁发土地《承包经?营权证和林木所【有权证土地承包经】营权证或者林权证】应当载?明该地块的四至范围!并附界址范围—平面图   ! 本办《法施行前承包土【地没有签订书—面承包合《同的应当自本办法施!行之:日起3?个月内补《签市、县、自—治县:人民政府应当—。自补签承包》。合同之日起3—个月内向承包—方颁:发土地承包经—营权证或者林权证】;对本办法施—行前已经签》订书:面,。承包合?。同但:未取得土地承—。包经营权证或—者林权证的市—、县、自治县人民政!府,应当自本规定施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!承包方?颁发土地承》包经:营权证?或者:林权证 —    《 第十八条 】以家庭承《包方式承包农村土】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!包合同生效之日起】30日?。内将:承包合同等》相关资料报乡—(,镇)人民政府由乡(!镇)人民《政府:统一向市、县—、自治县人》。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!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!证   【 以其《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!的承包方应》当自承包合同生【效之日起30日内依!法办理土地承包经】。营权:。。证或者?林权证;没》。有,取得土?地承包经营权—证,或者林?权,证的其土地承包经营!权不得流转 —    第】。。十九条 承【包,方实:际使用土地的—面积多于承包合【同载明的土地面积的!多,出部分?由当:事人协商补签承包合!同变更土地承包经营!权证或林权证;协】商不成的按土地承】。。包经营纠纷处理 ! :   第二十条】 , 通过家》庭承包?方式取得的土—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!有权:依法按照平等协商、!自愿、有偿的原则采!取转让、《转包、出租、—互换、代耕或者【。。其他方式进》行流转土地承包经】营权流转需》。经承包方家庭成【员一致同意》并在流转《合同中签名》 ,    土地!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!方式:。流,转的应当经》发包方同意发包方】。应当自?收,到承包方申请后【30日内答复;【逾期不答复的视【为同意采取》其他方式流转土【地,承包:。经营权的承包方【应当自流转合同【签订之日起》30日内《报发包方和》乡镇:人民政府备案季节】性流转?的不需报发包方同意!或者:。备案: 《   承包方【将土: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!本集体经济》组织外?的单位?或者个人的发包方】应,当在订立《流,转合同?前采取?公示等形式》告知:本集:体经济组织其他成】员在同?等条件下本集体经】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!权 》   第》二十一条 — 以其他方式承【包取得的土地—承包经营权》采取转让《。、合:作、转包、出租【、入股、抵》押或者其他》。方,式流转的应当征【得发包方同意发包方!应当召开村》民会议或者村民【。代表会议《并经集体经济组【织成员?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!以上成?员或者三分》之,二,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!。   》 承包方》未按承包合同—约定使用《土,地或者违反合同【约定采取转让、合】作,、转包、《出租、?。入股、抵押或者其】他方式?流转土地承包—经营权?的发包方有权解除】承包合同收回—承包:土地:    】第二十?二条 土地【。承包:经营权流《转,时,承包方或者受—让方要?求发:包方提供《协助的发《包方应当《提供协助  !  发包方—不得:妨碍或者强迫承包】。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!经营权?不得截留、扣缴承包!方的流转收益 】。   《 第二十三条 ! 承包方可》以委托发《包方或者其他代【理人流转其》土地承包《经营权委托流转的委!托方与受托方应当】签订书面委托合同】受,托方不得超越委【托方的授权损害【委托方利《益 ?    第二十!四条 土地承包!经营权集中成—批流:转涉及多个承包【方的:受让方应当与每个承!包方分别签订—土地承包《经营权?。流,。转合同 》  ?  第二十五条】 以其他形式】承包取得《的土地承包经营【权依法进行流—转产:生增值的增值部分不!低于50%归发【包方全?体,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所有:承包合同有》约定的按照》其约:定处:理    】 本办法施行前【以其他形《。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!包经营权依法—转让产生增值的【。增值部分不低于【30%归发》包方全?体,。集体经济组织成【员所有?承包合同《有约定?的按照其约》。定处理? :。    第【二,。十,六条: , 土地承包经营权!。流转后?。因,。国,家重大?政策调整导》致合同内《容显失?公平:的,经双方协《。商,可以对合同的有关条!款作相应的修改【;协商不成的按【照土地承包经—营纠纷处理 【   《 第二十七条 !。 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承!。包合同和土地承包】。经营权?。证或者林权证 】  ?  (一)—承,包方提出书面申【请,自愿:交回部分承包地的;!    (!二)承包方》。的部分承包地被依】法征收、征用的;】 ,    【(,三)承包方的部【分承包地被乡镇和村!公共设施、》公,益事业?建设依法《占用的; —  ?  (《。四)承?包方的部分》承,。包地通?过转让?方式:流转的;《  》  (五)承包】方的承包地》通过互?换方式?。流转的; —    (【六)土地依法调【整,后承包方的承包【地面积发生变—化,的;   】 (七)法律【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情形:    】第二十八《条,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?的应当解除或者【终止:承包合同并注—销土地承包经—营权证或者林权【证  —  (一)承包】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!交,回全部承包地—的; 》   ? (二)》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!被依法征收、—征用的;《   — (三)》承包方的全》部承包地通》过转让方式流转【的; 》    (—四)承包方的全部】承包地被乡镇、村公!共设施、《公益事业建设依法】占用的?;   【 (五)》承包期满的; ! ,   (六)【承包:。方家庭?成员全部死亡—的; —  : (七)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!    【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!。。户口迁入设区的【市、不?设区的地级市城【区和:其他市、县、自【治,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!城镇转为非》农业:户口的其以家—庭承:包方式承包》的耕地应当交回【发包方同时解—除承包?合同注销土地承包】经营权证《或者:林木所有权证—承包方不交回—的发包方《可以收回承包—的耕地?    】承包期?内发包方依法收回】承包土地的应当待当!季农:作物收获后再—收回承包方》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!方依法收回承—包地时承包》方对其在承包地上】种植:长,期,经,济作物的有权获得相!应的补?。偿 》   第》二十九条 》 本集体经济组】织成员将以家庭【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!弃耕抛荒连续二年以!上的发包方应当要求!承,包方限期《恢复耕作;》承包:方逾期不《耕作的发包》。方应当组织代耕并通!知承包方但不得收】回其承包地承包方要!求继续从事土地经营!的,应当提前通知—发包方并给予代耕方!适当的经济补—偿  —  以其他—形式发包的土地承包!方超过二年未利用】或者弃耕《抛,荒二年以上造—成土地?闲置:的发包?方报乡(镇)—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!。承包土地或者闲【。置部分的土》地 对】属于基本农田的抛荒!地乡:(镇)人民》政,府必须组《织发包?方,和承包?方,适,时恢:复耕:种不得荒芜或者改作!非,农业用?途   》 第三十条 !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!、征:用承包土地的征地】。补偿费应当》自征地补偿、安【置方案批《。准之: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!付不得以任何理【由分期或者延—。期支:付各项征地费用;】逾期支?付,的按:银行同?期活期存《款利率支《付逾:期部:分的利息并从逾【期之日起每》日按欠?。款总额的《1,‰支:付,滞纳金?逾期利?息,和滞纳金应当支付】给被征地的集体【经济组织和依法【应当获得补偿的【被征地承《包方市、县》。。、,自治县人《民政府土《地行政主管部—门,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!费的不得《使用被征土地不得】办理供地手续 】    依法应!当补偿给被征地承包!方,的部分由《土地行政主管—。。部门直接将》补,偿款发放给被征【。地承包方任何组织和!。个人均不得截留【 ?  :  承包期内以】家庭承?包,方式承包的农—村土地?被依法征收、征【用集体经济组织有】本办法?第十条所《列,土地的应当对承包】方被征?收、征用的承包土】地,给,。予调:整 《  :  ?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应,当建立因征收、【征用土地后失去【生活:保障的?农民的就业和社【。会,保,障制度具体办—。法由省人《民政府?规定 》   ? :第三十一条》 :。 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因非农业建设经!依法批准占》用本:集体经济组织成【员承包地的集—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!办法第十条所—。列土地中给予—调整;没有》土地可以调》。整,。的,应当按?照国家征用农村集】体,土地的安《置,补偿标?准给予?被占地承包方补偿 ! , :   《因实施村镇规划需】要调整农户》宅基地经依法批【。准使用本集体经济】。组织农?户承包?地的集体经济组【织应当在本办—法第十条所》。列土地中给》予调整?。。或者通过《承包方之间》互,。换承包?地的:方式解?决    !第三十?二条 ? 省人民政府农】业、林业主管部门应!当制定承《包合同和土地—承包经营权》。流转合同《示范:。。文本 ?    —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农业》、林业主管部—门、乡(镇)人【民政府?以及发包方》应当按照各自职责】负责承包合同、土】地承包经营》。。权证或?者林权证的登记、建!档、保管《和提供查询等工作 ! : ,   承包—方有:权查阅、复制与【承包合同及承—包经营权证》或,者林权证《有关的登记材料发包!。。方和有关《机关应当提》供方便?不得:限制、阻挠不得收取!费用  【  第三十三【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农业—、林业?主管部门和》乡(镇)人民政府】对土地承包和承包】合,同管理依《法实施监督检查时】有权要求被检查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】有,关土地承包的文【件,或,者资:料,被检查单《位或者个人应当提】供并如实说》。明,有关土?地承:包情况 【  : 第三《十四条? ?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】、,林业、土地等—主,管部门和乡》(镇)?人民政府应当加强】对承包土地》保护和合理利用【的监督 《    — ,承包方违法将—承包地用《于非农业建》设或者在承包地上】违法建?房、建窑、建坟、】挖沙、?采石、?采矿:、取土以及堆放固】体,废,弃物等给土地造【成永久性损害—的县: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】关主管部门应—当依法?查处  【 , 第三十五—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农业、【林业等行《政主管部门和—乡(镇)人民—政府应当建立农【村土地?承包经营权》流转信息库及—时公布农《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】流转供求信息并提】供业务指导》和服务 】   第三—十六条 国家机!关及其工作人员不】得利用职权》。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!。。更、解除承包合同或!者强迫、《阻碍土地《承包经营权流转;】。不得干涉承包方【依法享有的生产【经,。营自主权强迫承包方!。。种植指定的》作物、经营指定的】养殖项?目或者使用指定【的生:产资料 》    第三十!七条 任—何单:位、组织和个—人均有?权投诉、举报违反】农,村土地承《包法和本《办法的行为对投诉、!举报案件乡(镇【)人民政府或者【县级以上人民—政,府农业、林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在7日内决【。定是:否受理;不予受【理的应当书面告【知理由 》    第三】十八条 《 发?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乡(镇)人民】政府或者《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】、林业等行》政,主管部?门责令其《限期改正;侵害承包!方土地?承包经营权的依法】承担损?害,赔偿等民事》责任: 【    (—一)农?村土地承包法第【五十四?条所列?行为:;    】 (二)《以家庭承包方式【发,包农:村土地未按》照本集体经》济组织成员人数平】均分配?发包到户; 【    (【三):非法预留《。机动地或者超—过,法定比例预留—的机动?地未按照本办—法规定调《整,;, :。  ?  (四)依法应!当采取家庭承包【方式分包到户的土地!。而以:。其,。他方式发包;—    (!。五)以其他》方式承包的农—村土:地未依法采取—招标、拍卖、公【开协商等方式—发包或者不公—示承包方案》;,。   — (六《),擅自截留《、扣缴土地承包【经营权流《转收益; 【    (七)】扣,留或者擅自更—改农:村土地承包合同【、土地承包经营【权证或?者林权证; 】    (—八)其他侵害承【包,方土地承包经营【权的行为 》 :    发包【方,违反本办法第—十三条第二款—、第十四条第二款、!。第十五条第一款、第!二十一条第一—款的规定《未召开村民》会议或者村民—代表会议经本集体经!济组织?成员:的村:民会议三分之二以】上成员或者》三分之二《以上村民代》表同意的《由乡:(镇)人民》政府或?者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农业、林业等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!限期改正  !  村民委员会】成,员有第一款、第二款!所列行为《之一的由村民依照】海南省村民》委员会选举办法的】规定罢免其职务 !  ?  第《三十九条 违】反本办法第十五条】第三款规《定的应当退还所【侵,占的土地;给—。他人造成损》失的应当承担损【害赔偿?等,责任 》    第四【十,条 违反—本,办,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!承包:方造成损失的应【当承担损害赔偿等】民事责任;情节【。严,重,的由上级机》关或者所在》单,位给予直接责任人】员行政?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?   第四十【一条 政府有—关,主管机关及其—。工作人员有下列行】为之:一的:。由上级机关》或者所在单位责令】其限:期改正?对直接负责的主【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员予以【行政处?分;给当事人造成】损失的依法承—担赔偿责任》;构成犯罪的—依,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?    (—一)不按规定—。登记、颁发农村土地!承包经营权证或【者林权?证;   】 (二)颁发【农村土地承》包经营权《证或者林《。权证非法收取费用;! 》   (三)对有!关农村?土地承包《的投诉、举报—不及时受理; 【   》 :(四)其他玩忽职】守,、徇私舞弊侵害【农民土?。。地承包权益的—行为  【  ?第四十二条 【 乡(镇)政—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!者村民委员会改为】。居民委员《会的其未被依法征】收的原?集体所有《的农村土地承—包参照本办法—。执行  【  第四十三条 ! 本?办法具体应用的【问题由省人民政【府解释  】  第四十四条 ! :。本办法自2006年!10月?1日:。起施行1996【年5月1《5日:海南省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?公布:。施,行的海南省农—村集体经济承包合】同,管,理条例同《时废止 《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