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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海南省实—施中华?人民: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!法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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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?006年7》月2:8日:海南省第三届人【民代表大《会,常务委员会第二十】四次会?议通过
海南省】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公告
第4】4号:
海南省〈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农村土地承包【法〉办?法已由?海南:省第:。。三届人?民,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【。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!。2006年》7月28日通过现】。。予公布自2006年!10月1日》起施行
海南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
》2006年7—月28?日
》第一条 为规】范、稳定和完善【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!系切实保障农民【。和其他农村土地承包!当事人的《合法权益促进农【业、农村经济发展】。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!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农村土《地承:包法(以《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!。法)和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结合本【。省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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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条 本》办法所称的农村【土地:是指农?。民集体所有和国【家所有依法由农【民集体使用的—耕地、林地、草地】以及其他依法—用于:农业:的土地
《
《
,发包的农村土地【其权属应当明—确,农民:集体所有的》土地应当取得集体土!地所有?权证书;国家—所有依法由农民【。集体使用的土地应】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!权证书存在权属争议!的农村土地应当在依!法解决?权属争议并确—权后方可发》包
《
《
,第三:条 本办法【所,称的农村集体—。经济:组织:是指建立在土地等】主要生产资料劳动】。群众:集体所有《基础上的农》村合作经《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!社和经济《合作联社
【。
第四条】 县级》以,上,人民政府《农业:、林:业主管部门分别依】照各自职责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农【村土地承包》及承包合同管理 !
—乡(镇)人民政府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!村土:地承包及承包合同】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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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人《民政府应当》将,农村:土地承包及承—包合同管理》工作经费列入本【级财政预算不得【向农民收取
】
《
第五?条 农》。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!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!定由村集体》经济组织、村—民委员会或者村民】。小,组进:行发包乡(镇)人】民政府及《其他:组织和个《人无权发包》农村土?地
!第六条? ?水田、旱田》、坡:园地等耕地和—商品林地以及农村集!体经济组织开垦的其!他,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!包方式发包》到户不得采取其他方!式承包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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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集体【经济组织《不得预留机动地农】村土地承《包法:实施前已经预—留的耕地和本—办法实施前已经预留!的,商品:。林地:面积不得超过—本集体经济组织【耕地、商品》。林地总面积的百分之!五超过部分应当依】法,发包:;不足百分之五的】不得再?增加机动《地
】
,不宜采取家庭承包】。方式承包的荒山、荒!沟、荒丘、荒滩【等农村土地可—以,采取其他方式承包 !
《
第七条 】 发包方《不得将农《村土地发包给—国家机关、从事【非,农业科学研究和技】术推广的事业单【位、工商企业及国家!工作:人,员(含离《。。退休:人员)?、,。城镇非农业户—口居民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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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土《地承包经《营权不得采取转让、!合作、转包、出租、!入股、?抵押或者《其他方式流转—给国家机关及—国家:工作人员(》。。含离退休人员)【
【
本:办,法施行后《违,反本条第一款—、第二?款规定的承》包合同或者流转合同!。无效由?县级以上《。人民政府农业、林】业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当事人》退回土地 —
》
对本办《法施:行,前国家?机关、从事非农业科!学研究和《技术推广的事业【单位、工《商企业及国家工【作,。人员(含离退—休人员)、城镇【。非农业?户口:居民:。承包: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发包的土地或者】。国家机关《及国家工作人员【(含离退休》人员)?通过流转方式—取得土地承》包经:营权的应当按—照有关法律法规和】本,办法加以规范—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!府另行规定 —
第】八条 以—家庭承包《方式:承包农村土地的【期限属于耕地—的为三十年属于【林地的为三十年至七!十,年家庭承包》合同:约定的?承包:。期不得少于法定期】限;少于法》定期限的应当按【照法定?期限执行
】
以其他【方式承?包农村土地的期【限不得?超过三十年 【
—第九条 农【村土:地,采,取家庭?承包方式承包的农】。村集体经济组织【成员不分《年龄、性别》、民族、劳动—能力等享有平等【的土地承包经营【权发包方《。应,。当按照?农村:集体:。经济组织《成员人数《平均分配《。。发包到户
】
集体经【济组:织成:。员自:愿放弃承包土—地权利的应当—。在土地承《包方案公布》后15日内书面告】知发包方
【
第—十条: 下列》土地应当用于调整】家庭承包《的土:地或者承包给本【。集体经济组织新增】人口的农户
】
》(一:)集体经《济,组织依法预》留的机动地》; ?
(【二)通过依法开【。垦等:。方式增?加的土地;》 ,
《
?(,三,)承包方《依法、自愿交—回的土地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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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四)发包》。方依法收《回的土地 —
前款规!定的:土地:。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可!以其他方式承包承】包期不得超过三【年
!第十一条 依—法,保,。护妇女在土地—承包中的合法权【益任何组织和个人】不得以村规民约【等形式剥夺》、侵害妇女应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!营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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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期内—。妇女结婚新居住地】集体经济组织—应当解决其承包土】地;结?婚妇:女在新居住地未取】。得承包地的发包方】不得收回其》原承包地离》婚,或者丧偶的妇—女及由其抚养的【子女仍在原》居住地生活或者不】在,。原居住地《生活但在新居住地】未,取得承包地的发【包方:。。不得收回其原承【包地
!
承包期内因结】婚男方到女》。方家落户的夫妻双方!及,其子女享《有与居住地集体经济!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!土地承?包经营权男》方在:新居住地未取—得承包地的发—包方不得收回其原】承包地
!
第十二条 】 承包期内承—包方家庭成员—因分户、离婚而申请!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!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!的集体?经济组织成员签订】承包合同《并报有关部门—换发土地《承,包经营权《证或:者林权证 —
》
承包方家庭分户】的由家庭内部—自行:。决定土地《承包经营权的分割】家庭内部就》土地承?包经营权分割—达成协议的发包【方应当尊重其协【议,;达: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!合同纠纷《处理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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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离婚产生的分户!双方当事人的—土地承包《。经营权按照离婚【协议、农村土地承包!仲裁机构的》仲裁裁决或者—人民法院的》判决处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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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三条《 集体经—济组织的荒山、【荒沟、荒丘、荒滩等!农村土?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!的应当?采取招标、拍卖【、公开协《。。商等:方式进?行也:可,以,将土地承包》经营权折《股,分给本集体经济【。组织:成员后?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!股,份合作经营;在【同等条件下发包方】应当优?先发包给本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 :
,
集体【经济:组织:的,荒山、荒《沟、:荒丘、荒滩》等农村土《地以招?标、拍?卖方式承包的承【包费通过公开竞标、!竞价确定以》公开:协商方式承包的【承包费标准》由发包方召开村【民会议?或,者,村,民代表会议经本集】体经:济组:织成员?的村民会议三分【之二以上成员或者】三分之二以上—村,。民,代表同意;本—集体经济组织成【员承包的应当给予】优惠 《。
市、县!。、自治县人民—政府:可以根据国家政策重!大调整和本地实【际情况制《定、调整土地承【包和流转《费指导标《准
《
第十四条!。 ?以其他方式》承,包农村土地其—承,。包方案应当向全体集!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!。公示时间不得少【于15日承包—方案应当《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称!、坐:落、:面,积,、,用途及变更、承【包方式、承包费【用标准及调整—和支付方式》、承包期限及起【止日期、土地—承包经营权流转增】值,收益分配《、发包方《和承包方的》权利义务、违约【责任以及其他应当】说明的?事项
!
发包方将农—村土地发包给本集】体经济组织》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!承包的应当召开村民!会议或者村民—代表会议由本集体】经济组织成》。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!二以: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!以上村民代表同意】并报乡(镇)人民政!府批准村民》会,议、村民代表—会议应?当有会?议记录参加会议【的,村民或?者村民代表应当【签名
】
承包《期满后应当依法收】回土地需要继续承包!的应当按照本—条第一款《和第二款《规定的?程序办理本集体经济!组织成?员在同等条》件下享?有承包?优先权;如再次【发,包,给本集体《经济组织以外的单】位或:者个人的原》承包人在同等—条件下享《有承包优先权 【
第十!五,条 第二轮土】地承:包以前自发开垦集体!经济组?织的荒山、》荒沟、荒丘、—荒滩种养的农户【应当:。与集体经济组织【签订承包《。合同缴纳承包—费承:。包费标准及其—收取、管理》、使用?办法由发包方—召开村?民会议或者村—民,代表会议《经本集体《经济:组织成员的村民会】议三分之二以上成】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!村民代表同意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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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垦者拒【不签订承包合同、缴!纳承包费的由集【体经济组织收回【其,开垦的土地》依法发包给本集体经!济组织?成员
【
禁止以“【。祖宗:。地”名义占用—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】的土地或者侵—占,他人依法承包的土地!。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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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《条 发包方【应当与承包方签订】书面承包《合,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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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承包【合同应当载明享有】土地承包经》营权的家庭成员姓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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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【方,是发包方主要负责】人的承包《合同由本集体经济】组,织成员的村民—。会议或者村民代表】会议推荐三》人代表发包方—签字或者盖章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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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合同【应,。当,交村民委员会、【乡(镇)人民政【府,、县级?人民政府农业—或者:林业主?管部门存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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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】市、县、自治—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!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!承包耕地《的承包?方颁发土地承包【经营权证对承包林地!的承包方颁发林权】证对在承包的耕地上!种,植林木?的承包方分别颁发】土地承?。包经:营,权证和林木所有权】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!或者林权证》应当载明该地块【的四至范围并附界址!范围平面图 —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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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施行前【承包土地没有签订】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!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!3个月内补》签市、县《、自治县人》。民政府应当自补【签承包?合同之日起3个月】内向承包方颁—发土:地承包经《营权证或者林—权证;对本办法【施行:。前已经签订书面承包!合同但未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!证或者林权证的【市、县?、自治县《。人民政府应》。当自本规定施行之】日起:3个月内向承包方】。颁发土?地承包经营权证或】者林权证 —
》
第十八条 【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!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!应当自?承包合同生效之【日起30日内将【承包合同等相关【资料报乡(镇—)人民政府由乡【(镇)?人民政府统》一向市、县》、自治县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】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!林权证
—
》以其他方式承—包农村土地的承【包方应当自承包合】。同生效之日起—30日内依法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】。权证或?者林权证;没有【取得土地承包经【营权证或者林权证】的其土?地承包经《营权不得流转 】
》
第十九条 承!包方实际使用土地的!面积多于承包合同】载明的?土地面积的多出【部分:由当事人协商—补,签,承包合同变更—。土地承包经》营权证或林权证;协!商不成的按土—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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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 通【。过家庭承包方式【取得的土《。地承包?。经营:权承包?。。方有权依法按照【平等协?商、自愿、有偿的原!则采取转让、转【。包、出租《、互换、代耕或者其!他,方式进?行流转土地承包经】营权流?。转需经承包方家【庭成员一致同意并在!。流转合同中》签名 ? ,
土【地承包经营权采【取转让方《式流转的应当—经发包方同意发包】方应当自收到—承包方申请后3【0日内答复;逾期】不答复的《视为同意采取其他】方式流转《土地:承包经营《权的承包方应当自流!转合同签订》。之日起?30:日,内报发包方和乡镇】人民政府备案季节性!流转:。的,不需报发包方同意】或者备案 》
《
承包方将土地!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!集体经济组》。织外的单位或者【个人的发包方应【当,在订立流转合—同前采?取公示等形》。式告知本《集体:。经,济组织其他成员在同!等,条件下本集体—经,济组织?成员享有《优先权 》
—第二十一条 — 以其他方式承】包取得的《土地承包《经营:权采取转让》、合作、转包、【出租:、入股、抵押或者】其他方?式流:转的应当征得发【包方同意发包方应】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!村民代表会议并【经集体经济组—织成员的《村民会?议三:分之:二以上成员》或者:三分之二以上村【民代表同意
!
承包方未】按承包合同约定【使用:土地或者违反合同约!定采取转《让、合作、转包【、出:租、入股、抵押或者!其他方式《流转:土地承包经营权的】发包:方有权?解除:承包合同收回承包】土,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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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:十,二条 土地承包!经营:权流转?。时承包?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!包方提供协助—。的,发包方?应,当提供?。协助
》
发—包方不得妨》碍或:者强迫承包方流转】农村土地承包经【。营,权不:得截:留、扣缴承》。包方的流转》收益 ? ,
《
,
第二十三条— :。 承包方可》以委托发包方或者其!他代理人流》转其土?地承:包经营权委》托流转的委》。托,方与受托方应当签】订,。书面委托合》同,受托方不得超越委】托方的授权损—害委托?方利益
】
第二十四条】 土地》承,。包经营权集中—成批流转涉及多个承!包方的受让方应【当与每个承包方分别!签订土地承包经【营权流转合同—
《
第二—。十五条 —以其他形式承包取得!的土地?承包经营权》依法进行流》转,产,。生增:值的:。增值部分不低于50!%归发包《方,全体集体《经济组织成》员所有承《包合同有《约定的按照》。其约定?处理
】
本办法施—行前以其他形式承】包取得的土》地承:包经营权依》法转让产生》增值的?增值部分不低于【30%归发包方全】体集体经济》组织成员《所有承包合同有约】定的按照《。其约:定处理
—
:
第二》十六:条 土地承包】经营权流转》后因:国,。家,重大政策调整导致】合同:内容显失《公平的?经,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!的有关条款作—相应的修改;—协商不成的按照土】地承包?经营纠纷处》理
!第二十?七条 》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应当变更【承包合同《和土地承《包经营权《证或者林权》证
—
(一)—承包方?提出:书面申请自愿交回】部分:承包地的;
!
(二)承】包方的部分》承包:地被依?法征收、征用—的; 《。
(【三):承包方的部分承包】地被乡镇《和村公共设施—、公益事业建—设依法占用的; 】 ,
—(四)承包方的【部分承包地通过【转让方式流转—的;
!
(五)承包方的承!包地通过互换—。。方式流转的; 】
(【六)土地依》法调整后承》包,方的承包地面积发】生,变化的;《
(!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!的其他情形 【
,
》第二十八条 有!下列情形之一的应】当解除或者》终止:承包合同并注销土】地承:包经营权证或者林】。权证
【
(一)承【包方提出书面—申请自愿交》。回全部承包地—的;
》
:
?。(,二)承包《方,的全部承包》地被依法征收、征】用的;
】
(三》)承包方的》全部承包《地通过转让方式【流转的;
!
(四)承【包方的全部承—。包地被乡镇、村公共!。设施、公益事业建】设依法占用的; 】。
—。
(五?)承:。包,期满的;
!
(六)承包】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!的,; :
》
:(七)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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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期内承【包方全?家户口迁《入设区的市、不设区!的地级市城区和【其他市、县、—自治县?人民政府所在地的】。。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!的,其以家庭承包—方式承包的耕—。地应当交回发包【方同时解除承包【合,同注销土地承—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木!所有权证承包方不】交回:的,发包方?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!
承!包期内发包方—依法收回《承,包土:地的应当待当—季,农作物收获后再【收回承包《方,交回承包地或—者发包方《依法收回承包地时】承包方?。对其在承包地上【种植长期经》济,。作,物的有权获得相应】的补:偿 :。
》
第二十九条 】 ,。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!员将以家庭承包【方式承包的》土地:。。弃耕抛荒连续二【。年以上的发包方应当!要求承包方限期【恢复耕作;承包方】逾期不?耕作的发包方应当】组织代?耕,并通知承《包方但?不得收?回其承包地承包方】要求继续从事土地】经营的应当提—前,通知发?包,。方并:。给予代耕方适—当的经?济补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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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其《他形式发包》的,土地承包方超过【二年未利用或—者弃耕抛荒二—年以上?造成土地《闲置的发包方报乡】(镇)人民》政府批准后收回承包!土地或者闲置部分】的土地
【 :对属于基本农—田的抛?荒地乡(《。镇)人民政府必须】组织发包方和承【包,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!荒芜:或者改?作非农业用途
】
《第三十?条 : 因公共利益【需要征收、征用承包!土,地的征地补偿费【应当自征地补—偿,、安置方《案批准之日起3个】月内全额支付不【得以任何理由—分期或者延》期支付各项征地【。费用;逾期支付的】。按银行?同期活期存款—利率支?付逾期部分》的利息并从逾期之】日起每?日按欠款总额的1】‰支付滞纳金—逾期利息和滞—纳金应当支》付给被征地》的集体经《济组织和《依法:应当获得补偿的【被征地承包方市、县!、,自治:县,人民政府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未全】额支付征《地补:偿费:的不得使用被—征土地不得办理供】地手续
】
依法应—当补偿给被征地承】包方的部分》。由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?直接将补偿款发放】给被征地承包方任何!组织和个人均不【得截留 《
承包!期内以家庭》承包方式承包的农】村土地被依法征收】、征用?集体经济《组,。织有本办法第十【条所列土地的应当对!承包方被征》收、征用的承包土地!给予调整
【
?
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!因征:收、:征用土地后失去生活!保障的?农,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!。制度具体办》法由:省人民政府规定 】。
《
第三十一条】 , 农村集》体经济?组织因非农业建设经!依法批准《占用:本集体经济组织【成员:承包地的集体经【济组织应《当在本办法第十条所!。列土:地中给予调整;没有!土地可以调整的应】当按照?国家征用农村—。集,体土地的安》置补偿标准给予【。被占地承包方—补偿
!
因实?施村镇?规划需要调整农户宅!基地经依《法批:准使用本集体—经济组织农》户承包?地的集体经济组【织,应当在本办》法第十?条,所列土地中给予调整!或者:。通过承包方之间【互换承包地的—方式解决《
【
第三十二条 !省人:民政府农业、林业主!。管部:门,应当制定承包—合同和土地承包【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!文本
!
,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!业、林?业主管部门》、,乡(:镇):。人,民政府以及发包方应!当按照各自》职责负?。责承包?合同、土《地承:包经营权证或—者林权证的登记、】。建档、保管和提【供,查询等工作》
承!包方有权查阅、复制!。与承包合《同及承包经营权证或!者林:权,证有关的登记材料发!包方和有关机关应】当提供方《便不得限制、阻【。挠不得收取》费用 《
第【三十三?条,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农《业、林业主管—部门和?乡(镇)人民政府】对土地承《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!法实施监督检查时】有权要求被检—查单位或者个人【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!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!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提供并如实说明有】关,土地承包情况
!
《
第三十四条 !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》农业、林业、—土地:。等主管部门和乡(】镇,。。)人民政府应—。当加强对承包土【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!监督 《
:
承包—方违:法将:承包地用于》非农:。业建设或者》在,承包地上违法—建房:、建窑、《建,。坟、挖沙、采石、采!矿、取土以及—堆放固体废》弃,。物等给土《地造成永《久性损害的县级以】上人民政《府有关主管》部门应当《依法查处
【
:
第三十五【条 ?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农业、林业等行政主!管部门和乡(镇)】人民政府应》当建立农村土地【承,包经营权流》转信息库及时公布农!村土地?承包: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!并提供业务指导和】服务 ?。
第!三十六条 》 国家机关及【。其,工作人员《。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!村土地承包变—更、解除《。承包合?同,或者强迫、阻碍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】转;不得干涉承包】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!营自:主权:强迫承包方种植指】定的作物、经营指】定的养?殖项目或者使—用指定的生产—资料 ?
【。第三十七条 — 任何单位、【组织和个人均有权】投诉、举报》违反农村土》地承包法和》本办法的《行为对投诉》、举报案件乡(镇】。),人民政府或者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农业:、林业等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当在?7日内决定》是否受?理;不予受理的应当!书面告知理由 】
,
》第三:十八条 —发包方有下列—行为之一《的,由乡(镇)人—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!。人民政府农业、【林业等?行政主?管部门?责,令其限期改正;侵】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!营权的依《法承担损害赔偿等】民事责任: 【 ,
(一)!农村土地承包法第】五十四条所列行为】;
—
?(二)以家庭—。承,包方:式,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!本集体经济组织【成员:人数平均分》配发:包到户; 》
(】三)非法预留机动地!或,者超: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!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!定调整;
!
?(四:)依法应当》采取家庭承包方式】分包到户的土—地而以?其他方式《发,包;
》
:
(五)—以,其他方式承包—的农村土《。地未依?法采取招标、拍【卖,、公开协《商等方式发包或【者不公示承包方案;!
【
(六)擅自—。截留、扣缴土地承】包经营权流转收益;!
?。
《
(七)扣留或【者擅自更《改农:村土地承包合同、土!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!林权证;《
?
(八【)其他侵害承包方】土地承?包经营权的行为【
【。
发包方《违反本办《法第十三条第—二款、?第十四条第》。二款、第十五条第】一款、第二十—一条第?一,款的规定《未,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!民代表会议》经本集体经济—组织成员《。的村民会议三分【。之二以上《成员或者三分—之二以上村民代【表同意的由乡(镇】)人民政《府或:者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农业、林业等行!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其限期改》正
!村民委员会成员有】第一款、第二款【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村!民依照海南省村民委!员会:选,举办法的《规定罢免《其职务? :
,
第三【十九条 《 :违反本办法第十【五条第三款规定【。的应当退还所侵占】的土地;给他人【造成损?失的应当承担损害】赔偿等责任 —
【第四十?条 ? 违反本办法第【三十六条规定—给承:包,方造成损失的应当】承,担损:害,赔偿等?民事责?任;情节严重的【由上: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!给予直?接责任人《。员行政处分》;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:任
!第四十?一条 政府》有关主管机关—及其工作《人员有下列行为【。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!者所:在,单,。位责令其限》期改正对直接—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他》直接:责任:人员予以行》。政处分;给当事人造!成损失的依法—。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!。犯罪的依法》。追究刑事责》任 :
? :
:(一)不按规定登记!、,颁发农村《土地承?。包经营权证》或者林权证; 【。。
:
(二)颁!发农:村,土地承包经营权【证或者林权证非【法收:取费用; 【
(三)!对有关农村土地【承包:的投诉、举报不及】时受理;
【
:
:
(四?)其他玩忽》职守、徇私舞—弊侵害农民土地承】包权益的行为—
》
第四十—二条 乡(镇)!政府改为街道办事】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!。为居民?委员:会,的其未被《依法征收的原集【体所有的农》村土地承《。包参照本办法—执行
【
第四十三条】 本办法具体】应用:的问题由省人民政】府解释
】
第四十四【条 ? 本办法自》2006年10月1!日起施行《19:96年5月15日海!南,。省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员会公】布施行的海南省农】村集体经《济承包合同》管理条例同时—废止
】